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部门证照分离改革试点信息技术方案【模板】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合政秘〔2018〕54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合政秘〔2018〕5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合肥市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6月6日合肥市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45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2018〕1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我市“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推动“照后减证”,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使企业办证更加便捷高效,着力破解市场主体“办照容易办证难”“准入不准营”等突出问题,有效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加快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努力把我市建设成为全国审批事项最少、办事效率最高、投资环境最优、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获得感最强的城市,让各类市场主体创业愉快、兴业愉快、发展愉快、生活愉快。
二、试点范围和内容在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试点期为本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18年12月21日。
省政府确定的“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的93项行政许可等事项中的91项行政许可等事项,在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适用。
超出范围或改变相应改革措施,且涉及修改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应按程序报批。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正文:----------------------------------------------------------------------------------------------------------------------------------------------------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开发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冀政字〔2018〕6号)要求,为进一步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方式创新,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努力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现就做好“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范围“证照分离”改革试点范围为: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二、改革重点(一)直接取消审批。
对行政相对人能够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有效实现行业自律管理和行政机关采取事中事后监管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事项,取消行政审批,实行行业自律管理,允许企业直接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
责任单位:开发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二)取消审批,改为备案。
对政府部门需要及时、准确地获得企业经营相关信息,以便更好地开展行业引导、制定产业政策和维护公共利益的事项,按照“宽进严管”的要求,降低市场准入门槛,直接取消审批改为备案。
审批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明确备案要求、备案材料及备案程序等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
根据规定的备案条件,行政相对人将相关材料报送行政审批机关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行政审批部门不再对备案材料进行核准或许可。
(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
责任单位:开发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三)简化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
对暂时不能取消审批,但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事项,简化审批流程,实行告知承诺制。
上海“证照分离”改革大幕开启 “双告知”减少
上海“证照分离”改革大幕开启“双告知”减少:03-13从今年1月1日起,到上海浦东市民中心办理注册登记的企业都能收到一张告知书,而行政审批部门也能同步获取企业的注册登记信息。
以下是由WTT小编J.L为您整理推荐的《上海证照分离改革大幕开启双告知减少企业折腾时间》正文,欢迎参考阅读。
记者4日采访获悉,为落实国务院批复的上海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浦东新区已开始推行双告知工作,以解决市场主体宽进的监管衔接问题。
去年年末,国务院批复同意在上海浦东新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
试点涉及116项行政许可事项,分取消审批、审批改备案等5种方式进行改革试验,以解决企业办证难的问题。
这项改革是对上海自贸区先照后证改革的深化,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证照分离改革的一个焦点问题是,如何在放宽市场准入后,加强对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
对此,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副局长顾瑾表示,所谓双告知____,是指在企业申领营业执照的时候,一方面将企业的办照情况通过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推送给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提醒有关部门及时关注、跟进监管。
另一方面,将具体的办证流程告知企业,让其知道去哪些部门办理审批手续,避免企业跑冤枉路,减少折腾时间。
4日领取营业执照的上海逸斐美容有限公司经办人刘彬说,原来注册美容公司,需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现在可以先注册公司,再根据市场监管部门的告知书去办理相关许可证。
这种改革的好处有二:一是公司注册后,就可以到银行开户、刻章,运营周期大大缩短;二是在拿到卫生许可证之前,可以从事一些不需要行政许可的业务如化妆品零售,提升了经营灵活性。
在实际操作中,一些企业对改革存在认识上的偏差,以为办了营业执照就万事大吉,可以开门营业。
为此,告知书下方专门设计承诺书,对需要后置审批的事项,由企业承诺在未取得许可证前不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进一步强化了企业主体责任。
浦东新区文广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双告知工作使得政府部门的联动监管有了抓手。
信息报送要点【模板】
附件1信息报送要点一、推进“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整合简化工商登记前后涉企证照事项,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的经验做法、典型案例和取得的成效。
二、规范完善权力和责任清单,扩大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试点,压缩负责清单事项的进展情况、经验做法和存在的困难问题。
三、对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探索包容审慎监管,量身定制适当监管模式,为新兴生产力成长打开更大空间的创新举措和典型案例。
四、制定公布地方政府性基金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清单,实现全国收费目录清单“一张网”政策落实情况,实行动态化管理,进一步压缩清单的经验做法。
五、加强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监管,降低企业用能、用地、用网、物流、融资等方面成本的经验做法、遇到的困难及建议。
六、全面清理整顿行业协会商会、各类中介机构收费项目,取消不合理收费,降低保留项目收费标准的进展情况、典型案例和取得的成效。
七、放宽社会服务业市场准入,解决健康养老、医疗康复、技术培训、文化体育等领域准入门槛高、互为前置审批等问题的进展情况、经验做法和典型案例。
八、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清理和压减经营服务许可证,清理合并不同部门许可事项的进展情况和经验做法。
