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保障论香港基本法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法治
基本法知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体系和自治原则
基本法知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体系和自治原则香港特别行政区(下称香港)是中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具有一国两制的特殊地位。
根据香港的基本法,香港享有高度自治权,拥有独立的法律体系和立法权。
本文将介绍香港的法律体系和自治原则,旨在加深对香港特别地位和法律体系的理解。
一、法律体系香港的法律体系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又具有自己的特色和独立性。
根据基本法,香港的法律体系包括普通法、习惯法和基本法。
它的核心原则是保护人权、维护法治,以及维护自由和独立的司法体系。
1. 普通法香港的普通法是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建立的,包括英国的法律制度、判例法以及有关导则与原则。
普通法确保了香港的法律体系与国际接轨,维护了法律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 习惯法习惯法是香港法律体系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在某些领域,习惯法成为了香港的法律依据,特别是在商业和贸易方面。
习惯法基于长期的实践和惯例,确保了香港的商业环境和交易定制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3. 基本法基本法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核心法律文书,也是香港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确保了香港享有高度自治权,并规定了香港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
基本法是香港法律体系的最高法律法规,对其他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约束力。
二、自治原则香港的高度自治权是一国两制的核心要素之一。
根据基本法,香港在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司法以及其他事务上享有高度自主权,具有自己的行政、立法和司法机构。
1. 行政自治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行政权力,拥有自己的政府机构。
行政长官是香港的行政首长,负责领导香港政府,实施香港的行政管理。
香港的行政机构由行政长官和各个政府部门组成,负责管理和实施政府政策,保障香港的日常运行。
2. 立法自治香港特别行政区设有立法机构——立法会。
立法会由直选和间接选举产生。
立法会负责通过法律、批准政府预算以及监督政府行为。
香港的立法体系确保了民主、透明和负责任的立法过程,使得香港市民的权益得到保护。
3. 司法自治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体系独立运作,拥有自己的司法权力。
根据《香港基本法》,谈谈中央对香港“全面管治权”的含义
根据《香港基本法》,谈谈中央对香港“全面管治权”的含义:2014年6月国务院颁布的《“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践》白皮书白皮书》指出:“中央拥有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全面管治权,既包括中央直接行使的权力,也包括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实行高度自治。
对于香港特别行政的高度自治权,中央具有监督权力。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必须把维护中央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全面管治权和保障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有机结合起来,确保‘一国两制’方针不会变、不动摇,确保‘一国两制’实践不变形、不走样。
”全面管治权受到“一国两制”与基本法框架的约束,是法定管治权,不是无任何约束的任意管治权。
在既定法律框架下,全面管治权主要包括中央直接管治权、中央对特区的授权及授权调整权以及对特区高度自治权的全面监督权。
对于自治权范围内的事项,中央不会直接越位干预,而是支持特区政府依法施政并加以宪制性监督甚至问责。
中央对港澳的“全面管治权”是“中国对香港主权”的应有之义,与特区政府的“高度自治权”并不矛盾。
中央的“全面管治权”与特区的“高度自治权”是有机结合,这样既是要确保中国对港澳主权的落实以确保国家利益,也是要确保港澳的优势以确保港澳繁荣稳定,从而确保“一国两制”得到很好的落实。
将全面管治权与高度自治权有机结合,就是要将基本法上的中央直接管治权与全面监督权逐项加以检索和制度化、程序化,完善与基本法实施相关的一系列制度机制,确保“一国”不只是抽象遥远的主权象征,也是具体化、接地气、可感的实在治权。
这种结合过程是符合基本法秩序及可兼容于香港法治的,因而不会破坏香港的高度自治,也不会损及香港居民的权利和自由。
这一调整是回溯“一国两制”的初衷初心与完整意涵,是国家权力的充实与就位,是国家承担“一国两制”最终责任人宪制责任的积极体现。
中央对港澳特区的全面管制权是港澳回归祖国本身的必然要求,有助于香港特区诸多难题和社会矛盾的化解。
这是“一国两制”实践中的一体两面,绝不可片面强调港澳特区高度自治权而忽略中央对港澳特区的全面管制权,这也是过去几十年里我们港澳特区治理方面总结出来的宝贵经验。
香港回归后如何确保香港的高度自治权
香港回归后如何确保香港的高度自治权香港回归祖国以来,“一国两制”方针得到了成功实践,香港在保持繁荣稳定的同时,高度自治权也得到了有效的保障。
要确保香港的高度自治权,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
首先,法律制度的保障是关键。
基本法作为香港的宪制性法律,明确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
基本法清晰地界定了中央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权力关系,为香港的高度自治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中央政府严格按照基本法办事,不干预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事务,充分尊重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享有的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在行政管理方面,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依照基本法的规定,自主管理香港的经济、社会等事务。
例如,在财政政策上,香港可以根据自身的经济状况制定独立的财政预算,自主决定税收政策和公共开支的分配。
在社会管理方面,香港能够制定和实施符合本地实际情况的教育、医疗、住房等政策,以满足香港市民的需求。
立法权的保障也是确保高度自治权的重要环节。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作为香港的立法机关,有权制定和修改本地法律。
立法会的议员们通过广泛的讨论和表决,制定出符合香港社会发展和市民利益的法律。
同时,立法会还对政府的施政进行监督,确保政府的决策符合香港的整体利益和市民的期望。
司法独立是香港高度自治的重要体现。
香港特别行政区拥有独立的司法体系和终审权,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依据香港的法律和普通法原则进行裁判。
司法独立保障了法律的公正实施,维护了香港的法治秩序。
在经济领域,香港保持着高度的自由和开放。
香港可以自主制定贸易政策,与世界各国和地区开展经济合作。
香港的金融市场也享有高度的自治权,能够自主制定金融监管政策,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繁荣。
此外,香港在文化、教育、体育等领域也充分展现了高度自治。
香港可以自主发展本地的文化产业,保护和传承独特的文化遗产。
在教育方面,香港可以根据自身的需求制定教育政策和课程设置,培养适应香港社会发展的人才。
对香港基本法的认识
对香港基本法的认识
香港基本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达成的一项
协议,旨在保护香港的治理制度和法律体系,同时确保香港享有高度
自治的地位。
