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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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国保发【2012】7号2013年03月16日13:52 【打印字号:大中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秘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各类物品。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是指以印刷、复制等方式制作国家秘密载体的行为。

第三条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生产经营性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

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委托印制国家秘密载体,应当选择具有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资质单位)。

第四条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不同类别、等级的资质单位应当在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

第五条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分为涉密文件资料、国家统一考试试卷、涉密防伪票据证书、涉密光电磁介质(含档案数字化加工)四类。

第六条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分为甲级和乙级两个等级。

(二)保密组织健全,有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负责保密工作;(三)对涉密人员的审查、考核、登记手续完备,且涉密人员具备必要的保密知识和技能;(四)具备独立的保密室和涉密印制业务所必需的印制车间、成品库、废品库等功能场所;(五)用于涉密印制业务的场所、设施、设备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六)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涉密办公自动化设备防护和管理符合国家保密标准和管理规范;(七)厂房、生产车间周边环境安全保密。

第十一条甲级资质申请单位,除具备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乙级资质,有3年以上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经验;(二)国家秘密载体印制区域实行封闭式管理;(三)设置专职保密总监,配备专门保密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有境外(含香港、澳门、台湾)组织、机构、人员投资或者参与经营管理的,不得授予涉密文件资料、涉密光电磁介质印制资质。

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制度三篇

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制度三篇

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制度三篇篇一: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制度一、总则1、本规定所称国家秘密载体(以下简称秘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光盘等各类物品。

磁介质载体包括计算机硬盘、软盘和录音带、录像带等。

2、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遵循严格管理、严密防范、确保安全、方便工作的原则。

二、秘密载体的制作1、制作秘密载体,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注明发放范围及制作数量,绝密级、机密级的应当编排顺序号。

2、纸介质秘密载体应当在本单位内部文印室或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的定点单位印制。

3、磁介质、光盘等秘密载体应当在本单位内或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的单位制作。

4、制作秘密载体过程中形成的不需归档的材料,应当及时销毁。

5、制作秘密载体的场所应当符合保密要求。

使用电子设备的应当采取防电磁泄漏的保密措施。

三、秘密载体的收发与传递1、收发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手续。

2、传递秘密载体,应当选择安全的交通工具和交通路线,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密措施。

3、传递秘密载体,应当包装密封;秘密载体的信封或者袋牌上应当标明密级、编号和收发件单位名称。

使用信封封装绝密级秘密载体时,应当使用由防透视材料制作的、周边缝有韧线的信封,信封的封口及中缝处应当加盖密封章或加贴密封条;使用袋子封装时,袋子的接缝处应当使用双线缝纫,袋口应当用铅志进行双道密封。

4、传递秘密载体,必须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者指派专人进行,不得通过普通邮政或非邮政渠道传递。

5、传递绝密级秘密载体,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1)送往外地的绝密级秘密载体,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递送。

(2)在本地传递绝密级秘密载体,由发件或收件单位派专人直接传递。

(3)传递绝密级秘密载体,实行二人护送制。

6、采用现代通信及计算机网络等手段传输国家秘密信息,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四、秘密载体的使用1、收到秘密载体后,由主管领导根据秘密载体的密级和制发机关、单位的要求及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本单位知悉该国家秘密人员的范围,不得擅自扩大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1]国保发【2012】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秘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各类物品。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是指以印刷、复制等方式制作国家秘密载体的行为。

第三条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生产经营性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

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委托印制国家秘密载体,应当选择具有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资质单位)。

第四条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不同类别、等级的资质单位应当在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

第五条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分为涉密文件资料、国家统一考试试卷、涉密防伪票据证书、涉密光电磁介质(含档案数字化加工)四类。

第六条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分为甲级和乙级两个等级。

甲级资质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担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乙级资质单位可以在工商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承担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

乙级资质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应当经委托印制业务的机关、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七条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审批遵循安全保密、公平公正、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的原则。

第八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请条件和标准第九条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法人;(二)参与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人员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民,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三)具有与所申请资质类别、等级相适应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四)从事相应印制业务3年以上,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无违纪违法行为;(五)具备相应规模的印制设备和技术力量等生产经营条件;(六)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制度健全。

北京邮电大学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办法

北京邮电大学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办法

北京邮电大学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办法(年月修订颁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秘密载体,是指以纸、电、磁等为介质,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形式载有国家秘密的物件。

包括载有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论文、图表、书刊、盘、光盘、移动硬盘、磁带等。

第三条学校国家秘密载体,区分为各级党政机关、军队系统和其他相关单位制发的国家秘密载体和学校内部在教案、科研、管理工作中产生的国家秘密载体两部分,实行分类管理。

第四条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遵循规范管理,确保安全,方便工作的原则。

第二章国家秘密载体的标志第五条学校内部在教案、科研、管理工作中产生的国家秘密载体密级和保密期限确定后,应立即按照国家保密局、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标志的规定》作出“国家秘密标志”的标识。

