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关关于全面实施“放行信息电子化”管理的的公告-上海海关公告2014年第40号
上海海关公告2014年第22号――关于下放部分减免税管理事权的公告-上海海关公告2014年第22号
上海海关公告2014年第22号――关于下放部分减免税管理事权的公告正文:---------------------------------------------------------------------------------------------------------------------------------------------------- 上海海关公告(2014年第22号)关于下放部分减免税管理事权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9号),现将减免税管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一、上海海关区域内的减免税申请人涉及如下减免税事项,由所在地海关负责办理:(一)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进口的设备(征免性质:789 鼓励项目);(二)外商投资企业利用自有资金进口设备、备件、配件(征免性质:799 自有资金);(三)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征免性质:405 科技开发用品);(四)科技重大专项进口关键设备、零部件和原材料(征免性质:409 科技重大专项);(五)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货物(征免性质:422 集成电路);(六)新型显示器件生产企业进口物资(征免性质:423新型显示器件);(七)适用ITA税率的信息技术产品(征免性质:499 ITA产品);(八)进口种子(苗)、种蓄(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征免性质:811 种子种源);(九)保税区进口自用物资(征免性质:307 保税区);(十)钻石进口国批减免项目(征免性质:898 国批减免)。
二、经由上海口岸申报进口的化肥、饲料国批减免项目(征免性质:898),向浦东海关申请办理。
本公告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上海海关2014年6月9日——结束——。
上海海关:进一步完善“电子通关”商务指南频道_报关指南_贸易宝典_海关_通关_报关.doc
上海海关:进一步完善“电子通关”_商务指南频道_报关指南_贸易宝典_海关_通关_报关“现在申报出口,从把报关单交给海关,到收到放行信息,还不到30分钟!”上海航运交易所报关大厅里,上海远新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报关员高兴地告诉笔,“上海海关新近实施的出口放行交单作业模式,将‘接单’、‘放行’合二为一,进一步提高了出口货物通关效率。
”“放行交单作业模式”,是海关进一步完善电子通关系统,对符合特定条件的报关单,由计算机自动完成专业审单的全部作业,海关设立放行交单窗口,办理报关手续,以减少作业环节和时间。
申报人在一个放行交单窗口办理通关手续,免去了原先在几个业务窗口往返奔波的麻烦。
据统计,适用放行交单模式的报关单从企业申报,递交单证到海关完成审核操作,平均作业时间仅为30分钟,比原作业模式缩短近50%。
据上海海关有关负责人介绍,为使此项模式得到有效运用,提高通关效率,出口企业所提交的报关单除填报正确规范外,还必须满足下列条件:首先,出口货物不涉及海关税费和出口许可证管理;其次,货物运抵地不属于敏感国别地区等。
与此同时,上海海关通过实施风险管理和信息化管理,提高监管效能,为诚信守法企业的出口货物开辟出一条通关绿色通道。
作业环节的减少,也令海关人力资源配置得到合理调整。
上海口岸出口业务量最大的浦江海关是此次实施“放行交单作业模式”的首家试点单位,也最先感受到了该模式带来的实际效益。
据该关负责人介绍,新措施实施1个月时间里,该关共审核出口报关单31万份,其中以放行交单作业模式处理的出口报关单为26万份,占总量的84%。
现场一线关员的审核单证量由原日均800份降至500份左右,下降了35%。
据了解,上海海关将进一步完善新的作业模式,并根据“分步实施,稳妥推进”的原则,逐步扩大实施范围,最终推广至各个出口业务现场,让更多企业享受到海关方便快捷的服务。
上海检验检疫局通关业务处关于全面启动空港口岸入境货物运单无纸化电子放行工作的通知-
上海检验检疫局通关业务处关于全面启动空港口岸入境货物运单无纸化电子放行工作的通知正文:---------------------------------------------------------------------------------------------------------------------------------------------------- 上海检验检疫局通关业务处关于全面启动空港口岸入境货物运单无纸化电子放行工作的通知各相关单位、人员:为进一步促进贸易便利化,提高检验检疫工作效率,上海检验检疫局决定自2012年4月1日起对空港口岸入境货物运单全面实施无纸化电子放行。
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空运入境货物货主或其代理人(以下称申报人)应当在办理报检/申报前,通过《检验检疫进出境物流监控系统(空港版)》向相应检验检疫机构发送电子申报信息,并按照电子指令办理相关后续业务。
二、检验检疫机构对入境空运货物不再进行运单纸面签章放行,所有放行工作通过电子指令的形式通知申报人、空港监管仓库。
空港监管仓库不再验核运单检验检疫专用章,凭“放行”或“查验C”指令办理提货放行手续,无相应指令的,一律不得放行运单项下货物。
三、非应施检货物电子申报后,收到“放行”电子指令的,申报人可直接到空港监管仓库办理提货,无需向检验检疫机构交单。
相关纸质资料由申报人自行保存半年备查。
四、非应施检货物电子申报后,收到“交单”电子指令的,申报人应持纸质申报资料到相应检验检疫机构的检务部门交单,并视检务部门的审核结果和电子指令办理后续手续。
五、非应施检货物电子申报后,收到“查验B”或“查验C”电子指令的,申报人可直接持纸质申报资料到相应查验部门接受查验,并视查验结果和电子指令办理后续手续。
六、当电子化工作发生异常时,如有需要,上海检验检疫局将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并通知相关方面,检验检疫机构将临时采用运单纸面签章的方式对货物进行放行。
上海海关公告2014年第9号――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
