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垦利县支行因存单纠纷一案.doc
农行四被告民事起诉状
农行四被告民事起诉状原告:XXX公司被告: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行”)被告一:张某被告二:李某被告三:王某被告四:赵某案号:XXXX年XX月XX日XX号一、案件背景1.1 原告XXX公司是一家注册于中国的大型企业,主要从事农产品加工和销售业务。
1.2 被告农行是中国的一家国有银行,提供金融服务和贷款业务。
1.3 被告一张某是农行的某分行行长,被告二李某是该分行的某贷款经理,被告三王某是农行总行的某高级经理,被告四赵某是农行总行的某风险管理部经理。
1.4 原告和被告农行之间存在一笔贷款合同,原告向农行申请贷款用于扩大生产规模和购买设备。
1.5 原告在贷款合同中按时履行了还款义务,但被告农行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计算利息和还款金额。
二、案件事实2.1 2019年X月X日,原告与被告农行签订了一份贷款合同,合同金额为人民币X万元,利率为X%。
2.2 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应按照每月X日还款,每月还款金额为人民币X万元。
2.3 原告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共计还款X次,合计还款金额为人民币X万元。
2.4 被告农行在计算利息和还款金额时存在错误,导致原告多支付了人民币X万元。
2.5 原告多次与被告农行沟通,要求退还多支付的款项,但被告农行未予以回应。
三、案件请求3.1 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农行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退还多支付的人民币X万元。
3.2 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农行支付违约金,金额为人民币X万元,作为被告农行未按时退还多支付款项所造成的损失赔偿。
3.3 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农行支付诉讼费用和合理的律师费用。
四、证据4.1 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2 原告与被告农行之间的书面往来证据。
4.3 原告提供的银行对账单和贷款还款凭证。
4.4 原告与被告农行的沟通记录。
五、法律依据5.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X条第X款: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利率支付利息和还款。
5.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X条: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判决对其享有的权益。
最新-(2019)东中行终字第1号 精品
(2019)东中行终字第1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9东中行终字第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洪增,男,1950年1月23日生,汉族,略。
委托代理人葛运栋,山东达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垦利县国土资源局。
住所地,垦利县永兴路22号。
法定代表人刘国庆,局长。
委托代理人郭立顺,山东利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宗武,男,1957年7月8日生,汉族,垦利县国土资源局地籍规划测绘股股长,住略。
上诉人张洪增不服垦利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垦行初字第1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张洪增及其委托代理人葛运栋,被上诉人垦利县国土资源局的委托代理人郭立顺、张宗武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1993年7月16日,刘庆国与张洪增达成房屋买卖协议书,将未经过登记的房屋转让给张洪增。
2001年11月20日,张洪增向垦利县国土资源局递交了土地登记申请书,张洪增在该申请书"申请登记的依据"一栏中填写的内容是"一、张洪增与刘庆国的买卖房屋协议书;二、垦利县人民政府发的房屋买卖印契;三、92鲁政函183号文的批复;四、《土地登记规则》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
同日,垦利县国土资源局向张洪增送达了一份通知,内容为"你送的土地登记申请书已经收到,经审查土地权属不清,无政府批文,不具备土地登记条件,需提交用地审批手续,否则不予办理土地登记。
"
原审认为,根据《土地登记规则》第十条的规定,张洪增向垦利县国土资源。
农行四被告民事起诉状
农行四被告民事起诉状原告:某某农民被告:1. 农业银行股分有限公司2. 张某,农业银行某某分行行长3. 李某,农业银行某某分行某某支行行长4. 王某,农业银行某某分行某某支行员工案由:违反合同纠纷恭敬的法院:本案系某某农民作为原告,对农业银行股分有限公司及其相关人员张某、李某、王某作为被告,提起民事起诉状。
现将案情详细陈述如下:一、案情概述原告某某农民与被告农业银行股分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XXXXX。
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借款人民币XXXXX元,并约定在XXXXX年XX月XX日前偿还本金及利息。
然而,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数额履行还款义务,导致原告权益受到伤害。
