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采购、验收、储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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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采购、验收、储存管理制度
根据《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使用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应向朝阳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报“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申请表”,经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发给“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申请表一式二份备案。
二、根据医疗需要按照有关规定购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并保持合理库存。购进药品付款采取银行转帐方式。
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入库验收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
四、在验收中发现缺损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双人清点登记,报本院院长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五、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柜加锁。对进出专柜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