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基本常识培训
对民法总则知识点总结
对民法总则知识点总结一、民事主体的规定《民法总则》对民事主体的规定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民法对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作了详细的规定。
法人是指依照法律设立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等。
二、民事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民法总则》规定了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基本内容和规则。
民事权利是指自然人和法人依法享有的与他人对抗的权益,包括人格权、财产权和其他权利。
民事义务是指自然人和法人依法应当履行的对他人的法律义务,包括债务、担保、不当得利等。
三、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的规定《民法总则》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要素和效力规则,包括意思表示、代表行为、表见代理等。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民事权利和义务的行为。
代理是指自然人或者法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委托代表他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行为。
四、民事责任的规定《民法总则》规定了民事主体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不当得利责任等。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应当对其违反民事法律规定所产生的不利后果承担的法律责任。
五、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与撤销的规定《民法总则》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和撤销的情形和效力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法律规定,其法律行为不生效或者被法院宣告无效。
民事法律行为撤销是指民事主体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其所订立的民事法律行为,使其不再生效的一种法律效力。
六、法律保护的规定《民法总则》规定了法律保护的基本原则和规则。
法律保护包括依法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保护国家的法律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等。
法律保护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促进社会公正的重要手段。
总之,《民法总则》是我国民法的基础,它规定了民事主体的基本规则和制度,为民事关系的正确处理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和指导。
民法总则基本常识培训课件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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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原则
民法总则规定了公民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如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等,这些权利和义务与每个人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参与的各种民事活动,如买卖、租赁、借贷等,都需要遵循民法总则的规定,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当人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据民法总则寻求法律救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民法总则基本常识培训课件
民法总则概述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责任诉讼时效
contents
目录
民法总则概述
01
民法总则是一部关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是民法典的总纲。它规定了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为民法典的编纂提供了指导和依据。
民法总则适用于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是民事法律体系中的基础性法律。
民事责任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这种法律后果通常表现为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等。
VS
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违法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
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或契约义务的行为;损害结果是指违法行为所导致的实际损失或不利后果;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客观联系;主观过错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
民事主体
02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法人是指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团体。
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其成立必须依法进行,并具备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法人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并承担民事责任。法人的设立目的通常是为了实现特定的社会目标或经济目标,例如公司、非营利组织等。
民法总则宣讲课件
(四)不当得利
