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部等四部门《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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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

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

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18号,以下简称《意见》),现就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制定实施。

目录1专项治理的范围和内容2专项治理的方法和步骤3专项治理的政策规定4专项治理的组织领导5专项治理的工作要求关于印发《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中纪发[2009]7号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18号,以下简称《意见》),现就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制定实施办法如下。

1专项治理的范围和内容(一)专项治理范围此次专项治理范围是全国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中要以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为重点(包括境外机构,下同)。

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事业单位是指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1号)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批转〈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5〕15号)规定所设立的各类社会服务组织。

(二)专项治理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均纳入治理范围。

重点是2007年以来各项“小金库”资金的收支数额,以及2006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形成的资产。

对设立“小金库”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小金库”主要表现形式包括:1.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2.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3.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4.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簿核算设立“小金库”;5.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6.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7.上下级单位之间相互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

“小金库”政策

“小金库”政策

“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政策、制度及有关问题说明为统一对“小金库”有关政策的认识,根据中央及省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的有关文件精神和有关专项治理工作政策制度解答和行政、事业单位“小金库”问题处理处罚意见,我们对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政策、制度进行了归纳整理,供大家参考。

一、什么是“小金库”,如何认定“小金库”?1995年,在国务院办公厅批转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意见的通知》,将“小金库”定义为: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未列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账内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均属“小金库”。

这次在借鉴以往“小金库”的定义,充分吸取现行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内容,并广泛征求部门与地方意见,经反复研究与讨论,将“小金库”定义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

上述定义一是强调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关键看资金或资产是否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二是强调“小金库”不仅仅局限在资金,强调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资产(对外投资)。

对比这两个定义,主要在三个方面有差别:一是不突出设立“小金库”的手段和方法;二是不区分单位财务会计部门帐内或预算管理,强调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三是“小金库”不仅仅局限在资金,强调各项资金及其形成的资产。

此次专项治理“小金库”的定义与以往传统概念相比,无论是外延还是内涵都有很大的调整与变化,一部分同志受传统定义影响较深,一时无法转变观念,给“小金库”问题的认定带来了一定困难。

认定是否属于“小金库”,关键看资金或资产是否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

这是认定是否属于“小金库”的唯一标准。

同时还要注意的是,在往来科目中列收列支,超范围、超标准发放奖金、津贴,公款旅游、请客、送礼等,只要是在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内登记、核算,就不能认定为“小金库”,只能按违反财政、财务、会计法律、法规、制度进行处理、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小金库处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小金库处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19号《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已经监察部2009年11月27日第八次部长办公会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09年9月2日、财政部2009年8月17日、审计署2009年8月21日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0年2月15日起施行。

二0一0年一月五日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财政秩序,严肃财经纪律,惩处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确保“小金库”治理工作取得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

第三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内设机构有设立“小金库”或者使用“小金库”款项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有设立“小金库”或者使用“小金库”款项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条有设立“小金库”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五条使用“小金库”款项吃喝、旅游、送礼、进行娱乐活动或者有其他类似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六条使用“小金库”款项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办公楼或者培训中心等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关于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令第

关于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令第

关于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令第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关于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令第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19号《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已经监察部2009年11月27日第八次部长办公会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09年9月2日、财政部2009年8月17日、审计署2009年8月21日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0年2月15日起施行。

监察部部长:马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尉民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二〇一〇年一月五日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财政秩序,严肃财经纪律,惩处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确保“小金库”治理工作取得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

第三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内设机构有设立“小金库”或者使用“小金库”款项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有设立“小金库”或者使用“小金库”款项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条有设立“小金库”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对“小金库”问题的认识和案例分析

对“小金库”问题的认识和案例分析

对“小金库”问题的认识和案例分析一、全国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背景及意义(一)背景:1、“小金库”呈多发高发态势。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治理“小金库”问题,多次明令禁止,要求坚决治理。

各地区各部门按照中央的要求,积极采取措施治理“小金库”,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近年来,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设立“小金库”的现象仍时有发生,有的还相当严重。

据审计署披露,从1998年到上半年,共8年半,全国审计机关共查出“小金库”(含挤占挪用)金额1406亿元。

分不同的年度,1998年111亿元,1999年65亿元,2000年133亿元,83亿元,134亿元,244亿元,194亿元,312亿元,上半年130亿元。

财政部虽然没有对每年查处“小金库”数字进行统计,但在每年开展的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中,都要处理一批“小金库”问题,其中不乏大案要案。

