宪法概念的评述-2019年精选文档
新制度主义理论观点评析-2019年精选文档
新制度主义理论观点评析在政治学领域,正迅速兴起的新制度主义是相对于旧制度主义而言的,其首要关注的问题是制度的概念、性质以及制度对人的行为的影响和塑造。
即在界定制度概念的基础上,分析制度是如何构成个人行为,如何在行动者之间分配权力,及如何塑造个人的决策过程和结果的。
由于关于制度的广泛性的内涵而使新制度主义学者认为,新制度主义不仅涉及几乎整个社会科学领域,而且触及到经济、政治、社会和意识形态多方面,甚至可以用之解释人类社会的全部历史和行为。
目前,新制度主义以其独特的魅力吸引了越来越多的政治学家,这不禁使我们要追根问源,新制度主义源何兴起?一、新制度主义的渊源制度一直是政治学研究的主要对象,但是,随着资本主义代议民主制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政治学研究对象发生了重大转变。
受科学主义和量化分析的影响,到20世纪五、六十年代,行为主义逐渐成为政治学主流理论,制度研究被排除在外。
在研究对象上,行为主义以政治行为和行为互动代替传统的政策和制度;在研究方法上,行为主义借助于各种科学技术手段,采用量化和实证分析来研究政治现象;在研究起点上,行为主义采取的是个人主义,认为个体的真正偏好只有通过一定的行为才能具体地表现出来,而集体现象是个体行为的聚集,个人的偏好只有通过利益聚集机制才能带来最佳的效果。
然而,到了70年代,世界环境又发生了重大变化。
西方各国纷纷陷入滞胀的困境,凯恩斯主义失灵,新古典综合派也遭到沉重打击,各种其它经济学派诸如货币主义、供给学派、理性预期学派等纷纷借机登场,对凯恩斯的国家干预主义学说提出尖锐的批评,认为造成滞胀的原因是政治对经济的干预及其错误政策。
经济学家们开始关注制度因素对经济的作用,并且用本质上属于经济领域的方法,来解释政治现象。
正是经济学家这种向政治领域的挺进,引起了政治学界对于制度研究的重新关注。
尤其是在美国的民权运动、学生运动和越南战争等一系列政治事件和政治现象上,行为主义无法对其加以理论解释,更引起了越来越多的政治理论家的反思和批判,并产生了变革现代政治学的要求,形成了一些新的理论和方法,其中影响最大的就是新制度主义。
【最新2018】学宪法讲宪法征文700字-精选word文档 (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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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体现了个人服从集体,集体服从国家的原则,但是,集体和国家在征收和征用个人的土地时应该给予合理的补偿。
这条规定在我们身边一直在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但有个别强征强拆的现象时有发生,这时的弱者往往是老百姓个体,希望这样的个别事例不再发生,希望能够以老百姓的利益为重,让拆迁能够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执行,避免拆迁中的伤亡事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要想真正做到依法流转土地,土地等固定资产的确权必须先行,郑州已经成立了统计公民固定资产的政府组织,这方面的工作即将展开,这也为今后的反腐工作奠定了一个坚实的基础。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这一条从宪法和法律上对个人的私有财产进行了保护,是尊重人权的重要体现。
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但当今的计划生育政策已经严重落后,急需改革,使之与经济发展相匹配。
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在发展和环保的选择中,往往是重发展而轻环保,先污染后治理,虽然经济发展达到了指标,但我们的生存环境急剧恶化。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
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现实生活中的企事业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障并轨机制正在运作。
论述宪法的概念
论述宪法的概念
宪法是指规范国家政治制度、国家机关组织和职权以及国家与公民、公民与公民之间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一部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
它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不可撤销性、不可逾越性和最高性。
宪法作为一部国家基本法律,是一个国家政治制度的核心和基础,具有以下特点:
宪法的权威性:宪法是国家最高法律,其权威性高于其他法律,所有其他法律都必须遵循宪法的规定。
宪法的稳定性:宪法的制定和修改需要符合一定的程序和条件,一旦通过后,其内容和规定就不会轻易被改变。
宪法的普遍性:宪法适用于全国所有地区和所有人,不分种族、性别、地区、职业等,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宪法的约束性:宪法规定了国家机关和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国家机关和公民行使权力和自由的基本规范,任何人都不能违背宪法的规定。
总之,宪法是一个国家最高法律和政治制度的核心,其内容涉及国家的根本制度、权利和义务等方面,对国家和公民具有普遍约束力。
同时,宪法的权威性、稳定性和约束性也是它与其他法律不同的重要特点。
公基常考知识点【精选文档】