香港基本法于1990年4月4日公布,该法规定了香港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等各个领域的基本规则,其中包括:
1.香港的宪制地位:香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别行政区,享有
高度自治权。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官员和立法委员由香港推举产生,中
央政府只对防务、外交和其他极少数事务负责。
2.基本权利和自由:香港居民在法律保护下享有言论、新闻、集会、结社、宗教和游行等权利和自由。
这些权利和自由在香港上一级
政府即全国人大的颁布制定的任何法律中保障。
3.香港的司法独立:香港的司法机构独立于行政机构的干预,维
护公正和法律制裁依据事实、法律和证据,以保障香港的公正与公平。
4.经济制度:香港的经济制度符合市场经济的原则,政府只应干预经济管制的范围和界限,保持市场环境。
5.教育和文化:香港的教育和文化独立于行政机构,保护香港文明的多元化和创新力。
总的来说,香港基本法是保证香港高度自治的重要法律框架,它具有长远意义,不仅对香港的本身意义重大,也对中国大陆的政治发展和制度建设有着重要影响。
香港基本法23条内容(一)
香港基本法23条内容(一)香港基本法23条内容简介•香港基本法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基石,确保香港在特别行政区内享有高度自治权利。
•《基本法》中的第23条是香港特别行政区需要立法的责任。
第23条的内容1.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维护国家安全。
2.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对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中央人民政府、破坏国家统一和颠覆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行为负刑事责任。
3.香港特别行政区经济、金融、贸易、货币、邮政、交通、社会保障等各项事务,均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机构自行处理。
4.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维持自己的财政收入,根据需要使用中国人民币,并保持银行体系的稳健。
5.香港特别行政区保持自己的独立司法权,审判权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独立司法机构。
6.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签订和履行国际协议,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有关协议同由香港特别行政区代表参与订立。
7.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需要,中央人民政府可以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协商加以解释。
重要性与争议•第23条确保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特殊地位和高度自治权利,体现了一国两制的原则。
•实施第23条的目的是维护国家安全、保持香港的稳定与繁荣。
•有人认为第23条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自由和言论自由,引发了争议。
•随着近年来涉及国家安全的事件增多,第23条也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总结•第23条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一项重要法律条款,确保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利与国家安全的维护。
•这一条款在保障香港独立司法权、自主经济政策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该条款也引发了一些争议,关注的焦点主要是如何平衡国家安全和香港居民的权益。
基本法23条是什么内容
基本法23条是什么内容基本法23条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第二章中的一部分,涉及香港的立法机构和行政机构的组成和运作。
这些条款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法基础,规定了香港的政治制度和运作方式。
下面将对基本法23条的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基本法第23条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构,即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组成和运作。
立法会由直选议席、功能界别议席、行政长官任命的议员和由专门产生的区议员组成。
其中,直选议席由普选产生,功能界别议席由各个功能界别的代表产生,区议员由各区的选民产生。
这样的组成方式保证了不同阶层和利益的代表都能在立法会中有所表达,有利于香港社会的多元化和民主化。
其次,基本法第23条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构,即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组成和运作。
政府由行政长官、行政会议、行政部门和其他机构组成。
行政长官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选举产生,行政会议由行政长官、行政司、司法、律政和财政事务司组成。
行政长官负责领导政府的工作,行政会议负责协助行政长官处理政府事务。
行政部门和其他机构负责执行政府的政策和法律,保障香港的稳定和繁荣。
再次,基本法第23条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构,即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院和其他司法机构的组成和运作。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构独立于行政机构和立法机构,保障司法的独立和公正。
法院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官组成,负责审理和裁决各种案件,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稳定。
其他司法机构负责执行法院的判决和裁决,保障法律的实施和执行。
最后,基本法第23条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法地位和法律地位,即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法地位和法律地位的确定和保障。
基本法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法基础,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保障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自治和法治。
其他法律必须符合基本法的规定,保障公民的权利和社会的稳定。
综上所述,基本法23条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法基础,涉及香港的立法机构和行政机构的组成和运作,司法机构的独立和公正,宪法地位和法律地位的确定和保障。
对香港基本法的认识
对香港基本法的认识
香港基本法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宪制文件,其目的是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对香港的治理原则和权力界限,其内容也主要由中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
基本法适用于香港的社会活动,在香港及其人民生活中享有高度的地位,其中的条例也被认为是一部有效的法律,并被认真执行。
香港基本法具有明确的原则和精神,以保证特别行政区在履行其在一国两制下的责任方面担负责任。
其原则在于保障香港人民享有自由,并有权按照法律行使其自由权利。
基本法还特别强调了特别行政区的独立性,以及特别行政区必须遵守的义务。
同时,基本法还赋予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本地行政。
基本法也明确了自治权的界限,即自治权实行于法律背景之下,而大多数法律均由中央政府制定,特别行政区只有在某些问题上才具有自治权,其他事项仍需要中央政府批准才能进行。
