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统一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对外咨询电话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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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实行财产和行为税与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实行财产和行为税与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实行财产和行为税与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的公告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心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化推动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削减纳税人申报次数和时间,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9号),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打算实行财产和行为税与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从价计征部分)实行按年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于第三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房产税(从租计征部分)实行按季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于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纳税人已申报缴纳2023年第一季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从价计征部分)的,可在按年申报时抵减该部分税款。

二、印花税(按次申报的除外)、资源税(按次申报的除外)、土地增值税(预征、尾盘)实行按季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于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纳税人已申报缴纳2023年4月、5月资源税的,可在2023年7月征期按季申报时抵减该部分税款。

三、自2023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预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爱护税、烟叶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可选择财产和行为税与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

其中,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暂不涵盖实行跨地区汇总纳税的二级分支机构。

四、本公告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实行税种综合申报的公告》(2023年第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2023年5月28日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实行财产和行为税与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的公告》的解读为深化推动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削减纳税人申报次数和时间,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9号),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制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实行财产和行为税与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3.10.08•【文号】国税发[2003]128号•【施行日期】2003.10.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的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3]1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税务系统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编发〔2000〕2号)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印发执行。

为了确保《意见》的贯彻、落实,特提出如下要求: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规范机构设置是形势发展的必然要求,是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深化征管改革,坚持依法治税,树立税务部门的良好形象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为此,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认识,把搞好规范机构设置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认真抓好落实。

二、统筹安排,严密实施。

规范机构设置是一项细致、复杂、政策性很强的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要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制定周密的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实施,保证工作不断,思想不乱,队伍不散,资产不流失。

工作过程中,对印章、票证等对收入工作有影响的问题,要提前做好预案,避免出现问题。

要认真做好撤并机构中人员安置工作,原则上人随工作走。

对职务变动的干部,保留现有职级待遇。

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确保规范机构设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严格执行,严守纪律。

规范机构设置是一项严肃的任务,任何单位不得借口搞变通。

对因机构变动需要更换的印章、票证、牌匾等,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确保安全。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5月30日、31日办税服务厅对外服务的通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5月30日、31日办税服务厅对外服务的通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5月30日、31日办税服务厅对外服务
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5.05.29
【实施日期】2015.05.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5月30日、31日办税服务厅对外服务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为缓解纳税人集中认证发票、所得税年度申报的压力,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区局部分办税服务厅于本周六、日两天(5月30日、31日)上、下午正常对外办公,提供两项涉税业务办理:1.抵扣联扫描认证服务(网上认证服务正常开放);2.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服务。

纳税人如需办理其他业务请在工作日办理。

对外办公的办税服务厅一览表。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国家金库广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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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国家金库广州市中心支库关于印发《广州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标 签】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营改增【颁布单位】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财政局【文 号】穗财法﹝2013﹞47号【发文日期】2013-06-26【实施时间】2012-1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增值税市财政征管分局,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市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各区(县级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国家金库增城市、从化市支库,广州市各代理支库: 现将《广州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广州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工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以下简称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工作,根据《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粤财预〔2012〕280号)、《关于印发〈广东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预〔2012〕121号)、《关于印发〈广东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粤财法〔2013〕9号)和《广州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我市范围内的财政扶持资金设立、申请、受理、审核、拨付、清缴和检查,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财政扶持资金的申请人是指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在每一纳税年度内,按照现行税制(即试点政策)规定缴纳的增值税比按照原税制(即原营业税政策)规定计算的营业税月平均增加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我市试点企业。

试点企业在一个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使该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计算。

