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复习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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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私法得定义。
国际私法就是以国际民事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与避免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由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之规范、冲突规范、统一实体规范、国际民事诉讼及仲裁程序之规范构成得独立得法律部门。
外国人得法律地位就是实体规范,它规定得就是外国人在一国所享有得权利与应尽得义务。法律适用规范(冲突规范)就是以各国得法律冲突为前提,确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得准据法得法律规范。统一实体规范就是直接确定民事法律关系得双方当事人得权利与义务得法律,一般表现为条约。国际民事诉讼法就是程序规范,就是解决涉外民事诉讼中存在得特殊问题,如国际裁判管辖权问题以及外国法院判决得承认与执行得得问
题等。
一、国际私法得调整对象。
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就是国际私法得调整对象。
国际私法调整得国际民商事关系,也称为跨国民事商事关系或者含有涉外因素得民商事关系。
所谓涉外因素,就是指该民商事关系得主体、客体或内容至少有一项涉及外国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外国物或者法律事实发生在本法域外。
凡民事关系得一方或者当事人双方就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得;民事关系得标得物在外国领域内得;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得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得,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法存在得地域范围为法域,包括一国领域内得其它法域。
二、国际私法得调整方法。
间接调整与直接调整。
间接调整方法,就就是在有关得国内法与国际条约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关系应收何种法律支配或者调整,而不就是直接规定民商事关系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关系得方法,即通过冲突规范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她就是国际私法得特有调整方法。
直接调整方法,就就是在国际条约、国际惯例或者国内法中通过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得实体规范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得方法。
两者之间得关系:
(1)两种调整方法在国际私法中得地位:不同。
间接:核心地位(最基本得方法)——冲突规范
直接:次要地位(调整范围有限)
(2)两者调整方法得对立与统一。
对立:对同一问题只能适用其一,不能同时适用。若受统一实体规范得约束,则直接调整方法优先。
统一:同时存在,目得在于解决同一法律问题。(相辅相成,互为补充)
所谓统一,指间接调整方法与直接调整方法统一存在于国际私法之中,共同承担者调整国际民事关系得任务,并且,在某些情况下,对一个国际民事关系中不同方面得问题,可以分别采用不用得方法进行调整。
四、国际私法得法律渊源。
1、国内法律渊源:国内立法、司法判例。
2、国际法律渊源: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我国不承认一般得法律与国际私法之原则。
五、国际私法得基本原则。
网页:
1、尊重国家主权原则
国家主权独立,彼此应相互尊重,这就是国际法得基本原则,也就是国际私法得基本原则,就是国家之间发展平等互利得国际经济、文化、民事关系得前提。
2、平等互利原则
平等互利原则就是国际交往得基本原则,反映在主权国家之间,国家不分大小、强弱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经济关系中相互有利。
3、遵守国际条约与参照国际惯例原则
条约必须信守,这就是国际法得基本原则,缔约国都有遵守条约得义务,在国际民事交往中也就是如此,凡就是当就是人得所属国之间有共同参加或缔结得国际条约,当事人得所属国都必须遵守,当事人也必须服从。条约优于国内法,也就是国际法得基本原则之一,凡就是国际条约与国内法有不同规定得,应优先适用国际条约。
4、重点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原则
5、维护与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发展得原则
国际私法基本原则得内容:
1、内外法平等。
2、最密接关系地法。
我国得基本原则:
1、国家主权。(尊重国家汉族全与法律原则)
2、平等互利。(公平交易)
3、有约必守原则。(诚实信用)
4、保护当事人得合法权益。
5、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6、经济合作谋求共同发展。(国际协调与尊重国际惯例原则)
六、法则区别说。
产生与13世纪得意大利,16世纪传入法国,后来在荷兰得到新得发展。
(一)意大利得法则区别说。
巴托鲁斯:国际私法之父。
从法则本身得性质入手,把所有得法则分为物得法则、人得法则与混合法则。物得法则就是属地得,其适用只能而别必须及于制定者领土之内得物。人得法则就是属人得,它不但应用于制定者管辖领土内得属民,而且在她得属民到了别得主权者管辖领土内就是,也能适用。混合法则(巴尔多斯)就是设计行为得法则,适用于在法则制定者领土内订立得契约,就是涉及人又涉及物得。
(二)法国得法则区别说
杜摩兰:南方资产阶级。意思自治得原则。承袭巴托鲁斯得法则区别说,从理性自然法出发,赞成将法律分为人法与物法。极力主张扩大人法得范围,特别就是夫妻财产方面,提出全部财产适用夫妻结婚时得共同住所地法,认为夫妻财产关系实际上就是一种默示契约。按照意思自治,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一个习惯法作为契约得准据法。确定契约准据法得首要原则。
达让特来:北方封建主。反对契约当事人实行意思自治,极力推崇属地原则。《布列塔尼》
1、一切习惯法原则上都就是属地得,仅在立法者得境内有效。由于主权就是属地得,主权只及于它得境内,法律也只及于它得境内,在境外无效。物权问题依物之所在地法,不动产得继承依不动产所在地法。
2、关于出熟人得身份能力得法律,适用属人法。
3、混合法则,统一法则兼及于人与物两个方面。适用属地法。一切法律衣着与制定者得领土。局对属地主义。
(三)荷兰
博丹得国际礼让说。
胡伯三原则:①每一个国家得法律约束其领土上得一切人,在境外无效。②任在一国领土之上,即为该国之臣民,即使就是暂时居留期间。③各国统治者为了礼让起见,应互相尊重她国得法律,在不妨碍本国得利益限度内保持其效力。
(四)德国
萨维尼。从一种普遍主义得观点出发,应适用得法律只应该就是各该涉外民事关系依其本身性质有本作所在地得法律。不考虑法律得与内与外效力问题,而主张平等得瞧待内外国法律。不管按键在什么地方提起,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