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doc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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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规定(试行)【法规类别】境内上市信息公开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与业务管理【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发布日期:2003年9月17日实施日期:2003年9月17日)废止【发布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日期】1994.01.01【实施日期】1994.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规定(试行)(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所有其股本证券(以下简称“上市证券”)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必须按照本规定的要求披露信息。

第三条本所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督管理上市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要求披露信息。

第四条本所对上市公司发生的对上市证券价格或投资决定有实质影响的事项,除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以外,视不同情况决定是否予以披露和提出披露的要求。

第五条上市公司披露信息,应当充分揭示有关事件(项)的法律含义,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和可能发生的法律后果,必须保证公开披露文件内容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本规则的有关原则亦适用于上市公司有关B股的信息披露事宜,具体方式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第七条上市公司发生的对上市证券价格或投资决定有实质影响的事项分为:1.必须公开事项;2.可公开事项;3.免予公开事项;4.应保密事项。

第八条必须公开事项是指《条例》、《细则》及本规定第十二条和其它有关法规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条款的内容。

上市公司披露上述内容、必须按本所有关信息披露的程序和统一格式办理。

第九条招股说明书的编制按证监会《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一号执行,上市公告书的编制应符合《细则》,按本所制定的《上市公告书编写提纲》执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一、引言本文档介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旨在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上市所需符合的规则和流程。

二、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计划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包括创业企业和创新型企业。

三、上市条件1.公司注册地在中国大陆;2.公司经营地址在深圳市;3.公司具备独立运营能力和法定资本;4.公司经营范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5.公司具备较高的成长性和市场竞争力。

四、筹备阶段1.公司须提交上市申请,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2.公司需要提供完整的财务报表、经营情况和发展战略等资料;3.公司应当聘请合适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提交审计报告;4.公司须披露关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关联交易、股权结构和股份变动等。

五、发行与承销1.公司可以通过发行股票的方式融资,并由券商进行承销;2.公司需要制定发行股票的方案,并提交给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批;3.公司须按照规定的时限完成发行,并将股权变动信息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

六、上市流程1.上市申请受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司上市申请文件;2.发行股票:公司完成发行股票,并提交相应文件;3.认购和分配:券商进行认购和分配工作;4.上市进程:公司成为创业板上市公司,并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七、后续要求1.公司上市后须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披露要求;2.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和其他重要事项;3.公司应当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管,并及时配合相关调查;4.公司应当遵守市场交易规则,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

八、结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对于创业企业和创新型企业的上市提供了明确的要求和流程。

上市公司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则,在上市后持续履行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责任,以维护市场稳定和投资者利益。

深交所交易规则

深交所交易规则

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证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 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本所”)上市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的交易,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1.3 证券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1.4 投资者交易行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有关业务规则,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1.5 证券交易采用无纸化的集中交易或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章交易市场第一节交易场所2.1.1 本所为证券交易提供交易场所及设施。

交易场所及设施由交易主机、交易大厅、交易单元、报盘系统及相关的通信系统等组成。

第二节交易参与人2.2.1会员进入本所市场进行证券交易,应当向本所申请取得交易权限,成为本所交易参与人。

交易参与人应当通过在本所申请开设的交易单元进行证券交易。

2.2.2 交易单元,是指交易参与人向本所申请设立的、参与本所证券交易与接受本所监管及服务的基本业务单位。

2.2.3交易单元和交易权限的具体规定,由本所另行制定。

第三节交易品种与方式2.3.1 在本所市场挂牌交易的品种包括:(一)股票;(二)基金;(三)债券;(四)权证;(五)经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品种。

2.3.2 证券交易的方式包括:(一)现券交易;(二)回购交易;(三)融资融券交易;(四)经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方式。

第四节交易时间2.4.1 本所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

国家法定假日和本所公告的休市日,本所市场休市。

2.4.2 证券采用竞价交易方式的,每个交易日的9:15至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至11:30、13:00至14:57为连续竞价时间,14:57至15:00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修改、废止部分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修改、废止部分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修改、废止部分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3.08.25•【文号】深证上〔2023〕737号•【施行日期】2023.08.2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关于修改、废止部分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的通知深证上〔2023〕737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提高本所业务规则的系统性和协调性,进一步构建简明清晰规则体系,本所对5件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的文字表述进行修改,对3件业务规则予以废止。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停复牌》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停复牌业务,提高市场效率,保护投资者的交易权、知情权等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统称《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修改为:“(二)交易对手方关于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情形的说明文件。

”二、将《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参与深股通上市公司网络投票实施指引(2020年修订)》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相关提案需要单独披露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的,香港结算应当同时提供深股通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数据。

”三、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试行)》第一条修改为:“为了维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创业板上市的股票和存托凭证(以下统称创业板股票)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交易风险,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2024年修订)》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2024年修订)》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2024年修订)》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6.14•【文号】深证上〔2024〕462号•【施行日期】2024.06.1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2024年修订)》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证上〔2024〕462号各市场参与人:为持续优化互联互通机制,进一步扩大深港通ETF标的范围,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23年3月3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2023年修订)》(深证上〔2023〕153号)同时废止。