最新广州各区地税国税局地址电话

最新广州各区地税国税局地址电话

围内的非重点税源户。
管理等。
路1号
员村街、冼村街、猎德街、天园街 、办理外地来穗业户的《外经证》 员村三横路8
辖区范围内的非重点税源户。 核销管理。

员村税务所 龙洞税务所
计划征收科
征收管理科
分局
新华税务分局 雅瑶税务分局 炭步税务分局 赤坭税务分局 狮岭税务分局 花东税务分局
白云区国家税务局各部门联系方式
税务部门
地址
第一税务分局
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618号
第二税务分局
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618号
第三税务分局
倚绿山庄综合大楼三楼
第四税务分局
(石井街道办事处北侧)
第五税分局
白云区江高镇江同路
第六税务分局
白云区太和镇大丰浦路10号
第七税务分局
白云区钟落潭镇竹料大道112号)
第八税务分局
核定应缴税种,明确相关办税事
天河区的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住宿 项;税源管理;发票管理;税务检
和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查;税务咨询、宣传、辅导;征管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电力热力的 档案管理等。
水荫四横路
生产供应业的重点税源户。
110号
税务咨询、宣传、辅导;征管档案
天河区的信息传输业、计算机服务 管理等。
税源管理二科(重点税源管理二 科) 税源管理三科(重点税源管理三 科) 税源管理四科(重点税源管理四 科)
税源管理五科
税源管理六科
税源管理七科
税源管理八科
员村税务所
白云区石井镇石潭路246号
松洲街、同德街、石井街、金沙街 86418515
白云区太和镇朝亮南路41号
太和镇管辖的地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使用办税服务厅标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使用办税服务厅标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使用办税服务厅标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8.03.12•【文号】国税发[2008]29号•【施行日期】2008.03.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使用办税服务厅标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优化纳税服务,统一和规范税务形象,税务总局决定全国税务系统统一开展推广应用办税服务厅标识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标识类别办税服务厅标识是税务机关为引导和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具有纳税服务理念和要求的视觉识别系统,可应用于户外和户内。

本次税务总局统一推广应用的办税服务厅标识仅限于户外,其应用类型主要有:(一)横向标识。

办税服务厅原则上应选用横向标识。

横向标识位于办税服务厅正门上方醒目位置。

(二)竖向标识。

因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应用横向标识的办税服务厅,可选用竖向标识。

竖向标识位于办税服务厅正门侧方。

(三)立式标识。

因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应用横向标识的办税服务厅,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选用于户外矗立的立式标识。

二、标识元素办税服务厅标识由名称、图案、颜色等元素组成。

(一)名称。

办税服务厅标识名称包括普通样式和少数民族样式两种类型。

普通样式由中英文两种文字组成,少数民族样式由少数民族文字和中文两种文字组成。

文字标准如下:1.中文。

标准字为“办税服务厅”,字体为方正大黑简体。

2.英文。

标准字为“TAXPAYER SERVICE HALL”,字体为TIMES NEW ROMAN.3.少数民族文字。

限于少数民族地区使用。

其标准字为“办税服务厅”的少数民族文字译文,字体由少数民族地区决定。

(二)图案。

办税服务厅标识图案为税徽。

(三)颜色。

1.底色。

标识底色为古蓝色:pantone 2945 c.2.图案色。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4.12.16•【字号】粤国税办发[2004]52号•【施行日期】2004.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粤国税办发[2004]52号2004年12月16日)广州、深圳、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服务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出现有关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票证管理中心)。

附:广东省国家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服务规范(试行)一、服务守则(一)热爱税务工作,牢固树立为纳税人服务第一的意识。