《公共基础知识》包括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毛泽东思想概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法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行政管理、事业单位概况、职业道德、公文与论文写作、科技常识和环境保护、文史知识、地方省情知识和时事政治等方面的内容。
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一)哲学概述1.哲学的概念。
2.哲学的基本问题。
3.哲学与具体科学的关系。
4.辩证法与形而上学。
5.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的斗争同辩证法与形而上学斗争的关系。
(二)马克思主义哲学1.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产生。
2.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本质特征。
3.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产生是哲学史上的伟大变革。
(三)物质和意识1.物质的概念。
2.物质的存在形式:运动是物质的固有属性;物质运动的基本形式;绝对运动和相对静止;物质运动的规律性。
3.世界的物质统一性。
4.意识的起源与本质:意识的起源;意识的本质。
5.意识的能动作用:意识能动地认识世界;意识能动地改造世界;物质与意识的辩证关系。
6.客观规律和主观能动性:客观规律;主观能动性;客观规律与主观能动性的关系。
(四)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规律1.物质世界的普遍联系。
2.物质世界的永恒发展。
3.质量互变规律。
4.否定之否定规律。
5.对立统一规律。
(五)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范畴1.现象和本质。
2.内容和形式。
3.原因和结果。
4.必然性和偶然性。
5.可能性和现实性。
(六)认识、实践、真理1.能动的革命的反映论。
2.实践及其基本形式。
3.实践和认识的辩证关系:认识的主体和客体;实践对认识的决定作用;认识的发展过程;认识对实践具有反作用。
4.真理的客观性和辩证性:真理及其客观性;真理和谬误;真理的绝对性和相对性;真理与价值。
5.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实践标准的绝对性和相对性;实践标准与逻辑证明;马克思主义认识论是中国共产党的思想路线和群众路线的理论基础。
(七)历史观的基本问题与社会基本矛盾1.历史观的基本问题:社会存在;社会意识。
2.社会基本矛盾: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与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是人类社会的基本矛盾;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
对宪法的理解和认识
对宪法的理解和认识引言宪法作为一个国家最高的法律文件,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它规定了国家的组织和运行方式,保障了公民和组织的权利和自由。
本文将就宪法的定义、作用、制定和解释等方面进行阐述,以深入理解和认识宪法的重要性。
一、宪法的定义宪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是国家政治和法律的根基。
它是由国家机关制定,以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维护国家纪律和秩序为宗旨的文件。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政治制度、国家机关的组织和职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发展的基本方向。
二、宪法的作用宪法具有重要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如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等。
宪法的制定和实施,保障了公民享有这些基本权利和自由的权利。
2.限制政府权力:宪法规定了政府的权力范围和限制条件,防止政府滥用权力,保护公民免受不当干涉和侵权。
宪法的制定和实施,限制了政府的行为,保障了公民权益的实现。
3.维护社会稳定和秩序:宪法规定了国家的组织结构和运行方式,确保政治、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宪法的制定和实施,保障了国家的稳定发展,促进了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4.调整社会关系和利益平衡:宪法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调整了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促进了社会利益的平衡与协调。
宪法的制定和实施,建立了公平正义的社会秩序,推动了社会的发展与进步。
三、宪法的制定过程宪法的制定是一个复杂而庄重的过程,通常经历以下几个阶段:1.宪法起草:制定宪法的第一步是编写起草草案。
这个过程一般由特定的宪法起草委员会或专门机构负责,其成员包括政府官员、法律学者、公民代表等。
起草草案时,需要广泛征求民意和专家意见,确保宪法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2.宪法审议:起草完成后,宪法草案需要经过国家的立法机构或特定的宪法制定组织进行审议。
