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丽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丽江市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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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丽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丽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四章建筑间距第五章建筑退让第六章建筑物高度控制第七章公共服务设施与停车泊位第八章绿化与景观第九章城市道路及市政管线等工程第十章特殊规定第十一章附则附录附表附图丽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依法实施城市规划,严格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与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与法制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丽江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以及国家相关规范与标准,结合丽江市中心城区规划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经批准的丽江市城市总体规划区范围的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设计与规划管理。

在本市范围内非城市规划区的区域,参照本规定执行。

各县规划技术管理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也可结合自身实际另行制定。

第三条编制与审批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与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以及有关建设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

丽江各项规划应采用1997年丽江城建坐标系。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四条建设用地分类与建设标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执行。

第五条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各类建设用地性质的划分应当遵循城市规划用地相容性原则,按表2-1的规定执行。

建设用地应当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用地性质与控制性指标,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变更。

第六条规划区内的用地布局,应当遵循成片开发,配套建设,增加绿地,降低密度,完善功能的原则。

坚持控制市政基础设施用地,留足社会发展用地、科学配置建设发展用地,庭院空间与城市空间、庭院绿化与城市绿化、庭院公共设施与城市公共设施共享,实施市政公共设施用地管理的原则。

为合理利用空间资源,鼓励相邻地块之间空间共享。

在取得相关权益人同意的前提下可采取以下措施:(一)若相邻地块之间不设围墙,共用消防通道,相邻建筑之间可不考虑建筑退界,只控制建筑间距。

丽江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八条规定

丽江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八条规定

丽江市人民政府公告第 1 号《丽江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八条规定》已经2005年7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00五年八月三十日丽江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八条规定为进一步树立城市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强化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努力把丽江建设成为精品旅游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八条规定:一、建立项目规划审批责任制,实行“规划一张图,审批一支笔”,遵循“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审批按《丽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规定》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丽江市区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权限和范围执行。

二、建立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技术评审责任制,组织专家依据城市规划进行评审,集思广益,注重权威性和广泛性,实行“谁主持评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把好项目规划技术审查关。

三、编制丽江城市景观水系、绿化规划。

各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都应服从此规划。

四、新开发建设的小区,应尽快建立和完善组织机构,由居民委员会或办事处行使行政管理职能。

新建小区和商业街区均实行物业管理。

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小区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五、丽江坝区建筑风格:要求三层以下的一般建筑采用丽江传统民居的建筑风格;五层以下的一般建筑采用坡屋顶和体现丽江传统民居风格的建筑符号;高层建筑和特殊建筑也要体现地方民族文化的内涵。

色彩以丽江传统的建筑色调为主,禁止采用过于艳丽的色彩。

禁止使用铁制的仿格子门和仿木花窗作为沿街建筑门窗。

农村建房鼓励以纳西民居三坊一照壁为主,建筑高度一至二层,采用坡屋顶、传统门楼,按此风格实施的市政府对建设户每户奖励1000.00元。

六、保护和利用好自然水系,严禁改道|、侵占河道及对河道采用三面光建设,严禁侵占绿化用地。

如有特殊需要必须改道或占用绿化地,要由水利和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进行严格审批。

七、新建小区(含商业街区)内部公用设施、设备、道路、绿化等建设完成后移交业主管理,小区外部市政基础设施移交当地区、县建设或市政主管部门管理。

丽江市市域城镇体系规划(2004-2025)

丽江市市域城镇体系规划(2004-2025)