(二)认真学习税收知识,精通咨询业务,保证服务质量。

(三)坚守本职岗位,遵守工作制度和纪律,保守工作秘密。

(四)精神饱满,心态平和,彬彬有礼。

二、态度要求(一)态度诚恳,热情周到,亲切自然;有礼、友善、真诚,说话时面带微笑。

(二)充分运用礼貌用语,音量适中,咬字清晰,语调柔和,语言通俗、简练。

(三)尊重纳税人,与纳税人真诚交流;严禁拖腔、态度生硬、烦躁、教训和诘问纳税人。

(四)对纳税人问到的不懂或不熟悉的业务时,不得不懂装懂,不得推诿、搪塞,应按工作程序求助或作为疑难问题记录后再作解答。

(五)工作出现差错时应立即纠正并主动致歉,诚恳接受纳税人批评,不得强词夺理。

(六)纳税人需要帮助时,应热情相助。

(七)对个别纳税人的失礼行为,要克制忍耐,不与纳税人争辩顶撞。

(八)纳税人提出表扬、道谢时,应谦虚致谢。

三、语言规范(一)接通电话时,应说:“您好。

这里是某某国家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某某号咨询员为您服务。

请问您怎么称呼?/贵姓?”让纳税人等待超过十秒以上时,应说:“对不起/不好意思,请您稍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系列文件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系列文件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系列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8.04.02•【文号】国税发[2008]35号•【施行日期】2008.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系列文件的通知(国税发〔2008〕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规范税务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及相关工作部署,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国家税务总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新闻发XXX新闻发言人制度》,现印发给你们。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抓好落实。

各地在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税务总局(办公厅)反映。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3.国家税务总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4.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5.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新闻发XXX新闻发言人制度国家税务总局二○○八年四月二日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进一步提高税收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税收工作实际,特编制本指南。

一、信息内容分类按照"公开为常规,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本机关将对与行使职能相关的信息和涉及社会公众及纳税人的信息进行公开。

公开信息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大类。

主动公开类信息主要是:(一)领导简介:国家税务总局领导简历等情况;(二)机构设置:国家税务总局机构设置情况;(三)主要职能:国家税务总局主要工作职能;(四)行业概况:全国税务系统基本情况介绍;(五)工作计划:税收工作短期计划和长期规划;(六)工作动态:领导讲话、税收工作动态;(七)税收政策法规:各税种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八)税收征管制度:税收征管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九)办税指南: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管理等相关规定;(十)行政许可规定: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和事项;(十一)非许可审批:非许可审批有关规定和事项;(十二)税务稽查情况:稽查工作规范、稽查工作部署、涉税案件曝光;(十三)税收收入统计数据:历年税收收入总数、分地区税收收入数据;(十四)税务队伍建设情况: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干部教育培训等情况;(十五)人事管理事项:人事任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公务员招录等;(十六)注册税务师管理事项:注册税务师行政管理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注册税务师报名条件、考试考务通知、各科考试大纲及转发人事部考试结果公示、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变更、注销及年检等公告事项;(十七)重大项目:金税工程等重大项目执行情况;(十八)政府采购:招标公告、中标公告、成交公告;(十九)其他工作。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1.01.04•【字号】•【施行日期】2001.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为适应广州市分税制财政体制和税收现代化管理的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以加快信息化建设,提高集中度为核心的税收征管改革的要求,广州市国家税务局从2001年3月1日起,实施“属地征管、一级稽查”新的税收征管体制。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调整我市国税征收管理机构的职能及分工(一)广州市区国税局征管范围的调整1、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第三中心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广州分局),负责海洋石油税收的征管、审计;对广州市石油化工总厂、南方航空公司1广州地铁总公司、广州市高速公路总公司、珠江钢琴集团、珠江啤酒集团、广州电梯集团、广州汽车集团、广州卷烟一厂、广州卷烟二厂等十大企业,以及广东移动通讯有限责任公司、金融保险企业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企业的征收管理工程。

2、东山、荔湾、越秀、海珠、天河、白云、黄埔、芳村、开发、保税区国税局转换为本区划征收管理职能的局(名称不变),负责对在本区划内除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第三中心分局经营企业外的纳税人进行属地征管。

3、各区(不包番禺、花都区,以下同)国税局经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移交到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第三中心分局征管。

4、开发区、保税区国税局的征管范围按原规定维持不变。

(二)建立广州市国税系统的一级稽查体系1、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负责对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第三中心分局经管的纳税人(海洋石油业户除外)进行稽查,并对全市国税系统经管业户中违法的大案,要案查处的协调、指导、监督,同时对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从化市国税局经管业户中违法的大案、要案进行稽查。

