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交通运输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山东交通运输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存在侵占、损
坏公路、公路《公路法》第七十条:交通主管部
对各种侵占、损坏公
省、市、县级交
门、公路管理机构负有管理和保护
用地、公路附
24
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对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 通主管部门或 属设施及其他公路的责任,有权检查、制止各种
属设施及其他违法行 施及其他违法行为进行检查
市、县级公路管
法》第三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应当充分发挥监控平台的作用,定
对道路运输企业动态
省、市、县级道
17
监控工作的情况的监 对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 路运输管理机 道路运输企业期对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
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并将其纳入
督
构
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的内容,作为运
输企业班线招标和年度审验的重
2
督检查
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占全部船员的比例 管理机构
营企业 条;
是否符合交通运输部相关规定;安全管理制度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
建立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落
九条、第四十二条
实情况。
可编辑
精品
港口企业资质符合情况;港口企业市场行为;
3
港口(理货)监督检查 港口理货企业是否存在兼营港口装卸、仓储业 省、市、县港航 港口(理货)《港口法》第四十二条;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
门
全生产监督检查。
第五条、第三十一条
可编辑
精品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二
款;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 按照各级政府要求参与事故调查工作;对事故发省、市、县级交事故发生相关《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江苏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领域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及执法文书
江苏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行政检查事项目录清单一、道路执法(15类)★01道路客运经营者检查★02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经营者检查03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检查★04巡游车客运经营者检查★05网约车平台公司检查★06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经营者检查★07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检查★08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者检查★09客运站经营者检查★10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检查★11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检查★12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经营者检查★13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检查14公路执法巡查15道路运输路检路查二、水上执法(16类)★16水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者检查★17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检查★18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检查— 1 —19渡口渡运经营人检查20水上游览活动经营者检查21游艇俱乐部检查★22普通货物、客运、集装箱港口经营人检查★23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检查★24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检查★25船员服务机构检查★26船员培训机构检查27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检查28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检查29水上水下作业活动现场检查30通航环境与秩序巡查31水上交通检查三、交通工程建设执法(3类)32交通工程从业单位33交通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与安全检查34交通工程项目建设程序和招投标活动检查(注:★事项,应当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实施行政检查。
)— 2 —江苏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整改通知书交执整改字(20)号:年月日,依法对你单位实施行政检查,发现存在下列问题:上述问题,你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整改。
整改完毕后,应当及时向我单位。
在问题未整改完毕前,你单位应当落实相应防范措施,确保不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联系人:联系电话:×××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执法专用章)年月日(注: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通知单位,一份本单位留存)送达回执— 3 —江苏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执法抄告函交执抄告字(20)号:年月日,我单位行政检查中发现可能与你单位行政执法职能有关,现根据的规定,将上述情况抄告你单位,请你单位依法处理。
交通运输局权责清单事项总表
17
对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采取短 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处罚
18
18
对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处罚
19
19
对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处罚
20
20
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处罚
类别及序号
项目名称及数量
备注
24
24
对货运源头单位未按规定装载、配载货物,放行超限超载车辆;为没有号牌或者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的货运车 辆装载、配载货物;为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货运车辆装载、配载货物;为未出示驾驶证、 从业资格证人员驾驶的货运车辆装载、配载货物;为超限超载货运车辆提供虚假证明的处罚
总序号
类别及序号
项目名称及数量
备注
120
120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未建立学员档案、培训记录或者伪造、篡改培训记录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使用 不符合规定的车辆以及设施、设备或者改装培训车辆车载计时终端进行培训活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采取 异地培训、恶意压价、欺骗学员等不正当手段进行培训,或者委托其他不具备资质的机构培训,或者以报名点、 招生处、分校等形式开展培训的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处罚
35
35
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单位罚款
36
36
对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处罚
37
37