城市规划资格证书城规证甲字021091号院长:张辉(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一级注册建筑师)总工程师:张晓洪(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一级注册建筑师)分管副院长:万凯(高级工程师注册规划师)技术顾问:庄忆(教授级高级规划师注册规划师)秦学义(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总规划师:任洁(高级规划师注册规划师)项目指导:和自兴(丽江市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主任)孙家义(丽江市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张辉 (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一级注册建筑师)工程号: C04207-2项目负责人:罗卿(副总规划师注册规划师)设计人员:高乐(规划师)李正华(规划师)刘志安(规划师硕士)李渝书(工程师)孟婧(工程师)刘向明(工程师)参与项目编制人员:年继伟(丽江市城市规划与建设委员会主任)周学鲁(丽江市城市规划与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和积钧(丽江市城市规划与建设委员会副主任)段文华(丽江市城市规划与建设委员会总工)曹建忠(丽江市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牛树勋(丽江市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张国宏(丽江市城市规划与建设委员会)李志清(丽江市城市规划与建设委员会)郭宁(丽江市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习琪(丽江市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校对:年月日审核:年月日审定:年月日目录第一章总论 (1)第二章市域城镇体系发展战略 (2)第三章市域人口预测及城镇化目标 (3)第四章市域城镇体系总体布局 (3)第1节市域经济区划 (3)第2节市域经济布局 (3)第3节市域城镇数量目标规划 (4)第4节市域城镇体系空间布局 (5)第5节市域城镇体系规模等级结构 (6)第6节市域城镇职能分工 (7)第五章市域城乡发展空间管制 (8)第1节城乡发展空间管制的目标 (8)第2节管制功能分区 (9)第3节市域空间管制 (9)第4节主要城市规划区范围 (9)第六章市域旅游发展规划 .................................................................................................... 10第1节丽江旅游发展的总体目标 . (10)第2节市域旅游规划布局 (10)第3节市域旅游线路组织 (10)第4节各区、市、县旅游建设重点 (11)第七章市域交通规划 (11)第1节公路设施 (11)第2节航空设施 (12)第3节铁路设施 (12)第八章市域基础设施规划 (12)第1节给水设施 (12)第2节排水设施 (13)第3节防洪规划 (13)第4节消防规划 (14)第5节电力设施 (14)第6节电信设施 (15)第九章市域社会设施规划 (15)第1节科技设施 (15)第2节教育设施 (15)第3节医疗卫生设施 (16)第4节文体设施 (16)第5节市场建设 (16)第十章市域环境保护规划 (17)第1节保护目标 (17)第2节环境保护规划控制指标 (17)第3节生态环境区域划分 (18)第十一章市域防灾系统规划 (19)第十二章市域近期建设规划 (20)第1节近期建设要点 (20)第2节交通设施近期建设规划 (20)第3节市政基础设施近期建设规划 (21)第4节社会设施近期建设规划 (22)第5节旅游发展近期建设规划 (23)附表图纸目录 (25)第一章总论第1条为实现丽江市社会经济协调发展,合理有序推动市域城镇化进程,有效指导各区、县的总体规划编制,特制定《丽江市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丽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丽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丽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四章建筑间距第五章建筑退让第六章建筑物高度控制第七章公共服务设施和停车泊位第八章绿化与景观第九章城市道路及市政管线等工程第十章特殊规定第十一章附则附录附表附图丽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依法实施城市规划,严格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丽江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以及国家相关规范和标准,结合丽江市中心城区规划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经批准的丽江市城市总体规划区范围的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

在本市范围内非城市规划区的区域,参照本规定执行。

各县规划技术管理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也可结合自身实际另行制定。

第三条编制和审批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以及有关建设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

丽江各项规划应采用1997年丽江城建坐标系。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四条建设用地分类和建设标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执行。

第五条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各类建设用地性质的划分应当遵循城市规划用地相容性原则,按表2-1的规定执行。

建设用地应当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用地性质和控制性指标,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变更。

第六条规划区内的用地布局,应当遵循成片开发,配套建设,增加绿地,降低密度,完善功能的原则。

坚持控制市政基础设施用地,留足社会发展用地、科学配置建设发展用地,庭院空间与城市空间、庭院绿化与城市绿化、庭院公共设施与城市公共设施共享,实施市政公共设施用地管理的原则。