第六条国家秘密的标志由国家秘密的密级、国家秘密的标识和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三部分组成。

国家秘密标识为“★”,“★”前标密级,“★”后标保密期限。

如“秘密★年”、“机密★个月”、“绝密★长期”等。

第七条国家秘密标志的标识方法:(一)书面形式的国家秘密载体,在封面(或首页)的左上角标明“国家秘密标志”。

(二)图纸、图表、地图在其标题之后或者下方标明“国家秘密标志”。

(三)移动硬盘、盘等在其正面标明“国家秘密标志”。

(四)文件、资料汇编中包含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的,应对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分别标明“国家秘密标识”,并在封面或首页以所包含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的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标明“国家秘密标志”。

(五)其他形式的国家秘密载体,应当以能够明显识别的方式在国家秘密载体上标明“国家秘密标志”。

第八条国家秘密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变更后,应当在原标明位置的附近作出标志,原标志以明显方式废除。

第九条非国家秘密及其载体,严禁以任何形式标识国家秘密标志。

涉密载体保密管理办法

涉密载体保密管理办法

涉密载体保密管理办法涉密载体是指含有国家秘密的数据、信息或文件等载体形式。

为了维护国家秘密的安全,确保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各方的保密工作有序开展,制定了《涉密载体保密管理办法》。

本文将详细描述该办法的内容和要求。

一、适用范围涉密载体保密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具备国家秘密的载体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纸质文件、电子数据、光盘、磁带、U盘、硬盘等。

二、分类管理根据国家秘密的级别和性质,对涉密载体进行分类管理,分为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

各级别载体的保密要求、管理措施和存储条件各有不同。

1. 绝密级载体绝密级载体包含国家关键机密,泄露可能导致国家安全严重受损。

对于绝密级载体,必须采取最高级别的保护措施,包括设立专门保密库房、限制人员进入、采用专用保密设备等。

2. 机密级载体机密级载体包含较为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可能对国家造成一定危害。

对于机密级载体,需严格限制使用范围,加密存储,并设置访问权限,确保只有经过授权的人员可以查阅、处理。

3. 秘密级载体秘密级载体包含一般性的国家秘密,泄露可能对国家利益产生一定不良影响。

对于秘密级载体,需进行合理的保密措施,如密封存储、备份管理等。

三、使用与传递涉密载体的使用与传递必须符合保密需求,确保信息在传递过程中不被泄露、篡改或丢失。

1. 个人使用任何人员在使用涉密载体时,须先取得相应的使用权限,并保证自己的操作符合保密规定。

使用结束后,必须及时关机、拔出存储设备等。

2. 传递与交流涉密载体的传递与交流必须通过安全通道进行,禁止使用非加密的网络传输。

涉密载体的传递过程中,必须记录传递时间、接收人等相关信息,并确保传递过程的安全性。

四、存储与销毁为了确保涉密载体的安全,对于不再使用的载体,需要进行存储或销毁处理。

1. 存储不同级别的涉密载体应根据保密要求进行存储。

绝密级载体需存放在专门的保密库房中,设有相应的防护措施。

机密级和秘密级载体也应有相应的存储设备,确保存储环境安全可靠。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国保发【2012】7号2013年03月16日13:52 【字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秘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各类物品。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是指以印刷、复制等方式制作国家秘密载体的行为。

第三条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生产经营性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

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委托印制国家秘密载体,应当选择具有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资质单位)。

第四条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不同类别、等级的资质单位应当在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

第五条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分为涉密文件资料、国家统一考试试卷、涉密防伪票据证书、涉密光电磁介质(含档案数字化加工)四类。

第六条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分为甲级和乙级两个等级。

甲级资质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担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乙级资质单位可以在工商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承担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

乙级资质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应当经委托印制业务的机关、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七条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审批遵循安全保密、公平公正、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的原则。

第八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请条件和标准第九条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法人;(二)参与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人员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民,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三)具有与所申请资质类别、等级相适应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四)从事相应印制业务3年以上,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无违纪违法行为;(五)具备相应规模的印制设备和技术力量等生产经营条件;(六)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制度健全。

