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排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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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污水排放管理办法

施工现场污水排放管理办法

施工现场污水排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对施工现场生产和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排放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控制,节约用水,减少对水体的污染,保证施工生产正常进行,满足相关法律及其他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二建集团施工现场生产和生活活动中产生的废水污染的控制。

第四条定义1、施工污水:指在施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水。

2、生活污水:指在生活过程中产生的污水。

第五条职责1、二建集团工程管理部(施工生产管理)负责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控管理;2、各工程公司/分公司/总承包部主管部门负责对执行本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3、各工程项目部负责本制度的贯彻实施。

第二章工作要求第六条施工现场污水排放申报1、凡施工现场其排放污水可能超过国家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当在工程开工前,由工程项目部负责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报,如实填写《排污申报登记表》,并提供必要的资料。

2、工程项目部填写《排污申报登记表》后,在申报登记前,应经过工程公司、分公司主管部门审核,然后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

3、申报登记后,排放污水的浓度、排放去向、排放地点、排放方式等需要作重大改变的,应在变更前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变更申报手续,征得负责登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七条施工现场污水排放的管理与控制(一)施工现场污水的种类1、混凝土运输罐车与翻斗车清洗产生的污水;2、混凝土运送泵车及管道清洗产生的污水;3、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泥浆水;4、砼等养护用水等。

(二)生活污水的种类1、施工现场的食堂、厕所等产生的生活污水;2、施工现场清洗行政用途车辆产生的污水。

(三)施工现场污水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施工污水最高答应排放浓度单位:mg/L污染物二级尺度pH6~9悬浮物(SS)70化学需氧量(COD)1002、生活污水最高答应排放浓度单位:mg/L污染物pH悬浮物(SS)化学需氧量(COD)动植物油二级尺度6~第八条施工现场污水排放管理1、工程项目部应按照工程规模和施工人员数量,在施工区域及生活区域设置沉淀池、隔油池、排水沟和食物残渣桶,由专人负责清理,防止污水外溢。

巢湖市城市污水排放管理办法-巢湖市政府令第21号

巢湖市城市污水排放管理办法-巢湖市政府令第21号

巢湖市城市污水排放管理办法正文:---------------------------------------------------------------------------------------------------------------------------------------------------- 巢湖市政府令(第21号)《巢湖市城市污水排放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5月25日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宋国权二○○七年六月十二日巢湖市城市污水排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污水排放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正常运行,有效控制城市水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和《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2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以下简称市区)内污水排放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建设委员会是城市污水排放行政主管部门;市污水处理管理处具体负责城市污水排放日常管理工作。

市环保、规划、市容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污水排放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管理第四条污水处理和排放设施建设须遵循统一规划与配套建设、集中处理与分散处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污水排放系统规划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编制,经市城市规划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六条编制污水排放系统规划应当按照地形、地质、污水量和水环境等要求进行;新开发地区必须实行雨水、污水分流。

第七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须按照污水排放系统规划,分期安排公共污水排放设施的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统称排污户)对其排入污水主管网的污水排放设施负有建设责任,所建设施须符合城市建设详细规划和污水排放系统规划。

市经济开发区、民营经济园、商业、旅游及其他用地的自建污水排放设施建设计划,须纳入其建设规划;住宅区自建污水排放设施,须纳入住宅区配套建设计划。

合肥市城市污水排放管理办法-合肥市人民政府第76号令

合肥市城市污水排放管理办法-合肥市人民政府第76号令

合肥市城市污水排放管理办法正文:---------------------------------------------------------------------------------------------------------------------------------------------------- 合肥市城市污水排放管理办法(合肥市人民政府第76号令1999年11月2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污水排放管理,确保城市污水排放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改善水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合肥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产业废水、生活污水(以下统称污水)的排放管理。

本办法所称污水排放设施是指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污水提升泵站、污水管道、检查井、涵闸、排放口等接纳、输送、处理污水的设施。

第三条合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污水的排放管理工作,市排水管理部门负责城市污水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排放设施的规划与建设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定编制本市的排水专业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编制排水专业规划和建设污水排放设施应当遵循“旧城区(环城公园路以内5.2平方公里区域)污水截流、旧城区以外地区雨污分流”的原则。