对经营者停业期间营运的处罚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对照检查问题清单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对照检查问题清单
乏协调性和统一性,检查多、检查乱、多头检查问题
22 执
法
不
作
为
问
题对投诉处理不及时
23 案件该立不立、立案不及时、执法不到位等问题
24 不按规定落实首问负责制,推诿扯皮
25 不依法履职,对于客运车辆超员、黑出租、危险品车辆、百吨王等复杂案件视而不见,不积极查处
26 “
一
刀
切
”
执
法
、
“
运
动
式
”
执
法
问
题以运动式执法代替日常执法
27 不依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实施普遍停止生产经营、一律顶格处罚
28 重处罚、轻教育,以罚代管
29 落实《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减轻处罚事项清单》《从轻处罚事项清单》《不予强制事项清单》“四张清单”不到位
30 柔性执法举措落实不到位
3 1 过
度
执
法
在超限检测站利用闯岗抓拍系统,以违反禁令标志对货车实施处罚
32 随意提高或降低处罚金额,未执行自由裁量权标准,同案不同罚。
2023年道路运输安全检查事项清单
2023年道路运输安全检查事项清单一、车辆安全检查1. 车辆轮胎:检查轮胎胎压是否合适,磨损情况是否达到更换标准,轮胎是否存在裂纹或漏气情况。
2. 刹车系统:检查刹车片磨损情况,刹车液是否充足,刹车系统是否灵敏可靠。
3. 灯光系统:检查车辆前后灯光是否正常工作,是否有灯泡熄灭或损坏情况。
4. 玻璃及后视镜:检查车辆玻璃是否破损,后视镜是否调整到合适位置,视野是否清晰。
5. 安全带及座椅:检查安全带是否完好,座椅是否稳固,是否存在松动或损坏情况。
二、驾驶员合规检查1. 驾驶证及行驶证:检查驾驶员是否持有效驾驶证,车辆是否携带有效行驶证。
2. 驾驶员证件:检查驾驶员是否携带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证件。
3. 驾驶员工时管理:检查驾驶员是否按规定休息,是否超过驾驶时限。
4. 驾驶员酒驾及毒驾:检查驾驶员是否饮酒或使用违禁药物,是否符合酒驾及毒驾标准。
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检查1. 超速行驶:检查车辆是否存在超速行驶记录,是否符合道路交通规定限速要求。
2. 闯红灯行为:检查车辆是否存在闯红灯行为记录,是否遵守交通信号灯指示。
3. 不按规定车道行驶:检查车辆是否存在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行为,是否遵守交通规则。
4. 打电话或使用手机行驶:检查驾驶员是否在行驶过程中使用手机,是否违反禁止打电话或使用手机的规定。
四、货物运输安全检查1. 载重限制:检查货车是否超载,是否符合道路运输规定的载重限制。
2. 货物固定:检查货物是否牢固固定在车辆上,是否存在滑移或掉落的危险。
3. 危险品运输:检查危险品运输车辆是否符合相关安全要求,是否携带必要的安全标志。
五、道路环境安全检查1. 路面状况:检查道路路面是否平整,是否存在坑洼或损坏情况。
2. 交通标志标线:检查交通标志和标线是否清晰可见,是否存在模糊或磨损情况。
3. 施工区域:检查道路上是否存在施工区域,是否设置了明显的警示标志和标线。
六、应急设备检查1. 灭火器及急救箱:检查车辆是否携带灭火器和急救箱,是否处于有效状态。
交通运输系统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省、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分级实施
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试验检测单位以及相关设备、材料的供应单位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2005年交通部令第4号)第四条、第六条
2016年11月7日修正)第七十条
《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1999年1月22日通过,2017年5月24日修改对船舶、浮动设施、船员和通航安全环境的监督检查。
市、县交通主管部门(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分级实施
船舶、浮动设施、船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2002年国务院令第355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九条
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运管机构)分级实施
道路运输企业
《湖北省道路运输条例》(2006年9月29日通过,2015年9月23日修正)第十七条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6年第55号)第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
《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考核办法》(交运发〔2014〕267号)第九条第十二条
第十六条
15
对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公路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行为的检查
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公路法》规定的行为
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分级实施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布陕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和行政检查事项清单的公告-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布陕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和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的公告
正文:
----------------------------------------------------------------------------------------------------------------------------------------------------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布陕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和行政检查事项清单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六次会议精神,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全面清理规范交通运输领域行政处罚、行政检查和涉企收费的通知》(交法函﹝2017﹞648号)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制定公布地方交通运输行政处罚和行政检查事项清单相关工作的通知》(交办法明电﹝2017﹞39号)的要求,我厅梳理编制了《陕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和《陕西省交通运输行政检查事项清单》,现将清单向社会予以公告:
一、陕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本清单共包含我省省、市、县三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事项386项,由事项名称、处罚种类、实施主体、处罚对象和设定依据五项内容构成。
详细内容见附件1。
二、陕西省交通运输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本清单共包含我省省、市、县三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检查事项12项,由事项名称、检查内容、实施主体、检查对象和设定依据五项内容构成。
详细内容见附件2。
附件:
1.陕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2.陕西省交通运输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2017年9月20日
