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贸易部、公安部关于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分类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
中华考试网( [ 2007年5月6日 ] 【大中小】【提问】【纠错】1994年1月5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1月25日公安部令第16号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以废旧金属收购业的治安管理,保护合法经营,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废旧金属,是指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
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具体分类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第三条生产性废旧金属,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由有权经营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的企业收购。
收购废旧金属的其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只能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不得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
第四条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应当经其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向同级公安机关备案后,方准开业。
第五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应当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收购废旧金属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有所在地常住户口或者暂住户口。
第六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有关闭、歇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等情形之一时,应当在15日前向原发证的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注销、变更手续或者向原备案的公安机关办理注销、变更的备案手续,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变更登记。
第七条在铁路、矿区、油田、机场、港口、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不得设点收购废旧金属。
第八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是,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对出售单位的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序等如实进行登记。
第九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收购下列金属物品:(一)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二)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三)铁路、油田、供电、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专用器材;(四)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废旧金属的分类
废旧金属的分类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用于冶金、机械、化工、建筑、交通、通讯、电力、水利、油田、国防及其它生产领域,在生产过程中已失去原有使用价值的金属材料、金属制品和生产设备,包括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跑钢、渣钢、切头、板边、废次材、氧化铁皮、钢屑、铁屑、边角料;废铸钢、铸铁件、废半成品、废零件、废次产品、散碎铁;报废和淘汰的生产设备;废铁器材、城市公用废金属设施;废拖拉机、废收割机;报废输电器材;报废机动车辆、船舶及其零件;报废和退役的武器装备;废刀具、丝锥、板牙、钻头;废轴承、弹簧、不锈钢容器;有色金属切头、屑末、边角料;机械设备中的废有色金属零部件、废有色金属丝、管、棒、带;废电缆电线、废铜漆包线、废导电板、废铅电瓶、废飞机铝、废汽车水箱、废有色金属器皿;含金银的废液、镀金银的废电子原件等。
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已失去原有使用价值的城乡居民和企业、事业单位的金属生活用具和农民用于农业生产的金属小型农具,如废炉具、炊具、金属餐具,废缝纫机、自行车、人力车及其废零件,废镰刀、锄头、犁铧和报废小型粮食加工设备,废金属生活用品、杂件,废牙膏皮、有色金属废药管等。
我国废旧线路板回收处理技术首获突破由浙江丰利粉碎设备有限公司研发的FXS废旧电子线路板回收处理成套设备,于近日在杭州通过省级新产品鉴定。
该设备能对各类废旧印刷线路板及废料、废旧电器等进行机械粉碎回收处理,其金属回收率高,回收金属的纯度高达97%。
该机械处理工艺属国内首创,拥有4项自主知识产权,开创了工业化批量回收处理废旧线路板的先例,标志着我国废旧线路板回收处理技术进入国际发达国家的先进行列。
线路板是电子工业的基础,从计算机、电视机到电子玩具等,几乎所有的电子产品中都有线路板。
到目前为止,全球约40%的线路板都在我国生产。
我国从2003年起,已进入家电淘汰报废高峰期,废弃线路板及其加工废料数量与日俱增,已成为了一个新的污染源。
但是,线路板中的金属品位相当于普通矿物中金属品位的几十位至上百位,金属的含量高达40%,最多的是铜,此外还有金、铝、镍、铅、硅等,其中不乏稀有金属。
生产性与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分类
国内贸易部、公安部关于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分类(一九九四年九月二十四日)一、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用于建筑、铁路、通讯、电力、水利、油田、国防及其他生产领域,并已失去原有使用价值的金属材料和金属制品。
包括:(一)废钢铁汤道、跑钢、钢包底、渣钢、钢坯切头、钢材切头、板边、废钢坯、废钢锭模、废次材、氧化铁皮;钢屑、铁屑、边角料、浇冒口、废铸钢材、废铸铁件;废机床、废锅炉、废冶金设备、废矿山设备、废化工设备、废轻纺设备、废采油设备、废石油化工设备;废铸铁管、废钢管、废暖气片、废水暖零件、废水泵;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半成品、废零件、废次产品、废结构件、废机械零件、散碎铁;各种铁路废器材:废钢轨、废道钉、废道叉、废车轮、废闸瓦、废轴、废防滑器、废机车零件、废机车等;报废的城市公共设施:废井盖、废铁蓖子、废护栏等;报废的农田水利设施和农业机械:废拖拉机、废收割机等;报废的各种输电器材和设备;报废的各种机动车辆、船舶及其零件;报废或退役的各种武器装备;废钢丝绳、废钢丝。
(二)废合金钢各种牌号合金和合金钢的切头、边角料、屑末;机械设备中的废合金钢零件;发动机中的废合金零件;各种废刀具:废铣刀、废拉刀、废插齿刀、废滚齿刀、废绞刀、废丝锥、废板牙、废钻头、废模具;废滚动轴承、废弹簧、废不锈钢容器、废硬质合金等。
(三)废有色金属各种有色金属切头、屑末、边角料;各种机械设备中的废有色金属零部件(含合金零件);各种废有色金属材料:废丝、废管、废棒、废带等;废电器、废电缆、废电线、各种废铜漆包线、废导电板、废铅电瓶等;废滑动轴承、废轴瓦、废轴衬;废弹壳、废飞机铝、废汽车水箱、废铅管、废铅字、废铅板、废锡基合金、废有色金属器皿等。