上海海关公告2014年第9号――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保税展示交易业务的公告
【法规类别】海关综合规定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发文字号】上海海关公告2014年第9号
【发布部门】上海海关
【发布日期】2014.04.21
【实施日期】2014.04.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海关公告
(2014年第9号)
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保税展示交易业务的公告
为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
知》(国发〔2013〕38号),经海关总署批准,就试验区内开展保税展示交易业务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保税展示交易是指经海关注册登记的试验区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在
试验区内或者区外开展保税展示交易的经营活动。
二、开展保税展示交易的区内企业应当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能够通过数据交换平台或者其他计算机网络,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关监管信息化系统(以下简称“信息化系统”)联网,向海关报送能够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相关数据。
(具体联网条件及办理手续详见。
上海海关公告2014年第25号――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关智
上海海关公告2014年第25号――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关智能化卡口管理的公告
【法规类别】海关综合规定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发文字号】上海海关公告2014年第25号
【发布部门】上海海关
【发布日期】2014.06.19
【实施日期】2014.06.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海关公告
(2014年第25号)
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关智能化卡口管理的公告
为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通关便利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3〕38号),经海关总署批准,现将试验区进出境(区)货物的卡口智能化管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中所称“卡口”是指进出试验区的海关卡口。
卡口设置货车通道、客车通
道及人员通道,实施分道通行。
货车、客车及人员进出卡口的,应当接受试验区主管海关(以下简称“主管海关”)监管和检查。
二、试验区智能化卡口验放是指海关依据卡口核放单,运用智能化设备自动读取电子车牌号码、集装箱号、车载重量(电子地磅数据)、安全智能锁等监管数据,进行海关监管信息的自动比对、风险判别,完成车辆GPS运行轨。
上海海关公告2014年第20号――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
上海海关公告2014年第20号――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批次进出、集中申报”模式的公告
【法规类别】海关综合规定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发文字号】上海海关公告2014年第20号
【发布部门】上海海关
【发布日期】2014.06.06
【实施日期】2014.06.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海关公告
(2014年第20号)
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批次进出、集中申报”模式的公告
为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进出境货物通关便利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3〕38号),经海关总署批准,现将试验区内实施进出区货物“批次进出、集中申报”作业模式(以下简称“批次进出、集中申报”)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批次进出、集中申报”,是指允许试验区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与境内区外企业(含区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及保税监管场所内企业)、区内其他企业之间分批次进出货物的,可以先凭卡口核放单(以下简称“核放单”)办理货物的实际进出区手续,再在规定期限内以备案清单或者报关单集中办理海关报关手续,海关依托“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关监管信息化系统”(以下简称“信息化系统”)进行监管的一种通关模式。
“卡口核放单”,是指记录车辆载货信息、报关单证信息及货物过卡信息的单证,用于实现卡口作业的比对、校验、核销和核扣功能,验放货物及承运车辆,记载卡口作业各项数据。
二、区内企业适用“批次进出、集中申报”应当。
上海海关公告2014年第14号――关于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手续相关事宜的公告
