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旧放射源的管理
放射源三废管理制度
放射源三废管理制度一、放射源三废管理责任1. 放射源三废管理机构建立专门的放射源三废管理机构,指定专门的管理人员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督。
该机构负责放射源三废的日常管理工作、安全监测、紧急应对等工作。
2. 企业责任对于产生放射源三废的企业,应建立健全的放射源三废管理制度,并配备专门的环保人员负责该项工作。
企业应承担起放射源三废的安全处置责任,确保放射源三废不会对环境和人体造成危害。
3. 放射源三废产生管理企业应设立专门的放射源三废产生管理部门,负责监测、收集、记录放射源三废的产生情况并制定有效的控制措施,确保废物产生过程的安全可控。
4. 废物收集、运输和存储管理企业应规划和设置专门的放射源三废收集点、储存点,确保收集、运输和存储过程符合相关安全规定,防止放射源三废对环境和人体造成危害。
5. 废物处置和监测管理企业应根据放射源三废的性质和特点,选择合适的处理方法进行处置,并定期进行废物的环保监测,确保处置过程的安全和合规。
二、放射源三废管理与监督1. 放射源三废监测放射源三废产生后,应对其进行监测,检测其放射性核素的含量和活度,确保放射源三废的活度符合国家标准,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2. 废物处置与监督放射源三废的处置是一个关键环节,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处理要求进行处置,确保处置的过程合规、安全。
3. 监督检查相关监管部门应定期对企业的放射源三废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确保企业按照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管理和处理。
4. 废物紧急处置对于发生放射源三废的泄漏或其他紧急情况,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避免对环境和人体造成危害。
5. 废物信息公开相关企业应向社会公开放射源三废的管理情况,并定期发布相关的环保监测数据,确保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三、放射源三废管理的技术支持和培训1. 技术支持为了确保放射源三废的管理工作达到预期目标,相关企业应不断引进和应用新的废物处理技术和设备,提高放射源三废的处置效率和安全性。
放射源管理制度模版
放射源管理制度模版一、引言本放射源管理制度旨在确保放射源在使用、运输、存储和处置过程中的安全性和可控性,保护人员和环境免受放射源的辐射危害。
依法制定本制度,对于组织内部的放射源管理具有指导和规范作用。
二、管理原则1. 安全第一:安全是放射源管理的根本原则,必须把安全放在首要位置。
2. 严格控制:对放射源的使用、运输、存储和处置过程进行严格管控,确保放射源活动的合法合规。
3. 风险评估:通过风险评估,确定放射源活动的风险,制定相应的防护措施和应急预案。
4. 提高意识:通过培训、宣传和教育,提高员工对放射源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
三、责任与权限1. 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放射源管理工作,确保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
2. 放射安全员:负责制定放射源管理计划、指导操作、开展培训活动并监督放射源的使用、运输、存储和处置。
3. 人员责任:所有涉及放射源活动的人员都应遵守管理制度,确保个人行为不会危害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四、放射源的采购与使用管理1. 采购管理:确保采购的放射源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有合法的来源和采购合同,并由放射安全员进行验收和记录。
2. 标志标牌:所有放射源应在可见位置明确标注放射源的种类、剂量率、采购日期和有效期限等信息。
3. 使用审批:放射源的使用需经放射安全员审批,并制定详细的使用方案和防护措施。
4. 使用记录:使用放射源的工作人员应编制详细的使用记录,包括使用时间、地点、使用剂量等信息,并按规定上报。
五、放射源的运输管理1. 运输计划:放射源运输前应编制详细的运输计划,包括运输时间、线路、交通工具选择等信息,并提交给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2. 运输方式:放射源的运输应选择合适的交通工具和运输设备,确保放射源不会因运输过程中的振动、撞击等导致危险事故。
3. 防护包装:放射源在运输过程中应采用适当的防护包装,以减少辐射泄露的风险。
4. 运输记录:运输放射源的车辆和人员应编制详细的运输记录,包括运输时间、起止地点、放射源状态等信息。
《废旧放射源的管理》课件
本课件旨在介绍废旧放射源的管理,包括废旧放射源的概述、放射性物质的 特性和风险、废旧放射源管理的法律框架、废旧放射源管理的标准和规范、 废旧放射源管理的流程和方法、废旧放射源的处置与回收以及废旧放射源管 理的案例分析。
废旧放射源的概述
废旧放射源的定义
介绍废旧放射源的含义以及其重要性。
辐射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放射性
讲解辐射和放射性的基本概念和原理。
放射性物质的特性和风险
辐射类型
介绍不同类型的辐射(α、β、γ)及其特点。
辐射的影响
讨论辐射对人体和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和风险。
废旧放射源管理的法律框架
国际和国内法规
讲解废旧放射源管理的相关国际和国内法规。
法律责任与执法
介绍相关法律责任和废旧放射源管理的执法机构。
废旧放射源管理的标准和规范
1 国际标准
概述国际上通用的废旧放射源管理标准和规范。
2 行业标准
介绍适用于不同行业的废旧放射源管理标准和规范。
废旧放射源管理的流程和方法
1
识别与分离
讲解废旧放射源的识别和正确的分离方法。
2
安全存储
介绍废旧放射源的安全存储要求和措施。
3
传送与交付
讲解废旧放射源传送和交付的注意事项。
废旧放射源的处置与回收
废旧放射源处置
概述废旧放射源的不同处置方法和最佳实践。
废旧放射源回收
介绍废旧放射源回收的重要性和回收过程。
废旧放射源管理的案例分析
医疗废旧放射源管理
以医疗行业为例,探讨医疗废旧放射源管理的挑战与解决方案。
工业废旧放射源管理
以工业领域为例,分享工业废旧放射源管理的成功案例。
购源单位废旧放射源处理方案
购源单位废旧放射源处理方案
一、本公司采用的放射源为Ⅴ类源。
二、本公司所销售仪器(含放射源)时,均应与用户签订《放
射源回收协议》,仪器使用寿命结束,将放射源退役回收。
