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有关待遇的标准作如下规定-百度(精)
企业职工丧葬费抚恤金最新规定是什么
On the way to struggle, time always flies quickly. The current difficulties and troubles are many, but as long as you don’t forget your original intention and step by step towards your goal, the final outcome will be determinedby time.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企业职工丧葬费抚恤金最新规定是什么企业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一)丧葬补助费和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分别按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和10个月社会平均工资一次性发给。
(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每人每月按当地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以及物价补贴之和发给。
按照国家的规定,只要是正式工人,不管是在岗职工或者说是退休职工,即使不是因为工伤的原因死亡的话,企业应该支付给职工一定的伤葬费和抚恤金。
那么国家针对企业职工丧葬费抚恤金最新规定是什么呢?这还是需要广大劳动者必须要了解的一个问题,只有在了解国家的相关政策以后,才能够依法领取到丧葬费和抚恤金。
一、企业职工丧葬费抚恤金最新规定是什么?企业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一)丧葬补助费和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分别按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和10个月社会平均工资一次性发给。
(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每人每月按当地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以及物价补贴之和发给。
(三)供养直系亲属孤身一人的,其每月领取的生活救济费,按当地城镇企业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200%发给。
二、丧葬费领取所需材料1、死亡注销证明(死者生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2、企业退休人员死亡申报表(社保所提供,死亡待遇领取人要与领取人身份证一致,社保所提供的证明必须注明领取待遇者及其死亡者的关系);3、火化证(由民政局或殡仪馆提供),非火化区的,由民政办出具非火化区证明4、是领取人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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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有关待遇的标准作如下规定_百度(一、企业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一)丧葬补助费和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分别按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和10个月社会平均工资一次性发给。
(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每人每月按当地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以及物价补贴之和发给。
(三)供养直系亲属孤身一人的,其每月领取的生活救济费,按当地城镇企业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200%发给。
二、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其丧葬补助费,不分年龄大小,按本市上一年度1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发给。
1.死亡诊断书原件。
2.火化手续原件。
(如没有火化手续的必须得有省级以上出示的证明。
3.户口首页。
4.如有遗属需要办理遗属手续的,请交遗属户口、身份证原件、2寸蓝底照片3张。
5.如是后结合的夫妻,在以前档案、履历里未体现出来是夫妻关系的必须得有结婚证原件。
1、工资应该是发到死亡当月。
2、丧葬费:一般为死亡当月工资的2倍(各地具体不一),也就是2个月的工资。
3、一次性抚恤金:企业为10个月工资,事业单位为20个月工资。
(还是公务员好啊)4、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需要符合当地规定)。
基本要求如下:(一)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以及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符合下列规定的,可向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申请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1.父年满六十周岁,母年满五十周岁,或经县级及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父母,指生父母、养父母和有赡养关系的继父母。
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参照执行。
2.配偶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或经县级及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尚未再婚的。
3.子女未满18周岁的,或已满18周岁尚在大中专院校学习期间(不含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时间)的,或经县级及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子女,指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4.死者的弟妹未满18周岁的,或已满18周岁尚在大中专院校学习期间(不含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时间)的,或兄弟姐妹经县级及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尚未婚配的。
