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重点排污企业污染源监测情况
云南省统计数据之各州市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排放情况
1.07
0.96
0.35
2.97
1.49
1.06
0.76
0.31
0.63
0.16
0.08
10.43 21.77
3.46 1.49 1.33 0.72 0.94 2.76 1.90 15.76 0.80 0.33 1.22 0.70 0.62 0.04
14.27
50.6
11.2
0.98
50.0
23.0
of
Ratio of
Total
COD
of Volume of Dioxide
Industrial Industrial
Volume Consumption COD Discharge Sulphur Industry Emision
Solid
Solid
of Waste Waste Discharge from
单位:万 吨
年份 州市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16-12 各州市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排放情况 Waste Water, Waste Gas and Solid Waste Discharged By Region
Year Region
(10 000 tons)
云南社会发展经济数据:16 - 11 各州市全省废水、废气排放情况(2001-2018)
Kunming Qujing Yuxi Baoshan Zhaotong Lijiang Pu'er Lincang Chuxiong Honghe Wenshan
Xishuangbanna
Dali Dehong Nujiang Diqing
16-11 废水、废气排放情况
Waste Water, Waste Gas Discharged
5 149.42 3 965.12 5 611.10 3 844.69 5 863.96 5 233.17 7 797.24 11 697.22 7 421.99 3 375.64 12 070.32 3 075.29
559.90 893.30
30.89 30.10 28.52 29.02 28.47 29.37 29.00 28.05 27.31 26.83 55.47 54.86 54.72 53.38 51.03 37.38 33.07 33.00
5.37 10.83
3.26 0.86 3.69 0.57 0.74 0.38 1.11 5.05 1.69 0.14 1.21 1.10 0.25 0.22
(10 000 tons)
工业SO2
排放量 Volume of Industry
Sulphur Dioxide Emission
29.44 29.31 38.07 39.99 42.89 45.62 44.54 41.99 41.78 43.96 64.25 62.26 61.30 58.26 52.38 46.13 30.54 29.03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转发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指导意见的通知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转发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
态环境源头防控指导意见的通知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转发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指导意见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决策部署,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的生态环境源头防控工作,进一步提升我省生态环境质量,特将《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指导意见》转发给各级生态环境行政部门、有关单位和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责任单位,予以进一步推广和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
生态文明建设是我国发展的重要基石,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在推动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对生态环境带来了巨大压力。为了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环境的有机统一,必须要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的生态环境源头防控工作,规范项目的审批和运行,确保项目对生态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
二、主要目标
1. 建立健全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机制,提升项目的生态环境保护能力;
2. 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审批制度,确保项目的环保设施建设和运行符合国家和省级环境保护标准;
3. 强化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的环境监管,加强对项目的监
督和执法力度;
4. 促进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的绿色发展,推动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型项目的建设。
三、主要措施
1. 加强项目审批管理
(1)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确保项
目在环保方面符合国家和省级标准;
(2)完善审批程序,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要求进行审批,并加强对项目的重点环境问题的审查;
(3)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项目坚决不予审批,并追究相关责
云南省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灾备系统的建设与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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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5 N 3—10 / IS 17 95 25 X S N 63— 65
