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规范若干问题的探讨(新版)
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不足总结分析
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不足总结分析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不足总结分析煤矿是我国重要的能源资源,但是由于煤矿资源的开采和利用会对环境和人民的安全造成威胁,因此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也显得尤其重要。
但实际上,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在实施中存在许多问题和不足,这对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很大的危害本文就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了总结分析。
一、煤矿安全监察体制不够完善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是重要的社会管理工作,需要政府、监管部门和社会各方面人士一起来维护煤矿的全。
但在实践中,煤矿安全监管机构的职能和权责并不是很清晰,导致监管工作疏漏的情况时有发生,某些操作不规范也屡屡被曝光。
因此,煤矿安全监察的领导机构需要进行优化和完善,力争安排更多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设备,以保证监管工作的有效推进和无间断展开。
二、煤矿安全监管标准不够严格在现实中,某些煤矿为了追求更高的经济利益,常常会无视安全标准要求,其在安全保障上的整个监管机制也存在很多漏洞。
目前,我国的煤矿安全监管标准还不够严格,只要符合一定的安全规范和条件,一些不太符合安全标准的企业成为合法开采煤矿的资格也不是不可能。
和国外比较,在日本,煤矿标准非常严格,只有达到最低要求的煤矿才能够开采。
因此,如果我国要提高煤矿监管的水平,就应该将监管标准提高到更的层次,防止煤矿出现安全事故的次数。
三、煤矿安全监管力度不足在煤矿的管理和监管方面,如果监管部门没有足够的力度,那么就无法保障煤矿的安全。
但实际上,部分煤矿违法不受到严肃惩罚的现象时有发生,监管力度不够的状况也较为普遍,使得一些煤矿在监管期间也能够从容态度地开展运作,不断对外扩张。
这种现象直接影响了煤矿大小的规范化管理,阻碍了煤炭行业的发展。
因此,煤矿安全监管机构需要增强自身的力度和强势行动,妥善解决违法行为,品质把握好安全。
四、缺乏先进的技术设备支持在现代经济发展的背景下,煤矿安全监管需要与日俱增地投入大量的资金去引进最新的技术设备来提高安全管理工作的水平。
煤矿安全检查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
煤矿安全检查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煤矿安全检查是保障矿工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环节,然而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需要采取改进措施。
以下是相关参考内容,重点围绕问题和解决方法展开讨论。
1.问题:检查频率不足煤矿安全检查应当具有一定的频率,以确保安全措施的有效实施,并及时发现潜在的安全隐患。
然而,一些煤矿存在检查频率不足的问题,这导致安全隐患无法得到及时发现和处理。
解决方法:- 加大检查力度:加强煤矿安全检查的力度,提高检查频率,确保每个环节都得到足够的关注和监督。
- 定期检查计划:制定明确的检查计划,根据煤矿的特点和生产情况制定不同的检查频率,确保全面覆盖各个安全环节。
- 对检查人员进行培训:培训检查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他们对安全问题的敏感度和判断能力,确保他们能够有效地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2.问题:检查结果反馈不到位煤矿安全检查的目的是发现问题并及时处理,然而在实践中存在检查结果反馈不到位的问题。
这导致了一些安全隐患无法被及时纠正,进而给矿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威胁。
解决方法:- 完善反馈机制:建立健全的检查结果反馈机制,确保检查结果能够及时传达给相关部门和责任人,便于他们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 追踪整改进展: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建立追踪机制,及时了解整改进展情况,并对没有按时整改的问题进行催促和督导。
- 优化报告形式:通过优化检查报告的形式,将问题描述清晰明了,提供具体的整改意见和建议,便于相关部门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3.问题:检查过程缺乏科技支持煤矿安全检查的效率和准确性受到技术手段的制约。
一些煤矿的安全检查仍然依赖纸质记录和人工查验,这不仅效率低下,而且存在信息丢失和误判的问题。
解决方法:- 应用信息化技术:引入信息化技术,例如手机APP或电脑软件,实现安全检查过程的数据化、自动化记录,提高检查效率和准确性。
- 利用人工智能:结合人工智能技术,开发安全检查辅助系统,能够根据历史数据进行分析预测,提供相关的安全建议和措施。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管执法计划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管执法计划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18.09.21•【文号】煤安监监察〔2018〕24号•【施行日期】2018.09.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管执法计划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8〕24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管执法计划编制办法(试行)》已经国家煤矿安监局2018年第30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18年9月21日煤矿安全监管执法计划编制办法(试行)煤矿安全监管执法是地方政府及其监管部门落实“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煤矿安全工作机制的重要手段。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落实属地监管责任,规范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执法计划(以下简称执法计划)编制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编制原则(一)坚持依法编制。
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部门法定职责要求,编制执法计划。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所属的执法总队、支队、大队、分队(中队)等执法队伍(以下简称煤矿专门执法机构)执法计划纳入本部门年度执法计划统一编制。
(二)坚持分类编制。
按照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煤矿分类监管监察工作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以安全风险管控为主线,综合考虑煤矿安全管理、灾害程度、生产布局等因素,对辖区煤矿进行分类,实施分类监管。
(三)坚持分级编制。
执法计划分为年度和月度计划。
