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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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3.12.28•【文号】国税发[1993]154号•【施行日期】1993.1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一条的第(三)款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三条、第四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2月2日实施日期:2009年2月2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现将《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希贯彻执行。

附件: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八号附件: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一、征税范围(一)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应当征收增值税。

(二)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应当征收增值税。

(三)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不征收增值税。

(四)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

但对其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

(五)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均应征收增值税。

(六)因转让著作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电影母片、录像带母带、录音磁带母带的业务,以及因转让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计算机软件的业务,不征收增值税。

(七)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库供应农业灌溉用水,工厂自采地下水用于生产),不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7.04.20•【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施行日期】2017.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为进一步明确营改增试点运行中反映的有关征管问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二、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

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三、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四、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五、纳税人提供植物养护服务,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

六、发卡机构、清算机构和收单机构提供银行卡跨机构资金清算服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发卡机构以其向收单机构收取的发卡行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此销售额向清算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清算机构以其向发卡机构、收单机构收取的网络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发卡机构支付的网络服务费向发卡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按照收单机构支付的网络服务费向收单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9.10.09•【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施行日期】2019.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本篇法规第四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起废止。

本篇法规第一条及附件《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自2023年1月1日起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现将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见附件)。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后如需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按以下方式处理:(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仅注明一个缴款单位信息的海关缴款书,应当登录本省(区、市)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以下简称“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通过选择确认平台查询到的海关缴款书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或未查询到对应信息的,应当上传海关缴款书信息,经系统稽核比对相符后,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注明两个缴款单位信息的海关缴款书,应当上传海关缴款书信息,经系统稽核比对相符后,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7.05.23•【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施行日期】2017.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为配合增值税税率的简并,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现公告如下:一、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中的“11%税率”栏次调整为两栏,分别为“11%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11%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调整后的表式见附件1,所涉及的填写说明调整内容见附件3。

二、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的第8栏“其他”栏次调整为两栏,分别为“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和“其他”,调整后的表式见附件2,所涉及的填写说明调整内容见附件3。

三、本公告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中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3.关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的调整事项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5月23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0.08.24•【字号】粤国税发[2000]237号•【施行日期】200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0]237号)现将《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2000年8月24日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工作,强化增值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理》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企业性单位、个人经营者(以下简称企业),均可向其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第三条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均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一)企业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达到或超过以下规定标准:1、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

2、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含180万元)以上。

(二)已开业的小规模工业企业会计核算健全,实际年应税销售额在上述规定标准以下,30晚(含30万元)以上的。

(三)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

(四)持有盐业批发许可证并从事盐业批发的企业。

第四条企业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又均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应分别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企业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其总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但分支机构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其分支机构也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增值税纳税申报稽核管理办法(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增值税纳税申报稽核管理办法(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增值税纳税申报稽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标 签】增值税纳税申报稽核【颁布单位】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粤国税发﹝1995﹞143号【发文日期】1995-05-18【实施时间】1995-05-18【 有效性 】全文失效【税 种】增值税废止内容和依据:1.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7]161号)的规定,本文自2007年08月27日起全文废止。

2.根据《汕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一)》(汕国税发[2008]11号)的规定,本文自2008年01月24日起全文废止。

为了加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强化对增值税申报和税款征收的稽核监控,省局拟定的《广东省增值税纳税申报稽核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全省市县(区)局长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明确如下几点,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纳税人的增值税申报资料,必须经稽核后才能归档。

其中:经审核后的专用发票存根联退还纳税人保管,经事核后的专用发票抵扣联由基层征收单位集中保管,除审核有问题的抵扣联和未经审核的抵扣联一律不得交还纳税人以外,其余于年终一次性交还给纳税人保存。

二、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凡经稽核小组审核发现有少报销项税额或者多报抵扣进项税额(包括利用他人虚开代开的专用发票申报抵扣税款在内)情况的,一律作偷税论处。