云 南省 重 点 污 染 源在 线 监 控 灾 备 系统 的 建设 与展 望
自爱 民
( 云南省环 境监 测 中心站 ,云南 昆 明 603 ) 504
摘 要 :自云 南省 重点 污染 源监 控 中心建 成后 至今 , 已经有 全省辖 区 内2 0多 家企业 的动 态污 染源数 0
据接入监控 中心。这些污染源信 息对云南省环保工作起 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同时,数据安全的重要性也
日趋 受到 关注 。灾备 ,就是 为 了防范各种 因灾难发 生而造 成信 息 系统数 据损 失的 一项 系统 工程 。叙 述 了灾
在环 保部 的 大力 支 持 下 ,2 0 0 9年 9月 ,云南 省 重 点污 染源 监控 中心 ( 下称 省 监 控 中心 ) 正式 建成 ,
度 、压力 ……,每天都有数百万的监测数据进入省 监 控 中心监控 平 台。 通 过互 联 网对 监控 中心 的远程访 问 ,国家 环保
部 可获 取这些 重点 污染源 的动 态信息 ,全 省各 级环 保 系统可 直 接 查 询 所 属 辖 区 污染 源信 息 、实 时 数
从图 1 、图 2中可 以清 楚地 看 出 ,灾 备 中心 实
云南环境监察总队双随机抽查结果公开表
月 19 日
污染防治设施运 行情况
的预案已报芒市环保局备案,尚未取得备案编号。 3、现场检查时,该厂烟气在线监测系统排水捕捉 器何和加湿器有少量污渍,未清理干净。配置了六
瓶标齐,其中两瓶中量程标气过期。
4、现场检查时,该厂废旧设备随意堆放,管理不
规范。
1.该公司因建厂时间早,没有纳入建设项目违法违
规项目清理范围,未办理环评备案登记手续;但该
91530428741480 056N
2018 年 1 月 17 日
生产一厂、二厂污 染防治设施运行
情况
2、污水总排放口在线监测设施按照《玉溪市污染 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及玉市环监【2018】1 号文件要求未组织验收。
3、二厂锅炉排放口未按照《环境影响现状评价报
告》要求安装在线监测设施。
5
省环境监 察总队
云南省环境监察总队双随机抽查结果公开表
序 号
抽查部门
抽查对象
企业注册或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
抽查时间
抽查项目及内容
抽查结果
1、现场检查时该企业制糖生产线停产,3.5 万吨/
年造纸生产线正常运行。
1
省环境监 察总队
新平南恩糖 纸有限责任
公司
91530427709818 2018 年 1
1842
月 15 日
污染防治设施运 行情况
云南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
云南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
企业联网申请表
(试行)
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公章)申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填报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件_____________________
目录
1排污企业信息 (5)
1.1企业信息 (5)
1.2自动污染源 (6)
1.3生产工艺示意图 (7)
1.4污染治理工艺图 (7)
2监控系统 (9)
2.1监控点位 (9)
2.2自动监测系统 (10)
2.3数采仪单元 (11)
联网须知
1、企业新增加的监控点,需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省监控中心根据组织机构代码证的编码统一指定数采仪MN号码。如果只更换在线设备,则MN号码不变,组织机构代码需要提供。
2、监控中心只接收有线传输的企业。
3、提交联网申请需说明是否新增监控点。
4、封面企业名称需填写完整企业名称。
5、申请表*内容必须填写完整、正确,经省监控中心核实后如发现问题,企业更正后需要重新提交。
6、企业是否联网以出具联网测试报告为准。出具联网测试报告的要求:
1)企业提交联网申请后稳定上传数据30天以上。
2)30天内的小时数据传输率90%以上。
3)数据上传协议必须符合HJ/T212-2005协议。
4)工控机的历史小时数据与日数据与省平台相同时间段数据比对误差在1%以内,在线分析仪、数采仪的实时数据与省平台相同时间段实时数据对比误差1%以内。
7、企业提交联网申请后2个月内,不予提供联网测试报告中需要的材料,则不认可联网,并且联网申请无效。
云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在全省开展在线监测和运行监控系统安装工作的通知-云环发[2004]348号
云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在全省开展在线监测和运行监控系统安装工作的通
知
正文:
---------------------------------------------------------------------------------------------------------------------------------------------------- 云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在全省开展在线监测和运行监控系统安装工作的通知
(云环发[2004]348号)
各地、州、市环保局:
长期以来,我省工业污染源的监督管理、环保执法缺乏有效的监督手段,监督管理通常是依靠每年一次的监测数据,环保执法依据一年一二次的现场执法,由于监督执法不到位,超标排放和偷排现象时有发生;由于缺乏有效的现场监测手段,执法依靠经验和常识,企业投诉,环保部门往往处于被动状态;另外许多排污企业发生污染事故或环境污染纠纷后才进行监测,监测数据具有滞后性,不能正确反映当时事故发生和排污的实际状况,给处理污染事故和投诉带来较大困难;2004年是实施总量排污收费的第一年,由于我省对工业污染源的监测力度小,大多数污染企业长年没有进行监测,很多企业都是依靠一年壹两次的监测数据来填报排污申报登记,并作为排污收费的依据。监测手段的不完善已严重制约了我省环境管理水平的提高。
为提高全省环境管理水平,巩固达标排放成果,配合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实施,落实污染物总量控制措施,强化环境监理,促进企业污染防治技术和清洁生产的发展,为《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实施打下基础。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及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云南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
