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补贴税收处理
政府补助的处理
财政专项资金的账务处理探讨一、《企业会计准则2006》(简称新准则)。
新准则借用国际会计准则的叫法为财政性资金起了个新名,叫政府补助,并为此专门制定了具体准则即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准则中明确了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的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又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类似于挖潜改造资金。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
准则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
具体账务处理如下:收到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递延收益”;形成资产时,借记“固定资产”,贷记相关科目;资产使用时,借记相关损益科目,贷记“累计折旧”,政府补助计入当期损益,借记“递延收益”,贷记“营业外收入”。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
收到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递延收益”;后期发生费用后,借记“递延收益”,贷记“营业外收入”。
(二)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收到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营业外收入”。
二、《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第七十六条规定企业收到的专项拨款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待拨款项目完成后,属于应核销的部分,冲减专项应付款;其余部分转入资本公积。
第八十二条规定资本公积包括资本(或股本)溢价、接受捐赠资产、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等。
拨款转入,是指企业收到国家拨入的专门用于技术改造、技术研究等的拨款项目完成后,按规定转入资本公积的部分。
制度规定“专项应付款”科目,核算企业接受国家拨入的具有专门用途的款项,如专项用于技术改造、技术研究等的资金,以及从其他来源取得的款项。
政府补贴收入税收筹划方案范文
政府补贴收入税收筹划方案范文一、前言。
政府补贴对于企业来说就像是一场及时雨,能滋润企业发展的土壤。
但这“雨水”在税收方面也有不少讲究,要是筹划得好,那可是能让企业既得了补贴又少交不少税,就像用有限的钱买到更多的好东西一样划算。
下面咱就唠唠这个政府补贴收入的税收筹划方案。
二、政府补贴收入的分类与税收影响。
1. 应税补贴。
有些政府补贴是要计入应税收入的,就像你在路边捡到钱,这个钱被算进你的总收入得交税一样。
比如说,政府给企业一笔用于特定项目的补贴,但要求企业在未来产生收入后偿还一部分,这种补贴往往是应税的。
对于应税补贴,企业在收到补贴时就要做好税收计算的准备。
如果金额较大,可能会使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大幅增加,导致税负加重。
2. 不征税补贴。
不过也有一些“幸运补贴”是不征税的。
例如政府为了鼓励企业进行环保设备的更新改造,直接给予的专项补贴,只要符合相关的不征税条件,就不用交税。
企业可得好好研究政策,把这些不征税补贴给挑出来,就像在一堆石头里找出宝石一样重要。
三、税收筹划策略。
1. 准确判断补贴性质。
企业要成立一个专门的小团队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研究政府补贴政策。
这就像派个精明的小管家去管理补贴这件事。
要仔细分析每一笔补贴的性质,看它到底是应税的还是不征税的。
例如,当收到政府的产业扶持补贴时,要对照相关的税法和政策文件。
如果文件里提到补贴是用于弥补企业已经发生的成本费用,并且没有后续的偿还等特殊要求,那很可能就是不征税补贴。
要是模棱两可的,就得积极和政府部门或者税务机关沟通,别自己瞎琢磨,就像在岔路口不知道怎么走,得找个明白人问问路。
2. 合理安排补贴的使用和入账时间。
对于应税补贴,如果企业能合理安排使用和入账时间,也能起到一定的节税效果。
假设企业在年底收到一笔应税补贴,但是下一年年初才有大笔的支出项目可以冲抵利润。
那可以考虑和相关部门沟通,看是否能延迟补贴的入账时间到下一年。
这就像把一笔账单的日期往后推一推,让它在合适的时候出现。
政府补贴的收入也要交印花税
篇一:《哪些政府财政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哪些政府财政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注:发文日期: 2007-06]对单位按照第一条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80号)[注:发文日期: 2007-07]二、企业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实际收到具有专门用途的先征后返所得税税款,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应计入取得当期的利润总额,暂不计入取得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管储备棉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1999]38号)规定“供销社棉麻经营企业代国家保管储备棉所获得的财政补贴是国家对承储企业保管储备棉的成本补偿。