企业退休人员丧葬费和抚恤金标准
企业退休人员丧葬费和抚恤金标准
一、死者丧葬费标准
1、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家属有权获得由企业支付的死亡费用。
死亡费支付标准一般
按原离休年龄高低和原离休工资标准计算,按以下式计算:
死亡费=原离休工资标准×原离休年龄÷15
2、原离休职工死亡,可以提供死亡费支付标准:月薪1000元,其丧葬费用将支付7000元;月薪1500元,其丧葬费用将支付10500元;月薪2000元,其丧葬费用将支付14000元。
二、抚恤金标准
1、原离休职工死亡,家属有权获得由企业支付的抚恤金。
抚恤金一般按因一般原因
仍在本单位工作当年工作满十年和以上的原离休职工抚恤金标准计算,依据以下标准发放:月薪1000元,获得抚恤金2000;月薪1500元,获得抚恤金3000;月薪2000元,获得抚
恤金40000元。
三、补充条款
因本企业退休人员死亡获得死亡费和抚恤金的,原离休职工本人在本单位服务年限达
到10年以上的,可以按照有特殊要求的地方2倍标准支付死亡费和抚恤金。
死亡费及抚恤金支付,以被认定退休人员的家属提出申请,经由本企业审批,按以上
标准结算。
因此,企业退休人员的家属可以看到,获得死亡费和抚恤金的标准是有一定规定的,
具体数额与企业原离休年龄高低和原离休工资标准有关,考虑到死者特殊要求的地方还会
额外增高一级,因此把握好企业标准,可以在死亡费和抚恤金的获得上带来相应的便利。
企业职工死亡后死亡待遇是怎样规定的
企业职⼯死亡后死亡待遇是怎样规定的
对于烟台企业职⼯死亡后死亡待遇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企业职⼯死亡后死亡待遇是怎样规定的
企业职⼯(含离退休、退职⼈员)死亡后,不管职务级别,丧葬补助费统⼀为每⼈1000元,使⽤结余归死者家属。
企业为去世职⼯举⾏遗体告别时租⽤场地、花圈、遗像制作等的费⽤,由企业报销。
企业职⼯(含离退休⼈员)因病或⾮因⼯死亡后,凡有直系亲属的,均发给相当于10个⽉全省上年度⽉平均⼯资的⼀次性救济费;有供养直系亲属的,再按⽉发给⽣活困难补助。
从2009年12⽉1⽇起执⾏的具体标准为:按企业所在地不同,每⼈每⽉360元、320元、280元不等。
对建国前参加⾰命⼯作职⼯的遗属,补助提⾼20%;遗属为孤寡者,补助提⾼10%;⼆者兼有的,提⾼30%。
以上死亡待遇所需资⾦,在职⼈员由⽣前所在单位⽀付;参加了养⽼保障统筹的企业的离退休⼈员,纳⼊统筹基⾦中⽀付。
上述内容来源于店铺⼩编整理发布,可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需要更多的法律解答,可在线咨询店铺律师。
单位工作人员和离员工退休人员死亡...
[养老] (人社部发[2008]42号)事业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和离员工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人社部发[2008]42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和离员工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民政局、财务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经研究,现就事业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和离员工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一次性抚恤金(工亡补助金)标准(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员工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员工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执行。
(二)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用人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保险的事业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保险规定执行。
(三)已参加企业员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员工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四)除上述情形外,事业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和离员工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工资报酬或基本离员工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工资报酬或基本离员工退休费。
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发放事业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和离员工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二、关于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事业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和离员工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保险基数调整为:(一)工作人员。
职工退休丧葬费标准
职工退休丧葬费标准
企业职工退休丧葬费标准
一、企业职工退休丧葬津贴:
1、死亡后24小时内,为遗属每位一次发放“企业职工退休丧葬津贴”2085元(人民币,下同),企业支付。
2、市级以上职工,死者在服务期间,间接死亡10年以上的,为遗属每位另发放“企业职工退休丧葬津贴”2085元,企业支付。
三、企业职工退休丧葬待遇
1、企业每月发放本企业企业职工退休丧葬补助金为每月2085元,数额不等,企业支付。
2、死者的家属或亲属每月可获得由企业支付的月度生活补助金2085元,企业支付。
四、其他企业职工退休丧葬补助
1、企业安排家属去企业公款外出勤务的,按国内公务出国机票标准报销。
2、遗祭活动安排,按实际出国交通、景点门票、食宿等支出,按规定由企业支付费用。
