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
废旧金属内部治安管理制度
废旧金属内部治安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维护废旧金属内部治安秩序,创造安全、稳定的工作环境,将废旧金属厂内部治安管理工作做得更加规范、科学、严密,确保废旧金属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二、内部治安管理的目标(一)保障废旧金属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保证工作和生活安全;(二)加强废旧金属厂内部治安管理,防范和控制治安事件,确保废旧金属厂治安秩序;(三)提高员工和职工的安全防范意识,预防和消除安全隐患。
三、内部治安管理的责任(一)厂长是废旧金属厂内部治安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全面领导和具体组织工作;(二)经理是废旧金属厂内部治安管理的具体责任人,负责直接组织实施内部治安管理工作;(三)各部门负责人要贯彻执行内部治安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组织治安工作,及时发现、制止和解决治安问题。
四、内部治安管理的措施(一)建立安全生产和内部治安管理的长效机制,加强废旧金属厂内部治安管理的宣传教育,提高员工和职工的安全防范意识;(二)严格执行出入厂登记制度,对进出厂区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把关;(三)加强对废旧金属内部设施的安全监管,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四)建立内部巡逻、防卫和巡逻哨岗,加大巡逻巡视力度,及时发现和制止不法行为;(五)加强内部治安事件的信息收集和研判,做好情况汇报和处理;(六)建立内部治安事件应急预案,确保能够及时有效应对各种突发情况。
五、内部治安管理的监督检查(一)厂长、经理负有对废旧金属厂内部治安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责;(二)每季度进行一次内部治安管理工作的检查评比,对各部门内部治安管理工作进行考核;(三)对内部治安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厂家要及时纠正并进行整改,确保内部治安秩序的稳定。
六、内部治安管理的奖惩措施(一)对积极参与内部治安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和控制治安事件的部门和个人,在年度考核中给予表彰和奖励;(二)对对内部治安管理工作不力,造成较大治安事件,经教育仍不改进的个人和单位,依规定给予批评、警告等处理。
废旧金属收购业的治安管理办法
废旧金属收购业的治安管理办法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工业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废旧金属逐渐成为了一个重要的经济资源。
废旧金属的回收和再利用可以有效减少资源浪费,降低环境污染,同时也为社会提供了更多的就业机会。
然而,随之而来的也是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的诸多问题,诸如收购偷盗、虚假交易、恶意竞争、非法贩卖等等,这些问题对于整个社会的治安和稳定都带来了不小的影响和威胁。
为了有效治理废旧金属收购业的管理问题,保障市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制定相关的废旧金属收购业的治安管理办法是非常必要的。
一、规范废旧金属收购业的经营行为废旧金属收购行业的存在和发展离不开有规范的市场经营行为。
针对废旧金属收购业存在的偷盗、虚假交易、恶意竞争等问题,需要有可行的规范来加强管理。
此外,在废旧金属收购业的经营中,必须完善废旧金属的追溯和信息管理制度,以确保所回收的废旧金属的来源是合法合规的。
同时,严禁采用走私、走私加工和非法贩卖等行为,查处相关违法犯罪,切实维护社会治安稳定。
二、建立完善的废旧金属收购业管理体制为规范废旧金属收购行业,需要建立完善的管理体制,统一管理部门可在制度方面加强落实。
建立废旧金属收购业管理工作的机构和管理规定,加强对废旧金属收购业的统一调度、监督和管理。
同时要加强与公安、环保等部门的对接,加强接警、举报勤务等工作,配合公安等执法部门,打击废旧金属收购业的非法犯罪活动。
三、加强废旧金属收购业的对外合作在加强废旧金属收购业管理过程中不仅要加强国内间产业合作,与交易中心对接也十分重要。
此外,建立与相关国家或地区的废旧金属产业、交易机构的合作关系,以提高废旧金属的回收利用效益,降低环境污染,促进经济发展。
四、提高废旧金属收购业从业人员素质废旧金属收购行业的从业人员与废旧金属的收购及销售联系紧密,质素直接关乎行业监管与民众权益。
为保障废旧金属的利用与利益完善处理流程,培育具备调解、公正、正直的废旧金属从业人员。
此外, 应加强对废旧金属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使其熟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收购行为,有效避免贪污、受贿、行为不端等不良乱象,提升行业素质与规范程度。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doc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
(一)废旧金属收购业的界定
从事生产性或非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
(二)相关法律法规
1.《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
2.《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分类》
3.《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三)废旧金属收购业应当建立以下制度
1.备案制度
1)新开办的废旧金属收购业经营者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到辖区派出所领取并填写《佛山市废旧金属收购业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
2)填写完毕后,附带以下材料交到辖区派出所治安中队。
A.《佛山市废旧金属收购业备案登记表》
B.《废旧金属收购经营者备案承诺》
C.《废旧金属收购业经营管理人员备案登记表》
D.《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
E.《废旧金属收购业经营者治安管理责任书》
F.《场所内部治安防范管理规章制度》
G.工商营业执照及法人、负责人身份证、暂住证复印
件(备案时查验原件);
H.《环境影响报告批准书》
I.经营场地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J.场所平面图和所在位置方位图;
3)派出所治安中队在接到废旧金属收购业经营者备案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到经营场地现场核实情况,并完成初审。
备案情况属实的,派出所分管民警加具意见报所主管领导审核后,报分局治安大队。
分局治安大队需在接到派出所治安中队报备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统一制作《佛山市公安局顺德分局废旧金属收购业备案证》。
废旧金属收购业备案流程图
10个工作日作出审批继续按中止的10个工作日时限
作出审批
3.收购、销售登记制度
4.发现可疑人员、可疑物品报告制度
5.消防安全制度。
废旧金属收购业的治安管理办法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1994年1月5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1月25日公安部令第16号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以废旧金属收购业的治安管理,保护合法经营,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废旧金属,是指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