因此,对其保管储备棉而取得的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15号)规定:在2005年底前,对中储棉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及国家直属储备糖库和肉冷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75号)规定:“ 一、在2005年底前,对华商中心从中央财政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对其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华商中心在从事储备糖、肉具体储备管理业务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二、在2005年底前,对中国糖业酒类集团公司直属的国家储备糖库和中国食品集团公司直属的国家储备肉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注:享受上述税收政策的国家直属储备糖库、肉库必须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列名单位)。
16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2)月末,将补偿保管费的补贴计入当期收益 借:递延收益 l 300 000 贷:营业外收入 1 300 000 (2)20×7年3月30日,甲企业实际收到财政补贴款 借:银行存款 3 900 000 贷:其他应收款 3 900 000
路漫漫其修远兮, 吾将上下而求索
示例
• 某企业接受一项政府补助100万元,用于补 偿治理工业废水。企业在20×8年10月份收 到款项,但废水处理项目自20×9年起才营 运,项目使用寿命10年。 20×8年10月收到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1 000 000 贷:递延收益 1 000 000 20×9年项目开始运营后的十年,每年都: 借:递延收入 100 000 贷:营业外收入 100 000
或者所补偿费用的扣减。 政府补助准则要求采用的是收益法中的总额法
(一)政府补助的确认
➢会计确认:1.企业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 条件;2.企业能够收到政府补助
➢税收确认:一般来说,应在实际收到政府 补助时再计入收入总额,即应按收付实现 制确认收入的实现,因为企业实际收到款 项时才具有纳税能力。在企业能够收到政 府补助,但尚未收到政府补助时,在税收 上还不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路漫漫其修远兮, 吾将上下而求索
2、财政贴息:税务上应区分财政贴息的不同 方式进行处理: 第一,对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受益 企业的,财政贴息收入作收入总额处理, 利息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第二,财政将贴息资金拨付给贷款银行, 由贷款银行以政策性优惠利率向企业提供 贷款,受益企业按照实际发生的利率计算 和确认利息费用。 所以,对企业取得的财政贴息收入会计与税 收规定是一致的。由此形成永久性差异。
关于国家补贴收入的规定及帐务处理
关于国家补贴收入的规定及帐务处理补贴是指国家对企业因按照国家规定的种类和方式进行经营活动所受损失的补偿,包括退还的增值税等。
企业的补贴收入是直接构成利润总额的一部分,在会计核算中,补贴收入属于非经常性损益性质,是指公司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以及虽与生产经营相关,但其性质、金额或发生频率,不具备确定性和持续性。
企业收到的各种形式补贴收入,从项目上大致可分为三类:与科研创新有关的内容,如科研项目申请的拨款补助、专利申请资助经费、科技创新、发展基金、新产品补助等;与生产有关的内容,如软件企业的增值税退税款、自营出口奖、财政补贴收入(为各类贴息)、环保治理资金补助等;与各类企业荣誉有关的内容,如名牌产品奖励、省级示范企业奖励、国家级新产品、免检产品奖励等。
以上补助、奖励款项,大部分性质上属于地方政府的财政、科技、环保和信息等部门对当地企业的补助性、奖励性款项。
国家补贴收入是指纳税人获得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的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
税法规定国家补贴收入不征企业所得税。
一、税法规定方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免及返还的流转税并入企业利润征收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94]074号)规定:“对企业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含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的项目以外,都应并入企业利润,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直接减免和即征即退的,应并入企业当年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先征税后返还和先征后退的,应并入企业实际收到退税或返还税款年度的企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税字[1995]81号文件规定,企业取得的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对企业取得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凡能够提供国务院、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的,属于国家有指定用途的补贴收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表》中作为纳税调整减少额,在“国家补贴收入”中列示。
政府财政补助收入账务处理和纳税调整_政策解读_第一会计网
借:管理费用40 000
贷:累计折旧40 000
②分摊递延收益(月末):
借:递延收益17 500
贷:营业外收入17 500
(4)2015年4月出售设备,同时转销递延收益余额:
①出售设备:
借:固定资产清理960 000
累计折旧3840000
(三)减税、免税和其他政府补助收入