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履行还款义务,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履行,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伤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二、事实和理由1.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明确规定了还款的时间和数额。
合同约定明确,被告应在XXXXX年XX月XX日前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然而,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数额履行还款义务,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
2. 原告多次以书面形式催促被告履行还款义务,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履行。
原告于XXXXX年XX月XX日向被告发送了最后一次催款函,要求被告在XXXXX年XX月XX日之前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然而,被告仍然无视原告的要求,拒不履行还款义务。
3. 被告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还款时间和数额,合法合规地履行了自己的义务。
然而,被告以无理由的迟延和拒绝履行还款义务,导致原告的利益受到了严重伤害。
三、请求鉴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原告特向贵院提出以下请求:1. 判决被告农业银行股分有限公司即将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金额为XXXXX 元。
2. 判决被告张某、李某、王某即将住手违反合同的行为,履行还款义务。
3. 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4. 其他原告认为有必要的请求。
特此请求法院依法审理,并判决被告即将履行还款义务,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垦利县支行因存单纠纷一案
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垦利县支行因存单纠纷一案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XX)东民三终字第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农业银行垦利县支行。
住所:垦利县垦利镇。
代表人王东风,行长。
委托代理人许建坤,男,(略)。
委托代理人李秀春,女,(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义和,男,(略)。
委托代理人王学利,山东天地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垦利县支行因存单纠纷一案,不服垦利县人民法院(XX)垦民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垦利县支行委托代理人许建坤、李秀春、被上诉人袁义和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学利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1997年4月9日,原告袁义和在被告处以“袁义合”的名字存款50000元,被告为其出具了中国农业银行山东省分行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单一张。
该存单记载的内容如下:存入日为 1997年4月9日,存款50000元,期限1年,利率‰,起息日为1997年4月9日,到期日为1998年4月9日,到期息为3735元。
存款到期后,原告直到XX年才到被告处取款,被告工作人员称该存单上的存款数额只有几千元。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到被告处存款,被告为原告出具存单,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储蓄合同关系,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对合同的效力,予以确认。
被告主张原告同意以个人的存款对火炬公司的承兑汇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证据不足,不予采纳。
根据《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第33条规定“金融机构因非不可抗力拖延或拒绝支付存款人已到期合法存款的,未付期间按该笔存款原存单利率对存款人支付利息”,被告应按存单上记载的利率向原告支付存款利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三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中国农业银行垦利县支行支付原告袁义和存款50000元,利息24899元。
农行四被告民事起诉状
农行四被告民事起诉状原告:农行客户张某被告1:农行分行A被告2:农行分行B被告3:农行分行C被告4:农行总行案号:XXXXX一、案情概述原告张某是农行的一位客户,持有农行的储蓄卡并在农行办理了多项金融业务。
然而,被告农行分行A、B、C和农行总行在处理原告的金融业务过程中存在严重失职行为,导致原告遭受了经济损失。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决定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案件事实1. 原告在农行办理了一笔贷款业务,但被告农行分行A未及时审批,导致原告错失了一笔重要的投资机会,造成为了经济损失。
