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心病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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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心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

冠心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

冠心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一、总则1. 目的本规范旨在规范冠心病介入治疗技术的管理,保障患者的安全与权益,提高医疗质量。

2.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开展冠心病介入治疗技术的医疗机构、医生及相关人员。

3. 定义•冠心病介入治疗技术:指通过导管等介入手段治疗冠心病的技术。

•患者:接受冠心病介入治疗的病人。

二、管理机构与责任1. 管理机构冠心病介入治疗技术的管理由医疗机构内部设置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执行。

2. 责任医院领导应明确相关人员在冠心病介入治疗技术管理中的责任,确保规范执行。

三、设备管理1. 设备采购医疗机构应购置符合国家标准的冠心病介入治疗设备,并保证设备定期维护、检测。

2. 设备使用严格按照操作规范使用设备,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正常工作。

四、人员管理1. 专业技术人员医疗机构应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冠心病介入治疗技术操作,确保操作安全。

2. 常规培训定期对介入治疗技术人员进行培训,提高技术水平,保证操作规范。

五、手术流程1. 术前准备医疗机构应按照规范对患者进行全面评估,准确掌握病情,制定个性化治疗方案。

2. 术中操作严格按照规范操作步骤进行手术,确保手术安全、顺利。

3. 术后处理密切关注患者术后情况,注重并发症的预防及处理,保证术后效果。

六、质量控制1. 质控措施建立完善的冠心病介入治疗技术质量控制体系,定期开展质量评估与改进。

2. 风险评估定期评估手术风险,及时调整治疗方案,降低手术风险。

七、附则1. 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2. 本规范解释权归医疗机构管理机构所有。

以上是针对冠心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的相关内容,希望可以为实际工作提供一定的参考与指导。

感谢您的阅读!。

冠心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

冠心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

附件1冠心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为了加强对本市冠心病介入诊疗技术的临床应用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上海市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管理办法》(沪府办〔2002 〕71 号),结合本市冠心病介入诊疗技术应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所称冠心病介入诊疗是指经血管穿刺径路进入,在冠状动脉内进行的诊断和治疗技术。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一)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具备相应临床应用能力和条件的医疗机构;(二)有独立的心血管内科和冠心病监护室(CCU );(三)有独立的胸外科;(四)有符合放射防护条件、面积不小于60 平方米的心导管室;(五)配备1000mA ,120KV 以上并具有电动操作功能、影像储存功能、影像质量和放射防护条件良好的心血管造影机;(六)具有记录功能的心电及有创压力监测设备、除颤器、心脏临时起搏器、主动脉内球囊反搏泵、吸氧设备等必要的设备和急救药品。

二、人员基本要求(一)独立从事心脏介入诊治医师应具备的资质条件:1、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有 3 年以上心血管病临床诊疗工作经历;2 、独立完成100 例冠状动脉造影。

(二)技术负责人应具备的资质条件:1、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2、10 年以上心血管病临床诊疗工作经历;3、 5 年以上独立开展冠状动脉介入治疗经历。

(三)心导管室护士应有3 年以上心血管内科专业护理经验。

(四)心导管室技术人员应具有放射人员上岗资格。

三、临床应用基本规范和管理要求(一)冠心病介入治疗指征1、明显心绞痛症状或等同症状;2 、急性心肌梗死自出现症状至入院12 小时内,或12 小时后仍有严重缺血表现;3、虽无临床症状但存在客观的大面积心肌缺血实验室证据;4、冠状动脉旁路术后心绞痛复发者。

对无明显狭窄或弥漫性、小血管和心肌供血范围小的血管病变原则上不应实施介入治疗;对慢性完全阻塞病变和无保护左主干病变的介入治疗,应慎重选择。

(二)手术操作常规1、术前准备(1)患者或委托人签署知情同意书;(2)术前完善血常规、肝肾功能检查、心电图、胸片和心脏超声检查;(3)如无副作用术前常规应用抗血小板制剂。

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19年版)

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19年版)

附件1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19年版)为规范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的最低要求。

儿科专业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参照本规范执行。

本规范所称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是指经血管穿刺途径进入心腔内或血管内实施诊断或者治疗的技术,不包括以抢救为目的的临时起搏术、床旁血流动力学监测、主动脉内球囊反搏术。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一)医疗机构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和技术能力相适应。

(二)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心血管内科或心脏大血管外科等与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相适应的诊疗科目,有与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相关的辅助科室和设备。