这个过程中,各方可以对宪法条款进行修改和完善,确保宪法的适用性和可行性。
3.宪法表决:在宪法经过审议后,立法机构或特定的宪法制定组织将对宪法进行表决。
对宪法概念的理解
对宪法概念的理解
宪法是一部国家或组织体制的基本法律文件,它规定了国家的政治制度、权力机构的组织和职权,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宪法通常是由立法机构或宪法制定会议制定,并经过特定程序得到通过或修正。
宪法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概念理解:
1. 法律的最高权威:宪法是一部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
其他法律、法规和行政文件都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宪法是国家法律体系的基石和根基。
2. 政治组织的基本规范: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的政治组织方式,包括国家的政府形式、权力机构和职能的设立与运行等。
宪法为国家的政治体系提供了基本的框架和规范,保证政治权力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3. 公民权利的保障: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如言论、宗教、出版、结社、教育等权利。
宪法将这些权利确立为公民的基本保障,并规定政府的职责是保护和维护这些权利。
4. 国家权力的分配与制衡:宪法规定了国家政权的分配与制衡机制,以防止权力过度集中和滥用。
宪法明确规定了不同权力机构之间的相互制约和合作关系,确保国家的权力运行在合法、公正、有效的范围内。
5. 法律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宪法通常具有相对稳定和长期有
效的特点,不随政治力量的更迭而频繁改变。
宪法的稳定性保障了国家法治的连续性,确保国家在法律框架下进行稳定的运行。
总之,宪法是一个国家政治和法律体系的基础和核心,具有法律权威、政治规范、公民权利保障、权力分配与制衡,以及法律稳定性等方面的概念和理解。
一如何理解宪法的概念及其本质.doc
一如何理解宪法的概念及其本质?答:在本质上,宪法是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集中表现。
但是,在一个已消灭了阶级对抗的社会,宪法本质的表现形式将发生变化。
所以,从更广泛意义上说,宪法客观地反映着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
宪法与政治力量对比和政治形势发展变化的关系,表现为:首先,宪法是在政治斗争中取得了胜利的那个阶级的意志和利益的集中表现。
任何一部宪法的产生,都是阶级斗争的结果和总结。
没有阶级斗争的胜利,没有取得政权并建立起阶级统治的国家,就不可能制定出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代表统治阶级利益的宪法。
在阶级斗争中取得胜利的阶级,为了巩固自己的胜利成果,为了建立适合于本阶级利益的制度,并使社会全体成员都能按照它的意志来行动,这就需要借助于宪法这一工具,来达到它的目的。
其次,各种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具体历史条件以及经济文化发展的不同,决定并影响着宪法的具体内容。
即使是同一个类型的宪法,其具体内容也会有所不同。
另一方面,在同一个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由于政治力量对比强弱程度的不同,以及政治形势的发展变化,因而在不同发展阶段上的宪法,其内容也不尽相同。
总之,宪法是阶级斗争的产物,它反映着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
宪法的制定或修改,总是和政治力量的对比以及政治形势的发展变化分不开的。
综合以上分析,可以对宪法的概念作如下的归纳:所谓宪法,就是规定一个国家的根本性问题,使民主制度法律化,集中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反映政治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的国家根本法。
二、如何对1954年宪法进行历史评价?答:1954年宪法的制定贯彻了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的原则,体现了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特点。
它是民主革命历史经验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实践经验、中国经验和外国经验、领导智慧与群众智慧相结合的产物。
它对于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和推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起了巨大的作用。
同时它为普通立法提供了原则和依据,为新中国的法制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
2论宪法解释与宪法修改的关系【精选文档】
2.论宪法解释与宪法修改的关系(1) 宪法解释与宪法修改的概念:A.宪法解释: 是宪法制定者或者是依照宪法的规定享有宪法解释权的国家机关或其他特定的主体对已经存在的并且正在生效的宪法规范的含义所做出的说明。