为合理利用空间资源,鼓励相邻地块之间空间共享。

在取得相关权益人同意的前提下可采取以下措施:(一)若相邻地块之间不设围墙,共用消防通道,相邻建筑之间可不考虑建筑退界,只控制建筑间距。

丽江城市总体规划

丽江城市总体规划

第一环: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保护缓冲区。
构。“一廊”是指各组团之
“一核”: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 第三环:城市田园风光带。
间的生态廊道,即田园
“四环”:指以丽江古城为中心形成的四个环状功能区。 城市发展战略、目标及规划范围
风光带。“四组团”分别为
丽江市中心城区形成“一廊四组团”的城市空间结构。
主城区、新团组团、玉
空间、一系列斑块空间和一系
城市发展战略:1、建设旅游胜地; 一廊:指环绕在主城区外部的田园风光走廊
列点状空间
“四组团”分别为主城区、新团组团、玉龙组团、南口工业组团,
市域产业空间结构为“一主一次一带三片区”。
城市发展总目标:追求产业结构合理,城市功能配套完善,集聚辐射能力增强;
旅游资源以“二山、一城、一湖、一江、一文化、一风情”为主要代表,即玉龙山和老君山,丽江古城,泸沽湖,金沙江,纳西东巴
中心城区绿地系统规划
依托丽江古城、黑龙 潭、狮子山、中济海 四大公园作为城市的 形象窗口,以及香格 里拉大道和福慧路布 置城市绿地。
中心城区景观规划
丽江市城区的绿地景观结构主
中心城区:由大研主城区、新团片区、玉龙县城和南口工业片区组成。
要可以概括为:一线、一廊、
一主:丽江城市规划区,以发展旅游业、文化创意产业等现代服务业为主。 三个系列空间。
丽江城市总体规划
丽江市地处中国西南,云南的西 北部云贵高原与青藏高原的连接 部位,距昆明市527公里,北连迪 庆藏族自治州,南接大理白族自 治州,西邻怒江僳僳族自治州, 东与四川凉山彝族自治州和攀枝 花市接壤。丽江市总面积20600 平方公里。辖古城区、玉龙纳西 族自治县、永胜县、华坪县、宁 蒗彝族自治县,共有69个乡(镇) 446个村民委员会,总人口150万 人.与四川阆中、山西平遥、安徽 歙县并称为“保存最为完好的中 国四大古城”。

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丽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22•【字号】丽江市人民政府公告第26号•【施行日期】2011.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丽江市人民政府公告(第26号)《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丽江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22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为了确保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目标顺利实现,保证国家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对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截至2010年4月底前现行有效的21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根据清理结果,市人民政府决定:一、废止以下规范性文件《丽江市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丽江市人民政府公告第6号)二、修改以下规范性文件(一)对以下规范性文件中引用法律法规规章名称或者条文不对应的规定作出修改1.将《丽江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八条规定》(丽江市人民政府公告第1号)第一条中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八条规定”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乡规划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八条规定”。

2. 将《丽江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第一条中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云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省第153号令)、《云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省第154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丽江市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丽政发[2005]39号

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丽江市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丽政发[2005]39号

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丽江市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丽江市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丽政发〔2005〕3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撤地设市后,为搞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制定了《丽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规定》,建立了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评审、行政审批、执法监察等环节的工作制度,并把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农村集体、个人建设纳入规划管理范围,逐步规范了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但规划管理工作仍然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尤其是农村集体、个人建房不按规划建设,未批乱建的现象比较突出。

为了进一步加强丽江市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明确城市管理系统中各层次、各部门的职责,强化区、县人民政府在城市管理中的职能作用,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将市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理顺关系、明确职责(一)市城市规划与建设委员会负责组织丽江城市规划控制区范围内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临街个人建房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古城管理局负责古城保护范围内民居建设、维修设计方案的审查;古城区建设局和玉龙县建设局负责各自辖区内其它个人建房设计方案的审查。

(二)古城区辖区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建设项目,由市城市规划与建设委员会负责选址,并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个人建房由古城区建设局负责选址,并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市城市规划与建设委员会授权委托古城区建设局根据市城市规划与建设委员会的审批意见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丽江城市规划控制区范围玉龙县辖区内的建设项目,由玉龙县建设局根据市城市规划与建设委员会的规划设计审查意见,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丽江市城市建设管理办法