这里所讲的减税、免税是除企业所得税以外的其他他所有税费的减免。企业收到的增值税返还与资产无关,也不是为了未来发生耗费取得的补助,故在取得时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准则中规定除税收返还外,税收优惠还包括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形式。这类税收优惠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提供资产,不作为政府补助。此说法再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笔者不与其苟同。应根据不同的税种和企业的核算情况,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进行调整。其他政府补助收入,是上述以外政府给予企业的补助收入,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A企业的账务处理如下:
(1)20×8年1月1日,A企业确认应收的财政补贴款:
借:其他应收款 120000
贷:递延收益 120000
(2)20×8年1月10日,A企业实际收到财政补贴款:
借:银行存款 120000
贷:其他应收款 120000
(3)20×8年1月,将补偿1月份保管费的补贴计入当期收益:
针对上述情况,笔者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以下简称准则),谈谈政府对企业补助收入如何进行走账,结合税法进行纳税纳税调整,汇算清缴以纳税人为主,企业纳税人做好纳税调整。目前尚未实行准则的企业,建议涉及政府补助收入的核算,走账时可参照使用,因为在准则前的相关会计制度和通则,对政府补助收入涉及极小,不适应当前会计核算的需要。
补贴税收政策及账务处理
财政补贴税收政策及账务处理一、会计处理(一)会计处理1.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政府补贴,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范,计入营业收入。
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及解读——政府补助》规范,与日常活动相关的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
2.用于补偿以后期间的成本费用损失的,先确认为递延收益,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损失时再分摊计入其他收益(总额法),或者冲减相关成本(净额法)3.通常情况下,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不涉及资产直接转移的经济资源,不适用政府补助准则。
比如,某企业研发新型节能环保型冰柜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予税前抵扣2000万元,直接定额减免企业所得税,未取得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不属于政府补助。
4.增值税出口退税不属于政府补助。
理解:增值税出口退税实际上是政府退回企业事先垫付的进项税,所以不属于政府补助。
5.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等活动密切相关的政府补助,不适用政府补助准则,适用收入准则。
以新能源汽车为例,按每辆新能源轿车售价13万元,其中补贴8万元,补助对象是消费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时按照扣减补助后的价格与消费者进行结算,中央财政按程序将企业垫付的补助资金再拨付给生产企业。
对新能源汽车厂商而言,如果没有政府的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企业不会能低于成本的价格进行销售,政府补贴实际上是新能源汽车销售对价的组成部分。
因此,新能源汽车厂商从政府取得的补贴,应当按照14号收入准则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二)案例政府为鼓励企业使用环保设备,对购置环保设备的企业予以补助。
2020年乙公司以自有资金200万元和政府补助100万元购入一台价值300万元的环保设备售价,按5年折旧,该政府补助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
假设企业采用全额法,会计处理如下(不考虑增值税):1.收到政府补助时:借:银行存款100贷:递延收益1002.购进固定资产时:借:固定资产300贷:银行存款3003.计提折旧:简化每年折旧为300/5=60(万元)借:管理费用60贷:累计折旧604.2020年末:政府补助对应的折旧为100/5=20(万元)借:递延收益20贷:其他收益205.2021年末:借:递延收益20贷:其他收益206.2022年~2024年度相同。
政府补助的最新会计处理
第十六章政府补助第一节政府补助概述一、政府补助的定义及其特征为了体现一个国家的经济政策,鼓励或扶持特定行业、地区或领域的发展,世界上很多国家,包括市场经济国家的政府通常会制定一些政策法规对有关企业予以经济支持,如无偿拨款、担保、注入资本、提供货物或者服务、购买货物、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等,这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
但是,政府对企业的经济支持并非都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以下简称政府补助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
企业在迸行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首先需要根据政府补助准则关于政府补助的定义来判断企业从政府取得的经济支持是否属于政府补助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
根据政府补助准则的规定,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
政府如以企业所有者身份向企业投入资本,将拥有企业相应的所有权,分享企业利润。
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和企业之间的关系是投资者和被投资者的关系,属于互惠交易。
这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对企业的投资在性质上是一致的。
政府补助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主要有如下特征:一是无偿性。