B.宪法修改是指宪法正式施行后,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与变化,出现宪法与社会生活冲突时,由有权机关依据特定的程序对宪法予以补充、调整的活动。
(2) 宪法解释与宪法修改的联系:A.都是宪法创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宪法创制是宪法规范产生、存在和变更的活动。
宪法解释与宪法修改共同起着维护宪法规范的存在的确定性的作用。
B.从法治的角度出发,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宪法创制活动是一种制度化的行为,也就是说,无论是宪法修改行为还是宪法解释行为,其行为主体都必须获得制度的依据。
(3)宪法解释与宪法修改的区别:A.宪法解释制度旨在将不具有充分确定性的宪法规范通过宪法解释来达到具有更加确定性的价值目标;宪法修改制度则是通过改变宪法规范的某种确定性来使其具有新的确定性。
B.宪法解释是一种谋求宪法规范确定性的量的变化的手段,并不改变宪法规范的基本“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而宪法修改是要实现宪法规范确定性的质的变化,它完全改变了宪法规范所具有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3.我国宪法修改的基本特点:(1)宪法修改是指宪法正式施行后,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与变化,出现宪法与社会生活冲突时,由有权机关依据特定的程序对宪法予以补充、调整的活动。
(2)我国自1954年宪法颁布以来,经过1975年、1978年、1979年、1980年、1982年、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九次大大小小的修改,共通过31条修正案。
其中1982年宪法实施以来,我国对宪法进行的修改采用的是修正案的方式。
(3)我国宪法修改的特点表现在:A.宪法修改的次数多。
如前所述,经过了九次大大小小的修改。
这主要是由两个基本原因所导致的。
一是“文化大革命”的原因,产生于1975年在极“左”指导思想下制定的宪法,其中包含了许多错误的内容,1978年宪法还留有左的错误思想,也必须加以修改。
学宪法讲宪法主题演讲稿范文800字精选5篇_弘扬宪法精神演讲稿5篇
学宪法讲宪法主题演讲稿范文800字精选5篇_弘扬宪法精神演讲稿5篇2020学宪法讲宪法演讲稿范文我们知道,我们所处的时代是一个信息时代,同学们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接收到各种新鲜的事物,其中有健康的,也有一些不健康的东西,你们是否能分辨得清楚?同学们是否想过你们日常的一言一行都必须受到法律约束,法律是至高无上的,是不可侵犯的,谁违犯了法律就必定受到法律的惩罚。
要保护好自己的生命安全和切身利益,就要学法、懂法、守法,只有遵纪守法了,才能保护好自己。
这里给同学们讲一个关于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事例,题目是走路也要有"规矩"。
听到这个题目,有的同学一定会感到可笑,"别逗了,走路谁不会呀!"这里讲的"走路"是讲过交通路口时应该何时走,如何走。
有的同学在马路上玩耍、游戏,甚至在马路上相互追逐打闹,这正说明他们没有意识到危险性。
南京某小学二年级学生王诚就是因为没有这样的意识,失去了一条腿,留下惨痛的教训。
一天傍晚,王诚瞒着爸爸妈妈溜出家门找同学一起玩捉迷藏。
一个同学在前逃,王诚在后追,不知不觉中跑到了一个交叉路口。
被追的小朋友怕被捉住当"俘虏",就飞快奔到了马路对面。
王诚一心想追上他,也急急地冲过马路。
就在这时,一辆货车驶来,司机发现了他们,虽然马上猛踩刹车,但由于距离太近,货车右后轮仍然碰到了王诚的双腿,他倒下了,鲜血流了一地。
后来王诚虽被及时送到了医院,但由于伤势太重,当天夜里,医生们作出了截除他右腿的决定,如不这样做,一旦伤口恶化,性命也难保。
王诚虽然活了下来,但右腿却失去了,从此,再也不能和小伙伴一块蹦蹦跳跳地玩啦!可见,遵守交通法规是多么重要啊!有的同学其实很聪明,但他不用在学习上,而是用在调皮捣蛋上,喜欢逞强好胜,有事没事惹一下其他同学,比如别人走路时他突然伸出一只脚将别人绊倒;有些同学喜欢打架,将别的同学打伤;有些同学不爱护公物,故意毁坏公共场所的物品;有些同学以大欺小,没有钱买东西吃、没有钱进游戏室、网吧就强行向弱小同学索要等等行为都是法律不允许的,如果情节严重的话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宪法产生的基础-精选文档
宪法产生的基础一、宪法和基础的概念(一)宪法的概念关于宪法的概念,目前学界尚且没有统一的认知,但在宪法学领域,对于宪法概念也有一些共识,即所谓宪法的存在,首先意味着一部根本性的法律文本,且不说这部法律文本是否应当具有分权和人权的价值内容,是否体现法治和民主的精神意蕴等等,至少在宪法是有关国家组制的根本性法律这一方面,应该是没有分歧的。
从宪法一词的起源来考证,宪法一词在英语中相当于consitution或constitutional law,来源于拉丁文constitutio,本是组织、确立的意思。
世界各国古代宪法是指普通法令、典章或者皇帝的“诏令”、“谕旨”,还不是指国家的根本大法。
即,图有“宪法”二字的外表,而不具有宪法的实质。
任何概念本身都是一部生生不息的流动的历史,有其萌芽、初具雏形、日渐完善乃至最终成熟的过程,宪法也不例外。
宪法的概念,可以从两方面理解:其一,从国家的角度去定义,认为宪法是治理国家的根本法,其内容主要是有关国家组制及其作用,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其二,从个人权利的角度去定义,认为宪法内容涉及公民权利保障和权力分立,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二)基础的概念基础最初是建筑学上的概念,是指工程结构物地面以下的部分结构构件,用来将上部结构荷载传给地基,是房屋、桥梁、码头及其他构筑物的重要组成部分。