3、企业安排家庭访客旅游的,按实际出国交通、景点门票、食宿等支出,由企业支付。
五、企业职工退休丧葬葬仪
1、死者的家属或亲属可以向企业申请企业职工退休丧葬葬仪补助费2584元,企业支付。
2、家庭招待宾客,企业可提供食宿、交通等必要费用,由企业支付。
3、购买灵柩、办理遗属身份证明及向政府申报取得文书证明等经费,由企业支付。
离退休人员丧葬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离退休人员丧葬事宜,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离退休人员及其法定继承人。
三、丧葬费用标准1. 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按以下标准发放:(1)企业退休人员:按职工死亡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3个月的标准发放;(2)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所在省辖市上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3个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标准发放。
2. 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按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社会平均工资一次性发放。
四、丧葬费用领取程序1. 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法定继承人应当在3个月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丧葬补助费。
2. 办理时需提交以下材料:(1)户口本、死者身份证、医保两证一卡(卡要全部消费掉,卡交上去,就不发回来了);(2)火化大厅开据的三张收据;(3)死者单位调档单(如死者档案不在原单位,原单位会根据你所提供的单据给你办理一个绿色调档证);(4)《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申领表》(表格可在社区领取或湘潭劳动保障网上下载);(5)社区盖章,社保员签字。
3.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通知申请人领取丧葬补助费。
五、丧葬费用发放1.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审核结果,将丧葬补助费直接发放至申请人银行账户。
2. 申请人收到丧葬补助费后,应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反馈领取情况。
六、监督管理1.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对丧葬补助费发放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合理、高效使用。
2.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完善。
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丧葬后事处理规定.doc
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丧葬后事处理规定一、丧事处理指导思想和原则本着移风易俗、丧事简办、提倡火化、反对铺张、厉行节约的指导思想,妥善处理好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后事。
离退休人员丧事处理费用,坚持由逝者亲属、逝者原单位及离退休职工管理中心共同承担的原则。
二、在职职工丧葬后事处理在职职工去世后,由原单位(生前所在单位)负责做好逝者亲属的安抚工作,协助逝者亲属联系丧葬后事处理相关事宜,撰写告别词,主持告别仪式。
具体费用分担:1.逝者原单位承担大轿车、卡车、装载机、面包车各一辆次,建坟用红砖、**毡、盖板(或相应费用);无人安葬时,由逝者原单位负责安葬劳务人员或支付相应劳务费用。
2.其它费用由逝者亲属承担。
三、离退休人员丧葬后事处理离退休人员去世后,由离退休职工管理中心退休站负责做好逝者亲属安抚工作,协助逝者亲属联系丧葬后事处理相关事宜,撰写告别词,主持告别仪式。
具体费用分担:(一)土葬离退休职工管理中心承担客货车、小车各一辆次。
逝者原单位承担大轿车、卡车、装载机、面包车各一辆次,建坟用红砖、**毡、盖板(或相应费用);无人安葬时,由逝者原单位负责安排20名安葬劳务人员或支付相应劳务费用。
其它费用由逝者亲属承担。
(二)火葬逝者原单位承担灵车、大轿车费用及小车一辆次;其它费用由逝者亲属承担。
(三)逝者原单位改制或撤消后无延续单位的,丧葬发生费用由离退休职工管理中心垫付,年终由矿区服务事业部核付四、其他1.在职职工、离退休职工去世后,逝者原单位领导对逝者亲属予以慰问并参加告别仪式。
2.离退休职工去世后应发讣告的,由离退休职工管理中心负责办理,在职职工由原单位办理。
3.本规定由中心离退休管理科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关于企业职工死亡后有关待遇支付办法的通知
关于企业职工死亡后有关待遇支付办法的通知大劳险字[1996]239号根据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及离休人员的离休金已按国家离休人员的计发办法计发的实际情况,现将企业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有关待遇的标准作如下规定,现通知如下,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企业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㈠丧葬补助费和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分别按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和10个月社会平均工资一次性发给。
㈡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每人每月按当地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以及物价补贴之和发给。
㈢供养直系亲属孤身一人的,其每月领取的生活救济费,按当地城镇企业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200%发给。
二、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的,其丧葬补助费,不分年龄大小,按本市上一年度1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发给。
