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重点污染源企业污染防治设施(黔环通【2009】19号)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等的通知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等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5.05.22•【字号】黔环通〔2015〕134号•【施行日期】2015.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防治正文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等的通知黔环通〔2015〕134号各市(州)环境保护局、贵阳市生态文明建设委员会、贵安新区环境保护局,仁怀市、威宁县环境保护局:根据《贵州省2015年环境保护工作目标责任书》,现将《贵州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营管理办法(试行)》、《贵州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营考核办法(试行)》、《贵州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营考核评分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附件:1.贵州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营管理办法(试行)2.贵州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营考核办法(试行)3.贵州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营考核评分细则(试行)2015年5月22日附件1贵州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国环发〔2008〕6号)及《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28号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指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排放的分析仪、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视频监控系统、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仪表及配套建设的站房、门禁系统等。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第三方运营系指各级政府承担60%以上运营经费,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营管理委托给社会化运行单位进行操作、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正常运行的活动。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环保不达标生产企业名单定期公布制度》的通知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环保不达标生产企业名单定期公布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1.08.17•【字号】黔环通〔2011〕166号•【施行日期】2011.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环保不达标生产企业名单定期公布制度》的通知黔环通〔2011〕166号各市(州、地)环境保护局:为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充分发挥环境违法信息公开在推动公众参与、强化环境执法中的作用,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环保不达标生产企业名单定期公布制度的通知》(环办〔2010〕44号),我厅组织制定了《贵州省环保不达标生产企业名单定期公布制度》,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七日贵州省环保不达标生产企业名单定期公布制度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发挥环境违法信息公开在推动公众参与、强化环境执法中的作用,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企业环境信息的权益,切实遏制环境污染、强化环境执法效果、促进企业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提高生产企业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意识,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环保不达标生产企业名单定期公布制度的通知》(环办〔2010〕4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贵州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向水体、大气排放污染物的生产企业。
第三条不达标生产企业名单的公布实行分级管理,市、州、地环境保护局负责公布辖区内国控和省控重点污染源企业环保不达标生产企业名单;县(市、区)环境保护局负责公布辖区内的除国控和省控重点污染源企业外的环保不达标生产企业名单。
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管范围内的排污企业进行专项执法检查或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超标、超总量排污行为的,可以自己公布或交由排污企业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布不达标生产企业名单。
贵阳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贵阳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发文字号】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发布部门】贵阳市政府【公布日期】2009.08.06【实施日期】2009.10.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贵阳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7月27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八月六日贵阳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有效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云岩区、南明区、小河区,其他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旅游区(点)和市人民政府确定区域范围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泥地裸露,以及在房屋建设施工、房屋拆除、道路与管线施工、物料运输和堆放、道路保洁、植物栽种和养护作业等活动中产生粉尘颗粒物,对大气环境造成的尘污染。
本办法所称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是指煤炭、水泥、砂石、灰土、灰浆、灰膏、建筑垃圾等易产生粉尘颗粒物的物料。
第三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区、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城管、林业绿化、土地、交通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扬尘污染的环境监测监控,定期公布扬尘污染状况的环境信息,并根据扬尘污染防治的实际需要,会同建设、城管、林业绿化、土地、交通等部门制定本市扬尘污染防治的实施方案。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按照全市扬尘污染防治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和防治扬尘污染。