(四)废稀贵金属含金、银的废液:渡金废液、镀银废液、废定影液、废腐蚀液等;镀金、镀银的废电子元件、废器皿、废钟表件,金银电镀的废夹具、残极;废感光乳剂、废胶片、废相纸、废X光片等;电器产品的废触头、废银锌电池;电子工业的废印刷电路板、废集成电路块、废电容器、废继电器及其他废电子元件;通讯设备中的废调节器、废起动器、电话废继电器等;废贵金属丝:废银丝、废铂(含合金)丝、废金丝、废热电偶丝、废铂(含合金)网、废银网等;废喷丝头、废贵金属坩埚、废贵金属器皿、废贵金属电极、废贵金属触点等;含贵金属的工业废渣:玻璃纤维工业的废耐火砖(拉丝模废衬砖)、硝酸工业的转化炉灰尘,电解阳极泥,含贵金属的废催化剂、灰泥等;工艺美术及贵金属加工厂产生的贵重金属屑末、废饰线、烫金衬纸、贵金属边角料等;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城乡居民及企、事业单位用于生活资料和农村居民用于农业生产的小型农具,在已失去原有的使用价值后的金属制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关于开展废旧金属收购站点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关于开展废旧金属收购站点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安部•【公布日期】2008.04.09•【文号】工商个字[2008]58号•【施行日期】2008.04.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关于开展废旧金属收购站点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工商个字[2008]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按照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八个部门联合发布的《全国打击盗窃破坏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违法犯罪专项斗争工作方案》有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废旧金属收购站点经营秩序,堵塞违法犯罪分子销赃渠道,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决定于2008年4月至7月,开展为期四个月的废旧金属收购站点专项整治工作。
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重点。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要站在保护国家财产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确保北京奥运会成功举办的高度,充分认识废旧金属收购站点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感。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的领导同志要高度重视,亲自组织部署,层层落实责任,不断强化措施。
要明确工作重点,以解决废旧金属收购站点经营秩序混乱、备案制度不落实、收赃销赃问题严重等突出问题为重点内容,以废旧金属收购站点数量多、违法违规经营问题突出的地区和北京、天津、上海、沈阳、青岛、秦皇岛6个奥运会赛事举办城市及其周边省区为重点地区,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开展整治工作。
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提出有效措施,制定具体方案,加大整治力度,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严格市场准入,加强日常监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严格审查登记材料,严把市场准入关,对在铁路沿线、矿区、油田、港口、机场、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设立废旧金属收购站点以及个体工商户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申请,一律不予批准。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6号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正文:----------------------------------------------------------------------------------------------------------------------------------------------------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1994年1月5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1月25日公安部令第16号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废旧金属收购业的治安管理,保护合法经营,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废旧金属,是指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
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具体分类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第三条生产性废旧金属,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由有权经营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的企业收购。
收购废旧金属的其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只能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不得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
第四条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应当经其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向同级公安机关备案后,方准开业。
第五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应当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收购废旧金属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有所在地常住户口或者暂住户口。
第六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有关闭、歇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等情形之一时,应当在15日前向原发证的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注销、变更手续或者向原备案的公安机关办理注销、变更的备案手续,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变更登记。
第七条在铁路、矿区、油田、港口、机场、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不得设点收购废旧金属。
第八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对出售单位的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
废品收购管理规定
废品收购管理规定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全文1994年1月5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1月25日公安部令第16号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废旧金属收购业的治安管理,保护合法经营,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废旧金属,是指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
