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重点排污企业污染源监测情况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2013年7月30日,环境保护部以环发〔2013〕81号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该《办法》分总则、监测计划与实施、监测结果的报送、信息公开、监督管理、附则6章27条,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中文名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执行日期2014 年1 月1 日起目的建立和完善污染源监测负责解释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目录.1文件发布.2文件全文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文件发布编辑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3〕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为建立和完善污染源监测及信息公开制度,我部组织编制了《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及《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
请按照办法要求加强监督,督促企业履行责任与义务,开展自行监测;进一步规范环保部门监督性监测,推动污染源监测信息公开。
我部将定期对相关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
附件:1.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2013年7月30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推进污染源监测信息公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和纳入各地年度减排计划且向水体集中直接排放污水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
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质量影响因素分析及应对措施
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质量影响因素分析及应对措施摘要:本文从环保部门行政管理、数据传输方式、企业运维情况等方面对影响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有效性的因素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法。
关键词:有效性审核;运维台账;数据采集传输仪;运营维护管理系统1、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的使用现状云南省联网到云南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中心的企业470家企业,其中国控企业260家,非国控企业210家,共计997个监控点。
联网企业的行业类型主要有炼钢、火力发电、水泥及制品、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化工、制糖、冶炼加工、橡胶制品等。
企业上传的自动监控数据由数据采集传输仪(以下简称数采仪)设备通过互联网直接传入云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中心,监控中心每天接收大约800M数据量。
根据《国家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第一章第四条“有效的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是国控企业计算主要污染物排放数量和确定达标排放的依据,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总量考核、监督执法、排污申报核定等工作的基础[1]。
”目前云南省自动监控数据主要用于污染物削减量核算、排污费收取、超标处罚以及面向公众实时公布以便公众监督等。
随着联网企业的数量增多,自动监控数据存在问题越来越多,监控数据的有效性与可用性受到了质疑,各环保部门对部分企业的自动监控数据的使用产生了顾虑。
2、影响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质量的主要原因(1)国控企业的进水口、非国控企业没有开展季度有效性审核工作。
根据《国家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环发〔2009〕88号),云南省各州、市、县区环保局针对国控企业排放口开展了有效性审核工作,但未对非国控企业以及国控企业进口开展季度性有效性审核工作,这样使省控、市控企业以及国控企业进口的自动监控数据无法得到检验,以致失真。
按照《关于加强“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情况考核工作的通知》(环发〔2013〕98)文件要求,“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是指环保部门对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定期进行监督考核,确定其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云南省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灾备系统的建设与展望
7
家环 保部 并接 受省 内环保 用 户 的访 问。 当突发灾 难 致使 监控 中心 瘫痪 时 ,灾备 中心 可接管 监控 中心 的 业 务 ,恢 复数据 上传 与信 息访 问。
4 灾 备建 设 其它方 面 的考虑
灾 备 系 统 建设 是 一 项 复杂 而 庞 大 的系 统工 程 ,
备 概念 和云 南省 污染 源 灾备 系统 的建设特 点 ,并对 灾备 系统管理 的重要 性进行 了探 讨 。
关 键词 :重点污 染源 ;在 线监控 ; 灾备 中心 ; 系统 集成
中图分 类号 :X 3 8 文献 标识码 :A 文章编 号 :17 9 5 (0 2 3一 1 0 6 3— 6 5 2 1 )0 叭 4— 4
( )人 为灾 难 :包 括 I 统 管 理 人 员 的误 操 4 T系
作 、来 自网络的恶意攻击 、计算机病毒发作造成的
数据 灾难 。
2 2 灾备的定义及衡量灾备系统 的指标 . 20 年 7月,国家发布 了灾备 建设 标准 《 07 信
息 系统灾难 恢 复规 范》 ( 以下简称 为 《 范》 ,其 规 )
据 、统 计数 据和历 史数 据 。 随着 云南省 环境保 护工 作快速 发展 ,对基 础信
对 云南省 建 立科 学 、完整 、统 一 的节 能减 排 统计 、 监测 和考 核体 系有很 大 的推动作 用 。
1 监控 中心 的重要 性和 数据安 全 的重要性
息网络和重点污染源信息的依赖越来越大 ,由此而 产 生 的信 息安全 问题 t趋严 重 。 3
来 需要考虑 灾备 建 设 的第 三 步 ,包括 组织 机 构 、制 度规 范 、应急事 件 响应 流 程 、灾 难 演 练 流程 、 日常 运 维管理策 略等 。此项工作 正在实施之 中。