第五条易产生扬尘污染的房屋建设施工、房屋拆除、道路与管线施工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概算,并在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承包或者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防治扬尘污染的责任。
贵州宏凯化工有限公司年产22万ta碳酸锶技改项目环境影响
贵州宏凯化工有限公司年产2.2万t/a碳酸锶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审稿)建设单位:贵州宏凯化工有限公司二零一九年十二月目录第一章概述 (1)1.1项目由来 (1)1. 2评价原则及评价目的 (2)1. 3项目特点及主要环境问题 (2)1. 4报告书主要结论 (3)第二章总则 (1)2.1编制依据 (1)2.2技术导则规范 (4)2.3评价因子 (6)2.4环境影响识别 (6)2.5评价工作等级 (7)2.6评价范围及保护目标 (11)2.7 评价标准 (13)2.8评价工作重点 (15)2.9 评价工作程序 (15)第三章企业现有工程分析 (17)3.1企业基本情况 (17)3.2企业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 (17)3.3企业现有工程组成 (18)3.4现有装置生产工艺及主要设备 (18)3.5企业现有环保设施 (19)3.6现有工程污染物排放情况...................................................... 错误!未定义书签。
3.7现有工程存在的环保问题及“以新代老”措施 (23)第四章项目概况与工程分析 (25)4.1项目概况 (25)4.2生产工艺 (31)4.3 技改项目可行性分析 (34)4.4物料平衡(t/a)...................................................................... 错误!未定义书签。
4.5水平衡(t/d)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6排污分析 (34)4.7 技改项目污染物排放一览表 (37)4.8 建设项目非正常工况排放分析 (41)4.9“三本帐”计算 (41)第五章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 (43)5.1自然环境 (43)5.2社会环境概况 (49)5.4环境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 (51)5.5区域污染源概况 (66)第六章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67)6.1施工期环境影响分析 (67)6.2运营期环境影响预测与分析 (67)第七章土壤环境质量现状与影响评价 (84)7.1土壤环境影响识别 (84)7.2评价工作等级 (84)7.3 土壤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85)7.4 土壤环境保护措施 (85)7.5 土壤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86)第八章固体废物及生态环境影响评价 (87)8.1固体废物分析 (87)8.2生态环境影响评价 (88)8.3小结 (91)第九章环境风险影响评价 (92)9.1评价等级 (92)9.2 环境风险评价范围 (92)9.3环境风险识别 (93)9.4 建设项目风险事故情形分析 (93)9.5风险预测与评价 (95)9.6环境风险管理 (98)9.7环境风险分析结论 (102)第十章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 (103)10.1 施工期污染防治对策措施 (103)10.2营运期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04)10.3营运期水污染防治措施 (112)10.4营运期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117)10.5营运期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118)10.6“以新代老”措施 (120)10.7环保投资 (120)第十一章清洁生产分析及总量控制 (123)11.1 清洁生产分析 (123)11.2 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 (124)第十二章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 (126)12.1项目环保投资情况 (126)12.2社会效益分析 (126)12.3环境经济效益分析 (127)12.6结论 (128)第十三章环境管理与监测 (129)13.1 环境管理 (129)13.2环境监理 (132)13.3 环境与污染源监测 (132)第十四章产业政策和相关规划符合性分析 (135)14.1产业政策 (135)14.2相关规划 (135)14.3小结 (137)第十五章结论及建议 (139)15.1评价结论 (139)15.2环保可行性结论 (147)13.5建议 (147)附表附表一环境保护措施一览表附表二环保设施投资一览表附表三环保设施验收一览表附表四环境监理一览表附表五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登记表附图附图1项目保护目标图附图2 项目总平面布置图附图3项目地理位置图附图4项目水系图附图5 区域水文地质图附图6 项目监测布点图附件附件一委托书;附件二《贵州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项目编码:2019-522635-26-03-582579);附件三《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关于贵州宏凯化工有限公司关于原有碳酸钡生产线技改增加碳酸锶产品有关事宜的回复》;附件四土地使用证;附件五规划证明;附件六应急预案备案;附件七营业执照;附件八排污许可证;附件九危废处置协议;附件十氮渣销售合同;附件十一现状监测报告;附件十二企业现有工程环评批复。
贵州省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
贵州省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1999—04—01发布1999—10—01实施贵州省技术监督局发布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条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对(DB52/12—91)《贵州省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修订,考虑标准的实施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衔接,修订的主要内容是:删除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规定的项目,保留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增加在我省范围内排放量大,排放单位多,或虽排放量小,排放单位少,但其本身毒性强,对环境影响大而且持久,各地区反应强烈的污染物项目。
以分级标准代替原标准的分类标准,用分年限标准取代原标准现有企业和新扩改企业分级执行的标准。
以本标准实施之日为界限划分为两个时段,1999年12月31日前建设的单位,执行第一时间段标准,2000年1月1日起建设的单位,执行第二时间段标准。
本标准颁布实施后,凡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含行业标准)己作规定的项目,执行国家标准(含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标准的规定),未作规定的项目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与原标准相比:污染物项目减少,但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配合执行,实际上是增加了。
除水污染物项目保留2项,大气污染物项目保留8项,第一时间段基本维持原标准新、扩、改的水平,第二时间段标准值和新增加的水污染项目6项,大气污染物3项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均适当从严控制。
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DB52/12—91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贵州省环境保护局提出;本标准由贵州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彭光寿、熊宜合、刘宝力、王翊、薛友梅;本标准于1987年首次发布,1991年根据国家标准体制的要求,统一改号为DB52/12—91;本标准于1999年第一次修订。