上海海关公告2014年第14号――关于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手续相关事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海关•【公布日期】2014.05.13•【字号】上海海关公告2014年第14号•【施行日期】2014.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正文上海海关公告(2014年第14号)关于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手续相关事宜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20号),现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以下简称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中相关事宜公告如下: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统称当事人)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向原接受申报的海关办理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手续。
对于放行/结关前的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报关单及其随附单证发生实际流转的,向报关单证转入地海关办理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手续。
二、在上海海关关区内办理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手续的,当事人应当向海关提交《上海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表》(见附件1)及其他规定需要提交的材料。
海关发现报关单需要修改或者撤销,并向当事人制发《上海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确认书》(见附件2)的,当事人应当在5日内对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的内容进行确认。
对采用“通关作业无纸化”模式的报关单进行修改或者撤销的,海关确有需要验核纸质报关单证的,当事人还应当提交纸质报关单证。
三、等相关联系配合机制修改或撤销操作。
有关审批操作规定比照第十三对于撤销后需重新申报的报关单,当事人在重新申报的报关单备注栏内应当标识“撤销重报”字样和原报关单编号。
四、对于税费已核销入库,需撤销报关单的,当事人应当依次办理税费退还手续、原报关单撤销手续、重新申报手续。
如确需在原报关单撤销前重新申报的,经海关审核,当事人可以先重新申报,再办理原报关单退税及撤销手续。
重新申报的报关单备注栏内应当标识“先重报后撤销”字样和原报关单编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7号――关于进出境公路运输工具及其所载货物、物品舱单电子数据有关事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7号――关于进出境公路运输工具及其所载货物、物品舱单电子数据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4.01.14•【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7号•【施行日期】2014.01.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海关正文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7号)关于进出境公路运输工具及其所载货物、物品舱单电子数据有关事项的公告为便利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物品的公路运输工具进出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2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现就进出境公路运输工具及其所载货物、物品舱单(以下简称“公路舱单”)电子数据传输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关于货物运输批次号货物运输批次号是公路运输工具载运货物、物品进出境的标识号。
同一公路运输工具一次进出境时可对应多份总运单,并使用同一货物运输批次号;同一总运单项下的货物、物品,需多辆公路运输工具载运时,应当使用同一货物运输批次号,并同时进出境。
货物运输批次号由承运企业自行编制,两年内不得重复,编制规则为“企业组织机构代码、1位进出口校验位及3位流水号码”(第1-9位为“企业组织机构代码”;第10位为校验号码:进口“1”,出口“0”;第11-13位为流水号码,由自然数字和大写英文字母组成,由0至9、A至Z顺序编制)。
来往香港的运输工具货物运输批次号应当填写13位《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编号,来往澳门的运输工具货物运输批次号应当填写13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载货清单》编号。
二、关于原始/预配舱单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人应当以总运单为单元,一次性传输原始舱单/预配舱单的主要电子数据和其他电子数据。
三、关于进境预、确报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一次性传输运输工具预、确报电子数据。
进境运输工具预、确报电子数据需要删除时,应当以货物运输批次号为单元进行删除。
上海海关关于上海自贸区内企业信用信息公开的公告
上海海关关于上海自贸区内企业信用信息公开的公告【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发文字号】上海海关公告2014年第29号【发布部门】上海海关【发布日期】2014.06.26【实施日期】2014.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海关关于上海自贸区内企业信用信息公开的公告(上海海关公告2014年第29号)为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建设,健全企业信用约束机制,强化社会监督,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3〕38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政府信息公开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5号),现将试验区内海关企业信用信息公开相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企业信用信息公开范围经海关注册登记的试验区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相关信用信息。