各省、市、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分别编制年度和月度执法计划。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编制的执法计划应当相互衔接,避免监管重复或缺位。
(四)坚持突出重点。
强化对煤矿企业依法办矿、依法管矿能力以及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监管执法。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规范非煤矿山安全监察工作的意见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规范非煤矿山安全监察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公布日期】2021.12.28•【文号】矿安〔2021〕199号•【施行日期】2021.1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规范非煤矿山安全监察工作的意见矿安〔2021〕199号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严格履行非煤矿山安全国家监察职责,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和《中央编办关于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设在地方的机构设置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现就规范非煤矿山安全监察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为目标,完善“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非煤矿山安全监察体制,监督检查地方政府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检查指导地方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强化监管执法,推动属地监管责任落实,督促非煤矿山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化解非煤矿山区域性、系统性重大安全风险,推动非煤矿山行业安全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监察内容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开展国家监察,主要监察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下列情况。
(一)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情况。
地方政府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牢记“国之大者”,胸怀“两个大局”,坚持“两个至上”,统筹“两件大事”,落实“两个根本”,坚决扛起政治责任,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重大决策部署,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研究确定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目标、措施和要求,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抓好落实等情况。
(二)落实国家有关法规标准情况。
中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
中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8.07•【文号】安监总党字[2005]19号•【施行日期】2005.08.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中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安监总党字[2005]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党组,各直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党委(总支、支部):为适应新形势下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更好地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煤矿安全监察职责,促进全国安全生产状况的好转,根据全国人大《安全生产法》执法检查中提出的要求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以下一并简称监管监察)队伍建设提出以下意见:一、提高认识,明确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1.充分认识加强队伍建设的重要性。
监管监察队伍组建以来,广大监管监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为推动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做出了艰苦努力,取得了明显成效。
总体上看,这支队伍的主流是好的。
但是面对新形势、新任务,还存在着不够适应的状况,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监管不扎实、执法不严格、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等现象,个别的甚至存在违纪、腐败问题。
因此,加强队伍建设已成为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监管监察系统各级领导班子必须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队伍建设各项工作切实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2.指导思想。
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队伍,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以加强思想政治建设为保证,以提高行政执法能力为重点,强化基础,健全制度,创新机制,优化结构,增进活力,提高队伍整体素质,为加强监管监察工作提供可靠的组织保障。
煤矿安全执法工作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煤矿安全执法工作的问题及解决对策当前,煤炭行业是生产安全事故的高发领域,究其原因,其中最重要的一条原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格不起来,落实不下去”。
因此,近切需要加强煤炭行业法治管理,依法治煤,依法治安。
但当前煤矿安全执法工作中的一些现象和问题如不及时纠正、解决,将影响煤矿安全的法治进程。
笔者结合自己的工作实践,归纳出煤矿安全执法工作中存在的“三种现象”和“七个问题”,并提出自己的对策建议,供商榷。
一、“三种现象”第一种现象认为加强煤炭行业行政执法有损经济发展环境。
因而不敢甚至不愿严格执法,持这种想法人认为,水至清则无鱼。
发展是硬道理,只有经济上去了,其它什么问题都解决了,在发展经济过程中付出部分安全的代价值得。
因而在具体煤矿安全行政执法工作中,对少数煤矿企业违法违规和赤睁一眼,闭一眼,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放任自流,甚至个别行政执法人中充当违法企业的保护伞、幕后人,致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架空。
第二种现象是以行政干涉代替行政执法。
习惯于用行政命令,红头文件发号施令。
