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解除制度的重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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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合同解除权制度

浅析合同解除权制度

浅析合同解除权制度合同解除权制度是指在一方当事人违约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无法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权利。

因为合同是双方自愿达成一致协议,合同法对于合同的解除权制度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以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解除权的适用情况1.违约当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可能导致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此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行使解除权,即解除合同。

2.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成年人签订的合同可能存在法定无效的情形。

因此,当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意识不清或者存在误解时,其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解除合同。

3.诈骗或者胁迫当一方当事人通过欺骗、胁迫等不正当手段使得另一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行使解除权。

4.不可抗力当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5.合同载明的其他情形合同中也可以载明其他解除情形,例如,某一方当事人的财务状况严重恶化,无力履行合同义务等。

二、解除权的行使方式解除权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行使,也可以通过口头方式宣告。

当一方当事人宣告了解除合同,需要另一方当事人的确认,以确保对于解除合同的意愿达成一致。

三、后果当一方当事人行使解除权时,解除合同将会产生一系列后果。

主要有以下两点:1.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对已经履行的合同义务进行结算。

2.对于未履行的合同义务,一方当事人应当赔偿另一方当事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四、案例分析1.合同中不存在解除权条款某公司与供应商签订了合同,未在合同中约定解除权条款。

后来,由于某些原因,公司需要解除合同。

但供应商不同意解除合同,认为合同不能擅自解除。

这时,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除非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否则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解除合同。

2.节制原则的适用某公司与工程公司签订协议,合同约定了建设时间和建设费用。

在建设过程中,工程公司因为某些原因拖延了工程时间。

公司需要通过仲裁解决争议。

《2024年合同解除制度研究》范文

《2024年合同解除制度研究》范文

《合同解除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合同作为商业活动中基本的法律工具,对各方的权益和商业活动起着至关重要的规范和保护作用。

然而,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合同解除的情况时有发生。

因此,对合同解除制度的研究,不仅有助于理解合同法的内在逻辑,也对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二、合同解除制度概述合同解除制度是指合同成立后,在履行前或履行过程中,因某种原因的出现,导致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制度。

它是一种法律机制,旨在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交易的顺利进行。

三、合同解除的原因合同解除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协议解除: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

2. 法定解除:因出现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如不可抗力、一方根本违约等,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而解除。

3. 约定解除: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解除条件,当条件成就时,一方或双方有权解除合同。

四、合同解除的程序合同解除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通知与协商:一方或双方提出解除合同的意向,并就解除合同的后果进行协商。

2. 签订解除协议:双方达成一致后,签订书面解除协议。

3. 履行后合同义务:根据解除协议的约定,履行后合同义务,如返还已支付的款项、交付标的物等。

4. 办理相关手续:如需办理登记、注销等手续的,应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五、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合同解除后,将产生以下法律后果:1. 双方当事人应按照解除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2. 已经履行的部分,根据情况可进行恢复原状、折价补偿等处理。

3. 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 合同解除不影响违约方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六、案例分析以某建筑合同为例,因发包方未能按期支付工程款,承包方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了解除协议。

根据协议约定,发包方需支付已完成的工程款项并承担违约责任。

随后,双方办理了相关手续,解除了建筑合同。

此案例充分体现了合同解除制度的实际操作和法律后果。

民法典合同解除制度评析与完善建议

民法典合同解除制度评析与完善建议

民法典合同解除制度评析与完善建议干这行这么久,今天分享点民法典合同解除制度的经验。

先说这合同解除制度啊,它的存在那肯定是有大用处的。

我刚接触的时候,觉得这就是一个很简单的概念嘛,不就是合同不想继续履行了就解除呗。

可是真到实践里,才发现完全不是那么回事儿。

我感觉这个制度在很多时候是挺复杂的。

就比如说,合同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这俩大类型。

那法定解除呢,又规定了好多情形,像什么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啦之类的。

我就碰到过这样一个案例,有个小企业和一家供应商订了合同,要买一批原材料。

结果呢,突然出台了一个新的环保政策,那家供应商的生产完全被限制住了,根本供应不了原材料。

这就属于不可抗力影响合同目的了。

但是这里边的麻烦事就来了,你怎么证明是不可抗力造成的?企业要解除合同就得提供各种各样的证据,什么政府文件啊,供应商的声明啊,真的是搞得焦头烂额。

我觉得这里可以完善一下,是不是能够设立一种相对简单的证明程序呢?比如说有这种大概率属于不可抗力情况的,有相关部门直接出个临时证明啥的。

当然了,我这么想可能也有局限性,毕竟要防止有人滥用这个规则。

那是不是还可以考虑增加一个相对中立的第三方评估机构,由他们来快速评估是不是符合不可抗力的情况呢?再说约定解除,这就更得讲个明白事儿了。

很多合同里边对于解除条款写得那叫一个含糊不清啊。

我见过一份租房合同,里边就写若有特殊情况可解除合同。

那啥算特殊情况啊?租客想解除说换工作了算特殊情况吗?房东想解除说自己要用房算特殊情况吗?根本就没有个准头。

所以我觉得在合同订立的时候,对于约定解除条款得像写八股文一样,详细。

要明明白白写清楚哪些事儿可能导致解除合同,发生这些事儿要有怎样的程序,通知也好警告也罢,都得讲清楚。

哦对了还有关于解除权的行使期限问题,这个也够让人头疼的。

在实践当中经常出现这种情况,一方觉得有解除权,但是拖拖拉拉的过了好长时间才提出解除,这中间又产生了好多扯皮的事。

论合同解除制度

论合同解除制度

论合同解除制度肖少启(韶关学院法学院,广东韶关512005)摘要:我国现行合同法把协议解除与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并立为合同终止的基本类型,造成了合同终止与合同解除在立法上的包涵,使得合同解除的溯及力在逻辑上出现了矛盾。