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具体分类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第三条生产性废旧金属,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由有权经营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的企业收购。
收购废旧金属的其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只能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不得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
第四条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应当经其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向同级公安机关备案后,方准开业。
第五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应当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收购废旧金属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有所在地常住户口或者暂住户口。
第六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有关闭、歇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等情形之一时,应当在15日前向原发证的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注销、变更手续或者向原备案的公安机关办理注销、变更的备案手续,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变更登记。
第七条在铁路、矿区、油田、机场、港口、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不得设点收购废旧金属。
第八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是,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对出售单位的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序等如实进行登记。
第九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收购下列金属物品:(一)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二)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三)铁路、油田、供电、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专用器材;(四)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我看《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2018年最新版)
我看《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2018年最新版)《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1994年1月5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1月25日公安部令第16号发布实施。
其产生有其特定的社会环境,对维护社会治安起到了良好的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法制的完善,“办法”已经我国立法要求不相适应,应该重新审视该“办法”。
它是在《立法法》颁布前发布的,属于立法体制不完善时期的产物,从其发布主体看,应该定位为国务院部门规章。
“办法”从废旧金属收购业的分类、设立审批、经营管理、法律责任均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它将废旧金属收购业分为生产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规定了设立生产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需公安机关批准并要年审、设立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需向公安机关备案,对经营活动提出了符合管理目的的要求,并对违反“办法”条文规定的法律责任。
下面,就此谈谈个人看法。
《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后,没有赋予部门规章设定行政许可的权力,并发文取消了设立废旧金属收购业的行政许可,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环保总局2007年3月27日联合发布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款)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除保留了备案、废旧金属收购业分类、对收购废旧金属要登记的规定外,也取消了对设立地点的限制,所以,“办法”中关于“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应当经其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的规定已经没有存在的意义。
再看看“办法”中的法律责任部分,这是该“办法”的核心内容。
废旧金属收购业的治安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特种行业许可证由公安部制定统一式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负责印制。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的收费标准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条??生产性废旧金属,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由有权经营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的企业收购。收购废旧金属的其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只能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不得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
????第四条??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应当经其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准开业。?
????(二)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收购非行产性废旧金属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向公安机关办理注销、变更手续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非法设点收购废旧金属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收购的物品及非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未如实登记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六)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收购禁止收购的金属物品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七条??在铁路、矿区、油田、机场、港口、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不得设点收购废旧金属。?
