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及规范
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7-5第98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1-1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四条第三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9-18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12条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与其他平等主体之间的承包经营期间,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或者一方发生劳动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将承包方和发包方作为当事人。
论劳动关系的异化兼论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三、事实劳动关系的作用探讨
在劳动纠纷中,事实劳动关系往往成为劳动者维权的重要依据。首先,事实 劳动关系能够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为劳动者的维权行动提供 有力支持。此外,事实劳动关系还可以作为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裁决劳动纠纷的 重要依据。
然而,事实劳动关系在劳动纠纷中的作用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例如,由于 缺乏正式的书面合同,劳动者往往难以证明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增加了 维权的难度。此外,在某些情况下,事实劳动关系可能无法获得法律的有效保护, 例如用人单位否认劳动关系的存在。
5、提高仲裁和司法效率:加强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对劳动纠纷的处理能力, 提高仲裁和司法效率,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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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关系的异化
劳动关系异化是指劳动关系在发展过程中逐渐脱离了其本质,变成了一种不 健康的状态。这种异化现象主要表现为雇佣关系的扭曲、劳动者权益的侵害等方 面。劳动关系的异化不仅影响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力,还会对整个社会经 济的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二、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 区别
在实践中,事实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是两种常见的用工形式。它们在雇佣关 系、权利义务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
四、对策建议
针对事实劳动关系在劳动纠纷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本次演示提出以下对策建 议:
1、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对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认定和保护,明确其法律地 位和权益保障。制定相应的法规和政策,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加大对违法行 为的处罚力度。
2、提高法律意识:通过加强法律宣传和教育,提高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和维 权意识。使其在就业过程中积极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 和义务。
5、加强企业社会责任:鼓励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和 发展。通过提高企业的社会责任感,促进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和谐关系,防止劳 动关系异化。
论劳动关系的实践界定
论劳动关系的实践界定*——以中德司法机关的判决为考察重点沈建峰劳动关系的界定问题是劳动法的起点性问题,但《劳动法》中却没有劳动关系的界定。
在《劳动合同法》立法的过程中,立法者曾希望对劳动关系予以明确界定,从而明确《劳动合同法》的调整对象。
1但是最终通过《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都删除了上述界定。
而在理论上一般认为,劳动关系的实质性特征或者说判断劳动关系的根本标志在于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具有依附性、从属性或者隶属性。
2但对如何界定这种从属性,学者们则意见纷呈,有论者认为“劳动关系的实质标志是:劳动力由他人使用→人身关系→劳动组织关系→组织从属性(或称人格从属性)。
”3也有论则主张“劳动者的从属性主要是指人格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
组织从属性并非劳动者的特有属性。
……。
我国应该确立人格从属性为主的劳动者界定标准。
”4因此,从属性一语与其说是解决了劳动关系的界定问题,不如说是掩盖了问题。
其他国家的学者也不无疑虑的指出“从属性这一特征只是一个空洞的表达方式。
”5甚至更有国家的司法实践机关明确提出,“确定对所有劳动关系都有效的认定标准是不可能的。
” 6当一个抽象演绎式的界定标准难以提出时,为了更好的指导实践部门裁判案件,启发理论界分析劳动关系的一般标准,整理和归纳司法实践部门既有的立场和意见就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从德国的实践来看,正是司法机关的努力,才逐渐形成了劳动关系判断的可操作性的标准。
有鉴于此,笔者整理和总结了《人民法院案例选》和《中国民商事审判要览》近5年来收录的劳动法案例,希望发现我国司法机关认定劳动关系的一般标准,在此基础上对比其与德国实践的异同,以求对理论和实践有所裨益。
*本文为中华全国总工会委托课题“发达市场经济国家集体劳动争议处理的法律和政策借鉴”的成果之一。
1《劳动合同法征求意见稿(第三稿)》第3条第1款以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第3条曾先后规定:劳动合同法所称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关系的通知-京劳社关发[1999]34号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关系的通知正文:---------------------------------------------------------------------------------------------------------------------------------------------------- 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关系的通知(京劳社关发(1999)34号1999年6月23日)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中央、部队在京单位:近几年,尤其是实施再就业工程以来,企业在分流安置富余人员过程中劳动关系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
为维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发育和完善,实现国有企业减员增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目标,现就规范劳动关系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要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依法做好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续订、终止、解除等工作,促进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和再就业,依据劳动合同,规范和清理隐性就业人员的劳动关系,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企业用人机制。
二、企业招用职工后,应从招用之日起订立劳动合同,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并按原市劳动局《关于北京市用人单位招聘职工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京劳就发【1997】151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三、企业使用其他单位的职工,或职工个人经原单位批准办理劳务输出,输入与输出单位应签订劳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未签订劳务协议,且职工已与新工作单位有了半年以上事实劳动关系的,原单位应解除与该职工的劳动合同,用人企业应与该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补办调入或录用手续。