进而言之,合同解除制度给理论界与实务部门提出了一个重大的理论课题。

国外对合同解除制度内涵作了不同规定,大陆法系狭义的合同解除制度不包括协议解除,而英美法系对合同解除制度存在两种解释,即与合同终止相对待或与大陆法系的合同解除相同。

我国应将协议解除合同与合同解除制度区别开,构建以稳定合同关系、保障合同权威性为基础,符合合同法的立法目的及其基本原则的合同解除制度。

关键词:合同解除;协议解除;法定解除;溯及力合同依法成立后,即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解除。

然而在经济生活中,由于主客观情况总是经常变化且难以预测的,合同解除也就成为经济生活中一个不可避免的现象。

合同解除制度是合同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与合同其他制度,如合同无效、合同变更、合同担保等互相配合,共同构成合同法的完整体系。

合同解除制度是用以协调“契约必须信守原则”与维护公平正义所需的特殊例外的一种手段,其不仅是一项重要的法律补救措施,且事关合同纽带作用的发挥以及人们对合同的信赖程度,起着规范合同解除行为、保护合同权益、稳定经济秩序的作用,各国合同立法均对合同解除予以高度重视。

然而,我国《合同法》对合同解除制度的相关规定不近人意,特别是合同解除制度与相关配套制度的规定极不协调,造成了合同终止与合同解除在立法上的包涵,并使合同解除的溯及力在逻辑上出现矛盾。

所以,有必要从理论上对该制度予以廓清。

本文将就合同解除制度的相关问题略陈管见,以期抛砖引玉。

一、我国现行合同解除制度的概念及其结构合同解除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具备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向将来消灭的一种行为[1]。

毋庸质疑,合同解除制度的适用前提是合同解除标的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其结果是导致合同关系的终止。

论合同解除(一)

论合同解除(一)

论合同解除(一)论文摘要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当合同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为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或者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仅向将来消灭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生活中经常遇到这种情况:当事人双方签订了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出现了约定解除条件或是法定解除条件成就的情况,主张解除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便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依法应否受理此类案件,主要看解除合同的案件到底是否属于民事受案范围。

审判实践中各地做法不一,有的受理,有的不受理,导致法律适用的不统一。

因此,很有必要做一探讨。

本文从合同解除的特征、合同解除的主体、合同解除的条件、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法定程序、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等五个方面,详细的对合同解除进行了论述。

有些观点纯属个人见解,不足之处,敬请指正。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当合同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为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或者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仅向将来消灭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一、合同解除的特征合同解除具有以下特征:1、合同的解除尽适用于已有效成立的合同。

所谓有效合同,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成立并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主要应具有以下条件: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实;③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只有在依法成立并生效后,才存在解除。

无效合同、可撤销的合同不存在合同的解除。

2、合同的解除须达到一定的条件。

依据解除权发生的依据不同,可将解除权分为法定解除权和约定解除权。

3、合同的解除必须有解除行为。

解除权的原因发生后,并不当然发生解除的效力,只有当事人行使解除权后,合同才因解除而消失。

无论哪方当事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主张解除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向对方提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才能达到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

二、合同解除的主体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根据本条款的规定,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可以导致合同的解除,此种解除的情形称为协议解除。

合同解除制度研究

合同解除制度研究

参考内容
在当今社会,劳动力市场日益活跃,劳动力流动愈发频繁。劳动合同作为连接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重要纽带,其解除制度的研究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本次 演示将从概念、制度及案例分析等多个角度,对劳动合同解除制度进行全面探 讨。
一、劳动合同解除概述
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劳动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或者单方面行使解 除权,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行为。劳动合同解除具有合法性、协商性、互利性 等特点,对于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生产效率具有积极作用。
2、合同解除的程序
合同解除的程序包括协商解除和诉讼解除两种。协商解除是指合同双方通过协 商达成一致意见,解除合同;诉讼解除则是指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由 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在协商解除中,双方当事人应当秉持诚实信用原则,达成 一致意见并签署书面协议;在诉讼解除中,当事人应当依法向法院起诉,并在 法院判决生效后才能解除合同。
一、合同解除制度的引入
合同解除制度是指合同在有效期内,由于某种法定或约定事由的出现,当事人 双方通过协商或单方行使解除权,使合同效力消灭的制度。合同解除制度是合 同法中的重要内容,对于保障当事人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二、合同解除制度的历史沿革与 现状分析
合同解除制度起源于古罗马法,那时合同解除主要是通过法院判决实现的。随 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各国逐渐认识到合同解除制度的重要性,并开始在立法中 予以体现。目前,世界各国都不同程度地规定了合同解除制度,且在不断地完 善和改进。
合同解除制度研究
目录
01 一、合同解除制度的 引入
02 二、合同解除制度的 历史沿革与现状分析
03
三、合同解除制度的 探讨
04 四、结论与建议
05 参考内容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律法规的完善,合同解除制度在日常生活中愈发重要。 本次演示将通过对合同解除制度的历史渊源、现状分析、相关法律问题等进行 简单介绍,进而对合同解除的条件、程序、效力及其后果进行深入探讨,最后 提出结论和建议。