????第八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是,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对出售单位的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序等如实进行登记。?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以废旧金属收购业的治安管理,保护合法经营,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废旧金属,是指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
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具体分类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第三条生产性废旧金属,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由有权经营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的企业收购。
收购废旧金属的其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只能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不得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
第四条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应当经其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向同级公安机关备案后,方准开业。
第五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应当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收购废旧金属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有所在地常住户口或者暂住户口。
第六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有关闭、歇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等情形之一时,应当在15日前向原发证的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注销、变更手续或者向原备案的公安机关办理注销、变更的备案手续,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变更登记。
第七条在铁路、矿区、油田、机场、港口、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不得设点收购废旧金属。
第八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是,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对出售单位的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序等如实进行登记。
第九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收购下列金属物品:(一)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二)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三)铁路、油田、供电、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专用器材;(四)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第十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现有出售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废旧金属收购业的治安管理规定
废旧金属收购业的治安管理规定Document number:WTWYT-WYWY-BTGTT-YTTYU-2018GT《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 1994年1月5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1月25日公安部令第16号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以废旧金属收购业的治安管理,保护合法经营,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废旧金属,是指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
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具体分类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第三条??生产性废旧金属,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由有权经营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的企业收购。
收购废旧金属的其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只能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不得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
? ????第四条??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应当经其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向同级公安机关备案后,方准开业。
?????第五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应当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收购废旧金属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有所在地常住户口或者暂住户口。
?????第六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有关闭、歇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等情形之一时,应当在15日前向原发证的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注销、变更手续或者向原备案的公安机关办理注销、变更的备案手续,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变更登记。
?????第七条??在铁路、矿区、油田、机场、港口、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不得设点收购废旧金属。
?????第八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是,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对出售单位的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序等如实进行登记。
废旧金属收购治安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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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金属收购治安管理制度
废旧金属收购是一种特殊的行业。
为加强对废旧金属收购业的治安管理,保护合法经营,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根据公安部《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一、根据永政发[2001]152号文件精神,全市利废企业必须进入市废旧金属材料市场设立收购点。
废旧金属经营单位和个人也必须进场设点经营。
坚决取缔无证、无照和场外经营。
二、进入市场设点收购的经营户,应当经公司委托,并经公安机关同意,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同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准经营收购。
三、收购废旧金属摊位有关闭、歇业、迁移、变更治安委任人等情形之一的,应向公司提出申请,经公司同意后,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四、废旧金属收购摊位应按规定如实登记收购物品,设立《废旧金属收购登记簿》,接受公司、公安部门的检查。
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严禁收购以下物品:
(一)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
(二)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容器
(三)铁路、油田、供电、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城市公用设施等专用器材;
(四)公安机关通报寻找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五)对违犯以上规定者,视情节轻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实施“三证”制度。
即收购环节要提供出售者身份证,运输环节由市场签发出门证,做到证货相符,销售环节由物华公司出具废旧金属准运证。
市场内所有经营废旧金属的经营户,必须遵守本制度,有违犯本制度的,将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咱先来说说这废旧金属收购业啊,您可别小瞧了它,这里面的门道多着呢!就说我有一次在路上走着,瞧见一家废旧金属收购站,那场面,真是“热闹非凡”。
各种废旧金属堆得到处都是,老板在那忙前忙后的。
这废旧金属收购业啊,治安管理可得好好抓。
为啥这么说呢?您想想,要是随便谁都能来卖废旧金属,那万一有不法分子把偷来的、抢来的东西混进来卖,这不就乱套了嘛!所以得有一套严格的管理办法,来保证这个行业的正常秩序。
比如说,收购站得有正规的营业执照,这就像是一个“入场券”,没有它可不行。
而且,收购站的老板和员工得清楚哪些能收,哪些不能收。
像那些明显来历不明的金属,可千万不能碰。
还有啊,收购的时候得登记清楚卖家的信息。
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一个都不能少。
这可不是麻烦,这是为了万一出了问题能追根溯源。
我就听说过有个收购站因为没登记清楚,结果收了一批有问题的金属,最后被警察找上门,那老板是后悔不迭啊!另外,收购站也得注意自己的存放环境。
不能随便乱堆乱放,得有个安全有序的存放方式。
要不然,万一发生火灾或者其他意外,那损失可就大了。
再说说监督管理这方面。
相关部门得时不时地去检查检查,看看收购站是不是按照规定在办事。
要是发现有违规的,就得及时处理,不能姑息。
其实啊,这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说到底就是为了保障大家的利益。
让合法的经营能够顺利进行,让不法分子没有可乘之机。
就像我一开始看到的那个收购站,如果都能按照规定来,那老板能安心做生意,咱们周围的治安环境也能更好。
所以啊,不管是收购站的经营者,还是咱们普通老百姓,都得对这个管理办法有所了解,一起为维护良好的治安环境出份力!这样,咱们的生活才能更加安稳、和谐。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6号)中华考试网() [ 2007年5月6日 ] 【大中小】【提问】【纠错】1994年1月5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1月25日公安部令第16号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以废旧金属收购业的治安管理,保护合法经营,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废旧金属,是指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
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具体分类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第三条生产性废旧金属,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由有权经营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的企业收购。
收购废旧金属的其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只能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不得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
第四条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应当经其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向同级公安机关备案后,方准开业。
第五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应当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收购废旧金属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有所在地常住户口或者暂住户口。
第六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有关闭、歇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等情形之一时,应当在15日前向原发证的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注销、变更手续或者向原备案的公安机关办理注销、变更的备案手续,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变更登记。