四、企业发生兼并、分立、合并或转制时,职工与原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仍然有效,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应变更劳动合同的法人名称。
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部分,企业与职工应协商变更相关内容。
简要回答我国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及主要证据形式
简要回答我国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及主要证据形式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我国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及主要证据形式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劳动关系进行认定的标准和证据形式。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相互责任、权利和义务关系。
我国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报酬标准: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从事劳动获得报酬并受到用人单位管理,往往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
2. 时间限制:劳动关系一般有一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劳动者在一定时间内在用人单位工作就可以认定为建立了劳动关系。
3. 行为规范: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行为有一定的管理和监督,劳动者须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这也是劳动关系的一个重要标准。
4. 经济依赖性: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报酬具有依赖性,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工作机会和经济来源,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具有经济依赖关系。
1. 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建立和确认劳动关系的基本依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一般包括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保险福利等条款。
2. 工资支付凭证: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工资单、银行转账记录等可以作为证据证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经济关系。
3. 社会保险缴纳记录: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双方劳动关系的一个重要表现,社会保险的缴纳记录可以作为证据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
4. 监督和管理记录: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监督和管理记录也是劳动关系认定的重要证据形式,例如考勤记录、工作日志等。
我国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报酬标准、时间限制、行为规范和经济依赖性等方面;而劳动关系的主要证据形式包括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社会保险缴纳记录和监督管理记录等。
这些标准和证据形式有助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建立清晰、规范的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和谐。
第二篇示例:我国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及主要证据形式劳动关系是指雇主与劳动者之间的经济、法律关系,其中雇主向劳动者提供工作岗位、支付工资报酬,劳动者则按照雇主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员工关系篇】劳务派遣4个经典案例及法规解析
劳务派遣4个经典案例及法规解析目录【劳务派遣篇】劳务派遣与事实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公司造成的事实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员工的培训协议退回和解雇被派遣劳动者的条件与限制劳务派遣与事实劳动关系一、典型案例小李经杨浦职业介绍所五角场职介分所介绍到某大学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处任保安,2005年1月24日小李持介绍信到该公司面试上岗,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
2007年1月31日该公司通知小李不用再来上班。
2007年2月13日,小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人民币2200元,并确立劳动关系、补办2005年1月至2007年1月31日的招、退工手续,支付2005年1月至2006年4月的夜班津贴人民币457.60元,返还2006年12月季度奖人民币230元,返还年货人民币130元。
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同年4月19日裁决某某大学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小李补办2005年1月24日至2007年1月31日的招、退工手续,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人民币2200元,支付2005年1月至2006年4月夜班津贴人民币457.60元。
某大学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服,遂诉至法院,诉请不同意支付小李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2,200元,不同意为小李办理招、退工手续。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某大学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证明其与小李无劳动关系,提供了下列证据:1、某大学城公司与某服务社签订的公益性劳动项目合作协议书;2、某服务社于2007年5月24日出具的证明,证明内容主要为小李系该服务社派遣至某大学城公司处从事保安工作,由该社负责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3、2005年2月至3月某服务社发放小李工资的工资签收单,该工资单为打印件,上方注明“某服务社劳务费”;4、2006年由某服务社通过银行发放小李工资的部分划款记录。
小李表示对某服务社不清楚,与该社无关系,对工资签收单无异议,但称其签收时并无“某服务社”的名称。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庭审中调查、质证,小李系与某服务社建立劳动关系,并由某服务社等非正规就业组织为小李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动关系认定的三大标准
劳动关系认定的三大标准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动关系认定标准是通过相应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区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关系性质,以便确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进而判断是否应当享有与之相应的劳动权利。
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劳动关系认定主要包括劳动关系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行业归属和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
这三个方面是判断劳动关系的主要依据,因此被称作劳动关系认定标准的三大要素。
1、是否存在劳动关系(2)是否在用人单位内履行工作任务。
(3)用人单位是否对工作内容、时间、地点等加以管理、指导。
(4)是否独立承担经营风险。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如果被认定存在劳动关系,则劳动者应享有相应的劳动权利,如工资报酬、工作休假、社会保障等。
2、行业归属判定我国将工人、农民、城市居民和其他社会成员固定在不同的行业和岗位上,对各类劳动者享有的权利与义务分别作出规定。
在劳动关系认定中,行业的归属是一个必须要明确的问题。
《劳动法》规定,行业划分以国家职业分类及标准为依据,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家人事行政部门根据企业的技术、产品、业务和管理特点制定相应的职业分类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3、用人单位的判定用人单位是判断劳动关系是否存在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我国的《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法人与非法人组织、个体经营者等各类从事经济活动并按照法律规定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组织和个人。