此外,香港基本法也为基础架构上的台阶确立了规则,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发展和建设环境,使香港特区形成了一个有益的系统。
基本法还对香港的政治体制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强调民主、法治、和平共处等国内政治和社会秩序,应该形成共同的政治文明精神,保护香港市民的各项基本权利。
总而言之,香港基本法不仅确保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优势和独特性,而且确定了一系列的秩序,为香港的繁荣与发展提供了稳定的根基。
基本法104条
基本法104条基本法104条是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条款,旨在确保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回归中国后维持其高度自治的地位。
本文将介绍基本法104条的背景、内容和影响。
背景基本法是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法,于1990年制定,并于1997年生效。
基本法确立了香港特别行政区保持高度自治和保护香港的独特法律制度的原则,同时也规定了与中国内地合作的范围和方式。
内容基本法104条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领土和国际事务上的主要职权。
根据该条款,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有权在港区行使其管辖范围内的外交事务、与外国建立关系、派遣代表参与国际组织等权限。
具体而言,基本法104条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事项:1. 外交事务: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可以自行处理有关外交事务的事宜,包括签订、履行和终止有关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国际协定。
2. 国际组织: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有权参与国际组织工作,例如与世界贸易组织、亚太经合组织等国际组织的联系和合作。
3. 对外关系: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可以与外国和国际组织建立并维持关系,包括与其他地方行政机关和经济组织签署协定。
4. 领事事务: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可以自行处理有关领事事务的事项,包括颁发旅行证件、提供领事保护等。
影响基本法104条的确立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发展和国际影响力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首先,基本法104条明确了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外交事务和国际组织方面的权力,使其能够更加自主地参与国际合作和与外国进行交流。
其次,基本法104条保障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和独立主权,使其在国际社会中被普遍认可和尊重。
这有助于维护香港的法治和经济稳定,吸引外资和拓展国际合作。
最后,基本法104条的确立也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提供了更广泛的政策空间,使其能够更好地应对国际形势变化和地区发展需求,保持香港的竞争力和独特性。
然而,基本法104条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制约。
由于涉及到涉外事务和国际权益,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行使104条规定的权力时需要与中央政府保持密切沟通与协调。
基本法礼赞
基本法礼赞基本法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一部基本法律文件,也是香港实现“一国两制”、保持稳定、繁荣发展的重要基石。
作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基础和最高法律准则,基本法在维护香港的法治和社会稳定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
以下将从不同方面探讨基本法的重要性以及对香港的贡献。
基本法保障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
基本法确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立法和独立司法权,并保障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一国两制制度。
这一制度的建立,确保了香港的自主权和独立性,也使香港能够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保持高度的稳定和繁荣。
基本法保护了香港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基本法明确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的人权和基本自由,包括言论、新闻、出版、结社、宗教和思想自由等。
通过这些条款的保障,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在政治、社会和经济活动中拥有了更多的自由和权益。
基本法也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组织结构和运作方式。
基本法确立了行政长官制度及特首选举办法,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府组织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依据和规范。
这些规定保证了香港的政府能够高效地管理和推进社会发展,并确保了香港的正常运行。
基本法还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内地的交流与合作,促进了两地的发展。
基本法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内地在经济、科技、教育、文化和社会事务方面有合作的机制和协议。
通过这些合作,香港特别行政区能够借力发展,助力两地共同繁荣。
基本法还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提供了明确的框架和指导。
基本法确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系统,包括特别行政区的普通法体系、立法机构的组成和运行以及独立司法机构的权力和职责等。
这些规定确保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治环境和公正司法体系的建设。
总的来说,基本法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基础和最高法律准则,为香港的发展和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
基本法的确立和实施,既保障了香港的高度自治和一国两制制度,也保护了香港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基本法的存在和执行,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府治理提供了指导和限制,并促进了香港与内地的交流与合作。
基本法演讲稿
基本法演讲稿
尊敬的评委、亲爱的听众们:
大家好!我是来自XX学校的XX,今天非常荣幸站在这里演讲。
我演讲的主题是《基本法》,我将从三个方面展开谈谈我的观点。
第一,什么是基本法?基本法是特别行政区的最高法律,是香港保持繁荣稳定的重要法制基础。
基本法确立了香港的特殊地位,保障了香港居民的权利和自由。
基本法的实施,为香港在“一国两制”下保持了长期繁荣稳定提供了坚实保障。
第二,基本法的重要性。
基本法作为香港的宪法,充分体现了法治原则,赋予了香港高度自治的特权和维护自身利益的权力。
它确保了香港的法治和自由,维护了香港居民的权益。
基本法是香港与内地之间联系的纽带,保证了香港在“一国两制”下发展的独特道路。
第三,基本法的实施与维护。
我们每个香港居民都应该了解基本法的内容,并且自觉遵守、履行基本法。
同时,我们也应该积极参与到维护基本法的行动中,为香港的繁荣稳定贡献自己的力量。
政府和教育机构也应该加强对基本法的宣传和教育,让更多人了解基本法的重要性和内容。
总结一下,基本法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繁荣稳定的法律基础,保障了香港居民的权利和自由。