三、企业离休人中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按照国家机关离休人员死亡的有关待遇支付:㈠丧葬费按600元一次性发给。
㈡一次性救济费按10个月本人基本离休金(基础工资、级别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发给。
㈢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居住在市区内的(含开发区、国家旅游度假区)每人每月补助120元;居住在县(市)(含农村、乡镇)的,每人每月补助110元,另发给物价补贴。
㈣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死亡后,其无固定收入(指无工作单位且没有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同)的配偶,每人每月补贴18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死亡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配偶每月补助15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死亡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配偶,每月补助135元。
有固定收入的配偶,其收入(指本人工资或离退休费总额扣除物价性补贴后的剩余部分,下同)达不到上述补助标准的,由死者单位补足其差额。
㈤孤身一人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遗属,可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20元。
四、调整上述标准所需金额仍在原渠道列支。
五、本通知自1996年10月1日起执行。
一九九六年十月九日关于贯彻《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大劳发[2007]138号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中央、省属、市直企业: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大政发[2007]77号)和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关于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辽劳社发[2006]8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缴费基数(一)企业及其职工。
企业退休人员丧葬费和抚恤金标准
企业退休人员丧葬费和抚恤金标准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改革,企业退休人员的丧葬费和抚恤金标准在不断的改变。
关于企业退休人员的丧葬费和抚恤金标准,人们在了解了相关政策之后,会更加安心。
一般来说,企业退休人员的丧葬费由其工作单位和被保险单位共同承担,其具体标准根据地区法律法规和协议等来确定。
在一些地区,退休人员的丧葬费标准是按照其在本单位工作时间和年薪比例计算的,比如1年以上工作时间的,可以按照最后一年工资的30%-50%发放。
此外,企业退休人员的抚恤金标准也是有一定的规定,一般来说抚恤金是按照企业规定的标准发放的,一般情况下,有3年以上工作时间的,可以按照最后一年工资的30%-50%发放,其中有一部分是由企业支付的,也有一部分是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的。
总而言之,企业退休人员的丧葬费和抚恤金标准是根据不同地区的法律法规和各企业的协议安排而定,具体标准也会根据不同情况和地区的执行情况有所不同,所以具体的标准应该以实际情况为准。
职工退休后死亡抚恤金发放标准
职工退休后死亡抚恤金发放标准
在我国,上缴职工养老保险参保职工的配偶、子女发生逝世后,在满足参保条件的情况下,由职工养老保险专项给付抚恤金,具体执行标准如下:1、临终因病及意外身故的:每人每次一次性给付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的50%;2、普通逝世的:每人每次一次性给付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的20%;3、抚恤金个人抚恤金和家庭总抚恤金上限分别为当地历年最低工资除以工资指数时期服务期参保当地累计月均工资的2.5倍,不超过本省本市当年本人本月最低工资的10倍,以及总抚恤金的6倍。
退休职工病亡补助规定
3.企业应通过多种渠道宣传退休职工病亡补助政策,提高社会知晓度。
十、持续改进
1.企业应定期收集退休职工及其家属对病亡补助政策的意见和建议,不断优化补助申请流程和服务质量。
2.企业应根据国家政策调整和企业实际情况,适时对本规定进行修订和完善。
2.企业应定期更新宣传资料,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3.企业应鼓Βιβλιοθήκη 退休职工积极参与政策宣传,通过他们的亲身经历,提高政策宣传的实效性。
十八、持续关注与关怀
1.企业应持续关注退休职工的生活状况,定期开展走访慰问活动,及时解决他们在生活中遇到的困难。
2.企业应加强与退休职工的联系,了解他们的需求和期望,不断优化退休职工病亡补助政策。
3.企业应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加强与慈善机构、志愿者组织的合作,为退休职工病亡家属提供更多帮助。
十五、实施时间与过渡措施
1.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2.对于本规定实施前已办理退休的职工,其病亡补助按照本规定执行。
3.企业应在本规定实施前,对退休职工病亡补助的申请、审批、发放等工作进行梳理,确保过渡期间工作的顺利进行。
3.企业应关注退休职工的精神文化生活,组织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
十九、总结
本规定旨在保障退休职工病亡后的基本生活待遇,弘扬企业对退休职工的关爱精神。通过明确补助对象、标准、申请审批程序等内容,规范了退休职工病亡补助的管理与发放。同时,通过宣传教育、统计分析、外部协调等措施,提高了政策执行的透明度和效率。企业将持续关注退休职工的生活状况,不断完善和优化病亡补助政策,为退休职工及其家属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和保障。在此基础上,企业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退休职工病亡补助工作的顺利进行,为构建和谐企业、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企业退休职工丧葬费标准是多少