2、原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第一、第二中心分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对外税务中心分局转换职能为稽查分局,分别对口若干行政区划内的纳税人进行稽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系统在广东省上线试运行的通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系统在广东省上线试运行的通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系统在广东省上线试运行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1.09.28
•【字号】粤国税发[2011]152号
•【施行日期】2011.09.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系
统在广东省上线试运行的通告
(粤国税发〔2011〕152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工作部署,从2011年9月29日起,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建设的12366纳税服务热线系统在广东省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分批上线试运行。

10月9日至10月28日,原使用12366电话申报系统的市国家税务局将实施12366纳税服务热线新、旧系统割接。

本次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上线,涉及新旧系统的切换,由于电信公司与移动公司未实现互联互通,因此,有可能会对纳税人使用固定电话方式咨询和电话报税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各市国家税务局将在办税服务厅设立12366咨询窗口,负责处理纳税人咨询、查询及相关工作。

其它未尽事宜请到当地主管国税机关索取宣传资料,或登陆国税网站查询。

感谢您对广东省各市国家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的关注和支持!我们将竭诚为广大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特此通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互联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互联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互联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9.09.11•【文号】国税办发[2009]95号•【施行日期】2009.09.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互联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办发[2009]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互联网站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办公厅联系。

附件:1.网站信息发布审批单(略)2.国家税务总局互联网站信息发布审批流程(略)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九月十一日国家税务总局互联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税务总局互联网站(域名:,以下简称总局网站)管理,明确职责分工,规范管理流程,建立网站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促进网站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税收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总局网站是国家税务总局的唯一官方网站,是中国政府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税务机关互联网站的龙头,是税务系统推行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开展税收宣传的重要媒体、服务纳税人的重要窗口、展示税务部门形象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总局网站以服务纳税人、服务社会、服务基层为宗旨,按照国家电子政务总体框架和税收信息化建设总体要求,以纳税人和社会公众需求为导向,遵循及时、权威、规范、便捷的原则,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加强税法宣传,优化纳税服务,增进征纳互动,努力营造良好税收环境,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构建和谐税收征纳关系。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局内各单位在总局网站工作中的职责分工如下:(一)办公厅是总局网站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总局网站建设和管理,具体负责以下工作:1.牵头制定总局网站建设和维护的各项管理制度,并协调、督促总局网站各项管理制度的落实;2.根据总局网站的发展要求适时提出网站业务发展规划,对涉及总局网站建设和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3.总局网站栏目规划、版面设计和功能设置;4.总局网站信息的日常维护和监控工作,协调、组织和督促各相关责任部门做好信息维护工作;5.总局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税收宣传、公众参与和局长意见箱栏目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使用办税服务厅标识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使用办税服务厅标识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使用办税服务厅标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3.31•【字号】粤国税发[2008]56号•【施行日期】2008.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使用办税服务厅标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8〕56号2008年3月31日)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使用办税服务厅标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2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国税系统办税服务厅标识推广应用工作的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请各地务必按照《通知》要求,加强与中标人(承建商)的沟通与合作,督促其做好制作、运输、安装、维护与服务等工作;要按照《产品质量工艺技术标准》(详见附件2《办税服务厅标识安装工作有关资料》),做好安装前的初步验收和安装后的二次验收工作;安装完成后,必须定期对标识安全状况进行检查。

一旦发现问题,要主动与中标人(承建商)取得联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二、各地办税服务厅标识安装的时间安排(一)时间安排(共分6批完成)。

1.第一批:广州地区(包括直属、越秀、荔湾、海珠、天河、白云、黄埔、开发、南沙等),计划安排在2008年4月1日之前;2.第二批:广州地区(包括番禺、花都、从化、增城等),计划安排在2008年4月上旬;3.第三批: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等6个市,计划安排在2008年4月底之前;4.第四批:韶关、肇庆、清远、云浮等4个市,计划安排在2008年5月上旬;5.第五批:阳江、湛江、茂名等3个市,计划安排在2008年5月中旬;6.第六批:汕头、河源、梅州、汕尾、潮州、揭阳等6个市,计划安排在2008年5月下旬。

