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联考民法学经典案例解析(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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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法律硕士考研刑法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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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考刑法案例解析
案例1
卞某,23岁,外国人,系某国在医科大学的留学生。某年5月13日,卞某某遭到医科大学另一外国留学生安某拳打后,蓄意报复。6月10日晚7时许,卞某得知安某在留学生l楼104会客室会客,便手持木棒,到会客室敲门。安某将门打开后,卞某用木捧击打安某。安挣脱后,会同在该校的本国留学生翁某、风某、莫某等7人,手持木棒、手杖等器械,聚集在留学生宿舍2楼走廊西端。卞某也和某国留学生朱某、穆某、白某等5人手持木棒和尖型菜刀等,聚集在留学生宿舍2楼走廊中部208房间门前,双方形成对峙状态。后双方发生殴斗。在厮打中,卞某手持的木棒被打掉,随手用尖型菜刀乱刺,刺中对方留学生翁某的上腹部,创伤透入胸腔,将肝脏切成局部破损,经抢救无效,于次日下午死亡。
[问题]
卞某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可否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分析]
卞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应当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卞某某为报复他人,聚众斗殴,并在斗殴的过程中,使用菜刀乱刺,将被害人刺死。依照刑法第293条的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应根据情况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卞某在用菜刀刺人时,主观故意不明确,对他人的死、伤均持放任态度,因此,对被害人死亡他应负(间接)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6条和第11条的规定,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外,均应适用我国刑法。卞某是一普通外国留学生,不属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自应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7
张某某,男,23岁。张某某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5月5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在服刑期间,张因病于同年7月11日保外就医。从保外就医的当月起,张某某又继续盗窃作案。在一年之内共盗窃23次,价值人民币45000元。

法律硕士考试案例分析(3篇)

法律硕士考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5月,某市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出售一批电子产品,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付款方式、交货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

合同签订后,A公司按照约定向B公司发货,但B公司收到货物后,以产品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付款。

A公司多次与B公司协商,B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推脱。

无奈之下,A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以下两点:1. B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A公司是否可以要求B公司支付违约金?三、案例分析(一)B公司是否构成违约1. 合同履行情况根据合同约定,B公司应在收到货物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货款。

然而,B公司在收到货物后并未按照约定支付货款,而是以产品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付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产品质量鉴定针对B公司提出的产品质量问题,A公司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机构对产品进行了鉴定。

鉴定结果显示,该批电子产品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因此,B公司以产品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付款缺乏依据。

综上所述,B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

(二)A公司是否可以要求B公司支付违约金1. 违约金条款根据合同约定,如一方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具体违约金数额为未付款项的5%。

因此,A公司有权要求B公司支付违约金。

2. 违约金数额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数额。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在本案中,A公司因B公司违约而遭受的损失主要包括:货款损失100万元、鉴定费用1万元、诉讼费用1万元等。

根据以上损失,A公司可以请求法院将违约金数额提高到总损失额的10%。

民法学案例分析

民法学案例分析

1.黄某和张某都是某进出口公司干部,二人住同一个宿舍,因工作需要,公司委派黄某去公司设在深圳的办事处工作一年。

黄某临行时,将自己的一台36cm 国产彩色电视机委托给张某保管和使用。

三个月后,黄某给张某宇写信,说自己在深圳又买到一台日本产51cm彩电,家中的一台可以适当价格卖掉。

本公司的司机梁某得知此消息后,找到张某,表示想买下这台彩电,但又不愿多出钱。

梁对张说,你可以给黄写封信,告诉他彩电的显像管出了毛病,图像不清,要求他降低价格出售。

张当时有些犹豫,但考虑到自己同梁关系不错,经常让梁开车给自己拉东西,若不答应他会影响今后的关系。

同时,有一次公司派张出去买啤酒,张私自把啤酒运到自己家中两箱,梁知道此事。

因而就按照梁的意思给黄某写了信,黄某回信说如果真是显像管坏了,可以降低价格卖掉。

于是张某就以500元的低价将彩电卖给了梁某。

黄某从深圳回来后,知道了买卖彩电的真相,要求梁某返还彩电。

梁某答复说,20天前已以1000元的价格卖与王某。

经查,王某买下电视时对以上情况并不知情,1000元的价格与市价相差无几,但在5天前,王某一家及邻居戴某看电视时,该电视突然爆炸,炸伤王某及戴某,并造成其他财产损失近2000元。