三、本公司的放射源使用情况应及时登记,对发出仪器应一一
登记备案,并进行跟踪,以确保放射源的回收。
四、本公司将所回收的退役源在闲置或废弃后3个月内将其进
行包装整备后,送交省环保局放射性废物库集中贮存。
五、放射源的回收有专人负责,总经理做为总责任人,对回处
起监督作用,仓库保管员可直接追踪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法
第五章 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 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三十四条 开发利用或者关闭铀(钍)矿的 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或者办理退 役审批手续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国务院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开发利用伴生放射性矿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 取采矿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省级 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 准。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编制环境影 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 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 行建造、运行、生产和使用等活动的, 由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 办手续或者恢复原状,并处一万元以上 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 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 停产停业,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 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 源的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 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有关部 门不得颁发许可证。
第三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 作场所的放射防护设施,应当与主 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 投入使用。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照规定报告有关环境监测结果的; (二)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
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者被检查时不如实反映 情况和提供必要资料的。
第二十八条 生产、销售、使用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 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 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 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
放射性废物安全的管理条例
放射性废物安全的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放射性废物,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者被放射性核素污染,其放射性核素浓度或者比活度大于国家确定的清洁解控水平,预期不再使用的废弃物。
第三条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贮存和处置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处理,是指为了能够安全和经济地运输、贮存、处置放射性废物,通过净化、浓缩、固化、压缩和包装等手段,改变放射性废物的属性、形态和体积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贮存,是指将废旧放射源和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临时放置于专门建造的设施内进行保管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处置,是指将废旧放射源和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最终放置于专门建造的设施内并不再回取的活动。
第四条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减量化、无害化和妥善处置、永久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核工业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负责放射性废物的有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放射性废物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对放射性废物实行分类管理。
根据放射性废物的特性及其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将放射性废物分为高水平放射性废物、中水平放射性废物和低水平放射性废物。
第七条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贮存和处置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八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核工业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建立全国放射性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国家鼓励、支持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利用,推广先进的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技术。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10放射源报废管理规程