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制度

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制度

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制度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涉密载体的制作 (3)第三章涉密载体的收发与传递 (5)第四章外出携带涉密载体 (5)第五章涉密载体的使用 (6)第六章涉密载体的复制 (7)第七章涉密载体的保存 (8)第八章涉密载体的销毁 (9)第十章附则 (10)第十一章附件 (10)附件1:涉密载体制作审批表 (12)附件2:员工外出携带秘密载体审批表 (13)附件3:员工外送涉密载体审批表 (14)附件4:员工外送涉密载体移交回执 (16)附件5:涉密载体复制审批单 (17)附件6:涉密载体借阅审批表 (18)附件7:涉密载体销毁审批表 (19)附件8涉密载体销毁登记清单 (20)附件9涉密载体管理台账 (2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国家保密局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秘密载体(以下简称涉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字符、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光盘等各类物品。

磁介质包括计算机硬盘、U盘、移动硬盘、软盘和录音带、录像带等具有存储功能的介质。

第三条涉密载体的管理,遵循“严格管理、严密防范、确保安全、方便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涉密载体在收发、传递、承办、传阅、制作、复制、保存、清退、移交、销毁等各个环节,必须严格履行各项手续并做出文字记载。

第二章涉密载体的制作第五条制作涉密载体,必须履行审批程序:(一)承办人应依照有关规定拟定其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制作数量及用途,并编排顺序号;(二)以公司文号下发的文件按公司公文管理流程执行;(三)非公司正式文号发文,属于涉密范围的,承办人填写《涉密载体制作审批表》,按管理权限,经部门领导批准后方可制作。

第六条纸介质、磁介质、光盘等涉密载体应当在公司涉密场所或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授权许可的资质单位制作。

3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办法

3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办法
6.2销毁秘密载体,应当确保秘密信息无法还原。销毁纸介质秘密载体,使用公司指定的符合保密要求的碎纸机;销毁磁介质、光盘等秘密载体,应当采用物理或化学的方法彻底销毁。
6.3禁止将拟销毁的秘密载体作为废品出售。
7.记录
《秘密载体发放表》 LX-BM-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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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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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办法
LX-BM-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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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秘密载体的销毁
6.1销毁秘密载体,应当经公司保密委员会批准,在保密文档档案室由专职保密人员监督进行,并履行清点、登记手续。销毁工作完毕后,应当认真清理销毁现场,确保无密件残片等方可离开。
5.5需要归档的秘密载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法律规定归档。
5.6被撤销或合并的涉密部门,在撤销、合并之前应彻底收回或退还所有外借或借用其他单位的秘密载体,应组织专门人员对所有秘密载体进行认真清理,一一登记造册,在保证和总经办秘密载体发放登记表所记载的内容一致后,交公司专职保密人员集中保管。待撤销、合并工作完毕后,由公司专职保密人员将秘密载体移交给承担其原职能的部门,并履行登记、签收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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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Hale Waihona Puke 状态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办法LX-BM-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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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为了加强公司秘密载体和密品的保密管理,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保密法规,遵循严格管理、严密防范、确保安全、方便工作的原则,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1.2公司的秘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光盘等各类物品。磁介质载体包括计算机硬盘、软盘、u盘和录音带、录像带等。

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办法

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办法

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秘密载体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保密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秘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照片、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光盘和密品等各类物品。

磁介质载体含计算机硬盘、录像带等。

本办法所称涉密过程文件是指各种密件草稿、初稿、送审稿、征求意见稿、未归档的文稿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国家秘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借阅、使用、复制、保存和销毁等过程。

第四章涉密载体密级的拟定、审核、审批寓于涉密载体的审批的各环节中,体现承办人拟定,审核人核定,定密责任人审批的定密工作流程。

第五条国家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遵循严格管理、严密防范、确保安全、方便工作的原则。

第六条公司涉密载体实行归口管理,其中设计文件、工艺文件、质量文件等技术类文件、资料、行政公文、函件、文书及光盘由公司综合部资料管理员负责管理;移动存储介质由计算机管理员负责管理。

第七条各部门指定专人建立涉密载体台帐,个人保管的涉密载体须统一登记建账,做到底数、账目清楚,并与部门的台帐相符(见附表1).台帐实行动态管理,随时更新和备案.第二章密件管理第八条本办法所称密件是指:纸介质国家秘密载体(含过程文件).密件必须统一登记、底数清楚。

第九条密件的制作1.公司内密件制作(1)制作密件,需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按规定准确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统一编号,加盖印章标志,指定专人进行管理,严格履行收发、登记、签收手续。

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标注为:密件左上角“密级★保密期限”(已有固定格式、模板的,以固定格式和模板标注的为准)。

并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发放范围和制作数量,编排顺序号。

禁止雇佣临时人员参与密件制作。

(2)打印密件必须填写《国家秘密资料打印审批登记表》(见附表2),经部门领导审批后,方可打印。

登记内容包括打印时间、文件名称(全名)、页数、份数、密级、密件去向、承办人等。

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办法精编版

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办法精编版

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秘密载体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保密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秘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照片、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光盘和密品等各类物品。