无偿性是政府补助的基本特征。
政府并不因此享有企业的所有权,企业将来也不需要偿还。
这一特征将政府补助与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政府采购等政府与企业之间双向、互惠的经济活动区分开来。
政府补助通常附有一定的条件,这与政府补助的无偿性并无矛盾,并不表明该项补助有偿,而是企业经法定程序申请取得政府补助后应当按照政府规定的用途使用该项补助。
二是直接取得资产。
政府补助是企业从政府直接取得的资产包括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
比如,企业取得的财政拨款,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方式返还的税款,行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等。
不涉及资产直接转移的经济支持不属于政府补助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比如政府与企业间的债务豁免,除税收返还外的税收优惠,如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
此外,还需说明的是,增值税出口退税也不属于政府补助。
新准则下政府补助的会计核算及涉税处理
财会研究新准则下政府补助的会计核算及涉税处理刘萌1张庆2(1.西安工业大学,陕西西安710000;2.西安外事学院,陕西西安710077)摘要:政府对于企业的财政补助主要包括给予特定行业的政策性补助和给予企业的科研专项拨款,是为了鼓励企业加大技术投入,促进科技创新,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手段。
企业在收到补助后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是企业要面临的重要问题。
关键词:政府补助;会计核算;税收政策1引言政府为了促进企业科技创新,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会给予企业适当的补助用于科研开发。
企业在收到政府补助时,要严格按照政府制定的相关管理办法,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按照补助的用途使用资金,会计核算要规范,核算内容要完整、真实、准确,要有完备的审批手续和程序,做好政府补助资金的税务工作。
2新准则下政府补助更改的背景和意义政府补助是政府对特定企业的无偿财政拨款,新准则下的政府补助主要针对企业科技创新、节能减排、产品发明等等,主要包括低息贷款、税收返回和提供担保等等。
政府可以通过补助的形式,使企业的发展向着政府希望的方向前进。
政府补助在市场经济国家非常常见,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发展方向有重大影响,新准则下政府要在政府补助方面建立更加公平、透明的环境,企业也应当对政府补助做好会计核算和涉税处理。
政府补助是企业从政府无偿获得的资产,具有无偿性和收益性。
新准则下债务豁免、税收减免以及增值税出口退税都不属于政府补助范围。
政府补助一般附有条件,企业在获得政府补助后,要按照政府所附的条件使用,否则政府可以撤销或收回[1]。
新准则下政府补助规定更加明晰,规定了企业核算的会计方法,更强调公允价值观念,实质重于形式,使企业政府补助方面的利润变动更小,会计信息更加真实,有利于降低企业的纳税负担,减少了不当盈余,但是容易导致政府补助收入长期挂账,企业负债虚增,影响企业未来的融资。
3企业政府补助的具体会计核算方法新准则下企业政府补助采用的是收益法中的总额法,即企业的政府补助会计核算不是一次性而是分期计入当期损益可以设置为递延损益科目,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的设置为营业外收入科目,与企业资产相关或与企业在将来的收益相关的,可以先计入递延收益,再分期计入营业外收入。
政府补助的电费补贴是否需要转出进项税额
政府补助的电费补贴是否需要转出进项税额随着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和环保意识的提升,政府对清洁能源的支持日益增加。
为鼓励更多企业和个人使用清洁能源,政府常常会提供财政补贴,其中包括电费补贴。
然而,一个令很多人困惑的问题是:政府补助的电费补贴是否需要转出进项税额?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首先需要了解进项税额是什么。
进项税额是指企业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或进口货物时,支付给供应商的增值税。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可以将支付的增值税作为进项税额,在后续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可以抵扣相应的销项税额,最终只需要向国家交纳抵扣后的差额部分。
因此,对于政府补助的电费补贴是否需要转出进项税额的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需要确定政府补贴的性质。
政府补贴根据用途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例如投资补贴、生产补贴、电费补贴等。
其中,电费补贴是为了鼓励企业和个人使用清洁能源,并减轻用电成本的一种财政支持。
从补贴的目的来看,电费补贴并不是企业的应税收入,而是一种财政资金的转移。
因此,可以认为政府补助的电费补贴不需要转出进项税额。
其次,我们需要考虑政府补贴的税收处理方式。
根据中国的税收法律法规,政府补贴可以以免税、减免税、退税等形式进行处理。
对于电费补贴来说,通常是以减免税的方式实施,即政府直接减免企业或个人需要支付的电费金额。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或个人不需要支付对应的增值税,因此也就没有进项税额需要转出。
此外,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对新能源发电企业给予电价补贴有关政策的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新能源发电企业享受中央财政给予的电价补贴不征收增值税。
这一政策说明了政府补助款项所涉及的增值税问题。