浅析我国合同解除制度(DOC 37页)

浅析我国合同解除制度(DOC 37页)

浅析我国合同解除制度(DOC 37页)浅析我国合同解除制度中文摘要合同解除是《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我国的合同解除制度有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大类,其中约定解除又分为协议解除和约定解除权的解除。

本文从合同解除的概念、合同解除与相关制度比较、合同解除方式、合同解除的效力、我国合同解除制度中的问题及发展完善五个方面,详细对我国现行的合同解除制度进行论述,重点讨论法定解除的条件及相关问题、解除的效力,力图更加完善地理解我国合同解除制度。

关键词:合同解除、法定解除、预期违约、根本违约前言美国学者罗伯特考特指出:“《合同法》的基本目标是使人们能实现其私人目的”。

可见在西方,《合同法》的一大目标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

在我国无论从立法、司法实践和立法趋势来看都可知我国《合同法》的宗旨仍然是实现当事人的期待利益,维护合同自由。

这也是人们创立合同的基本目的所在。

因此,合同解除制度也应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实现,维护合同自由为其指导思想。

事实上,无论从理性的角度还是从实践的角度分析,合同解除自始就应当是合同制度的应然组成部分。

有合同的订立,就有合同的解除。

合同解除的存在,不仅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而且为当事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救济手段,同时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宏观经济效益,稳定社会经济秩序。

现代市场经济在本质上是契约经济,契约立法的宗旨是合同自治,即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

合同的解除与合同的订立作为《合同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两者都是当事人完全意思自治的体现。

因而,合同可因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一致同意而得以解除。

一般说来,在通常情况下,双方当事人不仅有权通过达成协议产生某种法律效果,同样也有权通过达成协议解除这一法律效果。

同时,合同解除也是一项重要的《合同法》律制度,在合同不能正常履行时,解除合同常常是处理双方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一条有效途径。

一、合同解除的概念合同是市场经济赖以运转的交易方式。

合同解除制度研究

合同解除制度研究

合同解除制度研究合同解除制度研究引言合同是市场经济中进行经济交往和法律规范的重要工具。

然而,在经济活动中,合同解除不可避免地会发生。

因此,建立健全的合同解除制度对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各方利益至关重要。

本文旨在对合同解除制度进行研究,探讨其存在的问题以及可能的改进方向。

合同解除制度的意义合同解除制度是合同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为合同当事人提供了一种有序解决合同纠纷的机制。

首先,合同解除制度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当一方违反合同义务时,另一方可以通过解除合同来维护自身权益。

其次,合同解除制度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

当一方违约时,可以根据合同解除制度强制对方履行合同义务或承担违约责任,从而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现有合同解除制度存在的问题然而,目前合同解除制度在实践中也面临一些问题。

首先,合同解除制度存在不确定性。

由于合同解除的标准和条件缺乏统一性,当事人往往无法确定何时可以启动合同解除程序。

其次,合同解除制度缺乏有效的补偿机制。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能会蒙受经济损失,但目前的合同解除制度往往无法提供合理的赔偿途径。

此外,合同解除制度的执行效率也值得关注。

在某些情况下,解除程序可能会因为繁琐的流程而耗费大量时间和资源,给当事人造成困扰。

改进合同解除制度的建议为了解决以上问题,应该采取以下措施来改进合同解除制度。

首先,建立明确的解除标准和程序。

通过制定详细的合同解除准则,可以为当事人提供明确的解除标准,减少争议和不确定性。

其次,在解除合同时,应考虑提供适当的补偿机制。

当受到违约损失时,当事人应该有权获得合理的赔偿,以实现违约救济的公平与有效。

此外,提高合同解除制度的执行效率也非常重要。

可以通过简化流程、提供在线解决纠纷的平台等方式,减少解除程序的时间和成本,提高解除的效率。

结论合同解除制度是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机制。

然而,目前的合同解除制度存在不确定性、缺乏补偿机制和执行效率低下等问题。

为了改进合同解除制度,应该建立明确的解除标准和程序,提供适当的补偿机制,并提高解除程序的效率。

论合同解除(一)

论合同解除(一)

论合同解除(一)论文摘要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当合同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为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或者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仅向将来消灭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生活中经常遇到这种情况:当事人双方签订了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出现了约定解除条件或是法定解除条件成就的情况,主张解除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便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依法应否受理此类案件,主要看解除合同的案件到底是否属于民事受案范围。

审判实践中各地做法不一,有的受理,有的不受理,导致法律适用的不统一。

因此,很有必要做一探讨。

本文从合同解除的特征、合同解除的主体、合同解除的条件、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法定程序、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等五个方面,详细的对合同解除进行了论述。

有些观点纯属个人见解,不足之处,敬请指正。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当合同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为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或者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仅向将来消灭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一、合同解除的特征合同解除具有以下特征:1、合同的解除尽适用于已有效成立的合同。

所谓有效合同,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成立并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主要应具有以下条件: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实;③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只有在依法成立并生效后,才存在解除。

无效合同、可撤销的合同不存在合同的解除。

2、合同的解除须达到一定的条件。

依据解除权发生的依据不同,可将解除权分为法定解除权和约定解除权。

3、合同的解除必须有解除行为。

解除权的原因发生后,并不当然发生解除的效力,只有当事人行使解除权后,合同才因解除而消失。

无论哪方当事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主张解除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向对方提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才能达到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