安徽省黄山市王某在微信转账时,误解把20000元转到 了江西省乐平市某村村民程某微信账号上,王某随即微信告 知程某是转账错误,请求程某转回20000元。程某收到转账 和王某要求转还20000元信息后,却把王某微信拉黑,不再 理会王某。王某的钱能讨回吗?
可以讨回,江西省乐平市某村村民程某的行为属于不当 得利。
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 日起计算,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三年。
有些情形是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就是可 以随时主张的: (1)请求支付扶养费、赡养费或者抚 养费。 (2)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如 遇到楼上装修致使地面被砸坏而使得楼 下漏水的情况,楼下住户要求楼上住户 修理地面的请求不能因为过了3年就无 效了,只要还存在漏水现象,就可以随 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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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规定,得利 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 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王某依法起诉程某,追回其错误转账的20000元及该款的同 期银行贷款利息。
(五)诉讼时效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
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 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
诉讼时效的中断 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法
定事由的发生,导致已经经过的时效期 间全部归于消灭,待该法定事由终止后, 诉讼时效期间重新开始计算的法律制度。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 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诉讼时效的中止 例如:张三主张自己的借款,还剩最后3个月的诉讼时
第一章 民法总则
• 问题: • 1.李某与刘某间买卖邮票的行为的 效力如何? • 2.法院应如何对待李某的请求?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 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 诚实信用的原则。 《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行为人 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及行为显 失公平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 法院对已成立的民事行为予以变 更或撤销。
第一章 民法总则 一、民法导论 (一)民法概述 1、民法概念和渊源 民法是指民事法律规范的 总称,作为一个部门法,也可 能是指某个单行民事规范,具 有国家强制力。
民法的渊源:宪法;民事法律;国 务院发布的民事法规、决议和命 令;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文件; 国务院各部委依据法律、行政法 规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 法规;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
例如,公民陈某是四海贸易公司的业务科长。 1992年6月因其个人债务急需用钱,找到吕国栋, 说是因公司的业务需要借款5万元,吕国栋同意借 款,但要求陈某提供担保。陈某找到自己小学时 同学王某,说是因四海贸易公司的一笔业务很紧 急,因资金不足向吕国栋临时借5万元,7月份就 可还钱,请求王某为借款作担保。王某是当地有 名的个体户,资金充裕,吕国栋见王某是保证人, 遂同意借款。吕国栋与陈某签了5万元借款合同, 在借款人一栏,陈某填上了四海贸易公司,并签 了自己的名字,没有盖公司的公章。在保证人一 栏,王某也签上了自己的名字。陈某拿到款后, 即用以偿还其个人债务。现借款期满,陈某无力 偿还借款,吕国栋要求保证人王某还款,王某则 认为自己是因被欺诈而担保的,拒绝代为偿还。
此类案例的分析方法:在分析合 伙案例时,首先要查明当事人的出资 情况、盈余分配、债务承担等情况, 有无中途入伙、退伙等情况,然后运 用合伙的有关规定解决问题。上述案 例中丁的入伙行为由于没有取得全体 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因而无效。分析 合伙案例时要特别注意:合伙人之间 是相互代理关系、对合伙债务合伙人 之间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各个合伙人 要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合伙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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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民法总则是我国民法体系中的基础性法律,对于整个民商事法律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阐述民法总则的基本概念、特点及主要内容,并探讨其时代意义以及学习方法。
二、民法总则的基本概念与特点
1.基本概念:民法总则是对民事法律关系的一般规定,为民法分则各部分提供基本原则和规则。
2.特点:民法总则具有普遍适用性、抽象性和规范性,体现了民事法律制度的共性。
三、民法总则的主要内容
1.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参与者。
2.民事权益:包括财产权益和人身权益,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
3.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依法自愿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4.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5.民事诉讼与非诉讼解决机制:包括诉讼、调解、仲裁等,为民事纠纷提供解决途径。
四、民法总则的时代意义
1.完善我国民法体系,提升国家法治水平。