为确保修订后《实施办法》顺利施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办法》修订施行后首次深股通ETF考察和调整安排(一)《实施办法》修订施行后,深股通ETF首次调入的考察日为2024年6月17日(深股通ETF定期调整考察日)。

在该考察日属于《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范围的本所上市股票ETF,将调入深股通ETF,但调入生效日前触及《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调出情形的除外。

(二)属于深股通范围的本所上市股票ETF,在2024年6月17日(深股通ETF定期调整考察日)触及《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将调出深股通。

(三)深股通ETF调整名单将于7月12日由香港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另行公告,预计自7月22日起生效,请予以关注。

二、《实施办法》修订施行后首次港股通ETF考察和调入安排(一)《实施办法》修订施行后,港股通ETF首次调入的考察日为2024年6月17日。

在该考察日属于《实施办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范围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ETF,将调入港股通,但调入生效日前触及《实施办法》第七十九条调出情形的除外。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规则》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规则》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3.10.20•【文号】深证上〔2023〕980号•【施行日期】2023.10.2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规则》的通知深证上〔2023〕980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做好企业债券发行审核职责划转工作衔接,规范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发行承销工作,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规则》(以下简称《发行承销规则》)。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2023年10月20日前已取得注册批复文件并拟在本所上市的企业债券,其发行承销事宜适用《发行承销规则》。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依照规定履行发行备案程序时,应当向本所提交注册批复文件、募集说明书、期后事项说明、法律意见书、信用评级报告等发行备案文件。

前述企业债券的簿记建档,应当使用簿记建档系统。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2023年10月20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发行承销业务,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挂牌的公司债券的发行承销事宜。

政府支持债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承销,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采用簿记建档、招标发行等方式。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采用簿记建档、招标发行、协议发行等方式。

第四条发行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依照本规则规定提交并披露相关发行文件,确保提交或者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doc

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doc
本手册将为用户介绍综合协议交易平台的运行环境和安装步骤,详细讲解系统使用方法。
系统功能
系统主要功能包括:用户登录、退出、意向申报、成交申报、定价申报、双边报价、相关查询下载、历史交易查询,以及其他相关的辅助交易功能如商务洽谈、商务论坛、系统公告等。
2.
运行环境
硬件环境:访问综合协议交易平台的计算机必须具有USB接口。推荐硬件配置:CPU:PII300,内存:128M。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中的大宗交易规定,交易用户在做意向申报发布时,必须填写流水号、交易单元、证券代码、买卖方向和证券帐户。交易用户只能操作自己的交易单元、证券和证券帐户。意向申报界面如下图所示:
如果证券代码输入正确则会在证券名称栏显示对应的证券名称。
用户可以选择愿意以规定的最低价格买入/以最高价格卖出,或者自己填写价格。
在意向申报行情显示区中选择要撤消的定价申报记录,单击鼠标右键,选择弹出菜单中的【定价申报撤单】。
交易用户只能对自己发布的并且状态为“尚未全部成交或者撤单”的定价申报记录进行撤单。操作界面如下:
成功提交后将出现如下提示:
用户登录与退出
3.1.1
把USB令牌插入计算机USB接口,用IE浏览器访问综合协议交易平台的URL地址:
通过DDN或者拨号直接接入深圳证券地面网的用户请访问地址https://172.40.1.238:7021/
通过总部接入深圳证券地面网的用户请查阅双向通信程序配置中的通信服务器地址,如果通信服务器地址为172.40.3.xxx,请通过https://172.40.3.238:7021/访问综合协议交易平台;如果通信服务器地址为172.40.4.xxx,请通过https://172.40.4.238:7021/访问综合协议交易平台。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债券回购交易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债券回购交易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债券回购交易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债券回购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1.2 本所上市债券、债券回购的交易,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规定的事项,适用《交易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1.3 债券、债券回购交易采用无纸化的集中交易或经批准的其他方式。

1.4 会员对客户托管的债券应当严格按户分账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债券。

1.5 本细则所称债券回购是指采取标准券方式的质押式回购交易,债券买断式回购等交易方式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二章债券交易2.1 债券实行当日回转交易,即当日买入的债券可在当日卖出。

2.2 登记在持有人本人名下债券的交易以持有人本人证券账户进行申报,登记在名义持有人名下债券的交易以名义持有人证券账户进行申报。

2.3 国债交易以净价交易的方式进行。

净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不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的交易。

2.4 企业债交易以全价交易的方式进行。

全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的交易。

第三章债券回购交易3.1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指将债券质押的同时,将相应债券以标准券折算比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数量为融资额度而进行的质押融资,交易双方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和解除质押的交易。