二、企业信用信息公开内容(一)企业注册登记信息等与企业信用相关的基础信息;(二)企业海关信用分类等级信息;(三)从事承运海关监管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进出口快件业务企业、保税仓库等与海关监管相关的行业企业资质审核情况;(四)以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处罚决定书》,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以及法院的生效判决等书面形式确认的企业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违法信息;(五)海关在执法过程中发现的其他企业失信行为信息;(六)海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其他企业相关信用信息。
三、企业信用信息公开途径区内企业信用信息公开途径包括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上海海关定期编制并公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关企业信用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目录》原则上每年编制一次,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补充或者修改的,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并公布(2014年版《目录》见附件1)。
(一)主动公开1.公开平台上海海关通过上海海关门户网站主动公开和更新属于主动公开信息的区内企业信用信息。
上海海关公告2014年第15号――关于授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
上海海关公告2014年第15号――关于授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海关办理税款延期缴纳审批的公告【法规类别】海关综合规定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发文字号】上海海关公告2014年第15号【发布部门】上海海关【发布日期】2014.05.29【实施日期】2014.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海关公告(2014年第15号)关于授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海关办理税款延期缴纳审批的公告为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以及《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上海海关授权试验区内海关办理试验区内纳税义务人申请的关税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以下简称“税款”)延期缴纳审批。
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一、纳税义务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国家税收政策调整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货物进出口前向海关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国家税收政策调整是指:(一)国家决定对某类进(出)口货物减免进(出)口关税和(或)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政策已经公布并实施,但具体操作的实施细则尚未确定,海关还无法按政策规定操作;(二)国家决定取消某类进(出)口货物的减免税政策,但纳税义务人已经按照原政策规定进行成本核算,对外签约,必须履行合同且即将进(出)口,但暂时难以筹措资金按时缴纳税款的。
二、在试验区内,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由申报地海关负责受理。
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自货物放行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个月。
三、纳税义务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向海关提交以下材料:(一)《税款延期缴纳申请表》(一式两份,附件1);(二)纳税义务人延期缴纳税款的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当详细说明请求事项和理由;(三)证明纳税义务人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材料,包括不可抗力和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的证明材料、货物尚未进出口的证明材料等;(四)纳税义务人的缴税计划,缴税计划应当详细可行,写明纳税义务人的资金状况、税款资金的筹措措施和缴款时间安排等内容;(五)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关于上海海关放行电子信息
关于上海海关放行电子信息安全认证技术实施的简要说明2013-10-10目录一.加验签相关技术术语说明 (3)二.数字签名验签应用过程 (4)三、加验签技术路线比较说明 (5)三.加验签技术实施所需工作 (5)一.加验签相关技术术语说明(1)数字证书:由国家认可的,具有权威性、可信性和公正性的第三方证书认证机构(CA)进行数字签名的一个可信的数字化文件。
(2)根证书:根证书是一份特殊的证书,它的签发者是它本身,是CA认证中心给自己颁发的证书,同时也是信任链的起始点,证书的验证追溯至根证书即为结束。
(3)数字签名:可靠电子签名的一种技术实现形式,是以电子形式存在于数据信息之中的,或作为其附件的或逻辑上与之有联系的数据,可用于辨别数据签署人的身份,并表明签署人对数据信息中包含的信息的认可。
数字签名是可靠的电子签名。
