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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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领域不能缺少行政监管,医疗纠纷完全按照民事来处理在一定程度上会 助长医疗机构“用钱买太平”心理。
《事故条例》还起着与刑法“医疗事故罪”相对接的功能。一旦医疗事故这个 概念取消,相关涉事人员就和医疗事故罪这个罪名脱钩。因为司法实践中,只 有行政机关认定构成医疗事故,检察机关才能提起公诉。
从医疗管理角度看两个条例的要求
两个条例的出台及历史变迁
1987年6月29日,国务 院发布《医疗事故处理办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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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9月1日,国务院 公布《医疗事故处理条 例》,替代15年前公布的 《办法》
2018年7月31日,国 务院颁布《医疗纠纷 预防和处理条例》
两个条例的出台及历史变迁
2018年10月1日,由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
篡改、伪造病历资料 法律责任加重 《条例》规定对涂改、伪造、 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的行为 加重了其对应的法律责任。对 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低岗位 等级或者撤职,对有关医务人 员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 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给予开除的处分, 对有关医务人员吊销执业证书;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处罚人员范围及处罚力度均有 所扩大,并且《条例》将这条 作为法律责任的第一条,可见 国家立法对于篡改、伪造病历 资料的严重性进行了强调。为 进一步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提 供了有利保障。
从医疗管理角度看两个条例的要求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
开展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
拒绝为患者提供查阅、复
未按规定封存、保管、启 封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
其他未履行本条例规定义 务的情形
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诊疗活动,末提前预备应
对方案防范突发风险
制病历资料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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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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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 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 代医疗方案等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与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并行的思考
成都医学会
2018.9.29
龚怀宇
01 两个条例的出台及历史变迁
目录
02 从医疗管理角度看两个条例的要求
CONTENT
03 从医疗鉴定角度看新要求
04 医疗纠纷预防
05 江苏省医疗纠纷处理实践经验分享
PART 01
两个条例的出台 及历史变迁
从医疗管理角度看两个条例的要求
客观病历
“客观病历”主要指病
人病情的客观记录,包 括病人门诊病历、住院 志、化验单、护理记录 等
主观病历
会诊意见、病例讨论记
录、死亡讨论记录等带 有医生主观判断色彩的 病历则通常被归为“主 观病历”
医学界的一种观点认为,允许患者查阅、复制主观病历,会 导致医生在病例讨论中不敢讲话。
《预防条例》的几大特点
“医疗事故的赔偿” 更改为 “医疗纠纷的调解” "医疗事故"这个概念将会被" 医疗纠纷"或"医疗损害"所替 代, "处理"变更为"预防和处 理"。 过去,只要在医院里死了人, 人们就会说“某某医院出了医 疗事故”。现在采用“医疗纠 纷”的说法更科学,因为没有 经过鉴定,说是“事故”无依 据。
上”。《事故条例》虽然存在种种问题,但目前在卫生行政执法中仍起着 难以替代的作用。
从医疗管理角度看两个条例的要求 《事故条例》规定,医疗机构一旦发生医疗事故,除了要对患者进行赔偿之外, 卫生行政部门还将对医疗机构和事故责任人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重者甚至可 以吊销医生的医师执业证书。相比民事赔偿,这种行政处罚更具震慑力。如果 废止《事故条例》,意味着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缺少了一个执 法依据。
从医疗管理角度看两个条例的要求
《事故条例》规定患者有权复制病历资料
但具体列举的均为客观病历。 这一表述被自然认为也将主观病历纳入。 该条例虽未写明患者不允许复制主观病 历,且留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的其他病历资料”的余地,但在现实中, 医疗机构的普遍做法是,只允许患者查 阅和复制客观病历,不允许患者查阅和 复制主观病历。侵权责任法同样未规定 患者可以复印主观病历。 这一突破是医患双方在医疗立法层面博 弈数十年取得的成果。这一变化与近年 来部分医院主动向患者开放病历的实践
条例将正式施行。
它被视为国务院颁布的首部专门针对行业纠纷的行政法规。值得关注的
是,新条例不仅没有废止16年前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而且在第五十 五条中规定,对诊疗活动中医疗事故的行政调查处理,依照《医疗事故处理 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由此可见,《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与新条例将并行实施,目前两部《条 例》都属现行有效法规。前者更关注医疗纠纷,后者主要用于行政监管。
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 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 抢救病历
未建立投诉接待制度、设 置统一投诉管理部门或者 配备专(兼)职人员
未按规定向卫生主管部门 报告重大医疗纠纷
从医疗管理角度看两个条例的要求
《预防条例 》 的最大突破,是允许
患者查阅、复制“属于病历的全部资
料”,这一表述被认为将会诊意见、 病例讨论记录等“主观病历”纳入
《预防条例》专门写明,患者有权查阅、复制 “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
从医疗管理角度看 两个条例的要求
PART 02
从医疗管理角度看两个条例的要求 两部《条例》部分内容存在的不同规定,将按照法律适用中"新法优于 旧法"的原则,《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中规定的内容将优先适用。 法律专家认为,《事故条例》本来应该是一部针对医疗卫生行业内部管
理的行政法规,但2002年制定的时候,却把它“勉强地用到了民事赔偿
首次明确媒体应客观 理性报道医疗纠纷 《条例》第八条:新闻媒体应当 加强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医 疗卫生常识的宣传,引导公众 理性对待医疗风险;报道医疗纠 纷,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做到 真实、客观、公正。
《条例》首次明确要求各类媒 体担负起真实、客观、公正宣 传引导的社会职责,要求其告 知公众医疗风险的客观存在, 提高公众风险意识,理性面对 医疗风险所致的不良后果。 让媒体成为医患矛盾的中间桥 梁,建立起彼此的信任,为构 建和谐医患关系作出指引。生 医疗意外,带来的将是毁灭性 的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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