丽江市城市建设管理办法

市城市建设管理办法《市城市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2014年4月25日市城市建设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规划与建设第三章市容市貌及环境卫生第四章户外广告管理第五章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第六章市政公用设施运营管理第七章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第八章节能减排第九章公共服务与监督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管理,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营造整洁有序、文明和谐、生态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国建筑法》、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市城市规划区进行城市建设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建设管理是指城市规划、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环境保护、道路运输等公共事务和秩序的管理。

第四条城市建设管理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以人为本,实行分级管理、权责明确、部门联动、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城市管理协调机制,把城市建设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城市建设、管理投入,运用先进管理方法,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促进城市建设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六条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建设管理计划的制定、指导、检查、监督、协调工作。

县(区)的住建、环卫、规划、市政公用、园林绿化、综合执法等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发展与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环保、公安、卫生、工商、交通、文化、水利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调做好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建立健全协调、有序的工作机制,组织开展对城市建设管理的监督、检查和考评。

第七条在城市建设管理活动中应当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丽江市城市总体规划分析

丽江市城市总体规划分析

丽江市城市总体规划评价摘要:本文以丽江市城市规划为例,分析评价了丽江市城市总体规划中所使用的规划设计,对其中有特点的规划设计进行了分析讨论,并提出了相应的改善意见。

关键词:丽江市、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一、引言丽江市总体规划从分析丽江城市发展和建设的机遇及现状存在的问题入手,贯彻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优化丽江城市性质定位,科学合理确定城市规模,突出古城保护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内容,调整优化现有城市用地与空间布局,强化对城市交通问题的研究与现代交通系统的构建,重视城市风貌与历史文化特色的保护和展现,强调重大基础设施的支撑与社会公共服务设施的有效配置,确保城市的和谐发展,促进经济、社会、人与自然的协调、全面发展,立足丽江、着眼云南、面向全国,不断开创丽江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新局面。

二、文献综述丽江古城坐落在北半球雪山群中距赤道最近的雪山玉龙雪山脚下,东北靠象山、金虹山,西北卧于狮子山的怀抱,东南与开阔的坪坝自然相连,既避开了西北寒风,又朝向东南光源。

从城市布局看,丽江古城有别于中国任何一座古城,与其他古城讲究中轴对称不同,丽江古城的街道没有中轴,不规则,更不对称,且无城墙。

它以四方街为中心,在这个露天集市周围,道路向四面八方放射出去,构成了古老的街巷网络。

街道大多依山傍水修建,铺的大多都是红色角砾岩,雨季不会泥泞、旱季也不会飞灰,石上花纹图案自然雅致,与整个古城环境相得益彰[11]。

丽江市城市设计以强化和保留地域特征为首要目标,构建能突显古城文化的空间结构,并进一步对道路系统、水景绿化等进行改造和规划,以适应现代城市的发展要求,保留丽江城市的地域特征,李晖等基于地域特征对城市设计方法进行了深入探索[2] 。

中国传统的“ 天人合一”思想所谓“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意思是天、地、人三者互相感应,融为一体。

周俭等认为反映这一思想的古代“风水”理论,讲究“取势、纳气”,是对自然界的山、川、路、岗等和建筑、村落、城市的关系的考察,以及对其所包含的潜在能量的利用这同现代的城市理论强调城市建设要与自然环境的协调与融合不谋而合。

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规划区用地规划管理的通知

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规划区用地规划管理的通知

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规划区用地规划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丽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19•【字号】丽政发[2007]23号•【施行日期】2007.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规划区用地规划管理的通知(丽政发〔2007〕2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规划区土地管理、规划管理工作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乡规划区内用地规划管理工作,现特作如下通知。

一、丽江市中心城区(含玉龙县城、拉市乡、七河乡、白沙乡、金山乡、黄山镇等)和永胜县、华坪县、宁蒗县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所有拟征收土地实行市级预审制度。