其中,质押债券取得资金的会员或特定机构为“融资方”;作为其对手方的会员或特定机构称为“融券方”。

标准券是指可用于回购质押的债券品种按标准券折算比率折算形成的、可用于融资的额度。

标准券折算比率是指各债券现券品种所能折成的标准券金额与债券面值之比。

3.2 登记在持有人本人名下债券的质押式回购交易以持有人本人证券账户进行申报,登记在名义持有人名下债券的质押式回购交易以名义持有人证券账户进行申报。

3.3 会员应当与参与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客户签订债券回购委托协议,并设立标准券明细账。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深证上(2018)556号附件4: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1988年1月实施 2000年5月第一次修订 2001年6月第二次修订2002年2月第三次修订 2004年12月第四次修订 2006年5月第五次修订 2008年9月第六次修订 2012年7月第七次修订 2014年10月第八次修订 2018年4月第九次修订 2018年6月第十次修订2018年11月第十一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3)第三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7)第一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要求 (7)第二节董事会秘书任职要求 (10)第四章保荐人 (13)第五章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16)第一节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 (16)第二节上市公司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上市 (18)第三节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流通 (21)第六章定期报告 (23)第七章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 (26)第八章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28)第一节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 (28)第二节股东大会决议 (29)第九章应披露的交易 (31)第十章关联交易 (36)—1—第一节关联交易及关联人 (36)第二节关联交易的程序与披露 (38)第十一章其他重大事件 (42)第一节重大诉讼和仲裁 (42)第二节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43)第三节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44)第四节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6)第五节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 (47)第六节回购股份 (48)第七节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50)第八节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 (52)第九节股权激励 (53)第十节破产 (54)第十一节其他 (58)第十二章停牌和复牌 (61)第十三章风险警示 (64)第一节一般规定 (64)第二节退市风险警示 (65)第三节其他风险警示 (71)第十四章暂停、恢复、终止和重新上市 (74)第一节暂停上市 (74)第二节恢复上市 (77)第三节主动终止上市 (85)第四节强制终止上市 (89)第五节重新上市 (99)第十五章申请复核 (101)第十六章境内外上市事务 (102)第十七章监管措施和违规处分 (102)第十八章释义 (104)第十九章附则 (108)附件一、董事声明及承诺书 (108)附件二、监事声明及承诺书 (108)附件三、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108)—2—第一章总则1.1为了规范股票、存托凭证、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上市行为,以及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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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发布日期:1991-6-22执行日期:1991-6-22生效日期:1900-1-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按国家有关政策法令,并根据《深圳市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除本规则其他章节另有规定外,下列词汇具有如下意义:(1)证券,是指下列有价证券:国家发行的各类债券。

地方人民政府发行的各类债券。

金融机构发行的各类金融债券。

全国各地公开发行的企业债券、股票及其相关联的各种权利受益凭证。

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

(2)上市,是指证券在本所集中交易市场挂牌买卖。

(3)上市公告书,是指有关上市申请获准后需刊发的招股章程、通告文件、协议计划及任何同等文件的汇编文件。

(4)发行人,是指依法发行有价证券法人。

(5)最近时期,是指以有关证券的上市公告书刊发日期为计算基点,发行人设立超过三年的为最近三年度,发行人设立不到三年的为自设立以来的时期。

(6)最近期间,是指自最近会计年度结束以来的期间。

(7)主要业务,是指就一家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而言,其所运用的资产、或其产生的营业额、或其形成的损益占该公司上述相应项目总额的10%及10%以上的业务。

(8)股份,是指普通股及优先股份额。

(9)可转让股本证券,是指可转换或可交换股份的股份凭证及附有可认购或购买股份的不可分离期权、认股权证或类似权利的股份凭证。

(10)股本证券,是指股份、可转换股本证券及可认购或购买股份或可转换股本证券的期权、认股权证或类似权利证书。

(11)可转换债务证券,是指可转换或可交换股本证券的债务证券及附有可认购或购买股本证券的不可分离期权、认股权证或类似权利的债务证券。

(12)专家,是指注册会计师、工程师等作出的报告具有权威性的专业人士。

(13)专业机构,是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所等作出的报告具有权威性的专业机构。

(14)注册会计师,是指中国注册会计师。

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业务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业务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业务实施细则》关于启用综合协议交易平台及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业务实施细则》等有事项的通知各会员单位及相关机构:为提高大宗交易市场效率,丰富交易服务手段,本所决定自2009年1月12日起,启用综合协议交易平台,取代现有大宗交易系统,现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业务实施细则》(见附件)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自2009年1月12日起,会员和合格投资者可以通过综合协议交易平台办理证券大宗交易业务和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协议交易业务,原大宗交易系统不再办理相关业务;2、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业务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业务实施细则》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执行;3、原大宗交易系统用户自动成为综合协议交易平台用户,无需再次申请用户资格及相关电子证书;拥有或租用本所交易单元的会员和合格投资者可以申请成为综合协议交易平台用户,新增用户申请通过会员业务专区"协议平台用户新增"栏目办理;交易用户交易权限由绑定的交易单元确定;4、为了鼓励投资者利用综合协议交易平台进行债券大宗交易,本所决定自2009年1月12日起一年内暂免征收债券大宗交易经手费(不含监管规费);5、综合协议交易平台相关技术注意事项请参见本所网站"技术专栏"之"相关文档"栏目下《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相关技术系统注意事项》;6、自2008年12月18日起,本所将在综合协议交易平台独立测试系统为原大宗交易系统用户提供测试服务,具体事项参见本所网站"技术专栏"之"相关文档"栏目下《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独立测试系统启用通知》;7、原大宗交易和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协议交易人工办理方式不变,没有开通综合协议交易平台用户资格的会员和合格投资者仍可通过人工办理方式进行大宗交易和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协议交易。