宪法的基础应当具备两个特点:(1)作为宪法的基础应当是完善的,自成体系的;(2)作为宪法的基础本身应当构成宪法的一部分。
笔者把满足以上两个条件,可以作为宪法产生的基础的内容归纳成两方面内容,即:资本主义基础和宗教基础。
二、宪法产生的基础宪法的理论和实践可能是西方世界所取得的最大的政治成就。
这一成就既不是一个世纪也不是一个民族所造就的。
要评估宪法的各个方面,最基本的一点就是我们要对其生成的基础有所了解。
(一)宪法产生的资本主义基础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宪法作为上层建筑中政治法律制度和社会意识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必然根植于一定的经济基础。
对我国宪法之人权问题的若干认识-最新年精选文档
对我国宪法之人权问题的若干认识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人权条款于2004年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正式加入我国宪法。
这是“人权”概念在我国第一次被提到了根本大法的高度,是一种实质性的突破,同样也是现代法治国家践行民主法治价值观的应有之义,不仅标志着我国“宪政理念”的升华,也为国家、社会保障公民基本人权提供了强大的法律支撑。
1 宪法保障人权的具体体现1.1宪法的本质内涵即在于保障人权不可否认,人权问题要得以解决,人权保障要得以落实,必须依靠法律赋予的强大震慑力。
如果法律缺位,“人权保障”也就只能落得一个“道德问题”。
而追究道德,判定其好与坏、是与非仅能够停留在言语谴责层面,一旦遇到侵害,根本无从救济。
而宪法作为母法,是根本法,也是法律体系的基石,不仅有着至高无上的法律效力,还统管国家、社会、生产生活等各项活动中最根本的问题,因而又是国家法律中的最具原则性的法律。
所以说,宪法保障人权的体现,不仅在于其对国家所有部门法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制定和实施有着直接约束力,还包括了其对任何机关、社会团体、组织以及个人的一切活动都有着最高约束力。
正如列宁所说:“宪法,即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将人权条款纳入宪法范畴,不仅是践行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应然选择,也是宪法本质内涵、根本核心、基本原则的应有之义,对于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程度也是其他部门法和规范性法律文件所无法替代和复制的。
1.2主张并强调一切权力归属于人民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这一系列法律规定,不仅是宪法对“人民主权”的原则性规定,也直接反映出人民代表着、行使着国家的最高权力,国家、政府的存在来源于人民的委托,国家、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的授权,国家、政府的权力行使来源于人民的妥协。
由此充分证明,即便在人权条款尚未入宪时,我国宪法都从不同角度、不同层面赋予了全体人民至高无上的民主权利。
宪政建设的社会基础-2019年精选文档
宪政建设的社会基础一、市民社会的三种不同的用法可以从以下三个不同的角度进行分析:第一,从社会的角度讲,市民社会与其相对应的是政治国家,属于非国家的组成部分;第二,从政治的角度讲,市民社会相对于封建社会而言,是宪法所保障的法治社会;第三,从历史的角度讲,市民社会是相对于野蛮社会而言,只经过开化的较先进的国家。
二、市民社会是宪政和法治的基础从西方社会的民主法治发展史可以看到,市民不仅培养了宪法文化,而且还形成了社会的权力,对公权力进行了有效的制约,并且与政治国家良性互动。
(一)市民社会培养了宪政文化市民社会培育了宪政文化,法治精神,构建了法治社会的良法。
是法律普遍遵守的基础。
市民社会强调对个人财产和权力的维护,以此来抵抗以公权力为代表的国家的干预和对公民自身利益的侵犯。
而对自由、平等、权利等价值的追求,在市民社会的含义里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而这正是宪政的内在价值追求。
所以说,市民社会培养了宪政文化,对民主宪政起着重要的依托作用。
(二)市民社会产生了社会权力在市民社会的大背景下,多元的社会主体开始拥有更多的可供自己支配的某些经济力量,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国家的政治生活,简言之,这种对政治国家产生影响的力量就是社会权力。
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主体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发言权越来越大,通过各种各样的渠道表达自己和民众的想法和意见,这是大众表达意志的重要渠道之一。
所以,市民社会所形成的社会权力在一定程度上可对公权力进行制衡与对抗,这是现在宪政与法制的重要依靠和保障。
“市民社会对国家的制衡与对抗的功能,是维护民主政治的有效途径”。
[2]这种权力和权利结构均衡,会有效对国家权力进行防范和规制,发挥社会权力在宪政国家中的重要作用,更好的预防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公权力不法侵害,使社会沿着民主法治的宪政道路发展。
(三)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进行良性互动市民社会有序的发展,如果不与政治国家进行良性互动,必然会造成严重的影响。
市民社会是民主法治的充分条件,但不是必然条件,更不是唯一条件。