九、清理、整合、规范现有认证事项和收费,推进认证机构与政府部门脱钩,实现认证结果互认通用的进展情况、经验做法和典型案例。
十、放宽外资准入限制,实行外商投资备案管理的典型案例和经验成效。
十一、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健全随机抽查系统,加强市场和监管一线执法力量的经验做法、典型案例和取得的成效。
十二、推动跨部门联合检查,推行综合执法改革的进展情况、经验做法和典型案例。
十三、实行巨额惩罚性赔偿制度,建立完善跨地域、跨部门、跨行业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创新举措、经验做法和典型案例。
十四、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加强必要证明互认共享的经验做法、典型案例和取得的成效。
十五、加强对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事业单位及银行、电信等服务机构的监管,引入社会评价,推进公用事业领域改革,鼓励社会资本进入的经验做法和典型案例。
衢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衢州市公安机关行政审批事项“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衢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衢州市公安机关行政审批事项“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衢州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18.04.20•【字号】衢公办〔2018〕14号•【施行日期】2018.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衢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衢州市公安机关行政审批事项“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衢公办〔2018〕14号柯山、开发区公安分局,市局相关部门:为探索推进“证照分离”改革,促进行政审批职能转变和管理方式创新,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根据《浙江省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衢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市局决定在柯山、开发区分局开展公安机关“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
现将《衢州市公安机关行政审批事项“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衢州市公安局2018年4月20日衢州市公安机关行政审批事项“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为加快推进“证照分离”改革,促进行政审批职能转变和管理方式创新,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4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8〕2号)和《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衢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衢政办发〔2018〕2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公安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工作目标。
通过取消审批、告知承诺、提升透明度和可预期性、强化准入监管等审批试点模式,进一步推进全市公安机关“最多跑一次”改革,破解市场主体“办照容易办证难”“准入不准营”等突出问题。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
简|繁|EN|注册|登录国务院总理新闻政策互动服务数据国情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相关报道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有关情况索 引 号:000014349/2021-00048主题分类: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其他发文机关:国务院成文日期:2021年05月19日标 题: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发文字号:国发〔2021〕7号发布日期:2021年06月03日主 题 词: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开展“证照分离”改革,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对于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大意义。
为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并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加大改革试点力度。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统筹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商事制度改革,在更大范围和更多行业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
(二)改革目标。
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同时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加大改革试点力度,力争2022年底前建立简约高效、公正透明、宽进严管的行业准营规则,大幅提高市场主体办事的便利度和可预期性。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证照分离”与“准入准营”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证照分离”与“准入准营”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9.16•【字号】齐政规〔2021〕7号•【施行日期】2021.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事行为其他规定正文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证照分离”与“准入准营”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的通知齐政规〔202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现将《齐齐哈尔市“证照分离”与“准入准营”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2021年9月16日齐齐哈尔市“证照分离”与“准入准营”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和《黑龙江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黑政规〔2021〕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扩大我市“准入准营”改革成效,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际国内双循环互相促进的新发展格局要求,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统筹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明晰政府和企业责任,完善简约透明的行业准入规则,在更大范围和更多行业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推动齐齐哈尔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改革目标进一步明晰政府和企业责任,全面清理规范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在第一批“证照分离”“准入准营”改革基础上,施行“证照分离”与“准入准营”改革全覆盖,着力解决“准入不准营”难题,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不断扩大市场主体经营自主权。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深化代理记账行业“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深化代理记账行业“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7.23•【文号】财办会〔2021〕20号•【施行日期】2021.07.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关于深化代理记账行业“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财办会〔2021〕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文件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激发代理记账行业发展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积极稳妥推动代理记账资格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全国范围内(不含自由贸易试验区,下同)对代理记账资格行政审批按照实行告知承诺方式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同时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试点取消代理记账资格行政审批。