根据这个规定,我们可以推断,类似的政府补助,包括电费补贴,在征收增值税方面也是免税的。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补贴的性质、税收处理方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政府补助的电费补贴不需要转出进项税额。
政府补助的电费补贴属于财政资金的转移,并不是企业的应税收入,因此在税务申报过程中无需将其作为进项税额进行转出。
专项应付款和政府补助具体包含内容及会计处理
一、《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相关规定㈠、“政府补助”的定义和概念《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以下简称“补助准则”〕第二条规定:“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
”补助准则第三条规定:“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
”㈡、“政府补助”确实认条件补助准则第五条规定:“政府补助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企业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二〕企业能够收到政府补助。
”㈢、“政府补助”的计量补助准则第六条规定:“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
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
”企业获得的货币资金形式的政府补助应按其实际收到的金额计量,假设有确凿证据〔如授予文件或国家有给予定额补助的文件〕可按应收金额计量。
对非货币性资产的政府补助按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可能取得时按1元名义金额计量。
㈣“政府补助”确实认和会计处理补助准则第七条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
但是,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补助准则第八条规定:“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别以下情况处理:〔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
〔二〕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补助准则第九条规定:“已确认的政府补助需要返还的,应当分别以下情况处理:〔一〕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冲减相关递延收益账面余额,超出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二〕不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不征税收入——政府补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颁布时间:2008-12-16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对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一、财政性资金(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二、关于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一)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缴纳的不符合上述审批管理权限设立的基金、收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三)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有哪些办法
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有哪些办法政府补助有两种会计处理⽅法:收益法与资本法。
所谓收益法是将政府补助计⼊当期收益或递延收益;所谓资本法是将政府补助计⼊所有者权益。
收益法⼜有两种具体⽅法:总额法与净额法。
总额法是在确认政府补助时,将其全额确认为收益,⽽不是作为相关资产账⾯余额或者费⽤的扣减。
净额法是将政府补助确认为对相关资产账⾯余额或者所补偿费⽤的扣减。
政府补助准则要求采⽤的是收益法中的总额法,以便更真实、完整地反映政府补助的相关信息。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1)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在其补偿的相关费⽤或损失发⽣的期间计⼊当期损益,即:①⽤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费⽤或损失的,在取得时先确认为递延收益,然后在确认相关费⽤的期间计⼊当期营业外收⼊;②⽤于补偿企业已发⽣费⽤或损失的取得时直接计⼊当期营业外收⼊。
(2)企业在⽇常活动中按照固定的定额标准取得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应收⾦额计量,借记“其他应收款”科⽬,贷记“营业外收⼊”(或“递延收益”)科⽬。
(3)不确定的或者在⾮⽇常活动中取得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额计量,借记“银⾏存款”等科⽬,贷记“营业外收⼊”(或“递延收益”)科⽬。
涉及按期分摊递延收益的,借记“递延收益”科⽬,贷记“营业外收⼊”科⽬。
企业取得针对综合性项⽬的政府补助,需要将其分解为与资产相关的部分和与收益相关的部分,分别进⾏会计处理;难以区分的,将政府补助整体归类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视情况不同计⼊当期损益,或者在项⽬期内分期确认为当期收益。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企业取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不能全额确认为当期收益,应当随着相关资产的使⽤逐渐计⼊以后各期的收益。