云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在全省开展在线监测和运行监控系统安装工作的通知-云环发[2004]348号
云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在全省开展在线监测和运行监控系统安装工作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在全省开展在线监测和运行监控系统安装工作的通知(云环发[2004]348号)各地、州、市环保局:长期以来,我省工业污染源的监督管理、环保执法缺乏有效的监督手段,监督管理通常是依靠每年一次的监测数据,环保执法依据一年一二次的现场执法,由于监督执法不到位,超标排放和偷排现象时有发生;由于缺乏有效的现场监测手段,执法依靠经验和常识,企业投诉,环保部门往往处于被动状态;另外许多排污企业发生污染事故或环境污染纠纷后才进行监测,监测数据具有滞后性,不能正确反映当时事故发生和排污的实际状况,给处理污染事故和投诉带来较大困难;2004年是实施总量排污收费的第一年,由于我省对工业污染源的监测力度小,大多数污染企业长年没有进行监测,很多企业都是依靠一年壹两次的监测数据来填报排污申报登记,并作为排污收费的依据。
监测手段的不完善已严重制约了我省环境管理水平的提高。
为提高全省环境管理水平,巩固达标排放成果,配合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实施,落实污染物总量控制措施,强化环境监理,促进企业污染防治技术和清洁生产的发展,为《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实施打下基础。
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及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实施依据(一)《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WPB3-1999):自2000年3月1日起,新建成使用(含扩建、改造)单台容量≥14MW(20t/h)的锅炉,必须安装固定的连续监测烟气中烟尘、SO2排放浓度的仪器。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自2002年1月1日起,新建成使用(含扩建、改造)单台容量≥14MW(20t/h)的锅炉,必须安装固定的连续监测烟气中烟尘、SO2排放浓度的仪器。
云南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
云南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企业联网申请表(试行)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公章)申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填报人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电子邮件_____________________目录1排污企业信息 (5)1.1企业信息 (5)1.2自动污染源 (6)1.3生产工艺示意图 (7)1.4污染治理工艺图 (7)2监控系统 (9)2.1监控点位 (9)2.2自动监测系统 (10)2.3数采仪单元 (11)联网须知1、企业新增加的监控点,需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省监控中心根据组织机构代码证的编码统一指定数采仪MN号码。
如果只更换在线设备,则MN号码不变,组织机构代码需要提供。
2、监控中心只接收有线传输的企业。
3、提交联网申请需说明是否新增监控点。
4、封面企业名称需填写完整企业名称。
5、申请表*内容必须填写完整、正确,经省监控中心核实后如发现问题,企业更正后需要重新提交。
6、企业是否联网以出具联网测试报告为准。
出具联网测试报告的要求:1)企业提交联网申请后稳定上传数据30天以上。
2)30天内的小时数据传输率90%以上。
3)数据上传协议必须符合HJ/T212-2005协议。
4)工控机的历史小时数据与日数据与省平台相同时间段数据比对误差在1%以内,在线分析仪、数采仪的实时数据与省平台相同时间段实时数据对比误差1%以内。
7、企业提交联网申请后2个月内,不予提供联网测试报告中需要的材料,则不认可联网,并且联网申请无效。
8、企业联网申请提交30天后,监控中心需对联网企业的数据进行比对,联网企业需要提供以下材料:1)、企业数采仪协议以及数据传输率符合要求的,需要提交正常生产期间内,连续7天日数据(企业自行选择日期,从工控机月报表中导出)以及连续7天小时数据(企业自行选择日期,工控机日报表中导出),加盖企业公章后的扫描件;2)、企业6分钟内拍摄6组数采仪和在线设备浓度与流量的实时数据照片。
云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放分布情况分析
云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放分布情况分析段友爱;高毅【摘要】从区域和行业两方面对云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放分布情况进行分析,结果显示污染物分布的区域性、行业性较显著.【期刊名称】《环境科学导刊》【年(卷),期】2016(035)005【总页数】3页(P74-76)【关键词】污染物;排放量;区域性;行业性;云南省【作者】段友爱;高毅【作者单位】云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云南昆明650034;云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云南昆明650034【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X508“十二五”期间,云南省通过加强对甘蔗制糖行业低浓度废水以及天然橡胶加工废水的工程治理,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及运营管理,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工程治理实施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加强燃煤火电机组脱硫脱硝设施、主要钢铁企业烧结机脱硫设施、水泥熟料窑脱销设施等的建设与监管,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等一系列具体措施,全省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4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较2010年明显下降(见图1)。
1.1 各州市化学需氧量排放分布情况2015年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居前3位的州市依次是曲靖、红河和临沧。
3个州市化学需氧量的排放总量占全省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的34.0%。
各州市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集中式化学需氧量排放分布情况见图2。
1.2 各州市氨氮排放分布情况2015年氨氮排放量居前3位的州市依次是曲靖、红河和昆明。
