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封闭管理养老机构医保服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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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赡养抚养收养【发文字号】黑政办发[2016]28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发布日期】2016.03.30【实施日期】2016.03.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实施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16〕28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省人社厅、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省旅游局、省老龄办《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3月30日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省人社厅、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省旅游局、省老龄办)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4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4〕9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重要性当前,我省已进入老龄化快速增长阶段。

预计到2020年,全省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将达到778.8万人,占全省人口总数的18.5%;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约97.4万人;需要接受康复治疗的老年人约80万人,健康养老服务需求与日剧增,养老服务中的医疗卫生需求日益迫切。

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是重大民生问题,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长久之计,是我省经济发展新常态下重要的经济增长点。

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相结合,有利于提高养老院入住率、减轻医院病床压力、降低医保负担、盘活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资源,有利于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健康养老服务需求,有利于扩大内需、拉动消费、增加就业和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医疗保障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医疗保障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医疗保障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2.04.29•【字号】•【施行日期】202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医疗保障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地)、县(市)医疗保障局,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龙江森工集团人力资源部、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社会保险部、大庆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保险中心:现将《黑龙江省医疗保障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2022年4月29日黑龙江省医疗保障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医疗保障信用主体第三章信用档案第四章信用信息归集第五章信用评价与发布第六章信用结果应用第七章信用修复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保障领域信用管理,提高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维护公民医疗保障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医疗保障信用主体(以下简称“信用主体”)的医疗保障信用信息采集、信用承诺、评价、发布、结果应用、信用修复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医疗保障信用管理,是指医疗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依规运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和医疗保障领域信用信息,对信用主体进行动态评价,依据评价结果确定信用主体医疗保障信用等级(以下简称“信用等级”),依据信用等级对信用主体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的全过程。

第四条医疗保障信用管理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依法依规、公开透明、动态调整、共建共享、保护权益、奖惩结合的原则。

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省级医疗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医疗保障信用管理工作,统筹制度建设、标准制定,开发和维护医疗保障信用评价管理系统,指导和监督全省医疗保障信用管理工作。

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医院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医院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医院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12.06•【字号】黑医保函〔2019〕53号•【施行日期】2019.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医院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黑医保函〔2019〕53号各市(地)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及全省中医药发展大会精神,支持中医药事业传承创新发展,更好地满足参保人员用药需求,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2019年版)》(医保发〔2019〕46号)要求,现就我省医院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医院制剂纳入范围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院制剂,应是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使用方便、价格合理的治疗性医院制剂。

下列医院制剂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一)用于营养滋补、减肥美容、解酒、性功能增强或治疗不育症等的医院制剂;(二)用中药饮片及药材泡制的各类酒制剂;(三)果味制剂、口服泡腾剂、口含片、洗身体的各种洗液等剂型;(四)采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规定单味和复方均不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及药材配制的制剂;(五)中药制剂处方中含有天然麝香、天然牛黄的;(六)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已有同类产品可以替代,非临床必需的;(七)医院制剂价格较高或经专家审验申报价格远高于生产成本的;(八)临床使用不满5年的;(九)《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局令第20号)和《关于加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的意见》中不符合医疗机构申报和管理范围的;(十)其它不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制剂。

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黑民福[2012]22号

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黑民福[2012]22号

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黑民福〔2012〕22号)各市(地)、县(市、区)民政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民政局:为加快推进建立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养老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居家养老服务,现就加强全省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居家养老立足于家庭,以社会服务进家庭为标志,是绝大多数老年人的意愿和实际选择。

在整个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居于重要基础支撑地位。

近年来,在省厅的积极推动下和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下,我省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有了较大的发展。

截止去年底,全省已经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的城市社区达到1920个,占全部城市社区总数的63%,在全省140个农村中心乡镇建立了居家养老服务示范点,居家养老服务在整个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的基础作用得到了初步彰显。

省政府印发的《黑龙江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要求:“到2015年,居家养老服务网点实现社区和中心村全覆盖。

创新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健全服务队伍,丰富服务内容,提升服务水平,构建15分钟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圈。

”对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和广大老年人对社会养老服务的期盼,我省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还存在一定差距,主要表现在体制机制上还不够完善、管理还不够规范、服务内容还不够丰富、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还没有实现全面覆盖等。

各地要进一步增强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在实践中不断推进和完善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二、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开展各级民政部门要将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作为为民办实事、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工作内容,纳入民政工作发展总体规划加以推进,力争在今年年底前,所有城市社区要普遍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并要达到以下要求:(一)建立县级、街道(乡镇)、社区三级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网络,划拨专门经费,明确专人管理、专人负责。

