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公司发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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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发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发票管理,强化基础工作,明确管理责任,完善管理流程,防范涉税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及相关规定,结合股份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指公司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劳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一)各单位在经营活动中从外部取得的发票,主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增值税普通发票、通用机打发票、通用定额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等。
各单位在经营活动中从外部取得的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税收缴款凭证,财政部门监制的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提供的收费票据和军队收费票据等同发票管理。
(二)各单位在经营活动中对外提供的发票,主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通用机打发票、通用定额发票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股份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进项侧发票管理
第一节管理职责
第四条各单位各级主管领导是进项侧发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发票管理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第五条外来发票接收部门是外来发票管理的直接责任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一)及时取得发票;
(二)审核发票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
(三)更换不合规发票;
(四)妥善保管并在规定时间内传递给财务部门;
(五)配合财务部门对发票开展检查工作;
(六)负责本部门取得发票的其他管理工作。
第六条财务部门是进项发票管理的专业归口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建立发票管理制度;
(二)对接收部门提交的发票进行复核;
(三)对不合规发票退回接收部门进行更换;
(四)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时认证抵扣;
(五)对合规发票进行归档保管;
(六)负责本单位发票检查工作;
(七)对发票管理知识、真伪鉴别方法等进行培训;
(八)负责本单位发票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二节发票取得
第七条各单位应加强对供应商(含供货商、服务提供商、其他合作商等)准入的审核管理,以确保供应商提供合规发票。
第八条各单位应在合同协议中约定供应商开具发票的条件及送达时限,确保及时取得发票。
第九条业务经办人员应根据实际发生的业务,主动向对方单位索取合规发票,并对双方单位全称、纳税人识别号、开户银行及账号、经营地址及电话、开票时间、经营项目、商品规格、数量、单价、金额、联次、签章等要素进行审核。
第十条业务经办人员应借助税务网站等渠道对非增值税专用发票(单张面额500 元及以上的定额发票,单张面额5000 元及以上的其他发票)的真实性进行验证,并打印网上验票结果作为报账凭据。
第三节不合规发票处理
第十一条不合规发票包括以下情形:
(一) 填写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字迹不清楚,未加盖发票专用章;
(二) 发票打印错格压线;
(三) 发票折叠损坏;
(四) 客户名称填写有误(含未按全称填写);
(五) 发票内容有涂改、挖补;
(六) 发票大小写金额不符;
(七) 发票联未经复写;
(八) 购买实物无对应清单;
(九) 假发票或已换版作废的发票;
(十) 白条或收据(含公司内部收据);
(十一) 开具日期为以前年度;
(十二) 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不合规情形。
第十二条如果发现不合规发票,必须由业务经办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换。
第四节发票传递
第十三条业务经办人员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开票之日起15 天内连同其他资料提交给财务部门。其他发票的传递按照各单位报销制度处理。
第十四条财务部门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后,应对发票进行复核,复核无误的,业务经办人员和财务
人员应办理票据移交手续,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移交登记表(进项税)》(附件1)上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业务部门传递给财务部门的发票,必须保持票面干净、整齐, 发票的正反两面均不能留下任何脏、乱及签字的痕迹。
第十六条对于超过开票日120 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经所属法人单位总会计师审批以后,方可提交财务,否则财务部门不予受理。
第五节发票认证
第十七条财务部门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2 日内进行认证。
基本流程见《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报账流程》(附件2)。
第十八条财务部门收到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在15 日内进行稽核比对。
第十九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
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 年第50 号)规定条件,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逾期(超过开具日期180 天),应及时申请办理逾期抵扣手续,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相符后,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第二十条如果增值税抵扣凭证超过认证期限(开具日期起180 天内),不能认证抵扣的,应经所属法人单位主管领导审批以后,进项税金方可作为成本入账处理,并对相关责任人追责。
第二十一条当增值税专用发票出现信息错误等无法认证情况,应当及时联系供应商,将发票退回,要求供应商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十二条当发生合同变更、质量不符合要求等需要退货或销售折让等情况,应当及时联系供应商,沟通开票事宜。如发票未认证的,要求供应商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如发票已认证的,联系供应商开具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
第二十三条当其他发票出现信息错误,或发生合同变更、质量不符合要求等需要退货或销售折让等情况,应当及时联系供应商进行换票处理。
第六节发票丢失处理
第二十四条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
(一)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凭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对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的抵扣凭证。
(二)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丢失前未认证的,凭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记账联复印件及对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记账联复印件和《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留存备查。
(三)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