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具体分类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第三条生产性废旧金属,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由有权经营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的企业收购。
收购废旧金属的其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只能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不得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
第四条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应当经其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所在地县级政府公安机关申请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向所在地县级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向同级公安机关备案后,方准开业。
第五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应当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收购废旧金属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有所在地常住户口或者暂住户口。
第六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有关闭、歇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等情形之一时,应当在15日前向原发证的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注销、变更手续或者向原备案的公安机关办理注销、变更的备案手续,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变更登记。
第七条在铁路、矿区、油田、港口、机场、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不得设点收购废旧金属。
第八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对出售单位的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
第九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收购下列金属物品:(一)爆炸物品;(二)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三)铁路、油田、供电、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专用器材;(四)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文件已废止】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废旧物资回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文件已废止】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废旧物资回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6.09.13•【字号】云府办〔2006〕77号•【施行日期】2006.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废旧物资回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云府办〔2006〕7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云浮市废旧物资回收管理暂行规定》业经市政府三届三十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OO六年九月十三日云浮市废旧物资回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经济秩序,规范废旧物资回收的活动,有效遏制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所称的废旧物资,是指生产性、非生产性废旧金属和纸品、塑料、玻璃和其他可回收再利用的废旧物品,不包括危险废物、严控废物、报废机动车以及尚具部分使用功能并进入二次流通市场的旧货。
本暂行规定所称的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废钢铁、废有色金属、报废旧机电设备和报废船舶及其部件、配件等;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居民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各种废旧金属。
具体划分按原国内贸易部、公安部《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分类》(内贸再办字〔1994〕第228号)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废旧物资收购、贮存、销售等回收经营活动。
第四条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是废旧物资回收经营活动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废旧物资回收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及协调解决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管理活动中的相关事宜,牵头组织成立废旧物资回收行业协会,依照有关规定,制订行业标准、行业规范或公约,充分发挥协会在行业中的培训教育和自律约束作用,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及其经营行为;公安机关负责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活动的治安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废旧物资经营企业和废旧物资交易市场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废旧物资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设施用地纳入城市规划并实施监督管理;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对废旧物资回收场所市容卫生状况的管理;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废旧物资回收场所的安全生产监督。
废旧金属的分类
废旧金属的分类————————————————————————————————作者:————————————————————————————————日期:废旧金属的分类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用于冶金、机械、化工、建筑、交通、通讯、电力、水利、油田、国防及其它生产领域,在生产过程中已失去原有使用价值的金属材料、金属制品和生产设备,包括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跑钢、渣钢、切头、板边、废次材、氧化铁皮、钢屑、铁屑、边角料;废铸钢、铸铁件、废半成品、废零件、废次产品、散碎铁;报废和淘汰的生产设备;废铁器材、城市公用废金属设施;废拖拉机、废收割机;报废输电器材;报废机动车辆、船舶及其零件;报废和退役的武器装备;废刀具、丝锥、板牙、钻头;废轴承、弹簧、不锈钢容器;有色金属切头、屑末、边角料;机械设备中的废有色金属零部件、废有色金属丝、管、棒、带;废电缆电线、废铜漆包线、废导电板、废铅电瓶、废飞机铝、废汽车水箱、废有色金属器皿;含金银的废液、镀金银的废电子原件等。