三、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随时报告省局流转税管理处。

附件: 一、广东省增值税纳税申报稽核管理办法(试行)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稽核分析表》中有关指标的稽核分析方法 附表1、2、3、4(略)广东省增值税纳税申报稽核管理办法(试行) 一、我省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按规定期限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除应按规定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汇总申报表》及已用专用发票存根联、《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汇总申报表》及有关专用发票抵扣联、《其他扣税凭证申报表》及有关扣税凭证原件和按规定应报送的其他申报资料以外,还必须按照有关申报资料的同一口径准确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稽核分析表》(以下简称《稽核分析表》,格式见附表1)。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电脑版)管理问题的批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电脑版)管理问题的批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电脑版)管
理问题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0.06.13
•【字号】粤国税征函[2000]第16号
•【施行日期】2000.06.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
正文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增值税
专用发票(电脑版)管理问题的批复
(粤国税征函[2000]第16号2000年6月13日)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2000年4月5日《关于增值税(电脑版)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请示》悉。

根据省局1999年重新修订的《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粤国税发[1999]176号),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未使用完的,可于下月继续使用。

如果一本增值税专用发票两个月仍未使用完的,纳税人应将剩余未用完部分报主管国税机关发票管理部门剪角作废”的规定,只适用于纳税人手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适用于纳税人使用计算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即电脑票)。

因此,加强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首先应该严格限制电脑版专用发票的发售量,电脑版专用发票每次的发售份数,应控制在纳税人半个月的用量以内。

其次,对两个月仍未使用完的电脑版专用发票,应作为纳税人当月的纳税申报备查资料,报主管国税机关发票管理部门审验。

并且,应将这类纳税人作为重点监控对象,防止不按规定使用电脑版专用发票的行为发生。

此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0.04.07施行日期2010.03.20文号国税发[2010]40号主题类别增值税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税务总局制定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二○一○年四月七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辅导期纳税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认定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所称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

只从事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除外。

批发企业按照国家统计局颁发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有关批发业的行业划分方法界定。

第四条认定办法第十三条所称“其他一般纳税人”,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纳税人:(一)增值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二)骗取出口退税的;(三)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1995年6月2日国税函发〔1995〕2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各地在新增值税制实行后提出的问题,为了有利各级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正确理解增值税规定,严格执行税法和履行纳税义务,国家税务总局决定编写《增值税问题解答》,现将《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印发给你们。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一、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输费用和废旧物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12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扣除,但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计算扣除进项税额,其准予抵扣的运费金额的具体范围应如何掌握?答:(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是指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据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

(二)准予抵扣的货物运费金额是指在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上注明的运费、建设基金,不包括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二、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销售、购买货物所支付的邮寄费,能否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60号)中关于销售应税货物而支付的运输费用的规定,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抵扣?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销售、购买货物所支付的邮寄费,不允许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提高我省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提高我省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提高我省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3.05.29
•【字号】粤国税发[2003]97号
•【施行日期】2003.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增值税
正文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提高我省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2003年5月29日粤国税发[2003]9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有关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2号)规定精神,现将我省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如下:
一、自2003年1月1日至2003年6月30日止,我省增值税起征点统一确定为:销售货物的月销售额为2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月销售额为1500元;按次(日)纳税的销售额为每次(日)150元。

二、自2003年7月1日起,我省增值税起征点分别调整为:
(一)广州、惠州市销售货物为月销售额4000元;销售应税劳务为月销售额3000元;按次(日)纳税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二)珠海、汕头、佛山、东莞、中山、江门、阳江、湛江、茂名、清远市销售货物为月销售额3000元;销售应税劳务为月销售额2000元;按次(日)纳税为每次(日)销售额150元。

(三)韶关、河源、梅州、汕尾、肇庆、潮州、揭阳、云浮市销售货物为月销
售额2000元;销售应税劳务为月销售额1500元;按次(日)纳税为每次(日)销售额150元。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一般纳税人电子申报软件升级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一般纳税人电子申报软件升级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一般纳税人电子申报软件升级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3.08.01•【字号】•【施行日期】2013.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一般纳税人电子申报软件升级的通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规定,自2013年9月1日(即纳税人申报所属期8月份)开始,我省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都必须按规定统一使用32号公告的新版纳税申报表。

新版申报表主要是在原申报表基础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增加了第13行,另外还增加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收抵减情况表)。

为配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工作顺利进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电子申报软件系统进行相应升级调整。