(一)实行告知承诺。
全国范围内代理记账资格行政审批实行告知承诺方式后,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明确具体办事流程,制作并以适当方式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受理申请的财政部门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直接取消审批。
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取消代理记账资格行政审批后,注册地在自由贸易试验区的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接受其他单位委托,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开展代理记账业务,并接受具有行政管辖权的财政部门的管理。
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原已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有关规定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企业,其证书依然有效。
二、创新和加强代理记账行业日常监管(一)明确监管责任主体。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的通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21.06.29•【文号】工信部政法函〔2021〕159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的通告工信部政法函〔2021〕159号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工业和信息化领域18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深化“证照分离”改革,相应采取直接取消审批、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改革举措。
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基础电信业务)审批”“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审批”“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审批”,不再核发《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相应外资审查工作纳入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审批环节;取消“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初审)”。
企业开展经营不再需要办理上述行政许可事项、无需提供相应行政许可证件。
二、在全国范围内,对“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审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审批”“电信业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电信业务(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电子认证服务许可”“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互联网域名根服务器设置及其运行机构和注册管理机构的设立审批”“设立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审批”“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许可”“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经营许可”和“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等14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优化审批服务,相应实行压减审批时限、简化审批材料、调整审批层级、优化审批流程等改革举措,减轻企业负担。
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
各地区、各部门要运用通俗易 懂的宣传方式,做好改革政策 宣传解读工作,扩大各项改革 政策的知晓度,及时回应社会 关切,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 氛围。
各地区、各部门要以钉钉子精 神全面抓好改革任务落实,健 全激励约束机制和容错纠错机 制,充分调动推进改革的积极 性和主动性,鼓励和支持创新 开展工作。要强化督查问责
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
国发〔2018〕35号
基于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整理
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
新华社北京10月10日电 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日前印发 《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
知》)。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18年9月21日(星期五)上午10时举行国 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请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副局长马正其、田世 宏分别介绍在全国有序推开“证照分离”改革,持续解决“准入 不准营”的问题和深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营造公平 市场竞争环境等方面情况。并答记者问。
《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加强 统筹,层层压实责任,确保积极稳妥地推进“证照分离” 改革。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针对具体改革事项, 细化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于2018年11月10 日前将具体措施报送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直接取消审批 4大方式
审批改为备案
实行告知承诺
优化准入服务
政策背景
“证照分离”改革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试点并在更大范围复制推广以来,有效降低了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取 得了显著成效。为进一步破解“准入不准营”问题,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加快推进政府职能深刻转变,营造
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在前期试点基础上,国务院决定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一业一证”改革中分类推进食品经营许可改革试点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一业一证”改革中分类推进食品经营许可改革试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5.17•【字号】沪市监食经〔2021〕296号•【施行日期】2021.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行政许可正文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一业一证”改革中分类推进食品经营许可改革试点的通知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开展“一业一证”改革试点大幅降低行业准入成本总体方案的批复》(国函〔2020〕155号)以及市委、市政府改革工作总体要求,统筹各区市场监管部门推进分类实施食品经营许可改革试点,为持续深化“证照分离”改革积累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经研究,现就本市在“一业一证”改革中分类推进食品经营许可改革试点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以经国务院批复同意的《上海市浦东新区开展“一业一证”改革试点大幅降低行业准入成本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范围推广实施“一业一证”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为基础,对《总体方案》《指导意见》中涉及食品经营许可的试点行业进行风险分级,聚焦重点行业,强化风险管控,严守食品安全底线,推动审批管理服务从“以政府部门供给为中心”向“以市场主体需求为中心”转变,大幅降低行业准入成本,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