旧城区以外地区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实行雨污分流,污水就近排入城市污水管网;已建成的排水设施的产权单位或个人应按规定进行管网改造,限期实行雨污分流。

第六条城市污水排放设施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点源处理与集中处理相结合的原则。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排水专业规划统一制定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管网、收入区域内的提升泵站等公共污水排放设施的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单位和个人自行投资建设污水排放设施,其设计方案应经市排水管理部门审查,并符合本市排水专业规划。

青岛市城市污水排放管理办法

青岛市城市污水排放管理办法

青岛市城市污水排放管理办法【发文字号】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发布部门】青岛市政府【公布日期】2002.05.30【实施日期】2002.07.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青岛市城市污水排放管理办法(2002年5月13日经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2年5月30日公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污水排放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正常运行,控制城市水污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以下称市内四区)和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及各县级市(以下统称各县级市)的城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污水排放,是指排水户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生产经营废水和生活污水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排水户,是指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

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设施,是指城市排放污水和雨水的管网、泵站、污水处理厂、污泥最终处置设施,以及用于接纳、输送城市污水和雨水的沟渠、河道等设施。

第四条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城市污水排放管理工作。

其所属的排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市内四区的城市污水排放管理工作。

各县级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辖区内的城市污水排放管理工作。

环保、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城市污水排放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在城市排放污水管网覆盖区域,凡具备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条件的排水户排放污水,应当按照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纳入城市排放污水管网排放,不得任意排放。

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二)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放雨水管网;(三)向城市排水设施超标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含有固体物质的污水。

第六条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行业排放标准。

向城市排放污水管网排放污水的,还必须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

污水处理管理办法

污水处理管理办法

污水处理管理办法污水处理管理办法是指对污水进行收集、处理和排放的一系列管理措施和规定。

其目的是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卫生和促进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详细介绍污水处理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包括管理范围、管理原则、管理程序和管理措施等。

一、管理范围污水处理管理办法适用于各类生产、生活和工业活动中产生的污水。

管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工业企业、城市污水处理厂、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等。

二、管理原则1. 环境优先原则:污水处理应以环境保护为首要目标,确保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的环境标准。

2. 综合治理原则:采取综合措施,包括减少污水产生、改善污水处理工艺和提高处理效率等,实现对污水的全面管理。

3. 责任追究原则:对违反污水处理管理办法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包括罚款、停产整顿等处罚措施。

三、管理程序1. 污水排放申请:污水产生单位需向当地环保部门申请污水排放许可证,并提供相关资料,如排放口位置、污水性质和排放量等。

2. 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根据污水排放许可证的要求,污水产生单位应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并按要求进行定期维护和检修。

3. 污水监测与报告:污水产生单位需定期对排放的污水进行监测,并向环保部门提交监测报告,确保排放达到标准要求。

4. 环境监督与执法:环保部门将对污水排放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并督促整改。

四、管理措施1. 污水减量措施:通过节水、回收利用等措施,减少污水的产生量,降低对环境的影响。

2. 污水处理工艺改进:采用先进的污水处理工艺,提高处理效率和排放水质。

3. 污水再利用:对经过处理的污水进行再利用,如用于农田灌溉、工业生产等,减少对淡水资源的需求。

4. 排放标准和监测要求:制定严格的排放标准,并要求污水产生单位进行定期监测,确保排放水质符合要求。

5. 环境宣传和教育:通过开展环境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污水处理的认识和意识,促进环境保护行动的参与。

综上所述,污水处理管理办法是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卫生和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

合肥市城市污水排放管理办法

合肥市城市污水排放管理办法

合肥市城市污水排放管理办法(1999年11月22日起实施)1999年11月22日,合肥市人民政府第76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污水排放管理,确保城市污水排放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改善水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合肥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产业废水、生活污水(以下统称污水)的排放管理。

本办法所称污水排放设施是指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污水提升泵站、污水管道、检查井、涵闸、排放口等接纳、输送、处理污水的设施。

