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商事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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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商事组织法
1. 依照我国公司法,下列权利不属于股东权的是( C )
A.表决权
B.查阅权
C.抽回出资
D.分取红利
2.甲、乙、丙三人出资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现丙与丁达成协议,将其在该公司拥有的全部股份作价20万元转让给丁。对此,甲、乙均表示同意转让,但均愿以20万元购买。则丙所持股份应( D )
A.全部卖给甲
B.全部卖给乙
C.全部卖给丁
D.由甲乙按持股比例取得
3.依照我国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关是( C )
A.董事会
B.监事会
C.股东会
D.工会
4. 下列商事主体,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是( A )
A.个人独资企业
B.有限责任公司
C.股份有限公司
D.一人公司
5.甲、乙、丙拟共同投资10万元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我国公司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BC )
A.甲、乙、丙的实物出资合计不得超过人民币7万元
B.甲、乙、丙的现金出资合计不得低于人民币3万元
C.甲、乙、丙首次出资合计不得低于人民币2万元
D.甲、乙、丙首次出资合计不得低于人民币3万元
E.甲、乙、丙既可用现金出资,也可用非专利技术出资
6.依商法原理,无限责任公司与合伙企业相比其共同点是(C)
A.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
B.设立有最低资本额的要求
C.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D.能对外募集资本
7.母公司
根据公司在控制与被控制关系中所处地位的不同,可以划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实际控制其他公司的公司是母公司。
8.有限合伙
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的合伙,前者对合伙的债务负无限责任,而后者则只负有限责任即仅以出资为限。
9.揭开公司面纱
是指在某些情形下,为保护公司之债权人,法院可揭开公司之面
纱,否定股东与公司分别独立之人格,令股东直接负责清偿公司债务。
10.可转换公司债
见课本69页。
11.简述合伙的主要特征。
(1)合伙是基于合伙合同产生的。合伙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合同关系,他们通过签订合同来确定各自在合伙中的权利和义务。
(2)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人共同出资是合伙人进行共同经营的物质条件。
(3)合伙人共同经营。除非合伙合同有特别规定限制某个或某些合伙人参与经营,每个合伙人均有平等地参与合伙经营管理的权利。
(4)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
(5)合伙人与合伙企业的关系密切。合伙企业是合伙人的联合,如果有合伙人死亡、退出或破产,都将导致合伙企业的解散。
12.简述公司资本三原则。
见课本49-50页。
13.比较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异同。
相同点:(1)都是企业法人,都具有独立人格;(2)公司股东承担有限责任;(3)都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组织结构。
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性质不同。股份有限公司是开放型公司,而有限责任公司则是封闭型公司。(2)规模不同。股份有限公司通常是大型企业,而有限责任公司则一般是中小型企业。(3)筹集资本的方式不同。股份有限公司是通过发行股票而经营的,而有限责任公司则是通过股东认购出资而经营的——股份与出资是不一样的。(4)股东人数不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一般比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要多。(5)组织结构不同。在有些国家,股份有限公司都设有董事会或监察人会,而在有限责任公司则简单得多,只有董事与监察人,一般都是一人。(6)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程度不同。股份有限公司的所有权与经营权是完全分离的,合二为一的可能性很小,但是在有限责任公司,二者分离的可能性很小,合而为一的可能性则比较大。
14.试分析公司债与股份的区别。
见课本67-68页。
15.简述中小股东保护的制度。
见课本60-62页。
16.董事、监事和高管的义务与责任。
见课本78页。
17.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股本总数为3000万股,全部为有表决权股。其中甲持有1500万股,乙持有500万股,丙持有1000万股。2006年8月4日乙提议召开公司临时股东大会,讨论公司增资方案。公司董事会于2006年8月5日向全体股东发出会议通知,要求全体股东于2006年8月15日前往公司所在地参加会议。甲因为不同意乙的提议而未出席会议。此次股东会上乙、丙同意增资方案,方案获得通过。请回答下列问题:
(1)乙是否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为什么?
(1)乙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根据我国《公司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乙持有有表决权股500万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因此有权提议。
(2)公司通知全体股东参加股东会的方式是否正确?为什么?
(2)不正确。根据我国《公司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3)增资方案的表决程序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
(3)不符合。根据我国《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乙、丙持股1500万股,仅为二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所以通过增资方案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