也就是说,这类补助应当先确认为递延收益,然后⾃相关资产可供使⽤时起,在该项资产使⽤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当期营业外收⼊。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通常为货币性资产形式,企业应当在实际收到款项时,按照到账的实际⾦额,借记“银⾏存款”等科⽬,贷记“递延收益”科⽬。
取得政府补助后会计及税务如何处理
取得政府补助后会计及税务如何处理在当前的经济环境中,政府补助成为了许多企业和非盈利组织获取经济支持和发展的重要渠道。
然而,一旦取得政府补助,会计和税务处理将成为重要的一环。
本文将介绍在取得政府补助后,会计和税务在不同情境下的处理方法。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政府补助。
政府补助是指政府向企业或非盈利组织提供的以非货币性资源作为补偿的资金或其他资产,为了满足特定目标而提供的。
它可以以各种形式存在,如补贴、奖励、撤销贷款、税收减免等。
在会计处理方面,取得政府补助后需要明确其账务处理方式。
根据会计准则,政府补助一般需要分为两个阶段进行核算,即确认和确认收入。
首先,在补助款项获得之前,应当将其确认为预计政府补助。
这意味着企业或非盈利组织需要评估是否符合获得补助的条件,以及预计补助的金额。
如果符合条件且金额可靠估计,则应将其列入财务报表中,并且需要在相关会计科目中反映预计补助的金额。
随后,在补助款项获得后,应将预计补助确认为实际的政府补助。
这意味着补助金额已经确切确定,企业或非盈利组织可以确认收入并将其列入相应的会计科目中。
此时,补助收入应当与业务收入分开呈现,并根据其性质进行合适的分类。
在税务处理方面,取得政府补助后也需要遵循相应的税务规定。
具体处理方式可能因国家和地区而异,但以下几个方面通常需要特别关注:首先,要对政府补助进行正确的税务分类。
政府补助收入通常需要按照税法规定,结合其性质进行合适的分类。
有些补助收入可能被视为免税或减免税的,而其他则可能需要纳税。
其次,在报税时,需要准确填写补助收入的相关信息,并确保遵守国家税务机关的规定。
特别是在国家税务机关要求进行特定披露或申报时,应严格遵守。
此外,还应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政府补助收入可能会影响企业或非盈利组织的税务状况,可能导致税负的变动。
在这种情况下,应该专门咨询税务专家,了解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以最大程度地减少纳税义务。
最后,需要保留与政府补助相关的税务文件和记录。
新旧会计准则下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比较
新旧会计准则下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比较作者:高雪君来源:《商情》2009年第27期[摘要]《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让政府补助业务有了系统完整的准则依据。
根据新准则定义,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
[关键词]准则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政府包括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国际类似组织也在此范围之内。
归纳起来政府补助的形式主要有财政拨款、财政贴息、税收返还等。
下面就新旧准则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进行比较。
一、旧准则下政府补助的相关规定及会计处理方法1.旧准则下政府补助没有单项的准则在2006年之前,由于当时条件不成熟,财政部没有正式发布政府补助方面的会计准则,只是在《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等制度中,在对负债类、权益类科目的讲解中对政府补助会计进行了规定。
2.旧准则下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没有统一有些业务采用收益法,如按销量或工作量收取的定额补助计入补贴收入;有些采用资本法,如无偿划拨的固定资产计入资本;有些采用总额法,如先征后退的增值税计入补贴收入;有些采用净额法,如将实际收到的财政贴息冲减财务费用或在建工程等。
3.旧准则下政府补助运用的会计科目及账务处理(1)和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通过“补贴收入”、“银行存款”等科目核算。
例如:某国有煤炭企业2007年收到国家拨付的政策性亏损补贴2000万元,企业做账务处理如下:借:银行存款2000贷:补贴收入2000(2)和资产相关的通过“专项应付款”、“在建工程”、“生产成本”、“固定资产”、“资本公积”等科目核算。
例如:A企业接受国家拨入的专用于技术改造、技术研究的资金500万元。
企业收到国家财政拨款时做:借:银行存款500贷:专项应付款500使用过程中有400万元用于技术改造,项目完工后可以形成固定资产,另外100万元用以研发费用。
则企业做账务处理如下:借:在建工程400生产成本100贷:银行存款500项目结束后,对可形成固定资产的政府补助,在结转固定资产的同时,按相同金额转资“资本公积”。
会计与税务处理政府补贴收入的差异
会计与税务处理政府补贴收入的差异作者:程杰来源:《管理观察》2011年第08期摘要:随着新会计准则的进一步推进,缩小了部分会计与税法的差异,但某些方面还存在着差异事项。
本文建议应注意税法与企业会计制度处理损益的差异,强化税收观念;在不影响会计和税收目标的前提下,尽量缩小两者的差异,使会计和税收更好地协调起来。
关键词:政府补助营业外收入1.会计上政府补助的定义和分类会计准则规定,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
1.1政府补助表现政府补助表现为政府向企业转移资产,通常为货币性资产,也可能为非货币性资产。
政府补助主要有以下形式:1.1.1财政拨款财政拨款是政府无偿拨付给企业的资金,通常在拨款时明确规定了资金用途。
1.1.2财政贴息财政贴息是政府为支持特定领域或区域发展,根据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目标,对承贷企业的银行贷款利息给予的补贴。
1.1.3税收返还税收返还是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向企业返还的税款,属于以税收优惠形式给予的一种政府补助。
增值税出口退税不属于政府补助。