第三条合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污水的排放管理工作,市排水管理部门负责城市污水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排放设施的规划与建设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定编制本市的排水专业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编制排水专业规划和建设污水排放设施应当遵循“旧城区(环城公园路以内5.2平方公里区域)污水截流、旧城区以外地区雨污分流”的原则。

旧城区以外地区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实行雨污分流,污水就近排入城市污水管网;已建成的排水设施的产权单位或个人应按规定进行管网改造,限期实行雨污分流。

第六条城市污水排放设施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点源处理与集中处理相结合的原则。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排水专业规划统一制定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管网、收入区域内的提升泵站等公共污水排放设施的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单位和个人自行投资建设污水排放设施,其设计方案应经市排水管理部门审查,并符合本市排水专业规划。

开发区、住宅区自行投资建设污水排放设施,应当纳入其综合开发计划,进行配套建设。

第七条污水排放设施建设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当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设施建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符合保护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等相关设施的技术要求。

第八条污水排放设施施工应当接受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

污水排放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验收。

污水排放管理办法

污水排放管理办法

污水排放管理办法# 污水排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防治水环境污染,保障水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生活污水以及其他污水的单位和个人。

# 第三条管理原则污水排放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排放许可制度和总量控制制度。

第二章排放标准# 第四条排放标准制定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国家污水排放标准。

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污水排放标准。

# 第五条排放限值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或地方的污水排放标准,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限值。

第三章排放许可# 第六条许可申请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污水排放许可证。

# 第七条许可审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 第八条许可证管理获得污水排放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水,并定期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

第四章污染治理# 第九条治理责任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污染治理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污水达标排放。

# 第十条技术与设施鼓励采用先进的污水处理技术,建设和完善污水处理设施。

# 第十一条应急处理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制定污水处理应急方案,以应对突发性水污染事故。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监督检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污水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

# 第十三条公众参与鼓励公众参与污水处理和排放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排放污水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违法排放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污水排放许可证排放污水或者超过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17青岛市城市污水排放管理办法

17青岛市城市污水排放管理办法

17青岛市城市污水排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污水排放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水体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内所有直接或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青岛市城市管理局是城市污水排放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污水排放应当遵循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原则,鼓励和支持污水排放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第二章污水排放标准与许可第五条污水排放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水排放标准。

第六条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申请污水排放许可证。

第七条申请污水排放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污水排放许可申请表;(二)污水排放设计方案;(三)污水预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三章污水预处理与排放设施第九条污水排放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和完善污水预处理设施,确保污水达到排放标准。

第十条污水预处理设施的设计、施工和运行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污水预处理设施进行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四章污水排放监测与应急处理第十二条污水排放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污水排放监测制度,定期对污水排放情况进行监测,并保存监测记录。

第十三条污水排放单位和个人发现污水排放超标或者设施故障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向城市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污水排放应急处理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及时处理污水排放突发事件。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污水排放许可证排放污水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污水排放超标或者未建立污水排放监测制度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施工现场污水排放管理办法

施工现场污水排放管理办法

施工现场污水排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对施工现场生产和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排放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控制,节约用水,减少对水体的污染,保证施工生产正常进行,满足相关法律及其他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二建集团施工现场生产和生活活动中产生的废水污染的控制。

第四条定义1、施工污水:指在施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水。

2、生活污水:指在生活过程中产生的污水。

第五条职责1、二建集团工程管理部(施工生产管理)负责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控管理;2、各工程公司/分公司/总承包部主管部门负责对执行本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3、各工程项目部负责本制度的贯彻实施。

第二章工作要求第六条施工现场污水排放申报1、凡施工现场其排放污水可能超过国家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当在工程开工前,由工程项目部负责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报,如实填写《排污申报登记表》,并提供必要的资料。

2、工程项目部填写《排污申报登记表》后,在申报登记前,应经过工程公司、分公司主管部门审核,然后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

3、申报登记后,排放污水的浓度、排放去向、排放地点、排放方式等需要作重大改变的,应在变更前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变更申报手续,征得负责登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七条施工现场污水排放的管理与控制(一)施工现场污水的种类1、混凝土运输罐车与翻斗车清洗产生的污水;2、混凝土输送泵车及管道清洗产生的污水;3、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泥浆水;4、砼等养护用水等。