贵州省地方标准贵州省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DB52/12—19991 范围本标准系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包括行业标准)衔接和配套执行的贵州省地方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凡国家污染物(含放射性物质)排放标准已作规定的项目执行国家标准。
在线监测系统第三方运营规定合同
合同编号:TRXD-Y201506-01贵州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委托运营管理合同(在线监测类)合同签订地:市签订日期:二年月甲方(地市环保局):乙方(县级环保局):丙方:(排污企业):丁方:(第三方运营公司):贵州中节能天融兴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8号)、国家环保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黔环通[2012[91号)、贵州省环境保护厅文件(黔环通〔2015〕170号)关于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营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贵州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营考核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对我省已建成投运的在线自动监测设备实行第三方运营,在线自动监测设备的监督管理工作由甲方负责,甲方(省环保厅招标)已招标确定了废气、废水在线自动监测设备运营商:贵州中节能天融兴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由该公司负责中标区域已建成投运的在线监测设备的运行管理(以后建成投入运行的在线监测设备一并纳入管理)。
甲、乙、丙、丁四方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协议如下:一、甲、乙方责任与义务:1、负责所辖区域自动监测设备的监督管理工作,为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负责指导丙方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和验收工作。
2、负责协调设备安装企业、传输设备供应商和第三方运营公司之间的关系,设备安装企业有义务提供符合市场价格的备品备件和试剂等运营必须条件。
3、对运行时间久、长年不能正常运行、厂家无法提供备品备件、维修无意义的自动监测设备提出更新计划意见,确保自动监控数据的有效性和连续性。
(最好是丁方提出,甲、乙方审批并协调丙方进行落实)4、负责向贵州省环保厅上报自动监测设备及数据异常报告,并帮助丁方协调解决运维中出现的问题。
5、按照省环保厅规定,对自动监测数据超标、企业超过时限未提出异议的进行查处。
甲、乙、丙三方未提出异议的自动监测数据,视为共同认可数据,可作为总量减排、环境管理的依据。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2015年贵州省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在线监测设备比对监测工作安排的通知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2015年贵州省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在线监测设备比对监测工作安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5.02.17•【字号】黔环通〔2015〕40号•【施行日期】2015.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2015年贵州省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在线监测设备比对监测工作安排的通知黔环通〔2015〕40号各市(州)环境保护局,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省环境监控中心、省环境监察局:为加强对国控重点污染源动态监控和管理,进一步做好现场监察、监督性监测和在线监测设备比对监测等工作,了解和掌握重点污染源污染物排放情况,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提供基础数据,现将2015年贵州省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在线监测设备比对监测工作安排部署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监测范围2015年贵州省国家重点监控污染源中有废水或废气排放的企业,名单见附件1。
二、监测工作任务分工(一)国控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比对监测工作由贵州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各市(州)环保局具体组织实施,环境监察和环境监控部门配合实施。
贵州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承担省直管国控污染源(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含)火电厂)的监督性监测和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工作;各市(州)环境监测站负责辖区内其它国控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工作。
各级环境监察部门、监控部门应积极配合环境监测单位,必须到现场监督污染源,配合监测工作正常进行,监督污染源环保设施是否满足工况要求并正常运行,监督污染源原料煤质分析与结果,确保数据的可靠性。
各级环境监测站必须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认真开展监测工作,按有关要求及时上报监测数据和监测报告。
(二)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对承担监督性监测任务的地市级监测站开展技术指导、技术监督和监测质控检查,监测质控检查包括被检查单位的污染源监测质控管理、有关技术人员上岗资质、实验室质量管理、监测原始记录和监测报告等内容。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2009年贵州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更新调查的通知-黔环通[2009]38号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2009年贵州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更新调查的通知正文:----------------------------------------------------------------------------------------------------------------------------------------------------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2009年贵州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更新调查的通知(黔环通[2009]38号)各市(州、地)环保局:为履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落实《中国履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国家实施计划》,根据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9年全国持久性有机污染更新调查的通知》(环办[2009]8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决定在2007年-2008年全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以下简称“POPs”)调查工作基础上,2009年组织开展全省POPs更新调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2007年-2008年全省POPs调查工作基本了解了我省POPs排放源情况,并建立了动态数据库,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2009年开展全省POPs更新调查工作是对前期成果的深化,也是进一步建立POPs排放源动态上报机制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各级环保部门要本着高度负责的精神,加大投入,保证人员,确保更新调查工作按时顺利完成。