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

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

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黑民发[2012]91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民政厅【发布日期】2012.06.26【实施日期】2012.06.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黑民发[2012]91号)各市(地)、县(市)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全省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切实提高医疗救助水平,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和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民政事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通知以及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关于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意见》要求,现提出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指导意见如下: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有关精神,围绕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生工作的决定》和《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若干意见》要求,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加强和改进医疗救助服务管理,着力解决困难群众基本医疗保障问题,努力实现困难群众病有所医。

(二)工作目标。

到2015年,在全省基本建立起与社会救助和社会保障制度有效衔接,资金来源稳定、管理运行规范、操作服务便捷的城乡一体化医疗救助体系。

(三)基本原则:救助水平与困难群众基本医疗需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的原则;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大力发展医疗慈善事业的原则;突出重点、分类施救、公开公平、高效便捷的原则;医疗救助制度与相关社会保障制度有效衔接的原则。

二、医疗救助对象医疗救助对象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低收入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老年人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困难群体。

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通知-黑民规〔2019〕4号

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通知-黑民规〔2019〕4号

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通知正文:----------------------------------------------------------------------------------------------------------------------------------------------------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通知黑民规〔2019〕4号各市(地)、县(市)民政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要求,进一步提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管理和服务水平,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切实履行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职责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作为民生保障的一项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基本制度安排,是充分落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兜牢民生底线的重要手段,是一项政策敏感性强,政治敏感性更强的工作,是各级民政部门的职责所在。

各级民政部门要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高度,充分认识完善和规范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重要性,坚决克服不用心、不作为、标准低、不落实等问题,进一步规范救助供养标准,规范审核、认定程序,规范均等化服务内容,拓展照料护理方式,不断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确保各项措施落实落靠。

切实解决当前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存在的供养标准不规范、供养措施不完善、统筹发展力度不够、城乡均等化服务不均等的问题。

二、进一步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中包含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基本生活标准参照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人均可支配收入或低保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原则上应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照料护理标准一般可分为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三个档次,参照当地日常生活照料、养老机构护理费用或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

照料护理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的,由各地结合当地社会救助领域购买服务的相关规定实施。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养老托育服务业发展专项行动方案(2022—2026年)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养老托育服务业发展专项行动方案(2022—2026年)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养老托育服务业发展专项行动方案(2022—2026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9.07•【字号】黑政办发〔2022〕45号•【施行日期】2022.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养老托育服务业发展专项行动方案(2022—2026年)的通知黑政办发〔2022〕45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黑龙江省养老托育服务业发展专项行动方案(2022—2026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9月7日黑龙江省养老托育服务业发展专项行动方案(2022—2026年)为深入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产业振兴行动计划(2022—2026年)》工作部署,推动我省养老托育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发展基础和形势(一)发展基础。

养老托育服务体系不断完善。

截至2021年底,我省养老服务机构发展到2204家,养老床位总量达到19.98万张,其中护理型床位占比46%,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达到67%,农村互助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达到73%。

截至2022年3月底,全省托育服务机构发展到1887个,托位总数达到30947个,每千人口托位数达到0.99个。

养老托育服务业态加快发展。

养老与旅游、医疗、教育等加速融合发展,全省医养结合养老机构达到131家,老年人健康管理率达到61.52%,社区老年教育办学机构达到2750个,近三年累计培训120 万余人次。

云计算、大数据、5G等技术在养老、托育服务领域加快应用,涌现出一批智能护理设施、康复辅助器具、康复治疗设备生产企业,22户乳粉企业接入工信部“食品工业企业质量安全追溯平台”。

康养品牌效应持续扩大。

创新建立天鹅颐养经济走廊城市合作机制,叫响“夏季养老在龙江”旅居康养品牌。

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实施意见

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实施意见

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20.06.01•【字号】黑卫老龄规发〔2020〕10号•【施行日期】2020.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护理正文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实施意见黑卫老龄规发〔2020〕10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直各有关单位: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进一步提升医养结合服务质量,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养老需求,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2部委联合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卫老龄发〔2019〕60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推进我省医养结合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指示要求,以满足老年人基本健康养老需求为主要目标,发挥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和市场驱动作用,统筹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等资源,完善体制机制,加强部门协同,创新服务模式,逐步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新型养老服务体系,切实增强老年人的获得感和满意度,不断提升老年人健康福祉。

(二)基本原则政府主导,市场驱动。

发挥政府在规划编制、政策制定、市场规范、投入引导等方面的主导作用,统筹各方资源,推动形成互利共赢的发展格局。

以需求为导向,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营造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城乡联动,以城带乡。