——结束——。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2021年版)》的通知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2021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1.09.15•【字号】甘交执监〔2021〕12号•【施行日期】2021.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2021年版)》的通知各市(州、矿区)交通运输局(委)、兰州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省高速公路路政执法总队,厅机关相关处室: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20〕123号)精神,做好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承接落实工作,理清我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职责边界,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省厅制定了《甘肃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2021年版)》(以下简称《目录清单》),经2021年第8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同时向社会公布,请各单位按照以下要求抓好贯彻执行。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积极推进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建设。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是落实统一实行交通运输执法要求,明确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职能的重要文件,我省《目录清单》是实行执法事项清单管理制度的具体举措。
各单位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总体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推进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统筹配置行政执法职能和资源,推动建立权责明晰、上下贯通、指挥顺畅、运行高效、保障有力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体系。
二、梳理完善事项清单,压紧压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主体责任。
《目录清单》遵循“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明确了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行政执法的边界范围。
各单位要依据《目录清单》,结合本地交通运输领域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立改废释”情况进行补充、细化和完善,制定本级执法事项清单,结合实际明晰第一责任主体,把查处违法行为的责任压紧压实。
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 14 -
《航道建设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 对航道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 督管理,对航道建设从业单位的质 量与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建立、规 章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 公路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 市、 县级交通运 道路货运车辆 车辆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 23 对车辆进行超限检测 对货车超限运输情况进行检测 输执法监察机 及其驾驶员 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 构 宽、限长标准的,应当就近引导至 固定超限检测站点进行处理。
19
安全生产检查
- 11 -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二 款; 省、市、县级交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 按照各级政府要求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对事故发 20 故调查处理 生单位落实整改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门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 查处理办法》第十九条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 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省、自 国务院交通运 对公路养护、绿化、公 对公路养护、 绿化、 公路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 输主管部门和 收费公路经营 21 路水土保持情况的监 检查 督检查 主管部门 行公路养护、绿化和公路用地范围 内的水土保持义务。 省级交通运输 企业 督促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依法履 门应当对收费公路实施监督检查,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 通运输主管部 单位 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事故发生相关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5-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五十八条; 道路货运、货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对道路货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活动进行检查 运站(场)经 (交通部令 2005 年第 6 号公布, 营者 交通运输部令 2016 年第 35 号第 省、 市、 县级道 对道路货运、货运站 10 (场)经营者的检查 构 第五十八条; 道路危险货物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进行现场检 运输企业或者 (交通运输部令 2013 年第 2 号公 查 单位 布,交通运输部令 2016 年第 36 号修正)第五十五条;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 路运输管理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四次修正)第四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责权清单(行政检查类)
说明:1.“实施依据”应写明具体条款及内容,同一事项有不同位阶依据的,从高到低依次列举;2.“实施对象”是指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3.“承办机构”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内设机构、受委托的事业机构或其他组织等;4.“公开范围”是指向社会公开、向申请人公开、部门内部公开或不予公开;5.“办理数量”是指行政权力事项在近三年内的办件量;6.“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是指行政权力事项收费(征收)的具体依据和标准,不收费(征收)的写“无”;7“调整意见及理由”应注明取消、下放、整合、优化、转移等具体意见,并说明主要理由。
8.“责任主体”为承担行政职权的主体,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除外;9.“责任事项”根据行政职权行使过程划分权力运行环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对各环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履行义务(即责任事项)的具体内容的描述,其中如有难以穷尽问题,以“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作为兜底条款。
交通运输行业排查清单
港口生
产安全
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性及与经营实际的符合性。核查《港口经营许可证》所载明的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的名称与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营地域、准予从事的业务范围、附证事项、发证日期、许可证有效期和证书编号。
15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的有效性及与危险货物作业实际的符合性。核查《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应当载明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作业场所、作业方式、作业危险货物品名(集装箱和包装货物载明到“项别”)、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和证书编号;现场核查是否存在存在超范围、超能力、超期限作业情况,或者危险货物存放不符合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