二、按照《关于开展全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调查的通知》(黔环通[2007]55号)和《2009年全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更新调查实施与质量控制方案》(见附件)的统一要求,各地负责部署、组织、协调和指导实施本辖区内的更新调查工作。
三、各地要充分总结前期工作经验,深入学习有关调查技术文件,积极参加我厅即将组织的调查培训,并组织开展好本辖区调查培训工作,切实做好全过程质量监督工作,保证调查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
四、各地要结合已有工作成果,深入分析本辖区POPs排放源变化情况,研究建立持续的POPs排放源动态申报和长效监管机制。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环发[1999]24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1999年1月23日环发[1999]24号)在全国部分省市开展的排放口规范化整治试点工作,经过参加试点的省市的努力,试点工作已取得成效。
试点经验表明,排放口规范化整治,是实施排放污染物总是控制的一项基础工作,起到了强化环境监督监理,加大环境执法力度的作用。
为进一步强化对污染源的现场监督管理,确保2000年“一控双达标”目标的实现,经研究,决定开展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排放口规范化整治是落实国务院提出的实施污染物排放总是控制和到2000年全国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直辖市、省会城市、经济特区城市、沿海开放城市及重点旅游城市功能区达标的要求,对污染源实行法制化、定量化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
各级环保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环境监理机构要切实承担起具体实施的任务。
二、一切新建、扩建、改建和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必须在建设污染治理设施的同时建设规范化排放口,并作为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的必要组成部门和项目验收的内容之一。
三、淮河、海河、辽河、太湖、巢湖、滇池流域等,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酸雨控制区和北京市范围内,2000年限期达标排放的污染源的排放口必须进行规范化整治以适应达标工作的需要。
其他有条件的地区和排污单位也应进行排放口规范化整治。
四、各级环保部门应编制排放口规范化整治计划并填报计划表,逐级上报备案。
要把督促排污单位进行排放口规范化整治的完成情况作为环境监理工作的考核内容之一,并组织检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贯彻落实全省十大污染源治理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贯彻落实全省十大污染源治理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4.27•【字号】筑府办函〔2017〕56号•【施行日期】2017.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防治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贯彻落实全省十大污染源治理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筑府办函〔2017〕56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贵阳市贯彻落实全省十大污染源治理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4月27日贵阳市贯彻落实全省十大污染源治理工程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2017年省政府关于强力推进十大污染源治理的安排部署,坚守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以改善区域、流域环境质量为重点,以解决群众关心的突出环境问题为目标,以实施重点污染源治理工程为抓手,确保乌江流域在我市境内水域和息烽县小寨坝区域环境质量明显好转,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环境保护十大污染源治理工程实施方案〉和〈贵州省十大行业治污减排全面达标排放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7〕9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加大息烽县、开阳县区域内磷矿山和磷化工企业的排查整治,通过实施“小寨坝片区开磷集团污染源治理工程”和“洋水河磷矿开采及磷化工企业污染源连片治理工程”,确保小寨坝片区环境空气和乌江流域水环境持续好转,乌江34号泉眼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总磷指标稳定≤15mg/L,息烽河和洋水河断面达到III类水质,乌江干流沙井、三星塘断面总磷指标年均值达到0.2mg/L。
二、治理任务(一)水环境治理。
1.乌江34号泉眼治理设施稳定运行,出水水质总磷指标≤15mg/L。
一是加大力度督促企业正常运行乌江34号泉眼治污设施,进一步补充完善治污工程关键工序的技术改造和相关附属设施建设,确保处理水质总磷指标稳定达到要求。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2.08.28•【字号】黔环通[2012]184号•【施行日期】2012.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黔环通[2012]184号)各市(州)、县(市、区、特区)环保局:为贯彻落实《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县(市、特区)经济管理权限的通知》(黔党办发[2012]1号)精神,加快推进《贵州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12修订)》(黔环通[2012]108号)的顺利实施,进一步明确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审批权责,提高审批效率,确保审批质量,严格环境保护“三同时”的全过程管理,强化各级环保部门的监管,切实有效防范环境风险,推进和规范扩大县(市、区、特区)环评管理工作的开展,现就进一步加强环评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环评管理的重要意义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尤其是《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号)下发后,将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推到了一个全新的历史起点。
在此新形势下,如何进一步提高认识,转变观念,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为指引,准确把握新时期环评管理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定位,积极探索新时期环评管理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有效方法,认真实践新时期环评管理参与宏观决策的新途径,具有极为重要而紧迫的现实意义。
李克强副总理在第七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上指出,“加强环境保护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大任务”、“加强环境保护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途径”、“加强环境保护是人民群众的迫切希望”,同时强调“必须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把环境保护作为稳增长转方式的重要抓手”。