在推动城市医养结合工作提质增效、高质量发展的同时,将医养结合工作纳入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农村医养结合工作加快发展,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在健康扶贫中进一步加强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全面提高为老服务水平。

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黑民福[2012]22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民政厅【发布日期】2012.02.21【实施日期】2012.02.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黑民福〔2012〕22号)各市(地)、县(市、区)民政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民政局:为加快推进建立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养老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居家养老服务,现就加强全省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居家养老立足于家庭,以社会服务进家庭为标志,是绝大多数老年人的意愿和实际选择。

在整个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居于重要基础支撑地位。

近年来,在省厅的积极推动下和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下,我省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有了较大的发展。

截止去年底,全省已经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的城市社区达到1920个,占全部城市社区总数的63%,在全省140个农村中心乡镇建立了居家养老服务示范点,居家养老服务在整个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的基础作用得到了初步彰显。

省政府印发的《黑龙江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要求:“到2015年,居家养老服务网点实现社区和中心村全覆盖。

创新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健全服务队伍,丰富服务内容,提升服务水平,构建15分钟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圈。

”对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和广大老年人对社会养老服务的期盼,我省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还存在一定差距,主要表现在体制机制上还不够完善、管理还不够规范、服务内容还不够丰富、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还没有实现全面覆盖等。

各地要进一步增强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在实践中不断推进和完善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二、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开展各级民政部门要将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作为为民办实事、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工作内容,纳入民政工作发展总体规划加以推进,力争在今年年底前,所有城市社区要普遍开展居家养老。

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医疗保障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11.17•【字号】•【施行日期】2022.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各市(地)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龙江森工集团人力资源部、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社会保险部、大庆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保险中心:为持续提升人民群众异地就医结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以下简称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二十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坚持政策优化集成、管理规范统一、业务协同联动、服务高效便捷,深化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改革,持续提升人民群众异地就医结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目标任务。

2025年底前,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制度体系和经办管理服务体系更加健全,全省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支撑作用持续强化,异地就医结算能力显著提升;住院费用跨省直接结算率提高到70%以上;群众需求大、各地普遍开展的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逐步纳入异地直接结算范围,异地就医备案规范便捷,基本实现医保报销线上线下都能跨省通办。

2023年底前,普通门诊跨省联网定点医药机构数量较2022年实现翻一番。

二、完善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政策(一)统一住院、普通门诊和门诊慢特病费用直接结算基金支付政策。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20〕8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20〕8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20〕8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和《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扩大养老服务供给促进养老服务消费的实施意见》(民发〔2019〕88号),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

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社区配套用房建设范围,结合老旧小区改造等城镇建设工程,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新建和补建。

新建住宅小区按每百户20至30平方米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对具备条件的已建成小区按每百户15至20平方米的标准,通过政府回购、租赁、改造等方式因地制宜补足养老设施。

确保到2022年配建养老服务设施达标率达到100%。

探索研究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发展养老服务设施。

尊重居民意愿,统筹推进城镇老旧小区公共场所无障碍、适老化和消防设施改造,引导老年人家庭实施住宅及家具设施适老化改造。

二、发展多种模式的城市社区养老服务。

加快完成社区嵌入式养老服务设施布点,储备建设社区类普惠养老项目,完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骨干网,在中心城区构建“15分钟养老服务圈”。

总结完善“三社联动”社区居家养老模式,突出枢纽型社区养老综合体建设,扶持培养一批综合化、专业化、连锁化、品牌化社区养老服务机构。

到2022年,力争所有街道至少建有一个具备综合功能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社区日间照料机构覆盖率达到90%以上。

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有关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有关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1.06.28•【字号】黑民规〔2021〕5号•【施行日期】2021.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有关工作的通知黑民规〔2021〕5号各市(地)、县(市)民政局、财政局: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现就提高我省2021年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城乡低保指导标准从2021年1月1日起,将全省城市低保指导标准提高到637元/人月,农村低保指导标准提高到4812元/人年。

二、提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指导标准从2021年1月1日起,将全省城市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指导标准提高到18694元/人年,分散供养指导标准提高到13091元/人年;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指导标准提高到10936元/人年,分散供养指导标准提高到7667元/人年。

其中,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原则上应不低于本地低保标准的1.3倍,照料护理标准一般可分为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三个档次确定,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