3个州市的氨氮排放总量占全省氨氮排放总量的39.2%。
各州市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集中式氨氮排放分布情况见图3。
1.3 各州市二氧化硫排放分布情况2015年二氧化硫排放量居前3位的州市依次是曲靖、红河和昆明。
3个州市的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占全省二氧化硫排放总量的60.3%。
各州市工业源、生活源、集中式二氧化硫排放分布情况见图4。
1.4 各州市氮氧化物排放分布情况2015年氮氧化物排放量居前3位的州市依次是曲靖、昆明和红河。
3个州市的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占全省氮氧化物排放总量的54.8%。
重点污染源企业自行监测实施方案
目录•引言•企业自行监测方案•重点污染源企业自行监测实施难点与问题•重点污染源企业自行监测实施保障措施目录•重点污染源企业自行监测实施案例分析•总结与展望引言目的本实施方案旨在规范重点污染源企业自行监测行为,明确监测范围、监测指标、监测频次和信息公开要求,提高企业自行监测能力和水平,为环境保护部门提供有效监管依据。
背景随着工业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
为了有效控制环境污染,保障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重点污染源企业需要进行自行监测,及时掌握自身排污情况,加强污染治理和减排。
背景和目的监测范围和重点监测范围本实施方案适用于重点污染源企业,包括火电、钢铁、有色金属、化工、造纸、印染等主要污染物排放企业。
监测重点企业应重点关注废水、废气、噪声等主要污染物的排放监测,同时加强对工艺过程和生产环节的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查,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企业自行监测方案企业应设置监测点位,包括但不限于废水排放口、废气排放口、厂界噪声监测点等。
企业应根据监测数据的变化情况,合理确定监测频次,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代表性。
一般而言,监测频次应不少于每月一次。
监测点位监测频次监测点位和频次监测指标和方法企业应针对不同的污染物排放类型,确定相应的监测指标,如废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氨氮等;废气中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
监测方法企业应采用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方法进行监测,以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
同时,企业还应定期对监测设备进行校准和维护,确保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
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将监测数据及时报送给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报送内容应包括监测点位、监测指标、监测数据等。
监测数据报送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公开监测数据,接受社会监督。
公开内容应包括监测点位、监测指标、监测数据及解读等。
同时,企业还应积极开展公众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环境保护的认识和意识。
监测数据公开监测数据报送与公开施难点与问题01缺乏专业的环境监测设备和人员部分企业缺乏专业的环境监测设备和技术人员,无法准确、有效地进行自行监测。
云南保山市农业污染源污染负荷核算及分析
农业工程技术·综合版 2023年7月刊54节 能 环 保TN NH 3-N TP 0.5280.1880.019云南保山市农业污染源污染负荷核算及分析谢 飞1,濮永赛2,刘家宝3(1.保山市农业环境保护监测站,云南 保山 678000;2.保山市土壤肥料工作站,云南 保山 678000;3.保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云南 保山 678000)摘要:该文以农业环境保护为出发点,以保山全市作为研究范围,结合研究区内农业污染源情况,核算了畜禽粪便污染负荷、化肥污染负荷、农田固体废弃物污染负荷。
结果表明,2021年保山市各县(市、区)农业污染源主要污染来源是畜禽粪便污染,主要污染物是TP,应该加强畜禽粪便的资源化利用,重视磷对水体的污染问题。
关键词:农业;污染源;等标污染负荷;畜禽粪便;磷;保山市谢 飞,濮永赛,刘家宝. 云南保山市农业污染源污染负荷核算及分析[J]. 农业工程技术,2023,43(19):54~55.农业污染指农业生产中,由于畜禽养殖、施肥、应用农药等生产活动对环境造成破坏。
水体污染主要是由于降雨径流的淋溶和冲刷作用,造成污染物随地表径流进入地表水和地下水,大量富集后导致水环境污染[1]。
近年来,农业污染成为农村环境保护的热点问题。
本文主要分析了畜禽粪便、化肥、农田固体废弃物等保山市主要农业污染源的来源,确定了重点污染物,以期为保山市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和农村环境保护提供参考。
一、数据与方法1、数据来源参考《2022年保山统计年鉴》[2]、全国污染源普查资料和农业生产状况调查资料,将所有搜集的资料组织、分类、制表并汇总,成为可供分析的数据。
2、产排污系数本研究污染负荷核算采用产排污系数法,计算参数见表1~表3。
3、等标污染负荷法等标污染负荷是污染评价中经常使用的评价指标,主要反映污染源本身的潜在污染水平,对污染物进行评价时,用污染物排放量除以环境中的污染物限量准,把污染物排放量转化为“把污染物全部稀释到评价标准所需的介质量”。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的通知150号
津环保监测…2011‟号签发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的通知各国控企业: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保障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可靠、稳定和高效运行,更好地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在污染减排中的作用,根据《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等规定的相关要求,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日常运行维护管理1、要建立完善的设备运行管理制度,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定期巡检、校准和维护,并做好相关记录。
每季度第一个月前5个工作日内,向市环境监测中心提交上个季度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日常运行自检报告。
自检报告应包括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准确性分析、数据缺失和异常情况说明、企业生产情况、设备运行维护记录及相关自查表格等。