所有这些数字与现象都表明,“小金库”在全国仍呈现出多发高发的态势,人民群众对此反应强烈。

2、“小金库”的危害越来越严重。

“小金库”问题的长期存在、蔓延,且不断的向隐蔽化、模糊化、复杂化方向发展,其危害也在不断加大。

一是“小金库”的存在诱发了腐败,破坏了党和政府的公信度。

“小金库”的存在,已成为铺张浪费、奢靡享受、违法乱纪的重要资金来源,诱发和滋生了一系列的腐败现象,严重败坏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妨碍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因此,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危害党和国家的建设事业。

二是“小金库”的存在扰乱了经济秩序,削弱了政府宏观调控能力。

“小金库”的存在,致使大量本应在规定会计账簿核算的资金游离于单位账外,不仅导致会计信息失真;此外,一些单位利用资产出租、处置收入设立“小金库”,导致了国有资产收益甚至是国有资产的流失。

因此,小金库”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影响了政府对资源的合理配置,削弱了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也影响了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三是“小金库”的存在破坏了社会和谐,影响了收入分诶的公正性。

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违法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违法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 19 号《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已经监察部2009年11月27日第八次部长办公会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09年9月2日、财政部2009年8月17日、审计署2009年8月21日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0年2月15日起施行。

监察部部长:马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尉民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二〇一〇年一月五日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财政秩序,严肃财经纪律,惩处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确保“小金库”治理工作取得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

第三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内设机构有设立“小金库”或者使用“小金库”款项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有设立“小金库”或者使用“小金库”款项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条有设立“小金库”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五条使用“小金库”款项吃喝、旅游、送礼、进行娱乐活动或者有其他类似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私设小金库处罚

私设小金库处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18号,以下简称《意见》)和中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中纪发〔2009〕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和要求,为了坚决查处和纠正各种形式的“小金库”,切实将重点检查阶段查出的“小金库”问题的惩处工作落到实处,确保中央政策的严肃性和治理工作的有效性,按照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要求,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研究起草了《中央单位“小金库”问题处理处罚意见》,供各检查组在代拟处理处罚决定书时执行,并供各省(区、市)参考。

一、“小金库”的概念和认定根据《意见》和《实施办法》的规定,本次治理工作“小金库”的定义是: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

与以往“小金库”概念相比,这次治理工作“小金库”的界定主要有三个特点:一是强调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二是“小金库”不仅仅局限在资金,强调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资产; 三是就认定而言不强调设立“小金库”的手段和方法。

认定是否属于“小金库”,关键看资金或资产是否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

这是认定是否属于“小金库”的唯一标准。

所谓“单位账簿”就是指本单位的会计账簿。

《会计法》第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等规定: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会计法》还对会计核算单位设置会计账簿提出以下基本要求: 第一,必须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账簿,不允许不设置会计账簿。

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是指由财政部制定、或者财政部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或者由财政部审核批准的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执行的会计规章、准则、制度、办法等规范性文件。

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

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

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监察部(已撤销),审计署,财政部•【公布日期】2009.04.23•【文号】中纪发[2009]7号•【施行日期】2009.04.23•【效力等级】办法•【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监察正文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中纪发[2009]7号)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18号,以下简称《意见》),现就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制定实施办法如下。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和内容(一)专项治理范围此次专项治理范围是全国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中要以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为重点(包括境外机构,下同)。

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事业单位是指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1号)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批转〈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5〕15号)规定所设立的各类社会服务组织。

(二)专项治理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均纳入治理范围。

重点是2007年以来各项“小金库”资金的收支数额,以及2006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形成的资产。

对设立“小金库”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小金库”主要表现形式包括:1.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2.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3.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4.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簿核算设立“小金库”;5.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6.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7.上下级单位之间相互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办法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办法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已撤销),财政部,审计署,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7•【文号】中纪发[2010]29号•【施行日期】2010.07•【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办法(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国务院国资委2010年7月发布中纪发[2010]29号)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18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现就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制定实施办法如下:一、专项治理的范围此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范围包括:(一)由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和受托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二)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三)由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占实质控制地位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依法监管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专项治理办法另行下发。