在劳动关系认定中,如果被认定为用人单位,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向员工提供包括工资、社会保险、加班补助等在内的劳动待遇。
三、结论劳动关系认定标准的三大要素,即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行业归属和用人单位,是判断劳动关系的基本依据。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的认定直接影响到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和用人单位的经营管理。
正确认识和使用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对于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劳动效益,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的意义。
事实劳动关系认定规范
浅论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与规范摘要:按照我国现行劳动法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在现实的劳动就业市场中,往往并非所有的劳动关系都能依照法律规定建立,因而导致事实劳动关系的大量存在。
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及规范亟待解决。
本文主要讨论了事实劳动关系的涵义、认定,并分析了产生原因和类型,提出了对事实劳动关系的规范途径。
关键词:事实劳动关系,认定,规范一、事实劳动关系的涵义目前我国法律界对事实劳动关系主要有以下3种看法:(1)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继续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既无劳动合同又存在着劳动关系的一种状态。
(3)一种形式要件不合法而实质要件均合法的劳动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属于一种准法律关系,是相对于由劳动合同调整的劳动关系而言的,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在建立劳动关系或变更原劳动关系时,没有按照法律的要求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双方在实际工作中存在劳动关系的状态。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既包括有口头合同的真实存在的事实劳动过程,又包括无口头合同或无法举证证明的真实存在的事实劳动过程。
事实劳动关系之所以产生是因劳动事实的存在,即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事实。
同样,事实劳动关系如果按照分类可以分为几种:(1)未按《劳动法》规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
(2)因履行无效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3)基于双重劳动关系而产生的事实劳动关系。
同样,事实劳动关系具有以下几种特征:1、复杂性-事实劳动关系产生的原因多种多样、涉及面广、人数众多; 2、特殊性-事实劳动关系与非法劳动关系有着主体、内容、保护手段等方面的本质区别; 3、合法性-事实劳动关系依照现行法律的规定属于有效的劳动关系,具有合法性;4、隐匿性-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不容易引起人们的重视和关注,只有在事实劳动关系引发劳动争议时才引起人们的注意。
二、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1、必须已经发生劳动行为。
所谓事实劳动关系,顾名思义,必须存在事实上已经发生的劳动行为,必须是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付出劳动行为,完成工作内容,创造劳动成果,并归用人单位所有,才意味着劳动者以向用人单位让渡自己的劳动力使用权,提供了有偿劳动,从法律上形成一种劳动关系。
论劳动关系的界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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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劳动关系认定的三大标准
事实劳动关系认定的三大标准作者:舜德来源:《山东农机化》 2017年第4期劳动关系的确定对劳动者而言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这意味着劳动者可以因此享受到劳动法的保护。
与一般的法律保护不同,劳动法实行的是倾斜保护,简单来说,就是给劳动者更多权利和要求雇主承担更多的义务。
而如果劳动者不被认定为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将得不到《劳动法》的保护。
现实中存在大量劳动者本身实际上属于劳动法中定义的“劳动者”的范畴,但由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难以证明自己的身份,主张自己的权利,因此得不到《劳动法》的保护。
正是为了解决这一社会现状,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劳动部出台了《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不仅对劳动关系的认定作了明确规定,还对事实劳动关系中的无固定期限问题、经济补偿金问题、建筑行业雇工保护及对劳动关系确认的争议处理等九大方面作了充分的规定。
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主要参考以下三大标准:(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这三条标准实际包括对“用人单位”“劳动行为”“劳动者”三方面的考察。
“用人单位”必须是我国劳动法中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
而“劳动行为”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具体劳动,并获得报酬的过程。
“劳动者”同样必须具备合法的资格。
根据上述标准,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就要注意收集以下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归纳来说,劳动者就是要注意收集自己的收入凭证、与用人单位有关的身份证明、用人单位的招工材料、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管理的证明、其他可以作为旁证的证明。
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如何区分
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如何区分区分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事实劳动关系是劳动关系,受劳动法等法律的规范,而劳务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它只是一种普通的民事法律关系,受民事法律的调整和规范。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实际上劳动者已成为该用人单位的成员,遵守其规章制度并接受其管理;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而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
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的一方为需要的一方以劳动形式提供劳动活动,而需要方支付约定的报酬的社会关系。
1) 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事实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仍然较为稳定,反映的是一种持续性的生产要素结合关系,而劳务关系当事人之间体现的是一种即时清结的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存在从属关系,而劳务关系当事人之间不存在从属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有形成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社会关系,而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的一方并不是需要方的成员,而是按照双方约定的劳动内容从事劳动。
虽然劳务的需方有督促劳务提供者按约定劳动的权利,但这应属于对劳务质量的验收,而不是管理行为。
同样,劳务提供者也有督促被服务对象按约付酬的权利。
●事实劳动关系中的主体一方必定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而劳务关系则可以双方都是单位或个人,或者一方是单位,另一方是个人。