1.心血管内科。

能规范开展心血管内科临床诊疗工作,床位不少于40张,其技术水平达到心血管内科专业科室的技术标准。

2.心血管外科或者心胸外科。

能规范开展心血管外科或者心胸外科临床诊疗工作,床位不少于20张,其技术水平达到心血管外科或者心胸外科专业技术标准。

3.介入手术室。

(1)符合放射防护及无菌操作条件。

(2)配备符合心血管介入诊疗功能要求的心血管造影机,影像质量和放射防护条件良好;具备医学影像图像管理系统。

(3)有主动脉内球囊反搏(IABP)设备。

(4)能够进行心、肺、脑抢救复苏,有氧气通道、麻醉机、除颤器、吸引器等必要的急救设备和药品。

(5)有相应的器械耗材和药品的管理设施、管理人员、管理制度。

(6)开展心内电生理检查和心律失常介入治疗还应配备符合相应手术要求的多导电生理记录仪。

4.重症监护室。

(1)设置符合规范要求,病床不少于6张,每病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能够满足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专业需要。

(2)符合心血管内科或心脏大血管外科等相关科室危重患者救治要求。

(3)有呼吸机和多功能监护仪等设备。

(4)能够开展有创监测项目和有创呼吸机治疗。

经皮冠状动脉介入治疗操作规范

经皮冠状动脉介入治疗操作规范

经皮冠状动脉介入治疗操作规范
一、临床用途
1、主要用于血管疾病手术,如血管瘤、动脉粥样硬化、动脉硬化性
狭窄等。

2、本方法可用于治疗经皮动脉硬化性狭窄,症状主要表现为冠心病、高血压病及其它腿部血管病变,如慢性足跟动脉硬化性狭窄症、动脉粥样
硬化性血管炎、冠脉囊肿等。

3、可以用于血管瘤、动脉瘤及其他血管结构出现的病变。

二、操作规范
1、选择冠状动脉介入治疗:根据患者的情况,医生应评估患者的治
疗方法,以指导患者选择最佳的冠状动脉介入治疗方法。

2、冠状动脉病变的诊断:医生应对患者的健康状况进行详细的家庭史、病史、临床检查、心电图、血管造影及心脏功能检查等,以诊断患者
的冠状动脉病变。

3、血管造影:血管造影是介入治疗的基础,主要用于确定介入治疗
的方向、部位及数量,并以此来选择相应的介入治疗器械及药物。

4、冠状动脉介入治疗:根据对患者情况的评估,确定患者的治疗方案,包括用于介入治疗的器械及药物等。

根据血管造影结果及医生的判断,进行冠状动脉介入治疗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经皮冠状动脉穿刺:将针头从胸骨中间的胸膜周围经皮冠状动
脉血管穿刺。

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19年版)

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19年版)

附件1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19年版)为规范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的最低要求。

儿科专业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参照本规范执行。

本规范所称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是指经血管穿刺途径进入心腔内或血管内实施诊断或者治疗的技术,不包括以抢救为目的的临时起搏术、床旁血流动力学监测、主动脉内球囊反搏术。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一)医疗机构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和技术能力相适应。

(二)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心血管内科或心脏大血管外科等与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相适应的诊疗科目,有与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相关的辅助科室和设备。

1.心血管内科。

能规范开展心血管内科临床诊疗工作,床位不少于40张,其技术水平达到心血管内科专业科室的技术标准。

2.心血管外科或者心胸外科。

能规范开展心血管外科或者心胸外科临床诊疗工作,床位不少于20张,其技术水平达到心血管外科或者心胸外科专业技术标准。

3.介入手术室。

(1)符合放射防护及无菌操作条件。

(2)配备符合心血管介入诊疗功能要求的心血管造影机,影像质量和放射防护条件良好;具备医学影像图像管理系统。

(3)有主动脉内球囊反搏(IABP)设备。

(4)能够进行心、肺、脑抢救复苏,有氧气通道、麻醉机、除颤器、吸引器等必要的急救设备和药品。

(5)有相应的器械耗材和药品的管理设施、管理人员、管理制度。

(6)开展心内电生理检查和心律失常介入治疗还应配备符合相应手术要求的多导电生理记录仪。

4.重症监护室。

(1)设置符合规范要求,病床不少于6张,每病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能够满足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专业需要。

(2)符合心血管内科或心脏大血管外科等相关科室危重患者救治要求。

(3)有呼吸机和多功能监护仪等设备。

(4)能够开展有创监测项目和有创呼吸机治疗。

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19版)