又查,该彩电的核心部件存在严重的南量隐患。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1)张某、梁某买卖彩电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效力如何?(2)黄某可以请求张某、梁某承担什么责任?(3)梁某与王某买卖彩电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4)王某可以向谁要求赔偿损失?请求依据是什么?(5)戴某可以向谁要求赔偿损失?请求依据是什么?答案;(1)张某与梁某买卖彩电的行为属于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的民事行为,应认定为无效。

(2)黄某可以请求张某与梁某承担连带损害赔偿责任。

(3)梁某与王某买卖彩电的行为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应为有效。

(4)首先,王某可向梁某要求赔偿损失,请求依据在于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或侵权损害赔偿请求,王某可在两个请求权中任选其中一行使;另外,王某也可以向彩电销售者和彩电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请求依据在于产品责任损害赔偿请求权。

民法学案例分析

民法学案例分析

民法学案例分析案例:小明与小红购买家具引发的矛盾小明和小红是一对情侣,在他们准备结婚的时候,他们决定买一套新家具作为他们新家的装饰。

他们选择了一家家具店,购买了一套沙发和一台电视柜,并支付了全款。

然而,当家具送到他们的家时,他们发现沙发的颜色与他们在店里挑选的颜色不符,而电视柜也出现了一些明显的瑕疵。

小明和小红很生气,他们立即联系了家具店的售后服务部门,并要求退货。

然而,售后服务部门表示,根据他们的政策,只有在购买家具后的7天内才可以退货。

小明和小红对这个回答非常不满意,因为他们认为这属于商品质量问题,应该可以随时退货。

于是,他们决定寻求法律援助。

根据我对民法学的学习,我认为小明和小红有可能在法律上获得支持。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享有一定的权益,其中包括商品质量问题可以随时退货的权利。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有权要求商品符合其预期用途,即商品应具有良好的质量和完整的功能。

如果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有权随时退货。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作为购买方的小明和小红与家具店之间形成了购买合同。

合同法规定,如果交易的商品与合同约定不符,即购买行为发生了瑕疵,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款。

基于以上法律规定,小明和小红有理由要求家具店退货并返还购买款项。

他们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行使自己的权益:首先,他们可以向家具店提出书面退货要求,并要求退还全款。

他们可以强调沙发颜色与他们挑选的不符合,以及电视柜存在明显的瑕疵。

如果家具店不同意退货,小明和小红可以寻求相关法律援助,比如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者请律师代理他们的权益。

最后,小明和小红可以考虑采取法律行动,通过法院起诉家具店,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购买款项。

在这个案例中,小明和小红作为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享有特定的权益,法律也给予了他们保护的支持。

他们有权要求退货并返还购买款项。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他们需要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并选择适当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2016法硕考研民法学经典案例分析

2016法硕考研民法学经典案例分析

2016法硕考研民法学经典案例分析一.公民和法人民事权利能力读小学的赵勇在市教委组织的儿童绘画比赛中获得了一等奖。

市教委下属的一家美术杂志社闻讯后即来信表示,他们将出一期儿童作品专刊,希望赵勇能寄来几幅作品供他们挑选。

赵勇的父亲赵量收信后给杂志社寄去了三幅作品,但之后一直没有回音。

第二年6月,赵量在该杂志社的期刊上发现有赵勇的两幅作品但没有给赵勇署名,便立即找到杂志社,质问为何不通知他作品已被选用,而且既不支付稿酬也不署名。

然而该杂志社称,赵勇年仅8岁,还是未成年人,还不能享有著作权,因此没必要署名;杂志社发表赵勇的作品是教委对其成绩的肯定,没有必要支付稿酬。

【问题】1、根据我国法律,赵勇是否有署名的权利和获得报酬的权利?2、杂志社发表赵勇作品的行为是否为教委对赵勇成绩的肯定?【参考答案】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10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因此,无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都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著作权是一项民事权利,它包括作者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

赵勇完全享有著作权,也当然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

2、该杂志社虽然为教委下属,但它是教委下属的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不是教委的工作部门。

《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因而杂志社在没有得到教委授权的情况下,其行为仅代表自己的意志,不能代表教委,它必须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