(4)签名验证数字签名验证是验证者使用签名者的公开密钥对数字签名进行验证的过程。
(5)SM2国家密码管理局在2010年12月份公布了《SM2椭圆曲线公钥密码算法》,SM2算法本质上是一种椭圆曲线算法(ECC)。
(6)SM3国家密码管理局编制的商用算法,用于密码应用中的数字签名和验证、消息认证码的生成与验证以及随机数的生成,可满足多种密码应用的安全需求。
(7)RSARSA算法是一种非对称密码算法。
(8)SHA1SHA1算法是一种杂凑算法。
(9)加密机加密机是通过国家商用密码主管部门鉴定并批准使用的国内自主开发的主机加密设备。
(10)签名验签服务器提供数字签名服务并对数据签名结果进行真实性、有效性验证的设备。
设备可对关键敏感数据进行签名并验证,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
(11)USB KEYUSB KEY是一种USB接口的硬件设备。
它内置单片机或智能卡芯片,有一定的存储空间,可以存储用户的私钥以及数字证书,利用USB KEY内置的公钥算法实现对用户身份的认证。
二.数字签名验签应用过程(1)数据源发送方(签名方)调用上海数字认证中心(以下简称:上海CA中心)提供的API接口,执行初始化操作;(2)使用自己的私钥对数据或其他与数据内容有关的变量进行加密处理,完成对数据的合法“签名”,并对签名数据进行BASE64编码;(3)将数字证书、签名原始数据以及签名数据发送给验证方;(4)数据接收方(验证方)接收到对方的数字证书后,检验证书的合法性(包括:证书有效期、CRL列表)(5)利用对方数字证书的公钥来解读收到的“数字签名”,并将解读结果用于对数据完整性的检验,以确认签名的合法性。
上海海关公告2014年第5号――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
上海海关公告2014年第5号――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办理联网监管手续的公告【法规类别】海关综合规定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发文字号】上海海关公告2014年第5号【发布部门】上海海关【发布日期】2014.04.21【实施日期】2014.04.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海关公告(2014年第5号)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办理联网监管手续的公告为实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与海关的联网监管要求,现将区内企业办理海关联网监管手续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办理条件(一)在海关注册登记的区内企业;(二)具备WMS或者ERP管理系统以及必要的计算机程序和系统维护能力;(三)能够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与海关监管信息化系统联网,实现电子数据的交换;(四)符合海关监管的其他要求。
二、办理流程区内企业办理海关联网监管手续的,应当登陆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上海分中心(以下简称“数据分中心”)网站(网址:http://)。
已办理中国电子口岸企业IC卡的企业用户可以选择在线填写并提交《上海海关外网应用系统使用登记表》(见附件),网上办理安装/接入手续;未办理中国电子口岸企业IC卡的企业用户应当在线填写并打印《上海海关外网应用系统使用登记表》,至数据分中心受理窗口办理系统安装/接入手续。
具体办理流程介绍详见数据分中心网站办事指南(网址http:///appapplylist.aspx)中相关内容。
三、数据分中心相关信息受理窗口: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11号信息大楼37楼热线电话:021-96211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1:30,13:30--17:00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上海海关外网应用系统使用登记表上海海关2014年4月21日附件上海海关外网应用系统使用登记表。
上海海关公告2014年第1号――关于对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
上海海关公告2014年第1号――关于对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车辆2013年度年审的公告【法规类别】海关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上海海关公告2014年第1号【发布部门】上海海关【发布日期】2014.02.26【实施日期】2014.03.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海关公告(2014年第1号)关于对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车辆2013年度年审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1号),上海海关将于2014年3月15日至2014年5月31日,对经上海海关核准并予以注册登记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进行2013年度年审。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年审对象凡经上海海关核准并予以注册登记,持有《境内公路运输企业载运海关监管货物注册登记证书》(以下简称“《注册登记证书》”)的运输企业;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境内汽车载运海关监管货物载货登记簿》(以下简称“《载货登记簿》”)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汽车载运海关监管货物车辆准载证》(以下简称“《准载证》”)的车辆。
二、年审方式本次年审分两个阶段:(一)验车。
企业经与海关指定验车点电话预约,安排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车辆至验车点接受验车。
(二)纸质证簿审核。
车辆通过验车后,企业经与上海海关监管通关处电话预约,按预约时间至海关办理纸质证簿审核手续。