二、合同解除的主体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根据本条款的规定,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可以导致合同的解除,此种解除的情形称为协议解除。

《民法典》合同法定解除权规则的体系重构

《民法典》合同法定解除权规则的体系重构

《民法典》合同法定解除权规则的体系重构《民法典》合同法定解除权规则的体系重构朱晓喆上海财经大学法本文原载于《财经法学》2020年第5期,转自“法学中国”【摘要】《民法典》对于合同法定解除权及解除权行使的规则作出了重要的制度变革。

合同法定解除权包括三个层次,依次为合同编通则第七章的一般法定解除权,通则编的不安抗辩、情事变更和履行不能引发的法定解除权,以及典型合同中特别规定的解除权。

上述法定解除权规则构成一个协调的体系,覆盖各种合同违约和履行障碍的形态。

《民法典》完善了解除权的行使规则,包括解除生效的时间、解除权的时间限制,以及通过司法程序解除通知生效问题。

《民法典》增设了解除效果的两项规则,包括解除后不影响解除权人主张违约责任,以及解除后担保人仍然承担担保责任,由此对于解除权人提供更为全面的保护。

目次一、合同解除的功能与体系二、法定解除权的发生事由三、解除权的行使:解除生效与解除权时间限制四、解除的法律效果五、结语2020年5月28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将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纳入合同编通则部分,并在第七章及其他部分规定了合同的解除规则。

实践中关于合同解除最常见的问题是当事人是否享有法定解除权以及如何行使解除权,《民法典》对此有大量规则的修订,将对未来的司法实践产生重要影响,因而本文重点关注法定解除权规则体系问题。

一、合同解除的功能与体系(一)合同解除的功能《民法典》中有诸多关于法律行为或合同效力解消的制度。

从民法总则层面看,法律行为的无效、可撤销会导致已经成立的合同失去效力;从合同编看,主要是履行(清偿)、解除等原因导致“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从合同解除制度的功能出发,其可与其他类似制度区别开来。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合同关系终了,未履行部分不再履行,既已履行部分依具体情形进行清算的制度。

所谓一方当事人意思表示,是指行使解除权,或为法定解除权(如《民法典》第563条),或为约定解除权(《民法典》第562条第2款);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是指合意解除(《民法典》第562条第1款)。

《2024年合同解除制度研究》范文

《2024年合同解除制度研究》范文

《合同解除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合同解除制度是合同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它规定了合同双方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以及合同解除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市场经济中,合同的签订与执行对于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和促进市场交易的稳定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因此,本文将围绕合同解除制度进行深入的研究,探讨其法律含义、构成要件以及实施中遇到的问题,以期对这一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有所助益。

二、合同解除的法律含义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期内,因某种原因导致合同关系不再存在,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得以消灭的法律行为。

合同解除的原因可以是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是因一方违约导致另一方行使解除权。

合同解除后,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方式处理已经履行的部分和未履行的部分,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合同解除的构成要件1. 合同有效性要件:合同解除的前提是合同本身是有效的。

如果合同本身存在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情形,那么就无法适用合同解除制度。

2. 约定或法定解除权要件:根据不同的情形,合同解除可以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类型。

无论是哪一种类型,都需要符合约定的条件或者法定的规定才能行使解除权。

3. 意思表示一致要件:无论是约定解除还是法定解除,都需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达成合同解除的协议或者实现法定的解除权。

4. 协议书或者其他形式的法律文书要件: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需要签订协议书或者其他形式的法律文书来确认合同解除的事实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四、合同解除的实施问题在实施合同解除制度的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以下问题:1. 合同解除的适用范围不够明确:目前,我国法律对于合同解除的适用范围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导致在实践中存在一些争议和误解。

因此,需要进一步明确合同解除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2. 合同解除的程序不够规范: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需要签订协议书或者其他形式的法律文书来确认合同解除的事实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024年合同解除制度研究》范文

《2024年合同解除制度研究》范文

《合同解除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合同作为市场经济中各方主体之间进行交易的重要法律工具,其解除制度在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交易安全、平衡各方利益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旨在通过对合同解除制度的研究,深入探讨其理论基础、实践应用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合同解除制度的理论基础合同解除制度是指因法定或约定原因,导致合同关系消灭的法律制度。

其理论基础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意思自治原则:合同解除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即当事人有权在合法、公平、自愿的基础上协商解除合同。

2. 诚实信用原则:合同解除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恶意违约或滥用解除权。

3. 保护交易安全原则:合同解除制度应维护交易安全,防止因一方违约导致另一方遭受损失。

三、合同解除的种类及条件合同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形式。

(一)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当出现特定情形时,一方当事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法定解除的条件主要包括:1. 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2. 一方当事人根本违约,导致另一方无法实现合同目的;3. 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

(二)约定解除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解除条件,当条件成就时,双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约定解除的条件主要包括:1. 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2. 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况,使合同继续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3. 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解除条件。

四、合同解除的程序及法律后果(一)合同解除的程序合同解除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当事人协商一致或一方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2. 对解除合同的原因进行审查;3. 双方达成书面协议或法院作出判决;4. 合同自协议达成或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

(二)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合同解除后,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将发生变化。

一般来说,已履行的部分应予以清算,未履行的部分应终止履行。

同时,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五、合同解除制度的实践应用及存在的问题(一)实践应用在市场经济中,合同解除制度的应用十分广泛。

《2024年合同解除制度研究》范文

《2024年合同解除制度研究》范文

《合同解除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合同是现代市场经济活动的基本工具,为当事人提供了确定性的基础和行为的规则。