我们每个人都应该了解基本法,自觉遵守、履行基本法,并积极参与到维护基本法的行动中。
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维护香港的法治和繁荣稳定。
谢谢大家!。
基本法23条的理解
基本法23条的理解导语:理解基本法23条的背景和重要性基本法23条是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中的一条规定,涉及到国家安全的立法问题。
在香港回归祖国的过程中,基本法23条的立法成为了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议题。
全面理解和把握基本法23条,对于我们深入认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和法律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基本法23条的内容概述根据基本法23条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国家政权等行为。
这一条规定旨在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确保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长期繁荣稳定。
基本法23条的立法过程和意义在香港回归祖国之前,基本法23条的立法工作就已经展开。
经过多轮咨询和讨论,草案于1997年提交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审议。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该法案在立法会审议过程中遭到部分议员的反对,最终未能顺利立法。
基本法23条的立法工作也因此陷入停滞。
基本法23条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基本法23条作为我国宪法体系的一部分,具有较高的法律地位。
它不仅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也为我国其他地区的国家安全立法提供了借鉴。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宪法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而基本法23条则是宪法精神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具体体现。
基本法23条在实际运用中的案例分析自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来,基本法23条在实际运用中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涉及国家安全犯罪的打击和处理;二是对境外势力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事务的抵制;三是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内部颠覆性力量的遏制。
这些案例表明,基本法23条在维护国家安全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基本法23条对我国社会和政治的影响基本法23条的实施,对于维护我国国家安全、巩固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它也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长治久安提供了有力保障。
全面理解和把握基本法23条,有助于增强全体人民的法治观念和法律素养,推动我国社会和政治的稳定发展。
结论:全面理解和把握基本法23条,提升法律素养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基本法23条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香港回归的法律框架
香港回归的法律框架1997年7月1日,香港回归祖国,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别行政区。
这一历史性时刻标志着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成立,也为香港的法律体系带来了一系列的变化和调整。
在回归后的法律框架中,涵盖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香港法律体系以及中央政府在香港的授权和监督等方面。
本文将围绕香港回归的法律框架展开论述。
一、香港基本法的确立与保障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框架基石是香港基本法。
香港基本法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内容详细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制度、行政体制、法律体系以及基本权利和自由等方面的具体安排。
基本法确立了“一国两制”原则,即在国家层面坚持中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同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层面保持香港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法治体系。
香港基本法明确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保障了香港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二、香港法律体系的保持与发展香港回归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体系保持了相对的独立性和独特性。
香港法律体系主要由普通法和习惯法组成,与中国大陆的大陆法系不同。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院依然继承和保留了英国司法体系的特点和传统,继续采用英文和普通法审判程序。
香港法律体系的保持与发展,为香港的法治建设和司法独立提供了坚实基础。
三、中央政府的授权与监督机制根据香港基本法,中央政府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具有特定的授权和监督权。
中央政府授权特别行政区行使的事务包括外交、国防等与国家安全和主权密切相关的领域。
中央政府还通过中央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保持密切联系,履行对特别行政区的监督职责。
这一授权与监督机制的确立,既体现了中央政府对特别行政区的关心和支持,也有利于维护国家的统一和稳定。
四、香港回归后的法律挑战与发展回归后的香港特别行政区面临着许多法律挑战与发展。
其中最引人关注的是近年来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发展相关的法律争议。
引发争议的事件包括“占中”运动、普选制度改革等。
回归日纪实回顾香港回归后的体制和民主进程
回归日纪实回顾香港回归后的体制和民主进程1997年7月1日,香港归还给了中国,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别行政区。
这一历史性事件标志着香港回归到了祖国的怀抱。
自此以后,香港实行了“一国两制”政策,保留了独特的社会体制和法律制度,并保障了香港居民的权利和自由。
本文将回顾香港回归后的体制和民主进程。
一、香港回归后的体制1. 特别行政区制度:香港回归后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和法律地位。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普选产生,负责管理香港事务,但国家的安全权属于中央政府。
2. 法治原则:香港保持了独立的司法系统和对法治的坚定信仰。
香港的法律体系仍然基于英国的普通法,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有所不同。
香港的法院独立运作,审理案件时保持独立和中立的立场。
3. 基本法保障:香港实行了基本法,作为香港回归后的宪法。
基本法确保了香港的高度自治和权利保障,包括言论自由、新闻自由、和平集会自由等。
这些权利和自由的保障使香港成为一个自由和开放的社会。
二、香港回归后的民主进程1. 选举机制:根据基本法的规定,香港居民有权享受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香港举行定期选举,包括行政长官选举和立法会选举。
行政长官的选举是间接普选产生的,而立法会的成员则由直选和功能界别选举产生。
2. 公民参与:香港回归后,民众对政治事务的参与明显增加。
各种政治团体和社会组织在香港活跃,并通过不同形式的抗议、示威和集会来表达意见和诉求。