各县(区)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拟纳入土地储备进行征收的土地,必须经县(区)规划、国土部门提出拟征收土地规划意见和储备计划,上报市规划、国土部门进行会审,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才能实施土地征收及储备工作。

二、小城镇、集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拟征收土地,必须经县(区)国土、规划部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进行审查,上报市国土、规划部门同意后才能实施土地征收及储备工作。

三、重大项目的选址、用地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由项目所在地县(区)规划、国土部门提出选址、用地初审意见上报市规划、国土部门进行选址、用地预审同意后,才能实施土地征收及储备工作。

四、严禁以租代征的形式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或经营用地,对已形成的以租代征的用地,各县(区)要切实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认真清理整改。

五、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所有建设项目必须按已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供地,无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未经批准的一律不予供地。

六、城市规划区内变更土地使用用途的,必须经规划部门批准才能办理土地使用用途变更手续。

丽江市古城区城市地名规划

丽江市古城区城市地名规划

一、总则(一)规划的目的任务及重要意义地名是人们赋予个体地理或人文实体的指称。

地名是全人类交流交往的信息媒介,是任何社会、任何组织、任何个人都离不开的公用产品和交流工具,是全社会的公共文化产品。

表述准确、导向明确、系统全面的地名信息,是构建和谐顺畅的社会交流交往环境的基础。

也可以说,地名是公物而不是私物,即便是具有专门产权人的大型建筑物或住宅区、商住区,其名称为社会共用、共有,对社会产生着一定的指位、指向作用和文化影响。

地名工作是国家行政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关系到国家主权、国际交往、民族团结,关系到机关事业单位的管理,关系到企业的生产经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及出行,关系到经济社会的协调健康发展,地名工作是民政工作中唯一一项面向全民服务,使全民常年终身受益的一项公益性事业。

地名规划是在一定时期,对规划区域内各种自然、人文地理实体名称(音、形、义方面)进行符合法规和标准化要求的设计,以及地名体系的总体设计,使其发挥多种功能和作用而进行的各项地名要素的统筹部署和具体安排。

城市地名规划是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四个专项事务之一,是地名管理的基础性工作。

本规划的目的和意义:一是理顺城市地名命名更名秩序,规范城市地名管理,提高城市地名标准化水平;二是便于设臵地名标志牌(含楼、门牌),方便人民群众的生活与出行,方便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及生产经营;三是建立城市地名数据库,全面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四是促进国家级优秀旅游城市和世界级精品旅游胜地建设;五是有利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

规划任务:一是解决有地无名、一地多名、多地重名等问题;二是消除地名命名更名中存在的随意取名、格调低下、贪大求洋、名不副实等现象;三是消除以商品名、广告词及刁钻古怪的组合词代替地名的现象;四是根据城市现状及城市总体规划,依据国家地名管理法规和规范,结合当地使用地名习俗,对城市现状地名进行全面梳理及标准化处理,对城市未来所需新地名进行前瞻性论证规划,从源头上把好地名命名更名关。

2017年《丽江市城市管理条例》

2017年《丽江市城市管理条例》

2017年《丽江市城市管理条例》2017年《丽江市城市管理条例》《丽江市城市管理条例》于2017年2月22日丽江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下面是条例详细内容。

丽江市城市管理条例(2017年2月22日丽江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7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管理,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营造文明和谐、生态宜居、安全有序的城市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建成区和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城市管理坚持以人为本、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与城市管理工作相适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提高城市管理服务水平。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考核。

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批准的权限负责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管理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机构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所在区域的城市管理工作。

旅游景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等管理机构在其规划区内依法履行城市管理职责,具体职责范围由市人民政府予以明确。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设综合性城市管理数据库,将市政设施运行、交通安全、市容环境、应急处置等城市管理服务事项纳入数字化平台建设,整合功能,推进智慧城市建设。

第七条城市管理中涉及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权益的重大事项,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座谈会、登报、网络发布等形式征集意见,保障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参与城市管理的权利。