2022年度学宪法讲宪法主题发言稿参考(10篇)(精选文档)
2022年度学宪法讲宪法主题发言稿参考(10篇)(精选文档)学宪法讲宪法主题发言稿篇1各位领导,各位同学,大家好!一、宪法的重要性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了中国的国体和政体,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各项立法的依据,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
中国现行宪法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了作为执政党的中国的各项政治主张和执政理念。
二、积极推进法治建设认真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不断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
在坚持和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的前提下,从实际出发,围绕保证宪法和国家法律的实施,推进科学发展,保障人民基本权利,扎实推进科学立法、民族立法、不断提高立法质量。
三、学习的具体要求1、通过学习提高了思想认识,增强了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我深刻认识到,只有学习法律法规有关条文,熟悉规章制度对各环节的具体要求,才能做到很好的遵守规章制度,并且才有可能成为一名合格的员工。
因此,熟练掌握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学好各项规章制度,对我们的工作和生活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现实意义。
2、通过学习进一步掌握了学习方法,力求在理解和运用上下功夫。
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是一蹴而就,关键要靠长期的学习和积累,要有刻苦钻研的精神,只有思想上认识到学习的重要性,才能真正在实践中去学习,并自觉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合格人员。
在学习方法上,我认为要练习岗位重点学习,并做到学习与实践相结合,学法与守法相结合。
能在工作和生活中自觉做到不违章不违纪。
学宪法讲宪法主题发言稿篇2各位老师、同学们:大家早上好!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做知法守法的好少年。
每个周一我们学校都要举行升旗仪式,有人会问,为什么我们的国旗是五星红旗,而不是星条旗、太阳旗呢?为什么我们不每周换一种国旗呢?还有人问:同学们为什么每天都要来上学,而不是想来就来,想在家里玩就在家里玩呢?理由是:这是由法律规定的,更确切说是由宪法规定据,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2019年我国宪法的概念是什么
2019年我国宪法的概念是什么我国宪法的概念是: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国家各项基本制度和根本任务,规定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的基本原则,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根本大法。
它集中反映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和根本利益,是维护和巩固统治阶级专政的重要工具。
▲我国宪法的概念是什么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
它在国家的整个法律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和最大的法律效力,既是国家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也是公民立身行事的总依据。
在本质上,它是国家的根本法,是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是实现阶级统治的重要工具。
▲宪法的地位宪法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确认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国家根本法.一方面,宪法具有一切法律的共同特征,即:宪法与一般的法律一样.都是国家意志的表现,都取决于经济基础并服务于经济基础,都是行为的准则,具有国家强制力.另一方面,宪法又具有不同于其他一般法律的特殊性;第一,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制度和最基本的国策.第二,在地位上,宪法是最高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的地位.第三,在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效力.它是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据.其他的一般法律都不得抵触宪法.第四、在规范上,宪法是根本的行为准则.虽然其他的一般法律也都是行为准则,但宪法乃是各政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根本的行为准则.第五,在修改程序上,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其他一般法律的程序更为严格.总之,宪法是国家的总章程,是根本法.从宪法的实质来考察,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其次,在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中,除了阶级力量的对比关系之外,政治力量还包括同一阶级中的不同阶层和各个不同的政治派别,以及境内各民族之间的利益关系.宪法是我国最高的法律,其他法律都是根据宪法编制的。
