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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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其标的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权利,它既有人对物的内容,同时又具有直接对抗一般人的效力。
二、物权的特征
1.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则是不特定的
物权是一种人对物的直接支配、管领的排他性权利,物权的权利主体总是特定的,而物权人以外的其他人都负有不妨碍物权人行使、实现物权的义务,是不特定的。物权是一种对世权、绝对权。
债权则是只能由特定的权利主体对特定的义务主体享有,其权利、义务是相互对应产生的,债权也被称为相对权、对人权。
2.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独立之物,不包括行为和精神财富。
物权的客体是物,这使物权与债权、知识产权和人身权区别开来,同时,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独立之物,这就是物权作为支配权所必需的。债权的客体可以是行为等。
3.物权的内容是对物的直接管理和支配
对物的直接支配和管领,意味着其权利主体实现其权利仅凭自己的行为即可,无须他人的行为,而债权得通过债务人的给付行为才能实现。物权的支配性是物权的本质所在。
4.物权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
二、同一物上不能有内容互不相容的两个物权,因此物权有独占性。物权的支配性决定物权是具有
排除他人干涉的排他性。
5.物权具有法定性
物权,因其具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效力,故物权的创设、内容和效力均由法律规定,而不容当事人私自约定。
6、物权具有追及权和优先权效力
所谓物权的追及权,是指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物权人都可以追及其物,向实际占有人主张其权利。
所谓优先权,是指同一物上有数种权利时,物权具有较其他权利优先行使的效力。典型的例子,就是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7、物权的设立必须公示,通常动产以交付为公示,不动产以登记为公示。
它的特征有:物权是权利人对于物的权利;物权是由权利人直接行使的;物权是以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并享受其利益为内容的;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
三、物权的概念
(一)物权的定义
学习物权法,必须首先了解物权的概念。在民法理论上,关于物权的定义,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物权”一词,为中世纪注释法学家创立,但近现代各国民法,关于物权概念,除奥地利民法典外,大抵未作定义性规定。故学理上多有争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以下简称民法草案)对物权的定义是:“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以下简称物权法草案)也规定了物权的定义,该草案第2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的物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相比民法草案来说,物权法草案给出的定义更为科学。就法理而言,根据现代民法学理论的通说,笔者认为,认为,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物进行支配并得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比如,某人对居住房屋享有的所有权、某农民对其承包经营的土地享有的承包经营权、某银行对一家公司因贷款而提
供的汽车享有的抵押权等,都属于物权范畴。
(二)物权的客体
顾名思义,物权的客体是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随着现代社会和经济的发展,新事物的不断出现,民法上物的概念也在不断的发展,笔者认为,除了传统的有形物之外,无形物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成为物权的标的。比如对电话号码享有的所有权、对在网站注册用户接受的财产(金银)等虚拟财产的
所有权,另外,根据物权法草案的规定,权利也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因此,从民法物权理论上来讲,由于物的形态概念已经由传统的有形物发展为现代的有形物和无形物的结合,物权法调整无形物法律关系是对现代新型物权实践的回应。因此应该将这些虚拟财产界定为“物”。
(三)物权的含义
就物权的含义而言,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理解物权。首先,从民事权利的角度,物权是一种财产权,在财产权的体系中,它主要是相对于作为请求权的债权而言的,由于物权主要是以对物进行管领支配为表征,所以在这个意义上它是一种支配权。其次,从民事法律关系的角度,物权是民事法律关系之一种。因为一般来说,物权是物权法调整的物权关系的结果。物权关系一旦经过物权法所调整,就会产生物权法律关系,其主体是物权人(权利主体)及物权人之外的其他民事主体(义务主体);其客体是物;其内容是物权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在这个意义上,物权其实是物权法律关系的一个简明称谓。再次,从民事法律制度而言,物权也是民事法律制度之一种,由物权的概念为出发点,在民法理论发展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了物权的效力、分类体系、效力、公示公信原则、保护以及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占有的一套相对完整的制度,这就是物权法律制度。也就是在这个意义上,物权可以被专门的法律所调整,名为“物权法”,民法法系国家的民法典中也多有“物权篇”,我国立法机关也正在加紧制定物权法,将来的中国民法典中也会专门有确立物权法律制度的“物权篇”。本书关于物权的论述,没有特别说明,都是从民事权利的角度来进行分析的。
(四)物权的本质
物权作为现代民法财产权的一个权利支柱,它的本质是什么呢?民法学界对此亦有争议,但笔者认为,德国学者的权利归属理论最令人信服。即物权的直接支配、享受利益和保护的绝对性,最终来自于法律将物直接归属于权利主体,物权在此基础上才有可能成为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受其利益的绝对性权利。一旦物权被法律确立下来,归属于特定的物权人并受其管领支配,那么物权人就可以凭借私力和公力排除他人对物权的侵扰和干预。因此,物权的本质可以归纳为:物权人对物进行依法管领支配并可以寻求排他性保护的绝对权,即物权具有对世性。这是与具有对人性的债权的本质区别。
二、物权的特征
在这个问题下面,我们将了解到物权的四个特征:主体上的对世性、客体上的特定性、权能上的支配
性、行使上的绝对性以及效力上的排他性。
物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属于民事权利的大范畴。但关于物权的特征,不同的论著有着不同的阐述,比如物权的绝对性、排他性、对世性、支配性等。笔者认为,这些论述都有各自的道理,但也存在着观察角度不清、观察维度不全等缺陷,我们应该从物权的不同角度和维度来观察物权的性格,从而全面的了解物权的特征,进而理解物权的分类、效力、变动等诸多相关物权原理。物权的特
征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不同的方面:
(一)主体上的对世性
这是物权在主体方面的特征。前文已经指出,从民事法律关系的角度,物权是民事法律关系之一种,这个法律关系的主体有权利人和义务人。其中,权利主体就是享有物权的人(物权人),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却是不特定的,也就是说,物权人以外的其他一切人都是义务人,都负有不得侵犯物权人的权利和不得干涉物权人形式权利的义务。[2]可见,物权具有对抗除了物权人之外的一切人的特性,属于对世权,这是它与作为财产权中的另一分支的债权的明显区别,因为债权中权利人和义务人都是特定的,尽管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债权的义务,但通常情况下债权人只能向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