如层层设定关井指标,任意设定关井条件(如按井型关井),甚至出现一人得病,全家吃药现象,一处煤矿发生事故,全体煤矿停产。
致使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外部环境恶化,发展空间不定,导致部分煤矿企业出现超强度、超能力生产等短期行为,行政干涉过多、过滥,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和法律法规的尊严。
第三种现象是行政执法与行业管理出现两极分化。
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对煤矿安全负有监管职责。
既依法查处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又要依法规范煤矿安全生产行为。
但在实际工作中,作为主要执法主体的区县煤炭管理部门受发展经济、地方保护等因素干扰,对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查处不力,而上级煤炭管理部门在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严峻压力下,对煤炭行业的规范、引导、扶持、发展等管理功能明显弱化。
二、七个问题1、法律法律滞后。
如《煤炭法》作为煤炭行业的基本法,其内容、处罚力度远远不适应当前安全行政执法工作的需要。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文书样式和制作规范的通知-矿安〔2021〕172号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文书样式和制作规范
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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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文书样式和制作规范的通知
矿安〔2021〕172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修订后的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文书样式和制作规范已经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第35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重大情况,请及时报告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文书样式、制作规范和模板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8〕35号)、《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管行政执法文书样式及制作说明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20〕41号)同时废止。
附件:1.煤矿安全监管行政执法文书样式
2.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文书样式
3.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文书制作规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2021年12月20日
——结束——。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关于煤矿建设项目安全专项监察发现问题的通报-国家规范性文件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关于煤矿建设项目安全专项监察发现问题的通报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按照《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2016年7项专项监察方案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6〕7号)要求,各省级煤矿安监局及所属监察分局深入开展了煤矿建设项目安全专项监察,共抽查煤矿建设项目906处,查处各类安全隐患和问题3755条,下达执法文书1231份,责令局部停止施工118处,责令停止建设135处,行政罚款2847万元(详见附件)。
通过此次专项监察,发现煤矿建设项目安全存在以下突出问题:一、违法违规建设行为依然存在。
山西、陕西、新疆等省(区)个别煤矿建设项目手续不全,存在未按要求停止施工的现象;部分煤矿建设项目未按批准的设计施工或者开采技术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未及时变更安全设施设计;部分建设单位不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存在联合试运转超期、违规组织生产等现象。
资源整合技改煤矿受近期煤炭市场波动影响,生产欲望强烈,边技改边生产现象有所抬头,个别煤矿甚至借改扩建之名违法组织生产。
一些建设项目存在“批小建大”问题,如山西省朔州市中煤集团担水沟煤业有限公司批准能力为90万吨/年,但2016年11月份出煤40万吨。
二、长期停建项目安全管理滑坡。
部分煤矿建设项目受各类因素影响,投入不到位,工期延长甚至长期停建,停建期间未制定或落实安全技术措施,甚至存在“一停了之”现象。
全国现有1023处建设项目长期停止建设,河北邢盛煤矿建设项目施工已接近6年。
部分已纳入化解过剩产能方案予以淘汰退出的煤矿建设项目,未实施关闭。
三、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
部分建设单位管理机构、制度不健全,对项目施工相关单位协调管理力度不够。
部分施工单位存在资质挂靠问题,且人员流动性大,职工安全培训不到位,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技术水平不高。
部分设计单位未按照规定委派相关专业人员常驻施工现场。
部分监理单位人员配备不足,对施工组织中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审查不严格,部分煤矿建设项目无监理单位。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07.09.21•【文号】安监总政法[2007]193号•【施行日期】2007.09.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政法〔2007〕1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提高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能力,根据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当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实际,现就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意义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成立以来,高度重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在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规范执法程序、加大执法力度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是,在工作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法制观念不强,行政执法中重实体、轻程序,重结果、轻过程的问题比较突出;行政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规范不够准确等现象时有发生;由于执法不当所引发的行政申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的数量逐年增多。
