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财产保险:信用保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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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信用保证保险

(一)信用保险与保证保险的概念与区别

(1)信用保险与保证保险的概念

信用保险:是保险人根据权利人的要求担保义务人(被保证人)信用的保险。

保证保险:是义务人(被保证人)根据权利人的要求,要求保险人向权利人担保义务人自己信用的保险。

(二)信用保险与保证保险的区别

1.信用保险是填写保险单来承保的,其保险单同其他财产险保险单并无大的差别,同样规定责任范围、责任免除、保险金额(责任限额)、保险费、损失赔偿等条款;而保证保险是出立保证书来承保的,该保证书的内容通常很简单,只规定担保事宜。

2.信用保险的被保险人是权利人,承保的是被保证人(义务人)的信用风险,除保险人外,保险合同中只涉及到权利人和义务人两方;保证保险是义务人应权利人的要求投保自己的信用风险,义务人是被保证人,由保险公司出立保证书担保,保险公司在此是保证人,保险公司为降低风险往往要求义务人提供反担保,这样,除保险公司外,保证保险中还涉及到义务人、反担保人和权利人三方。

3.在信用保险中,被保险人交纳保费是为了把可能因义务人不履行义务而使自己受到损失的风险转嫁给保险人,保险人必须把保费的大部分或全部用于赔款(甚至亏损),保险人赔偿后虽然可以向责任方追偿,但成功率很低;在保证保险中,保险人出立的保证书,履约的全部义务还是由义务人自己承担,并未发生风险转移,保险人收取的保费只是凭其信用资格而得到的一种担保费,风险仍由义务人承担,在义务人没有能力承担的情况下才由保险人代为履行义务,因此,经营保证保险对保险人来说,风险是相当小的。

(三)信用保证保险的基本特征

(1)信用保证保险承保的是一种信用风险。

(2)信用保证保险只是对权利人的担保。

(3)保险人经营信用保证保险业务只收取担保费而无盈利。

(四)国内信用保险的含义与种类

(1)国内信用保险的含义

国内信用保险:亦称商业信用保险,它是指在商业活动中,一方当事人为了避免另一方当事人的信用风险,而作为权利人要求保险人将另一方当事人作为被保证人并承担由于被保证人的信用风险而使权利人遭受商业利益损失的保险。

(2)国内信用保险的种类

1.赊销保险:是为国内商业贸易(批发)中延期付款或分期付款行为提供信用担保的一种信用保险业务。在这种业务中,投保人是制造商或供应商,保险人承保的是买方(即义务人)的信用风险,目的在于保证被保险人(即权利人)能按期收回赊销货款,保障商业贸易的顺利进行。

2.贷款信用保险:是保险人对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进行担保并承保其信用风险的保险。

(五)出口信用保险的概念、特征与类型

(1)出口信用保险的概念

出口信用保险:是承保出口商在经营出口业务的过程中因进口商方面的商业风险或进口国方面的政治风险而遭受损失的一种特殊的保险。

(2)出口信用保险的特征

出口信用保险与其他以实物作为保险标的财产险相比,有如下主要区别:

1.经营目的不同。2.经营方针不同。3.经营机构不同。4.费率厘订的不同。5.投保人的不同。6.适用范围的不同。

(3)出口信用保险的类型

1.根据保险的期限不同,出口信用保险分为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和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

2.根据保险责任起讫时间不同,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可分为出运前的保险和出运后的保险。

此外,根据承保方式不同,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可以分为综合承保和选择承保;根据承保的风险不同,出口信用保险可以分为商业风险保险和政治风险保险等。