这种广泛的参与形成了香港政治的多元性。
3. 民主发展:回归后的香港逐步推进了民主进程。
在实践中,香港民主制度的发展面临一些挑战和争议,如选举制度不完全符合普选原则,部分政治力量对立法会的议席分配存在争议等。
然而,香港社会对民主的追求不断推动着进一步的改革和探索。
总结起来,香港回归后保留了独特的社会体制和法律制度,并实行了高度自治的特别行政区制度。
基于法治原则和保障的权利,香港成为一个自由和开放的社会。
民主进程在香港得到推进,但也面临一些挑战。
香港回归香港自治权的保障与发展
香港回归香港自治权的保障与发展自1997年香港回归祖国怀抱以来,香港特别行政区在“一国两制”原则下享有高度自治权。
这一原则确保了香港的法律体系、经济制度以及社会体制的延续和独立。
本文将探讨香港回归后的自治权保障以及在这一保障下取得的发展。
首先,要确保香港的自治权,必须有一套完善的法律框架来保障其高度自治。
在回归后的《基本法》中,明确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基本制度和实践,并承诺保障香港的法治和高度自治。
《基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保障了香港在行政、立法和司法方面的自主权。
此外,香港独立的司法系统以及法院的独立运作也是保障自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维持独立的司法权力,香港能够有效处理法律纠纷,并保障市民的权益。
除了法律保障,香港的经济繁荣也是自治权保障的关键。
作为全球金融中心之一,香港享有高度自由和开放的市场经济,这也是其自治的重要基础。
香港特别行政区保持着一个低税收和简单的税收制度,这吸引了大量的国内外企业在香港设立分支机构。
此外,香港积极发展金融业和创新科技等高附加值产业,为自治权的保障提供了经济支撑。
在高度自治权的保障下,香港的社会制度也得以维持和发展。
香港特别行政区保护和尊重市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包括言论自由、新闻自由以及和平示威的权利。
民主制度也在香港得到逐步发展,例如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立法机构的选举。
这些措施有助于确保香港市民对于公共事务的参与和决策。
值得一提的是,香港自治权的保障不仅仅是内部的事务,还需要得到中央政府的支持和协调。
中央政府通过一系列政策措施和支持,确保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得以落实。
例如,中央政府支持香港发展成为国际金融、航运和贸易中心,并为香港提供了许多特殊政策和支持措施。
总结而言,香港回归后在“一国两制”原则下拥有高度自治权的保障。
通过完善的法律框架、独立的司法体系以及开放自由的经济制度,香港得以保持独立、自主和繁荣的特色。
加上中央政府的支持和协调,香港特别行政区在高度自治权的保障下迎来了持续发展的机遇与挑战。
基本法与中国法制建设的关系
基本法与中国法制建设的关系近年来,中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法制建设已经成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一环。
而在中国法制建设过程中,特别是香港的基本法在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探讨基本法与中国法制建设的关系,并分析其对中国法制建设的影响。
一、基本法的意义和作用基本法是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法,也是一部独立的法律体系。
基本法的制定和实施是中国政府根据“一国两制”方针的具体体现,旨在保持香港的高度自治,并确保香港的法治体系稳定运行。
基本法作为一部宪法,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社会制度以及权利和自由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为香港的法治提供了法律基础和保障。
二、基本法对中国法制建设的影响1. 搭建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治平台基本法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治建设提供了基本框架和法律体系,搭建了一个稳定和可靠的法治平台。
这为香港的法治建设提供了依据和保障,促进了香港社会的稳定和繁荣。
2. 推动了中国法治建设的进一步发展基本法的实施为中国法制建设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和启示。
香港特别行政区在法治建设方面有着较强的传承性,而中国法治建设在吸纳借鉴香港经验的同时,也在不断推动自身不断发展和完善。
基本法的制定和实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中国法治建设的进一步发展。
3. 促进了香港与中国法治体系的融合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但必须遵守国家宪法和基本法,与中国法治体系相一致。
这种融合促进了香港与中国法治的互动和协作,有利于实现香港与中国法制的无缝对接和共同发展。
三、基本法与中国法制建设互动的启示1. 尊重和保障国家宪法的权威地位基本法作为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法,明确规定了国家宪法对香港的适用。
这一点提醒我们,在中国法制建设中,应尊重和保障国家宪法的权威地位,使其在整个法制建设中起到决定性的作用,为法治的完善提供基础。
2. 拥抱开放合作,借鉴各地法治经验基本法的实施为中国法制建设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启示。
香港司法制度
香港司法制度香港的司法制度,是由香港基本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所确立和运作的。
香港的司法制度与英国的共同法制度有着深厚的渊源,但在香港回归中国后有所修改和调整。
香港的司法独立是其司法制度的核心特点之一。
根据香港基本法,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院享有相对独立的地位,其独立性不受任何干预。
法院只受法律的约束,行使审判权。
这意味着香港的法院能够对政府和立法机构采取独立的立场,保证司法公正和权益保护。
香港的司法制度依法治国原则也是其重要特点之一。
香港司法制度的运行以香港的法律为基础,根据这些法律,法院可以对各类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
法律的法治性保证了司法制度的公正性和透明性。
香港的司法制度包含了多个法院,包括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区域法院等级别。
终审法院担负着最高法律审判职责,主要审理最高法院判决上诉,是香港司法制度的最高权力机构。
高等法院则负责审理一般重大案件,而区域法院负责审理较为轻微的刑事和民事案件。
香港的司法制度还采取了多元审判机制。
除了香港本土法官外,香港的法院还接纳非本地法官或外籍非永久居民担任法官。
这种多元审判机制确保了司法制度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此外,香港的司法制度还设有公诉机构和非常委员会等机构。
公诉机构负责进行刑事追诉,而非常委员会则是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而设立的机构。
这些机构的存在和作用为香港司法制度提供了有效的支持和保障。
总的来说,香港的司法制度以司法独立、依法治国和多元审判机制为特点,保证了司法的公正和权益的保护。
然而,近年来香港的司法制度遭受了一些挑战和争议,包括政治干预和与中国法律的冲突等问题,这使得香港的司法制度面临着一定的考验。
保护司法独立和维护司法公正的努力仍然是香港司法制度发展的重要任务。
基本法23条的理解
基本法23条的理解基本法第23条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居民享有言论、新闻、出版的自由权利。
该条款在保障香港居民的自由表达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在香港的法治和民主价值观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言论自由是一个健康社会不可或缺的基石。
基本法第23条确保了香港居民有权利自由表达自己的观点、意见和观念,无论是通过口头还是书面形式,无论是透过媒体还是社交平台。
这种广泛的表达自由为建设一个繁荣和开放的社会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作为亚洲金融中心,香港以其言论自由而闻名。
在香港,人们可以自由地批评政府、发布新闻报道和参与公共讨论,而不必担心政治干预或审查。
这种自由氛围不仅有助于保护公民的权益,还有助于推动社会进步和创新。
然而,言论自由并非无条件的。