杂志社与赵勇之间的关系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关系,适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杂志社选用赵勇的作品,就应该依照我国《著作权法》为赵勇署名并支付报酬。

二.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法律关系张某去年只有17岁,在本镇的啤酒厂做临时工,每月有600元的收入。

为了上班方便,张某在镇里租了一间房。

20XX在职法律硕士民法学案例题分析-fashuo.doc

20XX在职法律硕士民法学案例题分析-fashuo.doc

2012年在职法律硕士民法学案例分析【案情】汪某自1986年至2000年被聘任为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信贷员,职责是为其所在村的村民发放小额贷款并代收村民偿还的贷款。

在此期间,他将收取的20名村民偿还的20786元贷款不入账占为己有,向村民出具白条,不开具正式还款凭证,告诉村民贷款已经清偿。

后因农村信用合作社向那些村民催要贷款而案发。

【分歧】对被告人汪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汪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其理由是,汪某采取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使村民误认为贷款已经偿还,不再向他索要正式的还款凭证,从而占有村民财物。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一、被告人主体身份的界定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以及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劳务的人员。

这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欺骗方法骗取公私财物,且犯罪的实施与行为人的职务无关;职务侵占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其方法包括窃取、骗取、侵吞等等。

因此,对财产性犯罪应注意考察行为人实施犯罪时是否与其职务有关。

结合本案,被告人汪某被信用合作社聘用,经信用合作社授权并提供工作条件,以信用合作社名义对外开展发放与收取贷款业务,并接受信用合作社的监督与管理,信用合作社对其实施的授权范围内的行为对外承担法律后果,其在此期间的身份具备职务属性,应认定为信用合作社的工作人员。

虽然他在收取贷款时向村民出具的是白条,但是他的身份使村民有理由相信他是为信用合作社收取贷款,是从事职务的行为。

二、被告人占有的贷款性质的界定职务侵占罪等职务性侵犯财产犯罪所侵犯的对象是本单位的财物,与诈骗罪等普通侵犯财产犯罪不同。

结合本案,被告人收取的村民偿还的贷款是否属于信用合作社的财物,是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还是诈骗罪等其他侵犯财产犯罪的关键。

江苏省考研法学专业民法学重点案例分析

江苏省考研法学专业民法学重点案例分析

江苏省考研法学专业民法学重点案例分析民法学作为法学专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学研究中的一门重要学科。

而在民法学的研究中,案例分析是一种常见而又有效的研究方法。

通过对各种案例的深入分析和研究,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民法学中的相关理论和法规。

本文将以江苏省考研法学专业民法学的重点案例为例,对其进行详细分析。

案例一:租赁合同纠纷案例描述: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甲方将一套房产出租给乙方。

然而,在租赁期间,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且违反了合同中的其他条款。

甲方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租金及违约金。

分析:根据民法相关规定,租赁合同属于民事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签订合同。

在本案中,乙方未支付租金并违反了合同条款,构成了违约行为。

因此,甲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租金及违约金的赔偿。

案例二:遗赠纠纷案例描述:甲方在去世前立遗嘱,将其财产作为遗赠给乙方。

然而,甲方的其他亲属不接受这一遗嘱,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遗嘱并重新分配遗产。

分析:根据民法相关规定,遗赠是遗嘱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

在本案中,甲方在正当的情况下立遗嘱将财产遗赠给乙方,符合民法规定。

即使甲方的其他亲属不同意,也不能单方面撤销遗嘱或重新分配遗产。

因此,法院应当判决维持遗嘱的有效性。

案例三:侵权责任纠纷案例描述:甲方在行驶过程中遭遇了乙方驾驶的汽车追尾事故,甲方因此受到了人身伤害,并支付了较高的医疗费用。

甲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方承担侵权责任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

分析:根据民法相关规定,侵权责任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一方因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违背合同约定,给他人造成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责任。

在本案中,乙方驾驶汽车发生追尾事故,导致甲方受伤并支付医疗费用。

根据民法相关规定,乙方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支付经济赔偿。

总结:以上仅为江苏省考研法学专业民法学重点案例的一小部分。

民法学作为法学研究的重要学科,案例分析在其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法律硕士刑法案例分析(3篇)