(二)生活污水的种类1、施工现场的食堂、厕所等产生的生活污水;2、施工现场清洗行政用途车辆产生的污水。

(三)施工现场污水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施工污水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单位:mg/L2、生活污水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单位:mg/L第八条施工现场污水排放管理1、工程项目部应按照工程规模和施工人员数量,在施工区域及生活区域设置沉淀池、隔油池、排水沟和食物残渣桶,由专人负责清理,防止污水外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5.01.2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施行日期】2015.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已经第20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2015年1月22日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污水排入城镇排水管网的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以下称排水许可),对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排水许可工作的指导监督。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工作的指导监督。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监督管理。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专门机构承担排水许可审核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

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排水户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城镇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在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第五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

施工废水排放管理办法

施工废水排放管理办法

施工污水排放管理办法1 目的为确保项目施工产生的废水对环境的影响符合国家、地方法律法规要求,指导项目施工废水的处理、排放,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 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本项目所有的施工用废水的排放管理。

]3 引用依据a)GB/T20041-2004标准《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b)《污水综合排放标准》c)《南昌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4 部门职责》项目部机电部、工程部负责本项目施工污水处理及排放的技术指导和相关工作的管理,安质部负责监督本项目施工污水处理及排放。

项目部各个工区负责施工污水处理及排放的工作。

5 工作要求污水排放控制项目机电部对全项目各个工区、作业队进行技术交底,要求各个工区、作业队对施工产的废水进行严格控制,所排放的污水必须遵守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未能达标的须进行泥水的分离,沉淀等措施,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进行排放。

"施工污水的排放a)项目部各工区,作业队生施工产生的废油严禁项目部雨水管道、城镇污水管网内,废油应回收倒入项目专用的废油装置中,过滤后进行合理利用,以防止污染环境。

项目专用的废油装置物资部、安质部进行定期检查,并由物资部组织人员进行维护。

b)施工现场须设置排水沟,以保证雨水及降水井内的地下水能够集中排放至市政管网。

c)项目的雨水与污水管路须严格分开,严禁将污水及处理过的污水排放至雨水管内。

d)施工废水严禁直接倒入项目的雨水管道和城镇污水管网中。

其中场地清洗、车辆清洗的污水经过三级沉淀,在达标后排放至污水管网;项目泥水盾构用泥浆在经过离心机进行分离后,在排放至三级沉淀池内,在经过沉淀并达标后方可排放至污水管内。

|6 监督与监测污水排放的监督项目安质部负责每天监督项目施工污水的处理及排放工作,并填写安全施工日志中。

污水排放的监测项目机电部至少每月不定期组织一次安质部,实验室共同对排放的污水进行检测,达标后方可排放,否则施工污水须经过污水外运车运出,不得将污水排放在污水管内,并上报至安全总监。

城市污水排放管理办法

城市污水排放管理办法

城市污水排放管理办法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城市人口与工业污染的日益增大,环保问题也变得越来越突出。

其中,城市污水排放管理问题也成为关乎人民生命健康和城市环境的重大问题之一。

因此,针对城市污水排放管理问题,国家制定了《城市污水排放管理办法》。

本文将就该办法的出台背景、主要条款及实施情况进行阐述并提出个人的看法和建议。

一、出台背景由于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城市化率不断提高,城镇人口也不断增加,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工业化程度的加深,都导致了大量的污水排放。

城市污水排放问题已经日益严重,成为了重大的环境问题。

长时间的大量污水排放不仅会破坏水体环境,影响饮用水安全,还会对空气质量造成污染。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并保护环境,国家出台了《城市污水排放管理办法》。

二、主要条款《城市污水排放管理办法》主要涵盖四个方面的内容:管辖范围、监管机构、监管措施、处罚规定。

下面将进一步阐述这些方面内容。

1. 管辖范围:该办法适用于城市内排放的所有污水排放行为,包括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工业企业、城市中的个人家庭等。

2. 监管机构:主要包括环境保护局、水务管理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这些机构负责对城市污水排放行为进行监管和管理。