磁介质载体含计算机硬盘、录像带等。

本办法所称涉密过程文件是指各种密件草稿、初稿、送审稿、征求意见稿、未归档的文稿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国家秘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借阅、使用、复制、保存和销毁等过程。

第四章涉密载体密级的拟定、审核、审批寓于涉密载体的审批的各环节中,体现承办人拟定,审核人核定,定密责任人审批的定密工作流程。

第五条国家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遵循严格管理、严密防范、确保安全、方便工作的原则。

第六条公司涉密载体实行归口管理,其中设计文件、工艺文件、质量文件等技术类文件、资料、行政公文、函件、文书及光盘由公司综合部资料管理员负责管理;移动存储介质由计算机管理员负责管理。

第七条各部门指定专人建立涉密载体台帐,个人保管的涉密载体须统一登记建账,做到底数、账目清楚,并与部门的台帐相符(见附表1)。

台帐实行动态管理,随时更新和备案。

第二章密件管理第八条本办法所称密件是指:纸介质国家秘密载体(含过程文件)。

密件必须统一登记、底数清楚。

第九条密件的制作1.公司内密件制作(1)制作密件,需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按规定准确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统一编号,加盖印章标志,指定专人进行管理,严格履行收发、登记、签收手续。

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标注为:密件左上角“密级★保密期限”(已有固定格式、模板的,以固定格式和模板标注的为准)。

并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发放范围和制作数量,编排顺序号。

禁止雇佣临时人员参与密件制作。

(2)打印密件必须填写《国家秘密资料打印审批登记表》(见附表2),经部门领导审批后,方可打印。

登记内容包括打印时间、文件名称(全名)、页数、份数、密级、密件去向、承办人等。

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制度

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制度

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秘密的管理,保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国家秘密载体是指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介质及其他载体。

第三条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制度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对国家秘密载体的保管、使用和处置等方面的规范性制度。

第四条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制度适用于全国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国家秘密信息管理工作。

第二章国家秘密载体的分类第五条国家秘密载体根据密级的不同,分为绝密、机密、秘密和内部资料四级。

第六条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是指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对国家最高机密信息的记载。

第七条机密级国家秘密载体是指会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公共利益,损害社会稳定,对国家机密信息的记载。

第八条秘密级国家秘密载体是指对国家秘密信息的记载。

第九条内部资料级国家秘密载体是指只有某些部门或个人有权访问的信息。

第十条国家秘密载体的密级标志应按照《国家机要通信定密规定》的规定,严格按照规定予以标注。

第三章国家秘密载体的保管第十一条国家秘密载体的保管应设专门的秘密保管室或专用柜,保管人员应具备保守国家秘密的责任意识和保密工作的技能。

第十二条国家秘密载体保管人员应当按照密级规定,严格管理国家秘密载体,不得擅自带出或转移载体,确保载体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十三条国家秘密载体应进行定期的盘点和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制定整改措施。

第四章国家秘密载体的使用第十四条国家秘密载体的使用应当遵循最小必要原则,严格按照相应的权限和工作需要来使用。

第十五条使用国家秘密载体的人员应当事先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掌握保密工作的相关知识和技能。

第十六条在使用国家秘密载体时,应当采取防止泄密的必要措施,确保信息的安全性。

第五章国家秘密载体的传输第十七条国家秘密载体的传输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并采取加密、签名等技术手段,确保信息传输的安全性。

第十八条国家秘密载体的传输应当确保传输途中的信息安全,防止信息被窃取或泄露。

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制度

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制度

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制度概述国家秘密是国家在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外交等方面的重要秘密。

国家秘密的保护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行使主权和维护国家利益的基础。

为了保护国家秘密,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国家秘密的规定和制度。

其中之一就是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制度。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该制度进行分析和介绍。

国家秘密载体的定义国家秘密载体,是指可以体现国家秘密的书面、图形、影音、电子等载体。

国家秘密载体的分类国家秘密载体根据性质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类:物理载体•纸质文件:墨迹的书面文件。

•光盘、磁盘等电子存储介质:如CD、DVD、U盘等。

•图纸、照片、影像、录音、录像等载体物品。

人力载体•人脑:指记载、掌握、保存于人的大脑中的国家秘密。

•口述:从事国家秘密工作的人员,在不得使用物理载体或人力载体的情况下,以口述方式传达国家秘密信息。

国家秘密载体的保护对于国家秘密载体,应采取以下保密措施:物理上的保护•归档:对国家秘密载体进行归档管理,防止未经授权使用。

•保管:对国家秘密载体进行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损毁、泄露。

•加密:对电子文档进行加密,防止非授权人员获取国家秘密信息。

•锁柜:对国家秘密载体进行锁柜管理,防止未经授权使用。

人事上的保护•权限:指定有国家秘密工作权限的人员进行保密管理。

•告知:对从事国家秘密工作的人员,告知保密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秘密的重要性和保密意识。