深交所交易规则

深交所交易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第一章竞价交易与电脑系统第一节基本交易规则一.交易制度1.证券市场的基本原则:公平、公正、公开。

2.交易原则:价格优先、时间优先。

3.成交顺序:较高买进委托优先与与较低买进委托;较低卖出委托优先与与较高卖出委托;同价位委托,按委托顺序成交。

4.交易品种:现有品种:A股、B股、国债现货、企业债、国债回购、基金、可转换债券。

曾有品种:认股权证、国债期货。

5.报价单位:A股、B股以股,基金以基金单位为报价单位,债券以‘100元面额’为报价单位;国债回购以‘资金年收益率’为报价单位。

6.价格变化档位:A股、债券、基金为0.01元;B股为0.01港元(仙),国债回购为0.01%。

7.委托买卖单位与零股交易:A股、B股、基金的委托买卖单位为‘股’,但为了提高交易系统的效率,必须以100股或其整数倍进行委托买卖。

如有低于100股的零股需要交易,必须一次性委托卖出,不能分次卖出。

同时,也不能委托买进零股。

债券的委托买卖单位为1000元面值(手)。

8.交易时间:每周一至周五,每天上午9:30至11:30,下午1:00至3:00。

法定公众假期除外。

9.竞价:集合竞价从上午9:15~9:25;连续竞价从9:30~11:30、1:00~3:00。

10.开市价和收市价:开市价为某只证券当日第一笔成交价(第一笔成交价有可能在连续竞价中产生);有成交的最后一分钟内所有成交的加权平均成交价为收市价。

11.涨跌幅限制:自1996年12月16日起,对交易的股票(含A股、B股)、基金类证券(含受益凭证)实行交易价格涨跌幅限制。

在一个交易日内,除上市首日证券外,每只证券的交易价格相对上一日收市价的涨跌幅度不得超过10%。

超过涨跌幅度的委托为无效委托。

12.通讯方式:一般,营业部与深交所有以下几种通讯方式——DDN、双向卫星、单向卫星,具体由各个营业部的实际情况而定。

今后的趋势为双向卫星。

13.股东帐户:委托人委托买卖股票,必须先亲自向深交所(或深交所指定的证券商)办理名册登记并开立(股东帐号(即:股票帐户)。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调整融资融券标的股票范围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调整融资融券标的股票范围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调整融资融券标的股票范围的通知正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调整融资融券标的股票范围的通知各会员单位:为满足融资融券业务发展需要,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本所决定调整融资融券标的股票范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融资融券标的股票(以下简称“标的股票”)范围调整为:符合《实施细则》第3.2条规定,按照加权评价指标从大到小排序,并综合考虑个股及市场情况选取出的200只股票,具体名单见附件。

加权评价指标的计算方式为:加权评价指标=2×(一定期间内该股票平均流通市值/一定期间内深市A 股平均流通市值)+(一定期间内该股票平均成交金额/一定期间内深市A股平均成交金额)。

二、各会员单位应当认真做好标的股票范围调整的相关业务准备和技术系统准备工作,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和安全运行。