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19版)

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19年版)为规范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的最低要求。

儿科专业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参照本规范执行。

本规范所称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是指经血管穿刺途径进入心腔内或血管内实施诊断或者治疗的技术,不包括以抢救为目的的临时起搏术、床旁血流动力学监测、主动脉内球囊反搏术。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一)医疗机构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和技术能力相适应。

(二)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心血管内科或心脏大血管外科等与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相适应的诊疗科目,有与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相关的辅助科室和设备。

1.心血管内科。

能规范开展心血管内科临床诊疗工作,床位不少于40张,其技术水平达到心血管内科专业科室的技术标准。

2.心血管外科或者心胸外科。

能规范开展心血管外科或者心胸外科临床诊疗工作,床位不少于20张,其技术水平达到心血管外科或者心胸外科专业技术标准。

3.介入手术室。

(1)符合放射防护及无菌操作条件。

(2)配备符合心血管介入诊疗功能要求的心血管造影机,影像质量和放射防护条件良好;具备医学影像图像管理系统。

(3)有主动脉内球囊反搏(IABP)设备。

(4)能够进行心、肺、脑抢救复苏,有氧气通道、麻醉机、除颤器、吸引器等必要的急救设备和药品。

(5)有相应的器械耗材和药品的管理设施、管理人员、管理制度。

(6)开展心内电生理检查和心律失常介入治疗还应配备符合相应手术要求的多导电生理记录仪。

4.重症监护室。

(1)设置符合规范要求,病床不少于6张,每病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能够满足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专业需要。

(2)符合心血管内科或心脏大血管外科等相关科室危重患者救治要求。

(3)有呼吸机和多功能监护仪等设备。

(4)能够开展有创监测项目和有创呼吸机治疗。

冠心病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操作规范

冠心病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操作规范

冠心病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操作规范冠心病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操作规范一、PCI的适应证I类:指那些已证实和(或)一致公认有益、有用和有效的操作或治疗;II类:指那些有用和有效性的证据尚有矛盾或存在不同观点的操作或治疗;IIa类:有关证据和(或)观点倾向于有用和(或)有效;IIb类:有关证据和(或)观点尚不能充分证明有用/有效。

(一)无症状或仅有轻度心绞痛[加拿大心血管学会(CCS)分级I级心绞痛 *非糖尿病患者、1或2支血管病变、病变血管支配较大区域的存活心肌,负荷试验显示所支配区域心肌缺血,治疗成功的把握性很大,为公认的适应证(I类)。

*伴有糖尿病、1或2支血管病变、病变血管支配中等区域的存活心肌,负荷试验显示所支配区域心肌缺血,治疗成功的把握性很大,大多认为可行PCI (Ⅱa类)。

*3支血管病变、病变血管支配中等区域的存活心肌,治疗成功的把握性很大,负荷试验显示心肌缺血的证据,可考虑PCI,但其有效性尚待证实(Ⅱb 类)。

*病变血管仅支配较小区域的存活心肌,没有心肌缺血的客观证据,PCI 成功的机会很小,临床症状可能与心肌缺血无关,存在导致并发症或死亡的高危因素,左主干病变,狭窄≤50%,属于相对禁忌证。

(二)中、重度心绞痛(CCA分级Ⅱ~Ⅳ级心绞痛、不稳定性心绞痛、非ST段抬高心肌梗死)中、重度心绞痛患者多有明显的冠状动脉狭窄,药物治疗效果欠佳,血管重建治疗可以明显缓解心绞痛发作。

如果患者同时有左心室收缩功能降低,血管重建有可能延长寿命。

对于不稳定性心绞痛或非ST段抬高心肌梗死,FRISC Ⅱ和TACTICS-TIMI 18试验的结果支持早期冠状动脉造影和血管重建治疗,对高危患者尤有价值。

值得注意的是,抗血小板药物、低分子肝素和他汀类调脂药都有助于改善血管重建治疗的效果,不应忽视。

*病变血管支配中-大区域的存活心肌,负荷试验显示明显心肌缺血,PCI 成功的把握性很大,危险性小,为公认的适应证(I类)。

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

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

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
1.目的:为了规范我院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

2.使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xxxx人民医院
3.定义:本规范所称介入诊疗技术是应用现代高科技手段进行的一种微创性治疗,即在医学影像设备的引导下,将特制的导管、导丝等精密器械引入人体,对体内病灶进行诊断和局部治疗。