16
开展重大危险源评估情况。对作业情况或周边发生重大变更、发生人员死亡事故或较大以上事故等规定情形,核查是否进行了安全评价;对于发生了重大变更、进行了新改扩建、出现相应事故、外界生产安全环境因素发生变化等规定情形,核查是否进行了重新评估。
17
港口生
产安全
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及其实施情况。是否以防暑降温、防风防台、防汛、防雷电、防滑等为教育重点,加强岗位危险危害因素、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措施等方面的教育和演练,组织进行全员换季安全教育和技能训练,提高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通安全
深化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环境专项整治,是否加强对保护区安全巡查,对保护区挖掘、爆破、地基加固、打井、钻探等作业安全的施工安全管理,严厉打击违规施工作业、私搭乱建、堆放易燃易爆危险品等危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27
严格落实《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等规定,开展供电系统、车辆系统、线路及轨道系统、通信信号系统、给排水系统、消防系统以及行车组织、客运组织、运行环境等各环节风险辨识管控情况。
交通运输局“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市出租车管理处
对市区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市场监督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巡游出租汽车公司、网约车平台公司。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为、资质证件、履行经营协议情况、服务质量情况;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证件、履行协议情况,服务质量情况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
交通运输局“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抽查部门
抽查项目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内容
抽查方式
备注
1
××市交通运输局
公路建设市场运行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公路建设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
对法律法规遵守、基本建设程序管理等市场主体行为抽查
实地核查、
网络监测
2
××市运输管理处
全市道路运输和站场经营市场的监督
客运经营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
汽车维修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37号)、交通运输部《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
维修企业
企业经营条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维修质量管理及服务质量管理等内容
书பைடு நூலகம்检查、实地核查
驾驶员培训经营
危险货物运输企业
经营资质、从业人员资质、安全管理制度、车辆监控管理、车辆技术要求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
普通货物运输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企业车辆技术管理规范》
普通货物运输企业
经营资质、从业人员资质、安全管理制度、车辆监控管、车辆技术要求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2. 对 出 租 汽 城市公共客运的监督管 车服务质量及经 10 理检查 营行为的监督检 查 查
对出租汽车服务质量及经营行为的监督检
市、县交通运输主 管部门(出租汽车行政 主管部门)分级实施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
3. 城 11 施工作业等有关情况实 施监督检查
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自治区、市、县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九条、 第六十二 2. 水路运输安全 自治区辖区内水路经营 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 路 运 输 管 理 机 构 分 级 检查 者、使用者和其他单位、个人 条。 检查 实施
8
港口经营以及港口安全 生产监督检查
2
序号
事项名称 公路(含服务区、停车 区)运营养护监督检查
检查内容
实施主体
检查对象
设定依据
6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 对有关公路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各种侵 自治区、市、县公 自治区辖区内公路经营 七十一条。 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 路管理机构分级实施 者、使用者和其他单位、个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八。 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3.《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
对港口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
自治区、市、县 2.《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自治区辖区内港口经营 3.《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 ( 港 口 行 政 管 理 部 者、使用者和其他单位、个人 通运输部令 2017 年第 27 号)第六十条、六十一条。 门)分级实施
1. 对 城 市 公 共汽电车客运活 动的监督检查
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活动的监督检查
县交通运输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检查对象
抽查内容
抽查比例和频次
抽查方式
1
道路运输行业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修订)第七条第3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修订)第六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但是,应当保守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县交通运输局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企业
1.企业主体资格;
2.培训组织机构;
3.管理制度;
4.教学人员;
5.教学车辆;
6.教学设施、设备、场地;
每年至少抽查1次;抽查比例10%;
随机抽查
3
机动车维修行业监督检查
(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令第62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十四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机动车进行维修,保证维修质量,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合理收取费用。
3.安全管理制度;
4.从业人员;
5.客运车辆;
6.相关客运服务设施、设备、场地;
每年至少抽查1次,抽查比例10%;
随机抽查
2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监督检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第四十二条: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积极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科学、高效地开展工作。
江苏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领域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及执法文书