三、本通知自2013年1月31日起施行。

本所此前发布的通知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附件:融资融券标的股票名单深圳证券交易所2013年1月25日附件:融资融券标的股票名单证券代码证券简称1 000001 平安银行2 000002 万科A3 000006 深振业A4 000009 中国宝安5 000012 南玻A6 000021 长城开发7 000024 招商地产8 000027 深圳能源9 000028 国药一致000031 中粮地产11 000039 中集集团12 000043 中航地产13 000046 泛海建设14 000049 德赛电池15 000050 深天马A16 000059 辽通化工17 000060 中金岭南18 000061 农产品19 000063 中兴通讯000069 华侨城A21 000089 深圳机场22 000100 TCL 集团23 000157 中联重科24 000338 潍柴动力25 000400 许继电气26 000401 冀东水泥27 000402 金融街28 000417 合肥百货29 000422湖北宜化30 000423 东阿阿胶31 000425 徐工机械32 000426 兴业矿业33 000501 鄂武商A34 000503 海虹控股35 000506 中润资源36 000511 银基发展37 000513 丽珠集团38 000522 白云山A39 000528柳工40 000537 广宇发展41 000538 云南白药42 000539 粤电力A43 000540 中天城投44 000550 江铃汽车45 000551 创元科技46 000552 靖远煤电47 000559 万向钱潮48 000562 宏源证券49 00056350 000568 泸州老窖51 000572 海马汽车52 000581 威孚高科53 000592 中福实业54 000596 古井贡酒55 000598 兴蓉投资56 000616 亿城股份57 000623 吉林敖东58 000625 长安汽车59攀钢钒钛60 000630 铜陵有色61 000631 顺发恒业62 000650 仁和药业63 000651 格力电器64 000655 金岭矿业65 000661 长春高新66 000667 名流置业67 000671 阳光城68 000680 山推股份69中山公用70 000686 东北证券71 000690 宝新能源72 000709 河北钢铁73 000718 苏宁环球74 000725 京东方A75 000728 国元证券76 000729 燕京啤酒77 000735 罗牛山78 000737 南风化工79国海证券80 000758 中色股份81 000762 西藏矿业82 000768 中航飞机83 000776 广发证券84 000778 新兴铸管85 000780 平庄能源86 000783 长江证券87 000786 北新建材88 000789 江西水泥000792 盐湖股份90 000793 华闻传媒91 000799 酒鬼酒92 000800 一汽轿车93 000807 云铝股份94 000811 烟台冰轮95 000816 江淮动力96 000823 超声电子97 000826 桑德环境98 000830 鲁西化工000839 中信国安100 000848 承德露露101 000858 五粮液102 000860 顺鑫农业103 000869 张裕A104 000876 新希望105 000877 天山股份106 000878 云南铜业107 000887 中鼎股份108 000895 双汇发展000898 鞍钢股份110 000917 电广传媒111 000926 福星股份112 000927 一汽夏利113 000930 中粮生化114 000933 神火股份115 000937 冀中能源116 000939 凯迪电力117 000960 锡业股份118 000961119 000962 东方钽业120 000963 华东医药121 000968 煤气化122 000969 安泰科技123 000970 中科三环124 000975 科学城125 000983 西山煤电126 000989 九芝堂127 000998 隆平高科128 000999129 002001 新和成130 002005 德豪润达131 002006 精功科技132 002007 华兰生物133 002008 大族激光134 002011 盾安环境135 002024 苏宁电器136 002029 七匹狼137 002038 双鹭药业138 002041139 002050 三花股份140 002051 中工国际141 002056 横店东磁142 002065 东华软件143 002067 景兴纸业144 002069 獐子岛145 002073 软控股份146 002081 金螳螂147 002092 中泰化学148 002106149 002129 中环股份150 002140 东华科技151 002142 宁波银行152 002146 荣盛发展153 002152 广电运通154 002154 报喜鸟155 002155 辰州矿业156 002158 汉钟精机157 002167 东方锆业158劲嘉股份159 002202 金风科技160 002230 科大讯飞161 002233 塔牌集团162 002236 大华股份163 002237 恒邦股份164 002241 歌尔声学165 002244 滨江集团166 002250 联化科技167 002252 上海莱士168陕天然气169 002269 美邦服饰170 002275 桂林三金171 002293 罗莱家纺172 002294 信立泰173 002299 圣农发展174 002304 洋河股份175 002310 东方园林176 002311 海大集团177 002340 格林美178杰瑞股份179 002375 亚厦股份180 002385 大北农181 002405 四维图新182 002415 海康威视183 002422 科伦药业184 002428 云南锗业185 002450 康得新186 002456 欧菲光187 002476 宝莫股份002490 山东墨龙189 002500 山西证券190 002556 辉隆股份191 002570 贝因美192 002594 比亚迪193 002648 卫星石化194 002673 西部证券195 300022 吉峰农机196 300024 机器人197 300027 华谊兄弟300070碧水源199300152燃控科技200300355蒙草抗旱——结束——。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07.02.26•【文号】深证会〔2007〕 18 号•【施行日期】2007.05.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2007年2月26日)第一章总则1.1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会员证券交易及其相关业务活动,保障交易安全,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以下简称“本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本规则适用于本所普通会员(以下简称“会员”)。

特别会员的管理规则,由本所另行制定。

1.3会员从事本所证券交易及相关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所章程、业务规则,诚实守信,规范运作,接受本所自律管理。

1.4会员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所章程、业务规则,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接受本所自律管理。

第二章会员资格管理2.1具备本所章程规定条件的证券公司可申请成为本所会员。

2.2证券公司向本所申请会员资格,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设立的批准文件;(三)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五)章程及主要业务规章制度;(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资料;(七)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名称、出资额、持股比例、业务范围、注册资本、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八)境内外控股子公司及主要参股公司信息;(九)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本所规定的方式和要求,提交上述文件。

2.3证券公司申请文件齐备的,本所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接纳为会员的决定。

本所同意接纳的,向该机构颁发会员资格证书,并予以公告。

2.4会员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本所备案。

18_证券投资基金、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禁止的交易行为

18_证券投资基金、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禁止的交易行为

第十二单元证券投资基金【考点1】公开募集基金公开募集基金分为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上市交易。

开放式基金一般不上市交易,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或者其委托的基金服务机构办理。