云南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
一、背景。
云南是中国西南地区重要的生态屏障,但近年来随着工业化进程加快,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为了保护云南的生态环境,有效防治污染,特制定本行动实施方案。
二、目标。
1. 到2025年,主要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90%以上。
2. 到2030年,地表水和地下水水质优良率分别达到80%和75%以上。
3. 到2035年,土壤环境质量总体改善,重点区域污染得到有效治理。
三、重点任务。
1. 加强大气污染防治。
1.1 实施严格的工业大气污染排放标准,推动工业企业进行清洁生产。
1.2 加强对散煤治理,推广清洁能源替代散煤。
1.3 加强机动车尾气排放管理,推广新能源汽车,优化交通组织。
2. 加强水污染防治。
2.1 加强工业企业和畜禽养殖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高污水处理率。
2.2 加强对农业面源污染的治理,推广农田面源污染防治技术。
2.3 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严格控制排污口设置。
3. 加强土壤污染防治。
3.1 加强对工业园区和化工企业的土壤污染治理,推动土壤修复工作。
3.2 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推广有机农业,减少化肥农药使用。
3.3 加强对垃圾填埋场和污染地块的治理,推动土壤修复和资源化利用。
四、保障措施。
1. 加强政策法规制度建设,完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
2. 加强监测监控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环境监测网络。
3.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环保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环保氛围。
4. 加强环境执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环境执法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五、推进机制。
1. 建立健全跨部门协作机制,形成合力推进环境保护工作。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报送2014年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专项执法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报送2014年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专项执法检查督查指出问题整改情况的函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云环函[2015]128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2015.04.15
【实施日期】2015.04.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报送2014年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专项执法检查督查指出问题
整改情况的函
(云环函〔2015〕128号)
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
我厅对《关于对有关省份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专项执法检查督查的反馈意见》(环监发〔2014〕40号)指出的问题高度重视,责成玉溪市环保局督促相关企业及在线监测运维单位对照问题逐条整改。玉溪市环保局及时向相关企业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对企业及在线监测运维单位整改情况进行了多次现场检查督查。截至3月31日,6家存在问题的企业中,5家已基本完成整改,玉溪市供排水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厂的整改正在进行,预计于2015年4月30日前整改到位(具体情况详见附件)。
下一步,我厅将进一步强化对国控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端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正常运行自动监控设施,稳定上传自动监控数据,对弄虚作假和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控设施的行为依法严格查处。
附件:玉溪市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具体问题整改情况一览表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4月15日
附件
玉溪市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具体问题整改情况一览表
云南省固定污染源污水(废水)连续排放在线监测系统(CEMS)(精)
云南省固定污染源污水(废水)连续排放在线监测系统(CEMS)验收要求
为促进我省固定污染源污水(废水)连续排放在线监测系统安装验收工作,依据《云南省固定污染源污水(废水)连续排放在线监测系统(CEMS)验收技术规范》,选取部分技术指标进行校验监测,供在线监测系统验收参考。具体技术指标为:
化学需氧量(CODcr):重现性,零点漂移,量程漂移,邻苯二甲酸氢钾试验,高、中、低三个浓度的标准溶液对比试验。
pH:重现性,三个校正点的三种零点漂移,三个不同pH值的标准溶液对比试验。
总磷:重现性,零点漂移,量程漂移,直线性,高、中、低三个浓度的标准溶液对比试验。
总氮:重现性,零点漂移,量程漂移,直线性,高、中、低三个浓度的标准溶液对比试验。
氨氮:(1)电极法:重现性,零点漂移,量程漂移,响应时间,高、中、低三个浓度的标准溶液对比试验。
(2)光度法:重现性,零点漂移,量程漂移,直线性,高、中、低三个浓度的标准溶液对比试验。
溶解氧(DO):重现性,零点漂移,量程漂移,响应时
间,实际废水样品对比试验。
浊度:重现性,零点漂移,量程漂移,线性误差,实际废水样品对比试验。
总有机碳(TOC):重现性,零点漂移,量程漂移,直线性,高、中、低三个浓度的标准溶液对比试验。