丽江城市总体规划

丽江城市总体规划
设立专项资金,确保规划实施过程 中的资金需求。
03
02
法规保障
制定相关法规和政策,为规划实施 提供法律保障。
技术保障
加强技术研发和人才培养,提高规 划实施的技术水平。
04
监测评估指标体系构建
经济发展指标
包括GDP增速、产业结构优化等,反映城市经 济发展状况。
生态环境指标
包括空气质量、水资源保护、绿化覆盖率等,反 映城市生态环境状况及可持续发展能力。
交通系统现状评估
道路网络结构
丽江城市道路网络结构不够合理 ,主干道和次干道比例失衡,交 通拥堵问题突出。
公共交通设施
公交线网密度低,站点覆盖率不 足,且缺乏轨道交通等大运量公 共交通方式。
停车设施
城市停车设施供给不足,停车难 问题日益凸显,影响城市交通运 行效率。
交通组织优化方案
道路网络优化
停车设施规划
保护措施与政策建议
公众参与
法律法规保障
制定和完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相关法规,明确保护责任与义 务,加大执法力度。
资金保障
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资 金,鼓励社会资本参与保护工 作,确保资金投入到位。
规划引领
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明确保护范围、对象和措施, 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加强公众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的认知和参与,建立志愿者队 伍,开展相关宣传教育活动。
传承方式与创新发展路径
1 传统建筑技艺传承
$item1_c支持传统建筑技艺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培养 专业人才,弘扬传统建筑文化。
2 民族民间文化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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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文化创意产业发展

丽江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

丽江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

《丽江市城市总体规划修改(2010版)》已编制完成,现对该规划草案进行批前公示。

公示内容:规划文本(简本)、中心城区现状用地图、中心城区用地布局图、中心城区综合交通规划图、中心城区近期规划用地布局图、规划区城乡协调发展规划图。

公示起止时间:2011年4月14日至2011年5月14日丽江市规划局2011年4月14日丽江市城市总体规划修改(2010版)第一章总则一、修编背景由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丽江城市总体规划修编》(2004版)在指导丽江城市各项规划建设协调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鉴于法律制度的变化、城市交通流向的改变、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的需要、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优化、把握好丽江城市发展面临的新战略机遇期,更好的处理好遗产保护与发展的关系等,实现丽江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经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省人民政府批准,按照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和丽江市人民政府的工作要求,遵循《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委托云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开展了丽江市城市总体规划修改(2010版)工作。

二、规划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现代化为目标,以又好又快发展为主题。

贯彻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人与自然的协调、全面发展,立足丽江、着眼云南、面向全国,不断开创丽江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新局面。

三、规划修编的重点1、优化丽江城市性质定位2、科学合理确定城市规模3、突出古城保护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内容4、调整优化现有城市用地与空间布局5、强化对城市交通问题的研究与现代交通系统的构建6、重视城市风貌与历史文化特色的保护和展现7、强调重大基础设施的支撑与社会公共服务设施的有效配置,确保城市的和谐发展。

四、规划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01-01)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89-12-26)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002-10-01)5、《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10-28)6、《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 12- 29 )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10-28)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25号)9、《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工作意见的通知》(2006-02-26)10、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04)11、《云南省城镇体系规划》(2010-2030)12、《丽江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实施情况评估报告13、《丽江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14、《丽江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2006—2020)》15、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五、规划期限丽江城市总体规划期限:2010-2030年近期:2010年-2015年远期:2016年-2030年六、规划区范围1、市域规划范围为整个丽江市域,包括丽江市的一区四县,规划控制范围为2.06万平方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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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依法实施城市规划,严格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丽江城市总体规划修编(20XX-2020)》、《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保护规划》以及国家相关规范和标准,结合丽江市中心城区规划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丽江城市规划区(中心城区、新团片区)的城市规划、建筑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市域各县规划技术管理工作可参照执行,也可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另行制定。

第三条编制和审批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以及有关建筑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