各地要严格落实民政部要求,确保供养标准不低于全省指导标准。

三、有关要求(一)提高政治站位。

此次提高全省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指导标准,是贯彻落实省政府工作报告要求和扎实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具体举措,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尽快落实提标工作,切实兜住兜牢基本民生底线,让困难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全力组织实施。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按照相关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可结合本地财力、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指数以及居民收入增长状况等因素确定本地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与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标准相关联的价格临时补贴、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认定等相关标准要同步进行调整。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黑政办明传〔2021〕1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黑政办明传〔2021〕1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黑政办明传〔2021〕1号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1〕2号)精神,确保在当前疫情防控严峻形势下,全省困难群众度过一个温暖祥和的春节,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障市场供应充足和价格平稳切实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和“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各市(地)政府(行署)要对本地重要商品保供稳价工作负总责。

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抓好工作落实,建立应急调度响应机制,加强价格监测和市场监管,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运输工作,确保春节期间米面油、蔬菜、肉蛋奶等生活物资生产正常、运输畅通、供应充足、价格平稳、质量可靠,保障城乡居民过节物资需求。

各地要认真执行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确保价格临时补贴按月及时足额发放。

有条件的市(地)可结合实际探索提高补贴标准,扩大保障范围。

要密切关注食品类物价变化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程度,尤其是肉蛋菜等重要民生商品价格上涨时,即使未达到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启动条件的,也要及时测算困难群众生活增支情况并视情形发放一次性补助,同时做好政策宣传解读。

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可从地方困难群众救助资金列支,或由地方财政另行安排;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由地方财政安排;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黑龙江省公安厅、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黑龙江省公安厅、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黑龙江省公安厅、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公安厅,黑龙江医疗保障局,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4.13•【字号】•【施行日期】2021.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黑龙江省公安厅、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各市(地)医保局、公安局、卫生健康委、北大荒农垦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部、龙江森工集团社会保险部、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社会保险部、大庆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保险中心:现将《2021年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黑龙江省公安厅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2021年4月13日2021年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整治行动方案2019年以来,我省医保、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联合开展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问题专项治理,取得初步成效,但打击欺诈骗保的形势依然严峻。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加强医保基金监管,打响联合专项整治阻击战,守好人民群众的“保命钱”“救命钱”,按照《国家医保局公安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医保发〔2021〕20 号)要求和《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五次和省委十二届七次、八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及省领导关于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监管的重要指示批示,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0号)要求,加强政策引导和部门联动,建立健全系统集成监管机制体制,持续强化基金监管高压态势,坚决整治欺诈骗保行为,确保医保基金安全高效、合理规范使用,提升人民群众的医疗保障获得感、安全感。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实施意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实施意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通知(1999年9月24日)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近年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坚决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促进了全省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

但个别地方对社会保险基金疏于管理,有章不循,甚至造成社会保险基金的损失,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坏的影响。

为切实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政策规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

对在基金管理上有法不依、有章不循的有关人员,要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社会保险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任何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更不得用社会保险基金从事任何经营性活动。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整章建制,堵塞漏洞,确保基金万无一失。

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定期审计。

三、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绝不允许以社会保险基金对各类经济活动予以担保。

已经用社会保险基金办理贷款担保的,要立即采取措施变更保人,尽快解除其担保责任,防止造成损失,已造成经济损失的,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要坚决依法予以处理。

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责时,若涉及用社会保险金担保问题时,应事先与当地政府沟通情况,防止社会保险基金被无端抵债,造成损失。

以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正常发放,促进社会稳定。

——结束——。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关于支持黑龙江省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赡养抚养收养服务【发文字号】黑发改社会[2015]499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公安厅【发布日期】2015.12.18【实施日期】2015.12.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支持黑龙江省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黑发改社会〔2015〕499号)各市(地)、县(市)发展改革委(局)、民政局、卫生计生委、人社局、公安局:《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实施以来,我省连续出台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4〕9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民办养老产业发展的意见》(黑政办发〔2014〕50号)和《黑龙江省养老机构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15-2017)》等一系列政策性文件,有力支持了我省养老服务业发展。

今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养老服务业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社会〔2015〕992号),为贯彻落实通知精神,进一步简化审批,加大扶持力度,推进近期重点工作,加快发展全省养老服务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优化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流程(一)取消“举办者向许可机关提出筹办意向”环节,压缩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机关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缩至15个工作日。

(二)鼓励利用符合消防技术规范、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普通住宅开设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民政、消防等相关部门要积极提供便利条件,帮助办理有关手续。

二、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一)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做好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有关工作,积极做好养老项目前期工作,并做好养老项目储备。

