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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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

公务员的法律地位

1、在外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公务员代表行政机关,以所在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国家行政权,其行为的结果属于相应的行政机关。

2、在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公务员不能作为被告或者原告,不具有诉讼当事人的地位。

3、公务员处于非公务员地位时,可以成为行政相对人,作为外部行政法律关系一方主体与行政机关发生关系。

4、在内部行政法律关系中,公务员则可以以公务员的名义作为一方当事人与行政机关发生法律关系。

5、在行政法制监督法律关系中,公务员可以作为监督对象与监督主体发生法律关系,成为关系的一方当事人。

行政监督与行政法制监督的区别

1、监督对象不同。行政监督的对象是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监督的对象是行政主体及公务员。

2、监督主体不同。行政监督主体是行政主体;行政法制监督主体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以及国家机关系统以外的个人、组织。

3、监督内容不同。行政监督主要是对行政相对人遵守法律和履行行政法上义务的监督;行政法制监督主要是对行政主体行为合法性的监督和对公务员遵纪守法的监督。

4、监督方式不同。行政监督主要采取检查、检验、登记、统计、查验、鉴定等方式;行政法制监督主要采取权力机关审查、调查、质询、司法审查、行政监察、审计、舆论监督等方式。

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的区别

二者的联系主要表现在: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通常是同一行政行为的两个步骤,一般是确认在前,许可在后;确认是许可的前提,许可是确认的结果。

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七个方面:

一、行为对象不同。行政确认是指对行政相对人既有法律地位、权利义务的确定和认可,主要是指对身份、能力和事实的确认;行政许可的行为对象是许可行政相对人获得为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

二、行为的法律效果不同。行政确认中未被认可的行为或地位将发生无效的结果而不适用法律制裁;而在行政许可中,未经许可而从事的行为将发生违法后果,当事人将因此受到法律制裁。

三、所为的意思不同。行政确认行为表明行政主体的态度是对某种状态、事件、物或行为予以法律上的承认、确定或否定;而行政许可行为则是行政主体在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和判断的前提下,对申请是否予以准许或同意的行为。

四、行为性质不同。行政确认属于确认性或宣示性行政行为,它仅表明现有的状态,而不以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为目的。行政许可,从其正常状态(即批准)而言是建立、改变或者消灭具体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形成性行政行为。

五、内容不同。行政确认行为的内容具有“中立性”,它并不直接为当事人设定权利或义务,对当事人是有利还是不利,取决于确认时原已存在的法律状态或事实状态;而行政许可行为则是一种授益性行政行为,它直接为申请人授益。

六、方式不同。行政确认既有依申请的确认也有依职权的确认;而行政许可则只能是依申请才能发生的行政行为。

七、表现形式不同。行政确认一般只能以证书形式出现;而行政许可的表现形式尽管以书面的形式为主,但也存在口头、默示等许可方式。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

1、从权利救济的角度看两者是相同的。行政复议是行政相对人通过行政程序寻求救济的一种法律制度;行政诉讼是行政相对人通过司法途径寻求救济的一种法律。

2、从目的的角度来看,行政复议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行政机关作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行政诉讼的目的是防止和纠正行政机关作出的违法具体行政行为,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3、从行使救济权利的先后顺序来看行政相对人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后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行政相对人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行政相对人不得再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的期限的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法院起诉的,应该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提出(法律、法规对期限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逾期不作答复的,申请人可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法律、法规对期限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法院起诉(法律、法规对期限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拒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法院决定。6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

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赔偿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2年内申请再审。

违法拘留与非法拘禁的区别

违法拘留是违反拘留逮捕法规的行为,一般是司法人员在依照法定职权和条件的情况决定,

批准,执行拘捕时,违反法律规定约有关程序,手续和时限,并不具有非法拘禁的动机和目的.非法拘禁,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被派出机关与被派出机构的不同

1、设立机关不同,前者是有政府直接设立,而后者是由政府的部门设立;

2、行使职权不同,前者行使的是一般范围内德行政职权,而后者行使部门特定的某一方面的行政职权;

3、法律地位不同,被派出机关是法人,是行政主体,而被派出机构除非获得授权之外,都不是行政主体;

4、职权来源不同,前者的行政职权来自宪法、法律授权,而后者是由政府部门的授权。

具体行政行为与事实行为的区别

1、构成要件不同,表现在法律效力方面,前者具有法律效力,后者不具有。

2、裁判方式不同,前者在行政行为中使用确认撤销,后者不适用撤销变更判决。

3、行为的程序不同,前者有一定的法律程序,而一部分行政事实行为无法定程序。

行政诉讼、刑事诉讼、民事诉讼的证据标准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采用优势的证明标准,即争议双方当事人中的一方提供的证据效力明显的优于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根据证据效力占优势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明标准;我国的形式诉讼法采用严格证明标准,即对被告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必须证明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程度;我国的行政诉讼法采用一明显优势证明标准为原则,以优势证明标准和严格证明标准为补充的证明标准。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与受委托组织的区别

1、职权来源不同。行政授权的依据是法律法规的授权条款,而行政委托虽也要依据法律进行,但其直接依据却是行政机关与受委托人达成的行政委托协议。

2、职权性质不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授权范围内能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独立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行政委托,不发生行政职权和职责的转移,受委托的组织并不因此而取得行政职权,也不因此而取得行政主体资格。

3、被授权人和受委托人的法律地位不同。在行政授权中,被授权组织在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行政职能时是行政主体,具有与行政机关基本相同的法律地位。在行政委托中,受委托行政机关对其行为向外部承担法律责任。

论述: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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