但是,目前也有数十个开放式基金(如博时主题基金、南方高增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和上市。

1.封闭式基金的上市条件(2008年多选题、2009年多选题)(1)基金的募集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解释】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封闭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应达到核准规模的80%以上。

(2)基金合同期限为5年以上;(3)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4)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5)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例题·多选题】某封闭式基金经管理人申请,中国证监会核准,拟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符合该基金上市条件的有()。

(2008年)A.基金募集期限届满,该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达到了核准规模的85%B.该基金份额持有人为1001人C.该基金募集金额为人民币3亿元D.该基金合同期限为12年【答案】ABCD2.非上市交易的开放式基金(1)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其委托的基金服务机构办理。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工作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办理。

(3)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的,赎回生效。

【考点2】非公开募集基金1.基金的募集(1)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2)非公开募集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基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6.09.30•【文号】深证会[2016]291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证会[2016]291号(2001年11月30日实施;2006年5月15日第一次修订;2011年1月17日第二次修订;2012年11月30日第三次修订;2013年7月29日第四次修订;根据2013年11月30日《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3年修订)>第3.1.4条的决定》修订;根据2015年1月 9日《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3.1.4条的通知》修订;根据2015年12月4日《关于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新增第四章第六节的通知》修订;根据2016年4月28日《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通知》修订;根据2016年9月30日《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涉及交易参与人若干条款的通知》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交易市场第一节交易场所第二节交易参与人第三节交易品种与方式第四节交易时间第三章证券买卖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委托第三节申报第四节竞价第五节成交第六节大宗交易第七节融资融券交易第八节债券回购交易第四章其他交易事项第一节转托管第二节开盘价与收盘价第三节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第四节除权与除息第五节退市整理期间交易事项第六节指数熔断第五章交易信息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即时行情第三节证券指数第四节证券交易公开信息第六章证券交易监督第七章交易异常情况处理第八章交易纠纷第九章交易费用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证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的交易,适用本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考试答案(2套)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考试答案(2套)

一、单项选择题1.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股票上市()。

A. 一个完整会计年度B. 两个完整会计年度C. 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D. 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2.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上市公司应设立由()负责管理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

A. 财务总监B. 董事C. 董事会秘书D. 副总经理3.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应()。

A. 在交易日刊登,且停牌1小时B. 在次一交易日刊登,无需停牌C. 在次一交易日刊登,且停牌1小时D. 在交易日刊登,无需停牌4.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申请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本总额应不少于人民币()。

A. 1000万元B. 5000万元C. 3000万元D. 2000万元5.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上市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交易的()的,需要披露该交易。

A. 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以上B. 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C. 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5%以上D. 交易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5%以上6.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并应当及时披露。

A. 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B. 经审计总资产的15%以上C. 经审计总资产的20%以上D. 未经审计总资产的5%以上7.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在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出席审议关联交易事项的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人时,上市公司应当将该关联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A. 7B. 3C. 5D. 18.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的()。

股票交易的时间及交易的规则2023

股票交易的时间及交易的规则2023

股票交易的时间及交易的规则2023股票交易的时间及交易的规则中国股票交易时间:每周一到周五上午时段9:30-11:30,下午时段13:00-15:00。

周六、周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休市日不交易。

交易日:周一~周五(法定节日除外)9:15——9:25集合竞价。

9:30——11:30前市,连续竞价。

13:00——15:00后市,连续竞价。

14:57——15:00为收盘集合竞价。

竞价原则:价格优先、时间优先。

价格较高的买进委托优先于价格较低买进委托,价格较低卖出委托优先于较高的卖出委托;同价位委托,则按时间顺序优先。

竞价方式:上午9:15--9:25进行集合竞价(集中一次处理全部有效委托)。

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进行连续竞价(对有效委托逐笔处理)。

涨跌幅限制:在一个交易日内,除首日上市证券外,每只证券的交易价格相对上一个交易日收市价的涨跌幅度不得超过10%,超过涨跌限价的委托为无效委托。

股市开户流程和费用是什么股市开户是不需要费用的,需要提供身份证和银行卡,18周岁-70周岁,但是交易之后会有佣金,证劵公司默认佣金一般在万3左右,想要开户的话,通过线上客户经理开户,他们隶属网金部渠道,手中是有优惠权限的。

专属客户经理都是一对一的。

以下是股市开户流程;1、线上联系客户经理,通过客户经理开户连接注册2、拍照上传本人的身份证正反面,需要注意不能反光3、完善个人基本信息,职业、学历、联系地址精确到门牌号4、资料提交成功后视频认证5、选择开立的证券账户,资金账户包含沪A账户和深A账户可同时勾选6、设置密码,此处登录密码和交易密码可以设置为同一个7、绑定银行卡,输入您对应的银行卡卡号和密码即可8、完成风险测评和问卷调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完成相关问题作答9、提交开户流程,等待公司的审核通过即可股市2023年休市一览表最新近日,股市2023年休市一览表最新发布,该表显示,2023年股市休市日期为:1月1日、2月4日、4月5日、5月1日、6月18日、9月19日、10月1日、10月8日、10月9日、12月25日。