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务川自治县环保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务府办发〔2015〕8号
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务川自治县环保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务川自治县环保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务府办发〔2015〕8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务川自治县环保大检查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5年1月26日务川自治县环保大检查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有关要求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以及省部署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视频会议精神,继续深化“六个一律”环保“利剑”执法专项行动,严格执行各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全面防控环境污染,有效防范环境风险。
根据省、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按照“铁腕治污、不欠新账”的总体要求,彻底查清我县环境保护存在的问题,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行为,以强有力的手段督促企业依法生产,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守信生态环保底线,促进我县生态平衡和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检查对象及内容(一)检查对象:涉及危险废物污染防治、重金属污染防治、核与辐射安全、大气污染、水污染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等重点行业、企业和项目。
(二)检查内容: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发〔2014〕1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危险废物监督管理的意见》,以及核与辐射安全法律法规、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有关规定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要求的相关内容进行重点检查。
三、组织领导(一)成立领导小组为推进我县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有序开展,确保取得实效,特成立务川自治县环保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石茂彪担任,常务副组长由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宋云峰担任,副组长由县委办副主任、县督查局局长申茂渊,县政府办主任科员陈黔林,县环保局局长何毅担任,成员由县检察院、县法院、县发展改革局、县监察局、县公安局、县经贸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环保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城管局、县国土局、县卫生计生局、县水务局、县农牧局、县林业局、县文体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县供电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组成。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的通知-黔环通〔2018〕110号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的通知正文:----------------------------------------------------------------------------------------------------------------------------------------------------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的通知黔环通〔2018〕110号各市(州)环境保护局、贵阳市生态文明建设委员会、贵安新区环境保护局,仁怀市、威宁县环境保护局:为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发挥应急预案在风险评估、预报预警、信息发XXX应急处置等方面的指导作用,结合近年来贵州省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通知如下:一、加强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一)企业事业应急预案备案范围。
按《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环发〔2015〕4号)要求,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单位,特别是对于涉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重金属、尾矿库、有毒有害气体产生的企业,在环境敏感点(集中式饮用水源周边、人群聚集区、沿江沿河、跨行政区周边)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污水或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运营的企业,工业园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和修订。
(二)企业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管理。
环境风险源等级为一般、较大的单位,由市(州)级环保部门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属地环保部门参与。
环境风险源等级为重大和跨越省、市(州)行政区域的企业、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的应急预案由省、市(州)级环保部门进行预案备案管理。
待贵州省重点行业企业风险源管理系统建成后,将实行统一电子化预备案管理。
(三)企业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备案提交文件。
应急预案根据相关规范进行科学编制,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编制单位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进行认真修改,修改完成后由专家组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
贵州省开展化学品环境管理和危险废物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
贵州省化学品环境管理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一、工作目标全面检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督促企业整治环境污染隐患、建立完善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台账和信息档案、制定危险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措施,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防止重大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确保环境安全。
二、检查对象(一)江河湖泊沿岸地区、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区域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二)化工园区及化工企业集中区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三)持有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三、检查内容及要求(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执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情况。
