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案件办理时限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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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关于林政案件的规定(3篇)

法律关于林政案件的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林业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林业行政机关有效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维护林业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林业行政处罚,是指林业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

第三条林业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林业行政处罚由林业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

第五条林业行政机关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六条林业行政机关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应当保障林业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和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与适用第七条林业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六)暂扣或者吊销捕捞许可证、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许可证等;(七)行政拘留;(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八条林业行政处罚的适用:(一)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减轻行政处罚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较重,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行政处罚的程序第一节一般程序第九条林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立案调查,查明事实,收集证据。

第十条林业行政机关在立案调查时,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立案通知书。

第十一条林业行政机关在调查取证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二)勘验、检查现场;(三)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四)委托检验、鉴定;(五)其他必要措施。

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林业行政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林业行政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林业行政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4.16•【文号】林安发[2001]146号•【施行日期】2001.04.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公安机关办理林业行政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13年12月5日,实施日期:2014年1月1日)废止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林业行政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林安发〔2001〕1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为保证森林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林业行政案件,更有效地履行保护森林资源的职责,现将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林业行政案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森林公安机关可以以其归属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查处各类林业行政案件,在《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盖林业主管部门的印章。

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队查处《森林法》第39条、第43条、第44条规定的林业行政案件,应以自己的名义查处,在《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盖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队的印章;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所属的派出所应以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的名义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在《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盖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的印章。

二、森林公安机关与其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部门按照谁先发现谁办理的原则,依法查处林业行政案件。

森林公安机关民警查处林业行政案件时,应当向有关人员出示国家林业局统一核发的林业行政执法证件。

三、对于依法立为林业行政案件的,森林公安机关不得采取查处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各类治安、刑事强制措施。

依据《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和管辖范围的规定》,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必须立刑事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林业行政处罚是维护林业生态秩序、保护森林资源的重要手段。

为了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合法和有效,制定明确的程序规定至关重要。

一、立案当林业主管部门发现或者接到有关破坏林业资源的线索、举报时,应当及时进行审查。

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并附上相关材料,在七日内予以立案。

立案条件通常包括存在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有初步证据证明存在违法行为以及该违法行为属于林业行政处罚的范围。

二、调查取证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立即展开调查取证工作。

这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查、检查,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相关证据。

在询问当事人和证人时,执法人员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其权利和义务,并制作询问笔录。

询问笔录应当如实记录被询问人的陈述,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现场勘查、检查应当制作现场笔录,详细记录现场的情况,包括地理位置、面积、植被状况、破坏程度等。

同时,应当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作为证据留存。

收集的书证、物证应当是原件,如无法获取原件,可以提取复印件、照片等,但应当注明出处和提取时间,并由提供者签字或者盖章。

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执法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获取证据。

三、审查决定调查终结后,执法人员应当将案件材料提交给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

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全面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对于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案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根据审查结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明确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履行方式和期限、救济途径等。

四、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向当事人送达《林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林业行政案件办理

林业行政案件办理

林业行政案件办理林业行政案件办理林业行政案件的办理南江县森林公安局林业行政执法概述林业行政案件林业处罚的原则林业行政处罚的种类林业行政处罚程序一、林业行政执法概述㈠林业行政执法的概念及意义林业行政执法是指林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律规定,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具有拘束力的具体行政①林业行政执法是我国林业法制建设的重要标志。

②林业行政执法是林业行政主体实现林业行政管理职能的最有力的③林业行政执法有利于维护国家、集体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㈡林业行政执法的有效要件1、执法主体合法①有权实施林业行政执法的是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的组织②实施的行政行为限定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2、执法程序合法①执法行为符合法定方式②执法行为符合法定步骤、顺序、方法③符合法定期限的要求①依据的事实清楚、主要证据确凿、充分②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正确③正确行使裁量权(按《四川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执㈢林业行政执法主体的概念和要件1、概念:指享有国家行政执法权,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林业行政执法活动,并能独立地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林业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①必须是依法成立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②必须具有法人资格③必须享有法定的行政执法权A:行政机关在依法成立之时即得到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执法权B:其他组织享有行政执法权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授权3、林业行政执法主体的种类⑴享有林业行政执法权的国家行政机关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由宪法和人民政府组织法以概括性、原则性规定的方式赋予其林业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对其执法职权作具体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林业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林业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林业工作。