技工深圳市太科检测有限公司 TK-3-WST通用规程 10 放射源报废管理规程10放射源报废管理规程1 目的为确保废旧源退役后的安全回收, 特定以下管理规程。
2 适用范围本程序适用于放射性物质报废后回收处理。
3 职责3.1 使用放射源部门负责放射源回收退役配合工作。
3.2 技术管理部负责放射源报废回收退役验收工作。
3.3 辐射防护与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对放射源安全放射源报废回收退役监督管理。
4 管理程序4.1 退役原则当放射源衰减到一定程度时(5居里以内),可作报废处理。
密封源使用期(铱192为3年, 硒75为5年)。
4.2 退役申报放射源达到回收标准后,由使用部门直接向技术管理部申报,由技术管理部直接负责回收验收工作。
若部门还需继续使用,则需向技术管理部申报继续使用。
技术管理部收到退役申报后即可按相关规定进行退役流程。
4.3 退役流程4.3.1 本地注销退役4.3.1.1 使用放射源部门将放射源退库,技术管理部负责与回收单位联系协商回收工作,并委托有危险品运输资质的单位承运(运至北京原子能科学研究院或成都中核高通同位素股份有限公司)。
4.3.1.2 运输单位来公司运输退役放射源,交与运输单位时,双方在“废旧放射源签收单”签字确认。
4.3.1.3 回收退役放射源到收贮单位后,将退役源在“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申报,填写“废旧源回收(收贮)备案表”,将“废旧源回收(收贮)备案表”与“废旧源回收证明”寄回公司。
4.3.1.4公司收到“废旧源回收(收贮)备案表”与“废旧源回收证明”后,到广东省环境保护局进行备案(注销)。
4.3.1.5公司在将广东省环境保护局盖章的“废旧源回收(收贮)备案表”寄回收贮单位,由贮单位送到当地省级环保部门盖章注销,由贮单位再将“废旧源回收(收贮)备案表”寄回公司存档,完成废旧源的回收退役工作。
4.3.2异地注销退役4.3.2.1 使用放射源部门将放射源退库,技术管理部负责与回收单位联系协商回收工作,并委托有危险品运输资质的单位承运(运至北京原子能科学研究院或成都中核高通同位素股份有限公司)。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2)(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贮存第三章放射性废物的处置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放射性废物,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者被放射性核素污染,其放射性核素浓度或者比活度大于国家确定的清洁解控水平,预期不再使用的废弃物。
第三条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贮存和处置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处理,是指为了能够安全和经济地运输、贮存、处置放射性废物,通过净化、浓缩、固化、压缩和包装等手段,改变放射性废物的属性、形态和体积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贮存,是指将废旧放射源和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临时放置于专门建造的设施内进行保管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处置,是指将废旧放射源和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最终放置于专门建造的设施内并不再回取的活动。
第四条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减量化、无害化和妥善处置、永久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核工业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负责放射性废物的有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放射性废物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对放射性废物实行分类管理。
根据放射性废物的特性及其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将放射性废物分为高水平放射性废物、中水平放射性废物和低水平放射性废物。
第七条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贮存和处置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八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核工业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建立全国放射性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废旧放射源处置方案
废旧放射源处置方案随着工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越来越多的废旧放射源被生成和处置,这给环境和人类健康带来了极大的威胁。
因此,合理的废旧放射源处置方案至关重要。
废旧放射源的分类废旧放射源根据其类型和来源可以被划分为以下几类:工业源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料、设备等。
医疗源医疗机构中使用过的含有放射性物质的设备、用品等。
科研源科学研究中使用过的放射性标志物、放射性同位素等。
自然源地球、太阳等自然界中含有放射性物质。
废旧放射源的危害废旧放射源一旦没有妥善处置就会对环境和人的健康造成危害。
辐射危害放射性物质会释放出辐射,造成环境和人体的污染,这种污染对环境和人的健康都有非常严重的影响。
化学危害一些放射性物质,如铀、钚等,可能对人体的生物化学活动造成干扰和危害。
物理危害放射性物质会引起辐射现象,产生相应的荷电粒子,对其它物质造成物理损害。
废旧放射源处置方法废旧放射源的处置方法包括物理、化学、生物、工程和综合技术等多种方法。