具体的升级补丁及升级指南将从2013年8月16日开始,在广东省国税门户网站软件下载栏目提供下载。

请使用V5.02版电子申报软件的纳税人务必在进行2013年9月份征期申报之前(即在进行所属期8月份申报之前)完成升级,否则将导致9月征期无法顺利完成申报。

注意,此次针对32号公告的升级恰逢我省一般纳税人电子申报软件正在进行改版,即从原来的V5.02单机版本升级为V6.0网络版。

已升级至V6.0版的纳税人,可以实现联网自动完成针对32号公告的升级,无需手工下载升级包。

另外,我省一般纳税人电子申报软件的培训、升级以及其他日常运维工作,自2013年8月1日起统一改由税友软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承担,服务热线电话:4007112366。

附:广东企业电子报税管理系统V5.02-130816手工升级包(略)广东省国家税务局2013年8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0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0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1995年1月20日国税发[1995]0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经全国流转税工作会议和全国税务局长会议讨论,现就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检查各级国家税务局在今年一季度内,要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59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及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其他规定,对已认定的一般纳税人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按以下办法处理:(一)对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及其相关的规定处罚。

经县级以上国家税务局批准,在六个月内停止其使用专用发票,收缴结存的专用发票,并责令纳税人限期完善健全专用发票的使用制度,对逾期仍然达不到要求的,经地、市级以上国家税务局批准,可延长停止使用专用发票的期限。

(二)对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上,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一般纳税人,经县级以上国家税务局批准,停止其抵扣进项税额,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同时取消其专用发票使用权,并收缴结存的专用发票。

待纳税人完善会计核算,能保证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后,方可准许抵扣进项税额,重新批准其专用发票的使用权。

对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一般纳税人,经县级以上国家税务局批准,停止其抵扣进项税额,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同时取消其专用发票使用权,并收缴结存的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3.01.09•【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的解读1月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以下简称1号公告),为确保相关政策顺利实施,税务总局制发本公告,就相关征管事项进行了明确。

一、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月销售额标准调整以后,销售额的执行口径是否有变化?答:没有变化。

纳税人确定销售额有两个要点:一是以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并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

但为剔除偶然发生的不动产销售业务的影响,使纳税人更充分享受政策,本公告明确小规模纳税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下同),但在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也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二是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确定其是否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举例说明:按季度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A在2023年4月销售货物取得收入10万元,5月提供建筑服务取得收入20万元,同时向其他建筑企业支付分包款12万元,6月销售自建的不动产取得收入200万元。

则A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第二季度(4-6月)差额后合计销售额218万元(=10+20-12+200),超过30万元,但是扣除200万元不动产,差额后的销售额是18万元(=10+20-12),不超过30万元,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同时,纳税人销售不动产200万元应依法纳税。

二、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的多个月份的租金,如何适用政策?答:此前,税务总局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包括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月销售额标准的,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1.01.04•【字号】•【施行日期】2001.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为适应广州市分税制财政体制和税收现代化管理的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以加快信息化建设,提高集中度为核心的税收征管改革的要求,广州市国家税务局从2001年3月1日起,实施“属地征管、一级稽查”新的税收征管体制。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调整我市国税征收管理机构的职能及分工(一)广州市区国税局征管范围的调整1、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第三中心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广州分局),负责海洋石油税收的征管、审计;对广州市石油化工总厂、南方航空公司1广州地铁总公司、广州市高速公路总公司、珠江钢琴集团、珠江啤酒集团、广州电梯集团、广州汽车集团、广州卷烟一厂、广州卷烟二厂等十大企业,以及广东移动通讯有限责任公司、金融保险企业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企业的征收管理工程。

2、东山、荔湾、越秀、海珠、天河、白云、黄埔、芳村、开发、保税区国税局转换为本区划征收管理职能的局(名称不变),负责对在本区划内除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第三中心分局经营企业外的纳税人进行属地征管。

3、各区(不包番禺、花都区,以下同)国税局经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移交到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第三中心分局征管。

4、开发区、保税区国税局的征管范围按原规定维持不变。

(二)建立广州市国税系统的一级稽查体系1、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负责对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第三中心分局经管的纳税人(海洋石油业户除外)进行稽查,并对全市国税系统经管业户中违法的大案,要案查处的协调、指导、监督,同时对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从化市国税局经管业户中违法的大案、要案进行稽查。