2. 原告的储蓄卡在被告农行分行B办理挂失时,被告未及时冻结账户,导致原告的账户被他人盗刷,造成为了经济损失。
3. 原告在农行分行C办理了一笔理财产品,但被告未向原告充分说明该产品的风险,导致原告投资失败,造成为了经济损失。
4. 被告农行总行未对被告农行分行A、B、C的工作进行有效监管,导致被告的失职行为发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四、原告的诉讼请求1. 要求被告农行分行A赔偿原告因未及时审批贷款导致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XX元。
2. 要求被告农行分行B赔偿原告因未及时冻结账户导致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XX元。
3. 要求被告农行分行C赔偿原告因未充分说明理财产品风险导致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XX元。
4. 要求被告农行总行承担对农行分行A、B、C的监管责任,赔偿原告因被告失职行为导致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XX元。
五、证据清单1. 贷款申请及审批记录2. 挂失及冻结账户的申请与处理记录3. 理财产品销售合同及相关文件4. 农行总行对农行分行A、B、C的监管记录六、诉讼费用原告请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七、案件评估本案中,被告农行分行A、B、C和农行总行在处理原告的金融业务过程中存在失职行为,导致原告遭受了经济损失。
银行存款纠纷案件
银行存款纠纷案件案例背景:2010年4月,林女士在A银行开设了一笔储蓄账户,并存入了30万元作为存款。
然而,在2011年初,林女士发现她的账户余额只剩下了20万元。
林女士立即前往A银行查询,得知其中的10万元已被转账至一位陌生人账户。
林女士对此不可思议,并立即联系了A银行。
事件一:转账行为的发现与起因(2011年1月)林女士向A银行工作人员反映她账户余额的不正常减少,并要求解决此事。
A银行工作人员开始调查该转账行为,并发现该笔10万元资金是在2010年8月份转账至该陌生人账户。
然而,转账的具体细节和身份信息并未记录在林女士的账户流水中,仅有一条记录指示资金划转。
事件二:A银行处理和拖延(2011年1月至2012年6月)从林女士报案之时起,她多次前往A银行寻求解决方案,然而,A 银行对于她的投诉和要求一直置之不理。
拖延时间长达一年半之久。
林女士不得不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这一争议。
事件三:起诉与法庭的裁决(2012年7月至2013年9月)2012年7月,林女士通过律师正式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银行返还被转账的10万元资金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和赔偿。
庭审过程中,林女士提供了她在存款时签署的存款单以及存款协议作为证据,证明她确实存有30万元。
2013年9月,法院经过审理认为,A银行应对转账操作进行严格审查和记录,在未经林女士授权的情况下进行资金划转是不合理的。
法院判决A银行返还林女士10万元,并支付该笔资金产生的利息,并补偿林女士相关的诉讼费用。
律师点评:本案中,A银行的处理方式严重违反了银行业务规则和客户合法权益的原则。
首先,A银行在资金划转过程中没有记录具体的转账信息和身份信息,这不符合常规操作流程。
其次,A银行对于林女士的投诉和要求置之不理并拖延了时间,对客户的合法权益不予保护。
庭审中,林女士提供了相关的存款证据,为最终判决提供了坚实的证明。
在类似案件中,对于银行方而言,应该建立规范的业务操作流程,确保客户利益的保障。
农业银行存款合同纠纷判决书
农业银行存款合同纠纷判决书合同或协议书:
1. 合同/协议书
农业银行存款合同
2. 当事人信息:
甲方(银行):农业银行 [分行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联系地址:[详细地址]
联系电话:[电话号码]
乙方(存款人):[存款人姓名]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详细地址]
联系电话:[电话号码]
3. 存款账户信息:
存款账户名称:[账户名称]
存款账户号码:[账户号码]
开户日期:[开户日期]
4. 存款金额:
存款本金:[金额] 元
存款币种:[人民币/其他货币]
5. 存款期限:
存款开始日期:[开始日期]
存款到期日期:[到期日期]
存款类型:[定期/活期/其他]
6. 利率信息:
年利率:[利率]%
利息计算方式:[单利/复利/其他] 7. 违约条款:
违约责任说明
违约金计算方法
违约处理程序
8. 争议解决:
争议解决方式:[仲裁/诉讼]
争议解决机构:[机构名称]
适用法律:[法律名称]
9. 附加条款:
特殊约定或补充条款
10. 签署与生效:
合同签署日期:[签署日期]
合同生效日期:[生效日期]
甲方代表签字:[签字]
乙方签字:[签字]
甲方盖章:[盖章]
乙方盖章:[盖章]。
2022年上海海关学院法学专业《民法学》期末试卷A(有答案)
2022年上海海关学院法学专业《民法学》期末试卷A(有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甲乙互负债务,甲对乙所负债务为人民币800元,乙对甲所负债务为粮食150斤,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这两项债务不可抵销B.这两项债务可以抵销C.这两项债务可以抵销,但须经双方协商D.这两项债务经任何一方主张就可以抵销2、甲公司向乙公益基金会表示,愿向灾区捐款300万元。
后因公司出现巨额亏损,无法履行赠与义务。