这些问题的存在削弱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部门的执行力和公信力,降低了行政执法力度,影响了依法治安、重典治乱的实施。
因此,迫切需要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依法监管的法制观念,严格规范行政执法,提高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
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是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法定职责,直接面向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水平和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法律的尊严、政府的权威和自身的形象。
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措施总结建议
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措施总结建议。
一、措施设计:1、强化对矿区安全环境的监管:煤矿安监局应加大对煤矿矿区环境的监管力度,确保矿区内的安全环境处于良好状态,减少矿难发生的可能性。
2、制定完善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煤矿安监局应倡导煤矿生产企业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断完善煤矿安全监督法律法规,规范煤矿生产企业作业行为,从源头上规避事故隐患。
3、严格的安全生产标准:煤矿安监局应制定完善的安全生产标准,将煤矿安全生产标准作为企业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对不符合要求的煤矿生产企业进行整改或关闭。
二、措施实施:1、强化对煤矿企业的监管力度:煤矿安监局应对各级煤矿企业建立档案,建立档案排查机制,实行定期检查,及时对企业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进行整改,保障煤矿安全生产。
2、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机制:煤矿安监局应建立煤矿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与安全教育培训机制,及时向广大矿工普及煤矿安全知识,提高煤矿企业管理人员的安全素养,加强安全法制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培训。
3、加强对关键岗位人员的审批:煤矿企业对关键岗位人员的审批应该严格把关,对申请人员进行背景调查和资质审核,以保证其在煤矿生产过程中有足够的知识和技能,安全工作经验等要求。
三、监督、管理1、加强对上级安监机构的监管:煤矿安监部门应对煤矿安监机构的工作进行各方面的督查,确保其工作规范、合法,严格按照煤矿安全管理规定开展工,增强其工作职能的有效性。
2、加大对煤矿安全生产负责人的追责力度:在加强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方面,煤矿安监机构应维护矿工安全生产的利益,加大对煤矿安全生产负责人的追责力度,以严格的法律制约机制推动企业安全管理改进。
3、加强本部门的监督管:煤矿安监部门应及时发布安全生产监督工作情况和重点工作等信息,为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提供及时的支持和协助,监督管理煤矿企业的安全监理人员,落实各种煤矿安全管理手段。
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是极其重要的一项工作。
作为煤炭生产自然要群众安全生产第一的原则,煤矿安监部门应该加强对各级煤矿企业的监管,同时也加强本部门对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监督管理。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试题及答案(最新)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试题及答案(最新)1、[选择题]某建筑公司承包一酒店建设项目,在未申报专项方案、未取得混凝土浇筑许可证的情况下,强令工人对酒店游泳场进行浇筑混凝土施工,施工过程中,钢管模板支架发生坍塌,造成3名工人死亡。
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该建筑公司的主要责任人视情节应当处()。
A.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B.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C.五年以上有期徒刑D.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答案】C2、[单选题]根据《建筑法》,建筑工程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个月内开工。
A.1B.3C.2D.6【答案】B3、[选择题]某煤矿发生透水事故,当场死亡5人,主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李某未向有关部门报告,贻误了事故抢险救援的时机,又导致3人死亡。
依据《刑法》及相关规定,对李某的刑事处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B.应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C.应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D.应处以拘役【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触犯《刑法》的处罚制度。
《刑法》第139条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2款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39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1)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3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10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的;(2)釆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3)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故本题选C。
4、[单选题]某企业仓库内储存的工业火雷管已过期失效,准备予以销毁。
该仓库负责人对拟销毁的工业火雷管进行登记造册,并提出了销毁实施方案。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负责组织监督本次工业火雷管销毁工作的部门除本省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外,还有()。
煤矿安全检查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