2、原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第一、第二中心分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对外税务中心分局转换职能为稽查分局,分别对口若干行政区划内的纳税人进行稽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2.02.06•【字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2号•【施行日期】2012.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和第二十二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1〕1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迁移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1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我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实施中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纳税人应按照“认定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纳税人申请认定时,可同时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和票种核定的申请。

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增值税最高开票限额和票种核定的实地核查工作可同步进行,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和票种,必须以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为前提。

二、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除外),应按规定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超过标准且未在申报期结束后4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认定的,不得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经税务机关告知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认定申请的纳税人,视为“逾期未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并按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成文日期:2005-11-28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研究,现对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明确如下:一、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征增值税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二、企业在委托代销货物的过程中,无代销清单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 (一)纳税人以代销方式销售货物,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

(二)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

三、个别货物进口环节与国内环节以及国内地区间增值税税率执行不一致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对在进口环节与国内环节,以及国内地区间个别货物(如初级农产品、矿产品等)增值税适用税率执行不一致的,纳税人应按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同一货物进口环节与国内环节以及地区间增值税税率执行不一致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至共同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由上一级税务机关予以明确。

四、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计算划分问题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有关问题纳税人一经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问题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汇总缴纳增值税纳税地点有关问题的批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汇总缴纳增值税纳税地点有关问题的批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汇总缴纳增值税纳税地点有关
问题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8.07.31
•【字号】粤国税函[2008]393号
•【施行日期】2008.07.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增值税
正文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汇总缴纳增值税纳税地点有关问题的
批复
(粤国税函〔2008〕393号)
云浮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要求明确增值税汇总申报纳税地点的请示》(云国税发〔2008〕62号)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粤税发〔1994〕270号)第一点“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如果在同一县(市)范围内的,其纳税地点可由各县(市)自行确定;如果不在同一县(市)范围内的,应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个别特殊情况需要在总机构纳税的应报省局审定”中的“同一县(市)”,是指在同一县或同一市(包括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和县级市)范围内。

即,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如果在同一县范围内的,其纳税地点可由各县自行确定;如果在同一市范围内的,其纳税地点可由各市自行确定;如果跨市(包括副省级城市、地级市)但在我省范围内的,若需要在总机构汇
总缴纳增值税的应报省局审定。

此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
(1996年9月9日国税发[1996]1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有利于各级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正确理解增值税的有关规定,税务机关严格执行税法和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现就各地提出的有关增值税征管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纳税人自己或代其他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二、对福利企业未按规定进行申报,事后被税务机关查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不得按“即征即退”办法退还给企业。

三、对商业企业采取以物易物、以货抵债、以物投资方式交易的,收货单位可以凭以物易物、以货抵债、以物投资书面合同以及与之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运输费用普通发票,确定进项税额,报经税务征收机关批准予以抵扣。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和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管道运输费用,可以根据套印有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按10%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五、免税货物恢复征税后,其免税期间外购的货物,一律不得作为当期进项税额抵扣。

恢复征税后收到的该项货物免税期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从当期进项税额中剔除。

——结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适 用 不 同的税 率 或 者征 收 率 。
清 算 机 构 从 发 卡 机 构 取 得 的 增 值 税 发 票上 记 载 的发 卡行 服务 费 , 一 并计入 清
3 %和5 %的征收率 , 分别填 写在 《 增 值
税 纳 税 申报 表 》( 小规 模 纳 税 人 适 用 ) 第
二、 建 筑 企 业 与 发 包 方 签 订 建 筑 合 同后, 以 内部 授权 或 者三 方 协议 等方 式 , 授权 集 团内其他纳 税人 ( 以下 称 “ 第 三
税专 用 发 票试 点 范 围 。 月销 售 额 超过 3 万
具 的增 值税 扣 税 凭证 , 仍按 《 国 家税 务总 局 关于 调 整 增 值 税 扣 税 凭 证 抵 扣期 限有
商户 开具 增 值税 发 票 。 七、 纳税人2 0 1 6 年5 月1 日前 发 生 的 营 业税 涉 税 业 务 , 需 要 补 开 发票 的 , 可 于
2 0 1 7 年1 2 月3 1 日前 开具 增 值 税普 通 发 票
方 ”) 为发 包 方 提 供 建 筑 服 务 , 并 由 第 三
方直接 与发包方结 算工程款 的, 由第 三 方 缴 纳 增 值 税 并 向发 包 方 开具 增 值 税 发 票, 与 发 包 方 签 订 建 筑 合 同 的 建 筑 企 业 不缴 纳增值税 。 发 包 方 可 凭 实 际 提 供 建 筑 服 务 的 纳 税 人 开具 的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算 机 构 的 销售 额 , 并 由 清 算 机 构 按 照 此
销售 额 向收 单机 构 开具 增 值 税发 票 。
2 栏 和第 5 栏“ 税 务机 关 代 开 的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不含 税 销售 额 ” 的“ 本期数” 相 应 栏 次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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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标 签】增值税纳税申报
【颁布单位】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穗国税发﹝2009﹞117号
【发文日期】2009-04-16
【实施时间】2009-04-1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根据《》(国税函〔2008〕1075号)的有关要求,省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电子申报软件中纳税申报表的内容进行了修改。