2.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3.强化民事权益保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4.提升我国在国际民事法律领域的地位和影响力。
五、如何学习民法总则
1.深入研究民法总则的立法背景、立法精神和具体规定。
2.结合实例分析,理解民法总则的实际应用。
3.参阅相关学术著作、案例判例和法律法规,拓宽知识面。
4.加强与同行交流,分享学习心得和经验。
六、结论
民法总则是我国民法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学习和掌握民法总则,对从事法律工作及相关领域的人员具有重要意义。
民法总则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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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民法的渊源(书第15页) 一、涵义 即民法的效力来源,民法规则的表现形式。
二、具体渊源 1、宪法
2、法律: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单行的法律优先于民法通则
3、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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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判例
5、学说 多数说、少数说 通说、有力说
民法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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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说
多数国民并不关心法律体系,更谈不上了解
随着法治进程及人们权利意识的增长,对法 律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
各位同学所学习的是具有垄断性的知识
民法是法学的基础,有着最悠久的历史;这 也意味着各位同学需要投入足够的精力去学 习两千多年来形成的民法精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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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学什么? 1、确切地说,我们学的是法律学——关于法律条文 的规范效力、规范的意义内容,以及法院判决中包 含的裁判准则的学问。
2、违反公序良俗的法律行为无效
3、该原则具有“管道”作用 国家由此介入私人生活(现代国家的重要特征) 公法的内容也由此进入私法
事例:情人遗赠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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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禁止权利滥用 1、德国强调不得有加害于他人的目的。
2、日本强调利益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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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的构成 权利的哪些类型 权利如何行使、如何保护 什么是民法上的责任
对民法的理解是学习民事诉讼法、商法、行政法、 劳动法、知识产权法等法律部门的基础。因此,大 家将由民法进入法律学的殿堂。
2、背诵与理解 熟习法条、概念、原则、规则。 但背诵远远不是学习的全部;更重要的是理解。如 同学习外语,在背单词的同时更要理解其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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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部分知识点总结
民法总则部分知识点总结一、民法总则的基本内容1、民法总则的概念及其作用民法总则是指导和统一民法各分编的基本法律文件。
它的作用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作为其他民法法律的依据,为其他法律的制定提供了基础原则和制度规范;第二,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总纲,对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和制度规范进行了概括性的规定;第三,作为民事法律制度和具体法律规范的解释标准。
2、民法总则的内容体系民法总则主要内容包括:物权、合同、侵权行为、婚姻家庭、继承等方面的基本原则和制度规范。
这些内容构成了我国民法总则的基本框架。
二、民法总则的主要知识点1、物权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性利用的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
民法总则对物权进行了概括性、全面性的规定,包括物权的性质、取得、行使、保护等方面的基本原则和制度规范。
2、合同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撤销或者终止财产性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调整民事关系的主要形式。
根据民法总则,合同必须符合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基本原则,合同负有诚实信用义务,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合同的基本原则等。
3、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指主体的因过错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而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民法总则规定了侵权行为的种类、主体责任、行为责任等方面的基本原则和制度规范,其中包括损害赔偿、责任认定、举证责任等具体规定。
4、婚姻家庭婚姻家庭是社会基本单元,是人类社会的基本组成要素。
民法总则对婚姻家庭关系进行了全面的规范,包括婚姻的基本功能、婚姻的结婚条件、婚姻的效力、离婚程序、夫妻共同生活、子女抚养等方面的基本原则和制度规范。
5、继承继承是指自然人死后,其财产按法律规定分配给其继承人的法律行为。