ﻫ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已失去原有使用价值的城乡居民和企业、事业单位的金属生活用具和农民用于农业生产的金属小型农具,如废炉具、炊具、金属餐具,废缝纫机、自行车、人力车及其废零件,废镰刀、锄头、犁铧和报废小型粮食加工设备,废金属生活用品、杂件,废牙膏皮、有色金属废药管等。
我国废旧线路板回收处理技术首获突破由浙江丰利粉碎设备有限公司研发的FXS废旧电子线路板回收处理成套设备,于近日在杭州通过省级新产品鉴定。
ﻫﻫ该设备能对各类废旧印刷线路板及废料、废旧电器等进行机械粉碎回收处理,其金属回收率高,回收金属的纯度高达97%。
该机械处理工艺属国内首创,拥有4项自主知识产权,开创了工业化批量回收处理废旧线路板的先例,标志着我国废旧线路板回收处理技术进入国际发达国家的先进行列。
ﻫﻫ线路板是电子工业的基础,从计算机、电视机到电子玩具等,几乎所有的电子产品中都有线路板。
到目前为止,全球约40%的线路板都在我国生产。
物资回收公司告你废旧金属的回收分类及其用途
废金属回收分为生产性废金属和非生产性废金属两大类。
生产性废金属,是指用于冶金、机械、化工、建筑、交通、通讯、电力、水利、油田、国防及其它生产领域,在生产过程中已失去原有使用价值的金属材料、金属制品和生产设备,包括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跑钢、渣钢、切头、板边、废次材、氧化铁皮、钢屑、铁屑、边角料;废铸钢、铸铁件、废半成品、废零件、废次产品、散碎铁;报废和淘汰的生产设备;废铁器材、城市公用废金属设施;废拖拉机、废收割机;报废输电器材;报废机动车辆、船舶及其零件;报废和退役的武器装备;废刀具、丝锥、板牙、钻头;废轴承、弹簧、不锈钢容器;有色金属切头、屑末、边角料;机械设备中的废有色金属零部件、废有色金属丝、管、棒、带;废电缆电线、废铜漆包线、废导电板、废铅电瓶、废飞机铝、废汽车水箱、废有色金属器皿;含金银的废液、镀金银的废电子原件等。
非生产性废金属,是指已失去原有使用价值的城乡居民和企业、事业单位的金属生活用具和农民用于农业生产的金属小型农具,如废炉具、炊具、金属餐具,废缝纫机、自行车、人力车及其废零件,废镰刀、锄头、犁铧和报废小型粮食加工设备,废金属生活用品、杂件,废牙膏皮、有色金属废药管等。
二、带你认识废铝铝是目前世界上除钢铁外用量最大的金属。
在有色金属中,铝无论在储量、产量、用量方面均属前位。
1997年世界铝的生产量和使用量分别达到2200万吨及2300万吨。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铝工业得到了飞速发展,产量由改革开放初期的1983年44.5万吨猛增到1998年的243万吨。
铝的使用范围十分广泛。
民用、军用、建筑、运输、交通、电子电讯、家用电器、电力、机械……各行各业中铝合金属几乎无所不在。
随着产量、使用量的增加,废弃铝制品量也越来越大。
而且,许多铝制品都是一次性使用,从制成产品至产品丧失使用价值时间较短。
因此,这些废弃杂料成了污染之源。
三、废旧金属回收与其加工利用按照我国的产业分类,通常将铁、锰、铬及其合金称为黑色金属,除此以外的其他金属均列为有色金属。
废旧金属的分类
废旧金属的分类废旧金属的分类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用于冶金、机械、化工、建筑、交通、通讯、电力、水利、油田、国防及其它生产领域,在生产过程中已失去原有使用价值的金属材料、金属制品和生产设备,包括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跑钢、渣钢、切头、板边、废次材、氧化铁皮、钢屑、铁屑、边角料;废铸钢、铸铁件、废半成品、废零件、废次产品、散碎铁;报废和淘汰的生产设备;废铁器材、城市公用废金属设施;废拖拉机、废收割机;报废输电器材;报废机动车辆、船舶及其零件;报废和退役的武器装备;废刀具、丝锥、板牙、钻头;废轴承、弹簧、不锈钢容器;有色金属切头、屑末、边角料;机械设备中的废有色金属零部件、废有色金属丝、管、棒、带;废电缆电线、废铜漆包线、废导电板、废铅电瓶、废飞机铝、废汽车水箱、废有色金属器皿;含金银的废液、镀金银的废电子原件等。
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已失去原有使用价值的城乡居民和企业、事业单位的金属生活用具和农民用于农业生产的金属小型农具,如废炉具、炊具、金属餐具,废缝纫机、自行车、人力车及其废零件,废镰刀、锄头、犁铧和报废小型粮食加工设备,废金属生活用品、杂件,废牙膏皮、有色金属废药管等。
我国废旧线路板回收处理技术首获突破由浙江丰利粉碎设备有限公司研发的FXS废旧电子线路板回收处理成套设备,于近日在杭州通过省级新产品鉴定。
该设备能对各类废旧印刷线路板及废料、废旧电器等进行机械粉碎回收处理,其金属回收率高,回收金属的纯度高达97%。
该机械处理工艺属国内首创,拥有4项自主知识产权,开创了工业化批量回收处理废旧线路板的先例,标志着我国废旧线路板回收处理技术进入国际发达国家的先进行列。
线路板是电子工业的基础,从计算机、电视机到电子玩具等,几乎所有的电子产品中都有线路板。
到目前为止,全球约40%的线路板都在我国生产。
我国从2003年起,已进入家电淘汰报废高峰期,废弃线路板及其加工废料数量与日俱增,已成为了一个新的污染源。
但是,线路板中的金属品位相当于普通矿物中金属品位的几十位至上百位,金属的含量高达40%,最多的是铜,此外还有金、铝、镍、铅、硅等,其中不乏稀有金属。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1994年1月5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1月25日公安部令第16号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以废旧金属收购业的治安管理,保护合法经营,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废旧金属,是指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
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具体分类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第三条生产性废旧金属,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由有权经营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的企业收购。
收购废旧金属的其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只能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不得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
第四条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应当经其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向同级公安机关备案后,方准开业。
第五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应当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收购废旧金属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有所在地常住户口或者暂住户口。
第六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有关闭、歇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等情形之一时,应当在15日前向原发证的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注销、变更手续或者向原备案的公安机关办理注销、变更的备案手续,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变更登记。