宪法是跟我们生活来编制而成的。
宪法每隔几年就会修订一次,为的就是符合当今的社会的现象。
论宪法的定义
论宪法的定义【摘要】宪法的概念是宪法学研究的首要问题,本文就宪法的概念在综述前人观点的基础上进行了阐述,并得出结论。
【关键词】宪法;定义;人民本文首先介绍了宪法学界已经存在的,并且对我们认知宪法这一概念有促进作用的几种关于宪法是什么的观点,即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宪法是组织共同体的规则,是不断变化的;宪法是分配社会权利并规范其运行的根本法。
然后又阐述学者们从各个不同角度对宪法的定义,它们分别从宪法的内容、宪法的表现形式、宪法的功能和作用、宪法在整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宪法的政治性和阶级性等角度来给宪法下定义的。
单纯的从某一个角度切入,得出的宪法的概念必然是片面的。
更何况宪法在内容、形式及功能等方面又是不固定的,因此意图以概括的方式来达到对宪法的全面且正确的认知是不可能的。
因此,要给宪法概念下一个确切的定义,关键就在于找到并揭示宪法的本质属性。
最后得出这样的结论:宪法是全民意志的体现。
一、宪法概念(一)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在定义宪法是什么时,中国的宪法学教科书上通行的做法是,在省略了中国式的定语后,直接将宪法界定为“国家根本法”的共识。
由于这种定义在指导宪法建设实践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且由于该定义的笼统性避免了关于宪法内容和价值等方面的争议,而为大多数人所接受,成为经典定义。
但是随着宪法实践的发展和宪法学研究的深入,一些经典定义已经越发显示出其局限性,这些定义在对宪法根本性质进行推理时候,标准不够客观,逻辑比较混乱。
根本法并不是宪法,他们是原生的,不能随意改变的。
通说没有改变宪法效力来源的本质属性。
宪法的根本法性质是宪法的特有属性,并不是宪法的本质属性,而是本质属性派生出来的属性,因而被不少学者所批判。
然而经典定义的价值是不容否定的。
主要表现为:第一,将宪法界定为“国家根本法”,表明了宪法规定的内容是国家的根本问题,而不是一般问题;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高于普通法律,是对宪法效力和地位的最科学,最完美的界定,且对宪法的运行具有重要意义;第二,我们必须强调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法,以使宪法与其他具有一定基本性质的法律文件区别开来。
辛亥革命的破与立-2019年精选文档
辛亥革命的破与立在清季的“民主革命”(“宪政革命”)中,被革命的,是专制制度,而革命的,则既包括以孙中山为首的主张民主共和的革命派,也包括主张英式君主立宪的立宪派,还包括主张日式君主立宪的清政府。
也就是说,以孙中山为首的革命派,不是当时中国“民主革命”(或曰“宪政革命”)的唯一推进力量。
?オおおお?晚清政治革命新论(增订版)郭世佑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オオ?任何一场革命,肯定都是有破有立。
辛亥革命在政治体制层面破的是什么,立的又是什么?这似乎是一个很简单的问题,但是,仔细想来,却颇费思量。
长期以来,中国学术界在这个问题上几乎有一个共识,那就是,辛亥革命推翻的是“封建君主专制”,建立的是“民主共和”。
但是,近来,可能是受到冯天瑜先生的《“封建”考论》一书的影响,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原来,中国自秦汉以来,基本上就不存在“封建制”,被辛亥革命推翻的清王朝,并不是什么“封建制”。
因此,有人提出,辛亥革命推翻的,不是“封建君主专制”,而是“君主专制”。
至于“立”的一面,则大家基本上仍然认为是“民主共和”。
辛亥革命推翻了君主专制,建立起民主共和,这就是那场革命在制度层面上的破与立。
然而,侯旭东先生在发表于2008年的《中国古代专制说的知识考古》一文中提出的一个观点又深深地刺激了我们的大脑。
据他的研究,关于中国古代是一个专制社会的问题,其实只是19世纪末的中国人,在受了西方一些带有偏见的言论的影响之后才得出的看法。
也就是说,中国古代的政治制度未必“专制”。
如果侯先生的立论完全正确,我们还能说辛亥革命推翻的是“君主专制”吗?这不得不令人深思。
不过,在侯先生的大作问世之后,就有好几位学者撰文商榷,其中尤其是黄敏兰女士的《质疑“中国古代专制说”依据何在――与侯旭东先生商榷》一文,言之甚长,最有分量。
我个人也觉得,即使中国古代的一些朝代,如两汉,如唐宋,君主不那么专制,但是,明与清呢?明代自洪武废除宰相制度,皇帝既当国家元首又当政府首脑,难道还不专制吗?尤其是清代,在明代制度的基础上,又发明出军机处制度和奏折制度等,加上清代的君主大都勤勉有加,难道说清代的皇帝也不是专制君主?清代的制度不是君主专制?因此,在我看来,对于“古代”,恐怕也要区别开来看,而不要把几千年的历史都贴上一个“古代”的标签,就认定“古代”的君主“专制”或“不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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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概念的评述