第七条在铁路、矿区、油田、机场、港口、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不得设点收购废旧金属。
第八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是,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对出售单位的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序等如实进行登记。
第九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收购下列金属物品:(一)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二)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三)铁路、油田、供电、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专用器材;(四)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1994年1月5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1月25日公安部令第16号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以废旧金属收购业的治安管理,保护合法经营,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废旧金属,是指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
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具体分类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第三条生产性废旧金属,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由有权经营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的企业收购。
收购废旧金属的其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只能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不得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
第四条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应当经其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向同级公安机关备案后,方准开业。
第五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应当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收购废旧金属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有所在地常住户口或者暂住户口。
第六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有关闭、歇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等情形之一时,应当在15日前向原发证的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注销、变更手续或者向原备案的公安机关办理注销、变更的备案手续,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变更登记。
第七条在铁路、矿区、油田、机场、港口、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不得设点收购废旧金属。
第八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是,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对出售单位的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序等如实进行登记。
第九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收购下列金属物品:(一)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二)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三)铁路、油田、供电、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专用器材;(四)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1994.01.25•【文号】公安部令第16号•【施行日期】1994.01.25•【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商务其他规定正文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1994年1月5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1月25日公安部令第16号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废旧金属收购业的治安管理,保护合法经营,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废旧金属,是指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
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具体分类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第三条生产性废旧金属,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由有权经营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的企业收购。
收购废旧金属的其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只能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不得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
第四条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应当经其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向同级公安机关备案后,方准开业。
第五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应当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收购废旧金属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有所在地常住户口或者暂住户口。
第六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有关闭、歇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等情形之一时,应当在15日前向原发证的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注销、变更手续或者向原备案的公安机关办理注销、变更的备案手续,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变更登记。
第七条在铁路、矿区、油田、港口、机场、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不得设点收购废旧金属。
第八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对出售单位的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
废旧金属收购业的治安管理规定审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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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废旧金属,是指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
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具体分类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第三条生产性废旧金属,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由有权经营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的企业收购。
收购废旧金属的其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只能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不得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
第四条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应当经其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向同级公安机关备案后,方准开业。
第五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应当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收购废旧金属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有所在地常住户口或者暂住户口。
第六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有关闭、歇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等情形之一时,应当在15日前向原发证的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注销、变更手续或者向原备案的公安机关办理注销、变更的备案手续,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变更登记。
第七条在铁路、矿区、油田、机场、港口、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不得设点收购废旧金属。
第八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是,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对出售单位的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序等如实进行登记。
第九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收购下列金属物品:(一)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二)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三)铁路、油田、供电、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专用器材;(四)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废旧金属收购业、修理业、旅店治安管理责任书
废旧金属收购业、修理业、旅店治安管理责任书废旧金属收购点:为了切实加强废旧金属收购业的治安管理,保护合法经营,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制定本责任书。
一、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应当经其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二、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向同级公安机关备案后,方准开业。
三、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有关闭、歇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等情形之一时,应当在15日前向原发证的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注销、变更手续或者向原备案的公安机关办理注销、变更的备案手续,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变更登记。
四、收购点不得设置在铁路、矿区、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
五、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查验出售单位或个人开具的证明,对出售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
六、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收购下列金属物品:(一)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二)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三)铁路、油田、供电、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专用器材;(四)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旅店:一、本市所有安装系统的旅馆,要严格遵守本规定,健全落实各项管理制度,保障系统正常运行并发挥作用。
二、严格落实领导和岗位负责人责任制。
旅馆必须确定一名领导负责系统管理、维护和应用工作。