3. 监管措施:对于违法排污行为,这个办法规定了相关的惩罚,涉及罚款、吊销证照等。

对于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工业企业,该办法规定了其应该制定完善的污水处理方案,对于不符合标准的污水,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4. 处罚规定:该办法规定,对违反污水排放管理标准、未经审批擅自排污、强制断水断电等规定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一般情况下将面临罚款、责令整改等处罚措施,恶性违法者还有可能被吊销执照或相关证照等。

三、实施情况随着《城市污水排放管理办法》的出台,一些城市也开始逐渐加强排污监管,进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提升污水处理技术设备,增强了监管严格程度。

同时,许多企业也开始重视环境问题,对于废水排放量的控制和处理进行了加强。

实施情况较好的地区甚至出现了用污水发电的情况。

废水排放控制管理办法

废水排放控制管理办法

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废水排放控制管理办法FTG(HA)243000005.015.0-2011发布日期:2011.5 实施日期:2011.5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多功能汽车厂废水排放控制管理办法1、目的为保护生活环境,完成工厂环保各项指标,实现废水达标排放和有效控制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范围本工厂所属生活及生产污水排放点及各操作点发生的工业污水。

3、引用及相关文件FTG(HA).10019.003 固体废弃物管理办法FTCX(HA).10005.06 监测与测量控制程序FTCX(HA).10005.05 事故、事件不符合纠正与预防措施管理程序4、术语无5、职责5.1党群工作部负责雨水管网和排污管网的维护与管理。

5.2工厂污水处理站负责污水回收、处置、治理、监测,达标排放。

5.3制造部负责对污水排放的监督检查。

6、培训与资格工厂污水治理的人员都应经过治理技术的培训。

7、内容和要求7.1雨水管网的管理:7.1.1雨水管网与污水管网分别使用,雨水直接排出。

7.1.2雨水管网的排水口,不得倾倒生活污水、工业污水、废油、残漆或乳化液;不得堆放、油类制品、其他固体废弃物。

7.1.3党群工作部应保证雨水管网的畅通,并经常检查雨水排放口有无堆放、堵塞现象。

7.2工业污水的管理7.2.1控制对象:7.2.1.1磷化发生的漂洗废水、沉降池废水、喷漆漆雾、化验室的化学残留物废水。

7.2.1.2各车间冷却、润滑、清洗、打扫卫生等过程中产生的含油废水。

7.2.2污水控制要求:7.2.2.1污水处理站负责工业污水的治理,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二级标准的要求,总排出口废水排出。

7.2.2.2 各车间冷却水实现循环使用,进行一级处理。

7.2.2.3 各车间严格控制新鲜水用量,减少废水排放量。

7.3工业污水控制管理7.3.1涂装部磷化发生的漂洗废水执行《涂装部二级污水处理作业指导书》;喷漆漆雾执行《喷漆净化系统管理作业指导书》。

工业废水排放控制管理办法

工业废水排放控制管理办法

工业废水排放控制管理办法一、引言二、控制要点2.1 废水排放标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工业废水排放标准是确保废水排放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关键。

工业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限制废水中各类污染物的浓度,严禁超标排放。

2.2 削减污染源为了降低工业废水的排放量,企业应采取有效的措施削减污染源。

这包括改进生产工艺,使用环保设备,推行清洁生产,并加强废水再利用。

2.3 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工业企业应建立适当的污水处理设施,并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有效管理。

对于一些废水难以处理的企业,应引导其采取技术措施提高污水处理水平,确保废水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2.4 监测和报告工业企业应建立排放监测系统,定期对废水进行抽样检测,确保排放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同时,工业企业应按照相关要求向环保部门报告废水排放数据和治理措施的执行情况。

三、管理和监督机制3.1 政府监督政府应加强工业废水排放的监督和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监管机制。

政府部门应定期对工业企业的废水排放进行检查,对违规排放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对符合排放要求的企业提供支持和激励措施。

3.2 企业自律工业企业应加强自身管理,建立健全的废水排放控制制度。

企业应制定废水排放管理规定,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并进行相应的培训,提高员工的环保意识和责任感。

四、奖惩措施为了加强对工业废水排放的管理,政府应建立完善的奖惩制度。

对废水排放符合标准的企业可给予奖励,如减免相应的排污费用等;对废水排放超标的企业应给予处罚,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名单,限制其生产经营活动。