没有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一律责令停止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无针对化学品特性或特征化学污染物要求、无环境风险评价专章或环境风险评价内容不完善的,责成建设单位限期补做或补充完善环境风险评价,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核;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要重点核实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和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正式生产的,一律停止生产。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情况。
针对特征污染物开展监督性监测,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依法处罚,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关闭;对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限期改正,依法处罚;对没有按期落实整改要求的,责令停产整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环境隐患整治情况。
历次排查中发现的环境隐患整治情况、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执行情况、环境应急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未制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应急预案针对性不强的,责令限期改正,督促企业结合自身危险化学品特点,查清环境风险源,完善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切实提高企业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四)废弃危险化学品执行危险废物管理相关规定情况。
对贮存不规范的,责令限期改正;对未按规定申领填写联单的、未按规定运行联单的、未按规定期限向环保部门报送联单的、未在规定存档期限保管联单的以及拒绝联单检查的要依法给予处罚。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黔西南州开展整治违法排污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黔西南州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州府办发[2009]68号【发布部门】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政府【发布日期】2009.05.21【实施日期】2009.05.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黔西南州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州府办发〔2009〕68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工作部门:《2009年黔西南州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一日2009年黔西南州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总要求,切实解决当前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环境权益,按照国务院八部委和省的统一部署,2009年我州继续组织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州委“环境立州”战略,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着力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以保护饮用水源安全、遏制“两高一资”行业污染反弹为重点,确保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顺利实施,维护社会稳定,为实现我州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增长提供环境执法保障。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一)巩固2008年环保专项行动成果,持续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后续督查和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建设集中整治1.对2007年和2008年饮用水源保护区集中整治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督办。
严肃查处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各种违法排污行为,继续全面开展对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范围的排污口及建设项目进行清理、检查,全面取缔二级保护区范围的排污口及一、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的各种违规建设项目。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2011年贵州省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基本情况调查法人单位清查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2011年贵州省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基本情况调查法人单位清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2.09.04•【字号】黔环通[2012]191号•【施行日期】2012.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2011年贵州省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基本情况调查法人单位清查工作的通知(黔环通[2012]191号)各市(州)环保局:为贯彻落实《关于开展2011年全国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基本情况调查的通知》(环办函[2011]1310号)和《关于做好2011年全国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基本情况调查工作的通知》(环函[2012]212号)的相关要求,现就开展2011年贵州省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基本情况调查法人单位清查工作通知如下:一、清查目的“清查法人单位”是全省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基本情况调查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准确确定调查对象总体,保证调查工作顺利实施的关键。
单位清查的目的,是为了摸清符合2011年全省从事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基本情况调查范围的法人单位的数量、规模、经营活动类别和联系方式,准确界定调查表发放的对象,确保被调查单位不重不漏,建立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法人单位名录,为发展环保产业核清现状、实施调查工作奠定基础。
二、清查对象本次单位清查的范围为2011年12月31日前在我省境内正式登记注册的专业或兼业从事环境保护及相关产品生产经营和环境服务活动,并独立核算的国有法人单位和非国有法人单位,法人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由法人单位统一组织参加清查。
涉及单位类型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