第十三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实行管理和监督。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三章 立案、调查与决定
第十三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林业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证件由林业部统一制发,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执法证件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二条 凡决定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规定格式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 的事实和证据(三)林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林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十九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纳。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条 凡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应当具备下述条件:(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二)有具体的违法事实和证据;(三)法律、法规和规章 规定应当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四)属于查处的机关管辖。
第十一条 几个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林业行政处罚,由最初受理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主要违法行为地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更为适宜的,可以移送主要违法行为地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林业行政处罚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组织,管辖授权、委托范围内的林业行政处罚。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林业行政处罚程序,加强对林业违法行为的监督和处罚,维护林业行业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林业行政处罚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森林资源保护、森林病虫害防治、林业采伐等行为的监督和处罚。

第三条林业行政处罚依法实施,同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迅速的原则,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林业行政处罚主体包括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执法人员,具体行政处罚权限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划定。

第五条林业行政处罚应当依法建立完善的案件登记、审批、执行、复核等制度,确保处罚的合法性和效果。

第二章处罚程序第六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听证、行政处罚决定、处罚通知书等环节,下面对每个环节进行详细说明。

第七条立案: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有关林业违法行为的报案、举报、检查或发现后,应当依法及时立案并告知当事人。

第八条调查取证:立案后,应当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包括现场勘查、询问相关人员,并制作相关调查取证材料。

第九条听证:对于涉及重大违法行为或争议较大的案件,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听证会,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并制作听证会记录。

第十条行政处罚决定:在调查取证及听证环节结束后,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在决定书中明确罚款、停产整顿等处罚方式和期限。

第十一条处罚通知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进行申请复核的权利和途径。

第三章附件本所涉及附件如下:1. 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本2. 处罚通知书范本3. 申请复核表格第四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 行政处罚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是规定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规及管理的行为的处罚办法的法律。

2.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指负责林业行政管理工作的政府机构,包括国家、地方和县级行政主管部门。

林业行政案件办理时限规定

林业行政案件办理时限规定
14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起诉期满之日起180日内
办案组长提出,局负责人决定。
《行政处罚法》第51条和高法《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8条
15
全案限期
自立案之日起
1个月内
(办案组长)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34条
1个月内不能办结的
3个月内
行政负责人批准
特殊情况下,3个月仍不能办结的
再延长(结案)
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16
结案报告
罚款缴清之日起3日内
行政负责人批准
17
立卷归档
结案后
办案组
《林业行政处保管期限
五年
林政资源管理机构
《福建省林业行政处罚管理和监督办法》第52条第1、3款
2011年12月1日
4
涉案物品登记保存期限
≤7日
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26条
5
提出林政处罚意见
≤3日
(办案组长)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31条
6
审查林政处罚意见
≤3日
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
7
告知程序
处罚决定内容告知
陈述权、申辩权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办案组长)
《行政处罚法》第31条
8
告知听证权利
及时
(办案组长)
《行政处罚法》第31条
林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
≤7日
(办案组长)
《行政处罚法》第40条
简易程序
执行措施
当场收缴罚款
即时
(办案组长)
《行政处罚法》第47条
将当场收缴罚款上交财务室
≤2日
(办案组长)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引言概述: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是指国家对于林业领域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的统一规定,旨在维护国家森林资源的合法合规管理,促进林业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涵盖了从案件立案、调查取证、听证程序、行政处罚的程序,以及对行政处罚决定的复议和行政诉讼等各个方面的具体规定。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对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正文内容:一、案件立案程序1.公安机关立案程序:介绍公安机关如何收到案件举报或发现违法行为后立案,并对立案程序的要求进行详细说明。

2.林业主管部门立案程序:讲解林业主管部门如何接收案件转办或自行发现违法行为立案,并对立案条件和期限进行解释。

二、调查取证程序1.取证材料的收集和保管:介绍调查人员如何收集涉案材料,并对材料的保管要求和规定进行详细说明。

2.取证方式和方法:阐述调查人员可以采用的取证方式,如现场勘验、询问笔录、突击检查等,并强调在取证过程中的合法合规原则。

三、听证程序1.听证的目的和意义:解释为何需要进行听证,以及听证对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维护程序公正的重要性。