2、企业因生产活动发生较大变化或设备维修、更换、停运、拆除等原因影响系统正常运行的,排污单位应提前15日报经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3、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出现异常时,排污单位应在24小时内上报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并应在48小时内恢复自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若超过48小时仍无法修复,应向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4、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期间,排污单位应当采取人工采样监测的方式报送数据,数据报送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
5、排污单位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社会化运营单位运营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并签订运营服务合同。
运营合同正式签署或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须将合同正式文本报送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6、自运行企业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的操作和管理人员必须经有相关资质的培训单位进行运行维护业务培训,做到持证上岗,并定期注册和接受跟踪培训。
二、配合环保部门开展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1、各排污企业要高度重视在线监控运行管理,积极配合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监督考核和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
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6•【字号】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三十号•【施行日期】2024.1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三十号《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9月26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9月26日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4年9月26日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第四章污染防治第五章绿色低碳发展第六章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保障公众健康,创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以高品质生态环境支撑高质量发展,以美丽云南建设全面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生态环境保护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预防为主、系统治理、生态优先、绿色低碳发展、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质量负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机构,配备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人员,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要求。
鼓励和引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通过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方式,协助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行政、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林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
附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表
企业名称:
验收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制
填写说明:
该表分“基本情况表”、“联网情况表”、“比对监测情况表”、“验收组成员名单”、“现场验收表”“环保审批表”六部分组成。
1、“基本情况”由国控企业填写。
2、“联网情况”由责任环保部门污染源监控机构填写。
3、“现场比对”由责任环保部门污染源监测机构填写。
4、“现场验收”由验收组在现场检查后填写。
5、“环保审批”由地方环保部门签署意见后报责任环保部门审批。
6、填写时一律使用蓝黑钢笔或签字笔,字迹清晰、不得涂改。
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基本情况表
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联网情况
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比对监测情况
验收组成员名单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验收表
责任环保部门验收意见
环验[]号。
污染源自动监控情况汇报
污染源自动监控情况汇报污染源自动监控是指通过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实现对企业排放的废水、废气等污染物的实时监测、记录和报送的技术措施,也是环境监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加强对企业排污情况的监控和管理,推动环保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各级环保部门和相关企事业单位积极推行污染源自动监控,实现了对排污行为的全面掌控。
以下是我省污染源自动监测情况的汇报。
一、监控设备的安装情况截至目前,我省已安装自动监控设备的企业数量达到1144家,占计划监测企业总数的85%以上。
其中,废水自动监控设备覆盖率为90%,废气自动监控设备覆盖率为80%以上。
二、监测数据的在线传输情况监测数据在线传输率稳步提高,目前已经达到95%以上。
主要原因是对安装自动监控设备的企业进行了技术指导和培训,确保设备稳定运行,并利用智能化监控,实现实时监测、在线传输和动态监控。
三、数据管理与利用情况监测数据通过环境监测平台实现数据集中、在线上传、实时处理和共享。
监管部门通过监测数据进行污染排放浓度、排放量、污染物排放总量等信息的自动分析、计算和统计,形成月报、年报等报表,为环保管理提供依据和实时反馈。