4.内容:
4.1 从事介入诊疗技术人员基本要求
4.1.1 介入诊疗医师资质要求
4.1.1.1 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内科专业、外科专业及影像诊断与放射治疗专业医师;
4.1.1.2 具有3年以上心血管内科、心血管外科、胸外科、神经内科、神经外科、放射介入科或其他相关专业临床诊疗工作经验;
4.1.1.3 开展三级以上介入诊疗技术的医师,应连续从事介入诊疗临床工作5年以上,同时具备主治医师以上(含主治医师)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4.1.1.4 拟从事介入诊疗技术的医师需经过本院或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介入诊疗技术培训基地的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4.1.1.5 各专科医师开展介入诊疗技术应同时满足国家卫健委历年颁布的介入诊疗技术规范。

4.1.2 其他相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经过介入诊疗技术相关专业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4.1.3 医院对从事介入诊疗技术的工作人员实行授权制,未取得医院授权的人员不得从事介入诊疗技术相关工作。

4.2 设备及设施符合国家相关要求。

5.参考文件:无。

介入诊疗操作规范

介入诊疗操作规范

介入诊疗操作规范篇一: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规范综合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2012.7为规范综合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综合介入诊疗技术的最低要求。

本规范所称的综合介入诊疗技术是指除神经血管介入、心血管介入和外周血管介入以外其他介入诊疗技术的总称,主要包括对非血管疾病和肿瘤进行诊断和治疗的介入技术。

其中,非血管介入疾病诊疗技术是在医学影像设备引导下,经皮穿刺或经体表孔道途径对非血管疾病进行诊断和治疗的技术;肿瘤介入诊疗技术是指在医学影像设备引导下,经血管或非血管途径对肿瘤进行诊断和治疗的技术。

综合介入诊疗手术分为四级(见附件)。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一)医疗机构开展综合介入诊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具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和与开展的综合介入诊疗相适应的诊疗科目,有与开展综合介入诊疗技术相关的辅助科室和设备。

(三)介入手术室(造影室)。

1.符合放射防护及无菌操作条件。

有菌区、缓冲区及无菌区分界清晰,有单独的更衣洗手区域。

2.配备有数字减影功能的血管造影机,配备心电监护。

3.具备存放导管、导丝、造影剂、栓塞剂以及其他物品、药品的存放柜,有专人负责登记保管。

(四)有经过正规培训、具备综合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院在职医师,有经过综合介入诊疗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的、与开展的综合介入诊疗相适应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五)开展三级以上综合介入诊疗手术的医疗机构,在满足以上基本条件的情况下,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医疗机构基本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三级医院,有独立的医学影像科(介入放射)或者与开展综合介入诊疗工作相适应的临床科室,开展综合介入诊疗工作5年以上,5年内累计完成综合介入诊疗手术病例不少于2000例,其中开展三级以上综合介入诊疗手术不少于1000例,综合介入技术水平在本地区处于领先地位。

(2)二级医院,有相对固定的医学影像科或者与开展综合介入诊疗工作相适应的临床科室,开展综合介入诊疗工作5年以上,5年内累计完成综合介入诊疗手术病例不少于1500例,其中开展三级以上综合介入诊疗手术不少于800例,综合介入技术水平在本地区处于领先地位。

心血管介入诊疗技术操作规范和诊疗指南

心血管介入诊疗技术操作规范和诊疗指南

心血管介入诊疗技术操作规范和诊疗指南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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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规范

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规范

综合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2012.7为规范综合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综合介入诊疗技术的最低要求。

本规范所称的综合介入诊疗技术是指除神经血管介入、心血管介入和外周血管介入以外其他介入诊疗技术的总称,主要包括对非血管疾病和肿瘤进行诊断和治疗的介入技术。

其中,非血管介入疾病诊疗技术是在医学影像设备引导下,经皮穿刺或经体表孔道途径对非血管疾病进行诊断和治疗的技术;肿瘤介入诊疗技术是指在医学影像设备引导下,经血管或非血管途径对肿瘤进行诊断和治疗的技术。

综合介入诊疗手术分为四级(见附件)。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一)医疗机构开展综合介入诊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具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和与开展的综合介入诊疗相适应的诊疗科目,有与开展综合介入诊疗技术相关的辅助科室和设备。