物理方法包括直接封存、稀释、沉淀、过滤、离心等。
化学方法包括离子交换、萃取、氧化还原、共沉淀等。
生物方法包括细菌、真菌、植物、动物和生态系统等。
工程方法包括深层放射性废物贮藏、近地表放射性废物贮藏、水、海洋处理和空气氧化等。
###综合方法包括多项技术的综合利用,应用范围较广。
废旧放射源处置的注意事项1.废旧放射源处置必须符合国家法规和标准要求,严格按照相关程序和规范操作。
2.废旧放射源处置要注意安全保护,防止辐射污染和化学危害。
3.废旧放射源处置要减少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危害,以最小的代价实现最大的效益。
结束语废旧放射源的处置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保工作,涉及到环境与健康安全。
为了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质量,各单位应该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规,采取有效的处置方法对废旧放射源进行处理。
医院核医学科废旧放射源处理方案
医院核医学科废旧放射源处理方案
一、放射性废物处理按GBZ133-2002进行。
二、有专(兼)职废物管理人员负责废物的收集、分类、存放与处理。
废物管理人员应熟悉废物管理原则和掌握剂量监测技术。
三、控制区和监督区都应备有收集放射性废物的容器,容器上应有放射性标志。
放射性废物应按长半衰期和短半衰期分别收集,给予适当屏蔽。
四、液体或固体放射性废物应及时从工作场所移去。
固体废物如污染的针头、注射器和破碎的玻璃等应贮于不泄露,较牢固并有合适屏蔽的容器内。
五、工作场所和有放射药物治疗任务的单位应设有污水池,存放放射性污水直至符合排放要求时方可排放,废原液和高污染的放射性废液应专门收集存放。
六、操作带有挥发性气体和产生溶胶的开放型放射工作场所,应设相当的排风系统,排放口应达到国家大气排放标准。
七、密封放射源的废弃和处理,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并存档备查。
八、必须有预防发生废物丢失、被盗、容器破损和灾害事故的安全措施,储存室的显著位置应设安全警戒信号。
九、废物管理人员作业时必须使用个人防护用具和防护设施,防止超剂量照射。
环保部第18号令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保部第18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场所安全和防护第三章人员安全和防护第四章废旧放射源与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管理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应急报告与处理第七章豁免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场所、人员的安全和防护,废旧放射源与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的管理以及豁免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负责,并依法对其造成的放射性危害承担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场所安全和防护第五条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其入口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
射线装置的生产调试和使用场所,应当具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装容器、含放射性同位素的设备和射线装置,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放射源上能够设置放射性标识的,应当一并设置。
运输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工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或者显示危险信号。
第六条生产、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运行故障,并避免故障导致次生危害。
第七条放射性同位素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应当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和处置规定
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和处置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辐射安全管理,规范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和处置,防止其污染环境、危害人体健康,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第18号令),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并产生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的单位与个人,应严格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废旧放射源系指闲置、废弃、失去教学科研价值的放射源。
放射性废物系指含有放射性物质或被放射性物质所污染的废弃物,其活度或活度浓度大于规定的清洁解控水平。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四条在实验室安全委员会暨辐射防护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环境保护办公室暨辐射防护室(挂靠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以下简称环保办)和辐射防护专业小组负责全校各涉源单位(院、系、所、中心)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的监督、检查、管理和送贮。
第五条涉源单位辐射防护小组负责本单位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的监督和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学校设专门账户管理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处置经费,统一支付相关处置费用。