煤矿安全检查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煤矿安全检查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导言】在现代社会,煤矿作为我国主要能源产业之一,对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煤矿安全问题一直是关注的焦点。
为了保障煤矿生产的顺利进行,煤矿安全检查成为必不可少的环节。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煤矿安全检查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将对这些问题进行全面评估,并提出改进措施,以期能为煤矿安全管理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主体】一、煤矿安全检查存在的问题1. 审核流程不严谨。
在进行煤矿安全检查时,审核流程经常速成,存在着缺乏深度和严谨性的问题。
一些检查员只是简单地浏览资料和记录违规情况,而没有深入挖掘背后的原因和潜在的风险。
2. 信息不畅通。
煤矿安全管理涉及的问题种类繁多、层次复杂,但在实际操作中,部门与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交流不够顺畅,导致有时出现遗漏或重复检查的情况。
这种情况下,煤矿安全管理很难真正形成整体化、协同化的效应。
3. 检查员素质参差不齐。
煤矿安全检查需要专业的技术知识和经验,但有些检查员缺乏相关知识和技能,难以准确判断是否存在潜在的安全隐患。
一些检查员可能受到不同程度的利益干扰,从而影响了他们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4. 反馈机制不健全。
煤矿安全检查的结果应该及时反馈给管理层,以便他们能够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这一机制常常无法得到有效运行,导致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安全隐患可能会继续存在,甚至导致事故的发生。
二、改进煤矿安全检查的措施1.加强审核流程。
煤矿安全检查的审核流程应该更加严谨和细致,不仅要满足表面问题的查找,还需要考虑问题背后的原因和可能存在的风险。
对检查员的专业素质要求也应更高,通过培训和考核,提高他们的安全管理能力。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煤矿安全检查真正发挥效用。
2. 强化信息共享。
煤矿安全检查涉及的问题众多,对信息的共享和交流非常重要。
各部门之间应建立及时、准确的信息传递机制,以避免遗漏和重复检查的情况。
可以通过建立统一的信息管理平台,将各个部门的信息整合起来,形成整体化、协同化的煤矿安全管理体系。
煤矿安全监管现状与改进方案
煤矿安全监管现状与改进方案煤矿安全监管是保障矿工生命安全和煤炭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要工作。
然而,当前我国煤矿安全监管存在一些问题,如监管不到位、执法不严等,导致矿难频发,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严重的损失。
因此,必须加强煤矿安全监管,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问题,并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保障煤矿安全。
一、煤矿安全监管现状1.监管体系不完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监管体系不够完善,不同部门之间协调不够紧密,导致监管工作失去了整体性和协同性。
2.监管机制不灵活煤矿安全监管机制过于僵化,无法快速反应和适应各种变化,导致监管工作追赶不上煤矿生产和技术的发展。
3.执法不严格执法力度不够强,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不受惩罚,导致安全隐患得不到有效清除。
4.监管人员素质不高部分煤矿安全监管人员素质不高,无法满足监管需要,也没有足够的技术和专业能力来解决煤矿存在的问题。
5.监督机制不健全煤矿安全监管监督机制不健全,对煤矿生产的监管过于片面,并没有对煤矿的安全可持续发展进行深入研究。
二、改进方案1.完善监管体系应当建立完善的协调机制和监管体系,明确各部门的监管职责和工作范围,并实现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
2.完善监管机制应当建立灵活的监管机制,加强煤矿安全技术研究和监管技术创新,充分利用新技术来提高监管的效率和精度。
3.加强监管执法力度应当加强执法力度,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给予监管部门更大的执法权力,根据监管需要对煤矿违法行为实施惩罚。
4.提高监管人员素质应当加强煤矿安全监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提高监管工作的专业性和技能,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责任心的监管队伍。
5.建立科学的监督机制应当建立全面科学的煤矿安全监管监督机制,充分考虑煤矿生产的实际情况,推进煤矿安全可持续发展,保障矿工生命安全和煤炭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三、总结煤矿安全监管问题严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问题,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保障煤矿安全。
这需要政府、煤矿企业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加强监管执法和培养人才,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推进煤矿安全监管的改革和完善,并促进煤炭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煤矿监管存在的问题gov
煤矿监管存在的问题gov煤矿监管存在的问题是多方面的,以下是一些可能的角度来全面回答这个问题:1. 安全问题,煤矿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存在爆炸、坍塌、透水等危险。
监管不力可能导致煤矿安全措施不到位,设备老化,员工培训不足等问题,增加了事故发生的概率。
2. 监管执法问题,煤矿监管部门的执法力度不够,监管规范执行不严格。
一些煤矿可能存在违规操作、超负荷生产、不合规排放等问题,但监管部门未能及时发现和处理,导致违规行为屡禁不止。
3. 腐败问题,煤矿监管部门中可能存在腐败现象,监管人员可能接受贿赂,放任违规行为。
这种情况下,监管失去了公正性和权威性,严重损害了煤矿行业的安全和发展。
4.信息不畅通问题,煤矿监管部门与煤矿企业之间信息沟通不畅,监管部门未能及时了解到煤矿的真实情况。
这可能导致监管部门无法准确评估煤矿的风险,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5.技术问题,煤矿监管部门在技术手段上的滞后,无法及时应对新技术带来的新挑战。
例如,一些煤矿可能使用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设备,但监管部门缺乏相关技术手段来检测和识别这些问题。
6.人员不足问题,煤矿监管部门的人员数量可能不足,无法覆盖所有煤矿,导致监管资源分散,监管效果不佳。
此外,监管人员的素质和能力也是一个重要因素,如果监管人员缺乏专业知识和经验,将影响监管的有效性。
7.法律法规不完善问题,煤矿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可能存在漏洞和不完善之处,无法对新形势和新问题做出及时调整和规范。
这可能导致监管部门在实践中面临困惑和无法有效执行的问题。
总之,煤矿监管存在的问题是多方面的,包括安全问题、监管执法问题、腐败问题、信息不畅通问题、技术问题、人员不足问题和法律法规不完善问题。