民法总则对继承进行了全面规范,包括继承的效力、继承的顺序、继承的放弃等方面的基本原则和制度规范。
以上便是民法总则的一些基本知识点的总结,民法总则作为我国民法体系的基础,对整个民法体系具有总纲性、指导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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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法律规范,如《合同法》
2、习惯法 习惯:习惯法,善良风俗 惯例:商业惯例,行业惯例 3、判例 英美法是判例法 大陆法上的判例是重要辅助 我国实施案例指导制度
六、中国民法的历史发展
我国民法典的制定过程 清末:1911《大清民律草案》 民初:(1929-1931)《中华民国民法》 台湾地区:《中华民国民法》 新中国:1986《民法通则》
试判断下列各例:
C、甲去商店买了一台电视。
D、甲于2014年1月1日生了一个男孩。
上述两个例句分别表述了一个生活事实,但C可以归纳为民法上的买 卖关系,即买卖
合同之债,受债权法调整;而D则可以分别适用民法两部分的法律, 其一是民法总则,其二是婚姻家庭法。首先,男孩的出生事实造成了 一个新的民事主体的诞生;其次,一个新的亲子关系也得以产生。男 孩作为新的民事主体在民法总则中有规定,但孩子尚幼小,因此母亲 对孩子有监护权,在其成年之前都可以代其进行民事法律行为;至于 母子之间的亲子关系则受婚姻家庭法的调整。
法律事实与生活事实的不同在于,生活事实是多种多 样的,但法律事实是经过抽象的,只能是法定形式, 并引起相应的法律关系。三者之间的关系可表示为:
生活事实=》法律事实=》法律关系
我国民法上的法律事实有两种,一是法律行为,一是 法律事件。前述例子中E是法律行为,F是生活事实, G是法律事件。此外,不法行为也可能引起法律关系 的产生,如侵权行为即会引起侵权法律关系。因此, 广义地讲,法律行为既包括合法行为,也包括不法行 为。法律行为是民法的另一重要分析模型。
二、近现代民法基本原则的演变
(一)近代民法的基本原则 《法国民法典》奠定了近代民法的基础,也形
民法总则知识点
民法总则知识点一、民法的概念与基本原则1. 民法的定义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2. 民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所有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地位平等。
- 自愿原则:民事主体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 公平原则: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益和义务应当公平合理。
- 诚实信用原则:民事主体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民事活动。
- 合法原则: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二、民事主体1. 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2. 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3. 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三、民事法律行为1. 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为了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实施的意思表示。
2.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有效民事法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产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
- 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存在瑕疵,但可以由有关当事人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3. 民事代理民事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四、民事权利1. 物权物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和排他性权利。
2. 债权债权是指民事主体根据法律或者合同,请求特定行为(如给付)的权利。
3. 人身权人身权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等。
五、民事责任1. 民事责任的种类- 违约责任:违反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
- 侵权责任:因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而引起的责任。
- 其他民事责任:除违约和侵权外的其他民事责任。
2. 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停止侵害- 消除妨碍- 恢复原状- 赔偿损失- 其他承担方式六、诉讼时效1. 诉讼时效的概念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导致权利不能得到法律保护的期间限制。
民法总则考点
一、民事法律关系1、民事法律关系的界定——日常生活关系:恋爱、好意施惠(搭便车、火车过站叫醒、顺路投寄信件、邀请参加宴会)2、平等主体的判断标准:有国家未必不是平等主体,有合同关系未必是平等主体。
二、民事权利1、民事权利的分类: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2、支配权: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物、人身权利、智力成果)3、请求权:请求权是债权的主要内容,债权不限于请求权,请求权是诉权的基础。
4、抗辩权:以请求权的行使为前提。
5、形成权:单方意思表示,决定特定法律关系的命运的权利。
6、形成权的几种典型类型:可撤销民事行为中的撤销权(合同54条)撤销权债的保全中的撤销权(合同74条)赠与合同中的撤销权(合同186条任意撤销权、192条法定撤销权)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权(合同47条)追认权无权代理中本人的追认权(合同48条)无权处分中权利人的追认权(合同51条)约定解除权(合同93条第2款)解除权法定解除权一般法定解除权(合同9 4条)特别法定解除权注意:合同保全、债权人的撤销权不是形成权7、形成权的除斥期间:①效力待定合同中的追认权:自催告之日起1个月②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自知晓之日起1年③合同解除中的解除权:无约定的,自催告之日起合理期限④提存中的领取权:自提存之日起5年⑤典权中的回赎权:无约定的,20年⑥可撤销婚姻中的撤销权:自登记之日起1年;限制自由的自恢复之日起1年⑦遗赠中的接受权:自知晓之日起2个月3.物的分类,特别掌握主物与从物、原物与孳息的内涵三、四、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1、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2、出生时间:户籍证明→医院出生证明→其他证明3、死亡顺序:无继承人→长辈→同时4、胎儿的特留份额:①胎儿为活体,则应留的遗产属于胎儿的,由其母亲监护保管。