以下说法何者正确?()A.甲公司可行使任意撤销权B.甲公司可行使法定撤销权C.甲公司可行使赠与拒绝权D.甲公司未交付款项,赠与不成立3、某天深夜,骑车人甲不慎掉入修路挖的坑里,造成车坏人伤,此坑周围无栅栏围住也未安置红灯。
后来查明,该坑是某修路队雇用的王某所挖。
甲的损失()。
A.应由某修路队承担B.应由王某承担C.应由某修路队与王某承担连带责任D.应由某修路队与王某分担4、下列哪一情形构成对生命权的侵犯?()A.甲女视其长发如生命,被情敌乙尽数剪去B.丙应丁要求,协助丁完成自杀行为C.戊为报复欲置已于死地,结果将己打成重伤D.庚医师因误诊致亲出生即残疾,辛认为庚应对自己的错误出生负责5、甲、乙、丙共有一套房屋,其应有部分各为1/3。
为提高房屋的价值,甲主张将此房的地面铺上木地板。
乙表示赞同,但丙反对。
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A.因没有经过全体共有人的同意,甲乙不得铺木地板B.因甲乙的应有部分合计已过半数,故甲乙可以铺木地板C.甲乙只能在自己的应有部分上铺木地板D.若甲乙坚持铺木地板,则需先分割共有房屋6、甲电器销售公司的安装工人李某在为消费者黄某安装空调的过程中,不慎从高处掉落安装工具,将路人王某砸成重伤。
李某是乙公司的劳务派遣人员,此前曾多次发生类似小事故,甲公司曾要求乙公司另派他人,但乙公司未予换人。
下列哪选项是正确的?()A.对王某的赔偿责任应由李某承担,黄某承担补充责任B.对王某的赔偿责任应由甲公司承担,乙公司承担补充责任C.甲公司与乙公司应对王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D.对王某的赔偿责任承担应采用过错责任原则7、甲、乙双方约定,由丙每月代乙向甲偿还债务500元,期限2年。
2019年王XX诉XX信用社存单纠纷一案word版本 (3页)
2019年王XX诉XX信用社存单纠纷一案word版本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王XX诉XX信用社存单纠纷一案王XX诉XX信用社存单纠纷一案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X)石民四终字第000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XXX信用社。
负责人牛XX,该信用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高X,该信用社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X。
委托代理人李XX。
上诉人XXX信用社为与被上诉人王XX存单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201X)元民二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本案中涉及人员王X已于201X年6月20日死亡,其生前为XXX信用社工作人员。
201X年7月9日起,有多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以王X涉嫌集资诈骗立案侦查,经侦查无法查清涉案现金去向,因王X已死亡,经报元氏县人民检察院,对王X涉嫌集资诈骗不予立案。
王XX所持有的活期存单中记载:账号1609,户名王XX,201X年10月25日存入10元,同一天存入3万元;201X年1月14日存入5万元;同年1月22日、4月10日、4月18日分别存入3万元、5万元、5万元,共计21万元,王XX未亲自到XXX信用社营业场所办理该存单。
XXX信用社对该存单中201X年10月25日10元存款及办理10元存款中记账员、复核员印章无异议,但对其余5笔存款的记账员、复核员印章认为系伪造印章。
经调查核实,该5笔存款的印章与实际工作人员使用的印章有别。
另查明,XXX信用社对其工作人员仍有吸储要求,但对吸储工作并无具体要求及成文规定。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XXX信用社原工作人员王X为王XX办理存支款业务是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
就一般储蓄活动而言,存款人应携带相关证件到金融机构办理储蓄业务的营业场所进行办理,存款人应尽到相应的合理注意义务,保证交易的安全。
银行存款纠纷案
银⾏存款纠纷案存款纠纷案本案争议的焦点:第12笔存款业务是否存在案情简介:2011年11⽉1⽇,原告到被告处办理储蓄业务。
总共办理了四笔业务,其中三笔未到期取出利息本⾦续存,且该三笔续存本⾦均为4万元(为存折上的11、13、14笔业务),第四笔业务为存⼊现⾦4万元。
办理业务过程中,营业员中途接听电话中断了业务的办理,改由另⼀位营业员接替其办理后续业务。
在后⼀位营业员接替办理过程中告知原告,由于第12笔业务(即现今存⼊业务)由于打印机故障打印的不清楚,其⽤笔在存折上描了⼀遍。
后原告提出异议,于是该营业员办理了撤销该第12笔业务,重新将该⽐存款的信息打印在存折本的最上⽅,并告知原告肯定没问题,到时可以正常取款。
2012年存款到期原告取款时,被告告知原告只有3笔存款业务(即第11、13、14笔)第12笔业务不存在。
因此原被告发⽣争议诉⾄法院。
案件分析:作为本案原告的⼀审诉讼代理⼈,初接到本案的证据材料时觉得本案实在是罕见并且⼗分蹊跷。
我们知道,储户的存单、存折是唯⼀能够证明和⾦融机构建⽴储蓄关系的凭证。
本案中,原告⼿中有被告为其出具的存折,存折上明确记载了发⽣争议的该笔业务,就应当确认该笔业务的存在。
被告撤销的仅是因⾃⼰打印不清⽽⼜⽤⼿描的不严谨的录⼊⾏为,⽽这并不能证明原告撤销了该四万元存储的⾏为,因此被告才在存折本的上⽅⼜重新打印出该笔存款。
根据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存款凭条)上明确记载的:“该笔存款因电脑出现故障予以撤销,重新办理”这段表述,也恰恰证明了这⼀事实。
⾄于被告的营业员把该对笔业务的记载重新打印在存折上的哪个位置、以及如何编号是被告⾃⼰的问题,与原告⽆关,原告也⽆权决定。
但交到原告⼿中的存折经重新打印后已明确记载了该笔诉争业务的存在。
现被告以“流⽔账表”中所记载的“撤销”来说明是对诉争的原告存款⾏为的撤销也与上述“该笔存款因电脑出现故障予以撤销,重新办理”的词义表述⾃相⽭盾。