四、监管执法情况环保执法人员依据监测数据对污染源进行实时监管,对存在排放超标的企业进行约谈、立案调查和严肃查处,推进企业治污和环境保护工作。
同时,监管部门加强对安装设备企业的重点监督,逐步对未按要求配备或不正常运行的企业予以处罚,以保证企业排放情况符合法规标准。
五、监测设备维护与更新情况针对监测设备维护等问题,监管部门着力完善各项技术指标和管理规定,并实行设备维护检修机制,加强对设备的维护与管理,确保设备正常、稳定运行。
同时,鼓励企业使用更加精准、先进的自动监控设备,提升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实时性。
总之,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控的全面推行和深入应用,有效降低了企业排放污染物的浓度和总量,为保护我们的环境提供了有力保障,同时也促进了企业的自我管理和生产效率的提升,是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环保工作。
国控重点污染源企业自行监测检查评分表和数据有效性审核现场检查评分表[1]
检查期间有长时间异常或无故停运、不能实时传输数据的,扣3分;
(8)自动数据记录
数据报表内容是否完整:污染物的排放浓度、流量、排放总量的小时数据及统计报表(日报、月报、季报);能够保存至少前推1年时间内的历史数据
3
1)无数据报表和历史数据的,扣3分;
2)数据报表和历史数据不完整的,扣2分;
(9)缺失、异常数据的标记和处理
5
1)未提供监督考核报告的,扣5分;
2)监督考核报告不规范、不完整的,扣3分;
(7)存在问题企业的整改情况
对存在问题的企业,责任环保部门应对其下达整改要求并督促整改,企业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材料后,由责任环保部门组织整改验收,并做好档案记录
5
1)存在问题的企业无整改落实档案资料的,扣5分;
2)整改落实档案资料不完整的,扣3分;
5
1)未提供比对监测结果表或报告的,扣5分;
2)比对监测结果表或报告中存在错误的,扣3分;
(6)监督考核情况
责任环保部门每季度应当对企业自动监测设备的运行情况开展至少一次监督考核,并出具监督考核报告;对一套设备的一次有效性审核,完整的报告资料包括:企业自检报告、现场核查表、比对监测结果表、考核组成员名单、监督考核结论;根据企业自检报告、现场核查表、比对监测结果表,监督考核的结论应正确无误
5
1)未按规定和要求开展监督检查并填写检查表的,扣5分;
2)监督检查频次不足的,扣2分;
3)监督检查结果表填写不正确、不完整的,扣3分;
(4)监控中心的监控情况
对已通过验收的自动监测设备,应与责任环保部门联网;监控部门对企业自动监测设备的日常运行进行实时监督,能够提供各套现场端的设备运转率、数据传输率等结果
5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云南省非生态环境敏感区村庄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治理的指导意见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云南省非生态环境敏感区村庄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治理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农业农村厅,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1.08.05•【字号】云环发〔2021〕8号•【施行日期】2021.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云南省非生态环境敏感区村庄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治理的指导意见各州、市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和《推进云南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实施意见》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乡村振兴、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的要求,因地制宜,科学精准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应遵循资源化利用优先,经济适用、简便易行的原则,根据村庄所处区位、规模聚集程度、地形地貌、排水特点及排放要求、经济承受能力等具体情况,因地制宜采用简便实用的污水收集处理模式治理。
对于人口规模小、居住分散,不具备接入城镇污水收集管网,不便于集中连片整治的村庄,要坚持以用促治的方针,优先采用资源化利用治理;要建立常态化的运维管理机制,加强日常的清理管护,确保村庄内及周边排水沟渠通畅,沟渠、塘、库内不形成黑臭水体。
二、适用范围九大高原湖泊流域、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国家和我省有专门保护要求和规定的区域内的村庄生活污水,按相关要求开展治理。
本意见所指非环境敏感区村庄是指除上述区域以外,常住人口在400人以下,居住相对分散,日污水产生量20立方以下,不具备接入城镇污水收集管网,不便于集中连片整治的自然村。
本意见所指农村生活污水是指行政村居民生活活动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冲厕、洗涤、洗浴和厨房排水,不包括工业废水和畜禽养殖废水。
对人口规模较大,居住较为集中,且水资源比较丰富的区域,倡导采取集中收集,集中处理方式,优先接入城镇污水管网,适度建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等方式进行治理。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现场核查表.doc
附: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
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表
企业名称:
考核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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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说明
该表分“现场核查表”、“比对监测结果表”、“主管部门考核结论”、“考核组成员名单”四部分组成。
1、“现场核查表”由责任环保部门现场核查人员填写,并有企业人员认可签字。
2、“比对监测结果表”由责任环保部门污染源监测机构填写。
3、“主管部门监督考核结论”由责任环保部门填写。
4、填写时一律使用蓝黑钢笔或签字笔,字迹清晰、不得涂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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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一: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现场核查表核查单位: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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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备运转率计算公式:设备运转率(%)=(实际运转小时数/总运转小时数)×100%