(三)介入手术室(造影室)。

1.符合放射防护及无菌操作条件。

有菌区、缓冲区及无菌区分界清晰,有单独的更衣洗手区域。

2.配备有数字减影功能的血管造影机,配备心电监护。

3.具备存放导管、导丝、造影剂、栓塞剂以及其他物品、药品的存放柜,有专人负责登记保管。

(四)有经过正规培训、具备综合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院在职医师,有经过综合介入诊疗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的、与开展的综合介入诊疗相适应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五)开展三级以上综合介入诊疗手术的医疗机构,在满足以上基本条件的情况下,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医疗机构基本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三级医院,有独立的医学影像科(介入放射)或者与开展综合介入诊疗工作相适应的临床科室,开展综合介入诊疗工作5年以上,5年内累计完成综合介入诊疗手术病例不少于2000例,其中开展三级以上综合介入诊疗手术不少于1000例,综合介入技术水平在本地区处于领先地位。

(2)二级医院,有相对固定的医学影像科或者与开展综合介入诊疗工作相适应的临床科室,开展综合介入诊疗工作5年以上,5年内累计完成综合介入诊疗手术病例不少于1500例,其中开展三级以上综合介入诊疗手术不少于800例,综合介入技术水平在本地区处于领先地位。

各级医疗机构医院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19年版)

各级医疗机构医院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19年版)

各级医疗机构医院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19年版)为规范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的最低要求。

儿科专业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参照本规范执行。

本规范所称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是指经血管穿刺途径进入心腔内或血管内实施诊断或者治疗的技术,不包括以抢救为目的的临时起搏术、床旁血流动力学监测、主动脉内球囊反搏术。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一)医疗机构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和技术能力相适应。

(二)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心血管内科或心脏大血管外科等与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相适应的诊疗科目,有与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相关的辅助科室和设备。

1.心血管内科。

能规范开展心血管内科临床诊疗工作,床位不少于40张,其技术水平达到心血管内科专业科室的技术标准。

2.心血管外科或者心胸外科。

能规范开展心血管外科或者心胸外科临床诊疗工作,床位不少于20张,其技术水平达到心血管外科或者心胸外科专业技术标准。

3.介入手术室。

(1)符合放射防护及无菌操作条件。

(2)配备符合心血管介入诊疗功能要求的心血管造影机,影像质量和放射防护条件良好;具备医学影像图像管理系统。

(3)有主动脉内球囊反搏(IABP)设备。

(4)能够进行心、肺、脑抢救复苏,有氧气通道、麻醉机、除颤器、吸引器等必要的急救设备和药品。

(5)有相应的器械耗材和药品的管理设施、管理人员、管理制度。

(6)开展心内电生理检查和心律失常介入治疗还应配备符合相应手术要求的多导电生理记录仪。

4.重症监护室。

(1)设置符合规范要求,病床不少于6张,每病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能够满足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专业需要。

(2)符合心血管内科或心脏大血管外科等相关科室危重患者救治要求。

(3)有呼吸机和多功能监护仪等设备。

(4)能够开展有创监测项目和有创呼吸机治疗。

冠心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

冠心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

附件1冠心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标准〔试行〕为了加强对本市冠心病介入诊疗技术的临床应用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平安,根据?上海市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管理方法?〔沪府办〔2002〕71号〕,结合本市冠心病介入诊疗技术应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所称冠心病介入诊疗是指经血管穿刺径路进入,在冠状动脉内进行的诊断和治疗技术。

一、医疗机构根本要求〔一〕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具备相应临床应用能力和条件的医疗机构;〔二〕有独立的心血管内科和冠心病监护室〔CCU〕;〔三〕有独立的胸外科;〔四〕有符合放射防护条件、面积不小于60平方米的心导管室;〔五〕配备1000mA,120KV以上并具有电动操作功能、影像储存功能、影像质量和放射防护条件良好的心血管造影机;〔六〕具有记录功能的心电及有创压力监测设备、除颤器、心脏临时起搏器、主动脉内球囊反搏泵、吸氧设备等必要的设备和急救药品。

二、人员根本要求〔一〕独立从事心脏介入诊治医师应具备的资质条件:1、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有3年以上心血管病临床诊疗工作经历;2、独立完成100例冠状动脉造影。

〔二〕技术负责人应具备的资质条件:1、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2、10年以上心血管病临床诊疗工作经历;3、5年以上独立开展冠状动脉介入治疗经历。