在商业交易的各个阶段,无论是商业交易,雇佣关系还是金融服务,都需要依靠合同的效力。

然而,有时,合同关系在特定的情形下可能需要进行解除,这就是本文所讨论的主题:合同解除制度的研究。

此制度保障了当发生特殊情况时,双方能合理地解除或结束其法律义务,从而使权益得到合理的保障。

本文旨在研究合同的解除情形、流程及法律规定等要素。

二、合同解除的定义及类型合同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通过协商或根据法律规定,提前终止合同并使双方从合同关系中解脱出来的法律行为。

合同解除的类型主要包括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

1. 约定解除:指在合同中预先设定或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在特定条件下解除合同的条款。

此种情况下,双方根据事先约定的条件进行合同的解除。

2. 法定解除:指依据法律规定,在出现某些特定情况时,一方或双方有权单方面地终止合同。

这种情形下的合同解除不受合同约定的约束,而是基于法律的规定。

三、合同解除的情形及法律规定(一)约定解除的情形对于约定解除的情形,一般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

这些情形可能包括但不限于:1. 合同履行不能:由于某种原因导致一方无法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2. 预期违约:一方当事人明显违反其先前的合同约定或其履行预期将导致另一方无法实现其合同目的;3. 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情形。

(二)法定解除的情形法定解除的情形则是由法律规定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1. 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战争等无法抗拒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2. 根本违约:一方当事人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另一方无法实现其合同目的;3. 履行期限过长:当合同的履行期限过长且没有明确的时间表时,一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合同的解除;4.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合同解除的程序及法律后果(一)程序无论是约定解除还是法定解除,都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

《2024年合同解除制度研究》范文

《2024年合同解除制度研究》范文

《合同解除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合同解除制度是合同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关系到合同当事人的权益保护和合同关系的稳定。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合同解除制度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交易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本文旨在研究合同解除制度的内涵、适用条件和具体操作,以期为相关实践提供参考。

二、合同解除制度的概述合同解除制度是指当事人因法定或约定原因,使合同关系终止的制度。

其核心在于通过一定的程序和条件,使合同双方能够依法解除合同关系,从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合同解除制度具有法定性、自愿性和公平性等特点,是合同法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三、合同解除的适用条件(一)法定解除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主要包括: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存在其他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等。

当这些情况发生时,另一方有权请求解除合同。

(二)约定解除条件除法定解除条件外,当事人还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解除条件。

这些约定应遵循公平、合法和真实的原则,并需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约定的条件下,当事人有权依法解除合同。

四、合同解除的具体操作(一)解除合同的程序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时,应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并说明解除合同的原因和依据。

对方应在收到通知后进行确认,并在合理期限内作出答复。

如双方同意解除合同,应签订书面协议;如对方不同意,则应通过诉讼或仲裁等方式解决争议。

(二)解除合同的后果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包括但不限于返还已支付的款项、赔偿损失等。

同时,已履行的部分应进行清算,未履行的部分应终止履行。

如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五、案例分析以一起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解除的案例为例,某建筑公司与建材供应商签订了供货合同。

在履行过程中,因自然灾害导致交通中断,供应商无法按时供货。

论合同解除制度(doc 10页)

论合同解除制度(doc 10页)

论合同解除制度(doc 10页)论合同解除制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刘艳红指导老师马世奎摘要:合同的产生,归根结底是为了合同的终止。

在这种意义上,合同关系的存在过程是一个“向死而生”的过程。

合同因得到履行而终止,乃是常态,也是众望所归。

但商海沉浮,世事难料,注定了还有其他导致合同终止的途径。

当合同继续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当事人双方的合同继续有效,不但对其中一方或双方的合同利益有影响,而且有时还可能有碍于经济的发展。

针对此种情况,各国法律一般设置合同解除度,以在合同履行不必要的情况下消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关键词:合同解除;溯及力;合同解除制度;法律后果Relieve system in terms of the contractStudent majoring in Law Liu YanhongTutor Ma Shikui Abstract:The contract production, is for in the final analysis the contract termination. In this kind of significance, the congruentrelationship existence process is "to dies lives" the process. The contract because obtains fulfills terminated, is the habit, also is the audiences looks the institute But business sea sinks floats, the humans affair difficult material,to be doomed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是否能解除合同存在着以下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提出解除合同是合理的,因为原告交付的货物确实存在质量问题,但考虑到被告已接受了货物,那么应允许被告变更合同内容,即不再接受另1吨货物。

论合同解除制度

论合同解除制度

法律后果是指合同解除后对当事人产生 的法律上的影响和后果。
解除程序是指当事人按照法定或约定程 序解除合同的过程。
解除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或 合同约定享有的单方或双方解除合同的 权利。
解除条件是指当出现某种情况或满足某 种条件时,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02
合同解除制度的类型
约定解除
合同中约定了解除权行使的情形
01
02
03
协议解除的含义
协议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 通过协商一致,提前终止 合同关系的行为。
协议解除的条件
协议解除的条件是当事人 协商一致,且不违反法律 法规的规定。
协议解除的效力
协议解除的效力是使合同 关系提前终止,双方不再 履行原合同义务。
任意解除
任意解除的含义
任意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 任何一方可以在任何时候 不经对方同意,提前终止 合同关系的行为。
当法律规定了解除权的情形,当事人可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 下行使解除权,使合同关系提前终止。
法定解除权的行使主体
法定解除权的行使主体应当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定当事人,如不可 抗力事件中的受害方等。
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方式
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行使解除权,如及时通知对 方、提供证明材料等。
协议解除
更加注重制度细化
未来的合同解除制度将更加注重制度的细化,对不同情况下的合同 解除做出更为明确和具体的规定。
更加注重实践操作性
未来的合同解除制度将更加注重实践操作性,加强理论与实践的结 合,提高制度的可操作性。
06
论合同解除制度案例分析
案例一:因违约而解除合同引发的纠纷案
总结词
违约行为是合同解除的常见原因之一,但合同解除权 的行使应当依法进行,否则可能会引发纠纷。