基本法第23条也规定了对言论自由的限制。
这些限制包括保护国家安全、公共秩序、社会道德和他人的名誉权等。
这种限制是合理和必要的,以确保言论自由不会滥用或导致社会动荡。
在香港,言论自由的实践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争议。
一些人指责政府滥用权力限制言论自由,以限制政治对立和抑制社会批评。
然而,这种争议和挑战并不意味着基本法第23条失去了意义。
相反,这些争论本身证明了基本法的重要性和保障居民权益的必要性。
基本法23条的存在对香港的未来发展也具有深远的指导意义。
言论自由的保护是一个健全社会的基石,它鼓励人们勇敢地表达自己的观点,促进社会对话和讨论。
这有助于香港保持开放、繁荣和多元的特色,以维护其国际形象和竞争力。
作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居民,我们应该珍惜和维护我们的言论自由权利。
我们应该用负责任的方式发表和传播自己的观点,同时也应尊重他人的权益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我们可以通过积极参与公共事务和社会辩论,为香港的发展和进步作出贡献。
在维护言论自由的同时,我们也应该认识到言论自由的界限和责任。
我们应该遵守法律和社会规范,不发表恶意的言论,不散布谣言和不负责任的信息。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正确地行使和保护我们的言论自由权利,为香港营造一个开放、和谐和繁荣的社会。
基本法18条
基本法18条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香港的宪法,于1990年4月5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并于1997年7月1日生效。
基本法确保了香港在“一国两制”下保持高度自治的制度安排,并保障了香港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其中,基本法第18条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民主制度的重要法律依据。
本文将对基本法第18条的内容和重要性进行阐述。
基本法第18条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普选制度和选举的基本原则。
根据这一条款,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成员应当由普选产生。
行政长官的选举办法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制定,立法会的选举办法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这一规定确保了香港居民能够通过普选的方式参与政治,并在一定程度上决定香港的领导人和立法会的成员。
基本法第18条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它保障了香港居民的政治权利。
普选是民主社会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普选选举产生的领导人和立法会代表能够真正反映人民的意愿,保障人民的政治参与权。
基本法第18条确保了香港居民能够享有普选的权利,使他们能够通过选举来影响政府的决策和政策。
其次,基本法第18条体现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
香港特别行政区是在“一国两制”下实行高度自治的地方行政区域,享有特别的权力和特殊的地位。
基本法第18条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选举制度,使香港居民能够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领导人和立法会代表。
这一条款的存在,保障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使其能够保持独特的社会和政治制度。
第三,基本法第18条促进了香港的稳定和繁荣。
香港是一个国际金融中心和商业枢纽,其政治稳定和法治环境对于吸引国内外的投资和发展至关重要。
基本法第18条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选举制度,保障了政府的合法性和稳定性,使香港能够保持良好的营商环境和社会秩序。
这对于香港的繁荣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总之,基本法第18条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民主制度的重要法律依据。
它规定了香港的普选制度和选举的基本原则,保障了香港居民的政治权利和高度自治,促进了香港的稳定和繁荣。
港区国安法全文
港区国安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坚定不移并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维护国家安全,防范、制止和惩治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组织实施恐怖活动和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等犯罪,保持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繁荣和稳定,保障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地位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根本性条款。
香港特别行政区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行使权利和自由,不得违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三条中央人民政府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国家安全事务负有根本责任。
香港特别行政区负有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应当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应当依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
第四条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护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享有的包括言论、新闻、出版的自由,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在内的权利和自由。
第五条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应当坚持法治原则。
法律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任何人未经司法机关判罪之前均假定无罪。
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任何人已经司法程序被最终确定有罪或者宣告无罪的,不得就同一行为再予审判或者惩罚。
第六条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是包括香港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维护国家安全的其他法律,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
基本法礼赞
基本法礼赞
基本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根本法。
它于1990
年4月4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七届常务委员会通过,并于1997年
7月1日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正式实施。
基本法的所赋予的权威和地位不可亵渎。
它确保了香港特别行政
区的高度自治权,维护了香港的法律秩序和社会稳定。
基本法赋予了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权、行政权和独立的司法权,使得香港能够保持
独特的法治特色。
基本法在香港的实施中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它确立了香港的
一国两制制度,并明确了中央政府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的关系。
基