为规范增值税纳税数据的填列,现结合我市实际,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部分数据填列方式及其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部分进项税额的填列
(一)从2009年2月1日(税款所属时期)起,跨市汇总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按规定申报抵扣的虚拟进项税额,应以负数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20栏“未经认证已抵扣的进项税额”。

(二)纳税人经自查发现属于不符合抵扣范围需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抵扣凭证进项税额,应以正数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20栏“未经认证已抵扣的进项税额”。

(三)稽核结果为异常且未申报抵扣或已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增值税抵扣凭证,经税务机关核查允许抵扣的税款,应以负数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20栏“未经认证已抵扣的进项税额”。

二、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填列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分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票软件(非税控)开具两种。

其中,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数据应反映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第1、8、15栏“防伪税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票软件(非税控)开具的应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第3、10、16栏“开具普通发票”。

三、关于对特殊申报数据的要求及处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当期申报数据中存在以下特殊情况,无法通过网上申报一窗式比对
的,需到经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进行申报,对存在以下无法通过比对的具体原因,应一并携带以下相关的情况说明或证明材料。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期申报表中存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4栏“进项税额转出”负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中第3、4栏销售额及税额负数或其他需要说明的申报数据的,应单独报送《纳税申报表情况说明》。

办税服务厅申报征收岗在接收该部分纳税人提交的申报资料后,应将其报送的《纳税申报表情况说明》移送税源管理岗,使税源管理岗及时掌握经管纳税人的申报情况,并由税源管理岗进行归档处理。

(二)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11栏“外贸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证明”中存在相关数据时,应单独报送由进出口部门出具的《外贸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证明》。

办税服务厅申报征收岗在接收该部分纳税人提交的申报资料时,应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11栏与《外贸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证明》上的税额进行核对,一致的方可继续进行申报。

《外贸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应与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纸质申报资料一同归档。

四、经审核检查的其他抵扣凭证的结果处理
税源管理岗在完成对异常其他抵扣凭证的审核检查后,属于不符合抵扣范围,需纳税人进行补税处理的,应参照《关于修订<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穗国税发﹝2009﹞4号)的相关处理进行操作。

纳税人的相关补税金额不需在下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反映。

五、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局流转税处联系。

《纳税申报情况说明》填写要求
一、适用范围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期申报表中存在以下特殊数据,需要进行申报情况说明的,应在报送申报资料的同时,另行填报纸质《纳税申报情况说明》(一式一份,下称《情况说明》):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中第3、4栏销售额及税额负数;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4栏“进项税额转出”负数;
(三)存在其他需要说明的申报数据。

二、填写要求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中第3、4栏销售额及税额负数,应在《情况说明》中对以下相关内容进行说明
1、销售额及税额负数产生的具体原因;
2、第3栏或第4栏销售额及税额的小计包括哪几方面数据,如正数销售额及税额、负数销售额及税额各占多少;
3、其他情况需要冲减当期销售额及税额的数据,并详细说明其他情况的具体项目内
容。

(二)存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4栏“进项税额转出”负数,应在《情况说明》中对以下相关内容进行说明
1、进项税额转出负数的具体原因;
2、进项税额转出税款的总额组成包括哪几方面数据,如汇总企业虚拟的进项税额、经对异常抵扣凭证进行审核检查后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各占多少。

3、其他情况需要进项税额转出负数,并详细说明其他情况的具体项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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