2.数据传输率运算公式:数据传输率(%)=(实际传输数据量/总数据量)×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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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二:
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结果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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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三:
考核组成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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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四:
责任环保部门监督考核结论
环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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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
云南省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第一章总则1.1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标准、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制定本《要求》。
1.2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是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的基础性工作之一,目的是为了促进排污单位加强经营管理和污染治理,加大环境监理执法力度,更好地履行“三查、二调、一收费”的职责,逐步实现污染物排放的科学化,定量化管理。
1.3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应遵循便于采集样品,便于计量监测,便于日常现场监督检查的原则。
1.4本《要求》适用于一切排污单位排污口的规范化整治。
第二章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范围2.1 一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的排污单位的排放口(点、源),均需进行规范化整治。
2.2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可分步进行。
试点期间的整治范围应不少于辖区内已开征排污费单位的50⅝,并应遵循以下四项原则(2. 3—2. 6)。
2. 3以整治污水排污口为主,兼顾整治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排放口(点、源)。
2.4以整治重点污染源为主。
对列入国家和省、市级重点排污单位的排污口首先进行整治。
2.5以整治列入总量控制指标的12种污染物(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化学耗氧量、石油类、氟化物、神、汞、铅、六价辂和工业固体废物)的排污口为主。
2.6为体现试点的原则,要分别选择不同类型、不同行业、不同规范、不同隶属关系的排污单位的排污口进行整治。
第三章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3.1污水排放口的整治3.1.1合理确定污水排放口位置。
3.1.2按照《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设置采样点。
如: 工厂总排放口、排放一类污染物的车间排放口,污水处理设施的进水和出水口等。
1.1.1 1.3应设置规范的、便于测量流量、流速的测流段。
3.1.4列入重点整治的污水排放口应安装流量计。
3.1.5一般污水排污口可安装三角堰、矩形堰、测流槽等测流装置或其他计量装置。
3.2废气排放口的整治3.2.1有组织排放的废气。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附件3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监测计划与实施第三章 监测结果的报送第四章 信息公开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六章 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推进污染源监测信息公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及定义】 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
其他企业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为监督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情况和自行监测工作,开展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第三条【任务分工】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统一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和考核。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实施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负责收集、填报、传输和核对辖区内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编制监测信息、监测报告等。
第四条【条件保障】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从人员、用房、设备、经费等方面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提供条件保障。
第二章 监测计划与实施第五条【监测计划和方案】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并按照环境管理工作需求组织制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的年度计划和专项计划。
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印发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的年度计划或专项计划,制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方案。