●事实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从事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或者法定职能的组成部分。
而劳务关系则是劳务使用一方在业务和职能上有间接联系的事项上与提供劳务一方发生的利益关系,例如商场请人运送货物,宾馆请人装修,等等,这些都是劳务合同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一般向劳动者发放工作证、服务证、营业员证甚至执法证等证件,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名义工作,被视为该单位人员。
劳务关系中劳务使用方一般不发放证件,劳务提供方以自己的名义工作,不视为对方的人员。
●事实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以计时(按月)、计件、承包、多劳多得等形式付给劳动者工资。
劳动关系从属性认定标准的理论解释与体系构成
案例一:张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张某需根据 公司的安排进行工作,且公司需按时支付工资。然而,在实际履行合同的过程 中,公司经常要求张某加班,且未按时支付工资。张某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 裁,请求确认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所欠工资和加班费。 在仲裁过程中,仲裁部门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认定张某与公司之间存在劳 动关系,并要求公司向张某支付所欠工资和加班费。
5、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制度,也是认定劳动关系从 属性的重要标准之一。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将劳动者是否参加了社会保险,以 及社会保险的缴纳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认定劳动关系从属性的 标准之一。
案例分析
以下是两个实际案例,用以具体说明劳动关系从属性认定标准的运用和判断依 据:
案例二:李某是一家公司的员工,公司采取计件工资制。李某在工作期间,经 常拒绝公司的加班安排,并多次迟到早退。后李某因工作事故受伤,向保险公 司申请工伤赔偿时,保险公司以李某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赔偿。 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在诉讼过程中, 法院根据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障法的规定,认定李某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并判决保险公司向李某支付工伤赔偿金。
劳动契约论则是另一种解释劳动关系从属性的理论。劳动契约论认为,劳动者 和企业之间是一种契约关系,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劳 动合同一旦签订,就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遵守合同约定。因此,劳动合同 是劳动关系从属性认定的一个重要标准。
信托理论则强调了劳动者和企业之间的信任关系。在信托理论中,劳动者将自 己的人力资本信托给企业,以换取相应的报酬和福利待遇。企业则承担着管理 劳动者人力资本的责任,以确保其保值增值。这种信任关系也反映了劳动关系 从属性的一种表现形式。
没有劳动合同的工龄怎么办
没有劳动合同的工龄怎么办?在我国,劳动合同是规范劳动关系的重要依据,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表现。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总会有一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这给劳动者权益保障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那么,没有劳动合同的工龄该如何处理呢?一、明确工龄的定义及作用工龄,是指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连续不断地在该用人单位工作所累积的时间。
工龄是劳动者享有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工龄的计算对于劳动者来说至关重要,因为它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
二、没有劳动合同的工龄认定1. 事实劳动关系对于没有劳动合同的劳动者,首先要确认其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关系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主要依据以下几点:(1)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等劳动条件是否符合国家规定;(2)用人单位是否对劳动者具有管理职责;(3)劳动者是否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提供劳动。
2. 工龄累计在确认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应当从最后一次工作开始计算,包括在同一用人单位的不同部门或者不同岗位上连续工作的时间。
如果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间有过间断,但间断时间不超过一年的,应当视为连续工作。
3. 工龄证明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出具工龄证明。
工龄证明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身份证号码、用人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起止时间、工作岗位等信息。
用人单位应当如实出具工龄证明。
三、没有劳动合同的工龄权益保障1. 工资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没有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其工资待遇应当按照相同或者相近岗位的其他劳动者工资待遇确定。
2. 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动关系主体及认定的三大标准是什么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劳动关系主体及认定的三大标准是什么劳动关系主体及认定的三大标准是指在劳动关系的法律层面上,确定劳动关系存在与否的三个核心要素。
劳动关系主体包括雇主和劳动者,他们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或其他形式约定,建立了一种以劳动为基础的经济利益关系。
下面将分别对劳动关系主体及认定的三大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一、劳动关系主体1. 雇主雇主是指用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机构,在法律意义上承担雇佣劳动者的责任和义务,有权对劳动者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
雇主可以是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国际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组织形式。
在劳动关系中,雇主通常提供工作岗位、工作任务和工资报酬等。
同时,雇主承担保护劳动者权益、保障劳动条件安全等责任。
2. 劳动者劳动者是指个人或集体,以出售劳动为生,为他人提供劳动力或从事劳动活动,并以此获取报酬。
劳动者通常包括员工、工人、职员、技术人员、农民工、临时工等各类人员。
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或其他形式的约定,提供劳动力,完成雇主交付的工作任务,并按约定获得报酬。
同时,劳动者享有劳动条件合理、劳动时间有限、社会保障等权益。
二、劳动关系的三大标准1. 劳动合同关系的合法性劳动合同关系是劳动关系的核心要素之一,也是劳动关系产生的基本依据。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与雇主之间必须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来建立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是双方权益保障的重要手段,保证了劳动者和雇主之间的权益第1页/共2页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平等。
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内容要求,并经过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和自愿签订,否则不能认定为劳动合同关系的存在。
2. 雇佣关系的实质性雇佣关系是劳动关系的实质性标准,即雇主对劳动者的控制与指导程度。
一般来说,雇主通过薪酬、岗位安排、劳动条件、劳动纪律等方面对劳动者进行控制和指导。
雇主有权规定劳动者的工作任务、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等,劳动者则按照雇主的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这种雇佣关系可以体现雇主的权威地位和劳动者的从属地位。
劳动关系包括哪些方面?