丽江城市规划区内应按照经批准的城市分区详细规划实施土地供应。

各项规划应采用国家统一的、《丽江城市总体规划修编(20XX-2020)》所明确的坐标系统。

第四条丽江城市规划区范围根据经批准的丽江城市总体规划确定,在本市范围内非城市规划区的区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五条建设用地分类和建设标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当遵循城市规划用地使用相容性原则,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未批准详细规划的分区按本规定表2-1的规定执行。

凡表2-1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环保部门认可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城市规划行政管理机构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规划区内的用地布局,应当遵循成片开发,配套建设,增加绿地,降低密度,完善功能的原则。

第八条中心城区用地性质以旅游服务业、居住、金融、商务办公、商贸等为主,大研古城片区、束河、白沙用地性质以特色居住、旅游服务业、旅游基础设施配套等为主。

按法定规划调整与古城不协调的工厂、仓库用地,增加配套设施用地,大研中心城区不得再新建、扩建工厂及仓库等设施。

第九条世界文化遗产大研古城、束河、白沙和文物保护单位、建筑保护单位在保护范围内,确需新建建筑物的,应当符合相关保护法规、规范、标准和规划要求,在其周围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与世界文化遗产和文物保护单位、建筑保护单位相协调,满足相关保护规划的要求。

第十条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用地应符合下列规定:1、建设项目应以规划道路红线宽12米或12米以上道路围合的街坊进行整体开发建设。

2、对无法成街坊整体改建的用地,应当在同一街坊内整合周边可开发用地,其用地的最小开发单元为10亩,主要商业街区非住宅项目,城中村改建项目除外;不可整合的区域以完善城市功能为主,其最小开发单元为3亩。

3、新建商品住宅属新征建设用地的项目用地的最小开发单元为50亩。

第十一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家基本建设需征用农村集体土地按有关政策预留给农民的生活、生产用地,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原则上相对集中布置。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控规有规定的按照控规执行,未制定控规的最大值不应超过表3-1的规定。

第十三条确定单个建筑基地的具体建筑容量时,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结合现状情况、服务区位、交通区位、环境区位的土地价值等因素,进行综合环境分析后确定。

第十四条表3-1运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于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综合性基地,应按不同性质的建筑面积所占比例和不同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十五条对未列入表3-1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照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对“城中村”整治及危旧街区的改建项目,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满足表3-1的规定。

危旧房屋的修缮不得移动基础,不得增加建筑面积、层数、高度等。

第十七条在一个街坊内现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总规中有规定的按总规执行,总规中未明确的按表3-1规定的执行,超过表3-1规定的,原则上不得进行扩建。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现有建筑不得擅自加层。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在遵照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定的规划技术指标和符合消防、日照、交通等条件基础上,在项目地块内临街增加绿化、设施用地或在市规划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地块进行公共绿地、公益性公建配套设施和市政配套设施(如公共厕所,环卫设施等)建设,其开发建设项目在不突破容积率前提下,项目所在地块按相邻地块的片区控规规定的建筑高度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实施开发建设。

第十九条建筑物架空层没有任何形式的围合,用作停车、绿化、居民休闲等公共用途的,经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准后,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

第四章建筑间距第二十条建筑间距除应当满足消防、交通、卫生、环保、抗震、工程管线、建筑保护和城市空间景观等方面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规定。

建筑间距应当保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底层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

有关建筑日照间距国家有规范的按国家规范标准计算,传统民居日照计算基线按正房的走廊外边缘计算。

第二十一条多层住宅建筑、低层住宅建筑间距应符合表4-1要求。

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应当不大于14米,山墙宽度大于14米时,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点式住宅不宜进行拼接,特殊情况需拼接的,拼接不得超过两幢。

对按表4-1规定计算的建筑间距不能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的,应当按消防间距或通道的实际要求进行控制。

第二十二条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按照附录计算原则第二款进行控制。

第二十三条面宽不超过25米的高层居住建筑与其他居住建筑的间距,按照附录计算原则第三款进行控制,且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

第二十四条高层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规定控制,但山墙及有居住开窗的,间距不少于13米。