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加强监管部门的执法力度,提升监管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加强与企业的沟通与合作,推动煤矿行业的安全发展。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工作手册模版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工作手册模版目录一、前言1.1 编制目的1.2 使用范围二、法律法规概述2.1 国家法律法规2.2 地方性法律法规三、执法责任与权限3.1 执法主体3.2 执法责任3.3 执法权限四、执法程序4.1 执法准备4.2 执法行动4.3 执法检查4.4 执法记录4.5 执法整改五、执法技巧5.1 执法手段5.2 执法沟通5.3 执法纠纷处理六、执法规范6.1 作业规范6.2 执法行为规范6.3 执法效果评估七、危险因素识别与评估7.1 危险源识别7.2 危险因素评估7.3 风险控制措施八、应急处置措施8.1 突发事件预警8.2 突发事件响应8.3 应急救援九、案例分析9.1 典型案例分析9.2 执法经验总结十、附录10.1 重要法律法规10.2 相关标准规范一、前言1.1 编制目的本手册旨在规范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工作的操作程序,提高执法效率和质量,确保执法公正、合法和专业。
1.2 使用范围本手册适用于从事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工作的执法人员,以及相关煤矿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
二、法律法规概述2.1 国家法律法规在执法工作中,必须严格依照相关国家法律法规进行操作,重要的国家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标准规程》等。
2.2 地方性法律法规除了国家法律法规外,不同地区还可能制定了一些地方性的法律法规,执法人员应熟悉当地的地方性法律法规,确保执法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三、执法责任与权限3.1 执法主体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的主体是相关监管部门,包括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等。
3.2 执法责任执法人员必须清楚自己的执法责任,遵守职业道德,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履行监察职责,保障煤矿安全。
3.3 执法权限执法人员必须依法合规履行执法职责,严格按照执法权限进行执法行为,防止滥用权力。
四、执法程序4.1 执法准备执法人员在进行行政执法前,必须进行充分的准备工作,包括搜集相关资料、制定执法方案等。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现存问题与原因探析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现存问题与原因探析摘要近年来,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日益受到人们重视,但执法状况仍不容乐观。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在执法管理体制、执法思路、执法方法、执法手段、执法监察事后处理、监察人员素质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原因是煤矿安全监察法制体系不健全,安全监察运行机制的不完善,安全行政执法机制不科学。
关键词煤矿监察行政执法监察体制执法机制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是指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机关依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实施煤矿安全监察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的法律行为的总称。
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应坚持“预防为主,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纠正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的方针,采取实时监察、重点监察、一般监察等多种工作方式。
近年来,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日益受到人们重视,但执法状况仍不容乐观。
1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现存问题1.1执法管理体制上存在问题(1)目标职责模糊,缺乏评价标准。
保障煤矿安全、规范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保护煤矿职工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是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目标任务,但对于省以下的分支机构,只明确“保一方煤矿安全”,在实际操作中缺乏与最终目标相配套的、明确的中介目标,而工作职责法律更无明确规定,致使各级监察机构之间出现职责空档,职责不清,工作被动,导致执法部门在实际执法中无所适从,压缩职责范围,难以抓住主要矛盾,工作无的放矢,事倍功半,影响执法成效。
(2)缺少对煤矿安全监察部门有效监督的外在监督机制和内在监管体系。
在外部,除了党的监督和上级监督之外,没有其他机构对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工作的合规性和绩效进行直接监督和制约。
在内部,隐性激励机制作用过于强大,而显性激励机制不健全,对执法人员发扬其道德性的要求过高,而对其自利性则估计不足。
各级执法机关执法也缺乏考核标准、量化标准和责任机制。
如执法部门不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监管或监察职能时,如何处理?执法部门对于违反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处罚畸轻畸重时,如何处置?地方政府阻挠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行使职权,又该怎样处置?均无行之有效的机制约束。
煤矿安全监察法规的适用分析
1 煤矿安全监察法规的适用原则
煤 矿安 全监察 法规 的适用 原 则 即煤 矿 安 全执 法
的原则 , 按照 现代 法 治 最 基 本 的构 成 要 素 和遵 从 的
摘 要 : 根据 煤矿 安全监 察 法规 的适用 的定 义 和 内容 , 析 了煤 矿 安 全 监察 法 规 的适 用 法 治原 则 、 分 实体公 正原则 和程 序公 正原 则 , 一 步阐 明 了煤矿 安全 监察 法规 的独 立地位及 其体 制保 障地 位 , 进 有助 于 煤 矿安全 监察 执 法对 法规 的认 识 和理 解。 关键 词 : 煤矿 ; 全监 察法 规 ;适 用性 安 中 图分 类 号 :D 9 1X 2 T 7 . ; 9 4 文献标 识 码 : C 文章 编号 :0 8— 4 5 20 )2— 0 2 3 10 4 9 {0 7 0 0 8 —0
原 则
2 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进行执法判定 ) 与 司法 裁 判 ~样 , 矿安 全 监 察 执法 是 一 种 专 煤
门的行 政 执法 行 为 , 煤 矿 安 全违 法 事 实 的判 定 和 对
对相关 的个人及 组织 做 出行政 处罚 只能 由拥 有法定
就 是要依 据 国家有 关煤 矿安 全 的法 规 和煤 矿 安 全行 政执 法程 序 的法 规 , 各 类 煤 矿 安 全 违 法 责 任 对 人或 组织进 行 处罚 , 句话 说 , 是煤 矿 安 全监 察活 换 就 动 必须依 法进 行 。煤 矿 安全监 察 的法 制 原 则 主要 包
