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补贴税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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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府补贴税收问题的粗浅探讨

在金融危机席卷全球的大背景下,各级政府纷纷出台优惠政策帮助企业度过这个经济寒冬。其中最直接的就是政府补贴,然而很多企业没有深入透彻地理解税收政策法规,误以为所有的政府补贴都应该在税前列支,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过程中形成了征管难题。带着这样的问题,我们深入企业调查研究,整理如下:

一、企业的几点误区

误区一:政府补贴是国家给予的照顾性收入,属于财政拨付款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的规定不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误区二:有些收入被确定为免税收入,为何还要缴税?

误区三:补贴收入税前扣除有政府文件作为依据,税务机关为什么不允许税前列支?

二、明确概念,什么是属于不征税收入的政府补贴?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同时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二)“财税〔2008〕151号文”以及“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两个文件明文规定:属于不征税收入的财政拨款仅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外,对我市企业取得的财政拨付款项,不论是否具有指定用途,一律并入取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三)明确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区别。首先,“不征税收入”应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对此,我们可以简单的理解为,符合规定的不征税收入,是不需要缴税的。其次,免税收入与不征税收入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免税收入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形式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对其有明确的规定,它是税法中用以减轻某些特定纳税人税收负担的特殊规定。企业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应该把取得应税收入有关支出项目和免税收入有关支出项目应分别核算,没有分别核算或确实难以划分支出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纳税人可采取分摊比例法确定纳税收入总额应分摊的成本费用金额。

三、典型企业案例分析

以大连通利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和大连通恒公共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为例,这两户企业同属税源管理二科管户,均为(港澳台商)合资经营公司,两户企业2008年共收到福利性乘车票补贴和石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共计1472.55万元。

在对企业实地调研的过程中,我们发现两家企业分别有5880100元和8845400元的政府补贴收入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对于这个问题,两家企业认为他们这样做是符合规定的:首先,这两项补贴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其次,这两项补贴收入有相关政府文件作为其不征税的依据:一是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交通局下发的“大财指企〔2008〕454号《关于下达2008石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指标的通知》;二是市政府《关于落实支持市属公交公司改革发展相关政策的会议纪要》的精神,所以该项补贴收入不应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四、几点启示

在了解上述情况以后,我们立刻查找相关政策法规依据,得到以下几点启示:

(一)该项补贴收入不属于不征税收入,原因有五:

一是该企业不是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所以该企业取得的补贴收入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

二是该项收入不是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所以也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不征税收入。

三是该项收入也不属于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所称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四是按照《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指示精神,这两家企业取得的“大财指企〔2008〕454号《关于下达2008石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指标的通知》”和“市政府《关于落实支持市属公交公司改革发展相关政策的会议纪要》”两份政府文件不能成为这两项补贴收入为不征税收入的政策依据。

五是该项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在第二十二条对《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所称“其他收入”的解释范围。虽然对于补贴收入的概念,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都没有更详细的解释,但在作为税务部门参考用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及适用指南》中,对补贴收入有进一步的解释:“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不计入损益外,都应当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依据,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依据此,除非国务院、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中石油、中石化取得的财政补贴不计入损益,否则都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也规定:“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为了确保结论准确,我们将此项业务上报综合业务科,通过“税收业务问题解答卡片”的形式向市局流转税管理处请示,得到的批示同我们的结论相同。

(二)两户企业共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472.55万元。日前,在两户外资企业注销清算的过程中,税源管理二科组成工作小组,通过对清算企业的中外双方的深入了解,做了大量深入细致的工作,这两户企业上缴入库外资清算所得税共计105.8万元。

五、两点建议

从企业来说,企业应该深入透彻的研究税收法律法规,知其然更要知其所以然,不能只知其一不知其二。仅就企业取得的政府补贴收入这个问题来看,企业取得补贴收入,必须首先明确该项收入的性质,并提供相关的免税证明文件及资料,否则一律视为应税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且相关证明材料必须符合规定,并不是所有的政府机关文件及会议纪要都可以作为其免税、不征税的依据。

从税务机关来看,着力帮助企业解决税收难题,坚持不懈地加强对企业在税收政策法规上的纳税辅导仍是重中之重。毕竟会计和税法是存在差异的,单靠企业自身努力很难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今年是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后进行汇算清缴的第一年,所以企业对一些概念的理解难免不深、不透,诸多问题在汇算清缴的过程中一一浮出水面。在企业会计自己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素质的同时,乘着纳税服务的东风,我们税务机关更应该为纳税人提供平台,多宣传、多辅导、多些耐心、多点细心,帮助企业解决税收难题,扩大收入规模跟企业共同学习、共同进步、共同度过这个经济寒冬。

(作者:甘井子区局黄浩马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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