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排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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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程序
1污水排放指标制定
1.1公司应取得安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排污许可证。
1.2本公司将保护水源和防治水污染工作纳入本单位的正常管理工作。
1.3综合管理部按GB383பைடு நூலகம்-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制定排放标准及检测计划。
1.4公司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排污申报登记表申请排污许可证,并按期进行治理,按排污许可证准许的排污限量排污。
5检查评价
公司每年对遵守法律法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通常在管理评审前进行、特殊情况随时进行),最后由综合管理部写出检查评价报告。
二、质量记录无
三、策划图
2污染排放的监测
2.1综合管理部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安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2.综合管理部必须在计划时间内,向安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送检排放水样进行化验监测。
2.3排放水样必须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
2.4所有的监测和测量结果均应记入《环境监测与测量记录表》并长期保存。
3排放变更办法
当公司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改变时,经安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应当提前15日向安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履行变更登记手续。
4水污染事故的处理
公司造成水污染事故,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消除污染,及时通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并向安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监督管理机关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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