第七条在铁路、矿区、油田、机场、港口、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不得设点收购废旧金属。
第八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是,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对出售单位的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序等如实进行登记。
第九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收购下列金属物品:(一)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二)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三)铁路、油田、供电、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专用器材;(四)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废旧金属收购业的治安管理规定审批稿
废旧金属收购业的治安管理规定YKK standardization office【 YKK5AB- YKK08- YKK2C- YKK18】《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1994年1月5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1月25日公安部令第16号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以废旧金属收购业的治安管理,保护合法经营,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废旧金属,是指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
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具体分类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第三条生产性废旧金属,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由有权经营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的企业收购。
收购废旧金属的其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只能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不得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
第四条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应当经其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向同级公安机关备案后,方准开业。
第五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应当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收购废旧金属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有所在地常住户口或者暂住户口。
第六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有关闭、歇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等情形之一时,应当在15日前向原发证的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注销、变更手续或者向原备案的公安机关办理注销、变更的备案手续,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变更登记。
第七条在铁路、矿区、油田、机场、港口、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不得设点收购废旧金属。
第八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是,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对出售单位的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序等如实进行登记。
第九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收购下列金属物品:(一)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二)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三)铁路、油田、供电、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专用器材;(四)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公安部关于对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公复字[1997]4号
公安部关于对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中有关问题的批复
正文:
---------------------------------------------------------------------------------------------------------------------------------------------------- 公安部关于对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中有关问题的批复
(公复字〔1997〕4号)
安徽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中两个问题的请示》(皖公明发〔1997〕528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
一、按照国内贸易部、公安部制定的《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分类》,铝渣属有色金属屑末,是废有色属的一种,属于生产性废旧金属。
二、根据《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四、五条的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应当在其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的行政区域内从事收购业务。
违者,应视为无证收购,并按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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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所得,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修改文字! ==废旧金属回收管理办法出台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1】《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已于1994年1月5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一九九四年一月二十五日第一条为了加强以废旧金属收购业的治安管理,保护合法经营,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废旧金属,是指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