试想,如果按被告所述“撤销”是对原告存款⾏为的撤销,就不会出现“重新办理”的字样,正是需要重新办理,才出现了在存折上⽅页眉处第⼆次打印的字样。
李xx诉xx信用社(银行)存单纠纷一案的代理词
李xx诉xx信用社(银行)存单纠纷一案的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我们接受被告xx信用社的委托,在原告李xx诉被告存单纠纷一案中担任其一审诉讼代理人。
接受委托后,我们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又参与了法庭调查,现结合事实与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存单的表面真实性1、##年时,杨xx与被告之间不存在任何业务上的关系,杨xx##年10月才开始为被告揽储,此前她不能代表被告作出任何业务上的行为,而##年的一份存单上,却有其作为复核员的签名。
2、姬xx于##年3月份被xx县联社辞退,此后姬xx就不再是被告的代办员,无权再代表被告办理任何业务,而##年的两份存单上均有##的签名。
3、根据xx县联社的要求,被告于##年3月将信用站的业务印章全部收回,xx信用站的印章于同月12日收回。
此后,办理存款一律使用联社统一印制的定额存单,信用站吸收存款填好后,统一到信用社,由信用社加盖公章。
##年5月##已被辞退,如果其拿存单到信用社,被告不可能为其加盖印章,这是很自然的事情。
4、##年姬xx被辞退后,原xx信用站印章被作废,经xx县公安局批准,又刻制了新的印章。
我们退一万步来说,即使被告盖章,也应该是新的印章,而不会再是旧的印章。
5、原告所持四份存单,其中三份没有到期,原告现在要求被告兑付,属于提前支取,根据《储蓄管理条例》的规定,提前支取的,存单持有人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
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应该能够证明存单持有人是存单上写明的储户,而原告现在不能够提供这方面的任何证据。
因此,原告所持四份存单的表面存在瑕疵。
二、存单的合法来源1、姬xy、姬xz的证言均可以证明,二人在被告处根本就没有存款,与被告之间不存在任何存款关系。
李xx、郭xx经查,根本没有其人。
2、原告李xx所持有的户名为姬xy、姬xz的两份大额存单,不是经批准统一印制的定额可转让存单,因此原告不可能从二人处转让得到存单。
3、根据法释[##]8号司法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第3项的规定,原告持有的存单在印鉴、记载事项上有别于真实凭证,原告应对存单的取得提供合理陈述。
“不当得利”纠纷案案例分析
“不当得利”纠纷案案例分析第一篇:“不当得利”纠纷案案例分析“不当得利”纠纷案庭审分析要点鉴于司法工作强调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本案在客观上是原告方操作人员安装计量装置错误造成的。
由于计量装置接线错误而原告方漏算电费假设成立的话,原告漏算电费使得被告漏算了成本降低了产品销售价格,因而被告未获得漏算电费价值利益,被告不构成“不当得利”,这就是本案的“关联性”。
至于“合法性”,原告违反合同约定的供电计量装置是500倍结算方法,若按1000倍结算要被告追补电费,这就不具备“合法性”。
原告方在庭审过程中提供的漏算电费记录及其一切材料只能证明被告方砂场生产过程中增加消耗了这么多电费;由于事件的关联性,因电费漏算使被告未计入生产成本,该成本未摊入被告方产品销售价格中,使得漏算电费价值流入社会广大需求群体中。
原告方在庭审中提交的材料不能证明被告方得到了漏算电费价值的利益。
更值得说明的是:根据诚实守信的原则,被告所生产的机砂是根据我县河砂资源紧缺,价格昂贵为降低我县工程建设成本而第一家引进机砂生产线的企业,被告在我县生产销售该产品是推广性,前期推广销售存在极大的难度,产品不可能在推广销售阶段获得丰厚的利润,也更说明成本核算对该产品销售中的重要性。
可想而知,被告能另外获得不当得利价值在客观条件下是不可能的。
本案被告不当得利构成的话应具备两个必须条件,其一,取得手段不合法的司法鉴定能否推翻有效的供用电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计量装置为500倍,该司法鉴定为1000倍是否有效。
其二,原告务需提供合法有效能说明被告真正得到了漏算电费价值利益的证据。
综上所述,法院至今未作出裁决,也未驳回原告的诉求。
第二篇:误存误取,不当得利类案例第三章储蓄存款业务纠纷案例第二类不当得利类目录1.储户取钱银行失误多给法院判决储户返还2.银行起诉储户少给钱证据不足败诉3.银行多记账法院判决储户返还4.未经储户同意扣划不当得利银行遭起诉侵权5.存款误存他人账户法院判决银行协助返还1.储户取钱银行失误多给法院判决储户返还【简要案情】储户秦女士在某支行取了22400元,银行的柜员却给了她24000元。
农行四被告民事起诉状
农行四被告民事起诉状标题:农行四被告民事起诉状引言概述:农行四被告民事起诉状是指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行”)作为被告,面临着四起与其相关的民事诉讼。
这四起案件涉及不同的问题,包括合同纠纷、侵权行为等。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这四起案件的情况。
