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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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制度

一、购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必须经药品监督部门批准。除放射性药品可由医技科按有关规定进行采购管理外,其它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由药剂科负责。特殊药品的采购和保管应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做到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帐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并做好记录。

二、特殊药品的采购应做好年度计划,按规定逐级申报,经批准后,到指定医药公司采购。入库应按最小包装逐支逐瓶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

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存放在安装有防盗门窗的专门仓库的保险柜内,严防丢失。存放在保险柜内,交接班时当面交接清楚,手术室补充注射用麻醉药品时除有专用处方外,应同时交回麻醉药品空安瓿更换,并建立剩余注射用麻醉药品销毁记录。医疗用毒性药品要划定仓库或仓位,专柜加锁并专人保管,严禁与其他药品混杂。

四、对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应能及时查找或追回。

五、各病区、手术室等调配使用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需收回空安瓿,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剩余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办理退库手续。

六、收回的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应由专人负责技数、监督销毁,并做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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