第三章废旧放射源管理和处置第七条废旧放射源在处置前,应由涉源单位指定专人保管,严禁随意堆放、掩埋、焚烧和丢弃。
第八条购置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时,购源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与放射源销售单位签订《废旧放射源返回协议》并明确废旧放射源的返回方式和相关费用。
购源单位应按照《废旧放射源返回协议》之相关约定,向学校专门账户预交废旧放射源处置费用,《废旧放射源返回协议》中未明确废旧放射源处置金额的,则应按照市场标准预交。
购置其他类放射源时,购源单位应根据放射源活度,按照北京市物价局和北京市财政局的相关标准,向学校专门账户预交废旧放射源处置费用(现执行《关于调整放射性废物(源)收贮费标准(试行)的函》附件2:《废放射源收贮(处)收费标准》)。
第九条历史遗留废旧放射源(指本规定出台前购置的放射源),由学校和涉源单位按照70%与30%的比例分别承担处置费用。
放射源储存保管制度范文
放射源储存保管制度范文为了确保放射源的安全储存和保管,有效预防和控制放射源的辐射泄漏事故,保障人员和环境的安全,制定放射源储存保管制度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安全,防止人员误操作和不正常运输使用,确保放射源安全高效使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储存和保管的所有放射源。
第三条放射源储存保管工作由专业的放射防护人员负责,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条所有储存和保管地点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的安全要求。
第五条放射源储存和保管的范围包括备用放射源和废弃放射源。
第二章储存与保管第六条放射源的储存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放射源必须按照规定的方法,装入保护性的容器或包装材料中,确保放射源的稳定性;2.储存的放射源必须标有清晰明确的标识,包括放射源种类、储存日期、有效期限等信息;3.放射源储存的场所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如有需求,必须配备放射源储存专用设施;4.储存放射源的环境必须干燥,温度适宜,保持稳定,并与有害物品隔离。
第七条放射源保管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放射源的保管必须由专人负责,该人员必须具备放射防护知识和技能的培训资质;2.保管放射源的场所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管理,并做好相关记录;3.放射源必须按时进行检测和校准,确保其使用和保管的准确性;4.放射源保管场所必须远离易燃易爆物品,保证放射源与其他物品的安全隔离。
第三章废弃放射源管理第八条对于废弃放射源的处理和管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九条废弃放射源必须按照放射防护的要求进行包装和标识,并由专业人员运输;第十条废弃放射源必须送至合法的处理机构进行处置,严禁私自丢弃或转让。
第四章责任和处罚第十一条放射源储存和保管工作的责任主体是单位的管理者,单位必须确保放射源储存和保管工作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对于违反放射源储存和保管制度的行为,单位有权依据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对于违法放射源储存和保管行为,单位必须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调查,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加强废弃放射源收贮,做好剂量防护与控制,确保辐射环境安全
加强废弃放射源收贮,做好剂量防护与控制,确保辐射环境安全1. 引言1.1 放射源泄漏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危害放射源泄漏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危害是不可忽视的。
放射源泄漏会造成辐射污染,导致土壤、水源、空气等环境受到污染,进而影响生物链,危及生物多样性。
对人体健康的影响也是巨大的,接触过量放射源会导致辐射损伤,引发癌症、遗传突变等疾病。
放射源泄漏还可能造成社会经济损失,影响人们的生产生活。
对于废弃放射源的管理应重视起来,加强废弃放射源收贮是非常必要的措施。
只有做好废弃放射源的管理工作,才能有效避免放射源泄漏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带来的不利影响。
加强废弃放射源管理不仅是对当前社会的责任,更是对未来世代的责任。
我们必须认识到放射源管理的重要性,才能更好地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
1.2 应加强废弃放射源管理的紧迫性应加强废弃放射源管理的紧迫性体现在放射源泄漏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的严重危害。
废弃放射源如果得不到正确管理或处理,可能会被不法分子用于恐怖袭击,给社会稳定造成威胁。
放射源的长期暴露还会对环境造成不可逆转的伤害,导致土壤和水源受到污染,影响生态系统的平衡。
加强废弃放射源管理的紧迫性不容忽视,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和政策来保障人类和环境的安全。
只有加强管理,及时处置废弃放射源,才能有效减少辐射造成的危害,保护人们的健康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为此,需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提高公众对废弃放射源管理的意识,加强监管和技术支持,才能有效应对废弃放射源管理带来的挑战。
加强废弃放射源管理已迫在眉睫,各界应共同努力,确保辐射环境安全。
2. 正文2.1 加强废弃放射源收贮的重要性加强废弃放射源收贮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废弃放射源含有放射性物质,会释放出致命的辐射,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严重危害。
如果这些废弃放射源没有得到妥善管理和收存,可能会发生泄漏或丢失的情况,进而导致放射性物质大面积扩散,造成无法挽回的灾难后果。