本法还确保了香港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包括言论自由、新闻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
基本法的实施维护了香港的长期繁荣和稳定。
它保障了香港的经
济自由,维持了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
香港特别行政区依靠
基本法的框架,建立了完善的社会制度和法治体系。
基本法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基石,也是香港社会安定和
发展的保障。
各界人士都应该遵守基本法,维护基本法的权威和权利。
只有遵守基本法,才能确保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繁荣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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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香港基本法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法治的保障肖蔚云维护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社会稳定和经济繁荣,保护香港居民的合法权益,很重要的一个条件是维护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治,因此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香港基本法)对保障香港的法治作了详细的规定,具体说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香港基本法规定香港原有法律基本不变,这是对香港法治的有力保障所谓香港原有法律是指香港一九九七年前香港立法局制定的法律和习惯法。
香港基本法第八条规定:“香港原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除同本法相抵触或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这是说香港原有法律在一九九七年后,绝大部分都予以保留,只有两种情况下不保留,一是同香港基本法相抵触、具有殖民主义色彩;二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作了修改。
所以在一九九七年后香港原有法律,绝大部分都被保留,这就避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后发生法律空缺,保证了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时香港原有法律继续有效。
香港原有法律比较完备,基本上符合香港的实际情况和香港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需要。
原有绝大部分香港法律的保留,有利于保护资本主义私有制和香港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符合香港居民的愿望,有利于香港社会的稳定,有利于香港居民合法权益的保护。
所以一九九七年后香港原有法律基本保留是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法治有力的保障。
虽然按照香港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时,香港原有法律除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宣布同本法抵触者外,采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
”即香港原有法律是否在一九九七年后继续有效,要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事先审查,经过审查后宣布采用,方为有效。
但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审查香港原有的640多个条例和1100多个附属立法后,宣布整部条例同香港基本法相抵触的只有14个,部分条文与香港基本法相抵触的只有10个,这些条例只占被审查的原有法律中的3.7%。
可见不被采用的法律是很少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这些法律,一方面采取非常严肃慎重的态度,另一方又采取灵活宽松的办法,能采用的尽量采用,不轻易宣布不采用,这不但有利于香港政权交接的平稳过渡,而且有利于香港的法治。
二、香港基本法规定全国性法律基本上不适用于香港它一方面宣布香港原有法律基本保留,继续有效,另一方面又规定内地的法律绝大部分不在香港适用,这就进一步加强了香港的法治。
所谓全国性法律是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在全国范围内适用的法律。
这些法律主要是从内地的情况出发、符合内地的特点,基本上是内地的法律。
根据“一国两制”方针,全国性法律绝大部分不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
香港基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法律为本法以及本法第八条规定的香港原有法律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全国性法律除列于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
凡列于本法附件三之法律,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
”根据这一条规定,绝大部分全国性法律包括民法、刑法、诉讼法及经济法等都不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适用的只有香港基本法附件三规定的少数几个法律,如《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决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日的决议》以及我国国籍法、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国徽法、领海及毗连区法、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等。
香港基本法第十八条还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依照法定程序对香港基本法附件三作出增减,但是它又规定:“任何列入附件三的法律,限于有关国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规定不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
”这就严格规范了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使全国性的法律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上不适用。
由上可见,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主权,只有极少数全国性法律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这就保证了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各自适用不同法系的法律,内地适用社会主义法系的法律,香港适用英美法系即普通法系的法律,从而避免了内地的法律和香港的普通法因同时都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而导致互相矛盾和冲突。
这样,保障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完全能符合其社会发展状况,能适应其经济发展,能符合其居民意愿,能解除香港一些人士对内地的法律制度将改变香港的法律制度的担心。
这有利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治。
三、香港基本法规定了香港原有的司法体制基本不变,诉讼制度不变,这是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法治的又一重要保障比较完善的法律制度要得到真正的实行,还必须有比较良好的司法制度。
所以司法制度和法律制度又是密切相联的。
香港原有的司法制度比较完善,适应香港社会的需要和经济的发展,没有必要改变原有的司法制度。
香港基本法第八十一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区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他专门法庭。
高等法院设上诉法庭和原讼法庭。