三、严格前台操作规则。
旅馆安装系统的计算机要保证专机专用,不得安装任何与系统无关的软件,操作人员要严格按照计算机及系统操作规程进行安全操作。
四、严格验证登记制度。
对入住旅客,要严格检验其有效证件,做到人证相符,登记内容齐全、准确,不漏登、错登。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一、前言废旧金属收购业是一个庞大的行业,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工业化进程的加速,废旧金属的产生量也日益增加。
废旧金属的回收利用对于资源的节约和环境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废旧金属收购业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如盗窃、虚假交易等,这些问题不仅给社会治安造成了隐患,还导致了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为了规范废旧金属收购业,维护社会治安,确保废旧金属的合法回收利用,制定本《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
二、经营主体的管理1. 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应取得营业执照,并按照相关规定向工商部门备案。
2. 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经营场所、工作时间、员工操作规范等,并严格落实。
3. 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应配备合格的安保人员,负责场所的安全维护和监控工作,确保收购业务的安全进行。
三、交易行为的管理1. 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应对来访人员核实身份,要求提供有效证件,并留存相关信息备案。
2. 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应建立收购登记制度,对每一笔收购交易进行详细记录,包括收购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所收购金属品的种类、数量等。
3. 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应与公安机关进行信息共享,及时报备可疑交易,建立信息比对制度,避免购买盗窃的废旧金属。
4. 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所收购的废旧金属来源合法,并防止收购盗窃品。
四、处罚和监督1.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废旧金属收购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
2. 公安机关应加强对废旧金属收购业的监督,对重大违法案件进行查处,并及时通报相关情况。
五、宣传和培训1. 公安机关应加强对废旧金属收购业的宣传,向社会公众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
2. 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管理和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素质和业务水平,确保合法经营。
六、结语废旧金属收购业的健康发展对于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环境的保护至关重要。
通过制定和执行《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可以规范废旧金属收购业的经营行为,维护社会治安,促进废旧金属的合法回收利用。
山西省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山西省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5.11.25•【字号】•【施行日期】1996.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山西省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监督管理暂行条例(1995年11月25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1995年11月25日公布199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废旧金属收购业的治安监督管理,保护国家和集体财产安全,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废旧金属收购、销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废旧金属,包括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
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用于建筑、铁路、公路、通信、电力、水利、矿山、国防及其他生产领域中已失去原有使用价值的金属材料和金属制品。
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城乡居民及企业事业等单位使用的生活资料和农村居民用于农业生产的小型农具中已失去原有使用价值的金属制品。
第四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废旧金属收购业的治安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监督、检查废旧金属收购业的治安秩序;(二)指导废旧金属收购业的治安防范工作;(三)审查、发放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特种行业许可证;(四)负责对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和个人的备案;(五)组织废旧金属收购从业人员的治安培训和教育;(六)依法查处废旧金属收购、销售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五条县级以上物资、供销、工商等有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废旧金属收购业的治安监督管理工作。
企业应对其产生的废旧金属加强治安防范管理。
第六条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其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必须有经营所在地常住户口。
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从业人员,必须有所在地常住户口或暂住户口。
第七条设立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应经县级以上物资、供销等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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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考试网( [ 2007年5月6日 ] 【大中小】【提问】【纠错】
1994年1月5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1月25日公安部令第16号发布
第一条为了加强以废旧金属收购业的治安管理,保护合法经营,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废旧金属,是指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
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具体分类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第三条生产性废旧金属,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由有权经营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的企业收购。
收购废旧金属的其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只能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不得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
第四条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应当经其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向同级公安机关备案后,方准开业。
第五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应当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收购废旧金属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有所在地常住户口或者暂住户口。
第六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有关闭、歇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等情形之一时,应当在15日前向原发证的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注销、变更手续或者向原备案的公安机关办理注销、变更的备案手续,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变更登记。
第七条在铁路、矿区、油田、机场、港口、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不得设点收购废旧金属。
第八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是,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对出售单位的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序等如实进行登记。
第九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收购下列金属物品:
(一)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
(二)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三)铁路、油田、供电、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专用器材;
(四)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第十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现有出售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予以扣留,并开付收据。
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经查明不是赃物的,应当及时退还;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经查明确属赃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对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治安业务指导和检查。
收购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协助公安人员查处违法犯罪分子,据实反映情况,不得知情不报或者隐瞒包庇。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对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收购企业实行年审制度。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相应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未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收购的物品及非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收购非行产性废旧金属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向公安机关办理注销、变更手续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的
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非法设点收购废旧金属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收购的物品及非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未如实登记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六)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收购禁止收购的金属物品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有前款所列第(一)、(二)、(四)、(五)、(六)项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得知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对严格执行本办法,协助公安机关查获违法犯罪分子,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十六条特种行业许可证由公安部制定统一式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负责印制。
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的收费标准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