第六条【监测内容】 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以及环境管理的需要,对排污单位排放状况、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情况开展监督性监测。
第七条【进入企业要求】 环境监测机构工作人员在进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时,须出示有效证件进入排污单位依法开展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与监督指导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与监督指导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农业农村厅,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2.06.21•【字号】云环通〔2022〕72号•【施行日期】2022.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与监督指导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各州、市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加强我省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与监督指导,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全面绿色转型,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与监督指导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环办土壤〔2021〕8号)要求,省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联合制定了《云南省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与监督指导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落实。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云南省农业农村厅2022年6月21日(联系人及方式:省生态环境厅李波********************************省农业农村厅戴小清****************************)云南省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与监督指导实施方案(试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是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事关农业生态文明建设、事关农业绿色发展。
为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与监督指导,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全面绿色转型,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与监督指导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环办土壤〔2021〕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定贯彻新发展理念,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以钉钉子精神推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立足我省“三农”工作实际和新时期发展需要,以削减土壤和水环境农业面源污染负荷、促进土壤质量和水质改善为核心,按照“抓重点、分区治、精细管”的基本思路,统筹谋划、协同联动,突出重点、试点先行,优化政策、强化监督,真抓实干、久久为功,持续推进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为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及争当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打下坚实基础。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公布《云南省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专业机构名单(增补)》的通知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公布《云南省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专业机构名单(增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8.09.20•【字号】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公布《云南省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专业机构名单(增补)》的通知•【施行日期】2018.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壤环境保护正文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公布《云南省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专业机构名单(增补)》的通知云环通〔2018〕170号各州(市)环境保护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总体方案》《云南省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实施方案》(云环发〔2017〕41号)和《云南省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方案》(云污防土〔2018〕11号)中关于专业调查机构的相关要求,为充分调动和发挥第三方专业机构的作用,云南省环境保护厅组织开展了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专业技术机构(第一批)征集筛选工作(云环函〔2018〕365号),通过专家评审打分,筛选出符合要求的信息采集类机构18家,现场采样类机构21家,印发了《云南省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专业机构推荐名录(第一批)》(云环通〔2018〕155号)。
为便于各地开展工作,确保按时保质完成辖区内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工作,各州(市)环境保护局依据辖区内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工作任务量,在第一批推荐名录的基础上又推荐增补了一批专业机构。