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具体分类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第三条生产性废旧金属,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由有权经营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的企业收购。
收购废旧金属的其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只能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不得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
第四条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应当经其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所在地县级政府公安机关申请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向所在地县级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向同级公安机关备案后,方准开业。
第五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应当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收购废旧金属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有所在地常住户口或者暂住户口。
第六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有关闭、歇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等情形之一时,应当在15日前向原发证的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注销、变更手续或者向原备案的公安机关办理注销、变更的备案手续,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变更登记。
第七条在铁路、矿区、油田、机场、港口、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不得设点收购废旧金属。
第八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是,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对出售单位的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序等如实进行登记。
国内贸易部、公安部关于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分类
【法规标题】国内贸易部、公安部关于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分类【发布部门】国内贸易部(已变更)、公安部【发布日期】1994.09.24【实施日期】1994.09.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国内贸易部、公安部关于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分类(一九九四年九月二十四日)一、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用于建筑、铁路、通讯、电力、水利、油田、国防及其他生产领域,并已失去原有使用价值的金属材料和金属制品。
包括:(一)废钢铁汤道、跑钢、钢包底、渣钢、钢坯切头、钢材切头、板边、废钢坯、废钢锭模、废次材、氧化铁皮;钢屑、铁屑、边角料、浇冒口、废铸钢材、废铸铁件;废机床、废锅炉、废冶金设备、废矿山设备、废化工设备、废轻纺设备、废采油设备、废石油化工设备;废铸铁管、废钢管、废暖气片、废水暖零件、废水泵;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半成品、废零件、废次产品、废结构件、废机械零件、散碎铁;各种铁路废器材:废钢轨、废道钉、废道叉、废车轮、废闸瓦、废轴、废防滑器、废机车零件、废机车等;报废的城市公共设施:废井盖、废铁蓖子、废护栏等;报废的农田水利设施和农业机械:废拖拉机、废收割机等;报废的各种输电器材和设备;报废的各种机动车辆、船舶及其零件;报废或退役的各种武器装备;废钢丝绳、废钢丝。
(二)废合金钢各种牌号合金和合金钢的切头、边角料、屑末;机械设备中的废合金钢零件;发动机中的废合金零件;各种废刀具:废铣刀、废拉刀、废插齿刀、废滚齿刀、废绞刀、废丝锥、废板牙、废钻头、废模具;废滚动轴承、废弹簧、废不锈钢容器、废硬质合金等。
(三)废有色金属各种有色金属切头、屑末、边角料;各种机械设备中的废有色金属零部件(含合金零件);各种废有色金属材料:废丝、废管、废棒、废带等;废电器、废电缆、废电线、各种废铜漆包线、废导电板、废铅电瓶等;废滑动轴承、废轴瓦、废轴衬;废弹壳、废飞机铝、废汽车水箱、废铅管、废铅字、废铅板、废锡基合金、废有色金属器皿等。
克拉玛依市废旧金属回收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废旧金属回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克政发〔2009〕1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石油、石化企业,各有关单位:《克拉玛依市废旧金属回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十一日克拉玛依市废旧金属回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废旧金属收购活动,严厉打击破坏企业生产和公共设施设备的违法犯罪,保障生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1994年第16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废旧金属(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回收经营活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使用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用于油田、建筑、铁路、通讯、电力、水利、航空、冶金、市政设施及其他生产领域,已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的金属材料和金属制品。
本办法所称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城乡居民及企业、事业单位用于生活资料和农村居民用于农业生产的小型农具,在已失去原有的使用价值后的金属制品。
废旧危险化学品盛装容器、报废机动车等特殊再生资源品种的回收及管理,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三条废旧金属的分类,按照1994年国内贸易部、公安部制定的《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分类》执行。
第四条按照国家规定,废旧金属回收管理坚持政府统一规划,定点集中经营,综合监督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市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废旧金属收购业的布局规划、综合协调和行业管理。
市公安机关负责废旧金属收购的治安管理,依法查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在废旧金属回收经营活动中涉及的违法犯罪行为。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废旧金属收购经营主体的登记注册,依法查处无照收购或者超越经营范围收购废旧金属的经营行为。
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废旧金属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废旧金属相关法规法规
