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案件终身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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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办理终身负责制度

为增强我局执法人员案件办理工作责任感,强化案件质量意识,提高案件办理质量,按照“谁承办,谁负责”的案件办理终身负责制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主体及时限

案件承办人是案件的第一责任人,承办人应自案件办理之日起对所办理案件负责,并对案件所引发的问题承担责任。不因承办人职务、岗位等变动而免责。

二、责任内容

1.案件办理过程中,案件承办人应确保案件按照合法、规范的要求办理完毕,同时向案审员说明案件办理的相关情况。在陈述申辩、听证等阶段,责任人应主动向服务大厅受理陈述申辩的工作人员、听证主持人等说明案件办理情况。

2.在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内发生行政复议或诉讼的,责任人应配合案件调查人员做好案件调查工作,在必要时,参加应诉;

3.对起诉期限已满,同时未超出案卷保存年限内的案件,责任人应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案卷抽查等其他案件调查工作。

4.对办案人员或其承办的案件被群众(相对人)投诉及被媒体进行负面报道的,责任人应及时向局指挥中心和队伍管理中心说明情况,并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

三、追责范围

1.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责任人未能按照合法、规范的要求完成案件办理的;

2.相对人对责任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在复议或诉讼中,复议机关或法院撤销(部分撤销)或变更行政行为的;

3.责任人承办的案件因存在问题引起相对人上访的;

4.上级机关指出案件办理存在问题的;

5.责任人承办的案件因存在问题被群众(相对人)投诉或被媒体负面报道,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在案件自查工作中,查出案件办理存在问题的。

四、追责形式

对责任人的追责由局纪检监察部门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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