因此,加强废弃放射源收贮是非常重要的,可以有效地防止废弃放射源被不法分子利用,减少事故发生的概率,保障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
废旧放射源的管理
5.8对废物运输的要求
(1)废物运输应符合《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和GB 11806《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规定的要求 (2)废物起运前、运输途中和到达贮存库接收时,应检查废物数量和 废物包完整及其摆放状况;测量车辆内、外辐射水平,发现异常按应 急预案及时采取措施。
5.9对城市废物库运行的要求
单位
枚 枚 枚 枚 枚 枚
陕西 甘肃
153
3
0
8
3
24
177
256
537
202
870
493
青海
0 0 0 45 76 121
宁夏
0 0 0 41 82 123
新疆
38 59 0 100 57 350
总计
21564
23
5.3城市废物库设计、建造的主要技术要求
(1)废物库可根据当地场址条件选择地面、半地下、地下或洞穴库 形式。 (2)废物库的设计寿命不低于100年 (3)废物库原则上只接收低、中水平放射性废物和活度低于 4×1012Bq(100Ci)的密封放射源。 (4)通常库区分为办公区、操作区和隔离区。放射性控制区应布置 在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方向。 (5)废物贮存车间需包括接收区、废物存放区、废源存放区、转运 区、衰变贮存区、再包装区、工具间、进风机房、排风机房、消防泵 房等。 (6)操作控制间和安保监视间可以根据现场情况设在办公楼或贮存 车间内。 (7)从事放射性操作的人员,年有效剂量不超过5mSv;库区周围公 众年有效剂量不超过0.1mSv。贮存坑盖板表面上方0.5米处的剂量率 不超过20µSv/h
国家环保部(核安全局)辐射源安全监管司是核技术利用设 施的主管和监管部门 环保部各地区的监督站负责在本辖区内对各企(事)业单位 的相关设施进行监督检查
放射源报废的处置方案
放射源报废的处置方案放射源是指放射性物质和放射装置。
在许多应用领域,如工业、医学、科学研究等领域,都会使用放射源。
随着放射源使用的增加,如何处理报废的放射源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话题。
本文将介绍放射源报废的处置方案。
废放射源的特点废放射源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放射性: 废放射源存在较高的放射性,可对人体和环境造成潜在的伤害。
2.持久性: 废放射源的半衰期很长,可能会持续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
3.数量庞大: 废放射源数量众多,需采取综合处理方案。
放射源报废的处置方案1.仓储: 对于已经失去使用价值但未超过放射性核素限制值的放射源,可以通过建立仓库进行长期储存。
在进行储存前,需要对放射源进行包装封闭,并进行密封和标记。
2.转运: 当放射源需要转移到其他地方时,可以选择封装并运输至指定地点进行处置。
在转运过程中,需要对放射源进行监测和追踪,确保其安全性。
3.固化: 对于放射性液态废弃物,可以通过固化技术将其转化为固态废物,并进行长期储存。
固化处理可采用水泥、高岭土、聚合物等材料。
4.热解: 对于高浓度放射性液体或固体,可以通过高温热解将其分解为均匀的低浓度放射性气体,并通过烟囱排放。
在热解过程中,需确保热解温度和时间的合理设定,以保证处置的安全性。
5.焚烧: 对于无法进行转运和固化的废放射源,可以通过高温焚烧方式进行处置。
在进行焚烧前,需要对放射源进行包装封闭,并进行密封和标记,并确保焚烧设备具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排放标准。
结语放射源报废的处置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针对不同种类和数量的废放射源,需要采取相应的处置方案。
在处置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并确保处置的安全性和可持续性。
废弃放射源该如何处理?
废弃放射源该如何处理?
(1)生产、进口放射源的单位销售Ⅰ类、Ⅱ类和Ⅲ类放射源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应当与使用放射源的单位签订废旧放射源返回协议;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应当按照废旧放射源返回协议规定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或返回原出口方。
确实无法返回原出口方的,送交有相应资质的社会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含生产单位)贮存。
(2)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源的单位,应将Ⅳ类、Ⅴ类废旧放射源进行包装整备后,送交有相应资质的社会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含生产单位)或各省(区、市)城市放射性废物库贮存。
(3)核技术利用单位应将产生的放射性废物进行包装整备后,送交有相应资质的社会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或各省(区、市)城市放射性废物库贮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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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1废放射源衰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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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5-1
10
续表5-1
11
