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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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办法 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
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秘密载体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保密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秘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照片、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光盘和密品等各类物品。磁介质载体含计算机硬盘、录像带等。
本办法所称涉密过程文件是指各种密件草稿、初稿、送审稿、征求意见稿、未归档的文稿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国家秘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借阅、使用、复制、保存和销毁等过程。
第四章涉密载体密级的拟定、审核、审批寓于涉密载体的审批的各环节中,体现承办人拟定,审核人核定,定密责任人审批的定密工作流程。
第五条国家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遵循严格管理、严密防范、确保安全、方便工作的原则。
第六条公司涉密载体实行归口管理,其中设计文件、工艺文件、质量文件等技术类文件、资料、行政公文、函件、文书及光盘由公司综合部资料管理员负责管理;移动存储介质由计算机管理员负责管理。
第七条各部门指定专人建立涉密载体台帐,个人保管的涉密载体须统一登记建账,做到底数、账目清楚,并与部门的台帐相符(见附表1)。台帐实行动态管理,随时更新和备案。
第二章密件管理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密件是指:纸介质国家秘密载体(含过程文件)。密件必须统一登记、底数清楚。
第九条密件的制作
1.公司内密件制作
(1)制作密件,需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按规定准确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统一编号,加盖印章标志,指定专人进行管理,严格履行收发、登记、签收手续。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标注为:
密件左上角“密级★保密期限”(已有固定格式、模板的,以固定格式和模板标注的为准)。并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发放范围和制作数量,编排顺序号。禁止雇佣临时人员参与密件制作。
(2)打印密件必须填写《国家秘密资料打印审批登记表》(见附表2),经部门领导审批后,方可打印。登记内容包括打印时间、文件名称(全名)、页数、份数、密级、密件去向、承办人等。《国家秘密资料打印审批登记表》须交公司综合部资料室存档,保存3年后方可销毁。打印密件必须加盖密件印制专用章。
(3)密件制作过程中形成的材料以及工作中形成的过程文件,无保存价值的,按规定办理手续后交保密办统一销毁。
2.在公司外部制作密件须经主管公司领导审批(见附表3),并到资料室管理员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在有保密资质的单位进行,并与制作单位签订保密协议,其它同公司内密件制作规定。
每年12月底前,各部门须将上年度产生的涉密载体全部核对,建立完善《年度定密工作台账》并报资料室备案。
第十条密件的收发和传递
1.各种形式传递的密件,一律经公司综合部部长拆封登记后方可使用。
2.综合部资料管理员负责做好密件接收、发放、传递、回收、登记等管理工作。公司内设计、工艺、质量等密件的发放、传递、回收、登记等管理工作由制作、产生部门负责。
3.密件传送方式分为机要方式或专人专送方式,机要传送需填写《机要发送申请单》(见附表4),专人传递需填写《国家秘密载体外出携带审批表》(见附表5)。
第十一条密件的保存
1.密件须存放在密码文件柜中,不准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保存密件,严禁将密件存放在家中。
2.工作人员离开工作现场,须将密件存放在密码文件柜中。
3.生产现场使用的密件,须指定专人管理,未经允许不得让无关人员查看、抄录。
4.工作中形成的涉密过程文件(含草稿、初稿、送审稿、征求意见稿等),严格按密件管理,个人产生的涉密过程文件必须及时清理,其中有保存价值的,须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个人保管超过90天(不含)须及时将密件交资料室,按正式密件保管。使用办理借阅手续。
5.参加会议、学习考察时带回的密件,回公司后3日内向资料室办理移交手续。严禁个人私自保存密件。
第十二条密件的借阅
1.公司人员借阅业务范围以内的密件,由部门领导批准后,到资料室办理借阅手续(见附表6)。业务范围外的密件不得借阅,特殊需要须经主管公司领导批准。
2.严禁任何部门和个人代替他人借阅密件。
3.借阅密件须按期归还,到期仍需使用的密件须重新办理续借手续。秘密级密件借阅期限为3个月,超过3个月需重新办理借阅手续。借阅密件逾期不还者,由资料室管理员负责及时催退。
4.借阅密件的登记记录必须备案,并保留5年,以备查询(见附表7)。
第十三条密件的复制
1.密件复印执行公司内定点复印制度。公司内复制密件必须在综合部资料室涉密复印机上进行。公司外复制密件必须在有保密资质的单位进行,并与复制单位签订保密协议。
2.如因工作需要复制有国家秘密内容的资料或公司图纸、工艺技术文件,必须填写《国家秘密资料及公司图纸、工艺技术文件复制审批单》(见附表8),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复制。同时在资料管理员处登记(见附表9)。复制的密级文件必须加密件印制专用章。
3.复制的密件须按原件管理,不得改变其密级和保密期限;复制密件的登记、发放、传递、回收、移交销毁等管理工作由复制申请人负责。
4.复制过程中,报废的复制件,须按规定办理手续后交保密办统一销毁。
第十四条密件的核对、清退
1.综合部资料室每半年对发放和借出的密件进行一次全面核对、清退。秘密件3月内清退;需继续使用的密件,经核对后重新办理续用手续;查无下落的密件,须及时报部门领导和保密办;每年12月底前须将上年度发放和借出的密件全部核对、清退完毕。核对、清退情况须报保密办备案。
2.职工调动、离职离岗,须将所有个人借阅的密件归还资料室。未交清密件的,综合部不得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3.部门被撤消或合并的,须将所有密件移交给综合部资料室。
第十五条密件的携带外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