合同解除制度研究

合同解除制度研究

合同解除制度研究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以及消费者权益的不断提高,合同解除制度越来越受到重视。

合同解除制度是指当合同的一方违约或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可以依法解除合同的制度。

这种制度提高了合同的履约意识,保障了一方的利益,增强了人民群众的信心和信任,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和维护社会公正也有着重要的意义。

在实际政治和经济生活中,合同的履行情况往往并不稳定和可靠。

当一个人或一个组织无法履行他们在合同中所约定的义务时,他们的合同伙伴可能会因此遭受经济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合同的双方来说,合同解除制度就成为了一种重要的制度保障。

在出现合同纠纷时,合同解除制度可以让受害方有权解除合同,不必再承担合同约定的义务或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而在合同解除制度中,法院、仲裁机构等有权解释合同的规定和适用法律、法规等相关文件。

这种机构时刻保障着消费者权益,确保合同的公平、公正和有约束力。

此外,有一些行业监管部门也出台了行业标准,对于行业内的企业和消费者建立了更加强大和有力的约束力。

当然,在实际中,合同解除制度并不完美。

有些企业或个人不遵守合同约定,消费者往往面临各种困难,无法有效维权。

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和社会各界应该积极探索合理引导合同解除制度,提升公众维权能力,使合同解除制度更加完善和可行。

总之,合同解除制度在市场经济中的运用显得越来越重要,因为它有力地保障了合同的公正和有约束力。

在合同解除制度的规范和管理下,消费者可以更加自信,市场也更加公平。

因此,更多的工作需要携手合作,研究和推广合同解除制度。

通过不断的学习和实践,我们一定可以共同发展和推进合同解除制度的完善,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和促进社会进步贡献力量。

论合同解除制度

论合同解除制度

04
合同解除制度的完善
明确合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
条件
合同解除的条件包括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出现不可抗力、一方违约等。在具 体实施中,还需要根据不同类型的合同规定不同的解除条件。
程序
合同解除的程序包括协商解除、通知解除和诉讼解除等。协商解除和通知解 除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通知应当以挂号信或快递等方式送达对方,并保留 好相关证据,以防止日后出现纠纷。
违约行为
当事人一方违约行为导致另一方行 使解除权,如根本违约等。
其他条件
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其他 条件也可以导致合同解除,如法律 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情形。
02
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合同解除的法律程序
1 2
合同解除的申请
合同解除的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按照 合同约定的方式送达对方。
合同解除的审查
根据解除方式,合同解除还可以分为单方解除和协议解 除
协议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一致达成解除协议, 使合同权利义务消灭的行为。
合同解除的条件
法定条件
根据法律规定,合同在出现法定事 由时可以解除,如不可抗力导致合 同目的不能实现等。
约定条件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解除条件 ,当约定条件成就时,可以解除合 同。
论合同解除制度
xx年xx月xx日
目 录
• 合同解除制度概述 • 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 合同解除的实践问题 • 合同解除制度的完善 • 结论
01
合同解除制度概述
合同解除的含义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成立后,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基于当事人 一方的意思表示或双方协商,使合同权利义务消灭的行为。
合同解除与合同撤销不同,合同撤销是因合同存在可撤销的 瑕疵而引发的撤销权人通过撤销行为消灭合同效力的行为。

合同解除制度研究

合同解除制度研究

合同解除制度研究合同解除制度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单方宣告终止合同的规定和制度。

合同是合法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因此,合同的解约需要遵循法律的规定和程序,否则就会对当事人的权益产生严重影响。

本文将从合同解除基本原则、合同解除原因、合同解除方式、合同解除程序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基本原则合同解除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自愿原则、同等原则、公平原则、法定原则。

自愿原则是指合同解除必须是当事人自主、自愿的行为,不得受到外力干预;同等原则是指合同解除双方在协商中应当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公平原则是指合同解除过程中,双方应当保持公正、公平的原则;法定原则是指合同解除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不可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

二、合同解除原因合同解除的原因包括违约、变更、协商、不可抗力等。

其中,违约是合同解除最常见的原因,指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能按照约定时间、数量、质量、方式履行合同义务;变更是指当两个当事人之间发生了法律关系上的变化,比如说一个公司因为经济原因被收购,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协商是指合同双方在协商的情况下共同决定解除合同;不可抗力是指由于自然因素或其他外部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合同解除的方式可以是协商解除、法定解除、一方行使解除权。

协商解除是指双方在协商的情况下达成同意解除合同,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违约较轻的情况;法定解除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要求解除合同;一方行使解除权是指在合同中约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行使解除权,实现合同解除。

合同解除程序包括通知解除程序和诉讼解除程序。

通知解除程序是指当事人要解除合同时,应当提前向对方书面通知解除时间及解除原因,同时应当尽可能保护对方的合法权益。

诉讼解除程序是指当合同的解除权产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向法院起诉,让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判定合同是否应当解除。