深交所投资者交易证券的资格条件

深交所投资者交易证券的资格条件

深交所投资者交易证券的资格条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是中国大陆的一家证券交易所,是中国证监会直接管理的全国性证券交易所之一。

作为投资者,想要在深交所进行证券交易,需要满足一定的资格条件。

投资者需要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法主体。

根据《证券法》和相关规定,合法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必须年满18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经过合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投资者需要开立证券账户。

证券账户是投资者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的必要条件,也是证券交易的基础设施。

投资者可以选择在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开立证券账户。

开立证券账户需要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文件、联系方式等信息,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实名制登记。

投资者还需要具备一定的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

证券市场存在一定的风险,投资者需要具备一定的风险意识和风险承受能力,能够理性分析和判断市场行情,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投资者可以通过参加投资者教育培训、了解相关投资知识等方式提升自身的投资经验和风险意识。

投资者还需要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

证券交易需要资金作为交易保证金、交易费用等,投资者需要具备足够的资金用于证券交易。

在开立证券账户时,投资者需要向金融机构提供资金证明,证明自己有足够的资金用于交易。

投资者还需要遵守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和相关法律法规。

深交所有一系列的交易规则和监管制度,投资者需要遵守这些规则和制度,按照交易所的要求进行交易。

同时,投资者还需要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想要在深交所投资者交易证券,投资者需要满足合法主体资格、开立证券账户、具备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并遵守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和相关法律法规。

只有符合这些条件的投资者才能享受深交所提供的证券交易服务,参与证券市场的投资和交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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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各会员单位:《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就相关实施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2001年8月31日发布的《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同时废止。

(二)本所暂不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3.4.4条所述的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和全额成交或撤销申报,接受以上三种市价申报方式的时间由本所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二○○六年五月十五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证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 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本所”)上市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的交易,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1.3 证券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1.4 投资者交易行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本所有关业务规则,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1.5 证券交易采用无纸化的集中交易或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章交易市场第一节交易场所2.1.1 本所为证券交易提供交易场所及设施。

交易场所及设施由交易主机、交易大厅、交易席位、报盘系统及相关的通信系统等组成。

2.1.2 经本所同意,会员可以通过其派驻交易大厅的交易员进行申报。

除经本所特许外,进入交易大厅的,仅限于下列人员:(一)登记在册交易员;(二)场内监管人员。

2.1.3 本所对会员实施交易权限管理,具体办法另行规定,报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节交易品种2.2.1 下列证券可以在本所市场挂牌交易:(一)股票;(二)基金;(三)债券;(四)债券回购;(五)权证;(六)经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品种。

第三节交易时间2.3.1 本所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

国家法定假日和本所公告的休市日,本所市场休市。

2.3.2 证券采用竞价交易方式的,每个交易日的9:15至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至11:30、13:00至14:57为连续竞价时间,14:57至15:00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

经证监会批准,本所可以调整交易时间。

2.3.3 交易时间内因故停市,交易时间不作顺延。

第三章证券买卖第一节一般规定3.1.1会员接受投资者的买卖委托后,应当按照委托的内容向本所申报,并承担相应的交易、交收责任。

会员接受投资者买卖委托达成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向会员交付其委托会员卖出的证券或其委托会员买入证券的款项,会员应当向投资者交付卖出证券所得款项或买入的证券。

3.1.2 会员通过报盘系统向本所交易主机发送买卖申报指令,并按本规则达成交易,交易记录由本所发送至会员。

3.1.3 会员应当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委托和申报记录。

3.1.4 投资者买入的证券,在交收前不得卖出,但实行回转交易的除外。

证券的回转交易是指投资者买入的证券,经确认成交后,在交收前全部或部分卖出。

3.1.5 债券、债券回购实行当日回转交易,B股实行次交易日起回转交易。

3.1.6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实行主交易商制度,具体办法由本所另行规定,报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节委托3.2.1 投资者买卖证券,应当开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并与会员签订证券交易委托协议。

协议生效后,投资者为该会员经纪业务的客户。

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按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

3.2.2 客户可以通过书面或电话、自助终端、互联网等自助委托方式委托会员买卖证券。

电话、自助终端、互联网等自助委托应当按相关规定操作。

3.2.3 客户通过自助委托方式参与证券买卖的,会员应当与其签订自助委托协议。

3.2.4 除本所另有规定外,客户的委托指令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证券账户号码;(二)证券代码;(三)买卖方向;(四)委托数量;(五)委托价格;(六)本所及会员要求的其他内容。

3.2.5 客户可以采用限价委托或市价委托的方式委托会员买卖证券。

限价委托是指客户委托会员按其限定的价格买卖证券,会员必须按限定的价格或低于限定的价格申报买入证券;按限定的价格或高于限定的价格申报卖出证券。

市价委托是指客户委托会员按市场价格买卖证券。

3.2.6 客户可以撤销委托的未成交部分。

3.2.7 被撤销和失效的委托,会员应当在确认后及时向客户返还相应的资金或证券。

3.2.8 会员向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节申报3.3.1 本所接受会员竞价交易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 11:30 、13:00至15:00。