1.1.4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
1.2政府补助特征1.2.1政府补助是无偿的、有条件的。
政府向企业提供补助具有无偿性的特点。
政府补助通常附有一定的条件,主要包括:1.2.1.1政策条件。
企业只有符合政府补助政策的规定,才有资格申请政府补助。
1.2.1.2使用条件。
企业已获批准取得政府补助的,应当按照政府规定的用途使用。
1.2.2政府资本性投入不属于政府补助。
政府以投资者身份向企业投入资本,享有企业相应的所有权,企业有义务向投资者分配利润,政府与企业之间是投资者与被投资者的关系。
2.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法》没有政府补助的概念,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收入总额中的财政拨款为不征税收入。
“财政拨款”界定为: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政府补助的处理
政府补助的主要形式及其会计与税务处理的差异2010-01-06一、基本概念会计准则规定,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
政府包括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国际类似组织也在此范围之内。
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
政府补助具有两个特征:第一,政府补助是无偿的、有条件的。
政府向企业提供补助具有无偿性的特点。
政府并不因此而享有企业的所有权,企业未来也不需要以提供服务、转让资产等方式偿还。
政府补助通常附有一定的条件,主要包括:(1)政策条件。
企业只有符合政府补助政策的规定,才有资格申请政府补助。
符合政策规定不一定都能够取得政府补助;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具备申请政府补助资格的,不能取得政府补助。
(2)使用条件。
企业已获批准取得政府补助的,应当按照政府规定的用途使用。
第二,政府资本性投入不属于政府补助。
政府以投资者身份向企业投入资本,享有企业相应的所有权,企业有义务向投资者分配利润,政府与企业之间是投资者与被投资者的关系。
政府拨入的投资补助等专项拨款中,国家相关文件规定作为“资本公积”处理的,也属于资本性投入的性质。
政府的资本性投入无论采用何种形式,均不属于政府补助。
《企业所得税法》没有政府补助的概念,但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财政拨款为不征税收入。
《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收入总额包括补贴收入等。
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所以,收入总额,包括政府补助,即包括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
政策补贴与税收优惠利用情况PPT
问题:政策补贴对行业发展的促进作用有限 解决方案:调整补贴政策,加大对创新型企业 的支持力度
解决方案:调整补贴政策,加大对创新型企业 的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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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利用情况分析
税收优惠的种类和申请流程
税收优惠的种类:包括所 得税减免、增值税减免、 消费税减免等
申请流程:企业需要提交 申请材料,包括营业执照、 税务登记证、财务报表等
定义:政府为了鼓励特定 行业或企业的发展,提供
的财政支持
目的:促进经济发展,提 高产业竞争力,推动技术
创新,改善民生
政策补贴的类型:包括直 接补贴、间接补贴、税收
优惠等
政策补贴的影响:对企业 经营、市场竞争、资源配
置等方面产生影响
税收优惠的定义和目的
定义:政府为了鼓励 特定行业、企业或个 人发展,给予的税收
政策补贴与税收优惠可以吸引 更多的企业和投资者进入市场,
提高市场的活力和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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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补贴利用情况分析
政策补贴的种类和申请流程
政策补贴的种类:包 括财政补贴、税收优
惠、贷款贴息等
申请流程:企业需要 提交申请材料,包括 营业执照、财务报表
等
审核流程:政府相关 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申 请材料进行审核,确
了解政策补贴与税收优惠的种类和适用范围 关注政策补贴与税收优惠的申请条件和流程 制定合理的财务计划,充分利用政策补贴与税收优惠 定期评估政策补贴与税收优惠的利用效果,及时调整策略
加强企业自身建设,提升申请成功率
提高企业自身实 力,增强竞争力
加强财务管理, 确保资金合理使 用
关注政策动态, 及时了解政策变 化
解决方案:加强政策宣传,提高企业对 税收优惠的认识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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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府补贴税收问题的粗浅探讨
在金融危机席卷全球的大背景下,各级政府纷纷出台优惠政策帮助企业度过这个经济寒冬。
其中最直接的就是政府补贴,然而很多企业没有深入透彻地理解税收政策法规,误以为所有的政府补贴都应该在税前列支,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过程中形成了征管难题。
带着这样的问题,我们深入企业调查研究,整理如下:
一、企业的几点误区
误区一:政府补贴是国家给予的照顾性收入,属于财政拨付款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的规定不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误区二:有些收入被确定为免税收入,为何还要缴税?
误区三:补贴收入税前扣除有政府文件作为依据,税务机关为什么不允许税前列支?