五、结论通过对工业废水排放控制管理办法的规范,可以有效降低工业废水对环境的污染,保护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应共同努力,共同推动工业废水排放控制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山东污水管理办法本月修正版

山东污水管理办法本月修正版

山东污水管理办法山东污水管理办法1. 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经济的快速发展,山东省的污水排放量逐年增加。

大量的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环境中,给环境造成了严重的污染问题,加剧了水资源的短缺和生态环境的恶化。

为了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山东省采取了一系列污水管理措施,旨在实现污水综合治理和资源化利用。

2. 污水收集和处理2.1 污水收集根据山东省的实际情况,污水收集主要通过建设和完善城市下水道系统来实现。

城市下水道系统应覆盖全市范围,并与各种污水源进行连接。

各市县应当制定详细的污水收集计划,按照污水排放情况进行合理的规划和布局。

2.2 污水处理山东省将采取多种污水处理技术,包括物理处理、化学处理和生物处理等。

根据污水排放量和水质要求的不同,可以选择相应的处理工艺。

同时,建议引入先进的污水处理技术和装备,提高污水处理的效率和处理效果。

3. 污水排放标准为了保护水环境和水资源,山东省将制定严格的污水排放标准。

各类污水排放单位必须符合相应的污水排放标准,严禁超标排放。

对于排放量较大的污水源,将实施在线监测,确保污水排放的实时监测和控制。

4. 污水资源化利用山东省将大力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实现污水治理和资源回收的双重目标。

通过适当的处理和后续利用,可将污水中的有机物、氮、磷等营养物质转化为农业肥料、沼气等资源。

同时,还可将处理后的水用于灌溉、工业用水等领域,实现水资源的有效利用。

5. 污水治理监管为了保证污水管理的顺利进行,山东省将建立健全的污水治理监管机制。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将加强对污水治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加大对违法排污行为的处罚力度。

同时,还将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污水治理工作。

6. 结论山东省的污水管理办法旨在解决污水排放和污染问题,保护水环境和水资源。

通过污水收集和处理、严格的污水排放标准、污水资源化利用和监管措施,山东省将实现污水综合治理和资源化利用的目标,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

施工废水排放管理办法

施工废水排放管理办法

施工废水排放管理办法编制:胡文浩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防止施工过程中废水排放对环境造成污染,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铁隧道集团黔张常铁路项目经理部施工区域内地表水体及地下水体污染的防治。

第三条各分部是施工过程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各分部经理要对现场环保工作负全责,接受经理部及当地环保部门监督管理。

第四条所有员工有责任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不良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第二章施工废水排放标准第五条施工废水排放标准执行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第六条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三章施工废水污染防治与管理第七条工程项目开工前,各分部要针对工程特点、施工方案和工程所在区域的环保要求,认真制定施工废水污染防治技术措施,保护施工现场周围的环境,防止因施工造成对地表水及地下水污染。

第八条各分部的工程项目,必须将废水污染防治技术措施应当纳入工程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含废水污染防治技术措施)报经理部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工。

第九条各分部要确定环保管理主责部门,配备专兼职技术人员,并负责工程项目施工废水污染防治的日常检查工作。

第十条工程项目竣工后,应当整修和恢复在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的施工场地环境第四章污水排放管理控制措施第十一条施工场地规划、布置应充分考虑环境保护的要求。

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安排建设用地,按照“安全、环保、合理、适用”的原则规划布置施工场地内排水沟、集水井、沉淀池位置。

根据不同施工场地设置污水排放系统。

明挖桥梁基坑周边设置排水沟,并设置三级沉淀池,桥梁基坑施工过程中根据现场情况设置临时集水井,将施工污水集中收集,通过大功率的抽水机排至桥梁基坑周边的排水沟,最后通过三级沉淀后排入附近水沟。

隧道施工污水处理首先在开挖处设置临时集水井,根据隧道距离长,坡度变化多的特点,设置多个集水坑,将污水层层抽排,最后由竖井处通过大功率抽水机抽出地面经过三级沉淀后排入水沟。