图5-1 深地处置类废放射源衰变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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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2 中地处置类废放射源衰变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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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表5.3近地处置类废放射源衰变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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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4 浅埋处置类废放射源衰变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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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5 衰变暂存类废放射源衰变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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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废旧放射源的管理 4.1 行政管理部门
海南 16 0 10
重庆 0 0 0
四川 594 214 44
贵州 42 0 1
云南 2 0 0
西藏 0 0 0
Ⅳ类源
Ⅴ类源 总计
枚
枚 枚
86
297 385
112
420 532
1471
36
78
44
119 163
1013
1641 3506
98
196 337
60
214 276
0
35 35
1491
140
统计项目 Ⅰ类源 Ⅱ类源 Ⅲ类源 Ⅳ类源 Ⅴ类源 总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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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部门规章
《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1987) 《放射源分类办法》(2005) 《放射源及放射性废物收贮单位监督检查技术程序》(1990)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 铁运[2006]79号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2013]2号
4.3相关的技术标准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基本安全标准》 GB 18871-2003 《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 GB 14500-2002 《放射性废物的分类》 GB 9133-1995 《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暂时贮存规定》 GB 11928-89 《核电厂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的暂时贮存技术规定》 GB 14589-93 《核技术应用放射性废物贮存库设计与建造规范》 环发【2004】96号文
3.废旧放射源的分类
3.1 分类源则
按GB14500-2002放射性废物管理原则,废放射源分类按不同安全 处置方式的要求分类
3.2废旧放射性的分类
按上述原则,将废放射源分为五类:
Ⅰ类
深地处置类是指经过1000年以上的衰变才能达到豁免水平的废放射 源,一般需要深地质处置场。
Ⅱ类
中地处置类是指过经过300年至1000年衰变才能达到豁免水平的废 7 放射源,一般需要中等深度地质处置。
5.4 对废物的要求
(1)送贮的废物应为固体废物,其游离液体的体积百分率不大于1% ,其中不应含病原体、高挥发、易燃、易爆等不稳定物质,不应含酸 、碱等腐蚀性物质。 (2)植株、动物尸体及其排泄物等废物应脱水、干化或灰化,并需 经固化(固定)处理。带病原体的废物应先行无害化灭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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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对废旧放射源整备的要求 (1)非密封液体源和粉末源应进行水泥固化处理。 (2)为了密封源在建议使用寿命期后的安全及减少密封源贮存、运 输和处置时占用的空间,通常把相同核素的源集装在不锈钢封装内, 其操作步骤见图5.1
Ⅲ类
近地处置类是指经过50年至300年衰变才能达到豁免水平的废放射源, 一般需要近地表处置。
Ⅳ类
浅埋处置类是指经过5年至50年的衰变即可达到豁免水平的废放射 源,可在浅地表填埋处置或送交具备相应资质 的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 单位贮存。
Ⅴ类
衰变暂存类是指在5年内(含5年)即可衰变到豁免水平的废放射 源,可在使用单位的废物库中暂存衰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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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项目 Ⅰ类源 Ⅱ类源 Ⅲ类源 Ⅳ类源 Ⅴ类源 总计
单位 枚 枚 枚 枚 枚 枚
北京 0 201 5 169 2020 2395
天津 0 0 21 366 789 1222
河北 0 0 1 145 82 228
山西 0 0 0 136 164 300
河南 10 3 1 229 1008 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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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辐射监测应包括个人剂量监测(工作人员和来访人员)、工作场 监测(外照水平、表面污染、气溶胶)、事故监测和外环境监测(外 照射水平)和环境样品(空气、地表与地下水、土坑、动植物等)监 测。 (9)建筑结构设计中的关键要求