结语:合同解除制度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推动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制度之一,对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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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解除制度的重构(一)摘要]我国的合同解除制度中,解除原因(条件)的多元并立导致了合同解除在构成要件、法律后果等方面充满混乱和矛盾。

为增强法律的确定性和法律体系内部的和谐性,应限缩合同解除制度的涵摄范围,将协议解除从合同解除制度中分离,由合同订立制度加以规制;准确理解恢复原状的功能和含义,确认合同解除的一体溯及力;在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的关系上,采用瑞士债务法的思路,由过失方赔偿无过失方信赖利益的损失。

关键词]协议解除,溯及力,恢复原状,信赖利益在我国,无论是立法的规定,还是学说对合同解除制度的解说都存在诸多内在矛盾,突出地表现为:合同解除原因(条件)的多元并立及由此导致的合同解除在构成要件、法律后果等方面的混乱和矛盾状态。

鉴于法律的确定性对于法律发挥实际调整作用的重要性,有必要对合同解除制度进一步深入研究。

本文着眼于立法技术的角度,对合同解除制度的基本方面进行逻辑清理,使该制度的构造在理论上和立法上更为精致,与合同法乃至民法体系更为和谐,以充分发挥其调整功能。

一、限缩合同解除制度的涵摄范围,将协议解除从合同解除制度分离从立法技术的角度看,对待一项法律制度不能仅从法律后果立论而不加区别地将可以导致某种特定法律后果的诸种法律事实笼而统之作为一项法律制度的内容对待。

具体到合同解除制度,可能导致合同解除这种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有:情势变更的发生、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当事人协议成立新合同、合同解除权的行使。

以上几个方面的法律规则虽可达至相同的法律后果-解除业已存在的合同关系,但在构成上却大异其趣。

学说和立法上在情势变更的发生、不安抗辩权的行使的归属问题上,认识基本一致,不把它们作为合同解除制度的一部分,而视为并列于合同解除的独立法律规则,与合同解除制度两立并存。

由此带来的启示是,立法上,着眼于体系化和确定性,诸种法律规则是否构成一项法律制度,不仅仅在于要求这些法律规则均导致相同的法律后果,更为重要的是各法律规则有基本相同的构造,具有整合为一体的基础。

但耐人寻味的是学说和立法都无视协议解除与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在法律构造上的区别,将协议解除纳入合同解除制度,作为合同解除的基本类型。

(注:参见王家福主编:《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364页以下。

我国《合同法》第93条、第94条。

)作者认为不应把协议解除视为合同解除制度的内容,而应通过合同订立的规则规制协议解除。

首先,合同解除制度的基本规则都是针对合同解除权的发生和行使而设,对协议解除均没有意义。

合同解除制度中的解除权的发生原因(条件)、解除权行使方式和解除权行使的法律后果等方面的基本规则都旨在规范解除权的运作、协议解除是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同意将合同解除的行为,它不以解除权的存在为必要,解除行为也不是解除权的行使。

(注:崔建远:《合同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71页。

)其价值也恰恰是于解除权不存在或不成就场合,解决合同的解除问题。

因此关于解除权运作的规则,对协议解除没有适用余地。

协议解除与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在构造上大异其趣,没有必要将二者“拉郎配”式地捆绑在一起。

其次,将性质完全不同的协议解除和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捆绑成合同解除制度,势必使合同解除制度内部充满矛盾,甚至可能“因为内在矛盾而自己推翻自己”。

无视逻辑捆绑起来的规则,根本不可能构成内部和谐一致的制度。

因为协议解除的介入,合同解除制度中比较重要的问题,都会出现不同程度的混乱,使该制度承受着不能承受的张力,我们完全有理由怀疑这样的拼盘式的合同解除,还是否有资格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存在。

其一,在合同解除的标的问题上,如果将协议解除纳入其中,解除的标的就不能只是有效合同,(注:我国学者多认为合同解除的标的为有效成立的合同。

参见崔建远:《合同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67页。

)因为当事人各方完全可以通过协议解除效力存在瑕疵的合同,结束该类合同效力的不确定状态。

没有任何理由将效力存在瑕疵的合同排除在协议解除的标的范围之外,而且通过协议调整当事人间业已存在的法律状态,安排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较其他方式更能体现合同法的意思自治理念,更应该得到提倡。

其二,合同解除的溯及力问题,对于协议解除也是一个没有意义的问题。

协议解除场合,各方当事人必然要在解除协议中对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作出各方一致同意的安排,各方当事人对自己利益的处分完全属于当事人自治的范畴,对此法律不应也无须通过规定合同解除有无溯及力加以干预。

正确的态度是在协商解除的情况下,合同是否恢复原状,如何恢复原状,也应由当事人协商决定。

如果就溯及力及恢复原状问题发生争议,还应由当事人继续协商.这也是协商解除与其他解除方法不同的特点。

(注:王利明:《违约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524页。

)此外,合同解除一般不影响当事人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这对协议解除亦无适用余地。

在协议解除场合,双方当事人已对各自的权利义务作出了具体的重新安排,也就没有必要通过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调整他们之间的法律状态,尽管损害赔偿请求权是达成协议解除要考虑的重要因素。