•监督:制定监督制度,对从事国家秘密工作的人员进行监督管理,确保保密工作落实。

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流程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国家秘密的确定国家秘密工作的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国家秘密的范围,制定国家秘密管理制度。

国家秘密的存储确定国家秘密的范围后,将其存放于专门的安全物品之中,如保险柜、密集柜,确保国家秘密不会被盗窃、丢失或损毁。

国家秘密的分发和传递国家秘密工作的人员,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将国家秘密逐级分发和传递给授权的人员。

秘密载体保密管理制度

秘密载体保密管理制度

秘密载体保密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对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确保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涉及国家秘密的载体,包括但不限于文件、资料、光盘、移动存储设备等。

三、保密等级根据《国家保密局关于国家秘密等级的规定》,将秘密载体划分为绝密、机密、秘密和一般四个等级。

四、保密责任1. 所有接触秘密载体的工作人员都有保密责任,不得将秘密信息泄露给未经授权的人员。

2. 对于绝密、机密和秘密级别的秘密载体,必须在获得授权的情况下才能查看、复制或传递,严禁私自携带离开工作场所。

3. 对于一般级别的秘密载体,也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妥善管理,不得外传。

五、保密措施1. 对于绝密级别的秘密载体,应当采取严格的防盗、防火、防泄密等措施,确保安全性。

2. 对于机密级别的秘密载体,应当设立专人负责管理,并定期对存储设备进行检查。

3. 对于秘密级别的秘密载体,应当设置密码保护,并在传递过程中进行加密处理。

4. 对于一般级别的秘密载体,也应当定期备份、归档,并避免丢失或损坏。

六、违纪处罚1. 对于违反保密规定的工作人员,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责令停职、罚款、降职或开除等。

2. 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泄密行为,违法人员将被追究法律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七、监督检查1. 保密部门应当定期对各单位的保密工作进行检查,确保各项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2. 部门主管应当对秘密载体的存储、处理和传递进行监督,确保整个过程的安全性。

以上为秘密载体保密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希望各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共同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办法

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个人只能使用自己借用的涉密存储介质,禁止相互借用。严禁将未登记的具有存储功能的介质和设备接入涉密计算机使用。
第二十八条收发涉密存储介质,须履行清点、登记、编号和签收等手续;需使用涉密存储介质(含光盘)传递涉密信息的,按“一事一盘”原则,按规定封装,标明密级、编号和收发件部门或单位名称,通过机要途径进行传递,并采取相应安全保密措施。
不得露天生产、保存、放置外型或构造易暴露国家秘密的密品。
密品运输须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出门,同时须由二人押运。严禁无关人员搭乘或办理无关事宜。对运输的目的地、车辆编组、运行时间、路线等情况,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
第三十六条维护与检修密品,严禁由境外人员承担。
第三十七条密品交付方和接收方要履行交接签字手续,对照清单查点密品的种类、数量等,并登记备案。
年 月 日
附表4
机要发送申请单
申请部门
申请人
申请时间
资料名称
密级
□秘密□非密
发往单位
接收人
载体类型
份数(份)
页数(页)
涉密载体
来源
涉密载体
产生时间
部门领导确认意见:
签字:
日期:
□纸质
□复印
□打印
□光盘
□公司刻录
□外来
□U盘
计算机编号:
□其他
机要发送情况
时间
送件人
机要通信
编号
资料员确认签字
签字:日期:
第二十六条携带涉密存储介质外出必须履行审批、登记、备案手续。外出时,进行信息消除处理,保证涉密存储介质中存储的信息和工作需求相一致;涉密存储介质与涉密计算机分开存放,并采取相应保护措施保证其安全,要使涉密存储介质始终处于携带人的有效控制下。外出返回后24小时内必须归还,并由综合部网络管理员及时进行信息消除处理。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国保发【2012】7号2013年03月16日13:52 【打印字号:大中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秘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各类物品。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是指以印刷、复制等方式制作国家秘密载体的行为。

第三条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生产经营性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

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委托印制国家秘密载体,应当选择具有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资质单位)。

第四条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不同类别、等级的资质单位应当在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

第五条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分为涉密文件资料、国家统一考试试卷、涉密防伪票据证书、涉密光电磁介质(含档案数字化加工)四类。