1.本清查涉及的环境保护及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包括环境保护产品、环境友好产品、资源循环利用产品的生产经营(附件1)。
其中,环境保护产品包括用于环境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及资源循环利用的生产设备、材料和药剂、环境监测仪器仪表等;环境友好产品包括经过有关国家级认证,且认证证书在有效期内的环境标志产品、节能节水产品及有机产品;资源循环利用产品包括:经国家、省级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虽然未经认定,但其列入《资源综合利用目录》的产品;符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6部门联合下发的《中国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政策大纲》(2010年第14号公告)相关要求的产品。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7.01•【字号】黔府办发[2005]57号•【施行日期】2005.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黔府办发[2005]57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用三年时间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严肃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重大决策。
从2003年起,我省认真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改委、监察部、司法部、工商总局、安全监管总局等6部委局要求,在全省范围内组织了声势浩大的“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有力地打击了环境违法行为,解决了一批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促进了产业结构调整、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局部地区环境质量的改善,受到了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欢迎。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34号)精神,进一步开展好我省环保专项行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重要性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切实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污染问题,是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遏制污染反弹,维护群众环境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手段。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重要性,把思想统一到国家的要求上来,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坚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认识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推动环保专项行动的深入开展,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真正体现执政为民。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2012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2012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2.01.09•【字号】黔环通[2012]1号•【施行日期】2012.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2012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的通知(黔环通[2012]1号)安顺市环保局、毕节市环保局、黔南州环保局、黔西南州环保局、镇宁县环保局、紫云县环保局、关岭县环保局、威宁县环保局、赫章县环保局、平塘县环保局、罗甸县环保局、荔波县环保局、望谟县环保局、册亨县环保局:根据《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财预【2010】487号)、《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办法》(环发【2011】18号)精神及环保部相关要求,我省十个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由我厅组织开展实施。
为保证2012年考核工作顺利完成,请各被考核县环保局报县人民政府按照《贵州省2012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组织撰写自查报告(含证明材料)。
为保证提交数据准确性和完整性,有关市、州环保局需对该市、州所辖重点生态功能区县报送自查报告进行初审,并于2012年2月10日前将各被考核县初审后的自查报告(含证明材料等)报送我厅。
报送方式:电子版(光盘)和纸质版正式文件同时报送,各三份。
省环保厅联系人:王劲松电话:************电子邮箱:***************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联系人:安宏锋电话:************电子邮箱:****************附件一、贵州省2012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实施方案附件二、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自查报告大纲二〇一二年元月九日附件一:贵州省2012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实施方案为保证2012年我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顺利完成,根据环境保护部、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办法》(环发[2011]18号)(以下简称《考核办法》),制定本实施方案。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0年贵阳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0年贵阳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筑府发[2010]42号【发布部门】贵阳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4.23【实施日期】2010.04.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0年贵阳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筑府发〔2010〕42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2010年贵阳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2010年贵阳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会议和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省人大十一届三次会议和市委八届八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建设生态文明城市和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工作的战略目标和保民生、保稳定、促发展的总要求,切实解决当前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按照中央、省、市有关工作要求,2010年继续在全市组织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生态文明城市战略,以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进一步加大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以下简称“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消除重金属污染隐患,遏制重金属污染事件的发生;进一步加大对污染减排重点行业、企业的监管力度,为推进我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经济结构调整,确保“十一五”污染减排目标的实现和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提供环境执法保障。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一)集中整治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违法问题1.在2009年专项检查的基础上,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境保护厅等部门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10〕15号),结合污染源普查成果全面排查原辅材料、中间产品、产品及排放废水、废气、废渣中涉及铅、镉、汞、铬、类金属砷、锑、锌、锰和钒等重金属污染源。