2.听证程序的安排和组织:说明听证组织机构的设置和职责,并对听证程序中的通知、当事人权利保护、证据交换等环节进行详细说明。

四、行政处罚程序1.处罚决定的程序:详细解释行政处罚决定的形式、格式和内容,并对行政处罚决定的送达和公告要求进行阐述。

2.处罚结果的通知和履行:说明处罚决定书送达后的程序和期限,并对处罚结果的履行和监督进行详细说明。

五、复议和诉讼程序1.行政复议程序:介绍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时的复议程序和时限,以及复议机关对于复议申请的处理方式。

2.行政诉讼程序:阐述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满时可以提起的行政诉讼程序和要求,以及法院对行政诉讼的审理流程和程序。

总结: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是保障林业领域违法行为处理公正、规范和合法化的重要法规。

通过案件立案、调查取证、听证程序、行政处罚程序以及复议和诉讼程序的规定,可以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能维护国家森林资源的合法合规管理,促进林业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行政处罚延期调查是怎么规定的

行政处罚延期调查是怎么规定的

行政处罚延期调查是怎么规定的《行政处罚法》中无明确规定调查取证的时间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调查时间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应该说我国大多数的行政机关都是有权利对属于自己管辖范围之内的一些事情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的,所以单就针对行政处罚的这一块很多情况下没有办法一概而论。

作出行政处罚之前有的时候还需要行政机关对整个情况进行一个进一步的调查,所以,有些情况比较复杂的也必然是需要延长调查时间的。

那么,行政处罚延期调查是怎么规定的?▲一、行政处罚延期调查是怎么规定的?关于结案时间,并没有统一的明确要求,对于普通案件,一般是要求一个月,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不超过3个月。

1、按照《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林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

经行政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三个月不能办理完毕的,报经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2、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31条规定: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应当经上一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3、市卫生局审批的行政处罚案件,由市卫生监督所于立案之日起二个月内,将行政处罚案件报送局法监科审查。

经局法监科审查合格的案件呈局领导审批。

局法监科审查认为不合格的案件,于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将案件返回市卫生监督所。

因特殊原因,无法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应当在法定办结时限截止日之前,提前10个工作日报请自治区卫生厅批准延长案件办结时限。

▲二、行政处罚的公开原则是怎么规定的?▲(一)行政处罚法定原则1、行政处罚法定原则的基本内涵(6项法定):处罚依据法定、处罚种类法定、处罚主体法定、处罚程序法定、处罚形式法定、处罚职权职责法定。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年9月27日林业部令第8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林业行政处罚,保障和监督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依法实施林业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

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给予的林业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林业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二章实施机关与管辖第六条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机关,必须是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组织。

其他任何机关和组织,不得实施林业行政处罚。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必须办理书面委托手续,并由委托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委托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条地州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统一管理林业行政处罚工作。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确定一个内部机构统一管理林业行政处罚工作。

第八条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区内的林业行政处罚。

地州级和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林业行政处罚。

林业部管辖全国重大、复杂的林业行政处罚。

第九条林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第十条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处理下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林业行政处罚,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林业行政处罚交由下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下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重大、复杂的林业行政处罚需要由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林业行政处罚程序的规范,维护公平公正的执法秩序,依照《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理。

第三条林业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处罚的程序第四条林业行政处罚依法由行政执法机关负责。

第五条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包括下列环节:一、接到处罚案件后,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查明事实,收集证据。

二、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收集证据的基础上,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认定,并依法进行抽样取证。

三、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制定处罚决定前,依法听取当事人的申辩意见。

四、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决定处罚的基础上,依法制定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

五、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六条林业行政处罚罚款程序的具体规定如下:一、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后,将罚款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缴纳罚款的方式和期限。

二、当事人应当在接到罚款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到指定的银行账户。

三、当事人逾期未缴纳罚款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第七条林业行政处罚其他程序的具体规定如下:一、对于关停违法林地经营行为的处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制定执法方案,并公告执行。

二、对于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的处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在行动结束后进行处罚。

第三章处罚的应注意事项第八条林业行政处罚应当注意以下事项:一、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影响,科学、公正地判断处罚的严重程度。

二、应当依法公示行政处罚决定,逐案公示处罚情况。

三、对于执法不当和违法行为,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纠正并追究责任。

第九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林业行政处罚程序的监督和评估,及时经验,完善工作方法。

第四章附则第十条对于严重违法行为,行政执法机关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林业行政案件法律法规(3篇)

林业行政案件法律法规(3篇)

第1篇一、引言林业行政案件是指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对违反林业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的调查、处理和裁决的活动。

