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理论学习考核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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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理论学习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干部理论学习规范化、制度化,加强学风建设,注重学习效果,不断提高干部的理论水平、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知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委直属各基层党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理论学习内容包括政治理论(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现代经济、科技、法律和历史知识等。

第四条通过科学、合理、严格的理论学习考核,培养良好学风,促进广大干部全面、正确掌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科学体系和精神实质;全面、正确掌握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科学内涵和重大意义;全面、正确掌握党在新时期不断发展、不断创新的各项重大理论成果;及时更新、补充专业知识,不断提高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观点、方法观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提高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提高做好本职工作的素质和能力。

第二章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第五条干部理论学习考核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

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按照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要求,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优良作风,始终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理论品质,不断开创水利工作新局面。要不断探索行之有效的考核方法,建立健全科学的考核标准和考核体系,逐步完善干部理论学习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调动学习积极性和自觉性,促进干部理论水平和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

第六条干部理论学习考核以严格管理、注重实效、考用结合、便于操作为基本原则,促进理论学习效果的提高。

第三章学习方式与要求

第七条理论学习采取脱产学习、在职自学和中心组学习相结合的方式。所有干部每5年必须参加一次以上的脱产培训。每人5年内参加脱产学习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3个月。培训学习结束需提交考试成绩、考核等级、研究论文等学习成果。所有干部都要制订在职自学计划,每人每年在职自学时间不少于50学时。

第八条建立干部理论学习责任制。一把手要亲自抓理论学习,形成主要领导干部亲自抓,一级抓一级,一级推动一级的有效机制,做到理论学习有部署、有督促、有检查。第九条各单位、各部门要根据干部队伍的结构状况和实际情况制定学习规划和计划,有计划地安排干部参加各种理论学习,为干部培养和使用创造条件。

第四章考核内容和方法

第十条考核学习态度。考核其是否重视理论学习,是否自觉遵守脱产学习、在职自学和中心组学习制度。

第十一条考核基本理论知识掌握程度。重点考核对经典政治理论以及党在社会发展的新时期提出的新理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现代经济、科技、管理、法律等方面的知识的理解和认识。

第十二条考核运用理论指导实际工作的情况。考核其是否能运用理论武装头脑,增强党性锻炼,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是否能运用理论去分析和解决新形势下的新问题,转变观念、调整思路、改进工作方式方法;是否能运用理论去指导实际工作,解决工作中的现实问题,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推动水利改革与发展。

第十三条脱产学习的考核。依据培训证书进行考核,考核记录累计的学时数、考试成绩、论文数量、质量。

第十四条在职自学的考核。以撰写的论文或心得体会等为考核依据。考核记录和评价公开发表的论文数量和质量、撰写但未公开发表的论文数量。

第十五条中心组学习的考核。对参加部党组中心组集中学习的司局级干部,依据培训证书进行考核。同时,上级党委(党组)根据需要派人参加下级党委(党组)中心组的

集中学习,并对干部参加中心组学习的情况进行抽查。考核记录中心组学习的学时、内容、讨论交流情况以及干部撰写论文和心得体会的情况。

第十六条理论学习考核要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把理论学习考核与干部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届中考核结合进行。干部在年终总结和述职时,要对理论学习情况进行总结,要“述学”。在对干部任职情况进行考察评价时要一并对干部理论学习情况做出评价,要“评学”,注重考察评价干部运用所学理论指导实际工作的情况。各单位在年终总结时要对领导班子理论学习的情况进行总结。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按照不同层次、不同类型干部的学习特点,由上级党委(党组)组织必要的考试,对理论学习情况进行评估。考核记录考试和评估的成绩。

第五章登记办法

第十七条实行干部理论学习考核登记制度,连续记载干部参加理论学习的情况。登记内容包括:理论学习的方式、办学单位、内容、起始时间、学时、考试及考核结果等。

第十八条《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水利行业培训证书》和理论学习考核登记表是系统记录干部接受理论学习情况的有效凭证,由水利部统一发放。公务员和按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使用《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其它单位人员使用《水利行业培训证书》。培训证书由干部个人保管,理论学习考

核登记表由干部所在单位人事教育部门负责登记和管理。

第十九条理论学习情况每年登记一次,由干部所在单位的人事教育部门负责登记,每5年对登记情况进行通报。

第六章考核结果运用

第二十条将理论学习考核结果作为衡量干部素质的重要内容和选拔使用、奖惩的重要依据。对干部理论学习考核达不到要求的,不能提拔,不能评优、评先。

第二十一条在组织领导干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中,必须进行政治理论考试,并对理论学习的情况进行考核,依据考试、考核结果择优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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