第六条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分为甲级和乙级两个等级。

甲级资质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担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乙级资质单位可以在工商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承担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

乙级资质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应当经委托印制业务的机关、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七条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审批遵循安全保密、公平公正、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的原则。

第八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请条件和标准第九条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法人;(二)参与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人员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民,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三)具有与所申请资质类别、等级相适应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四)从事相应印制业务3年以上,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无违纪违法行为;(五)具备相应规模的印制设备和技术力量等生产经营条件;(六)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制度健全。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2019修改)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2019修改)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2019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保密局•【公布日期】2019.12.30•【文号】国保发〔2019〕13号•【施行日期】2019.12.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密正文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秘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各类物品。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是指以印刷、复制等方式制作国家秘密载体的行为。

第三条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生产经营性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

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委托印制国家秘密载体,应当选择具有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资质单位)。

第四条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不同类别、等级的资质单位应当在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

第五条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包括涉密文件资料、国家统一考试试卷、涉密防伪票据证书、涉密光电磁介质、涉密档案数字化加工,以及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其他业务。

第六条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分为甲级和乙级两个等级。

甲级资质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担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乙级资质单位可以在工商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承担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

乙级资质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应当经委托印制业务的机关、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七条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管理、安全保密、科学发展、公平公正的原则。

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制度

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制度

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对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促进国家秘密工作的有效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国家机关、军队、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在生产、科研、教育、文化、新闻、出版等活动中管理和使用国家秘密载体的所有工作。

三、国家秘密载体的概念国家秘密载体是指包含国家秘密内容的各种载体,包括文字、符号、数字、图形、影像、声音等,以及由此制作的文件、资料、数据库、光盘、磁盘和其他信息载体形式。

四、国家秘密载体的等级根据国家秘密的涉密程度,国家秘密载体可以分为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和内部资料级四个等级。

不同等级的国家秘密载体应当根据其等级特点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五、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1. 国家秘密载体的采编国家秘密载体的采编应当遵循保密制度,由专门的保密管理人员进行。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采编工作,应当经过严格的审查和审批程序,确保内容的保密性。

2. 国家秘密载体的存储国家秘密载体的存储应当符合国家保密标准,采取物理、技术和管理等多种措施,确保其安全性。

存储地点应当设有相应的保密设施,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监控。

3. 国家秘密载体的传输国家秘密载体的传输应当经过专门的审批程序,采取加密、专线传输等安全措施,确保传输过程中不泄露国家秘密。

4. 国家秘密载体的使用国家秘密载体的使用应当根据其等级特点进行严格限制,确保只有合法授权的人员可以使用,同时要求使用人员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5. 国家秘密载体的处置国家秘密载体的处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不得随意销毁或外借,必须经过相应的程序和程序,确保不泄露国家秘密。

六、保密责任1. 保密责任的落实国家机关、军队、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在管理和使用国家秘密载体中应当严格遵守保密法律法规,落实保密责任,保护国家秘密不得泄露。

2. 保密教育培训相关单位应当定期开展保密教育培训,加强对国家秘密法律法规和保密制度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全体人员的保密意识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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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办法 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秘密载体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保密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秘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照片、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光盘和密品等各类物品。

磁介质载体含计算机硬盘、录像带等。

本办法所称涉密过程文件是指各种密件草稿、初稿、送审稿、征求意见稿、未归档的文稿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国家秘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借阅、使用、复制、保存和销毁等过程。

第四章涉密载体密级的拟定、审核、审批寓于涉密载体的审批的各环节中,体现承办人拟定,审核人核定,定密责任人审批的定密工作流程。

第五条国家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遵循严格管理、严密防范、确保安全、方便工作的原则。

第六条公司涉密载体实行归口管理,其中设计文件、工艺文件、质量文件等技术类文件、资料、行政公文、函件、文书及光盘由公司综合部资料管理员负责管理;移动存储介质由计算机管理员负责管理。

第七条各部门指定专人建立涉密载体台帐,个人保管的涉密载体须统一登记建账,做到底数、账目清楚,并与部门的台帐相符(见附表1)。

台帐实行动态管理,随时更新和备案。

第二章密件管理第八条本办法所称密件是指:纸介质国家秘密载体(含过程文件)。

密件必须统一登记、底数清楚。

第九条密件的制作1.公司内密件制作(1)制作密件,需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按规定准确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统一编号,加盖印章标志,指定专人进行管理,严格履行收发、登记、签收手续。

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标注为:密件左上角“密级★保密期限”(已有固定格式、模板的,以固定格式和模板标注的为准)。