三、提交材料(一)企业至海关指定验车点接受验车时,应随车携带以下材料:1.《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2.城市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证》(即“营运证”)原件及复印件;3.《准载证》原件;4.中国船级社核发的《集装箱式货车车厢批准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厢式货车需交)。
(二)办理纸质证簿审核手续时,运输企业应向海关提交下列材料:1. 年审报告(企业自拟,包括企业、车辆及驾驶员守法情况、2013年度载运海关监管货物业务量和运营情况等);2. 《运输企业所属车辆及驾驶员一览表》(附件1);3. 《注册登记证书》、《载货登记簿》和《准载证》(原件);4.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验原件);5.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验原件);6.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验原件);7. 银行担保期限已满或不足一年的(担保期限应超过跨年度的5月31日),需重新提供担保;8. 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车辆《机动车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复印件(两者均验原件,或提交由验车点出具的《海关监管车辆验核情况记录表》);9. 驾驶载运海关监管货物车辆的驾驶员《身份证》和《机动车驾驶员驾驶证》复印件(两者均验原件,或提交由验车点出具的《驾驶员驾照验核记录单》);10. 海关需要的其他有关材料。
报关无纸化 海关通知
海关会议纪要致尊敬的各位客户:上海海关今天召集各大报关公司召开会议,宣布无纸化报关事宜,现将情况向大家汇报如下第一,出口报关2012年三季度起开始在6家AA类报关企业开始实行2013年开始在全市A类报关企业分批开始实行2014年开始在全市B类报关企业分批开始实行2014年底全部报关企业全部实行开始无纸报关后,企业将安装新型预录入系统,录入后生成报关单号,完全按照电子数据发送报关信息,不再用任何纸质单证。
海关在接受到电子申报信息后,根据电子数据审核报关信息,决定放行,查验,还是有问题退单。
届时查验率将会上升(海关原接单申报现场关员将充实到查验和电子审核岗位)。
对于海关评级高的企业和报关公司将采取要么不查要么就连续查验和查验出问题不管级别连续查验,连续出问题降级的方式规避企业的不规范申报及各种违法行为。
同时海关查验现场也会逐步实行现场摄像上传,中控室根据上传数据决定查验结果(尚无时间表)。
同时海关后道(包括改单,退税联)也将逐步采取无纸化,通过电子数据的收发完成相应工作。
海关还将开放新的平台,通过平台和报关公司和企业实时沟通解决在通关过程中遇到的相应问题。
第二,进口报关进口报关无纸化相对于出口来说相对复杂(涉及到各种许可证件和税金的缴纳),在出口报关无纸化进行到成熟情况下开始。
但是为了规范进口申报过程,海关即日起开始实施进口放行单证不予抽档,马上封存。
许可证,税单订错只能等到一个月单证流转到南汇海关单证集中存放点后才可以抽取。
免税单证征免打错不予改单只能照章付税后,再退税。
第三,所有单证无纸化后,没票单证报关单将被自动扫描进入海关相应系统,供海关相应稽查和各级海关领导实时调阅。
避免不规范或是违法行为的发生。
终上所诉,我们认为无纸化申报是整个报关甚至外贸领域的一次重大变革,将会带来很多连锁性的反应,对报关公司和货代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提高了通关效率的同时,也更加规范了整个流程的透明性和合法性。
以前很多可以钻空子,打擦边球及灰色地带将不可避免的被压缩甚至被取消。
通关一体化改革
长江经济带海关通关全流程的一体化为落实区域协同发展重要国家战略,加快经济紧密联系地区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步伐,为进出口企业创造更加公平、公正的进出口环境,切实提高通关效率,有力促进贸易便利,海关总署决定在上海、南京、杭州、宁波、合肥、南昌、武汉、长沙、重庆、成都、贵阳、昆明海关启动长江经济带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建立区域通关中心,构建统一的申报平台、风险防控平台、专业审单平台和现场接单平台,形成涵盖长江经济带海关通关全流程的一体化管理机制和运行模式,实现长江经济带通关作业一体化。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2014年9月22日起,首先在上海、南京、杭州、宁波、合肥海关(以下简称长三角地区海关)启用区域通关一体化通关方式;在总结评估的基础上,适时在南昌、武汉、长沙、重庆、成都、贵阳、昆明海关启用该通关方式。
二、长三角地区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通关方式适用于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以下简称长三角地区)企业在长三角地区各口岸海关进出口的货物。
长三角地区企业可自主选择向经营单位注册地、货物实际进出境地海关或其直属海关集中报关点办理申报、纳税和查验放行手续。
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自主选择口岸清关、转关、“属地申报、口岸验放”、“属地申报、属地放行”、区域通关一体化等任何一种通关方式。
三、取消长三角地区报关企业跨关区从事报关服务的限制,允许报关企业在长三角地区“一地注册、五地报关”。
报关企业在长三角地区内任一海关备案的分支机构,均可以在长三角地区各海关从事报关服务。
四、长三角地区海关间互认商品预归类、价格预审核、原产地预确定和许可证件、归类、价格等专业认定结果以及暂时进出境等行政许可决定;待系统完善后,在银行总担保及汇总征税项目的基础上,实现企业的一份税款保函在长三角地区海关互认通用。
五、长三角地区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报关单审核、税单打印、税费核注核销、无纸转有纸、汇总征税试点等操作按现行规定办理。