第二十五条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间距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控制。

(二)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建筑间距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执行。

(三)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控制。

第二十六条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与南侧相临建筑的间距,应当保证被遮挡的上述建筑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

同时,间距不少于相邻建筑高度的1.2倍。

第二十七条非居住建筑(本规定第二十六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的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高层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1、南北向的不小于南侧高度的0.8倍。

2、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6倍。

(二)高层建筑与多、低层建筑平行布置时,高层在北侧的间距最小值为13米,高层在南侧的间距最小值为20米。

(三)多层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不少于南侧或较高建筑的0.9倍,并满足消防安全间距要求。

(四)相邻建筑一侧为居住建筑时,应当按照本章有关居住建筑间距规定执行。

(五)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特殊地段可以根据消防、交通、卫生、环保、电力等部门规定和工程管线布设,建筑保护和施工安全等特殊要求,对非居住建筑的间距作出特别规定。

第五章建筑退让第二十八条沿建设项目的用地边界和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边界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应当满足消防、防汛、电力、绿化和交通安全等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规定:(一)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在满足日照间距的同时,应符合《丽江城市总体规划修编(20XX-2020)》规定。

(二)大型商场、影剧院、宾馆、饭店、中小学、幼儿园等人流、车流聚集的公共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还应当同时满足人流、车流疏散的要求。

(三)建筑退让快速路后的用地应当种植高大乔木作为防护林带。

建筑物与道路间距不能满足噪声污染防护要求的,应当按照后建服从先建的原则,在建筑物或者道路上设置防噪声设施。

第三十条在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内,建筑退让无规划道路红线控制的道路边缘距离应符合表5-1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建筑物退让无规划道路的建筑项目用地边界距离在满足日照间距规定的同时,应符合表5-2的规定,并满足不小于4.5米的基本退让。

第三十二条当建筑用地界线另一侧为空地时,建筑退让按另一侧为多层建筑退让。

当应当退让建筑与另一侧建筑成≤300夹角时,建筑按平行布置退让;当应当退让建筑与另一侧建筑的夹角>300且≤600时,建筑物离建设用地界线最近点退让距离为平行布置时退让距离的0.8倍;当应当退让建筑与另一侧建筑成>600夹角时,建筑按垂直布置退让。

第三十三条已有规划红线控制的公路,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退让道路红线,已有绿线控制公路隔离带的,按照规划绿线控制要求执行;没有规划控制红线和绿线控制的公路,其隔离带宽度规定如下:(一)现状及规划确定为国道、高速公路及一级公路的两侧各30米;(二)二级公路两侧各25米;(三)三级公路及以下等级公路两侧各20米;在公路规划控制红线和隔离带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任何建筑物,但在公路隔离带内可以耕种或绿化造林,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批准后,也可以进行开挖沟渠,埋设管道,架设杆线或开辟服务性车道等活动。

第三十四条建筑退让立交桥和道路交叉口的规定:(一)建筑退让立交桥和道路交叉口应满足表5-3的规定;(二)高层建筑的退让距离还应当同时满足日照间距和交通疏散的要求;第三十五条建筑退让按照规划需长期保留使用的天然河道,人工河渠及附属设施的距离,在符合有关规划和法律、法规、规章的同时,还应当符合《丽江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建筑退让铁路的规定:(一)建筑退让与最近一侧的铁路边轨距离≥50米;(二)围墙与铁路最近一侧边轨距离≥10米,围墙的高度≤2.5米;(三)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最近一侧的铁路边轨距离以及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铁路管理的有关规定;(四)特殊路段隔离带宽度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铁路部门确定。

第三十七条建筑退让电力线路的规定:(一)建筑退让架空电力线路的距离应满足表5-4的规定;(二)建筑退让地下电力通道同侧边缘应当不少于1.00米。

第三十八条建筑退让无线电收发信台保护区等需特殊保护区域的距离,按照批准的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执行。

第六章建筑物高度控制第三十九条建筑物的高度除应当符合消防、安全、日照等要求外,还应当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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