二、明确概念,什么是属于不征税收入的政府补贴?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同时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
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二)“财税〔2008〕151号文”以及“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两个文件明文规定:属于不征税收入的财政拨款仅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外,对我市企业取得的财政拨付款项,不论是否具有指定用途,一律并入取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三)明确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区别。
首先,“不征税收入”应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对此,我们可以简单的理解为,符合规定的不征税收入,是不需要缴税的。
其次,免税收入与不征税收入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免税收入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形式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对其有明确的规定,它是税法中用以减轻某些特定纳税人税收负担的特殊规定。
企业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应该把取得应税收入有关支出项目和免税收入有关支出项目应分别核算,没有分别核算或确实难以划分支出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纳税人可采取分摊比例法确定纳税收入总额应分摊的成本费用金额。
三、典型企业案例分析
以大连通利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和大连通恒公共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为例,这两户企业同属税源管理二科管户,均为(港澳台商)合资经营公司,两户企业2008年共收到福利性乘车票补贴和石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共计1472.55万元。
在对企业实地调研的过程中,我们发现两家企业分别有5880100元和8845400元的政府补贴收入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对于这个问题,两家企业认为他们这样做是符合规定的:首先,这两项补贴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其次,这两项补贴收入有相关政府文件作为其不征税的依据:一是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交通局下发的“大财指企〔2008〕454号《关于下达2008石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指标的通知》;二是市政府《关于落实支持市属公交公司改革发展相关政策的会议纪要》的精神,所以该项补贴收入不应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四、几点启示
在了解上述情况以后,我们立刻查找相关政策法规依据,得到以下几点启示:
(一)该项补贴收入不属于不征税收入,原因有五:
一是该企业不是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所以该企业取得的补贴收入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
二是该项收入不是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所以也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不征税收入。
三是该项收入也不属于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所称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四是按照《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指示精神,这两家企业取得的“大财指企〔2008〕454号《关于下达2008石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指标的通知》”和“市政府《关于落实支持市属公交公司改革发展相关政策的会议纪要》”两份政府文件不能成为这两项补贴收入为不征税收入的政策依据。
五是该项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在第二十二条对《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所称“其他收入”的解释范围。
虽然对于补贴收入的概念,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都没有更详细的解释,但在作为税务部门参考用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及适用指南》中,对补贴收入有进一步的解释:“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不计入损益外,都应当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依据,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此,除非国务院、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中石油、中石化取得的财政补贴不计入损益,否则都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也规定:“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
为了确保结论准确,我们将此项业务上报综合业务科,通过“税收业务问题解答卡片”的形式向市局流转税管理处请示,得到的批示同我们的结论相同。
(二)两户企业共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472.55万元。
日前,在两户外资企业注销清算的过程中,税源管理二科组成工作小组,通过对清算企业的中外双方的深入了解,做了大量深入细致的工作,这两户企业上缴入库外资清算所得税共计105.8万元。
五、两点建议
从企业来说,企业应该深入透彻的研究税收法律法规,知其然更要知其所以然,不能只知其一不知其二。
仅就企业取得的政府补贴收入这个问题来看,企业取得补贴收入,必须首先明确该项收入的性质,并提供相关的免税证明文件及资料,否则一律视为应税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而且相关证明材料必须符合规定,并不是所有的政府机关文件及会议纪要都可以作为其免税、不征税的依据。
从税务机关来看,着力帮助企业解决税收难题,坚持不懈地加强对企业在税收政策法规上的纳税辅导仍是重中之重。
毕竟会计和税法是存在差异的,单靠企业自身努力很难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今年是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后进行汇算清缴的第一年,所以企业对一些概念的理解难免不深、不透,诸多问题在汇算清缴的过程中一一浮出水面。
在企业会计自己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素质的同时,乘着纳税服务的东风,我们税务机关更应该为纳税人提供平台,多宣传、多辅导、多些耐心、多点细心,帮助企业解决税收难题,扩大收入规模跟企业共同学习、共同进步、共同度过这个经济寒冬。
(作者:甘井子区局黄浩马婷婷)
对各类退税、政府补贴收入,企业是否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作者:佚名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点击数:514 更新时间:2010-04-15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退税、政府补贴收入等,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若企业获得的各类退税或政府补贴收入符合上述三个条件,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同时要注意,企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反之,不符合上述三个要求,应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文件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