Take action, and then get to know yourself.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劳动关系包括哪些方面?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工作事件、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劳动卫生、劳动纪律及奖惩、劳动保护、职业培训等方面形成的关系。
2、此外,与劳动关系密不可分的关系还包括劳动行政部门与用人单位、劳动者在、劳动争议以及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关系。
说到劳动关系,相信这是很多劳动者都比较关系的,毕竟在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之后,那么自己的合法权益才能受到更好的保护。
但这个劳动关系中也有具体的分类,那究竟劳动关系包括哪些呢?下面就让来为你做详细解答吧。
一、劳动关系包括哪些1、按实现劳动过程的方式来划分,劳动关系分为两类:1)直接实现劳动过程的劳动关系,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由用人单位直接组织劳动者进行生产劳动的形式,当前这一类劳动关系居绝大多数。
2)间接实现劳动过程的劳动关系,即劳动关系建立后,通过劳务输出或借调等方式由劳动者为其他单位服务实现劳动过程的形式,这一类劳动关系目前居少数,但今后会逐年增多。
2、按劳动关系的具体形态来划分,可分为常规形式:1)即正常情况下的劳动关系。
2)停薪留职形式。
3)放长假的形式。
4)待岗形式,下岗形式。
5)提前退养形式,应征入伍形式等等。
3、按用人单位性质分类,可分为:1)国有企业劳动关系。
2)集体企业劳动关系。
3)三资企业劳动关系。
4)私营企业劳动关系等等。
4、按劳动关系规范程度划分,可分为:1)规范的劳动关系,即依法通过订立劳动合同建立的劳动关系。
2)事实劳动关系是指未订立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事实上以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的情况。
3)非法劳动关系,如:招用童工和无合法证件人员;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等情形。
等等。
二、劳动关系的基本内容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工作事件、休息时间、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劳动卫生、劳动纪律及奖惩、劳动保护、职业培训等方面形成的关系。
浅析我国劳动关系界定标准
义 为 :劳 动者 与用 人单 位 之 间 ,为 实 现 劳动 过 程 而 发 生 的 劳动 “ 力 和 生 产 资料 相结 合 的 社会 关 系 , 是 一 种 具 体 的 、 义 的 劳 动 这 狭 关 系 。” 种 定 义 . 实使 劳 动 关 系 的 外 延 缩 小 了 , 不 再 那 么 抽 这 确 且 象 . 是 主要 从 市 场 要 素 的角 度 去 界 定 . 乏 法 律 的 定 义 思 维 。 但 缺 所 谓 劳 动 关 系 .是 指 在 劳 动 力 和 生 产 资 料 分 别 归 属 于 不 同 所 有 人 的 情 况 下 , 动力 所 有 者 ( 动 者 ) 生 产 资 料 所 有 者 ( 劳 劳 按 雇 主 ) 指 示 工 作 。 产 资 料 所 有 者 向劳 动 力 所 有 者 支 付 工 资 , 的 生 从 而 形 成 的 社 会 关 系 。该 定 义 包 含 两 层 意 思 : 一 层 含 义 , 动 者 第 劳 和用人单 位是平 等的主体 , 即二 者 是 等 价 关 系 : 二 层 含 义 , 第 劳 动者是按照雇主的指示工作 , 劳动是从属性 的。笔者认为 , 即 劳 动关系从本质来说 . 是一 种 契 约 关 系 。 它 是 劳 动 力 所 有 者 和 生 即 产 资 料 所 有 者 基 于 他 们 之 间 的合 意 确 立 契 约 关 系 :但 它 又 不 同 于 一 般 的 双 务 合 同 . 有 强 烈 的人 身 色 彩 。 动 者 出卖 自己 的劳 它 劳 动 力 给 用 人 单 位 , 其 支 配 和 约 束 。 属 于 用 人 单 位 , 有 人 身 受 隶 具 的 依 赖 性 和 从 属性
劳动关系的判断标准
劳动关系的判断标准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的劳动合同关系。
在实际工作中,有时会出现劳动关系的判断不清晰的情况,这就需要对劳动关系的判断标准进行深入的了解和分析。
劳动关系的判断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劳动者是否受用人单位的指挥、管理和监督。
劳动者是否受用人单位的指挥、管理和监督是判断劳动关系的重要标准之一。
如果劳动者在工作中需要遵守用人单位的工作规章制度,接受用人单位的安排和调度,那么可以认定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指挥、管理和监督,从而建立了劳动关系。
二、劳动者是否依靠用人单位从事劳动活动获取报酬。
劳动者是否依靠用人单位从事劳动活动获取报酬也是判断劳动关系的重要标准之一。
如果劳动者的工资、福利和其他报酬是由用人单位支付的,那么可以认定劳动者依靠用人单位从事劳动活动获取报酬,从而建立了劳动关系。
三、劳动者是否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从事劳动活动。
劳动者是否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从事劳动活动也是判断劳动关系的重要标准之一。
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从事劳动活动,并且工作时间、地点和方式由用人单位统一安排和管理,那么可以认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从事劳动活动,从而建立了劳动关系。
四、劳动者是否使用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工具和设备。
劳动者是否使用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工具和设备也是判断劳动关系的重要标准之一。
如果劳动者在工作中需要使用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工具和设备,并且这些劳动工具和设备是由用人单位提供和管理的,那么可以认定劳动者使用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工具和设备,从而建立了劳动关系。