林业行政案件法律法规是规范林业行政案件处理的基本依据。

本文将对林业行政案件法律法规进行简要介绍。

二、林业行政案件法律法规体系1.林业法律法规林业法律法规是指国家制定和颁布的关于林业领域各项事务的规范性文件。

林业法律法规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林业基本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等。

(2)林业行政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实施条例》等。

(3)林业地方性法规: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林业地方性法规。

(4)林业规章:如林业部、各省林业厅(局)制定的林业规章。

2.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是指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对违反林业法律法规的行为给予的行政处罚。

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林业行政处罚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林业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如《林业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3)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如《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3.林业行政案件办理法律法规林业行政案件办理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林业行政案件办理办法:如《林业行政案件办理办法》。

(2)林业行政案件调查取证规定:如《林业行政案件调查取证规定》。

(3)林业行政案件审理规定:如《林业行政案件审理规定》。

三、林业行政案件办理程序1.立案林业行政案件办理的第一步是立案。

立案条件包括:(1)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的行为;(2)林业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进行调查处理的;(3)符合林业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和林业行政案件办理办法的规定。

2.调查取证立案后,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包括:(1)询问当事人、证人;(2)现场勘验、检查;(3)收集、查阅有关证据材料;(4)其他必要的调查取证活动。

3.审理调查取证结束后,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进行审理。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最新全文)法律条文法大大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最新全文)法律条文法大大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最新全文)法律条文法大大范本1(正式风格):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林业行政处罚程序的监督和规范,保护林业资源,维护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罚则适用范围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林业行政处罚中的案件调查、处罚决定、申诉复核等程序。

第三章处罚权行使第三条林业行政处罚由林业主管部门依法行使。

第四章案件调查第四条林业主管部门在接到举报、检举、控告等行政处罚案件后,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第五章处罚决定第六章申诉复核第六条对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申请人,可以提起申诉。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进行复核。

第七章公示与履行第七条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行政处罚决定公告于媒体或者互联网上。

被罚当事人应当按照决定的要求履行。

第八章法律责任第八条林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详见附件部分。

第十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 林业行政处罚:指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对林业违法行为当事人采取的行政处罚措施。

2. 行政处罚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是我国行政处罚的基本法律。

范本2(简洁风格):第一章总则1.1 本规定的目的是规范林业行政处罚程序,保护林业资源,维护公平正义。

1.2 本规定适用于林业行政处罚中的案件调查、处罚决定、申诉复核等程序。

第二章罚则适用范围2.1 本规定适用于林业行政处罚案件。

第三章处罚权行使3.1 林业行政处罚由林业主管部门依法行使。

第四章案件调查4.1 林业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检举、控告等行政处罚案件后,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第五章处罚决定第六章申诉复核6.1 不服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可以提起申诉。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进行复核。

第七章公示与履行7.1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行政处罚决定公告于媒体或者互联网上。

被罚当事人应当按照决定的要求履行。

第八章法律责任8.1 林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林业部令[第8号]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林业部令[第8号]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令(第8号)《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于1996年9月26日经林业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徐有芳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七日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林业行政处罚,保障和监督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依法实施林业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

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情况自觉守法。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给予的林业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林业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二章实施机关与管辖第六条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机关,必须是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组织。

其他任何机关和组织,不得实施林业行政处罚。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必须办理书面委托手续,并由委托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委托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林业部令[第9号]

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林业部令[第9号]

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令(第9号)《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已于1996年9月26日经林业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徐有芳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七日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监督林业行政执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林业行政执法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包括行政执法内部监督和行政执法层级监督。

行政执法内部监督是指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部门内部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实施林业行政执法进行的监督活动。

行政执法层级监督是指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的林业行政执法进行的监督活动。

第四条林业行政执法监督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立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

第六条下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认为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的林业行政执法或者监督活动不合法或者不适当,有权向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改正建议。

第七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林业行政执法监督时,被监督的单位和执法人员应当积极配合,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章内部监督第八条林业行政执法内部监督的主要内容:(一)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执法是否持有有效的执法证件;(二)受委托组织是否在委托范围和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三)案件的办理人员是否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四)执法人员是否有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行贿受贿、包庇纵容、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五)案件是否依法受理;(六)案件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七)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八)案件的办理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九)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十)案件档案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十一)其他应当监督的执法活动。