六、长三角地区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报关单可由企业根据物流实际需求,自主选择在口岸或属地海关监管场所实施查验。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4号――关于2014年度中国海关统计数据公布事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4号――关于2014年度中国海关统计数据公布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4.01.03•【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4号•【施行日期】2014.01.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正文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4号)关于2014年度中国海关统计数据公布事项的公告为进一步提高海关统计信息的透明度,提升海关统计服务能力,方便公众使用海关统计数据,现就2014年度海关统计数据公布事项公告如下:一、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2月公布2014年的月度海关统计数据起,海关统计快讯、月报与年报在现有按美元计价统计报表的基础上,全面增加以人民币计价的各类统计报表。
公布次序上,人民币计价统计报表在前,美元计价统计报表在后。
二、自2014年2月公布2014年月度正式数据开始,在海关统计资讯网()同步公布中文月报。
三、《2014年中国海关统计数据公布时间表》见本公告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2014年中国海关统计数据公布时间表海关总署2014年1月3日附件注:一、月度数据指上一个月的当月数据及1至上一个月的累计数据。
其中,“快讯”为海关统计月度初步汇总数据;“月度正式数据”是在月度初步数据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正差错后形成的正式数据;“中文月报”和“英文月报”为以海关统计月度正式数据为基础编制的系列报表。
二、“中文年鉴”和“英文年鉴”指以上一年度的海关统计正式数据为基础编制的系列报表。
年鉴出版后对上年度数据不再更正。
三、“快讯”中文版由海关总署通过政府网站()及新闻媒体对外公布;“快讯”英文版由中国报关协会主办的中国通关网()对外公布。
四、“月度正式数据”由海关对外数据咨询服务部门提供数据咨询。
海关总署数据咨询电话:************;传真:************;网址:,;邮箱:***************。
上海海关公告2013年第4号――关于实施放行电子信息安全认证规范的公告
上海海关公告2013年第4号――关于实施放行电子信息安全
认证规范的公告
【法规类别】网络安全管理互联网
【发文字号】上海海关公告2013年第4号
【发布部门】上海海关
【发布日期】2013.10.29
【实施日期】2013.10.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海关公告
(2013年第4号)
关于实施放行电子信息安全认证规范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171号令)要求,为规范监管场所发送和接收海关电子数据,提高口岸货物放行效率,配合通关无纸化改革的推进,上海海关将在海运、空运业务中启动放行电子信息安全认证实施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施时间和范围
上海口岸从事海运、空运进出境货物装卸、储存、交付、发运等活动并经上海海关注册登记的监管场所,应按照《上海海关放行电子信息安全认证规范》(以下简称“《认证规范》”,详见附件)要求实现与海关联网,接收带。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69号——关于发布《通关作业无纸化报关单证电子扫描或转换文件格式标准》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69号——关于发布《通关作业无纸化报关单证电子扫描或转换文件格式标准》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69号•【施行日期】2014.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正文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69号)关于发布《通关作业无纸化报关单证电子扫描或转换文件格式标准》的公告为进一步便利和规范企业通关作业无纸化申报,提升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综合成效,海关总署对报关单随附单证电子化方式进行了优化,并制定了《通关作业无纸化报关单证电子扫描或转换文件格式标准》(见附件),现予以公告。
本公告自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29号中《通关作业无纸化报关单证电子扫描文件格式标准》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通关作业无纸化报关单证电子扫描或转换文件格式标准附件通关作业无纸化报关单证电子扫描或转换文件格式标准一、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通关作业无纸化模式下,企业以电子文件方式保存或向海关上传的报关单随附单证,包括:(一)合同;(二)发票;(三)装箱清单;(四)载货清单(舱单);(五)提(运)单;(六)代理报关授权委托协议;(七)进出口许可证件;(八)海关要求的加工贸易手册及其他进出口有关单证。
二、基本格式标准(一)文件类型。
文件类型应为PDF(Portable Document Format),版本1.4及以上。
(二)文件大小。
一份报关单的一种随附单证形成一个电子文件,每个电子文件的大小不超过4M,电子文件中每页大小不超过200K。
(三)文件命名。
电子文件名称长度应在64个字符(32个汉字)以内。
(四)文件签名。
电子文件应有数字签名,内嵌符合adobe公司发布的PDF标准的签名数据和签名认证证书。
数字签名使用的证书须由海关认可的CA(证书签发机构)颁发,其密码算法和操作过程应符合国家密码主管部门的要求。
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14号――关于决定在上海海关开展存量报关单证
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14号――关于决定在上海海关开展存量报关单证档案电子化改革试点的公告
【法规类别】海关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14号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2.03.23