并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发放范围和制作数量,编排顺序号。

禁止雇佣临时人员参与密件制作。

(2)打印密件必须填写《国家秘密资料打印审批登记表》(见附表2),经部门领导审批后,方可打印。

登记内容包括打印时间、文件名称(全名)、页数、份数、密级、密件去向、承办人等。

《国家秘密资料打印审批登记表》须交公司综合部资料室存档,保存3年后方可销毁。

打印密件必须加盖密件印制专用章。

(3)密件制作过程中形成的材料以及工作中形成的过程文件,无保存价值的,按规定办理手续后交保密办统一销毁。

2.在公司外部制作密件须经主管公司领导审批(见附表3),并到资料室管理员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在有保密资质的单位进行,并与制作单位签订保密协议,其它同公司内密件制作规定。

每年12月底前,各部门须将上年度产生的涉密载体全部核对,建立完善《年度定密工作台账》并报资料室备案。

第十条密件的收发和传递1.各种形式传递的密件,一律经公司综合部部长拆封登记后方可使用。

2.综合部资料管理员负责做好密件接收、发放、传递、回收、登记等管理工作。

公司内设计、工艺、质量等密件的发放、传递、回收、登记等管理工作由制作、产生部门负责。

3.密件传送方式分为机要方式或专人专送方式,机要传送需填写《机要发送申请单》(见附表4),专人传递需填写《国家秘密载体外出携带审批表》(见附表5)。

第十一条密件的保存1.密件须存放在密码文件柜中,不准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保存密件,严禁将密件存放在家中。

2.工作人员离开工作现场,须将密件存放在密码文件柜中。

3.生产现场使用的密件,须指定专人管理,未经允许不得让无关人员查看、抄录。

4.工作中形成的涉密过程文件(含草稿、初稿、送审稿、征求意见稿等),严格按密件管理,个人产生的涉密过程文件必须及时清理,其中有保存价值的,须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个人保管超过90天(不含)须及时将密件交资料室,按正式密件保管。

使用办理借阅手续。

5.参加会议、学习考察时带回的密件,回公司后3日内向资料室办理移交手续。

严禁个人私自保存密件。

第十二条密件的借阅1.公司人员借阅业务范围以内的密件,由部门领导批准后,到资料室办理借阅手续(见附表6)。

业务范围外的密件不得借阅,特殊需要须经主管公司领导批准。

2.严禁任何部门和个人代替他人借阅密件。

3.借阅密件须按期归还,到期仍需使用的密件须重新办理续借手续。

秘密级密件借阅期限为3个月,超过3个月需重新办理借阅手续。

借阅密件逾期不还者,由资料室管理员负责及时催退。

4.借阅密件的登记记录必须备案,并保留5年,以备查询(见附表7)。

第十三条密件的复制1.密件复印执行公司内定点复印制度。

公司内复制密件必须在综合部资料室涉密复印机上进行。

公司外复制密件必须在有保密资质的单位进行,并与复制单位签订保密协议。

2.如因工作需要复制有国家秘密内容的资料或公司图纸、工艺技术文件,必须填写《国家秘密资料及公司图纸、工艺技术文件复制审批单》(见附表8),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复制。

同时在资料管理员处登记(见附表9)。

复制的密级文件必须加密件印制专用章。

3.复制的密件须按原件管理,不得改变其密级和保密期限;复制密件的登记、发放、传递、回收、移交销毁等管理工作由复制申请人负责。

4.复制过程中,报废的复制件,须按规定办理手续后交保密办统一销毁。

第十四条密件的核对、清退1.综合部资料室每半年对发放和借出的密件进行一次全面核对、清退。

秘密件3月内清退;需继续使用的密件,经核对后重新办理续用手续;查无下落的密件,须及时报部门领导和保密办;每年12月底前须将上年度发放和借出的密件全部核对、清退完毕。

核对、清退情况须报保密办备案。

2.职工调动、离职离岗,须将所有个人借阅的密件归还资料室。

未交清密件的,综合部不得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3.部门被撤消或合并的,须将所有密件移交给综合部资料室。

第十五条密件的携带外出1.密件不得带离工作区,确因需要带出工作区的,须经保密办审查、主管公司领导审批,并填写《国家秘密载体外出携带审批表》(附表5)。

2.严禁携带密件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第十六条密件的销毁1.密件的销毁由保密办统一组织实施,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销毁密件。