企业退休职工丧葬费标准是多少企业退休职工是企业的宝贵财富,他们为企业付出了大量的汗水和心血。
在他们退休之后,企业也应该给予他们应有的关怀和照顾。
其中,丧葬费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那么,企业退休职工丧葬费标准是多少呢?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
首先,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企业退休职工丧葬费的标准是由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来确定的。
一般来说,各地的标准会有所不同,但是都会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统一规定,以保障退休职工的权益。
其次,企业退休职工丧葬费的标准一般包括丧葬补助金和相关的丧葬服务。
丧葬补助金是指企业根据相关规定向退休职工的家属发放的一笔钱,用于支付丧葬的相关费用。
这笔钱的数额一般会根据退休职工的工龄和职务等因素来确定,以保证其在丧葬时能够得到应有的补助。
而丧葬服务则包括丧葬用品的提供、丧葬场地的安排等,企业也会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相应的帮助和支持。
再次,企业退休职工丧葬费的标准在确定时,一般会充分考虑退休职工的实际情况和家庭状况。
比如,对于没有子女或者子女无力承担丧葬费用的退休职工,企业可能会给予更多的支持和帮助,以确保其能够得到合理的安排和安抚。
总的来说,企业退休职工丧葬费的标准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需要考虑到各种因素。
但是无论如何,企业应该尽最大的努力来保障退休职工的权益,给予他们应有的关怀和照顾。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出企业的温暖和人文关怀,也才能让退休职工安心享受晚年生活。
综上所述,企业退休职工丧葬费的标准是一个需要引起重视的问题,企业应该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丧葬费的标准,以确保退休职工能够得到应有的关怀和照顾。
同时,也希望各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能够加强对企业退休职工丧葬费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其合理合法地得到支付和使用,为退休职工的晚年生活保驾护航。
企业人员丧葬费标准
企业人员丧葬费标准在企业管理中,人员离世是一件令人痛心的事情。
为了尊重逝者,企业通常会为其安排丧葬事宜,并支付相应的丧葬费用。
那么,企业人员丧葬费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呢?接下来,我们将详细介绍企业人员丧葬费的相关规定和标准。
首先,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企业应当为员工支付相应的丧葬费用。
具体标准如下,对于在职员工,企业应支付其家属合理的丧葬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殡葬服务费、丧葬补助金等;对于离职员工,企业同样应当支付其家属相应的丧葬费用。
其次,丧葬费的标准应当根据员工的工作年限、职务等因素进行合理确定。
一般来说,企业在制定丧葬费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员工的工作表现和贡献,给予合理的补偿。
此外,对于特殊情况下的员工,如因公殉职的员工,企业应当给予更高的丧葬费标准,以体现对其贡献的尊重和感激。
再者,企业在支付丧葬费用时,应当遵循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不得有歧视性。
对于员工家属提出的丧葬费用申请,企业应当及时受理并给予合理的答复。
同时,企业还应当建立健全的丧葬费用管理制度,明确相关流程和责任人,以确保丧葬费用的合理支付和使用。
最后,企业在支付丧葬费用时,应当遵守相关税收政策和法律法规,确保丧葬费用的合规性。
同时,企业还应当关注员工家属的实际困难情况,给予关怀和帮助,以减轻家属的经济压力。
综上所述,企业人员丧葬费的标准应当合理、公正,并且体现对员工的尊重和关怀。
企业在制定和执行丧葬费用政策时,应当充分考虑员工和家属的实际情况,做到公开透明、合规合理。
希望企业能够在处理丧葬事宜时,给予员工家属更多的关怀和支持,让逝者得到应有的尊重和安息。
企业人员丧葬费标准
企业人员丧葬费标准
在企业管理中,人员的福利待遇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而在员工福利中,丧葬费的标准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部分。
企业应
该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自身实际情况,合理设定人员丧葬费标准,
以保障员工权益,树立企业形象。
首先,企业应该了解国家相关规定,明确人员丧葬费的范围和
标准。
根据《劳动法》和《企业职工丧葬补助金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应当为在职员工、退休员工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亲属的丧
葬给予一定的补助。
具体标准由企业参照当地物价水平和企业经济
实力确定,但应当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其次,企业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合理设定人员丧葬费的标准。
企业可以根据员工的工龄、职位等因素,设定不同的丧葬费标准。
同时,企业也可以考虑将丧葬费纳入员工福利体系中,与其他
福利待遇相结合,形成完善的福利保障体系。
此外,企业还应当建立健全的丧葬费发放机制,确保丧葬费的
及时发放。
在员工遭遇丧亲之时,企业应当尽快向员工提供丧葬费,帮助员工解决丧葬相关费用,减轻员工的负担,体现企业的温暖和
关怀。
最后,企业应当加强对员工丧葬费的管理和监督,确保丧葬费
的合理使用。
企业可以建立丧葬费使用审批制度,对员工提出的丧
葬费申请进行审核,确保丧葬费的使用符合规定,杜绝滥用现象的
发生。
综上所述,企业人员丧葬费标准的设定是一项重要的福利待遇,企业应当充分重视并合理设定标准,确保员工在丧亲之时能够得到
应有的帮助和关怀。
同时,企业也应当加强对丧葬费的管理和监督,保障丧葬费的合理使用,维护企业和员工的共同利益。
上海市企业退休人员丧葬费标准
上海市企业退休人员丧葬费标准