(二)具体安装时间由各地与中标人(承建商)协商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垂直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垂直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垂直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标 签】垂直管理系统,国家税务局系统,暂行规定【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发﹝1995﹞42号【发文日期】1995-03-02【实施时间】1995-03-02【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经国家税务总局党组研究决定,现将《国家税务局系统垂直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向总局报告。

一九九五年三月二日国家税务局系统垂直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的组织建设,保障国家税法的贯彻执行,充分发挥税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强化税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和监督职能,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国家税务局系统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干部管理和经费等方面实行国家税务总局垂直管理的领导体制。

第三条 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各级机关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

第四条 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各级机关均依照本暂行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五条 国家税务局系统在国家税务总局领导下,设置下列机关: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二)地区、省辖市、自治州、盟国家税务局; (三)县(市)、自治县、旗国家税务局。

征收分局、税务所是直接从事税收管理的税务机关。

各级国家税务局根据行政区划、经济区划或按行业设置征收分局,根据税源分布情况,按经济区划设置税务所。

第六条 在机构设置上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的设置、变更和撤销,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国务院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内设机构和地区、省辖市、自治州、盟、直辖市辖区(县)国家税务局的设置、变更和撤销,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地区、省辖市、自治州、盟、直辖市辖区(县)国家税务局内设机构和县(市)、自治县、旗、省辖市辖区国家税务局的设置、变更和撤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审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4.09.03•【文号】国税发[2004]125号•【施行日期】2004.09.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4]125号2004年9月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国家税务局: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务必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拟定本省局机关和系统规范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于2004年12月31日前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附电子文件)。

一、《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一)报总局审批的《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1.省国家税务局设置内设行政机构、直属机构和事业单位的数量、名称、级别(附表)和职责。

2.市(地)国家税务局设置的数量、名称、级别(附表)和职责以及保留设置的直属税务分局的名称、级别和职责。

3.县(区)国家税务局设置的数量、名称、级别(附表)和职责。

(二)报总局备案的《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1.市(地)国家税务局内设行政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事业单位的数量、名称、级别(附表)和职责。

2.县(区)国家税务局设置内设行政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事业单位的数量、名称、级别(附表)和职责。

二、几点说明(一)经总局批准的《实施方案》是指导本系统规范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规范性文件,各省国家税务局据此《实施方案》对本系统规范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批。

(二)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市国家税务局的《实施方案》,由各省国家税务局审核后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12366纳税服务热线人工座席话务员队伍组建的意见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12366纳税服务热线人工座席话务员队伍组建的意见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12366纳税服务热线人工座席话务员队伍组建的意见【标 签】12366纳税服务热线,人工座席话务员,队伍组建【颁布单位】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粤国税发﹝2004﹞270号【发文日期】2004-12-28【实施时间】2004-12-28【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省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税系统12366纳税服务热线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粤国税发﹝2003﹞152号)的精神,为规范各市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人工座席组建工作,确保纳税服务热线建设的顺利进行,现就纳税服务热线人工座席话务员队伍组建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和全心全意为纳税人服务的宗旨,按照有利于加强话务员管理、有利于稳定队伍、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有利于树立国税形象的原则,通过完善选拔机制和管理激励制度,建立一支责任心强、业务熟练、服务规范的广东国税系统12366纳税服务热线人工座席话务员队伍,为广大纳税人提供全面、规范、优质、高效的多元化服务,不断提升各级国税机关在社会公众中的影响力,树立广东国税良好形象。

二、工作职责 各市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人工座席话务员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对电话咨询的答复、记录及转办。