法律硕士刑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被告人张某因涉嫌抢劫罪被起诉。

以下是案件的基本情况:被告人张某,男,28岁,某市人。

2019年5月,张某因生活所迫,产生了抢劫的念头。

某日,张某在市中心的一家便利店外,看到被害人李某独自一人进店购物。

张某便尾随李某进入便利店,趁李某不备,用事先准备好的尖刀威胁李某,逼迫其交出钱包。

李某在极度恐惧下,被迫交出了钱包。

张某得手后逃离现场。

被害人李某,男,35岁,某市人。

在案发当天,李某因购物被张某抢劫,导致其人身和财产权益受到严重侵害。

二、案件争议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

三、案例分析(一)抢劫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如下:1. 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以上)的自然人;2. 客观方面: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3. 主观方面:故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二)张某的行为是否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1. 主体方面:张某已满16周岁,符合抢劫罪的主体要件。

2. 客观方面:张某在案发当天,采用暴力手段威胁李某,逼迫其交出钱包。

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客观要件。

3. 主观方面:张某有抢劫的故意,其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李某的财物。

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主观要件。

综上所述,张某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抢劫罪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抢劫罪的处罚如下:1.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本案中,张某的抢劫行为属于情节较轻,依法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四、结论本案中,张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硕士联考_案例分析(3篇)

法律硕士联考_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公司(以下简称甲)与被告乙公司(以下简称乙)于2018年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甲公司将某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支付转让款人民币5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将土地使用权过户至乙公司名下。

然而,乙公司支付了部分转让款后,以甲方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为由,拒绝支付剩余款项。

甲公司遂将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支付剩余转让款及违约金。

在诉讼过程中,甲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1. 合作协议原件;2. 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证明;3. 乙公司支付的转让款收据;4. 甲公司履行合同义务的相关证明材料。

乙公司辩称:1. 合作协议中约定,甲方需在乙公司支付转让款后30日内完成相关手续,但甲方未履行该义务;2. 乙公司已支付部分转让款,但甲方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故乙公司有权拒绝支付剩余款项。

二、法律问题分析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合同法、物权法和侵权法。

1. 合同法问题(1)合同的成立与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甲乙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符合合同成立的要件,即要约、承诺均有效。

(2)合同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甲公司已按照约定将土地使用权过户至乙公司名下,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

乙公司未支付剩余转让款,违反了合同约定。

2. 物权法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5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本案中,甲公司已按照约定将土地使用权过户至乙公司名下,乙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该物权变动合法有效。

3. 侵权法问题乙公司辩称甲公司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乙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甲公司存在侵权行为,故乙公司无权要求甲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硕士研究生案例分析(3篇)

法律硕士研究生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乙两公司均为我国某省内的知名企业,甲公司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乙公司则主要从事建筑材料的生产和销售。

2015年,甲、乙两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一批电子产品,乙公司则向甲公司提供一批建筑材料。

合同约定,甲公司应在2016年6月前完成电子产品的生产和交付,乙公司应在2016年8月前完成建筑材料的交付。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公司未能按时完成电子产品的生产和交付,导致乙公司无法按约定时间完成建筑材料的交付。

乙公司因此遭受了重大损失,包括工期延误、客户流失等。

乙公司多次与甲公司协商,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但甲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承担责任。

2016年9月,乙公司向某省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乙公司造成的损失。

甲公司答辩称,其未能按时完成电子产品的生产和交付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请求法院免除其违约责任。

二、案例分析(一)案件争议焦点1. 甲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乙公司遭受的损失是否与甲公司的违约行为有因果关系?3. 甲公司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二)案件分析1. 甲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甲公司未能按时完成电子产品的生产和交付,已构成违约。

2. 乙公司遭受的损失是否与甲公司的违约行为有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本案中,乙公司因甲公司违约导致工期延误、客户流失等损失,与甲公司的违约行为具有因果关系。

3. 甲公司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甲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硕士案例分析汇总(3篇)

法律硕士案例分析汇总(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法律硕士作为高素质法律人才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

案例分析是法律硕士培养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能够帮助学生掌握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思维能力。

本文将对几个典型的法律硕士案例分析进行汇总,以期为法律硕士提供参考。

二、案例分析1. 案例一:甲公司诉乙公司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未按时支付货款。

甲公司多次催收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分析:(1)合同效力: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有效。

(2)违约责任:乙公司未按时支付货款,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乙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3)赔偿损失:甲公司因乙公司违约而遭受的损失包括:货物成本、仓储费用、利息等。