据 违 法 ( 章 ) 实 的证 据 主要 有 : 违 事 书证 类 , 包括 各种 有关 文 件 、 图纸 资料 、 会议 记 录 、 原 始 台账 、 账册 、 验 笔 录 、 定 资料 等 ; 勘 鉴 物证 类 , 括 包 引 发事故 的物 件 、 事故 损 毁 的物 件 等 ; 证 类 , 括 人 包 当事人 询 问笔 录 、 人 证 言 等 。这 就 可 以获 得 证 据 证 直接 证 明的事 实 和 根 据 这些 证 据 依 法 推 断 的 事 实 。 在煤 矿安 全监 察 执 法 活 动 中 , 重 要 的是 通 过 合 法 最
新规程问题汇总(修改版)
新庄孜矿执行新版《煤矿安全规程》存在问题汇总一、采煤和巷修专业序 条款内容存在问题号采煤工作面单体液压支柱初撑力,柱径我矿综采工作面在煤壁刷帮和100mm由于工作面不等长需要刷扩上 1第 101条的不得小于 90KN 。
对于软岩条件下初撑力确实下出口时,底板软,初撑力很难达不到要求的,在制定措施、满足安全的条件下,必须经矿总工程师审批。
保持 90KN ,建议矿总工程师组织会审,改为 50KN 。
我矿使用的 7LS2A 久益煤机截割部离合器只有离合轴,没有离合2第 117条采煤机因故暂停(更换截齿和滚筒)时,必须打开隔离开关和离合器。
手把,现场无法打开离合器,采取打开隔离开关和控制开关的方法。
乳化液的配制、水质、配比等,必须符合有关 我矿泵箱无自动给液装置,需投3第 114 条( 12)入。
要求。
泵箱应当设自动给液装置,防止吸空。
煤机应当使用内、外喷雾装置,内喷雾装置的我矿煤机外喷雾工作压力受水4第 119 条( 2)和2MPa ,外雾装置的工作压力 压影响,有的达不到 4MPa ,需投工作压力不得小于647 条入增压泵。
不得小于 4MPa 。
5第 653条喷射混凝土时,应当采用潮喷或者湿喷工艺,修护施工现场没有配备除尘装并配备除尘装置对上料口、余气口除尘。
置对上料口、余气口除尘。
第三编第二章维修倾斜井巷时,应当停止行车;需要通车作在从事巷倾斜井巷补强、卧底等作业时,在制定专项安全措施、6第五节第一业时,必须制定行车安全措施。
严禁上、下段现场安全设施到位的情况下,可百二十六条同时作业。
以多茬作业。
二、掘进专业序内容存在问题条款号第一百零二条采用锚杆、锚索、锚喷、锚网喷等支护形式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第三编第二章(一)锚杆(索)的形式、规格、安设角度,需在作业规程中需补充锚杆1第二节第 102 条混凝土强度等级、喷体厚度,挂网规格、搭接(索)支护巷道围岩涌水的处理方式,以及围岩涌水的处理等,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或者作业规程中明确。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征集修订《煤矿安全规程执行说明》意见建议的函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征集修订《煤矿安全规程执行说明》意见建议的函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公布日期】2022.07.21•【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征集修订《煤矿安全规程执行说明》意见建议的函矿安综函〔2022〕184号各产煤省、自治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有关中央企业:修改后的《煤矿安全规程》(应急管理部令第8号)已于2022年4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煤矿安全规程》全面准确执行,对容易误解多解的、本次新增或修改的重要条款进行解释和说明,我局拟对《煤矿安全规程执行说明(2016)》进行修订,组织编制《煤矿安全规程执行说明(2022)》。
为做好编制工作,现向全国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涉煤中央企业、社会公众征集意见建议,并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请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牵头,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配合,组织本单位及辖区内煤矿企业提出意见建议。
二、请有关中央企业组织所属煤矿提出意见建议。
三、社会公众及其他相关单位均可结合实际提出意见建议,相关意见建议请发至指定电子邮箱,并注明工作单位及联系方式。
四、反馈意见建议请填写《征求意见表》(见附件),并详细列出需解释说明的条款、原因及条款的解释说明建议。
请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于9月1日前将汇总后的意见建议纸质版连同电子版反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政策法规和科技装备司。
联系人及电话:马小伟,************;电子邮箱:*****************。
附件:《煤矿安全规程执行说明(2022)》征求意见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2022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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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关于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规范若干问题的探讨(新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关于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规范若干问题的探讨(新版)成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来,经过不断摸索,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已步入循序渐进的轨道。
最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对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文书等内容进行了调整,使执法工作在程序和实体上更加严谨,但在执法实践中发现还有一些问题需要改进,以使执法工作进一步规范。
1关于执法文书内容记载完备性(1)《煤矿安全监察现场处理决定书》内容大多为具体的行政措施,其作出的依据依法应当列明。
建议在《煤矿安全监察现场处理决定书》上在查明的违法事实后面增添“依据(法条)……”另,鉴于现场处理决定书的性质,一般情况下,不得用该文书实施罚款。
(2)《行政处罚法》将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列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必要记载事项,建议在《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违法事实后面加添“以上事实(证据)……予以证实。
”(3)《煤矿安全监察调查取证笔录》应依法设置。
取证人员有自证其身份、权限的义务;证人有作证义,也有对取证人员及出证的法律后果获知真情的权利。
建议在《煤矿安全监察调查取证笔录》文书首页增添告知内容:“我们是煤矿安全监察执法人员,已向你出示执法证件,现依法律规定向你了解(事故或其他违法)情况。
依法你有如实陈述的义务,作伪证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煤矿安全监察现场检查笔录》是当事人对检查事实的确认,具有证据属性,也含有执法机关的事实认定,在检查情况一栏中,不能简单认定事实而忽略支持的证据,如不能简单的说“×××工作面煤尘堆积”而应当具体说明:“×××工作面何处煤尘堆积厚度××mm,面积××cm2。