1)废物库的火灾危险性按丙类设计,建筑耐火等级为二级。 2)废物库的贮存和操作区的地面应平整,还需考虑汽车、叉车的通行和可 能发生物件跌落的冲击作用。 3)应采取措施防止室外雨水侵入室内和贮存区进水。 4)废物库的墙面、地面和贮存坑表面应施以合适涂料,涂层要满足: a)与混凝土和钢表面有良好的附着力和去污性能; b)在正常使用条件下,至少在七年内不出现起泡、裂缝、粉化等缺陷; c)易于清洁和修补。 5)贮存库房通常只设离地面2.5m以上的固定窗,并设防盗栅栏。库房的外 门应满足防盗和半气密的要求(防风沙侵入)。 6)贮存库外墙的内侧、贮存源的墙和盖板宜采用精制模板,成型混凝土表面 直接作涂料涂装的基层,不宜用水泥砂浆抹面。 7)贮存坑口和盖板设计应采用企口设计,企口尺寸不应小于100mm。 8)盖板与墙体之间和盖板之间的缝隙尺寸不应超过10mm。盖板周边和企口处、 墙体与盖板的接合处都应包镶角钢。 25 9)盖板铺设后要求整体平整,盖板的吊钩不应高出地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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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废旧放射源的管理流程
废旧放射源的管理流程见图4.1
图4.1
废旧放射源的管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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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废旧放射源的收贮
5.1基础设施 我国现有国家废源库一个(设计容量2600m3)和军工废源库 一个(设计容量220m3) 我国现有省市城市废物库31个 5.2 已收贮放射源情况 截止2012年底,国家废源库共收贮约8万枚,总活度 2×1.5×106Bq,其中Ⅰ类源357枚、Ⅱ类源1238枚、Ⅲ类源469 枚、Ⅳ类源18872枚、其他3036枚。其中Co-60源23552枚。总活 度达2.12×106Bq,占全库总活度的98.6%。 军工废源库中收贮约45.4万枚,总活度9.82×1015Bq。其中镭 源275枚、火警源43.7万枚。 截止2011年底,31个城市废物库共收贮约2.16万枚,各省市 收贮源的数量和类别见表5.1
国家环保部(核安全局)辐射源安全监管司是核技术利用设 施的主管和监管部门 环保部各地区的监督站负责在本辖区内对各企(事)业单位 的相关设施进行监督检查
4.2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1)法律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 (2)国务院条例 《放射性废物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10) 《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条例》(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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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1 废旧放射源整备操作步骤图
(3)破损、泄漏密封源的整备需在不锈钢封装管内充装无机吸附缓冲 材料(如沸石、蛭石、膨润土),然后再加盖、封装焊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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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对废物容器的要求 (1)应采用符合EJ 1042规定要求的50L、100L、200L桶或收贮 单位规定的有特殊要求的容器。 (2)盛装有腐蚀性废物的容器应采用耐腐蚀性材料(如不锈钢 聚乙烯等)的容器或在容器内增加耐蚀的内衬。 (3)废物容器表面需涂覆橙黄色涂层,并在醒目位置用耐水、 能长久保存的涂料喷涂废物包编号和电离辐射标志。 5.7 对废物包的要求 (1)废物包内容物重量和在贮存库或处置场堆码后引起的荷载 不得超过废物容器的额定负载重量。 (2)废物包应无变形,表面涂层完好无损,废物包编号和电离 辐射标志清晰。 (3)表面任何一点的剂量率不大于0.1Sv/h,距表面1m处的剂 量率不大于0.01mSv/h。表面α污染水平不大于0.4Bq/cm2,β污 染不超过4Bq/cm2.
2
376 325 735
1
47 59 107
2
118 187 307 506 174 901
0
189 505 704
2
98 161 268 897
2
268 329 599
3
123 184 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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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项目 Ⅰ类源 Ⅱ类源 Ⅲ类源
单位 湖南 枚 枚 枚 0 0 2
广东 0 0 0
广西 6 0 14
由多枚相同核素废放射源集装在一个密封容器而形成废放射源,其类安其 所集装废放射源的总活度计。 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放射源分类办法》中列出的59类常用放射 源及其理论最大活度数据*进行分类计算的结果见表5-1 废放射源衰变表。 各类废放射源典型核素的衰变图分别见图5-1、5-2、5-3、5-4和5-5。 注* “理论最大活度”暂以《放射源分类办法》中Ⅰ类源活度下限值的1000 倍计。据国家废源集中贮存库已收废放射源的活度统计,理论最大活度均大 于我国现有废放射源的活度。
10)通风设计中的关键要求 1)确保气流组织由放射性水平低的区域流向水平高的区域,并保持 各工作区的换气次数和负压 2)从事开放性操作的场所和正常条件下有可能受污染的区域(如镭 源贮存坑和废物处理操作间)应单独设立排风系统(包括排气烟囱) 以免交叉污染,通常需要采取常年保持其适当负压,防止放射性气物 泄漏和扩散。 11)按国家有关安保法规和标准的规定设置出入口控制系统、闭路电 视监视系统和周界照明与报警系统。
内蒙 1 2 8 1013 957 1981
辽宁 1 0 0 45 112 158
吉林 32 0 2 376 325 733
统计项目 单位 黑龙江 上海 Ⅰ类源 Ⅱ类源 枚 枚 32 0 0 0
江苏 0 0
浙江 221
安徽 0 0
福建 6 1
江西
山东 0 0
湖北 5 1
Ⅲ类源
Ⅳ类源 Ⅴ类源 总计
枚
枚 枚 枚
表1-1 用于医学和生物研究的典型非密封源(38种核素)
2
续表1.1用于医学和生物研究的典型非密封源
3
续表1.1用于医学和生物研究的典型非密封源
4
表1-2用于医疗、工业和研究的密封源(32种核素)*
5
续表1-2 用于医疗、工业和研究的密封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