乙公司应承担相应损失。

2. 案例二:丙诉丁知识产权侵权案案情简介:丙公司拥有一项发明专利,丁公司未经许可,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了该专利技术。

丙公司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丁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案例分析:(1)侵权行为:丁公司未经许可使用丙公司的专利技术,构成侵权。

(2)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丁公司应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丙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

(3)维权途径:丙公司可以采取以下途径维权:一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丁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二是向专利行政部门投诉,请求查处侵权行为。

3. 案例三:戊诉己离婚纠纷案案情简介:戊与己结婚多年,婚后因性格不合、家庭矛盾等原因,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案例分析:(1)离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2)财产分割: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

本案中,戊与己的共同财产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

法律硕士民法案例分析(3篇)

法律硕士民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法律硕士民法案例分析一、案例背景甲乙两村系相邻的两村庄,甲村位于乙村北侧。

甲村与乙村之间有一片鱼塘,鱼塘由乙村承包给丙户进行养殖。

丙户在鱼塘附近搭建了一座简易棚屋,用于存放渔具和生活用品。

近年来,甲乙两村因土地纠纷矛盾不断,甲村认为乙村承包的鱼塘部分土地属于甲村所有,要求乙村归还土地。

乙村则认为鱼塘及附近土地一直由丙户承包,甲村无权干涉。

在一次冲突中,甲村村民强行拆除了丙户的棚屋,导致丙户损失惨重。

丙户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村赔偿损失。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鱼塘及附近土地的所有权归属;2. 甲村村民拆除丙户棚屋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3. 甲村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案例分析(一)鱼塘及附近土地的所有权归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39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鱼塘及附近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乙村承包鱼塘是基于国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规定。

然而,甲村主张部分土地属于其所有,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

1. 甲村如能提供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证明其对该部分土地享有所有权,则鱼塘及附近土地的部分所有权应归甲村所有;2. 若甲村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对该部分土地享有所有权,则鱼塘及附近土地的所有权仍归国家所有,乙村承包鱼塘的行为合法有效。

(二)甲村村民拆除丙户棚屋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1. 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在本案中,甲村村民强行拆除丙户棚屋,导致丙户财产损失,其行为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2. 丙户对棚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甲村村民的拆除行为侵犯了丙户的财产权益。

(三)甲村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因侵权行为造成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甲村村民拆除丙户棚屋的行为构成侵权,甲村作为侵权行为的实施主体,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 甲村如能证明其行为存在正当理由,如自认为乙村侵占其土地等,可减免部分责任;3. 若甲村无法证明其行为存在正当理由,则应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硕士考试案例分析题(3篇)

法律硕士考试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基本案情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于2019年5月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价值100万元的货物,合同总价款为100万元,货到付款。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50万元定金。

同年6月,甲公司收到乙公司交付的货物,经检验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

甲公司遂与乙公司协商,要求乙公司退还定金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双方协商未果,甲公司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乙公司辩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是因为上游供应商的问题,不属于乙公司的责任。

同时,乙公司认为甲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50万元货款,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因此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二、争议焦点1. 货物质量问题是否属于乙公司的责任?2. 甲公司是否应承担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的违约责任?3. 乙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合同?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案例分析1. 货物质量问题是否属于乙公司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明确了货物的质量标准。

乙公司作为出卖方,有义务保证所售货物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虽然货物质量问题是由于上游供应商的问题导致的,但乙公司作为合同当事人,未能履行保证货物质量的义务,因此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学案例分析

民法学案例分析

民法学案例分析在民法学的学习中,案例分析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通过案例分析,我们可以更深入地理解法律条文的具体适用情况,掌握法律原理和逻辑推理的方法,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下面,我将结合几个典型案例,进行民法学案例分析,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关于合同法的案例。

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支付购房款后,乙方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然而,在支付购房款后,乙方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

甲方因此向法院起诉,要求乙方办理过户手续并支付违约金。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从合同成立、履行和违约等方面进行分析,探讨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的承担。

其次,我们来看一个关于侵权责任的案例。

甲在驾驶汽车时,因未注意车辆前方情况,导致与乙的自行车相撞,造成乙受伤。

乙因此向甲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从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和侵权责任等方面进行分析,探讨甲的过错程度、乙的损害情况以及赔偿责任的确定。