综上所述,劳动关系的判断标准主要包括劳动者是否受用人单位的指挥、管理和监督、劳动者是否依靠用人单位从事劳动活动获取报酬、劳动者是否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从事劳动活动以及劳动者是否使用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工具和设备。
只有综合考虑这些标准,才能准确判断劳动关系的性质,从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健康发展。
确定劳动关系争议事实与理由范文
确定劳动关系争议事实与理由范文
尊敬的法官先生/女士:
本人某某于年月日与被告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一、事实争议:
1. 公司于年月日以“工作表现不佳”为由单方面解除本人的劳动合同。
2. 公司未按规定给予本人书面通知,也没有给予解除合同前30日的预告期。
3. 公司从未对本人工作开出过不满意的检查评价报告,也没有进行过任何解聘程序,如警告、处分等。
二、理由分析: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使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
公司在解除本人劳动合同时并未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违反了法定规定。
2. 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而公司以“工作表现不佳”作为解除本人劳动合同的理由,事实上公司从未对本人工作开出过不满意的检查评价报告,也不存在本人能够认为的工作表现不佳的事实,属于无事实根据。
3. 根据同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使用单位依照下列情形之一解除劳动合同:三、工人重大违反企业的规章的;四、有严重失误,有严重损害企业利害的等情形。
本人在担任该公司职位期间,从未有重大违反公司规章或者作出过严重失误的行为记录。
综上,公司以“工作表现不佳”为由单方面解除本人劳动合同的行为,既违反了通知期规定,也缺乏足够的事实根据。
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申诉,请求法院支持本人恢复工作以及其他合理损害赔偿要求。
以上就是本人劳动关系争议事实与理由的陈述。
承蒙法院进一步了解和处理。
本人:某某
日期:年月日。
论“劳动关系确认标准”
32 勤动 手记 。 话说 : 好记性 不如 烂笔 头 ” 办 公 室 统 的情 感理 念 , 乏经 常 的联 系和 必要 的沟通 , 事业 、 . 俗 “ 。 缺 于 于 秘 书应 自觉 养 成勤记 习惯 , 随身 携 带笔记 本 , 参加 会议 , 单位 、 凡 于部 门和于 自己都 不利。 领 导 交办 工 作 , 或 一 些相 关 的重 要情 况 , 要 分列 逐 一 甚 都 4 与 时俱 进 。 办公 室秘 书适应 工作 的根本 保证 是 时代 在进 步 , 历史 在发展 。 新 的请示 下 , 在 国家和社 会 记录 备 忘 。如遇 精 典语言 或核 心数据 , 包括 重要 的通 讯地 希望 与 困难 址和 电话 号 码 等 , 应逐 一 记 录 形成 “ 都 字典 ” 词 典 ” 闲 时 正发 生着 日新 月异 的变 法。 机遇 和 挑战并 存 , “ , 同在 。全面建 设小 康社 会 需要 国人 充 分发挥 自己的聪 明 才 积 累 , 时 派用 。 此外 , 急 习惯 笔记 还 能体 现 对别人 的尊重 , 给人 留下 良好 的印象。
件 发 生 率 成倍 增 加 , 司法 实 践 中 , 同样 因 为 国家 法律 层 面 无法确 定 劳 动法 律究 竟在 什 么范 围 内适用 , 致各 种用 工 导
模 式 所形 成 的社 会关 系 , 不 同的法 律 文件解 释 成不 同性 被 质 的法 律 关 系 , 不 同 的裁 判 机构 做 出不 同 的认 定 , 此 被 因 20 0 8年我国先后施行 了 《 劳动合 同法》 《 、 就业促进 法》 《 动争议调 节仲裁 法》 、劳 等多部 法律 。 些新 颁布 的法 以法 律 的形式 规范 劳动 法适 用范 围具 有现 实 的意义。 这
确定劳动关系案例范文
确定劳动关系案例范文一、案例背景。
二、工作情况。
1. 上班日常。
小李周一兴高采烈地去上班了。
超酷公司没有和他签订劳动合同,只是口头跟他说了下工作内容和基本的薪资待遇。
小李也没太在意,心想先好好干着,这么好的机会可不能错过。
他每天早上九点准时到公司,打卡(是那种很简陋的手写打卡本,公司说正式的打卡机还没买回来),然后就开始一天的编程工作。
他的工作任务都是由部门主管老张安排的,老张会时不时地过来检查小李的工作进度,还会提出各种修改意见。
2. 薪资待遇。
第一个月结束的时候,小李收到了工资,是现金支付的。
财务给了他一个小信封,里面装着钱,还附了一张纸条,简单写了下工资明细,什么基本工资多少,绩效奖金多少之类的。
但是没有任何盖章或者签名。
三、出现矛盾。
1. 意外受伤。
有一天,小李在公司加班的时候,不小心从椅子上摔了下来,把腿给摔伤了。
这时候问题就来了,公司老板老王开始推脱责任。
他说小李和公司没有正式的劳动关系,只是临时来帮忙的,所以公司不负责他的医疗费用。
小李一听就急了,自己每天辛辛苦苦在公司工作,怎么就成临时帮忙的了呢?他觉得公司这是在耍赖,于是决定要维护自己的权益,确定自己和超酷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四、确定劳动关系的依据。
1. 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要素。
劳动事实存在。
小李每天都按照公司的规定时间上班,接受公司的管理(部门主管老张安排工作并检查进度),从事的是公司业务范围内的工作(编程)。
这就说明他在事实上为超酷公司提供了劳动,这是确定劳动关系很重要的一点。
就好比你在一个果园里每天按时摘果子,有人指挥你怎么摘,那你肯定是和这个果园有劳动关系或者雇佣关系的,而不是你自己没事干去帮忙摘果子的。
报酬支付。
虽然工资是现金支付,工资明细也不规范,但毕竟超酷公司每个月都给小李支付了报酬。
这也能从侧面证明他们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这就像你给别人干活,别人每个月给你钱,不管这钱是怎么给的,只要有这个给钱的事实,那就是有一定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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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及规范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劳动关系的调整已逐渐从行政手段转变为法律手段。