②胎儿为死体,则原预留的遗产份额失去意义,应依法定继承制度处理。
③胎儿出生时为活体,但旋即死去,则该原预留的遗产份额已经转化为婴儿之财产,依法定继承制度被继承人为婴儿,继承人为其母亲。
《民法总则》复习知识汇总
《民法总则》复习知识汇总《民法总则》复习一、整体框架:民法总则是《民法通则》2.0《民法通则》共九章,156条,包括:基本原则、民事主体(公民、法人)、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民事权利、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附则。
《民法总则》共十一章,206条,包括:基本规定、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期间计算、附则。
除了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已有专门的立法而不再纳入,《民法总则》的基本框架结构与《民法通则》基本一致。
因此,民法总则与其说是总则,不如说是民法通则2.0。
《民法总则》和《民法通则》相比,大约有50来个条文基本相同,有50来个条文作出修改或重大调整,民法总则定位是民法典概览或者说是“小民法典”,甚至也可以叫做民事法律总体概览或民事法律指南(如法人部分、数据、虚拟财产、知识产权等部分,都需要有特别民事立法来支撑)。
尤其是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两章,不同于各国民法典的总则编。
二、基本规定(一)基本原则立法宗旨(第1条,略)1.在民法层面,将学理上的“公序良俗”概念导入,删去了社会公德和国家政策,增加了习惯作为法源(第5、第10条)。
2. 增加了“绿色原则”(第9条,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3. 参考侵权责任法立法的作法,本法与特别法之间的关系(第11条)。
(二)自然人1.胎儿利益保护(第16条)。
2.限制行为能力年龄的下降(10周岁→8周岁,第19条)。
3. 删去民法通则中“精神病人”的表述,而是采用“不能辨认”和“不能完全辨认”来描述(第21条、第22条、第24条);增加了行为能力认定制度中的“有关组织”并加以明确定义(第24条;而民法通则第19条仅限于利害关系人)。
4. 明确了监护顺序(第28条)。
5.增加了遗嘱指定监护(第29条)。
6.增加了成年意定监护(第33条)。
7.规定了监护人资格的撤销、恢复及临时监护(第36条、第38条、第31条)。
第二章民法基础知识培训课件
• 一、概念
–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 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 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P23
•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 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 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 意义: • 1.是民事立法的准则。 • 2.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 3.是法院解释法律、补充法律漏洞的基本
遗赠人黄永彬的遗赠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原则和精神,损害了社 会公德,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应属无效行为,据此,纳溪区法 院依照《民法通则》第7条的规定,驳回原告张学英的诉讼请求。
• 分析 本案属遗赠纠纷。遗赠是公民以遗嘱的方式将个人合法
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 其他人。遗赠行为成立的前提是遗嘱,而遗嘱是立遗嘱人 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的方式处分自己的财 产及其他财物。本案中遗赠人黄永彬立遗嘱时虽具完全行 为能力,遗嘱也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但遗嘱的内容却违反 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 我国《公证暂行条例》第2条规定,“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
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 实性、合法性。公证机关作为行使国家证明权的机关,应当按照 法定程序对所要证明的法律行为、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 进行认真审查。遗嘱行为属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法律行为公证的 条件就必须与《民法》上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要件相符合。 《遗嘱公证细则》第17条也规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拒 绝公证。因此,遗赠人黄永彬所订立的将其死后遗产赠与上诉人 张学英的遗嘱虽然经过公证机关办理了公证手续,但因该遗赠行 为本身违反了法律,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属无效民事行为。泸 州市纳溪区公证处所作出的(2001)泸纳证字第148号公证书依 法不能产生法律效力,法院不予采信。
民法总则解读(基本常识培训课件)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
代孕技术
2.代孕所生子女监护权纠纷
法律没有规定
代孕引发的抚养子女纠纷
3.家庭关系:代孕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
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
4.血缘关系:分娩者为母,生父
201606人民法院报上海一中院案例:男子“借腹”
产龙凤胎后离世,祖父母与儿媳争夺监护权
利益保护,由双方父母保管
儿子死亡,儿媳能否要求医院继续手术生育?