(六)出口信用保险的保险责任与责任免除

(1)保险责任。出口信用保险承保的风险有商业风险和政治风险两种。

1.商业风险是指买方付款信用方面的风险,又称买方风险。

2.政治风险是指与被保险人进行贸易的买方所在国或第三国发生内部政治、经济状况的变化而导致买卖双方都无法控制的收汇风险,又称国家风险。

(2)责任免除。在出口信用保险中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项目通常有以下6项:被保险人违约或违法导致买方拒付货款所致的损失;汇率变动的损失;在货物交付时,已经或通常能够由货物运输保险或其他保险承保的损失;发货前,买方未能获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有关的许可而导致不能收货付款的损失;买方违约在先情况下被保险人坚持发货所致的损失;买卖合同规定的付款币制违反国家外汇规定的损失。

(七)出口信用保险的责任限额

(1)保单的最高赔偿限额。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保单以一年为限,保单的最高赔偿限额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12个月内所累计承担的总赔偿限额。保险人在承保业务之前,要求被保险人填写投保单,出口商将其前12个月的出口累计金额通知保险人,保险人综合出口企业的经营情况、产品销售情况、出运目的地的分布情况以及出口金额的大小,制定出保单的最高赔偿限额。

(2)买方信用限额。

指保险单对被保险人向某特定买方出口货物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限额。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对与被保险人进行贸易的每一买家有一个“买方信用限额申请、审批”的过程。保险人要求被保险人就保单范围内的买家逐一申请其适用的信用放账额度,其额度经保险人批准后可循环使用。被保险人在申请买方信用限额时,需向保险人提供买方有关的信用资料,以供保险人确定一个适当的买方限额。买方信用限额一旦确立,保险人将在规定限额内负赔偿责任。

(3)被保险人自行掌握的信用限额。

在实际工作中,对于有丰富经验并拥有广大市场的被保险人,保险人无需对其每一买者的资信进行仔细调查,而是在一定范围内给予其灵活处理日常业务的权力。

(八)保证保险的特征与类型

(1)保证保险的特征

1.保证保险的当事人涉及三方:保证人,即保险人;被保证人,即义务人;权利人,即受益人。一般保险的当事人只有保险人与投保人。

2.保证保险中的被保险人对保证人(保险人)给予权利人的补偿,有偿还的义务;而一般保险的被保险人并无任何返还责任。

3.保证保险合同是保险人对另一方的债务偿付、违约或失误承担附属性责任的书面承诺。这种承诺是在保证保险合同所规定的履约条件已具备而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条件下,保证人才履行赔偿责任。当发生保险事故且权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只有在被保证人不能补偿损失时,才由保险人代为补偿。因此,从本质上来说,保证保险只是对权利人的担保。

4.保险人必须严格审查被保证人的资信。保险人只有严格审查被保证人的财力、资信、声誉的好坏及以往履约历史等,才能代替被保证人向权利人承担法律责任。

5.保险费实质是一种手续费。保险公司在承保一般保险业务时,都必须做好赔偿准备;一种风险能不能保险,归根到底是看承担这种风险所收取的保险费是否足以抵补这种风险发生的赔款。而保证保险是一种担保业务,它基本上是建立在无赔款基础之上,因此,保证保险收取的保险费实质上是一种手续费,是利用保险公司的名义提供担保的一种报酬。

(2)保证保险的类型

1.合同保证保险

2.司法保证保险:包括诉讼保证保险与受托保证保险

3.许可证保证保险

4.公务员保证保险

(九)信用保证保险的承保与理赔

(1)信用保证保险的承保

保险人在承保时,应当采取风险控制措施。一般而言,保险人的防范风险措施主要有:1.对被保证人的资信严格审查后才能承保。

2.采取共保形式,由被保险人自担一部分风险。

3.准确分析国际政治经济形势,正确估价政治风险状况。

4.对保证保险采取保全措施。

5.明确保险人的有关责任。

(2)信用保证保险的理赔要求

1.要求被保险人发觉被保证人出现问题时,立即通知保险人,在短期内提出赔偿请求,并提供必要的账册和材料,以供查证。

2.发生问题后,要求被保险人还应主动采取措施,深入追查,在各方面给予保险人有效的配合,因追查而支出的费用,由保险人负担。

3.保险人在进行赔偿后可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代位向被保证人或第三人进行诉讼、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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