按照我国现行劳动法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在现实的劳动就业市场中。
并非所有的劳动关系都能依照法律规定建立,因而导致事实劳动关系的大量存在。
如何认定及规范事实劳动关系在审判实践中显得尤为重要。
一、事实劳动关系的特征事实劳动关系是指没有书面合同形式的劳动关系或者说是一种通过订立口头合同而形成的劳动关系。
由于事实劳动关系是我国劳动法执行过程中的一个特有现象,它具有四个方面的特征:l、复杂性。
事实劳动关系产生的原因多种多样、涉及面广、人数众多;2、特殊性。
事实劳动关系与非法劳动关系有着主体、内容、保护手段等方面的本质区别;3、合法性。
事实劳动关系依照现行法律的规定属于有效的劳动关系,具有合法性;4、隐匿性。
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不容易引起人们的重视和关注,只有在事实劳动关系引发劳动争议时才引起人们的注意。
二、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提出与劳动合同关系的特点有关,劳动者的劳动(劳务)一旦付出,就不能收回,即便劳动合同无效,也不可能像一般合同无效那样以双方返还、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来处理,否则对于劳动者来说是不公平的。
因此,只能适用事实劳动关系的理论来处理当前大量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的问题。
我们认为,要准确界定事实劳动关系的概念,既要把握其实质,又要有高度的涵盖。
事实劳动关系应当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从属性劳动、但不符合劳动合同成立的法定要件的劳动力使用和被使用的关系。
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是无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二是无效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三是双重劳动关系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
1、无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就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而言,一般认为目前我国《劳动法》只认可了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
从实践中看,无书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一般又分为两种:一种是自始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另一种是原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未以书面形式续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仍在原单位工作。
无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是引起事实劳动关系发生的最主要的原因。
在审理劳动合同纠纷中,相当一部分仲裁机构或法院对于无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案,或者不受理,或者认定为无效,因此导致许多劳动者的权益得不到保护。
如何判断没有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的效力?我们认为不能简单地进行无书面形式则无效的推理。
无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可以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而对于事实劳动关系,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否定其效力,如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
1995年劳动部颁布的《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
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的损失。
”此外,地方性法规如2001年《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和2002年《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也有类似规定。
从上述规定的内容看,无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也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劳动关系,不能简单将其视其为无效,而是应当适用劳动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2、无效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关于无效劳动合同,我国《劳动法》第l 8条规定了两种情形:(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对于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劳动法未作出明确规定。
从劳动法规定看,无效劳动合同一般是由于主体不合格、合同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订立合同采取欺诈、威胁手段等原因所致。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即劳动合同是自始无效。
这时,如果劳动者已提供了劳动,则自始无效的劳动合同已不能成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相互提出请求权的基础。
如果按合同法的理论,合同无效的,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显然,劳动合同无法适用合同法的原理,劳动力一旦付出,就无法恢复到合同订约前的状态。
对因劳动合同无效而发生的劳动关系,同样应当视为一种事实劳动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的利益应受法律保护劳动者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对起劳动提出报酬请求权。