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林业行政案件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林业行政案件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林业行政案件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1.17•【文号】林稽发[2008]11号•【施行日期】2008.01.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林业行政案件管理工作的通知(林稽发〔2008〕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近年来,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在林业行政案件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全国每年查处林业行政案件约40万起,挽回经济损失10多亿元,有力地维护了森林资源的安全,保护了生态建设的成果。

为进一步加强林业行政案件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林业行政案件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林业行政案件管理既是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又是林业行政管理的一项经常性、基础性工作。

加强林业行政案件管理,打击各种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是有效化解各种矛盾,保障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顺利进行的重要措施,是落实依法治林方针,建设生态文明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一定要站在林业工作全局的高度,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解决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加强林业行政案件管理工作,为林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基础保障。

二、进一步规范林业行政案件管理工作林业行政案件管理工作包括案件受理、批转、查处、督办、结案、报告、统计分析、责任追究、通报奖惩、监督等环节。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规范林业行政案件管理工作。

(一)切实做好林业行政案件受理工作。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确定专门机构受理林业行政案件。

对群众来信来访及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要区别情况及时进行处理,属于受理范围内的,要及时予以受理;不属于受理范围的,转有关部门处理或做好解释;要建立来信来访登记、记录、统计、转办、查办、催办、结案等制度。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延长林业处罚案件办理时限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延长林业处罚案件办理时限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延长林业处罚案件办理时限有
关问题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8.03.19
•【文号】办策字[2008]12号
•【施行日期】2008.03.1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森林资源
正文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延长林业处罚案件办理时限有关问题
的复函
(办策字〔2008〕12号)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林业行政案件延长办案时限有关问题的请示》(京绿法文〔2008〕2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对《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四条中“特殊情况”认定提出的处理意见。

二、对于报经批准延长办理时间的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应当把握以下方面:
(一)对于在一个月内不能办结的、需要延长办案时间的案件,必须经本行政机关行政负责人批准,并且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两个月。

(二)对于经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延长办案时间的案件,具体延长时间以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延长时间为准;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时,没有明确具体延长时间的,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三)在经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延长期满后,仍不能结案的,经本机关行政负责人批准同意,可以中止案件调查,封档留存,书面告知报案人、受害人,并应当同时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待有新线索时,再重新启动调查程序。

中止案件调查的具体条件,由你局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定。

特此函复。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
二OO八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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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起诉期满之日起180日内
办案组长提出,局负责人决定。
《行政处罚法》第51条和高法《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8条
15
全案限期
自立案之日起
1个月内
(办案组长)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34条
1个月内不能办结的
3个月内
行政负责人批准
特殊情况下,3个月仍不能办结的
及时
(办案组长)
《行政处罚法》第31条
林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
≤7日
(办案组长)
《行政处罚法》第40条
简易程序
执行措施
当场收缴罚款
即时
(办案组长)
《行政处罚法》第47条
将当场收缴罚款上交财务室
≤2日
(办案组长)
《行政处罚法》第50条
13
监督当事人向银行缴纳罚款
≤15日
(办案组长)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40条第2款
林业行政案件办理时限规定

工作事件
时限
决策(责任人)
依据
1
受案、初查
≤7日
(办案组长依据案源件上的批示办)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24条
(说明:由局办公室统一受理案件)
立案决定
行政负责人审批
2
调查取证
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10日
(办案组长)
(综合考量)
3
林业技术鉴定
林业局指派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30条
(办案组长)
《行政处罚法》第42条第1款
9
提出听证权利
告知后3日内提出
(当事人)
《行政处罚法》第42条第1项(节假日顺延)
10
举行听证通知
听证7日前
(办案组长)
《行政处罚法》第42条第2项
11
行政处罚决定
调查终结
一般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决定;
较重处罚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法》第38条
12
送达
权利告知的送达
4
涉案物品登记保存期限
≤7日
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26条
5
提出林政处罚意见
≤3日
(办案组长)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31条
6
审查林政处罚意见
≤3日
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
7
告知程序
处罚决定内容告知
陈述权、申辩权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办案组长)
《行政处罚法》第31条
8
告知听证权利
再延长(结案)

罚款缴清之日起3日内
行政负责人批准
17
立卷归档
结案后
办案组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48条
18
林政处罚文书保管期限
五年
林政资源管理机构
《福建省林业行政处罚管理和监督办法》第52条第1、3款
2011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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