山东污水管理办法

山东污水管理办法

山东污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山东省的环境保护工作,规范污水管理行为,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范围内的实施污水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污水排放和监控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山东省范围内进行污水排放前,必须经过相应审批并取得相应的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

第四条污水排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山东省规定的排放标准进行排放,并配备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和技术。

第五条污水排放单位应当配备完善的污水监测设备,并定期监测污水排放的水质和污染物排放量。

监测数据应当如实记录并及时报送相关部门。

第六条污水监控数据应当实时共享,相关部门应当建立污水排放监控平台,实现污水排放的动态监测和管理。

第三章污水治理和处置第七条山东省各地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污水治理和处置计划,并组织实施。

污水治理和处置计划应当明确具体的目标和措施。

第八条污水治理和处置应当充分考虑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在技术上选择先进、可行的方法和工艺,保证治理和处置效果符合相关标准。

第九条污水治理和处置工作应当注重生态保护和建设,积极开展河湖黑臭水体治理工作,提高水环境质量。

第十条对于违反污水排放标准的单位和个人,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责令限期整改。

对于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排污许可证,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第十一条山东省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污水管理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定期开展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十二条对于违反污水管理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相关部门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包括罚款、行政处罚等。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其他与本办法相关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山东省环境保护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山东省环境保护部门所有。

以上为《山东污水管理办法》的内容,全文共1500字。

(完)。

山东污水管理办法

山东污水管理办法

山东污水管理办法山东污水管理办法概述山东省对于污水管理的重要性已经意识到,因此制定了一系列的污水管理办法,旨在减少环境污染,保护水资源,提高生活质量。

污水收集和处理污水收集居民区、工业区等地点设立污水收集系统,确保各类污水得到有效收集并引流到处理站点。

对于农村地区,鼓励建设生态厕所和家庭污水处理设施,实现农村污水集中治理。

加强污水管网的规划和建设,确保全覆盖,尽可能减少污水外溢。

污水处理建设污水处理厂,采用生物处理、化学处理等技术,对收集的污水进行处理,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后再次排放或回用。

对于特殊行业产生的污水,制定严格的处理标准,确保其不会对环境造成影响。

完善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理机制,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并保持良好状态。

污水排放监管设立污水排放监测点,定期对排放水质进行监测,查找问题源头,及时处理。

制定严格的污水排放标准和罚则,对不达标排放的单位进行处罚。

建立污水排放信息公开机制,让社会公众了解污水排放情况,共同监督。

污水资源化利用鼓励开展污水资源化利用技术研究,提高污水中有价值物质的回收率。

推广污水中能源回收利用技术,降低污水处理成本,实现资源循环利用。

支持发展污水灌溉等农业利用方式,有效利用污水中的养分为农作物提供养分。

污水管理宣传教育加强对公众的污水管理知识普及,提高公众对污水管理的重视和参与度。

组织开展污水管理宣传活动,引导大众正确处理污水并支持政府的污水管理政策。

利用媒体和互联网平台,传播污水管理的相关信息,促进社会各界对污水管理的共识形成。

结语山东省的污水管理办法是一项综合的政策体系,为了解决污水管理难题,实现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贡献了力量。

希望通过这些办法的实施,山东省能够取得更好的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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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程序
1污水排放指标制定
1.1公司应取得安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排污许可证。
1.2本公司将保护水源和防治水污染工作纳入本单位的正常管理工作。
1.3综合管理Leabharlann 按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制定排放标准及检测计划。
1.4公司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排污申报登记表申请排污许可证,并按期进行治理,按排污许可证准许的排污限量排污。
3排放变更办法
当公司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改变时,经安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应当提前15日向安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履行变更登记手续。
4水污染事故的处理
公司造成水污染事故,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消除污染,及时通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并向安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监督管理机关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2污染排放的监测
2.1综合管理部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安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2.综合管理部必须在计划时间内,向安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送检排放水样进行化验监测。
2.3排放水样必须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
2.4所有的监测和测量结果均应记入《环境监测与测量记录表》并长期保存。
5检查评价
公司每年对遵守法律法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通常在管理评审前进行、特殊情况随时进行),最后由综合管理部写出检查评价报告。
二、质量记录无
三、策划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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