二、工作内容(一)坚持风险等级管控,突出日常监管重点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对便利店、超市、饭店、小餐饮、现制现售食品、烘焙房/面包房、咖啡店/茶馆、酒吧等8个试点行业的食品安全进行风险分级,按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市食品安全监管实际,分析每个试点行业涉及的许可经营项目,量化评估其经营静态风险因素,形成适应食品安全监管的分级管理要求,进一步突出分类管控理念;优化低风险经营项目准入标准,加强对散装食品销售、冷食以及高危易腐食品制售等行为的许可与监管。
唐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持续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
唐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持续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唐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8.06•【字号】唐政发〔2021〕4号•【施行日期】2021.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唐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持续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唐政发〔202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各有关部门∶现将《关于持续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唐山市人民政府2021年8月6日关于持续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在全市范围内持续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并加大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曹妃甸片区改革试点力度,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大力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按照《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全国版)》规定,在全市范围内分类实施改革;按照《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自由贸易试验区版)》规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曹妃甸片区增加实施改革试点举措,曹妃甸片区所在的曹妃甸区一并执行。
河北省地方性法规设定的5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按照《河北省地方性法规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全省版)》规定的改革方式,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实施。
(一)直接取消审批。
为在外资外贸、工程建设、交通物流、中介服务等领域破解“准入不准营”问题,在全市范围内取消68项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其中市本级涉及“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丙级资质认定”“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丁级资质审批”“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资质核定”“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认定(丙级、丁级)”“施工企业资质认定(三级)”“部分医疗机构(除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认可”“广告发布登记”“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审批”“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丙级资质审批”“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三级资质审批”“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丙级资质审批”“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乙级资质认定”“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乙级资质认定”“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丙级资质认定”15项事项],在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曹妃甸片区试点增加取消14项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其中市本级涉及“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筹设审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审批”“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审批”5项事项)。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2.27•【字号】晋政发〔2021〕5号•【施行日期】2021.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文件晋政发〔2021〕5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2020年3月,太原市、晋中市和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率先在全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有效降低了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提高了审批效率,优化了营商环境,推动了“准入不准营”问题的解决,激发了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为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加快改革步伐,释放改革红利,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省委“四为四高两同步”总体思路和要求,以及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效”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安排部署,认真推广试点经验,全面清理涉企经营行政许可事项,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精准聚焦各类市场主体办事的痛点、难点和堵点,完善简约透明快捷的行业准入规则,进一步打造“六最”营商环境,加快推进山西“十四五”转型出雏型,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任务目标。
在总结评估我省“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自2021年3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全覆盖清单管理。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以下统称中央层面)设定的事项中,除涉及全国人大、国务院授权和国家有关部门相关要求的74项,以及9项我省不涉及对应的许可事项外,其余440项分别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4种方式分类推进改革。
省、市两级地方性法规(以下统称省级层面、市级层面)设定的事项,待调整适用相关法规后取消审批。
证照分离改革学习知识讲课材料
证照分离改革学习知识讲课材料一、什么叫做证照分离改革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破解“办照容易办证难”“准入不准营”问题,按照统一部署,从2020年1月1日开始,将全面实施“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
证、照是企业进入市场的两把“钥匙”。
证照分离则是指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各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的审批改革,全面厘清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推动“照后减证”,大幅减少企业的行政审批事项。
“证照分离”改革其核心内容可以概括为,通过改革审批方式和加强综合监管,规范、优化许可证的设置和办理,使许可和审批不再成为企业主体资格行使的障碍。
“证”和“照”是市场主体进入市场的两把钥匙。
营业执照是登记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给市场主体的主体资格证明;许可证是审批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给特定市场主体的经营凭证。