(二)对转办件的催办。

(三)对咨询、投诉、举报、建议等内容进行分类统计、整理、归档。

(四)依法为举报人、投诉人保密。

三、人员组成 按照公平、竞争、则优的原则,各市局可采取考试或考核方式,由现有税务干部和助征员中调配若干名具有一定素质的专职话务员,组成本单位12366纳税服务热线人工座席队伍。

具体条件包括: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有较强的责任心;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熟悉税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办税基本程序,能熟练操作计算机;具有良好的服务意识,能想纳税人所想,急纳税人所急,全心全意为纳税人服务;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能同时掌握普通话及当地方言,发音标准,吐字清晰。

广州市物价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税务代理收费的通知-穗价[2006]171号

广州市物价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税务代理收费的通知-穗价[2006]171号

广州市物价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税务代理收费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物价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税务代理收费的通知(穗价〔2006〕171号)各区、县级市物价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税务代理机构:为加强我市税务代理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促进税务代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原国家计委等六部门《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规范税务代理中介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税务代理是指税务代理人在规定的代理范围内,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各项行为的总称。

税务代理收费属于中介服务收费。

税务代理机构提供服务并实施收费应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二、税务代理的范围包括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

(一)涉税服务业务包括:1.代办税务登记;2.代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3.代办建账记账;4.代办纳税和退税;5.代办减免税申报;6.利用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代为制作涉税文书;8.开展税务咨询(顾问)、税收筹划、涉税培训等;9.其他有关涉税服务项目。

(二)涉税鉴证业务包括:1.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鉴证;2.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和财产损失的鉴证;3.企业变更、停歇业税款清算的鉴证;4.出口退税申报前的鉴证;5.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涉税鉴证业务。

三、税务代理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和政府指导价相结合的管理形式。

(一)税务代理机构提供以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1):1.代办税务登记;2.代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3.代办纳税和退税;4.代办减免税申报;5.利用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涉税鉴证。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的(精)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的(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4]1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国家税务局: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务必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拟定本省局机关和系统规范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于2004年12月31日前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附电子文件。

一、《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一报总局审批的《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1.省国家税务局设置内设行政机构、直属机构和事业单位的数量、名称、级别(附表和职责。

2.市(地国家税务局设置的数量、名称、级别(附表和职责以及保留设置的直属税务分局的名称、级别和职责。

3.县(区国家税务局设置的数量、名称、级别(附表和职责。

(二报总局备案的《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1.市(地国家税务局内设行政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事业单位的数量、名称、级别(附表和职责。

2.县(区国家税务局设置内设行政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事业单位的数量、名称、级别(附表和职责。

二、几点说明(一经总局批准的《实施方案》是指导本系统规范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规范性文件,各省国家税务局据此《实施方案》对本系统规范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批。

(二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市国家税务局的《实施方案》,由各省国家税务局审核后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三原高规格设置的机构级别,在规范机构设置后,其原任领导职务级别可保留,表述为(××级待遇;今后新任领导的职务级别应与机构级别相一致。

(四地方税务局系统参照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

三、工作要求(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进一步规范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是依法治税的基础,是强化税收管理、优化纳税环境、提供优质服务、加强队伍建设、体现国税系统垂直管理的重要举措,各级国家税务局党组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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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统一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对外咨询电
话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7.09.01
【实施日期】2007.09.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统一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对外咨询电话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于2002年初开通了12366纳税服务热线(以下简称12366热线)。

开通五年以来,12366热线坚持全心全意为纳税人服务的宗旨,以“便捷、优质、高效、无偿”为原则,累计为纳税人提供人工税务咨询服务过百万人次,让全市国税纳税人充分享受了便利的咨询服务。

目前,12366热线拥有一支专业型、高效型的咨询团队,并已成为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的重要品牌和沟通征纳双方的重要桥梁,在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较大的效应。

2007年,为进一步做强做好12366热线这个服务平台,为您提供更规范、更优质、更周到的人工咨询服务,广州市国家税务局从下半年开始,分阶段把广州市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原对外咨询电话归并到12366热线,搭建全市国税系统统一的税务咨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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