〔三〕心导管室护士应有3年以上心血管内科专业护理经验。

〔四〕心导管室技术人员应具有放射人员上岗资格。

三、临床应用根本标准和管理要求〔一〕冠心病介入治疗指征1、明显心绞痛病症或等同病症;2、急性心肌梗死自出现病症至入院12小时内,或12小时后仍有严重缺血表现;3、虽无临床病症但存在客观的大面积心肌缺血实验室证据;4、冠状动脉旁路术后心绞痛复发者。

对无明显狭窄或弥漫性、小血管和心肌供血范围小的血管病变原那么上不应实施介入治疗;对慢性完全阻塞病变和无保护左主干病变的介入治疗,应慎重选择。

〔二〕手术操作常规1、术前准备〔1〕患者或委托人签署知情同意书;〔2〕术前完善血常规、肝肾功能检查、心电图、胸片和心脏超声检查;〔3〕如无副作用术前常规应用抗血小板制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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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心病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操作规范一、PCI的适应证I类:指那些已证实和(或)一致公认有益、有用和有效的操作或治疗;II类:指那些有用和有效性的证据尚有矛盾或存在不同观点的操作或治疗;IIa类:有关证据和(或)观点倾向于有用和(或)有效;IIb类:有关证据和(或)观点尚不能充分证明有用/有效。

(一)无症状或仅有轻度心绞痛[加拿大心血管学会(CCS)分级I级心绞痛 *非糖尿病患者、1或2支血管病变、病变血管支配较大区域的存活心肌,负荷试验显示所支配区域心肌缺血,治疗成功的把握性很大,为公认的适应证(I 类)。

*伴有糖尿病、1或2支血管病变、病变血管支配中等区域的存活心肌,负荷试验显示所支配区域心肌缺血,治疗成功的把握性很大,大多认为可行PCI (Ⅱa类)。

*3支血管病变、病变血管支配中等区域的存活心肌,治疗成功的把握性很大,负荷试验显示心肌缺血的证据,可考虑PCI,但其有效性尚待证实(Ⅱb 类)。

*病变血管仅支配较小区域的存活心肌,没有心肌缺血的客观证据,PCI 成功的机会很小,临床症状可能与心肌缺血无关,存在导致并发症或死亡的高危因素,左主干病变,狭窄≤50%,属于相对禁忌证。

(二)中、重度心绞痛(CCA分级Ⅱ~Ⅳ级心绞痛、不稳定性心绞痛、非ST段抬高心肌梗死)中、重度心绞痛患者多有明显的冠状动脉狭窄,药物治疗效果欠佳,血管重建治疗可以明显缓解心绞痛发作。

如果患者同时有左心室收缩功能降低,血管重建有可能延长寿命。

对于不稳定性心绞痛或非ST段抬高心肌梗死,FRISC Ⅱ和TACTICS-TIMI 18试验的结果支持早期冠状动脉造影和血管重建治疗,对高危患者尤有价值。

值得注意的是,抗血小板药物、低分子肝素和他汀类调脂药都有助于改善血管重建治疗的效果,不应忽视。

*病变血管支配中-大区域的存活心肌,负荷试验显示明显心肌缺血,PCI 成功的把握性很大,危险性小,为公认的适应证(I类)。

*静脉桥局限性病变,不适于再次CABG者可行PCI(Ⅱa类)。

*2~3支血管病变、中或高危病变,同时伴有左前降支近段病变,且合并糖尿病或左心室功能不全,虽可考虑PCI,但有效性尚待证实(Ⅱb类)。

*没有心肌损伤或缺血的客观证据,尚未进行药物治疗,支配较小区域的存活心肌,PCI成功的把握性较小,发生并发症的危险性较高,狭窄≤50%,适合CABG的严重左主干病变,属于相对禁忌证。

(三)急性心肌梗死(AMI)1.直接PCI:\直接PCI与溶栓治疗相比,梗死相关动脉再通率高,达到心肌梗死溶栓试验(TIMI)3级血流者明显多,再闭塞率低,缺血复发少,且出血(尤其脑出血)的危险性低。

最近发表的SHOCK试验的资料表明,对AMI 并发心原性休克患者,直接PCI与药物治疗[包括主动脉内球囊反搏(IABP)和溶栓治疗]比较,可明显降低6个月病死率。

近年来,AMI患者PCI的最新进展是直接支架置入术。

根据Zwolle、Stent-PAMI和CADILLAC等直接置入支架与直接PTCA的随机对照研究结果,常规置入置入支架在降低心脏事件发生率和减少靶血管重建方面优于直接PTCA。