19条未成年人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年龄起算点由10周岁改为8周岁 法律限定条件下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1.纯获利益的行为 既不负担义务又不丧失权
利,而获得利益
2.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行为民通意见3条
此外,可以通过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实施 行为后经过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
中国未来民商事活动基础的法律文本
结构 1.民事主体 2.民事权利(核心) 3.民事法律行为
4.民事责任
5.诉讼时效
四大亮点
1.体现对人的关怀,强化对民事权利的保护 第9条移至第3条、胎儿利益、监护、权利专 章、时效、未成年人性侵时效 2.注重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弘扬 立法宗旨、5至8条基本原则、26条父母子女
1.危害国家公序:犯罪合同
2.危害家庭公序:断绝亲子关系合同
3.违反性道德:以姘居为条件之财产转移 问:夫妻一方给付第三者财产之法律后果? 4.射幸行为:赌博 5.违反人权和人格尊重:过分限制人身自由
之劳动合同
8条,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类型
6.限制经济自由:限制职业自由
7.违反公平竞争:招标中的围标行为
王军诉李睿抵押合同纠纷案 公报201707
民法总则讲义全
民法总那么第一章节:根本规定调整对象: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三足鼎力〕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原那么:平等、自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平等〕、诚实信息、合法〔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绿色〔节约资源保护环境〕适用:民事法律关系可适用法律,无法律可适用公序良俗。
其他法律有规定,从其定。
第二章自然人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医学证明、户籍证明〕止于死亡胎儿拟制:遗产和承受赠与时,视为有权利能力。
娩出为死体的:自始不存在权利能力娩出为活体随死亡的:作为婴儿的遗产继承行为能力:完全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含16-18以自己劳动作生活来源〕限制行为能力:8岁-18岁。
纯获利行为、经监护人同意或追认有效无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下或不能识别行为的,由其法代实施无限人的认定:利害关系人、有关组织向法院申请认定或恢复认定为无限人、完人关关组织指:居委会村委会、学校、医院、妇联、残联、老年人组织和民政部门第二节、监护父母对未成年子妇的义务:抚养、教育、保护成年子女对父母的义务:赡养、扶助、保护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
无父母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经两委会同意成年无限人的监护人: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经两委会同意的个人或组织〕遗嘱指定监护:父母可遗嘱指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可在几个有资格的人间协议,但应当尊重被监护人意见指定监护:对监护有争议的,可由两委、民政、法院指定。
指定原那么:利于被监护人临时监护:未确定监护人,两委会、有关组织或民政部门临时担任有监护资格基层两委会和民政部门具有监护资格尊重被监护人意见成年人协商确定未来监护人:有能力时,书面形式确定自己无能力时的监护人监护职责:保护和代理。
履职原那么: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那么〔除为维护利益外不得擅自处分〕监护资格撤销后果:不免除义务,且对被监护人故意犯罪的永久不可恢复资格撤销监护人资格:1、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2、怠于履行或无法履行且拒绝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危困的;3、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恢复监护人资格:确人悔改,经申请,法院可以恢复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一、宣告失踪1、条件:失联2年〔失联、战争完毕或确定的时间起算〕,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2、后果:财产代管:父母、配偶、子女或其他愿意担任代管人的人代管所欠债务和税款人代管财产中清偿变更代管人的,应当移交财产+代管执行报告财产代管职责:妥善管理+维护权益3、重新出现: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撤销失踪。
民法基础知识概述及重要原则PPT培训教案课件
代理的分类
01
02
03
法定代理
依照法律的规定而发生的 代理。
委托代理
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 而发生的代理。
指定代理
根据人民法院或有关单位 的指定而发生的代理。
代理权
• 代理权的概念:代理权是指代理人基于被代理人的授 权而享有的,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 事法律行为的权利。
代理权
代理权的来源 基于法律规定而取得。 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而取得。
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行为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没有代理权 。
行为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 事法律行为。
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06
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而 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强制性
民事责任是一种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 法律责任。
法人
法人的概念和特征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 义务的组织。法人的特征包括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 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的分类
根据法人的成立目的和业务活动范围,可以将其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 特别法人。
非法人组织
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02 03