二、专项治理的内容凡国有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均属于“小金库”。

重点是2008年以来各项“小金库”资金的收支数额,以及2007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形成的资产。

对设立“小金库”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国有企业“小金库”主要表现形式包括:(一)隐匿收入设立“小金库”1.用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等营业收入设立“小金库”;2.用资产处置、出租、使用收入设立“小金库”;3.用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设立“小金库”;4.用政府奖励资金、社会捐赠、企业高管人员上交兼职薪酬、境外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中方人员劳务费用结余等其他收入设立“小金库”。

小金库长效机制建设

小金库长效机制建设

关于进一步落实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建设工作具体要求的通知发布时间:2011-8-26 17:10:29*********:按照中央“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总体部署,根据《自治区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建设指导意见》(新治金办〔2011〕8号)的要求,为进一步巩固治理工作成果,防止治理工作“走过场”,扎实推进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建设,现提出以下具体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加强教育,建立健全防治“小金库”教育防范机制(一)坚持防治“小金库”教育与反腐倡廉建设相结合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建设是各单位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内容,各单位要将防治“小金库”教育纳入本单位每年反腐倡廉建设总体格局,把财务管理纳入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和财经纪律教育制度加强主要负责人、单位领导、业务部门负责人和干部职工的廉政教育,从反腐倡廉和惩防体系建设的高度,增强各单位“一把手”的责任意识和廉洁从政意识。

(三)加强防治“小金库”的业务培训采取岗位培训、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的教育手段,提高财务人员、所属各单位领导干部、干部职工对“小金库”问题的认识,增强法纪观念和职业道德素质。

(四)加强警示教育搭建警示教育工作平台,各单位要依托有效方法,注重收集“小金库”治理典型案例,对广大干部职工进行提醒、告诫、警示,营造良好防治氛围。

二、完善制度,不断提高内部控制制度的约束力和执行力(一)制定和完善银行账户管理制度规范银行账户的开设、管理和使用,严禁与金融机构之间拉存款搞恶性竞争,严禁各单位账外多头开设账户、出租出借账户和利用账户转移隐匿资金等行为,以及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利用账户进行洗钱犯罪等。

(二)制定和完善银行存款及现金管理制度严格限定现金使用的范围,不得将单位收入的现金,转由部门或个人名义存储;不得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不得利用本单位银行账户为其他单位或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

积极推行公务卡结算制度,减少单位现金流量,提高公务支出的透明度。

2010关于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令第 19号)

2010关于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令第 19号)

关于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令第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19号《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已经监察部2009年11月27日第八次部长办公会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09年9月2日、财政部2009年8月17日、审计署2009年8月21日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0年2月15日起施行。

监察部部长:马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尉民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二〇一〇年一月五日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财政秩序,严肃财经纪律,惩处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确保“小金库”治理工作取得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

第三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内设机构有设立“小金库”或者使用“小金库”款项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有设立“小金库”或者使用“小金库”款项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条有设立“小金库”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五条使用“小金库”款项吃喝、旅游、送礼、进行娱乐活动或者有其他类似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私设小金库处罚

私设小金库处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18号,以下简称《意见》)和中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中纪发〔2009〕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和要求,为了坚决查处和纠正各种形式的“小金库",切实将重点检查阶段查出的“小金库”问题的惩处工作落到实处,确保中央政策的严肃性和治理工作的有效性,按照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要求,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研究起草了《中央单位“小金库”问题处理处罚意见》,供各检查组在代拟处理处罚决定书时执行,并供各省(区、市)参考。

一、“小金库"的概念和认定根据《意见》和《实施办法》的规定,本次治理工作“小金库"的定义是: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

与以往“小金库”概念相比,这次治理工作“小金库"的界定主要有三个特点:一是强调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二是“小金库”不仅仅局限在资金,强调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资产;三是就认定而言不强调设立“小金库”的手段和方法。

认定是否属于“小金库",关键看资金或资产是否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

这是认定是否属于“小金库”的唯一标准。

所谓“单位账簿”就是指本单位的会计账簿。

《会计法》第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等规定: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会计法》还对会计核算单位设置会计账簿提出以下基本要求:第一,必须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账簿,不允许不设置会计账簿。

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是指由财政部制定、或者财政部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或者由财政部审核批准的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执行的会计规章、准则、制度、办法等规范性文件。