检测项目及验收技术指标如下:
检测项目及验收技术指标
云南省环境监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云南省环境监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2、收费标准:
⑴云南省环保局、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1995]云价费发第264号(云南省环保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的通知)执行;
⑵云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云南省环境保护局文件云计价格[2021]244号《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文件的通知》。
⑶上述收费标准中未列入项目参照外省、市同类行业的收费标准执行。
附件一、云南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一)水质监测收费标准序号收费项目计价单位收费标准监测分析方法备注1温度一个数据1.00温度计法2溴一个数据1.003味一个数据1.004色度一个数据8.00比色法5浊度一个数据8.00比浊法6pH值一个数据8.00电极法7电导率一个数据8.00电导法8总硬度一个数据20.00容量法9酸度一个数据20.00中和法10碱度一个数据20.00中和法11氯化物一个数据20.00容量法12亚硝酸盐氮一个数据30.00比色法13硝酸盐氮一个数据30.00比色法14氨氮一个数据40.00比色法15凯氏氮一个数据45.00比色法16石油类一个数据50.00紫外分光法17阴离子洗涤济一个数据50.00比色法18氰化物一个数据50.00异烟酸比色法19挥发酚一个数据50.00比色法20生化需氧量一个数据70.00五日培养法21化学耗氧量一个数据45.00重铬酸钾法22溶解氧一个数据25.00碘量法23硫化物一个数据40.00比色法24硫酸盐一个数据40.00化学法25悬浮物一个数据45.00重量法26磷酸盐一个数据30.00化学法27总磷一个数据30.00比色法28高锰酸盐指数一个数据40.00化学法29氟化物一个数据30.00比色法30砷一个数据40.00比色法31六价铬一个数据40.00化学法32总铬一个数据40.00化学法33余氯一个数据40.00化学法34铜一个数据30.00原子吸收法35铅一个数据30.00原子吸收法36锌一个数据30.00原子吸收法37锰一个数据30.00原子吸收法38镉一个数据30.00原子吸收法39汞一个数据30.00冷原子吸收40钾一个数据25.00化学法41钠一个数据25.00化学法42钙一个数据25.00化学法43镁一个数据25.00化学法44碘化物一个数据30.00比色法45硒一个数据50.00萤光分光法
云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释义(1.12.16)
云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
管理办法释义
第一条为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保障我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稳定运行和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应用,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释义]本条对《管理办法》的制定目的和制定依据进行了说明。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省级重点监控企业(以下简称“国控、省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
[释义]本条对《管理办法》使用范围进行的规定。
一、污染源是指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发生源,通常指向环境排放有害物质或能量,对环境产生有害影响的场所、设备和装置。
二、国家重点控制企业。国家重点控制企业是以环境统计数据库为基础,选择污染因子,按排放量从大到小排列,筛选出累计占工业排放量65%的企业称为国家重点控制企业,国家每年对国控企业名单
进行更新并公布。
三、其他企业是指州(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安装自动监控设施,以及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及其配套设施的企业。
四、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原环保总局令第28号)规定,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工作是指被列入污染源自动监控计划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安装自动监控设施。排污单位建设自动监控系统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自动监控设施中的相关仪器应当选用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指定的环境监测仪器检测机构适用性检测合格的产品;(2)数据采集和传输符合国家有关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和接口标准的技术规范;(3)自动监控设施应安装在符合环境保护规范要求的排污口;(4)按照国家有关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环境监测仪器的比对监测应当合格;(5)自动监控设施与监控中心能够稳定联网;(6)建立自动监控系统运行、使用、管理制度。
云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监督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云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监督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
议
贺政卿;张俊
【摘要】从发展历程、管理、设备运转、监控设备市场、数据质量、系统运行维护等方面研究了云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现状,提出了制约发展的因素,分析了监督管理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建议.认为加强运行维护监督管理应着力抓好六个方面的工作.