”(5)《煤矿安全监察案件结案报告》是在综合全案证据的基础上,对案件的事实、经过、性质作出的结论性意见,在认定事实上,应严格区别证人和当事人,证人不受案件处理结果的约束,不存在对案件事实的承认与否,不能说“某某证人也承认了上述事实”,只能说“案件事实,有某某证言予以证实”或“某某证言也证实了案件事实”。
2关于证据的提取的合法性(1)注意证词提取方式。
应采用询问式取证方法,保证证人独立、自主地陈述情况,如:“请你谈谈……情况。
”;“你能想起……情况吗?”。
不得采用诱导、暗示或隐含结论的提问方式,如:“风门没关,你不是不知道吧?”;“瓦斯断电仪坏了你不知道吗?”;“谁组织的?你说!”等。
要注意对证人陈述的追问,以印证、核实证人的陈述,如:你在哪儿?还有其他人吗?这么远距离,你能看得清吗?(2)注意证人的陈述和推断的区别。
查明是现场、原始的证据,还是从他人处传来的证据;要注意区别是客观表述,还是主观想象,或者是个人的推断,不能把证人的判断结论当作证据使用。
(3)注意证人的作证能力。
证人应具备相应的判断和表达能力,以他的知识、能力、岗位、职责应能保证陈述问题的可信性。
(4)证言不能有任何预置前提。
应确立用证言推出结论,用现场笔录推出结论,结论是同一的,两种证据可以相互印证;不能先有现场笔录得出的结论,然后用该结论去寻找证言。
(5)轻微、一般事故,委托企业调查的,应出具行政委托书,载明委托人、受委托人、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委托责任、名义等。
凡在委托权限内,以委托人名义进行的行为,视为委托人自己的行为,后果由委托人承担,否则由受委托人承担。
凡没有委托书的调查文书,不能视为办事处的调查,仅可作为一般书证。
3关于执法依据(1)注意法律规范的完整性。
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包括假定(适用对象、范围)、处理(设定权利、义务,规定行为方式)、法律后果(制裁或鼓励)。
它可以通过一个或几个法律条文加以反映。
具体适用法律时,只能援引一个法律规范,不得以违反一个规范里的行为设定,用另一规范里的罚则加以处罚,如违反《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条,而依据《矿山安全法》第×条进行处罚显然是错误的。
(2)凡法律规定设定了强制性行为模式(禁止性、义务性),但未设定罚则的,则不得处罚。
可能该规范对这种行为设定了其他法律后果,如行政强制措施。
(3)尽可能援引上位法。
根据处罚法,规章只能制定执行性法律规范,在上位法处罚的种类、范围、幅度内作出具体规定,基本不能创设新的处罚权力,凡下位法有的处罚设定,上位法均存在。
也就是说,在《煤矿安全处罚暂行办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中要尽量援引上位法。
(4)技术性规范可配合其他法律规范予以援引,以认定某一行为是否违法,但处罚必须引用该法律规范的罚则,即该罚则条文必须和设定当事人义务的法条为同一法律规范。
4关于执法程序(1)告知程序。
告知为处罚的必经程序,凡涉及当事人权利,影响当事人利益的均应告知,具体包括陈述申辩告知、复议诉讼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告知、听证告知。
告知适用于处罚的所有程序,包括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
《行政处罚法》第31、32条规定处罚机关告知权利、听取意见的义务,适用于处罚所有程序。
(2)送达程序。
法律文书送达推定生效,未经送达不生效力。
送达常用种类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和邮寄送达。
送达的文书直接体现执法内容,反映出执法程序的完整性。
除留置送达外,送达应有回证(回执),所有送交相对人的法律文书,均应在送达回证上反映,送达回证应包括法律文书、送达人、受送达人、收件人、送达时间、送达地点、备注等内容。
送达回证是证明程序完整的最直接证据,也是执法机关自我保护的有效途径。
留置送达,适用于受送达人不在(公告送达例外)或者拒绝签收时的送达,此时应将法律文书留置送达人处,在送达回证(备注)上注明留置原因,邀请现场目击证人(一般为居委会、村委会、公证或公安人员)签字作证,而不能由送达人员自己签字,自证其行为。
另外,应注意送达的范围,凡影响相对人利益的外部文书均应送达,而内部文书则没有义务也不必送达。
如,立案通知、处理决定属外部文书,应予送达。
考虑执法效力,尽量不用邮寄送达。
(3)注意程序顺序。
①程序的顺位:来源-取证-裁决-救济顺位进行,即案件的接报→发现→受理→立案→调查→告知→听证→处理→执行→复议→诉讼→结案。
②调查和决定适度分离。
案件调查人员在综合全案证据之上,提出调查报告,内容包括关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及拟处理建议,提交单位负责人作出处理决定。
③注意时间的顺序性。
不能出现告知时间、送达时间在前而决定时间在后的情况。
5关于执法权限事故处理决定中,直接给当事人行政处分,无论立法还是法理上,均有较大争议。
按处分对象不同,处分大致可分2类:一类是国家公职人员,一类是企业人员。
(1)国家公职人员。
依法由其任免机关、人事机关予以处分,政府机关及其人员因受《行政监察法》约束,其有行政违法而不构成犯罪的行为,监察机关有权建议人事任免机关决定或任免机关直接决定。
(2)企业人员。
包括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职工。
一是对员工而言。
现行立法,不论是按组织形态的《公司法》、《合伙法》、《独资企业法》,还是按投资人性质的《外商投资企业法》、《私营企业法》,以及调整全资国有资本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无一例外都认为这是企业内部的人事奖惩任免权限,属经营自主权范畴,即使是调整范围愈来愈缩小,仅针对国有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也认定行政处分为企业自主权,由企业本身依法定程序作出决定。
各类企业对员工处分实体及程序设定的依据有所不同,国有企业由法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直接设定,其他企业由报经劳动部门备案的,不与现行法律相抵触的内部规章制度设定。
从这个意义上讲,直接对企业从业人员行使处分权无疑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属明显的行政越权。
二是对企业负责人,国有企业之外的企业负责人,或依据组织章程,或根据法律规定(独资、私营企业)而产生,其任免奖惩由章程设定或(依法自动产生)自主决定,仍属企业内部行为;国有企业有所区别,由所有人(主管部门代表)决定厂长、经理的任免、奖惩,政府主管部门有权对主要负责人进行处分,监察机关对国家任命的企业负责人依法拥有监察职权,因此也有权进行行政处分。
从这个意义上讲,只有对国有企业负责人可进行直接处分,但该处分必须和监察机关或其主管部门共同作出。
值得注意的是《安全生产法》对安全保障资金投入不足、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逾期不改,发生安全事故的或者重大事故时,放弃组织抢救、擅离职守或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处分,但如何保证执行还有许多疑问。
借鉴其他立法经验,与其强行给予行政处分,形式上和其他法律相抵触,实质上难以执行,不如采取限制其行为能力的方式,从而实质上剥夺其从事某一职业的权利。
职业资格制度正在逐步建立,律师资格、会计资格、医师资格、教师资格等,有资格未必从事某职业,但无资格则不得从事某职业。
通过吊销矿长资格达到撤职目的,另外,也可以直接将其作为一种能力罚来运用,如宣布其为“××行业禁入者”,“×年不得担任领导职务”。
建议对国有企业负责人实行“双罚制”。
可与监察部门一同联合行文直接处分,在对单位处罚同时给予直接责任人、主要负责人相应的能力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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