原在香港实行的司法体制,除因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而产生变化外,予以保留。
”这里主要对香港原有的一些法院改变了名称,而实质上没有作大的改变,因为设立了终审法院,故将原有的香港最高法院改称高等法院,同时将原有的地方法院改称区域法院。
保留原有的司法体制基本不变,有利于香港政权的平稳交接,有利于九七年的顺利过渡,也有利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治。
为了维护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治,香港基本法还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不但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而且不受中央司法机关的管辖,它可以对其管辖范围的案件作出最终判决,诉讼当事人不需要上诉到北京的最高人民法院,也就是说,终审权在香港特别行政区。
为了维护法治,香港基本法特别规定了司法独立的原则,香港基本法第八十五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员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不受法律追究。
”为了维护司法的独立,香港基本法对法官的任免还作了特别的规定,即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官要根据当地法官和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
法官只有在无力履行职责或行为不检的情况下,行政长官才可根据终审法院首席法官任命的不少于三名当地法官组成的审议庭的建议,予以免职。
终审法院的首席法官只有在无力履行职责或行为不检的情况下,行政长官才可任命不少于五名当地法官组成的审议庭进行审议,并可根据其建议,依照香港基本法规定的程度予以免职。
终审法院的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命和免职,还须由行政长官征得立法会同意,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诉讼制度是维护司法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也是实行法治的重要保障。
香港基本法十分重视行之有效的香港原有诉讼制度,它特别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中保留原在香港适用的原则和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原在香港实行的陪审制度的原则予以保留,并且指出,任何人在被合法拘捕后,享有尽早接受司法机关公正审判的权利,未经司法机关判罪之前均假定无罪。
这就明确规定,为了维护香港的法治,原有诉讼制度基本予以保留。
四、香港基本法规定了香港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这也是对香港法治的保障香港基本法对香港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障有两个明显的特点。
第一,它体现了香港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
香港基本法从政治、人身、经济、文化各方面规定了香港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如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居民有言论、新闻、出版的自由,有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有组织和参加工会、罢工的权利和自由,居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香港居民不受任意或非法逮捕、拘留、监禁,居民的住宅和其他房屋不受侵犯,居民的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受法律的保护,居民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迁徙的自由,有移居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自由,有旅行和出入境的自由,有信仰包括宗教信仰的自由,有选择职业的自由,有进行学术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有权得到秘密法律咨询、向法院提起诉讼、选择律师及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或在法庭上为其代理和获得司法补救,居民有依法享受社会福利的权利,劳工的福利待遇和退休保障受法律保护,居民的婚姻自由和自愿生育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等。
香港基本法还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依法组成,也就是通常说的“港人治港”。
这是一个根本变化,150多年来香港是由外国人实行殖民主义的统治,占香港绝大多数人口的华人是谈不上当家作主的,只有我国对香港恢复了行使主权,港人才能实现当家作主的权利,才享有真正的权利和自由。
第二,香港基本法对香港居民规定了多层次的权利和自由的保障。
它既规定了保障香港永久性居民的权利,又规定了保障非永久性居民的权利,即规定了保障香港永久性居民中中国公民的权利,又规定了保障非永久性居民中中国公民的权利,还规定了“新界”原居民的合法传统权益受香港特别行政区保护,《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和国际劳工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予以实施。
总之,香港基本法对香港居民的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和多层次保障,大大增强了香港居民对实行法治的信心,有利于维护香港的法治。
五、香港基本法规定香港居民、立法会议员、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行政机关及其行政人员必须遵守法律,这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法治的又一重要保证为了实行法治,香港基本法明确规定香港居民、一切公职人员和行政机关必须守法,使香港真正成为法治社会。
在一般国家的法律中除了规定公民或居民享有多项权利和自由外,同时规定应尽的各项义务。
香港基本法有一明显的特点,它规定居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却只规定了一项义务,即香港居民有遵守法律的义务。
诸如服兵役的义务,香港基本法没有规定,那就是说香港居民可以不服兵役,但是必须遵守法律,说明香港基本法将守法视为最基本的义务,视为义务的基础,只要居民真正能守法,实行法治,其他事情也就好办了,可见香港基本法将法治放在非常重要的地位。
香港基本法对公职人员的守法也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它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这里宣誓的中心内容还是守法与效忠,对其他官员的要求也是如此。
只要能守法、维护法治,就达到公职人员的起码和基本要求,就有利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治,任何违背誓言的行为,也就是违法,应负法律责任。
所以公职人员的宣誓不仅是一种仪式,而是实行法治的一种必要举措。
香港基本法第八十四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依照本法第十八条所规定的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审判案件”,香港基本法第十八条例举了这些法律。
这就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必须严格遵守法律、依法办案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香港基本法不但规定立法会要“根据本法规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立法时要遵守法律,而且规定立法会议员如有下列违法情况之一时,由立法会主席宣告其丧失立法会议员的资格:①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内或区外被判犯有刑事罪行,判处监禁一个月以上,并经立法会出席会议的议员三分之二通过解除其职务;②行为不检或违反誓言而经立法会出席会议的议员三分之二通过谴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