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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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税收规避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避税行为渐呈普遍化趋势。这不仅给一国财政带来不利的影响,而且损害纳税人的信赖利益。由于现在有税法但无法有效规制避税,有必要确立实质课税原则在税法中的地位,并将它应用于我国的反避税实践中,这无疑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关键字:纳税税收规避
一,税收规避的内涵界定
由于自身法律传统和法律术语的差异,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学术界对于什么是“避税”存在认识上的差异。
从英文原文看,英美法系对避税的定义采取了中立的价值或是用了合法的字眼(如加拿大)。从某种意义上讲,这是该法系国家近年来避税活动兴旺的一个客观原因。
德国学者对避税的认识是:某种经济行为或经济效果本属于立法者意欲课税的对象;纳税人却选择了使得该经济行为或经济效果与税法的连接断裂的交易形式;纳税人所选择的交易方式属于非常态方式;纳税人主观上存在规避税款的意图。这属于典型的国库主义理念的体现。①
我国台湾学者陈清秀认为是:税法规定是为了把握一个经济上的事实关系,而仅在形式上,税法规定与司法的法律形式相连接时,如果纳税人以规避税收为目的,为了达到税法所要把握的同一经济事实关系而迂回地不正当地选择了税法规定以外的形式,以避税满足
①葛克昌:《租税规避之研究》,台湾大学法律学研究所1978年硕士论文;
税收的构成要件,这种情况才是属于税法行为的避税。②
刘剑文教授将避税定义为:纳税人滥用法律形成的可能性,通过法律所未预定的异常的行为安排达成与通常行为方式同一的经济目的,谋求不正当减轻税负的一种脱法行为。③
综合上述观点,避税的定义可以下为:纳税人为了减轻自己的税收负担,利用税法自身存在的纰漏以及私法所赋予的自由,通过预先对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迂回安排,中断私法和税法的连接点,从而使得以满足课税要件的经济行为或经济结果最终不再满足课税要件,实现减轻税负的目的。
二、避税的属性分析
关于避税的法律属性,存在合法说、违法说和脱法说。避税合法说一度是主流观点,来源于美国著名大法官汉德(Hand)的高论,目前仍有学者持这种观点。该观点坚持认为,从严格税收法定主义出发,避税行为并没有满足纳税义务成立的各个课税要件,只要法律上没有否认某个行为的个别性规定,那么这种行为实际上也属于实定税法上的合法节税行为。④葛克昌教授则将避税定性为脱法行为,认为租税规避行为,常有人误认为是租税规划应有之技艺,而冠以“合法避税”之名,本质上却为不合法之脱法行为。我国许多学者采纳葛克昌教授的观点,认为
()避税行为的不违法性
()避税行为的不合法性
②陈清秀:《税捐法定主义》,载《当代公法理论》,台湾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3年版;
③刘剑文:《避税之法理新探》(上),载《涉外税务》第2003年第8期;
④葛克昌:《税法基本问题——财政宪法篇》,台湾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2年版;
()避税行为的脱法性
三、避税产生的原因分析
四、避税行为的危害及预防措施
【参考文献】:
(1)《税法》,人民出版社,中华会计网校主编
(2)《税法》,经济科学出版社,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主编
(3)《税法案例分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杨志清主编
(4)《最新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分析与避税技巧应用》,企业管理出版社,侯立新主编(5)《税法基本理论专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陈少英主编
(6)《纳税》,总第25期,2008年12月下半月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