2.需要销毁的密件,由各部门核定后列出清单,部门负责人签字,经保密办审核和主管公司领导批准,由保密办负责集中销毁(见附表10)。

3.密件销毁须到当地保密主管机关指定的地点进行,禁止将密件以任何理由作为废品予以出售。

4.密件销毁由两人以上监销,监销人员须对照清单认真清点、核对,销毁后,销毁人、监销人在销毁单上签字。

5.用于记录密件收发、使用、清退、销毁的登记册须妥善保管。

第三章移动存储介质管理第十七条本办法所称存储介质包括U盘、移动硬盘、MP3、MP4、MP5、录音笔、数码相机和数码摄像机存储卡等。

第十八条公司使用的存储介质共分为两类:涉密存储介质、非涉密存储介质。

涉密存储介质,可存储与该介质标定密级及以下密级的涉密信息,可与公司涉密机连接,进行涉密机之间的信息交换。

涉密存储介质不得与公司涉密计算机以外的设备连接,禁止与外网连接。

非涉密存储介质,可存储非涉密信息,可以与非涉密中间机连接,进行非涉密信息交换。

此存储介质禁止存储涉密信息。

第十九条由计算机管理员负责存储介质的管理维护工作:建立台帐,进行定密、编号、标识、登记、备案。

第二十条存储介质的标识须有编号、密级、责任人等。

第二十一条涉密存储介质须统一集中管理,各部门领用实行借用审批、登记制度,当天借用当天归还,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归还,须经主管领导批准。

第二十二条涉密存储介质必须建立使用登记记录(见附表11),存放在密码文件柜中,不得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保存。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应只做临时存储介质使用,每次使用完毕后,由计算机管理员及时进行信息消除处理。

第二十三条涉密存储介质须按照存储涉密信息的最高密级标识。

涉密存储介质不得降低密级使用,并不得与非涉密存储介质混用。

涉密存储介质严禁在非涉密计算机内使用,未经授权注册或标识的移动存储介质不得在涉密计算机上使用。

禁止低密级存储介质存储高密级信息。

第二十四条外来存储介质一律采取审批后进入的制度。

第二十五条在涉密计算机上使用的涉密存储介质须采取绑定的技术措施。

第二十六条携带涉密存储介质外出必须履行审批、登记、备案手续。

外出时,进行信息消除处理,保证涉密存储介质中存储的信息和工作需求相一致;涉密存储介质与涉密计算机分开存放,并采取相应保护措施保证其安全,要使涉密存储介质始终处于携带人的有效控制下。

外出返回后24小时内必须归还,并由综合部网络管理员及时进行信息消除处理。

第二十七条个人只能使用自己借用的涉密存储介质,禁止相互借用。

严禁将未登记的具有存储功能的介质和设备接入涉密计算机使用。

第二十八条收发涉密存储介质,须履行清点、登记、编号和签收等手续;需使用涉密存储介质(含光盘)传递涉密信息的,按“一事一盘”原则,按规定封装,标明密级、编号和收发件部门或单位名称,通过机要途径进行传递,并采取相应安全保密措施。

第二十九条涉密存储介质需要维修或报废时,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管理规定及有关要求进行相应处理。

第三十条销毁涉密存储介质,统一由保密办按照密件销毁规定执行,严格履行审批、清点、登记、销毁手续。

第三十一条须对维修、报废的涉密存储介质进行记录,外移返回时作返回记录,对其密级情况、销毁方法、销毁人和监销人等进行记录,并履行备案手续。

第三十二条综合部须每年对管理的涉密存储介质进行清查、核对和登记,并向保密办备案。

第四章密品的管理第三十四条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或者产品统称密品,是指直接含有国家秘密信息的设备或者产品,通过观察或者测试、分析手段能够获得该设备或者产品的国家秘密信息。

第三十五条外型或者构造易暴露国家秘密的密品,在研制、生产、试验、运输、保存、维修、使用过程中,应当对其采取遮盖措施或者其他保护性措施。

不得露天生产、保存、放置外型或构造易暴露国家秘密的密品。

密品运输须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出门,同时须由二人押运。

严禁无关人员搭乘或办理无关事宜。

对运输的目的地、车辆编组、运行时间、路线等情况,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

第三十六条维护与检修密品,严禁由境外人员承担。

第三十七条密品交付方和接收方要履行交接签字手续,对照清单查点密品的种类、数量等,并登记备案。

第三十八条确因工作需要将密品携运出境的,需到陕西省国家保密工作局申办《国家秘密载体出境许可证》。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保密办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个人保管涉密载体登记表部门名称(盖章):保管人(签字):领导审核(签字):日期:年月日国家秘密资料打印审批登记表附表3公司外制作密件审批表机要发送申请单国家秘密载体外出携带审批表国家秘密载体借阅审批表附表7涉密文件、资料借阅登记表国家秘密资料及图纸、工艺技术文件复制申请表国家秘密资料复制登记表涉密载体、设备、介质销毁审批登记表附表11涉密U盘使用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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