我厅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于2018年9月12日,组织专家对各申报单位申报材料进行了审核、评审、打分,形成《云南省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专业机构(增补)推荐名录》(详见附件1、2,以下简称《增补名录》),其中信息采集类12家,现场采样类9家。
现予以公布。
请各州(市)严格按照第一批推荐名录相关要求合法合规选择《增补名录》内的专业机构开展区域内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工作,并对承担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工作任务的专业机构加强指导和监管,有序推进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各项工作。
云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释义11216
云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释义第一条为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保障我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稳定运行和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应用,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释义]本条对《管理办法》的制定目的和制定依据进行了说明。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省级重点监控企业(以下简称“国控、省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
[释义] 本条对《管理办法》使用范围进行的规定。
一、污染源是指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发生源,通常指向环境排放有害物质或能量,对环境产生有害影响的场所、设备和装置。
二、国家重点控制企业。
国家重点控制企业是以环境统计数据库为基础,选择污染因子,按排放量从大到小排列,筛选出累计占工业排放量65%的企业称为国家重点控制企业,国家每年对国控企业名单进行更新并公布。
三、其他企业是指州(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安装自动监控设施,以及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及其配套设施的企业。
四、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原环保总局令第28号)规定,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工作是指被列入污染源自动监控计划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安装自动监控设施。
排污单位建设自动监控系统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自动监控设施中的相关仪器应当选用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指定的环境监测仪器检测机构适用性检测合格的产品;(2)数据采集和传输符合国家有关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和接口标准的技术规范;(3)自动监控设施应安装在符合环境保护规范要求的排污口;(4)按照国家有关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环境监测仪器的比对监测应当合格;(5)自动监控设施与监控中心能够稳定联网;(6)建立自动监控系统运行、使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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颗粒物/2.61 2019.01.22
(108.3 mg/m3/30 mg/m3)
总磷/1.12
(1.06 mg/L /0.5 mg/L) 2019.03.22
总氮/0.5
(22.5 mg/L /15 mg/L)
该厂是 粉磨站
已更名为: 南华云玻 新型建材 有限公司
-3-
BOD5/0.15 (23 mg/L /20 mg/L)
2019.01.17
NOx/1.21 (221 mg/m3/100 mg/m3)
2019.03.20
颗粒物/2.2 (64.0 mg/m3/20 mg/m3)
SO2/3.56 (228 mg/m3/50 mg/m3)
2019.03.20
NOx/0.11 (222 mg/m3/200 mg/m3)
限公司
华新水泥(楚雄)有限公司
云南一鑫玻璃制品有限公 司
河口县污水处理厂 元阳英茂糖业有限公司 云南红塔蓝鹰纸业有限公
司 云南华电巡检司发电有限
公司
云南南磷集团弥勒磷电有 限公司
云南红塔滇西水泥股份有 限公司
双江南华糖业有限公司
焦炉烟囱 废水排口 原料烘干废
气排口
废气排口
废水排口 废水排口 废水排口 锅炉废气排
2019.03.19
氮氧化物/0.62 (1134 mg/m3/700 mg/m3);
颗粒物/1.24 (112 mg/m3/50 mg/m3)
2019.02.15
氨氮/0.45 2019.01.15
(11.6 mg/L /8 mg/L)
总磷/3.2 2019.01.29
(2.11 mg/L /0.5 mg/L)
-2-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行政区 名称 曲靖市 玉溪市 楚雄州
楚雄州 红河州 红河州 红河州 红河州
红河州
大理州 临沧市
2018 年 12 月至 2019 年 03 月监测超标企业情况明细表
企业名称及监测点位
超标项目/超标倍数 (浓度/标准)
监测日期 备注
师宗煤焦化工有限公司 玉溪北控城投水质净化有
云南省重点排污企业污染源监测情况
2019 年第一期
2019 年 4 月
-1-
一、监测范围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等国 家和地方的相关要求,以及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云环通〔2019〕 50 号关于印发《2019 年云南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方案》的 通知精神。2018 年 12 月至 2019 年 03 月全省共 389 家云南 省重点排污企业开展了监督性监测工作。 二、监测结果 2018 年 12 月至 2019 年 03 月云南省重点排污企业共监 测 389 家。其中 11 家超标,达标率为 97.13%气排 口
2#窑头排口
废水排口
SO2/1.46 (123 mg/m3/50 mg/m3)
2019.03.18
粪大肠菌群/0.37 2019.01.10
(13733 个/L /10000 个/L)
SO2/1.46 (1478 mg/m3/600 mg/m3)
氮氧化物/0.59 (635 mg/m3/400 mg/m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