“先照后证”和“多证合一”改革后,营业执照已经越来越趋于成为企业合法的主体资格证明,拿到了执照就可以从事不需要许可的一般性经营活动,而对于需要许可的特殊经营活动,光拿到“照”还不够,要取得行业部门的许可证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证照分离”就是针对与企业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许可事项,采用适当管理方式将许可类的“证”与营业执照分离开来,尽可能减少审批发证,简化行政审批手续,大力推进“照后减证”,把更多精力从关注事前审批转到事中事后监管上来,着力破解“办照容易办证难”“准入不准营”问题。
本次本地“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涉及518项经营许可事项,将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4种方式分类推进改革。
在中央层面改革方式基础上,其中有174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采取了更大力度、更优服务、更简审批的改革举措。
接下来一段时间,市政府办公室、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市大数据局四部门将按照职责分工,牵头负责改革推进工作,各区、县(市)则将梳理本地市场进行汇总申报。
改革事项所需的电子材料、后期监管所需的信用等数据,也将归集共享至市公共大数据平台。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部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部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1.10.14•【文号】•【施行日期】2021.10.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部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推动中央层面设定的生态环境领域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证照分离”改革在全国范围内全覆盖,我部制定了《生态环境部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组织实施。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1年10月14日生态环境部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以下简称《通知》),做好生态环境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在全国范围内全覆盖,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在生态环境领域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
自2021年7月1日起,中央层面设定的生态环境领域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施全覆盖清单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审批、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分类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力争2022年底前建立简约高效、公正透明、宽进严出的行业准营规则,大幅提高市场主体办事的便利度和可预期性。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落实“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涉及食品经营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落实“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涉及食品经营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1.20•【字号】津市场监管食经〔2020〕4号•【施行日期】2020.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市市场监管委关于落实“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涉及食品经营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津市场监管食经〔2020〕4号各区市场监管局,委相关处室: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决策部署,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按照《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落实“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25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19﹞30号)要求,现就我委落实“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涉及食品经营许可改革任务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涉及食品经营许可的2项改革任务《“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中央层面设定,2019年版)》共涉及食品经营许可2项改革任务。
(一)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改革方式:审批改为备案实施范围:仅限自贸试验区享受政策实施部门: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具体改革举措: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决定,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规定,将审批改为备案。
改革后,食品经营者从事销售预包装食品的经营活动,应持有营业执照并按要求进行备案,无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同时,将“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纳入“多证合一”范围,在企业登记注册环节一并办理备案手续,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体现。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对备案经营者加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备案信息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备案经营者是否经营预包装食品以外的其他类食品,依法严厉打击违规经营行为。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深化“证照分离”
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茂名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1.12.24
•【字号】茂府函〔2021〕202号
•【施行日期】2021.12.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
施方案》的通知
茂府函〔2021〕202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广东茂名滨海新区、茂名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茂名市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落实。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市场监管局(市商改办)反映。
茂名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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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8
市场监管部门“证照分离”改革试点
信息技术方案
1.建设背景
“证照分离”改革经试点并在更大范围复制推广以来,有效降低了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取得了显著成效,进一步破解“准入不准营”问题,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加快推进政府职能深刻转变,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
在全国自贸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要通过明确经营范围表述,增强信息推送的准确性和针对性;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借助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等通道建立“国家-省-地市”上下联通。
2.建设目标
2019年12月1日起,在全国18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对523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分别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实施“证照分离”改革。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建立全国统一的经营范围规范表述目录,通过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工作,为全国各地登记系统提供统一规范的数据查询支撑。