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废旧金属收购站点治安管理和打击查处销售赃物活动的通告发布部门: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文号:分类导航:所属类别:部委行业规章发布日期:1990-10-20关键字:【阅读全文】为了保障废旧金属收购站、点的合法经营,打击、查处销赃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国家、集体财产,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一、凡经营废旧金属的收购站、点,须经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核发营业执照后,方准营业。
未经审查、核准登记的废品收购站、点和其他单位一律不得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
二、禁止个人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
对个人出售拣拾的生产性废旧金属实行专点收购,专点由物资、商业部门会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定。
钢厂、油田、铁路工地和厂矿企业附近不准设专点。
三、凡到收购站、点出售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事业单位需持有单位出具的证明;个人需持有街道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和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收购站、点应当认真登记出售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住址,物品的名称、数量等,以备查验。
四、禁止废旧金属收购站、点收购下列物品:(一)各种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二)剧毒物品、放射性物品及其盛装容器;(三)个人出售的铁路、油田、邮电、市二、军用的设备或者器材。
五、废旧金属收购站、点在收购中发现可疑人员、可疑物品或者公安机关要求检查的赃物,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扣留可疑物品、赃物,不得>瞒、包庇。
六、对无照经营、违法违章经营和违反本通告规定从事经营的废旧金属收购站、点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没收非法所得、处以违法违章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内的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天津市收购废旧金属和信托寄卖业治安管理办法(1990年10月6日市人民政府发布1997年12月17日修订2002年 1月18日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收购废旧金属和信托寄卖业治安管理办法〉的决定》重新修订)第一条为加强收购废旧金属和信托寄卖业的治安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国家经委、公安部、国家工商局、国家物资局、商业部关于清理整顿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工作的通知
国家经委、公安部、国家工商局、国家物资局、商业部关于清理整顿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经济委员会(已撤销),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国家物资局(已撤销),商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6.06.04•【文号】[86]公发14号•【施行日期】1986.06.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国家经委、公安部、国家工商局、国家物资局、商业部关于清理整顿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工作的通知(1986年6月4日〔86〕公发14号)近几年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城乡经济发展很快,各地废旧金属收购站、点大量增加,收购人员遍及城乡。
这对于收旧利废,发展生产,起了积极作用。
但由于管理工作没有跟上,出现了一些严重问题。
主要是,无证经营,倒买倒卖生产性废旧金属的情况十分突出。
一些冶炼、铸造厂,甚至公司、饭店、学校、办事处等也都直接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从中渔利。
有的收购站、点单纯追求利润,违反收购政策,乱收滥购,甚至内外勾结,教唆犯罪,成为犯罪分子销赃场所。
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管理失控,不仅冲击了国家收购计划,而且严重地诱发盗窃犯罪。
不少地方的铁路运输设备、通讯输电线路、农田水利和市政公用设施以及厂矿机器设备遭受严重破坏,造成运输、通讯、输电中断,工厂停产,油井井喷,农田无法灌溉,给社会治安和生产建设带来严重危害。
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工作中这种混乱现象必须纠正。
各地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经委牵头,组织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物资、商业等部门,集中时间,按照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等部门《关于改进个人拣拾的生产性废旧金属器材收购工作的报告》(国发[1980]275号文件)和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的国家计委、经委等五部门《关于改进废钢铁管理工作的报告》([1984]物回字389号)的规定,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
一、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对废旧金属收购站、点重新进行审查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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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贸易部、公安部关于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
属分类
【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国内贸易部(已变更)公安部
【发布日期】1994.09.24
【实施日期】1994.09.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内贸易部、公安部关于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分类
(一九九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一、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用于建筑、铁路、通讯、电力、水利、油田、国防及其他生产领域,并已失去原有使用价值的金属材料和金属制品。
包括:
(一)废钢铁
汤道、跑钢、钢包底、渣钢、钢坯切头、钢材切头、板边、废钢坯、废钢锭模、废次材、氧化铁皮;
钢屑、铁屑、边角料、浇冒口、废铸钢材、废铸铁件;
废机床、废锅炉、废冶金设备、废矿山设备、废化工设备、废轻纺设备、废采油设备、废石油化工设备;
废铸铁管、废钢管、废暖气片、废水暖零件、废水泵;
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半成品、废零件、废次产品、废结构件、废机械零件、散碎铁;
各种铁路废器材:废钢轨、废道钉、废道叉、废车轮、废闸瓦、废轴、废防滑器、废机车零件、废机车等;
报废的城市公共设施:废井盖、废铁蓖子、废护栏等;
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