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四章合同的履行(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一分编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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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该章相对简单,在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中也有部分阐述,这里就简单了解知识点就可以了。

一、合同的生效时间

502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二、对无权代理合同的追认

503条: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越权订立的合同效力有效

504条: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四、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有效

505条: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五、无效免责条款(前述)

506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六、解决争议方法条款的效力

507条: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一节合同履行规则

合同履行规则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遵守的具体规范。包括以下方面:

一、合同履行的原则

(一)实际履行原则

也称正确履行、适当履行、全面履行,是指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规定不折不扣地履行合同义务。

509条1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1、履行主体正确(亲自履行规则)

注意:在第三人履行合同义务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时候,第三人接受合同义务的履行不损害债务人利益的时候,第三人作为合同履行的主体也是正确的。

2、履行标的正确(实际履行原则)

是指按照合同中规定的标的履行。不能任意用其他标的或以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来代替合同的履行。

3、履行时间、地点、方式正确。

(二)诚实信用原则(法定义务)

法定义务是指法定合同义务,即当事人即使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依据法律规定也应承担的义务。

509条2款: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注意:随附义务指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当事人在缔约时亦无约定,但基于诚信原则和社会上的一般交易观念当事人应负担的义务。

主要内容:1、通知的义务。即合同当事人应将自己履行义务的情况及时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2、协助的义务。债权人及时受领债务履行;债权人依约或基于诚信原则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所创造的必要条件。

3、减损义务。即合同法中的防止损失扩大。指由于主客观原因而使一方遭受损失时,遭受损失的一方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损失的扩大。

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发生,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全面履行义务时,各方均有采取积极措施,以防损失扩大的义务等。

4、保密的义务。合同的内容往往涉及商业秘密。在合同订立、履行、履行之后,当事人都负有保密的义务,也不得为自己的目的不适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其中合同履毕之后为对方保密的义务,以及对原合同伙伴的商业秘密不予侵害的义务,被称之为后契约义务。

(三)节约环保原则(新增)

509条3款: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四)协作履行原则

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不仅适当履行自己的合同债务,而且应协助对方当事人履行债务的履行原则。是贯穿于合同履行全过程的互助协作精神。

合同的履行,只有债务人的给付行为,没有债权人的受领,合同的内容仍难实现。不仅如此,在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提供服务合同等场合,债务人实施给付行为也需要债权人的积极配合,否则,合同的内容也难以实现。因此履行合同不仅是债务人的事,也是债权人的事,而协助履行往往是债权人的义务。只有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相互配合、相互协作,合同才会得到适当履行。

协作履行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履行方面的具体体现,一方面需要双方当事人之间相互协助,另一方面也表明协助不是无限度的。一般认为,协作履行原则含有以下内容:

1、债务人履行合同债务,债权人应适当受领给付;

2、债务人履行债务,可以要求债权人创造必要的条件,提供方便;

3、因故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当事人应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否则还要就扩大的损失自负其责;

4、发生合同纠纷时,应各自主动承担责任,不得推诿。

协作履行原则并不漠视当事人的各自独立的合同利益,不降低债务人所负债务的力度。那种以协作履行为借口,加重债权人负担,逃避自己义务的行为,是与协作履行原则相悖的。

(五)经济合理原则

经济合理原则要求在履行合同时,讲求经济效益,付出最小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利益。

在履行合同中贯彻经济合理原则,表现在许多方面:债务人选择最经济合理的运输方式,选择设备体现经济合理原则,变更合同,对违约进行补救也体现经济合理原则。

(六)情事变更原则

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事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护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从而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情事变更原则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合同依法成立之时,有其信赖的客观环境,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是与这种客观环境相适应的。权利义务的对等,也是就该环境而言的。在合同成立之后,该客观环境发生改变或不复存在,原来约定的权利义务如与新形成的客观环境不适应,也就不再公平合理了。只有将合同加以改变乃至解除,才符合公平,符合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

533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有以下几项:

1、须有情事变更的事实

所谓情事,泛指作为合同成立基础或环境的客观情况,如合同订立时的供求关系。这里的变更,是指上述客观情况发生了异常变动,如战争引起严重的通货膨胀。具体判断是否构成情事变更,应以是否导致合同基础丧失、是否致使合同目的落空、是否造成对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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