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0年民办养老机构建设及运营补助资金清算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0年民办养老机构建设及运营补助资金清算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0年民办养老机构建设及运营补助资金清算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04.07•【字号】黑民函〔2021〕27号•【施行日期】2021.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0年民办养老机构建设及运营补助资金清算工作的通知黑民函〔2021〕27号各市(地)、县(市)民政局、财政局:为切实做好民办养老机构建设及运营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确保资金安全并发挥最大使用效益,拟对2020年补助资金进行清算。

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要及时足额发放补助资金。

各级民政部门要与财政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在统筹使用省级补助资金的基础上,足额落实本级应负担的资金。

同时,做好统计核查、入户调查工作,确保在4月10日前将2020年建设运营补助资金发放到位。

二、要做好资金清算工作。

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实际发放情况,填写《2020年民办公助补贴资金结余情况确认表》(见附件),并同时加盖本级财政局、民政局公章,扫描件及电子版由市(地)级民政局汇总后,统一报至省民政厅养老服务处。

三、要加强资金使用和管理。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按照《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资助民办非营利养老机构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财社〔2015〕109号)要求,定期查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入住老人名册、日常监督检查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书等材料,重点核查基础信息的准确性以及5年内是否改变经营性质,确保民办非营利养老机构设立的合法性;要规范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对于挤占挪用、弄虚作假、骗取省级补助资金的地方,将在全省进行通报,并追回资助资金。

同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对单位和责任人予以严肃追责。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意见 黑政办规〔2022〕2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意见 黑政办规〔2022〕2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22〕2号
佚名
【期刊名称】《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2()6
【摘要】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48号),规范全省养老服务秩序,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努力为广大老年人提供公平、均等、普惠、多元的社会化养老服务,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总页数】8页(P41-4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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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皖政办〔202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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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22〕1号
5.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22〕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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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通知(1999年9月24日)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近年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坚决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促进了全省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

但个别地方对社会保险基金疏于管理,有章不循,甚至造成社会保险基金的损失,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坏的影响。

为切实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政策规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

对在基金管理上有法不依、有章不循的有关人员,要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社会保险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任何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更不得用社会保险基金从事任何经营性活动。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整章建制,堵塞漏洞,确保基金万无一失。

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定期审计。

三、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绝不允许以社会保险基金对各类经济活动予以担保。

已经用社会保险基金办理贷款担保的,要立即采取措施变更保人,尽快解除其担保责任,防止造成损失,已造成经济损失的,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要坚决依法予以处理。

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责时,若涉及用社会保险金担保问题时,应事先与当地政府沟通情况,防止社会保险基金被无端抵债,造成损失。

以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正常发放,促进社会稳定。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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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封闭管理养老机构医保服务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民政厅
•【公布日期】2020.02.27
•【字号】黑医保发〔2020〕10号
•【施行日期】2020.02.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老年人保护
正文
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封闭管理养
老机构医保服务的通知
黑医保发〔2020〕10号各市(地)医疗保障局、民政局:
按照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关于加强联防联控做好养老机构排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通知》要求,在疫情期间,各地医保部门、民政部门要对封闭管理的养老机构进一步加强医保服务,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参保数据对比。

各统筹区医保部门、民政部门要共同做好养老机构在院老人和工作人员参保数据核实,对未参保人员有针对性地加强医保政策宣传,督促参保,充分享受医保待遇。

二、做好“不见面”“不中断”医保服务。

各地医保部门要通过网络、电话、微信为封闭管理养老机构人员提供医保服务,并及时公布办理各项业务的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做到各项业务“不见面”“不中断”办理。

三、支持代购代办医保业务。

支持养老机构指定人员为在院老人提供代购药
品、代办医保卡密码解锁等医保业务办理,指定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可不凭处方直接购买处方药品。

各地医保部门要督促各定点医药机构提供相应服务。

四、支持长处方购药。

享受门诊慢性病和门诊特殊治疗待遇的在院老人,根据治疗需要一次可开三个月药量。

五、支持手工报销。

因封闭管理造成在院老人及工作人员刷卡购药不便,个人可现金垫付购药费用,待疫情结束后由医保部门统一进行手工报销。

对发生的无卡住院垫付现金等特殊情况,待疫情结束后到医保部门优先进行手工报销。

六、做好透析等特殊患者医保服务。

在院老人中如有肾透析、恶性肿瘤放化疗患者,为避免多次往返医疗机构,可住院治疗,医疗费用按住院享受待遇。

七、落实医保特殊报销政策。

对确诊或疑似新冠肺炎患者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各级财政按规定给予补助,患者个人不负担医疗费用。

八、加强宣传。

民政部门要与医保部门密切配合,及时把医保部门医疗报销相关政策宣传到养老机构,帮助养老机构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医疗保障工作。

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黑龙江省民政厅
2020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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