一、合同纠纷1.1 案件一:甲公司与农行贷款合同纠纷1.2 案件二:乙公司与农行合作协议纠纷1.3 案件三:丙公司与农行信用卡合同纠纷二、侵权行为2.1 案件四:丁先生与农行个人信息泄露侵权纠纷2.2 案件五:戊公司与农行商业秘密泄露侵权纠纷2.3 案件六:己公司与农行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三、案件背景及争议焦点3.1 案件一:甲公司与农行贷款合同纠纷的背景及争议焦点3.2 案件二:乙公司与农行合作协议纠纷的背景及争议焦点3.3 案件三:丙公司与农行信用卡合同纠纷的背景及争议焦点3.4 案件四:丁先生与农行个人信息泄露侵权纠纷的背景及争议焦点3.5 案件五:戊公司与农行商业秘密泄露侵权纠纷的背景及争议焦点3.6 案件六:己公司与农行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背景及争议焦点四、当事人主张及证据4.1 案件一:甲公司与农行贷款合同纠纷的主张及证据4.2 案件二:乙公司与农行合作协议纠纷的主张及证据4.3 案件三:丙公司与农行信用卡合同纠纷的主张及证据4.4 案件四:丁先生与农行个人信息泄露侵权纠纷的主张及证据4.5 案件五:戊公司与农行商业秘密泄露侵权纠纷的主张及证据4.6 案件六:己公司与农行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主张及证据五、案件进展及预期结果5.1 案件一:甲公司与农行贷款合同纠纷的进展及预期结果5.2 案件二:乙公司与农行合作协议纠纷的进展及预期结果5.3 案件三:丙公司与农行信用卡合同纠纷的进展及预期结果5.4 案件四:丁先生与农行个人信息泄露侵权纠纷的进展及预期结果5.5 案件五:戊公司与农行商业秘密泄露侵权纠纷的进展及预期结果5.6 案件六:己公司与农行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进展及预期结果结论:农行四被告民事起诉状涉及的案件多样,包括合同纠纷和侵权行为。
中国农业银行蕲春县支行与杨益君存款纠纷抗诉案
中国农业银行蕲春县支行与杨益君存款纠纷抗诉案佚名【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年(卷),期】1998(0)3【摘要】1994年11月21日,诈骗犯石超(化名杜先得)到杨益君米厂购珍米,双方商定杨益君向石超供给珍米9270公斤,每公斤单价2.6元,运费1000元,共计货款25100元,次日带款提货。
11月22日,石超按事先设定的骗局,要求将货款25100元存入蕲春县支行下属的城关储蓄所,杨亦表示同意,并与石超一起到城关储蓄所,以杨益君的名义将全部货款存入该所。
此时石超已将杨益君身份证骗到手,并向储蓄所工作人员约定此款凭身份证及密码888取款,若生意做不成,下午将款取走。
而杨益君也对储蓄所工作人员讲:"取款时必须由其亲自来或亲笔信。
"石超反驳说:"那生意做不成呢?"杨没作声。
储蓄所工作人员按石超的约定将身份证。
【总页数】2页(P29-30)【关键词】银行工作人员;县支行;储蓄所;中国农业银行;身份证;存款;抗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城关;民事责任【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0.5【相关文献】1.武汉宝捷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诉中国农业银行安陆市支行债权转让纠纷抗诉案 [J], 无2.株洲硬质合金集团有限公司诉中国光大银行长沙华升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行、茶陵县大蒜制品厂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抗诉案 [J], 无3.李德勇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丽重庆云阳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 [J],4.中国银行杭州市开元支行诉浙江外事旅游汽车公司、杭州银河贸工(集团)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抗诉案 [J],5.冒领存款纠纷背后的法理——王永胜诉中国银行南京河西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评析 [J], 解亘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中国农业银行蕲春县支行与杨某某存款纠纷抗诉案
中国农业银行蕲春县支行与杨某某存款纠纷抗诉案文章属性•【案由】储蓄存款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再审•【裁判时间】1997.12.13裁判规则储户与银行曾约定,非经其本人或其亲笔信不予付款。
但储蓄所经办人员不听同所人员提醒,违背与储户的约定,支付存款给他人,应负本案主要民事责任。
但储户自己疏忽大意,使他人骗取存款有可乘之机,亦应负次要民事责任。
正文中国农业银行蕲春县支行与杨某某存款纠纷抗诉案1994年11月21日,诈骗犯石超(化名杜先得)到杨某某米厂购珍米,双方商定杨某某向石超供给珍米9270公斤,每公斤单价2.6元,运费1000元,共计货款25100元,次日带款提货。
11月22日,石超按事先设定的骗局,要求将货款25100元存入蕲春县支行下属的城关储蓄所,杨亦表示同意,并与石超一起到城关储蓄所,以杨某某的名义将全部货款存入该所。
此时石超已将杨某某身份证骗到手,并向储蓄所工作人员约定此款凭身份证及密码888取款,若生意做不成,下午将款取走。
而杨某某也对储蓄所工作人员讲:“取款时必须由其亲自来或亲笔信。
”石超反驳说:“那生意做不成呢?”杨没作声。
储蓄所工作人员按石超的约定将身份证、密码888留在储户预留鉴栏上。
并将25100元账号为2236存折办好交给了石超,石与杨离开该所。
当天下午杨某某将珍米装车,石超乘机将存折及杨某某身份证交给其同伙熊远龙,并告知其密码。
熊持存折及杨某某身份证将25100元存款取走。
当晚七时左右车装完后,石超将事先伪造的假存折交给杨某某,即将大米运走。
次日,杨去城关储蓄所取款,才得知存款已被人取走,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后来石超、熊远龙被大悟县公安机关抓获,赃款、赃物已全部挥霍。
1995年9月20日,杨某某以蕲春县支行未按双方约定付款,致使存款被他人骗取,造成经济损失为由向蕲春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蕲春县支行赔偿全部存款。
蕲春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杨某某系蕲春县支行下属城关储蓄所老储户,双方曾约定,非经原告杨某某本人或其亲笔信不予付款。
农业银行存款合同纠纷判决书