最后,合同订立的规则完全可以有效规制合同的协议解除。

协议解除的实质在于以一个新合同取代原合同,原合同关系的权利义务消灭是新合同的基本内容,构成新合同当事人对待给付的主要部分。

协议解除不仅要求当事人就解除合同达成一致,终止原合同关系。

而且、也是更重要的,当事人应当对合同解除后的善后事宜,即各方的权利、义务作出安排。

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而订立合同和协议解除合同都是合同自由的题中应有之义,因此,协议解除的成立与生效与普通的合同成立与生效在法律规制方面并无二致。

并且合同成立和意思表示理论能更有效地表达协议解除的全部内容,因为合同成立不仅各方当事人要有成立合同的法效意思的一致,而且要有决定合同内容的目的意思的一致,以合同成立的规则完全能够解决协议解除的所有问题。

合同成立的过程,完全能够解释协议解除的全过程,并加以妥贴的规制。

作者认为正是基于上述考虑,史尚宽先生道出了大陆法系未将协议解除纳入合同解除制度的理由,合意解除,以第二契约解除第一契约,而非依一方意思表示之解除,与(大陆法系)民法所规定之契约解除全异其性质。

故不适用或准用(大陆法系)民法关于契约解除之规定。

(注: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30页。

)总之,法律作为社会进行自我认识和规范的产物,首先要求人们必须认识社会现象的客观联系,然后在观念和语言中寻找与这种内容相符合的东西,即通过概念“吸取真理性,并依据概念来调整自己和认识自己”(注:黄金荣:《法的形式理性论》,《比较法研究》2000年第3期,第307页。

)因此,立法和学说上,把协议解除从合同解除制度分离出去,转而把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的条件、方式和法律后果视为合同解除制度的主要内容,是一项有意义的工作。

这虽然限缩了合同解除制度的适用范围,但可以大幅度提高合同解除制度的内部和谐一致的程度,增强合同解除制度在特定领域的调整能力,使合同解除制度因有限而有力。

同时,这并不排除协议解除可以发生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因为把协议解除排除在合同解除制度之外,并不妨碍法律运用合同成立的规则对协议解除加以规制。

对合同解除制度的这种调整,实在是在合则两伤与分则双美之中作出的优劣立判的选择,殊值赞同。

值得一提的是,有些学者甚至提出,既然我国现在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要通过市场来调配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合理配置,那么我国的合同立法对所谓的协议解除就没有规定的必要,因为它是合同自由原则的当然内容。

(注: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620页。

)二、准确界定恢复原状的本来含义,确认合同解除的一体溯及力合同解除是否具有溯及力是一个在学术界充满争议的问题,立法对此也没有明确态度。

但由于它直接与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相钩联,又是合同解除制度必须给予回答的问题,对这一问题的不同回答,实际上暗含着对合同解除法律后果的不同界定。

在合同解除的溯及力问题上,我国学术界的通说认为无溯及力。

这种观点与合同解除制度的价值存在根本冲突。

合同解除制度的价值就在于使当事人彻底摆脱已经成立并已生效的合同的约束,消除其对当事人法律生存状态,即权利义务的影响。

合同解除若无溯及力,则在解除前当事人已为的履行或受领行为依然有法律依据,依然对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无法摆脱合同的影响。

基于对通说解释能力的不满,产生了另外一种颇具启发性的观点,认为:在协议解除情况下,有无溯及力原则上应取决于当事人的约定,无约定时由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因客观原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而解除合同,原则上可无溯及力。

违约解除,有无溯及力应具体分析。

非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有溯及力,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无溯及力。

(注:崔建远:《合同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78页以下。

)这种观点经过学者的不懈努力,日见丰富、精致、完备,其解释能力远在通说之上,较通说具有很大的优越性,并为很多学者接受,(注:参见张广兴、韩世远:《合同法总则(下)》,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8页。

)已成为关于合同解除的溯及力问题的主导性学说。

这种观点虽然极富弹性,顾及了合同解除的所有情况,但收之桑榆,却失之东隅,增强了解释能力的同时,却付出了丧失了法律确定性的代价。

从表述上看,这种观点充满了“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原则上”等不确定语词,而且还要以“非继续性合同和继续性合同”这种对合同的不确定分类为依托,增加了法律适用中的变数。

确定性是法律规则的基本属性,离开了确定性,法律将难以发挥指引、预测、评价等基本功能。

法律必须完整、清晰、逻辑严密,这是立法权、司法权严格区分的必然要求,是大陆法系大规模编撰并依赖法典的基本理由。

(注:参见美]梅利曼:《大陆法系》(中译本),西南政法学院1983年印行,第33页以下。

)法律法典化的主要目的之一,就在于通过编纂法典统一整理法规,确保法律的安全稳定性。

(注:陈金钊:《法律解释的哲理》,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66页。

)确定性的缺失,必然造成法官立法,成文法的存在本身也将成为问题。

因此,法律的确定性问题直接关系到法治是否可能的问题,(注:黄金荣:《法的形式理性论》,《比较法研究》2000年第3期,第289页。

)我们对任何可能导致法律规则失却确定性的理论都必须持谨慎的批判态度。

理论上之所以不惜以牺牲法律的确定性为代价,对合同解除的溯及力问题作出如此复杂的构造,其根本原因在于以能否恢复原状统摄合同解除的溯及力,能恢复原状,则有溯及力,不能,则否;对恢复原状的理解又过于僵化狭隘。

这里至少存在两个需要澄清的问题。

其一为恢复原状与溯及力的关系。

基于恢复原状与溯及力具有对应关系,论者多谓有些合同解除后不能或不宜恢复原状,因此,这类合同的解除不能有溯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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