因此,支架置入术可较广泛用于AMI患者的机械性再灌注治疗。

*伴有ST段抬高或新出现的完全性左束支传导阻滞的心肌梗死患者,能在发病12h内施行PCI;或是发病12h后仍有症状者,由有经验的介入医生在具备一定条件的导管室及时施行PCI,为公认的适应证(I类)。

*伴有ST段抬高或新出现的完全性左束支传导阻滞的心肌梗死患者,发病在36h内发生心原性休克,年龄<75岁,可以在休克发生18h内由有经验的介入医生在具备一定条件的导管室完成PCI者,亦为公认的适应证(I类)。

*适合再灌注治疗,但有溶栓治疗禁忌证的AMI患者,可行PCI治疗(Ⅱa类)。

*在心肌梗死急性期治疗非梗死相关动脉;已经溶栓治疗,目前没有心肌缺血的症状;发病已经超过12h,目前没有心肌缺血的证据;术者经验不足。

上述情况均属于相对禁忌证。

2.溶栓后PCI:溶栓治疗成功,梗死相关动脉再通(TIMI 3级血流)后,没有明显症状的患者即刻PCI治疗狭窄病变对挽救缺血心肌、预防再梗死和降低死亡率没有明显益处。

甚至有试验显示,溶栓治疗成功后即刻球囊扩张可使穿刺部位血管出血、心肌缺血复发、急诊冠状动脉旁路手术和死亡等并发症增加。

但应该强调,支架应用已经使以上并发症明显减少。

溶栓治疗失败后患者仍然有持续胸痛或反复心肌缺血,此时行PCI使闭塞的血管再通称为补救性PCI。

随机临床试验证实,补救性PCI可降低住院病死率和心力衰竭发生率。

但是应该注意溶栓药物对PCI的影响,溶栓药物只能溶解血栓的纤维蛋白成分,暴露出来的凝血酶不仅可以激活更多的凝血酶原,而且是最强的天然血小板聚集的激活剂,此时补救世主性PCI的血栓并发症可能高于直接PCI。

另外,溶栓药物、肝素、抗血小板药物的联合应用可以增加局部或内脏出血的可能性。

*溶栓后仍有明显胸痛,ST段抬高无显著回落,临床提示未再通或有再梗死证据者,为补救性PCI公认的适应证(I类)。

*心原性休克或血液动力学不稳定者可行PCI(Ⅱa类)。

*溶栓失败后48~72h常规PCI;溶栓成功后即刻PCI治疗狭窄的梗死相关动脉(TIMI3级血流),均属于相对禁忌证。

3.急性期后的PCI:出院前常规行冠状动脉造影和PCI的意义尚有争论。

DANAMI试验显示,如果患者运动试验有缺血,积极的血管重建治疗优于药物保守治疗。

再灌注治疗AMI的主要机理被认为是挽救濒临坏死的缺血心肌。

但许多证据表明,即使在数小时或数天后开通梗死相关动脉也能改善预后,其机制不是挽救心肌,而是预防梗死区扩张和膨胀、左心室重塑和恶性室性心律失常,这些都有利于改善AMI患者的生存率。

鉴于冠状动脉造影能提供重要的解剖、功能和预后的信息,而且比较安全,AMI患者出院前行冠状动脉造影,并根据情况做血管重建治疗是合理的。

*有自发或诱发的心肌缺血,持续血液动力学不稳定者,为公认的适应证(I类)。

*左心室射血分数<40%、左心衰竭、严重室性心律失常者,大多认为应行PCI(Ⅱa类)。

*PCI开通闭塞的梗死相关动脉;或对所有非Q波心肌梗死患者行PCI;或急性期出现过左心衰竭,但左心室射血分数>40%者,也可考虑行PCI,但其价值尚待证实(Ⅱb类)。

