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票币兑换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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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票币兑换业务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票币兑付工作的管理,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更好的满足社会公众对主辅币和残损人民币兑换需求,根据《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不宜流通人民币纸币》《不宜流通人民币硬币》行业标准等法律法规及《省农村商业银行系统现金管理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修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票币兑换业务包括主辅币兑换和残损、污损人民币兑换。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残缺、污损人民币是指票面撕裂、损缺,或因自然磨损、侵蚀,外观、质地受损,颜色变化,图案不清晰,防伪特征受损,不宜再继续流通使用的人民币。

第二章内容及要求

第四条本行营业网点应无偿为公众兑换主辅币和残缺、污损人民币,不得拒绝兑换。

第五条办理现金业务的网点,必须办理票币兑换业务;业务量大的网点,可专设窗口办理票币兑换业务。营业网点根据库存券别情况,尽可能满足客户主辅币兑换需求,对难以满足客户主辅币兑换需求的,应向客户做好解释工作,并进行预约登记。

第六条票币兑换应坚持先收款后兑付的原则。

第七条兑入现金,经办人员在兑换人离柜前不得将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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