【期刊名称】《环境科学导刊》
【年(卷),期】2019(038)002
【总页数】8页(P85-92)
【关键词】环境监测;自动监控;监督管理;现状;问题;建议
【作者】贺政卿;张俊
【作者单位】云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云南昆明650034;云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云南昆明65003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X83
0 前言
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随之而来的环境污染问题越发严峻。自党的十八
大以来,党中央做出了“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决策。当前,云南省对所有排污单位实行污染物排放控制制度,并对重点污染物实施总量控制制度。任何超标和超总量排放都是违法的。对于合法排污实行排污付费制度,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排放浓度、排放量进行收费。对于超标和超总量排放的违法行为要实施限期治理并实施罚款。要实施好这些制度,必须有客观准确的排污浓度、排放量的数值。准确的排污浓度、排放量数据的获取必须通过科学的手段。环境监测机构传统的手工监测已不能适应我国目前环境保护工作的实际情况,主要表现在人力不足、人为因素以及监测频次低、数据代表性不够、科学性差等方面。为了妥善解决这些问题,国家环境总局早在2005年就发布《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并从2007年开始,环境保护部组织在全国的国控污染源企业的排污口全面部署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云南省环保厅也于2010年发布了《云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质量影响因素分析及应对措施
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质量影响因素分析及应对措施
摘要:本文从环保部门行政管理、数据传输方式、企业运维情况等方面对影响
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有效性的因素进行分析,并提出
相应的解决方法。
关键词:有效性审核;运维台账;数据采集传输仪;运营维护管理系统
1、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的使用现状
云南省联网到云南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中心的企业470家企业,其中国控
企业260家,非国控企业210家,共计997个监控点。联网企业的行业类型主要
有炼钢、火力发电、水泥及制品、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化工、制糖、冶炼加工、橡胶制品等。企业上传的自动监控数据由数据采集传输仪(以下简称数采仪)设备通过互联网直接传入云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中心,监控中心每天接收大约
800M数据量。根据《国家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第一
章第四条“有效的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是国控企业计算主要污染物排放数量和确定达标排放的依据,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总量考核、监督执法、排污申报
核定等工作的基础[1]。”目前云南省自动监控数据主要用于污染物削减量核算、
排污费收取、超标处罚以及面向公众实时公布以便公众监督等。随着联网企业的
数量增多,自动监控数据存在问题越来越多,监控数据的有效性与可用性受到了
质疑,各环保部门对部分企业的自动监控数据的使用产生了顾虑。
2、影响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质量的主要原因
(1)国控企业的进水口、非国控企业没有开展季度有效性审核工作。根据《国家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环发〔2009〕88号),云南省各州、市、县区环保局针对国控企业排放口开展了有效性审核工作,但未
云南碳排放报告
云南碳排放报告
1. 简介
本文档是一份关于云南省碳排放情况的报告。云南省位于中国的西南地区,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和美丽的风景。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的增加,云南省的碳排放量逐年增加,对气候变化和环境污染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本报告将详细分析云南省碳排放的现状、主要来源以及对策建议。
2. 碳排放现状
根据云南省统计局的数据,云南省的碳排放量呈逐年增长的趋势。以下是近几年云南省的碳排放数据:
年份碳排放量(万吨)
2015 1000
2016 1200
2017 1400
2018 1600
2019 1800
从上表可以看出,云南省的碳排放量自2015年起呈现稳步增长的趋势。这与云南省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能源消耗的增加密切相关。
3. 碳排放主要来源
云南省的碳排放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
3.1 能源消耗
能源消耗是云南省碳排放的主要来源之一。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进程,云南省的能源需求不断增加,主要依赖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传统能源。这些能源的燃烧会产生大量的二氧化碳和其他温室气体,对气候变化产生不利影响。
3.2 交通运输
交通运输是另一个重要的碳排放来源。随着汽车保有量的增加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云南省的交通需求不断增加。汽油和柴油的燃烧会产生二氧化碳和其他温室气体,对空气质量和气候变化造成负面影响。
3.3 工业生产
工业生产是云南省碳排放的另一个重要来源。云南省拥有丰富的矿产资源和冶炼加工产业,这些行业的生产过程中会使用大量能源,从而产生大量碳排放。特别是钢铁、水泥、化工等高碳排放行业对云南省碳排放贡献巨大。
4. 碳排放对策建议