无权代理的效力
无权代理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需要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才能对被 代理人产生法律效力。如果被代理人不予追认,则该合同对被代理人不 发生法律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表见代理的概念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为无权代理,但第三人在客观上有理由相信其有 代理权而与其实施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 制度。
民法总则培训计划
民法总则培训计划一、培训目的随着我国经济法规的逐步完善和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民事法律关系越来越复杂,民法总则作为我国民法的基础法令,对于规范民事法律关系、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发挥着重要作用。
因此,为了提高广大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法律意识,增强法律素养,培训民法总则知识显得十分必要。
培训目的是通过对民法总则的理论学习,案例分析和实操演练,使参训人员深入了解民法总则的基本原理和精神,掌握民法总则的基本条文,提高民法总则适用能力,增强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提高法律素养和自我保护能力。
二、培训对象1.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 企事业单位法律部门及管理人员;3. 律师、法务工作者;4.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代表。
三、培训内容1. 民法总则的基本原理和精神;2. 民法总则的基本条文解读;3. 民法总则在实际应用中的案例分析;4. 民法总则的适用范围和注意事项;5. 民法总则的实操演练和模拟案例训练。
四、培训形式1. 理论讲授:由资深法学专家主讲,讲解民法总则的基本原理和精神,解读民法总则的基本条文,深入浅出地介绍民法总则的适用范围和注意事项。
2. 案例分析:结合实际案例,进行民法总则的问题分析和解决思路探讨,使参训人员能够将理论知识与实际案例相结合,更好地理解民法总则的适用规则和原则。
3. 实操演练:设置多种模拟案例,由培训人员自行分组进行实操演练,通过讨论和交流,加深对民法总则的理解和掌握,提高实际应用能力。
五、培训时间本次培训计划为期5天,每天8个小时,包括理论讲授、案例分析和实操演练。
六、培训地点培训地点设在国家法学研究院,具体场地安排将在培训前通知。
七、培训要求1. 参训人员需具备一定的法律基础知识,了解法律基本概念和相关法律知识,有从事法律工作或相关岗位工作经验者优先。
2. 参训人员需认真学习,积极参与讨论和交流,配合培训教师完成培训内容。
3. 参训人员需按时出席培训,不得擅自旷课,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请假。
民法总则基本常识培训课件
• 李莉诉至法院,要求保护腹中胎儿的合法权益。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三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 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第一百三十四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 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指向外部表明意欲发生一定私法上法律效果的意思的行为。
意思存于内心,是不能发生法律效果的。当事人要使自己的内心意思产生 法律效果,就必须将意思表现于外部,即将意思发表。发表则须借助语言、 文字或者表意的形体语汇。
民法总则基本常识培训课件
讲师:查和日玛(蒙古语中的马兰花)
毕业于被誉为法学界的黄埔军校的“西南政法大学”法学专业, 曾在检察院、企业法务部任职。
现就职于霍林河公共实训管理服务中心创业服务部。
培训范围涵盖:国家人社部SIYB创业培训、法律、职业道德、 职业素养、哲学、母婴护理、学前教育等领域,可双语授课。
Part 03
自然人
• LOREM IPSUM DOLOR
疑问二:什么是自然人?
自然人的概念
自然人是在自然条件下诞生的人,自然人与法人都是民事主体。 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 (相对的概念)
案例2:
• 王华是位汽车驾驶员,家庭经济状况较好。王华生育三个儿 子,其妻早年去世。2005年5月,王华的第三个儿子因车祸死亡, 此时,其妻子李莉已怀孕3个月。
民事权利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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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02
民法基本规定
LOREM IPSUM DOLOR
民法基本规定
立法意义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 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 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调整对象与范围
• 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 关系。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案例2:
•
王华是位汽车驾驶员,家庭经济状况较好。王华生育三个儿子,其妻早年去世。2005
年5月,王华的第三个儿子因车祸死亡,此时,其妻子李莉已怀孕3个月。
•
同年10月,王华突然发病死亡,安葬完毕之后,其长子与次子将王华遗留的11万元的
现金和一栋价值16万元的楼房进行了分割。李莉得知后,遂向两位哥哥提出异议,认为腹
权利保护
•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 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法律地位
• 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基本原则
•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 止民事法律关系。 •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 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案例1:
家住广西的欧先生与妻子陈女士结婚多年育有两女,因感情不和长期分居,分居期 间和雷女士以夫妻名义同居,并且在生前立遗嘱将房产归雷女士宜人继承。欧先生因 病去世后,雷女士便凭该遗嘱诉至法院,要求继承房产。
但是在庭审中,陈女士提出,房产是他们夫妻婚内共同财产,与雷女士无关。而雷 女士与欧先生长期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是违背社会道德的,也已涉嫌重婚罪,她保留 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权利。关于房产的份额,陈女士强调,该房产她享有50%的份额,欧 先生所有部分应由她和女儿继承,与雷女士无关。
问题:雷女士能否继承欧先生的遗产?