每个交易日9:20至9:25、14:57至15:00,本所交易主机不接受参与竞价交易的撤销申报,在其他接受申报的时间内,未成交申报可以撤销。

撤销申报经本所交易主机确认方为有效。

每个交易日9:25至9:30,交易主机只接受申报,但不对买卖申报或撤销申报作处理。

本所可以调整接受会员申报的时间。

3.3.2 会员应当按照接受客户委托的时间先后顺序及时向本所申报。

3.3.3 本所接受会员的限价申报和市价申报。

3.3.4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接受下列类型的市价申报:(一)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二)本方最优价格申报;(三)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四)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五)全额成交或撤销申报;(六)本所规定的其他类型。

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以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队列的最优价格为其申报价格。

本方最优价格申报,以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本方队列的最优价格为其申报价格。

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格,与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最优五个价位的申报队列依次成交,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即时成交并撤销申报,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格,与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所有申报队列依次成交,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全额成交或撤销申报,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格,如与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所有申报队列依次成交能够使其完全成交的,则依次成交,否则申报全部自动撤销。

3.3.5 市价申报只适用于有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连续竞价期间的交易。

其他交易时间,交易主机不接受市价申报。

3.3.6 本方最优价格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本方无申报的,申报自动撤销。

其他市价申报类型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无申报的,申报自动撤销。

3.3.7 限价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号、证券代码、席位代码、买卖方向、数量、价格等内容。

市价申报指令应当包括申报类型、证券账号、证券代码、席位代码、买卖方向、数量等内容。

申报指令应当按本所规定的格式传送。

3.3.8 通过竞价交易买入股票或基金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

卖出股票或基金时,余额不足100股(份)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3.3.9 通过竞价交易买入债券以10张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

买入、卖出债券质押式回购以10张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

卖出债券时,余额不足10张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债券以人民币100元面额为1张。

债券质押式回购以100元标准券为1张。

3.3.10 股票(基金)竞价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00万股(份),债券和债券质押式回购竞价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0万张。

3.3.11 不同证券的交易采用不同的计价单位。

股票为“每股价格”,基金为“每份基金价格”,债券为“每百元面值的价格”,债券质押式回购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

3.3.12 A股、债券、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基金交易为0.001元人民币;B股交易为0.01港元。

3.3.13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证券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和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

3.3.14 本所对股票、基金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其中ST和*ST股票价格涨跌幅比例为5%。

涨跌幅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涨跌幅价格=前收盘价×(1±涨跌幅比例)。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股票上市首日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二)增发股票上市的;(三)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的;(四)本所或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证监会批准,本所可以调整证券的涨跌幅比例。

3.3.15 买卖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在价格涨跌幅限制以内的申报为有效申报。

超过涨跌幅限制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买卖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中小企业板股票,连续竞价期间超过有效竞价范围的有效申报不能即时参加竞价,暂存于交易主机;当成交价格波动使其进入有效竞价范围时,交易主机自动取出申报,参加竞价。

3.3.16 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超过有效竞价范围的申报不能即时参加竞价,暂存于交易主机;当成交价格波动使其进入有效竞价范围时,交易主机自动取出申报,参加竞价。

3.3.17 申报当日有效。

每笔竞价交易的申报不能一次全部成交时,未成交部分继续参加当日竞价,但第3.3.4条第(三)、(四)、(五)项市价申报类型除外。

第四节竞价3.4.1 证券竞价交易采用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两种方式。

集合竞价是指对一段时间内接受的买卖申报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竞价方式。

连续竞价是指对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竞价方式。

3.4.2 开盘集合竞价期间未成交的买卖申报,自动进入连续竞价。

连续竞价期间未成交的买卖申报,自动进入收盘集合竞价。

3.4.3 有涨跌幅限制证券集合竞价期间有效竞价范围与涨跌幅限制范围一致。

中小企业板股票连续竞价期间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3%。

开盘集合竞价期间没有产生成交的,连续竞价开始时有效竞价范围调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3%。

其他有涨跌幅限制证券连续竞价期间有效竞价范围与涨跌幅限制范围一致。

有效竞价范围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3.4.4 无涨跌幅限制证券的交易按下列方法确定有效竞价范围:(一)股票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发行价的900%以内,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二)债券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发行价的上下30%,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非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10%,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三)债券质押式回购非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100%,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0%。

3.4.5 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在开盘集合竞价期间没有产生成交的,连续竞价开始时,按下列方式调整有效竞价范围:(一)有效竞价范围内的最高买入申报价高于发行价或前收盘价的,以最高买入申报价为基准调整有效竞价范围;(二)有效竞价范围内的最低卖出申报价低于发行价或前收盘价的,以最低卖出申报价为基准调整有效竞价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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