相关部门按照“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要求,积极推进对接和协同,共享企
业登记注册、经营许可、备案、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等信息。
3.业务概述
在“证照分离”改革中,需要实现下述业务:
3.1 经营范围规范化表述
按照国务院“证照分离”改革要求,推进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工作,逐项明确涉企经营许可事项需对应的经营范围表述。
作为一项全国统一的应用服务,由总局提供全国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查询服务接口,为全国各地登记系统提供统一规范的数据查询支撑。
各省业务应用调用接口,建立对经营范围的规范化描述机制。
3.2证照分离流程说明
3.2.1直接取消审批流程说明
对直接取消审批的事项,在市场主体办理登记后,由市场监管部门根据经营范围将企业登记信息推送至政务信息共享平台(主要指国家数据共享交换体系,也可以选择“多证合一”、“双告知”等改革过程中已形成的其他数据交换通道)。
3.2.2审批改备案流程说明
对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在市场主体办理完成相关登记和许可备案后,由市场监管部门根据许可事项将企业登记信息和许可备案信息推送至政务信息共享平台。
3.2.3告知承诺流程说明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在市场主体办理完成相关登记后,由市场监管部门根据许可事项将企业登记信息推送至政务信息共
享平台,企业自行到许可部门进行告知承诺。
相关许可部门将企业获得的许可信息推送至市场监管部门。
3.2.4优化审批服务流程说明
对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审批事项,保留审批,优化准入服务。
市场监管部门在市场主体办理完成相关登记后,将企业登记信息推送至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体系,企业到许可部门办理许可事项,许可部门将企业获得的许可信息推送至市场监管部门。
4.建设任务
4.1总局建设任务
4.1.1经营范围接口
制定经营范围规范化表述目录,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将明确对应的经营范围表述。
根据规范化表述目录开发统一的“经营范围”规范化表述接口,供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调用,实现经营范围规范化录入。
4.1.2公示系统改造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归集的企业登记注册、经营许可、备案、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等信息进行公示。
4.1.3数据中心改造
1.归集各省市场监管部门上报的企业登记注册、经营许可、备案、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等信息。
2.接收国家数据共享平台(国家级)推送的其他中央部门的行
政许可、抽查检查和行政处罚等信息,下发至省局数据中心记于企业名下。
3.实现与总局相关司局的数据共享。
4.2 省局建设任务
4.2.1登记系统改造
4.2.1.1 增加“证照分离”企业标记
按照《“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数据共享方案》的共享数据定义,对涉及“证照分离”的企业增加标记。
同时,在系统中增加“自贸区名称”、“自贸区片区名称”、“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代码”、“共享数据接收部门代码”、“共享数据接收部门”“经营范围条目代码”等信息。
4.2.1.2 对接总局经营范围规范化接口
省局通过与总局提供的“经营范围”规范化表述接口进行对接。
全国各自贸区市场主体登记时,经营范围采用勾选经营范围字典的方式形成。
登记机关办理的登记企业涉及中央部门许可事项时,需要按照总局下发的许可事项与经营范围对应关系对照表进行登记。
涉及其他许可事项的,各省根据相关规定自行整理。
4.2.2 省局数据中心改造
涉企信息推送至政务信息共享平台(主要指国家数据共享交
换体系,也可以选择“多证合一”、“双告知”等改革过程中已形成的其他数据交换通道),选择以国家数据共享交换体系推送的,要将涉企信息根据《“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数据共享方案》规定的数据格式,按许可部门打包分别推送。
接收或获取省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推送或归集的其他部门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等涉企信息。
同时,按照总局数据汇总规范进行上报至总局。
接收总局下发的中央部门行政许可等信息,完成记名后上报至总局。
4.3 数据共享
市场监管部门向外部门推送企业登记注册信息,包括:企业设立、变更、注销信息,同时接收外部门共享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抽查检查等信息。
交换内容详见《“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数据共享方案》。
4.3.1 与外部门数据共享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将本省“企业登记注册信息”推送至国家数据共享交换(省级)以及推行“多证合一”、“双告知”等改革过程中形成的已有数据共享交换通道。
选择通过省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推送企业登记注册信息的,要按照许可部门分别打包后,再上传至省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
市场监管部门将企业登记注册信息推送至政务信息共享平台
的,即可视为已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
4.3.2 市场监管内部数据交换
4.3.2.1基本流程
(一)总局许可事项
1.省局登记系统将本省企业的登记注册信息推送至省局数据中心,由省局数据中心汇总至总局数据中心。
2.总局数据中心将接收到的登记注册信息共享至总局相关业务系统,相关业务系统是指:市场监管部门相关行政许可与事中事后监管系统(下同)。
3.总局各业务系统获取企业登记注册信息后,将相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等信息推送至总局数据中心。
数据项及标准详见《“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数据共享方案》。
4.总局数据中心接收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等信息后,向各省数据中心下发。
5.各省数据中心将接收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等信息记名后上报总局,在总局公示系统中公示
(二)省级及以下许可事项
1.省局登记系统将企业登记注册信息推送至省局数据中心,由省局数据中心推送至省局其他相关业务系统。
2.省局各业务系统获取企业登记注册信息,将相关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等信息推送至省局数据中心。
数据项及标准详见《“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数据共享方案》。
3.省局数据中心将涉企信息同步至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4.3.2.2信息共享归集要求
总局数据中心面向总局各业务系统共享企业登记注册信息,数据中心将通过共享库和实时数据接口的方式完成登记注册信息的共享,具体如下:
1.共享库方式,数据中心将总局各业务系统所需要的企业登记注册信息同步至共享库,面向业务系统提供共享库访问权限,供总局各业务系统调用;
2.服务接口方式,数据中心发布登记注册信息相关的数据服务接口,总局各业务系统通过服务接口实现登记注册信息的获取。
面向总局业务系统数据归集可通过数据上报服务接口或采用上报库的形式进行数据归集,具体如下:
1.数据中心面向总局各业务系统提供数据上报服务接口,总局各业务系统按照数据接口规范实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及抽查检查等数据的上报;
2.总局各业务系统自行规划数据上报库(可为逻辑库),总局数据中心从上报库中抽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及抽查检查等数据完成数据归集。
4.3.2.3共享信息格式要求
数据共享格式方面,通过数据库方式实现共享和归集的将严格按照数据中心数据标准执行,通过数据服务接口实现的也需要与数据标准的元数据信息保持一致。
5.关键点
(1)自贸区企业判定。
对是否属于自贸区企业,由登记人员根据住所是否坐落于自贸区进行判断,并加注标记。
(2)关于备案事项说明。
在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时,涉及“审批改为备案”的,不额外采集共享其他信息。
(3)关于市场监管部门内部信息交换。
市场监管内部各业务系统和公示系统的信息交换通过数据中心实现。
同一层级的业务系统相互推送证照分离相关涉企信息,通过本级数据中心实现。
跨层级(总局与省局)、跨区域的证照分离涉企信息上报至总局数据中心后,由总局数据中心按照对应的登记或许可机关下发各省。
(4)关于敏感许可信息上报的问题。
对于许可机关标记的不公示的许可事项信息,各省市场监管部门不应上报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