上海市企业退休人员丧葬费标准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具体标准如下:
1、对于上海市企业退休人员,家属在火化场火化遗体时,上海市企业实行每人一次性补贴2500元,由上海市财政局拨付。
2、对于上海市企业退休人员,家属在安葬遗体时,上海市企业实行每人一次性补贴1000元,由上海市财政局拨付。
3、对于上海市企业退休人员,家属在安葬遗体时,其家庭所在的街道乡镇、社区、村委会实行每人一次性补贴500元,由街道乡镇、社区、村委会财政拨付。
4、对于上海市企业退休人员,家属在安葬遗体时,上海市企业或者家庭所在的街道乡镇、社区、村委会实行每人一次性补贴200元,由上海市企业或者街道乡镇、社区、村委会财政拨付。
此外,为了更好地照顾上海市企业退休人员,上海市财政局为家属提供了丧葬补贴的申请服务,家属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上海市财政局申请补贴,免去他们购买丧葬用品的费用。
上海市企业退休人员丧葬费标准的出台,旨在为上海市企业退休人员的家属提供更多的经济支持和社会保障,减轻他们的经济负担。
同时,也有利于提升上海市社会治安秩序,营造良好的人文环境。
职工葬费标准
职工葬费标准职工葬费标准是指在职工离世后,其家属可以获得的一定经济补助,用于支付葬礼和丧葬相关费用的一项规定。
职工葬费标准的制定,旨在保障职工家属的基本生活,减轻家庭负担,体现了国家对职工及其家属的关心和保障。
下面将详细介绍职工葬费标准的相关内容。
一、职工葬费标准的适用范围。
职工葬费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以及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
不同地区、不同单位的职工葬费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但一般都是按照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来确定的。
二、职工葬费标准的具体内容。
1. 丧葬补助金,一般情况下,职工离世后其家属可以获得一定金额的丧葬补助金,用于支付葬礼、丧葬仪式等相关费用。
具体金额根据当地的相关规定来确定。
2. 丧葬补助标准的调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通货膨胀的影响,丧葬补助标准可能会进行相应的调整。
一般情况下,调整幅度不会太大,但可以有效应对通货膨胀对家庭经济的影响。
3. 其他相关费用,除了丧葬补助金之外,职工离世后其家属还可以获得一定的慰问金或者其他相关费用,用于缓解家庭的经济压力。
三、职工葬费标准的申领流程。
1. 申领条件,家属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职工的身份证、户口簿、死亡证明等。
同时,需要填写相关的申请表格,经单位审核后方可领取相应的补助金。
2. 申领流程,家属可以通过单位人事部门或者当地的社会保险部门进行申领。
一般情况下,需要在一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请,逾期申请可能会影响到补助金的领取。
3. 领取方式,一般情况下,职工家属可以选择直接领取现金或者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领取补助金。
具体领取方式根据当地的规定来确定。
四、职工葬费标准的保障作用。
职工葬费标准的制定和执行,能够有效保障职工家属的基本生活,减轻家庭的经济负担,体现了国家对职工及其家属的关心和保障。
同时,也能够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增强职工的安全感和归属感。
在实际操作中,单位和相关部门需要加强对职工葬费标准的宣传和解释工作,提高职工家属的知晓率和申领率,确保职工家属能够及时、顺利地领取到应得的补助金,让他们感受到来自国家和单位的温暖和关怀。
企事业在职、退休职工
企事业在职、退休职工死亡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办理流程一、领取对象:在县社保所缴纳过养老保险的企事业在职职工和退休职工。
二、企事业在职(退休)职工办理死亡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程序:1、单位或死亡职工家属携带所需材料:去世职工火化证原件复印件;单位证明;户籍所在村或者社区证明。
经社保所和工资科审核后到社保所填写《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人员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审核表》。
2、由死亡职工原单位或主管部门在《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人员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审核表》上盖章并开据收据。
3、将《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人员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审核表》和收据报社保所及主管局长审批后,到社保所财务室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
三、待遇标准。
丧葬费补助金标准:在职职工非因工死亡,其丧葬补助金标准按去世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两个月发放。
退休、退职人员(不含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退休的老工人)死亡后丧葬补助金标准为本人生前两个月基本养老金。
其中,本人生前基本养老金低于去世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的,按去世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发放。
遗属抚恤金标准:一次性抚恤金按死亡人员的缴费年限计算,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计发1个月去世时上一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但最多不超过20个月。
企、事业基本养老保险保险关系转移流程一、转移对象:在县社保所缴纳过养老保险费的企事业在职职工。
二、企、事业基本养老保险保险关系转移程序1、参保单位或参保职工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养老保险手册在原参保地社保中心打印《参保缴费凭证》。
