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编第十七章 形式合理的法律体系与资本主义 《法律社会学》授课材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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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关于东亚问题
20世纪六七十年代亚洲“四小龙”的发展, 特别是80年代以来中国经济的发展,给人们 提出了一个问题,东亚地区发展资本主义 (在“四小龙”),实现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 (在中国),并没有韦伯所说的“形式合理性” 的法律基础,资本主义或者可预测、可计 算的经济是否一定和形式合理的法律体系 相联系?
西方特殊法律职业的产生不仅促进了作为社会调控的一种 自主技术的法律思想的发展,而且它也意味着这种思想成 为解决现实的社会冲突的基础。
四、形式合理的法律体系与资本主 义的关系
形式合理的法律体系对于欧洲的工业资本主义的 产生有哪些作用呢?韦伯认为工业资本主义依赖 于资本核算因而是合理的。而形式合理的法律体 系通过预算、管理和赢利三种方法推动了合理的 资本家的活动。
楚贝克认为,英国问题揭示了韦伯理论的矛盾: 第一,韦伯认为,英国法虽然具有较低的可计算 性,但是由于它的高昂的诉讼费用和法律服务的 费用,使它有利于资产阶级而不利于工人阶级; 第二,韦伯考虑到英国的情况属于特殊的历史条 件造成的,英国能够实现资本主义的发展尽管它 具有不合理的法律体系,而使英国发展资本主义 的条件在其他地方不存在;第三,英国法尽管远 远不是形式合理的,但是它支持资本主义的发展 却是完全可以计算的,因为法官支持资产阶级同 时也遵循先例。楚贝克提出,韦伯的三个相互矛 盾的对英国法的解释表明“韦伯对英国历史没有 清楚的设想”。
第十七章 形式合理的法律体系与资
本主义
马克斯·韦伯关于形式合理的法律体系与欧洲资本 主义之间关系的理论第一次提出了为什么工业资 本主义首先在西方产生,而在世界其他文明中却 没有出现的问题。他认为,欧洲的法律所具有的 形式合理性的特点对于资本主义的产生具有其他 文明的法律所不具有的作用。形式合理的法律体 系通过预算、管理和赢利三种方法推动了合理的 资本家的活动。但韦伯关于形式合理性、合法性 的类型、英国问题的论述受到许多从不同观点出 发的批判,近年来东亚问题又成了韦伯研究的一 个热点。
二、韦伯对合法性权威的分类
在韦伯的政治社会学中,他把政治体系即合法性 的权威分为三种理想类型:传统的、超凡的和法 律的统治。所谓传统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权威,是指因为命令是根 据永远不变的习惯发布的,一个组织的成员把命 令视为合法的权威;所谓超凡的或克里斯玛的权 威,即因为命令是由具有特殊的或典范的特征的 人物所发布,组织的成员把命令视为合法的权威; 而法律的权威,即因为命令依赖于有意识的法律 制定,组织的成员把命令视为合法的权威。
在韦伯看来,形式合理的法律体系通过引进受到 保障的权利、法律技术和立法促使现代工业资本 主义的产生和发展。而只有在某种宗教、政治和 经济因素合并在一起的情况下,在这样的历史社 会环境中,才能产生形式合理的法律体系。而这 样的条件和环境只发生在欧洲。
一、关于形式合理的法律体系
许多学者认为,韦伯过多地注意了形式的 合理性,而忽视了法律体系形成中的一个 重要方面,即法律体系的目的,而实际上, 一个法律体系要达到的最终目的,是该体 系形成的前提。
法律权威建立在逻辑上形式合理性的基础上,而 逻辑上形式合理性又只能在法律权威的范围内才 能建立。
三、欧洲法是形式合理的法
韦伯认为,欧洲历史的特殊的条件导致法制主义的产生。 在西方,宗教与世俗法是分离的,这样就使得法律规范与 道德规范相分离。
法律自主性的发展为实现法律的合理性的转变提供了必不 可少的因素。其中一个主要的发展就是法的发现(适用)和 法的制定的分离。这种分化广泛存在于西方法中。而且, 只有在西方产生了普遍的自然法思想。因此,合理的法与 法律的权威在共生的关系中发展。而在它们发展时,它们 超越了其他的社会控制形式。
二、关于合法性的类型
有的学者提出,这三种合法性类型不足以 概括所有的合法性形式,除此之外,还存 在第四种合法性,即来自价值合理的权威 的合法性(legitimacy of value rational authority)。 这种合法性以自然法观念或依赖于更高道 德原则的法为前提。
三、关于英国问题:形式合理的法 律与资本主义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