*AMI 48h内无自发或诱发的心肌缺血者,PCI开通闭塞的梗死相关动脉属于相对禁忌证。

二、PCI成功的定义(一)血管造影成功成功的PCI使靶部位的血管管腔明显增大。

在支架广泛应用之前,一致公认的成功定义是残余狭窄<50%,且获得TIMI3级血流(血管造影评价)。

然而随着包括冠状动脉支架在内的先进的辅助技术的应用,残余狭窄<20%已成为理想血管造影结果的临床基准。

(二)操作成功PCI达到血管造影成功的标准,同时住院期间无主要临床并发症(如死亡、心肌梗死、急诊CABG)视为操作成功。

尽管急诊CABG和死亡是易于确定的终点,但是对操作相关的心肌梗死的定义尚存在争议。

常用的定义是新的Q波出现和超过阈值水平的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升高。

然而,不伴Q伴的心肌酶升高的意义仍然是一个存在争议和值得研究的问题。

几个研究已经证实CK-MB比正常上限升高3~5倍的非Q波心肌梗死有临床意义。

因此大多数人认为不伴Q波的CK-MB 明显升高也说明有PCI的并发症存在。

(三)临床成功PCI近期临床成功是反映患者达到血管造影和操作成功后,心肌缺血症状和(或)体征缓解。

远期临床成功要求长期维持近期临床成功的效果,操作后患者心肌缺血症状和体征持续缓解6个月以上。

再狭窄是近期临床成功而远期临床不成功的主要原因。

三、介入治疗时药物的应用及术前、术后处理(一)术前用药1.抗血小板药物:阿司匹林能减少介入治疗后心脏缺血性并发症的发生,一般建议剂量是100~300mg/d,从术前2~3d开始使用。

既往未服用阿司匹林的AMI 患者,在决定进行紧急介入治疗后应立即给予300mg水溶性阿司匹林制剂口服拟行支架置入术的患者,术前均应在阿司匹林基础上加服氯吡格雷或噻氯匹定。

氯吡格雷用法为首剂300mg,继之以75mg/d。

氯吡格雷的副作用相对比噻氯匹定少。

噻氯匹定的常用剂量为250mg每日2次,2周后改为250mg/d。

2.抗心绞痛药物:包括硝酸酯类、β受体阻滞剂和钙离子拮抗剂。

3.镇静剂:精神紧张患者可在介入治疗的前一天晚上口服镇静剂,也可在操作开始前肌肉或静脉注射镇静剂。

4.慢性肾功能不全患者的术前准备:对于慢性肾功能不全患者应在术前给予适当容量液体以维持足够尿量,一般可于术前2~3h开始持续静脉点滴生理盐水或5%葡萄糖100ml/h,术后持续点滴10h或直至出现充足尿量。

平时尿量偏少或合并左心功能不全者可同时给予适当利尿剂。

应选用非离子型造影剂。

对于严重肾功能不全患者,必要时做好血液透析准备。

(二)术中用药1.肝素:术中使用普通肝素可减少动脉损伤部位及介入治疗器械上的血栓形成,由于患者的体重不同、合用的其他药物不同以及是否为急性冠状动脉综合征等因素的影响,同样剂量的肝素在不同患者中产生的抗凝强度不同。

最好根据激活凝固时间(ACT)监测结果调整肝素用量,使ACT≥300s,但ACT超过400s时出血并发症的发生率增高。

一般可于介入治疗开始时给予固定剂量的肝素(7500~10000IU)或根据体重调整用量(100IU/kg体重)。

手术每延长1h应补加肝素2000IU,保持ACT≥300s。

2.血小板糖蛋Ⅱb/Ⅲa受体拮抗剂:阿司匹林抑制血栓烷A2的生成,噻氯匹定和氯吡格雷抑制ADP受体,均只能部分抑制血小板的聚集。

纤维蛋白及其他黏附蛋白通过Ⅱb/Ⅲa受体将相邻的血小板连接起来,是形成血小板血栓的最后共同通路,因此,血小板糖蛋白Ⅱb/Ⅲa受体拮抗剂能有效抑制血小板聚集,降低介入后缺血性并发症的发生率。

(三)术后处理1.术后用药:介入治疗后的患者应长期使用阿司匹林100~300mg/d。

置入支架的患者术后还应口服氯吡格雷75mg/d,4~12周或噻氯匹定250mg每日2次,共2周,后改为250mg/d,再用2~10周。

非完全血管重建的患者应继续服用抗心绞痛药物。

2.术后观察:严密观察血压、心率、心律等生命体征及尿量情况,注意血容量是否充足。

注意穿刺局部有无出血、血肿,经股动脉径路者应注意足背动脉搏动情况,并警惕腹膜后血肿的发生。

常规复查全导联心电图并与术前比较,有疑似心绞痛症状时应随时复查心电图变化。

监测血清心肌损害标志物水平。

有肾功能障碍和糖尿病的患者应监测有无造影剂肾病,造影剂用量较大以及72h内再次使用造影剂者也应检查肾功能。

(四)术后随访1.介入治疗术后患者应每月接受定期门诊随访,以及时发现药物毒副反应和心肌缺血症状的复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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