2、参保单位或参保职工将《参保缴费凭证》带至新参保地社保中心,新参保地社保中心按《参保缴费凭证》内容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3、参保单位或参保职工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到原参保地社保中心,工作人员核对有关信息,计算转移金额,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并转移养老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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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有关待遇的标准作如下规定
一、企业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
(一)丧葬补助费和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分别按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和10个月社会平均工资一次性发给。
(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每人每月按当地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以及物价补贴之和发给。
(三)供养直系亲属孤身一人的,其每月领取的生活救济费,按当地城镇企业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200%发给。
二、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其丧葬补助费,不分年龄大小,按本市上一年度1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发给。
1. 死亡诊断书原件。
2.火化手续原件。
(如没有火化手续的必须得
有省级以上出示的证明。
3.户口首页。
4.如有遗属需要办理遗属手续的,请交遗属户口、身份证原件、2寸蓝底照片3张。
5.如是后结合的夫妻,在以前档案、履历里未体现出来是夫妻关系的必须得有结婚证原件。
1、工资应该是发到死亡当月。
2、丧葬费:一般为死亡当月工资的2倍(各地具体不一),也就是2个月的工资。
3、一次性抚恤金:企业为10个月工资,事业单位为20个月工资。
(还是公务员好啊)
4、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需要符合当地规定)。
基本要求如下:
(一)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以及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符合下列规定的,可向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申请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1.父年满六十周岁,母年满五十周岁,或经县级及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父母,指生父母、养父母和有赡养关系的继父母。
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参照执行。
2.配偶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或经县级及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尚未再婚的。
3.子女未满18周岁的,或已满18周岁尚在大中专院校学习期间(不含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时间)的,或经县级及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子女,指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4.死者的弟妹未满18周岁的,或已满18周岁尚在大中专院校学习期间(不含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时间)的,或兄弟姐妹经县级及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尚未婚配的。
兄弟姐妹,指同父母的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二)领取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其本人执行的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1.就业或参军的;
2.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3.受到刑事处罚或被劳动教养的;
4.死亡的。
三、补助标准
对符合规定的遗属,以遗属户籍所在地的县(区)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为基础的一定系数,按月计发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计发公式为: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计发系数。
(一)户籍在城镇的遗属,计发系数为1.3;户籍在农村的遗属,计发系数为1.2。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遗属,分别按以下标准执行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1.因公牺牲人员的遗属,计发系数为2.0;
2.无依无靠的孤独遗属,户籍在城镇的,计发系数为1.5,户籍在农村的,计发系数为1.4;
3.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同志的遗属,计发系数为2.4;
4.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同志的遗属,计发系数为2.2;
5.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同志的遗属,计发系数为2.0。
申请临时补助,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给予临时补助。
(三)享受定期补助的遗属,如遇疾病、灾害等特殊困难,可向死者生前所在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