江苏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行政检查事项目录清单一、道路执法(15类)★01道路客运经营者检查★02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经营者检查03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检查★04巡游车客运经营者检查★05网约车平台公司检查★06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经营者检查★07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检查★08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者检查★09客运站经营者检查★10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检查★11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检查★12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经营者检查★13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检查14公路执法巡查15道路运输路检路查二、水上执法(16类)★16水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者检查★17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检查★18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检查— 1 —19渡口渡运经营人检查20水上游览活动经营者检查21游艇俱乐部检查★22普通货物、客运、集装箱港口经营人检查★23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检查★24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检查★25船员服务机构检查★26船员培训机构检查27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检查28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检查29水上水下作业活动现场检查30通航环境与秩序巡查31水上交通检查三、交通工程建设执法(3类)32交通工程从业单位33交通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与安全检查34交通工程项目建设程序和招投标活动检查(注:★事项,应当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实施行政检查。
)— 2 —江苏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整改通知书交执整改字(20)号:年月日,依法对你单位实施行政检查,发现存在下列问题:上述问题,你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整改。
整改完毕后,应当及时向我单位。
在问题未整改完毕前,你单位应当落实相应防范措施,确保不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联系人:联系电话:×××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执法专用章)年月日(注: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通知单位,一份本单位留存)送达回执— 3 —江苏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执法抄告函交执抄告字(20)号:年月日,我单位行政检查中发现可能与你单位行政执法职能有关,现根据的规定,将上述情况抄告你单位,请你单位依法处理。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行政处罚和行政检查事项清单》的通知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行政处罚和行政检查事
项清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17.09.28
•【字号】赣交法规字[2017]16号
•【施行日期】2017.09.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机关工作
正文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行政处罚和行政检查事项清
单》的通知
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公路局,省公路局、省港航局、省运管局、省交通质监局、省路政总队:
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制定公布地方交通运输行政处罚和行政检查事项清单相关工作的通知》(交办法明电〔2017〕39号)要求,现将《江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和《江西省交通运输行政检查事项清单》予以公布,具体行政处罚、行政检查事项以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准,省厅将依法予以及时调整。
附件1:江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附件2:江西省交通运输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
2017年9月28日
20170928163453545.pdf
20170928163442393. pdf。
交通行政执法检查内容
交通行政执法检查内容执法检查内容一、客运:01、有无营运证。
有,是否携带02、司机有无上岗资格证03、是否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04、是否按照批准客运站点停靠05、是否按规定线路行驶06、是否按公布班次行驶07、是否强行招揽旅客08、是否擅自变更客运车辆09、是否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10、是否擅自终止客运经营11、是否按规定维护运输车辆(二级维护)--可处罚,但不得作为路检路查项目12、是否按规定检测运输车辆(年审过期)13、是否使用无道路运输证车辆参加客运经营14、是否使用擅自改装车辆15、临时车、加班车是否按原正班车线路、站点、班次行驶16、客运包车是否按约定起始地、目的地、线路行驶17、客运包车标志牌是否有效(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和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使用的省际临时客运标志牌在一个运次所需的时间内有效,因班车客运标志牌正在制作或者灭失而使用的省际临时客运标志牌有效期不得超过30天)18、客运包车运行线路一端需在车籍所在地19、客运包车是否有包车票/包车合同(没有直接处罚依据,如无包车合同,证明是招揽合同以外的乘客)20、客运包车是否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乘客搭乘21、是否按照核定范围、方式、种类、场所经营22、是否按照规定悬挂或者设置运输标志(线路牌)23、变更名称是否办理相关手续24、变更注册地址是否办理相关手续25、车辆过户是否办理相关手续26、车辆转籍是否办理相关手续27、客运经营者是否按规定聘用驾驶员(岗前安全知识和职业道德培训、跟班实习)28、客运经营者是否按规定安排驾驶员休息时间29、单程400公里以上客运班车是否配备2名以上驾驶员30、客运班线是否按规定设置停车休息站(点)31、客运班车是否按规定进站(点)休息二、普通货运:01、有无营运证。
有,是否携带;是否年审02、司机有无上岗资格证03、是否超限运输(超高、超长、超宽、超重)04、是否强行招揽货物05、是否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06、是否擅自改装已取得营运证车辆(包括:擅自改变车辆类型或用途、改变车辆颜色、改变车辆主要总成部件、改变车辆外廓尺寸或者承载限值)07、是否从事客运08、是否按规定维护运输车辆09、是否按规定检测运输车辆10、是否使用无道路运输证车辆参加货物运输11、是否使用擅自改装车辆12、变更名称是否办理相关手续13、变更注册地址是否办理相关手续14、车辆过户是否办理相关手续15、车辆转籍是否办理相关手续16、是否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三、危运:01、有无营运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7
船员培训机构经营行为监督
船员培训机构培训质量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落实情况。
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
船员培训单位
《船员条例》第四十五条;
《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第四条
8
船员服务机构经营行为监督
船员注册、任职资格、履行职责、安全记录,船员服务机构诚实守信以及船员用人单位保护船员合法权益等情况;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以及相关的机构建立健全船员在船舶上的人身安全、卫生、健康和劳动安全保障制度,相应保障措施落实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落实情况。
省、市、县港航管理机构
船舶运输经营企业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条;