重点污染源执法监测方案
重点污染源执法监测
1.监测范围
监测范围为地方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需求,依据《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环办监测〔2017〕86号)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及其他排污单位。
2.监测项目
固定污染源废气VOCs专项检查监测,参照《关于加强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工作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18﹞123号)确定。
执法监测按照执行的排放标准、环评及批复和排污许可证等要求确定。
3.监测频次
根据生态环境监管需要确定。对于监测超标的排污单位,适当增加监测频次。
4.工作方式
重点污染源执法监测由省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需求统筹安排,省级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应对本行政区域内污染源执法监测开展质量核查与抽测。
5.数据报送
各级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完成执法监测工作后5个工作日内,登录总站数据平台-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系统(以下简称污染源管理系统)完成数据填报,并及时将超标监测结果向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环境执法部门通报。
省级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分别于每年6月底及12月底之前登录污染源管理系统,完成本行政区域内上、下半年执法监测信息填报规范性的在线审核,并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半年和年度污染源执法监测报告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专项检查
1.检查范围
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
2.检查内容
检查内容包括:自行监测方案的制订,包括自行监测点位、指标、频次的完整性;按照自行监测方案开展情况;通过查阅自行监测原始记录检查监测全过程的规范性,原始记录包括现场采样、样品运输、储存、交接、分析测试、监测报告等;监测结果在污染源管理系统上的报送情况、公开的完整性和及时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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颗粒物/2.61 2019.01.22
(108.3 mg/m3/30 mg/m3)
总磷/1.12
(1.06 mg/L /0.5 mg/L) 2019.03.22
总氮/0.5
(22.5 mg/L /15 mg/L)
该厂是 粉磨站
已更名为: 南华云玻 新型建材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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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行政区 名称 曲靖市 玉溪市 楚雄州
楚雄州 红河州 红河州 红河州 红河州
红河州
大理州 临沧市
2018 年 12 月至 2019 年 03 月监测超标企业情况明细表
企业名称及监测点位
超标项目/超标倍数 (浓度/标准)
监测日期 备注
师宗煤焦化工有限公司 玉溪北控城投水质净化有
口
锅炉废气排 口
2#窑头排口
废水排口
SO2/1.46 (123 mg/m3/50 mg/m3)
2019.03.18
粪大肠菌群/0.37 2019.01.10
(13733 个/L /10000 个/L)
SO2/1.46 (1478 mg/m3/600 mg/m3)
氮氧化物/0.59 (635 mg/m3/400 mg/m3)
限公司
华新水泥(楚雄)有限公司
云南一鑫玻璃制品有限公 司
河口县污水处理厂 元阳英茂糖业有限公司 云南红塔蓝鹰纸业有限公
司 云南华电巡检司发电有限
公司
云南南磷集团弥勒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电有 限公司
云南红塔滇西水泥股份有 限公司
双江南华糖业有限公司
焦炉烟囱 废水排口 原料烘干废
气排口
废气排口
废水排口 废水排口 废水排口 锅炉废气排
云南省重点排污企业污染源监测情况
2019 年第一期
2019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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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测范围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等国 家和地方的相关要求,以及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云环通〔2019〕 50 号关于印发《2019 年云南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方案》的 通知精神。2018 年 12 月至 2019 年 03 月全省共 389 家云南 省重点排污企业开展了监督性监测工作。 二、监测结果 2018 年 12 月至 2019 年 03 月云南省重点排污企业共监 测 389 家。其中 11 家超标,达标率为 97.13%。超标企业及 超标项目见下表。
BOD5/0.15 (23 mg/L /20 mg/L)
2019.01.17
NOx/1.21 (221 mg/m3/100 mg/m3)
2019.03.20
颗粒物/2.2 (64.0 mg/m3/20 mg/m3)
SO2/3.56 (228 mg/m3/50 mg/m3)
2019.03.20
NOx/0.11 (222 mg/m3/200 mg/m3)
2019.03.19
氮氧化物/0.62 (1134 mg/m3/700 mg/m3);
颗粒物/1.24 (112 mg/m3/50 mg/m3)
2019.02.15
氨氮/0.45 2019.01.15
(11.6 mg/L /8 mg/L)
总磷/3.2 2019.01.29
(2.11 mg/L /0.5 mg/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