最后,我们来看一个关于继承法的案例。

甲去世后,留下了一份遗嘱,约定将全部财产留给其子乙。

然而,在遗产分割过程中,甲的父母声称遗嘱无效,要求分得一部分财产。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从遗嘱的效力、继承顺序和继承份额等方面进行分析,探讨遗嘱的效力条件、继承人的权利以及继承份额的确定。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民法学的理论知识与实际案例的结合是非常重要的。

在学习民法学的过程中,我们不仅需要掌握法律条文和学说,更需要通过案例分析来加深理解,提高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希望大家在学习民法学的过程中,能够多多进行案例分析,不断提升自己的法律素养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法律硕士经典案例分析(3篇)

法律硕士经典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男,35岁,无业人员。

因家庭经济困难,张某于2021年6月23日凌晨,趁夜深人静,潜入邻居李某家中,窃取了李某家中价值人民币5万元的财物。

案发后,张某于次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二、争议焦点1. 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2. 张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3. 对张某的量刑应当如何确定?三、案例分析(一)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本案中,张某趁夜深人静,潜入邻居李某家中,窃取了李某家中价值人民币5万元的财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

因此,张某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构成盗窃罪。

(二)张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在本案中,张某于案发次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自首和立功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犯罪分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因此,张某的行为符合自首情节。

(三)对张某的量刑应当如何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的量刑应当根据盗窃数额、犯罪情节等因素综合考虑。

在本案中,张某盗窃的财物价值人民币5万元,属于数额较大;同时,张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律硕士全国联考民法学真题及解析

法律硕士全国联考民法学真题及解析

2006年法律硕士全国联考民法学真题及解析点是担保物权的特征。

担保物权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被法定化为物权,因而具有不同于用益物权的从属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

A项变价受偿性是指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担保物权人可以就标的物变价,担保权人从变价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一般认为,该特性不是担保物权的特征(有的认为也是),而是担保物权的效力。

故排除该项。

B项物上代位性是指因意外原因导致抵押物毁损灭失的,如果该抵押物有赔偿金或保险金,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该赔偿金或保险金行使抵押权。

可见,该项也不符合题意。

C项不可分性是指债权人在全部债权受清偿前,可以对抵押物的全部行使权利。

故C项符合题意。

D项从属性是指担保物权不能与债权分离,随着债权的转移而转移。

可见,D项离题甚远。

【考生注意】担保物权的特征是理论上对担保物权的概括。

所有的担保物权具有的共性是从属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

考生要注意对不同特点的理解。

32.甲公司欠乙公司500万元,后甲公司被乙公司兼并,二者之间的债务关系因此消灭。

导致这一债的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是()。

A.混同B.免除C.抵消D.解除【答案】A【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债的消灭。

具体分析参见2000年第一题单项选择第4题。

【考生注意】该题在2000年基本上以原题形式出现。

即“甲工厂欠乙公司100万元,后甲工厂被乙公司兼并。

甲工厂欠乙公司的债将因()而归消灭。

”备选答案与本题相同。

必须引起注意的是以后类似的重复题还会出现。

33.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属于效力未定合同的是()。

A.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B.无权处分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C.因受胁迫而订立的合同D.法定代表人超越代表权限订立的合同【答案】B【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效力未定合同的范围。

效力未定合同是指合同成立后,是否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事实加以确定的行为。

根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以胁迫手段违背真实意思订立的合同,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有效;第50条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民法学案例分析

民法学案例分析

民法学案例分析在民法学中,案例分析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条文的具体适用和解释。

下面,我们将通过几个案例来进行民法学案例分析,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民法学的相关知识。

案例一,合同纠纷。

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为一年,租金为每月1000元。

租赁期内,甲方发现房屋存在严重的漏水问题,多次向乙方提出维修要求,但乙方拒绝进行维修。

甲方因为无法正常居住,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退还押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甲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退还押金。

因为合同约定的租赁房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影响了甲方的正常居住权益。

乙方拒绝进行维修,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甲方的要求是合理的。

案例二,侵权责任。

某日,甲在超市购物时不慎滑倒摔伤,经诊断为骨折,医疗费用高达数万元。

甲认为超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求超市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经营者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确保经营场所的安全。