监察部等四部门《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19号)

监察部等四部门《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19号)

监察部等四部门《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第19 号令《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已经监察部2009年11月27日第八次部长办公会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09年9月2日、财政部2009年8月17日、审计署2009年8月21日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0年2月15日起施行。

监察部部长:马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尉民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二〇一〇年一月五日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财政秩序,严肃财经纪律,惩处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确保“小金库”治理工作取得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

第三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内设机构有设立“小金库”或者使用“小金库”款项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有设立“小金库”或者使用“小金库”款项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条有设立“小金库”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五条使用“小金库”款项吃喝、旅游、送礼、进行娱乐活动或者有其他类似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7——管理人员廉洁从业教育手册(定稿印刷)[1]1

7——管理人员廉洁从业教育手册(定稿印刷)[1]1

序为教育警醒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廉洁从业,远离腐败,蒙东能源公司纪委、监察部编撰了《蒙东能源管理人员廉洁从业教育手册》,收集了《预防职务犯罪基本知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内容。

旨在教育和引导各级管理人员牢记宗旨,廉洁高效,看住“规定”的红线,守住做人的底线,形成高尚的道德情操和美好追求。

要善于把握自己,常怀律己之心,常思贪欲之害,常修为政之德。

做到不为杂念所扰,不为亲情所困,不为私利所动,始终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和艰苦奋斗的作风,要在其位,谋其政,清白做人,干净做事。

加强廉洁从业、远离腐败,是一项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的工程。

我们相信《蒙东能源管理人员廉洁从业教育手册》对教育和帮助系统各级管理人员在生产经营各项活动中如何掌握政策界限、规避风险、廉洁从业、远离腐败一定会产生积极的效果。

同时,真诚的希望大家学好、用好《手册》,做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为实现蒙东能源公司健康持续协调发展和“一体循环,两翼搏强,价值提升,千亿蒙东”发展战略目标作出积极贡献。

目录1. 预防职务犯罪基本知识12. 预防“小金库”基本知识173. 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194. 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255.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336.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七项要求497. 中央“八项规定”和“六项禁令”508. 中电投蒙东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559. 中电投蒙东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领导班子关于改进工作作风的六项规定6910. 中电投蒙东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员职业操守准则7611. 中电投蒙东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重点领域敏感岗位人员定期轮换的规定8112. 中电投蒙东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廉政谈话办法8913. 中电投蒙东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9714. 中电投蒙东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管理责任追究实施办法102预防职务犯罪基本知识1、什么是职务犯罪?职务犯罪是指担任一定职务的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谋取私利,滥用职权、不正确履行职责而实施的违背职责要求的依法应受刑事制裁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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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部等四部门《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第19 号令
《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已经监察部2009年11月27日第八次部长办公会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09年9月2日、财政部2009年8月17日、审计署2009年8月21日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0年2月15日起施行。

监察部部长:马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尉民
财政部部长:谢旭人
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
二〇一〇年一月五日
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
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财政秩序,严肃财经纪律,惩处设立“小金库”
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确保“小金库”治理工作取得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

第三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内设机构有设立“小金库”或者使用“小金库”款项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有设立“小金库”或者使用“小金库”款项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条有设立“小金库”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五条使用“小金库”款项吃喝、旅游、送礼、进行娱乐活动或者有其他类似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六条使用“小金库”款项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办公楼或者培训中心等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七条使用“小金库”款项提高福利补贴标准或者扩大福利补贴范围、滥发奖金实物或者有类似支出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八条使用“小金库”款项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九条以单位名义将“小金库”财物集体私分给单位职工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条有设立“小金库”或者使用“小金库”款项行为,并且有本规定之外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需要合并处理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对在治理“小金库”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对抗检查、拒不纠正、销毁证据、突击花钱、压案不查、打击报复举报人等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理。

第十二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18号)印发前,有设立“小金库”或者使用“小金库”款项行为,情节较轻,且能够按照有关规定认真自查自纠的,可以免予处分;情节较重,但能够按照有关规定自查自纠的,可以减轻或者从轻处分;情节严重,但能够按照有关规定自查自纠的,可以从轻处分。

第十三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18号)印发后再设立或者继续设立“小金库”的,对有关责任人员,按照组织程序先予免职,再依据本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2010年2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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