贵州省燃煤发电厂烟气自动监控设施建设验收规范
贵州省燃煤发电厂烟气自动监控设施建设验收规范为进一步加强对我省燃煤发电厂自动监控设施的管理,规范我省燃煤发电厂(以下简称电厂)自动监控设施验收程序,特制订本规范。
一.验收依据(一)《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第28号)(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国发[2007]36号文)(三)《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四)《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76-2007)(五)《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T212-2005)(六)《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端建设规范(暂行)》(环发[2008]25号)(七)《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八)《关于进一步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黔环通[2012]91号(九)《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规范燃煤发电企业自动监控设施相关事宜的通知》(黔环通[2014]289号)(十)《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规范全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的通知》(黔环通[2015]37号)二.职责分工(一)现场科:1.受理建设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点位确定申请表》,核查相关情况,审批点位;2.受理验收申请文件,组织现场验收并核实现场建设情况,收集验收相关资料;3.制作验收批复文件。
(二)运维科:核查数据联网传输情况,出具数据联网情况说明书。
(三)数据科:审核整理验收相应文件资料并存档。
三.点位确认程序(一)建设方提交《污染源自动监控点位确定申请表》,除封面盖公章外还应加盖骑缝章,并附拟选自动监控设备相关认证证书复印件。
(二)核实自动监控点位是否符合规范要求,自动监控设施是否符合要求,包括相关计量器具认证和环保产品认证,不符合要求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退回申请人,并书面告知整改事项。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规范重点污染源企业污染防治设施
停(启)运报告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地)环境保护局:
近期,不少企业由于在污染防治设施发生异常时未依法向环保部门履行报告义务,或报告不规范、不及时、不清楚,给环保部门认定其行为的合法性带来了困难。
为规范重点污染源企业污染防治设施(包括自动监控系统)的运行管理,督促企业建立健全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制度,切实提高环保部门对重点污染源企业污染防治设施的监督管理水平,现就重点污染源企业污染防治设施停(启)运报告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污染源企业因停产减产、技改扩能、定期维护检修或设备故障等原因需拆除、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应提前十五日向环保部门进行书面报告。
燃煤火电厂需计划性检修或拆除、闲置烟气脱硫设施的,要按照相关规定向省、市、县三级环保部门进行书面报告,由省级环保部门商市、县两级环保部门进行批复。
城镇污水处理厂需拆除、闲置主要运行设备或相关环保设施的,要向市、县两级环保部门进行书面报告,由市级环保部门商县级环保部门进行批复。
其它重点污染源企业需拆除、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要向县级环保部门进行书面报告,由县级环保部门进行批复。
上述报告经环保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企业拆除、闲置的污染防治设施需重新启运的,在启运前同样要向环保部门进行书面报告。
二、重点污染源企业因出现紧急情况或发生突发事件等不可预见因素需紧急停运(含临时停运)污染防治设施的,应立即电话报告当地环保部门,环保部门要做好记录(格式见附件一),同时企业要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尽快恢复设施正常运行,并在紧急情况或突发事件发生后三日内按规定向相关环保部门补交书面
报告,其中,燃煤火电厂脱硫设施及烟气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随主机调度或其他原因需紧急停运或临时停运的,仍按规定表格形式向省、市、县三级环境监察机构进行书面报告(格式见附件二)。
紧急情况或事故消除,企业需重新启运污染防治设施的,在启运前要按规定向环保部门进行书面报告。
三、企业污染防治设施停(启)运书面报告要以企业正式文件形式报送(格式见附件三),须标明文件编号、文件签发人、主送机关、抄送机关以及联系人、联系方式等,正文应说明清楚需停(启)运污染防治设施及其对应主体设备名称、停(启)运具体时间及原因等。
报告送达环保部门要有书面送达签收记录(附件四),若采取传真等方式送达的,应表明清楚传真时间、传真号码、传真收发人等。
四、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建立健全企业污染防治设施停(启)运相关报告登记管理台帐(附件五),并加强现场核实、监督检查工作。
五、一般污染源企业,其污染防治设施需拆除、闲置或紧急停运(含临时停运)的遵照此通知执行。
各级环保部门务必将此通知精神书面传达到辖区内各排污企业,并督促排污企业严格依本通知要求履行相关报告义务。
今后,凡企业未按要求履行报告义务,或报告不符合本通知规定格式,且无法定证据证明其合法性的,各级环保部门可直接认定其行为违法,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附件:1、XX环保局污染防治设施紧急停运(含临时停运)电话报告记录格式
2、燃煤火电厂脱硫设施及其自动监控系统停(启)
运报告格式
3、XX(企业名称)关于XX(设施名称)停(启)运报
告格式
4、XX企业污染防治设施停(启)运报告送达签收台
帐
5、XX环保局污染防治设施停(启)运报告登记台帐
二00九年二月九日
编号:(xxxx)xxx
X X 环保局
污染防治设施紧急停运(含临时停运)
电话报告记录
年份号,括号外为流水号。
用于各级环保部门记录企业污染防治设施因紧急情况或突发事件需紧急停运(含临时停运)等进行的电话报告,并进行存档备查。
燃煤火力发电厂脱硫设施及其自动监控系统
停(启)运报告
文件编号:签发人:
贵州省环境监察总队:
(单位盖章)
年月日
抄送:XX市(州、地)环境监察支队,XX县(市、区)环境监察大队
XX(企业名称)关于XX(设施名称)停(启)运的
报告
文件号: 签发人:
XX环保局:
(正文)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单位盖章)
年月日抄送:
附件四:
XX企业污染防治设施停(启)运报告送达签收台帐
请在备注栏内说明清楚传真时间、传真收发号码、传真收发人等。
附件五:
X X 环保局
污染防治设施停(启)运报告登记台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