超市作为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甲受伤,应承担侵权责任。

甲方的要求是合理的。

案例三,继承纠纷。

甲、乙、丙为兄弟姐妹三人,父母去世后,遗产问题引发了纠纷。

甲认为父母的遗产应该按照平均分配的方式进行继承,而乙、丙认为应该按照长幼顺序进行继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相关规定,父母的遗产应该由子女平均继承。

因此,甲的主张是合理的。

长幼顺序的继承方式在我国已经被废除,乙、丙的主张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更清晰地了解民法学中的相关知识。

案例分析是民法学学习中的重要方法,通过具体案例的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条文的具体适用和解释,希望以上内容对大家有所帮助。

法律硕士联考_案例分析(3篇)

法律硕士联考_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一批货物,总金额为100万元。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货物的质量标准、交付时间、付款方式等条款。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时间将货物交付给乙公司。

然而,在货物验收过程中,乙公司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乙公司遂与甲公司协商,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协商未果,乙公司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例分析1. 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纠纷应当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解决。

在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属于《合同法》调整的范畴,因此,本案应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2. 违约责任的认定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已构成违约。

3. 违约责任承担方式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以下违约责任:(1)继续履行:甲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重新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货物。

(2)采取补救措施:甲公司应当对不合格的货物进行修复,确保货物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3)赔偿损失:由于甲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给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甲公司应当赔偿乙公司的损失。

4. 违约责任承担比例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应当根据违约行为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确定违约责任的承担比例。

在本案中,甲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导致乙公司无法正常使用,给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

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甲公司应承担70%的违约责任,乙公司承担30%的责任。

三、判决结果根据上述分析,人民法院判决甲公司承担以下责任:1. 继续履行合同,按照合同约定重新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货物。

法律案例八分析(3篇)

法律案例八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合同纠纷的民事案件。

原告甲与被告乙于2019年3月1日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向乙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货物于2019年4月1日交付,甲在货物交付后10日内支付货款。

然而,乙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交付货物,甲多次催促,乙以各种理由推脱。

甲遂将乙诉至法院,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二、案件事实1. 2019年3月1日,甲与乙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向乙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2. 合同约定,货物于2019年4月1日交付,甲在货物交付后10日内支付货款。

3. 2019年4月1日,乙未向甲交付货物。

4. 甲多次催促乙交付货物,乙以各种理由推脱。

5. 甲于2019年5月1日将乙诉至法院,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乙是否构成违约,若构成违约,应承担何种违约责任。

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五、法院判决1. 法院认为,乙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交付货物,构成违约。

2. 根据合同约定,乙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 法院判决乙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甲交付货物,并支付违约金10万元。

六、案例分析1. 本案中,甲与乙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2. 乙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交付货物,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3. 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判决乙承担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

4. 本案中,法院判决乙支付违约金10万元,旨在惩罚乙的违约行为,并保护甲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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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联考民法学经典案例解析(8)
受胁迫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陈某承包的镇办拉丝厂的电线,是镇供电站专门拉的一条单线,为此电站站长经常以查电为由来厂里吃饭,每次陈某都十分客气。

1994年7月,站长的弟弟吴某突然拉来一卡车西瓜,要求陈某买下。

陈某声称已经给工人发过降温费,而且也用不了这幺多西瓜,当场表示拒绝。

但是当晚厂里的电就被停掉,电站站长告知陈某线路需要检修。

第二天,吴某再次将西瓜拉来,并说只要陈某买下西瓜,电就可以送上。

陈某无奈,只得以高于市场的价格买下全部西瓜。

当晚电也真的就来了。

事后陈某越想越生气但不知如何是好。

【问题】1.吴某的行为是否属于胁迫? 2.陈某应怎样救济自己遭到损害的合法权益? 【案例解析】1.吴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胁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9条规定:“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

”本案中,吴某连同其站长哥哥以停电为要挟,迫使陈某买下他不想买的西瓜,而且陈某买下西瓜的行为与吴某哥哥停电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因此,吴某的行为已完全构成胁迫。

2.陈某可以要求法院判决该合同无效。

《民法通则》第58条第3款规定,一方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

这种无效自始无效。

也就是说,陈某可以要求吴某退还钱款,并将西瓜拉回。

如果西瓜有腐烂,损失由吴某自己承担。

祝广大考生顺利通过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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