农业银行存款合同纠纷判决书签订日期:____年__月__日转让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受让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双方的意愿,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以规范工程机械转让的相关事宜:工程机械信息1.1 机械型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11 生产厂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12 生产年份:年1.13 使用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14 设备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2.1 转让价格转让方同意将上述工程机械转让给受让方,转让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此价格为双方协商一致的最终价格,包含所有税费及相关费用。
2.2 支付方式受让方应在合同签订后______日内将全额转让款项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支付方式可以通过银行转账、支票或其他双方同意的方式进行。
具体账户信息将在合同附件中详细列出。
转让日期及交付方式3.1 转让日期工程机械的正式转让日期为____年__月__日。
双方应在此日期完成所有相关的转让手续及支付事宜。
3.2 交付方式工程机械应在转让日期后______日内由转让方交付给受让方。
交付地点为双方约定的地点,通常是转让方或受让方指定的仓库或场所。
交付时,转让方应将机械的相关文件和操作手册一并交付。
保修与维修条款4.1 保修期转让方承诺在交付后的______个月内提供机械的保修服务。
保修期内如机械出现任何因转让方责任导致的故障或问题,转让方应负责免费维修。
4.2 维修服务保修期内的维修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设备的故障修理、更换损坏部件等。
保修期结束后,转让方不再承担任何维修责任,但受让方可以选择继续支付费用获取维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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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垦利县支行因存单纠
纷一案-
(2004)东民三终字第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农业银行垦利县支行。
住所:垦利县垦利镇。
代表人王东风,行长。
委托代理人许建坤,男,(略)。
委托代理人李秀春,女,(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义和,男,(略)。
委托代理人王学利,山东天地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垦利县支行因存单纠纷一案,不服垦利县人民法院(2004)垦民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垦利县支行委托代理人许建坤、李秀春、被上诉人袁义和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学利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1997年4月9日,原告袁义和在被告处以“袁义合”的名字存款50000元,被告为其出具了中国农业银行山东省分行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单一张。
该存单记载的内容如下:存入日为1997年4月9日,存款50000元,期限1年,利率7.47‰,起息日为1997年4月9日,到期日为1998年4月9日,到期息为3735元。
存款到期后,原告直到2003年才到被告处取款,被告工作人员称该存单上的存款数额只有几千元。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到被告处存款,被告为原告出具存单,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储蓄合同关系,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对合同的效力,予以确认。
被告主张原告同意以个人的存款对火炬公司的承兑汇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证据不足,不予采纳。
根据《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第33条规定“金融机构因非不可抗力拖延或拒绝支付存款人已到期合法存款的,未付期间按该笔存款原存单利率对存款人支付利息”,被告应按存单上记载的利率向原告支付存款利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
行法》第三十三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中国农业银行垦利县支行支付原告袁义和存款50000元,利息24899元。
案件受理费3016元、实际支出费1508元,由被告负担。
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垦利县支行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其理由是:1、被上诉人任垦利县黄河口经济技术开发区火炬精细化学工业公司(以下简称火炬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该公司于1997年6月13日与上诉人签订承兑汇票3笔,金额20万元,双方在承兑协议上附加补充条款,被上诉人自愿以个人存款负连带偿还责任,并加盖火炬公司公章和法人代表及经办人名章予以确认。