宪法的概念是宪法学研究的首要问题,关系到人们对宪法实质和功能的认定,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宪法学范畴体系的结构和研究方法的选择,是建立宪法学基本理论的基础和出发点。
但是关于宪法的概念,自古中外就有各种各样的说法,文章整理了古今中外关于“宪法是什么”的论断。
并逐一进行分析。
一、关于西方国家关于宪法概念的论述
(一)西方国家宪法的词源
在西方国家宪法一词最早起源于拉丁文“constitution”,这一词的本意是组织、确立、结构,到罗马以后,这个字表示建制、诏令、渝者。
到欧洲封建社会初期,表示确立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的一种法理。
类似于现在的组织法。
到公元12世纪前后,英国出现了等级会议,限制英王的权利。
随后,英国发生了资产阶级革命,光荣革命的爆发,使下议院产生议员的方式发生了变化――由普选方式产生,致使民主制度正式开始建立。
18、19
世纪,英国的代议制开始在世界范围内普及。
将代议制的法律称为“constitution”,就是近代的宪法。
现实的民主一般是通过代议制行使,普选基础上选出代表组成国家机关,代表人民参政、议政。
(二)西方国家学者的观点
1.认为宪法是自由证书,统治契约。
这一观点来源于自然法
学派思想。
认为每个人都有私有财产,如果人们无限制地对自己私有财产行使权利,有可能造成自由的滥用,侵犯他人的权利,在这个情况下,需要每个人让渡出自己的一部分权利,达成契约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在这种契约之下形成一个社会国家。
从这个意义上说,宪法是自由证书,统治契约。
宪法是保护自由、统治社会的统治契约。
2.宪法是对君主权利进行限制的法律。
宪法具有对君主绝对权力加以限制的政治或法律的性质。
它“通过较为严格的形式与程序,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君主权力的行使,试图保障权力的社会基础。
当然,这种意义上的宪法还并不能创设国家的统治权与决定权。
只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使君主的权力受到一定的限制,而且即使宪法做出的有限的限制也是在各种力量的妥协过程中进行的。
”①
3.宪法是作为国家支配权和国家组织基础的一种法律。
宪法中的国家支配权是来源于人民的。
国家支配权的行使必须有序,就是通过国家机关,国家组织来实现的。
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充分体现了上述原理。
4.认为宪法是有关阶级意志妥协的一种产物和一种法律。
宪法协调各个集团的利益和意志,是被统治阶级的意志向统治阶级意志妥协的产物。
“美国宪法本身就是制宪时期不同州、不同经济利益间竞争的产物,是利益问冲突基础上政治协调与妥协的结果。
”②
5.作为政治共同体,法律秩序的基础。
宪法是民法、刑法的母体。
民法、刑法的制定不得与宪法相违背,民法、刑法通过调整社会关系维护法律秩序。
二、关于中国宪法概念的概述
(一)中国宪法的词源
“宪法”一词在中国自古有之,各类古籍关于宪法的使用数不胜数。
《国语》中的“赏善罚奸,国之宪法”;《周礼》中的“宪,刑禁。
”;③但是这里所说的宪法并不是西方所说的宪法,也不是现代意义的宪法,而是指普通法而言的。
我国最早出现近现代意义的“宪法”,是由郑观应《感世危言》中最早引入的。
清政府1908年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使我国官方宪法正式开始使用。
而清政府使用的“宪法”一词是从日本引入的。
新中国成立后,苏联宪法学对于中国宪法概念产生了深远影响,同时又具有中国的学术特色。
毛泽东认为“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
”④
(二)中国宪法的定义
1.中国宪法的法律特征:首先,宪法的内容与普通法的内容不同;其次,宪法与普通法律的效力不同,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最后,宪法的制定,修正程序与普通法律不同。
2.中国宪法的政治内容:宪法是一部国家民主制度的法律
化。
首先,从宪法的来源来看,宪法不是从来就有的,到资产主义社会才产生的,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不可能产生宪法。
在专制和集权的统治下,宪法保证个性的权利,与专制和集权相违背。
其次,民主和法制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宪法确认人的地位,同时宪法导致民主制度的建立。
因此民主制度的法制,必有宪法。
3.中国近现代宪法的本质。
中国宪法学采取的是马列主义观点――阶级意志说。
宪法是阶级斗争胜利成果的法律确认,并且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反映,还是阶级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
综上所述:中国宪法是统治阶级的集中反映。
特定社会民主制度的法律化,国家的根本大法,国家机关、公民、其他组织的活动准则。
中国宪法是不能概况所有国家的宪法概念,并不是所有国家宪法都是民主政治的法律化,并不是所有国家宪法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
注释:
①[德]格伯德.宪法?国家?自由[M].韩国:法文社,1992.
②谭融.美国利益集团政治研究[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
③徐淑芹.关于“宪法概念”的综述[J].中国商界,2010(11).
④董欢.论宪法的定义[J].法制博览20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