对于这种事实劳动关系的处理,按现行立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一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付出的劳动,可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二是如果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是因用人单位所致,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则劳动者可以获得赔偿。
3、双重劳动关系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双重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建立的劳动关系。
双重劳动关系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
如下岗或停薪留职到另一单位工作、或同时从事几份兼职工作等。
在双重劳动关系下,一般都有一个正式挂靠单位,哪怕并不提供劳动,但可以领取最低工资、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而对于双重劳动关系来说,如果第二个劳动关系发生纠纷诉至法院,一般会被认定为劳务关系而不作为劳动关系来处理,也就是说,劳动者只能要求劳动报酬的给付而不能要求其他依照劳动法所能享有的权益。
通常来说,不承认双重劳动关系的理由主要基于以下几点:一是根据传统劳动法理论,一般认为每个职工只能与一个单位建立劳动法律关系,而不能同时建立多个劳动法律关系;二是依据《劳动法》第99条关于“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推导出法律禁止劳动者与多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三是认为如果承认双重劳动关系,必然导致社会保险关系的混乱,从而引起不利的后果。
如何认定双重劳动关系的性质,我们认为,不能简单地将第二种劳动关系归为劳务关系。
因为从性质上看,它是一种劳动关系,一方面它具备了劳动关系的基本要素,即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力使用关系;另一方面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点,即是一种从属性的劳动,用人单位与劳动
者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而且往往还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
至于上述的三点理由并不足以成立。
首先,上述传统劳动法的理论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的,是对劳动力有计划管理的需要。
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管理的市场化和劳动用工制度的多样化,必然要求劳动者以一种灵活的方式就业,一个劳动者多种劳动关系并存是不可避免的,只要法律没有禁止,或劳动关系的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都应当是允许的。
其次,《劳动法》第99条仅是对法律责任的一种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需承担法律责任者,除劳动者未解除与上一个单位的劳动合同外,还需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
而如果单位同意劳动者再到另一单位工作或者兼职,或者劳动者并未对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影响,都应当认为是允许的。
第三,双重劳动关系所引起的社会保险费的缴纳问题,可通过社会保险的技术手段来解决,如果是几个用人单位共同支付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费,既减轻了用人单位的负担,又有利于保护劳动者。
将双重劳动关系中第二种以外的关系作为劳务关系来处理,显然对劳动者的保护是不利的,尤其当出现工伤事故时,受伤害的劳动者就不能获得劳动法或社会保险法的保护。
因此,在目前立法还未明确规定前,至少应将其看作事实劳动关系来处理。
三、事实劳动关系的规范由于我国目前没有统一的关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用工时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硬性规定,因此对于事实劳动关系的规范应主要从加强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使劳动者能够最大限度维护自己权利来考虑,笔者特提出如下观点:1、要让劳动者能够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
比如发生争议之前劳动者就要注意搜集原先的劳动合同、工资单、考勤卡、工作证、出入证、开会通知、报销单据等等,以证明劳动者确实跟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2、取得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续订劳动合同的证据。
比如劳动者要求单位尽快签订劳动合同的谈话记录、证人证言、单位要劳动者填的有关表格、单位借口拖延续订的证明等等。
3、取得用人单位单方面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据。
比如单位的书面解除劳动关系通知、谈话记录、证人证言、公司发文等等。
4、鼓励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上述行为向劳动监察部门提起举报、投诉,并要求劳动监察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改正,或处以罚款。
这个程序的好处在于劳动者不直接跟用人单位发生冲突,避免了用人单位的报复;行政执法时间较短,效率较快;如果劳动监察部门不去查处,劳动者则可以就其行政不作为提起行政诉讼,这样,劳动监察部门为避免败诉,就会全力以赴查处违法的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
5、国家应制定关于整顿劳动力市场的行政法规,对劳动力市场的规范化定期进行整顿,保证劳动者拥有一个良好的劳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