• 法院判决: • 遗嘱虽系欧先生的真实意思表示,但违反了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德,破
坏了公共秩序,应属无效。 *婚内财产不是想送就能送
• 夫妻之间忠实义务是最基本的义务,配偶将夫妻共同财产擅赠情人的,无论是婚内赠予,还 是立遗嘱由情人继承,在法律上都将归于无效。如此,自然是最大限制保护了无过错配偶的 权益,同时也警示“小三”们可能会赔了夫人又折兵。
后立即表示反对,要求王林退还电视机,王林称这台电视机是贾明主动卖给他的,且有方园在场
作证,因而拒绝退还电视机,双方协商无果,贾建国遂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贾明与王林签的
买卖协议无效,并要求王林退还电视机。
问题:贾明卖电视,签协议的行为是否有效?
监护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海报,非常想看,但二人根本就买不起门票,在回家途中,贾明瞥见一个体户王林的废品回收站,
然后贾明要方园帮他把家里的一台旧彩色电视机(原价3000元)搬来买掉。随后,两人就搬来旧
电视机到王林的废品回收站去卖,王林便以50元的价格买下,为避免贾明事后反悔,王林还要求
贾明在买卖协议上签字,并要方园作为证人签了字,数日后,贾明的父母从老家返还,得知此事
民法总则基本常识
霍林河公共实训管理服务中心
讲师:查和日玛(蒙古语中的马兰花)
毕业于被誉为法学界的黄埔军校的“西南政法大学”法学专业, 曾在检察院、企业法务部任职。
现就职于霍林河公共实训管理服务中心创业服务部。
培训范围涵盖:国家人社部SIYB创业培训、法律、职业道德、 职业素养、哲学、母婴护理、学前教育等领域,可双语授课。
CONTENTS
我国民法发展历史沿革 民法基本规定 自然人
目录
民事权利及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责任 课程小结
教学目标
1. 了解我国民事法律发展概况。 2. 使学员掌握基本的民法知识。 3. 使学员建立起民事法律意识。
Part 01
我国民法历史发展历史沿革
LOREM IPSUM DOLOR
民法的概念
中胎儿应分得一份遗产。为此,两位哥哥反对,认为弟弟已去世,李莉腹中胎儿不具有继
承权。
•
李莉诉至法院,要求保护腹中胎儿的合法权益。
问题:李莉腹中的胎儿有没有继承权?
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指民事主体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参加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 承担民事义务的地位和资格。(根据自然人认识问题和判断问题的能力,将自 然人分为三个阶段。划分的标准,一是年龄;一是精神智力状态。)
规定和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 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称之为民 法。
民法为万民社会有序而行之根。
民法内容
中华人民共 和国政治协 商会议共同
纲领
1949
发展历程
中华人民共 和国宪法
1987
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通
则
1பைடு நூலகம்54
2017
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总
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 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17 年10月1日起施行。
0
8
16
18岁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律规定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以自己的劳动为主要生
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案例3:
•
2005年3月,贾建国因父亲病逝,携妻子赶回外地,留其时年15周岁的儿子贾明一人在家。一
天,贾明与同为15周岁的同学方园一同逛街,看到一影院贴着香港一歌星将于次日到该市演出的
Part 03
自然人
LOREM IPSUM DOLOR
自然人的概念
自然人是在自然条件下诞生的人,自然人与法人都是民事主体。 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 (相对的概念)
民事权利能力
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 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四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 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