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油批发,经营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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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时间:2009-03-25 来源:北京财税网作者:【评论( 0)】【举报】

一、项目名称: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二、实施机关:商务部及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三、审批类型:前审后批

四、审批内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质审批

五、依据及全文: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

2.《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3号)

3.《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SB/T10390-2004)

六、办理条件(暂行):

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二)具有全资或控股的、库容不低于4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

(三)具备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四)油库及其它设施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五)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

(六)符合成品油批发网络发展规划的要求;

(七)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申请从事成品油仓储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储油设施符合油库布局规划要求;

(二)油库容量不低于4000立方米,油库建设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

(三)具备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四)油库设计和建设符合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的规定;

(五)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批发经营资格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签订供油协议;

(二)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

(三)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

(四)加油站建设符合国家土地管理、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

(五)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

面向农村、只销售柴油的加油点,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情况自行制定设立条件

和管理办法。

七、办理程序:

成品油批发企业申请办理程序:

1.材料初核: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成品油批发经营申请后,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中心。

2.申请受理: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中心检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转送的申请材料,无误后报商务部商业改革司。

3.事项审查。商务部商业改革司根据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4.许可发证。审核意见报商务部部领导,审批通过的由商务部颁发《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

成品油仓储企业申请办理程序:

1.材料初核。市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成品油仓储经营申请后,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2.事项审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厅领导审批。

3.备案发证。对厅领导审核同意的企业,报商务部备案后颁发《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

成品油零售企业申请办理程序:

1.材料初核。市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成品油零售经营申请后,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2.事项审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厅长(主任)审批。

3.许可发证。对于厅长(主任)审核同意的企业,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成品油仓储企业、零售企业审批流程图由省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订。

八、办理时限:初审20个工作日,审批20个工作日。

九、报送材料目录:

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应当报送下列文件的原件及二份复印件:

(一)公司出具的申请文件及成品油批发企业经营资质申请书。申请文件须说明公司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申请的具体原因、油库情况及成品油采购、销售的具体方案等;

(二)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三)提供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的法律文件及相关材料;

(四)全资或控股拥有4000立方米以上成品油油库的法律证明文件;

(五)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公路运输车辆、水运码头等设施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法律文件;

(六)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七)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油库《建设用地批准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书》;

(八)规划部门核发的油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九)建设部门核发的油库《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单》;

(十)消防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十一)环保部门核发的油库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文件;

(十二)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或《注册税务登记证》;

(十三)气象部门核发的油库《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

(十四)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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