【实施日期】2012.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海关总署公告
(2012年第14号)
为推进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海关总署决定在上海海关开展存量报关单证档案电子化改革试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上海海关现存的纸质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将按照规定程序和方式通过扫描方式实现电子化,并建立报关单及随附单证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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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关关于全面实施“放行信息电子化”管理的的公告
正文:
---------------------------------------------------------------------------------------------------------------------------------------------------- 上海海关关于全面实施“放行信息电子化”管理的的公告
(上海海关公告2014年第40号)
为进一步提高上海海运、空运口岸通关效率,配合长江经济带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上海海关决定自2014年11月1日起,对从上海海运、空运口岸进出境的货物全面实施“放行信息电子化”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对从上海海运、空运口岸直接进出境的货物实施“放行信息电子化”管理,取消原在相关纸质交付/发运凭证上加盖海关“放行章”的作业环节。
上海口岸从事海运、空运进出境货物装卸、储存、交付、发运等活动,且经上海海关注册登记的货运类监管场所以及具有口岸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从业企业(以下统称“监管场所经营人”),可依据本公告规定,仅凭海关电子放行信息办理货物的交付/发运手续。
(二)监管场所经营人应于2014年11月1日前按照《上海海关关于实施放行电子信息安全认证规范的公告》(上海海关公告2013年第4号,以下简称《安全认证规范公告》)的规定对海运出境货物启用海关电子放行信息的安全认证。
(三)下列进出境货物不适用本公告:
1.海运进出口中转转关货物;
2.在上海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申报后,运往特殊监管区域外进行集装箱拆拼箱作业后装运出境的货物;
3.适用《上海海关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境外入区货物“先进区、后报关”作业模式的公告》(上海海关公告2014年第6号)的货物;
4.所在监管场所不符合《安全认证规范公告》规定要求的进出境货物;
5.海关认为其他不适用实施“放行信息电子化”管理的货物。
二、管理要求
(一)监管场所经营人应按照《安全认证规范公告》的规定对接收的海关电子放行信息进行验签等操作。
(二)监管场所经营人按照本公告要求出具的相关纸质证明文件应真实、有效反映货物的实际状态,并加盖企业公章或在海关备案的业务印章。
(三)实施“放行信息电子化”管理后,对纸质放行凭证上加盖海关“放行章”和“放行确认章”的,监管场所经营人可不验核海关电子放行信息。
(四)监管场所经营人应妥善保存电子放行信息、放行确认凭证及其他各类相关单证,以备海关核查。
三、作业要求
(一)对实施“放行信息电子化”管理的,监管场所经营人应对收到的海关电子放行信息与货物实际信息就运输工具名称、航(班)次、提(运)单号、件数(进口货物可免予核对)、重量等信息核对一致后,方可办理相关货物的交付/发运手续。
对海关电子放行信息有集装箱严格核对标志的,应核对集装箱号;对同一提(运)单号的货物,收到多条海关电子放行信息且报关单证号码不同的,需核对累计重量。
(二)对实施“放行信息电子化”管理的,监管场所经营人未收到相关货物海关电子放行信息或海关电子放行信息与货物实际信息不相符的,企业应提交监管场所经营人开具的《进/出口货物海关电子放行信息确认联系单》(以下简称《确认联系单》),一式两份至海关办理放行确认手续。
监管场所经营人凭加盖海关“放行确认章”的《确认联系单》,办理货物交付/发运手续。
(三)对实施“放行信息电子化”管理的,海关已放行且在监管场所的进出口货物需办理报关单证撤销手续的,企业除按现有规定提交有关单证外,还应提交监管场所经营人开具的《进/出口货物在港(库)证明》(以下简称《在港(库)证明》)或海关签发的纸质放行凭证。
监管场所经营人已出具《在港(库)证明》后,不得凭原放行凭证办理货物交付/发运手续。
对实施“放行信息电子化”管理的,海关已放行且已交付/出运的进出口货物需办理报关单证撤销重报的,企业除按现有规定提交单证外,还应提交监管场所经营人开具的《在港(库)证明》,海关办结手续后不再签发纸质放行凭证。
(四)对口岸海关已放行的出口转关货物,需更改运输工具名称、航班(次)、提单号的,企业应提交
监管场所经营人开具的《在港(库)证明》或海关签发的纸质放行凭证,口岸海关凭此办理出口转关货物的相关修改手续。
经海关审核同意后,空运出口转关货物,监管场所经营人可凭海关重新发送的电子放行信息办理货物出运手续;海运出口转关货物,监管场所经营人凭加盖海关“放行章”和“放行确认章”的纸质放行凭证办理货物出运手续。
(五)对实施“放行信息电子化”管理的出口货物漏装改配的,按现行规定作业外,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及其代理人应提交下列单证,替代原漏装货物纸质放行凭证:
1.监管场所经营人已收到海关电子放行信息的,企业应提交监管场所经营人出具的《出口货物电子放行信息证明》;
2.监管场所经营人收到海关放行确认凭证的,提交《确认联系单》。
四、应急处置
对因计算机系统发生故障,无法正常发送海关电子放行信息的,海关在相关纸质放行单证上加盖海关“放行章”及“放行确认章”,监管场所经营人凭此办理货物的交付/发运手续。
五、附则
《上海海关关于调整浦东国际机场空运出口货物监管通关作业流程的公告》(上海海关公告2014年第2号)中的《上海海关空运电子放行信息确认联系单》、《空运出口货物电子放行信息证明》、《空运出口货物在港证明》自2014年11月1日起停止使用。
特此公告。
上海海关
2014年9月29日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