《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第四十五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
3
港口(理货)监督检查
港口企业资质符合情况;港口企业市场行为;港口理货企业是否存在兼营港口装卸、仓储业务的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落实情况。
省、市、县港航管理机构
港口企业
《港口设施保安规则》(2016年修正)第七十六条
6
内河水上交通安全监管
内河交通安全监督检查(船舶、船员和通航安全、船舶防污染),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落实情况。
省、市、县地方海事管理机构
船舶、船员和通航安全环境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五十九条;
《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四条、第八条;
省、市、县(市、区)海事管理机构
船员服务单位
《船员条例》第四十五条;
《船员服务管理规定》第六条
9
对道路客运、客运站经营者的检查
对道路客运、客运站经营活动进行检查
省、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道路客运、客运站经营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八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10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六次修正)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八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修正)第五十五条;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9号)第三十六条
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的专用车辆、设备、安全生产制度等安全条件及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活动进行检查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企业
《国际海运条例》第四条;
《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第四十五条
2
水路运输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营市场监督检查
水路运输企业自有船舶运力配备情况,是否满足交通运输部相关规定;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企业是否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是否按照要求配备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与企业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占全部船员的比例是否符合交通运输部相关规定;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落实情况。
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检查内容
实施主体
检查对象
设定依据
1
国际、国内船舶管理企业监督检查
海务、机务管理人员配备情况;船舶管理协议签订是否规范;委托管理的船舶与其管理能力是否符合;是否建立完整的管理制度;是否存在以承运人身份从事水路运输的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落实情况。
省、市、县级港航管理机构
道路运输经营者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第二十六条
16
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为、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履行经营协议情况的监督检查
《港口法》第三十六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五);《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四条
5
对港口设施保安活动实施的监督检查
《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的有效性;《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的实施效果,包括保安措施实施过程中的协调性;港口设施保安主管和相关人员对保安知识的掌握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落实情况。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3号公布)第三十五条
12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检查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进行检查
省、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八条;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7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7号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省、市、县港航管理机构
港口(理货)经营企业
《港口法》第四十二条;
《山东省港口条例》第五条
4
港口危险货物监督检查
港口危险货物经营是否超出许可范围;港口安全设施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要求;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从业人员是否满足从业资格要求;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落实情况
省、市、县港航管理机构
港口危险货物经营企业或从业人员
对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省、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道路运输企业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修正)第三十条
15
对道路运输车辆的技术管理的检查
对道路运输车辆的技术管理进行检查
省、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13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的检查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进行检查
省、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2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修正)第四十二条
14
对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情况的检查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八条;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6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1号修正)第三十六条
11
对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检查
对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进行检查
省、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八条;
10
对道路货运、货运站(场)经营者的检查
对道路货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活动进行检查
省、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道路货运、货运站(场)经营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八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6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第四次修正)第四十七条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进行现场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