承兑汇票到期后,火炬公司未能及时归还到期承兑款项。
上诉人多次催收,被上诉人同意用其个人存款即本案所涉存款归还火炬公司的逾期承兑款项。
故自1998年4月9日归还银行承兑借款后本案所涉存单已经作废,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储蓄合同关系已经解除。
2、原审判决对利息计算错误。
国务院颁布的《储蓄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逾期支取的定期储蓄存款,其超过原定存期的部分,除约定自动转存的外,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根据该条规定,从1998年4月9日的存款到期至2003年12月9日,只能按挂牌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算,应付利息2040元。
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判由被上诉人赔偿名誉损失50000元及相关费用30000元。
被上诉人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二审审理,双方当事人对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处存款50000元的事实无异议。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上诉人是否应向被上诉人支付存款50000元;2、原审判决对存款利息的计算是否正确。
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上诉人认为,上诉人与火炬公司所签订的承兑协议补充条款“法人代表个人存款负连带偿还责任,承兑手续费按票面金额千分之三计算”合法有效,其不应再向被上诉人支付存款50000元。
为支持其主张,提供了三份证据:1、垦利县人民检察院出具的一份保护国有资产流失案件审查终结报告表,在该份证据上,垦利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本案所涉存款袁义和不应再向上诉人主张。
2、证人王希珍出庭作证,其在关于“承兑协议中补充条款的内容当时是否存在”的陈述中表示记不清了。
3、证人杨宏伟出庭作证,其证实被上诉人袁义和曾说过以个人存款还了火炬公司欠上诉人的承兑借款,但是火炬公司的财务帐上还显示该笔承兑借款未还上。
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主张不予认可,对该争议事实未提供新的证据。
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上诉人认为原审判决适用《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计算利息是错误的,应按《储蓄管理条例》第25条的规定作为计算利息的标准。
被上诉人则认为原
审判决对利息的计算是正确的。
本院认为,上诉人所主张的其与火炬公司所签订的承兑协议补充条款“法人代表个人存款负连带偿还责任,承兑手续费按票面金额千分之三计算”的内容,因系上诉人的工作人员书写而成,被上诉人对该内容不认可,故上诉人对该条款的合法有效负有举证责任。
从上诉人所提交的证据来看,第一份证据所涉内容正是本案所争议的需要查明的事实,该证据不具有证明效力,不予采信;证人王希珍的证言与本案争议事实无关,不予采信;证人杨宏伟的证言虽证实被上诉人说过其以个人存款代火炬公司偿还上诉人承兑汇票款44730元,但缺乏其他证据加以印证。
综上,上诉人关于其与火炬公司所签订的承兑协议补充条款“法人代表个人存款负连带偿还责任,承兑手续费按票面金额千分之三计算”合法有效、被上诉人所持存单已经作废、其不应再向被上诉人支付50000元存款的上诉理由,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上诉人应向被上诉人支付存款50000元及利息。
关于利息的计算,因被上诉人在1998年4月9日存款到期直至2003年12月9日,一直未到上诉人处提取该存款,期间不存在上诉人拖延或拒绝支付该款的情形,故该存款利息的计算,不适用《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应适用《储蓄存款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该存款到期日(1998年4月9日)利息是3735元,1998年4月9日至2003年12月9日,利息为2040元,两项合计5775元。
原审判决对存款利息的计算错误,应予纠正。
上诉人关于原审判决利息计算错误的上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
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
赔偿名誉损失50000元及相关费用30000元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垦利县人民法院(2004)垦民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
二、改判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垦利县支行支付被上诉人袁义和存款50000元,利息5775元。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3016元,各由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垦利县支行负担2246元,被上诉人袁义和负担77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来庆云
审判员梅雪芳
代理审判员侯政德二00四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任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