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岗能匹配操作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暂行管理办法》和《协查信息管理系统岗位职责制度》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暂行管理办法》和《协查信息管理系统岗位职责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0.12.18•【文号】国税发[2000]210号•【施行日期】200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中“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暂行管理办法”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5月14日实施日期:2008年5月14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暂行管理办法》和《协查信息管理系统岗位职责制度》的通知(2000年12月18日国税发[2000]2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提高协查工作效率,加强协查信息管理系统的管理,总局制定了《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暂行管理办法》和《协查信息管理系统岗位职责制度》。
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暂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提高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协查工作效率,发挥协查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协查系统)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推行协查信息管理系统的地区。
第三条协查系统通过税务系统网络实行总局稽查局、省局稽查局、地(市)局稽查局、县(区)局稽查局四级协查信息管理。
上级对下级协查工作进行监控管理。
市辖区内实行一级稽查的,协查系统须统一在市局稽查局管理;实行二级稽查的,可在市局稽查局、区局稽查局管理。
第四条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须设专人负责协查系统的运行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协查系统运行的协查信息包括委托发出信息、组织协查信息、受托回复信息、统计监控信息、催办信息。
第六条委托发出信息、组织协查信息按协查来源分为以下四种类型:(一)稽查局经人工录入(或从征管软件载入)的稽查案件跨区域需异地协查的委托发出信息或组织协查信息;(二)稽查局接收认证系统发现的认证不符、密文有误的专用发票信息(包括辖区内、外的专用发票信息);(三)总局稽查局、省局稽查局、地(市)局稽查局分别在每月21日、19日、17日前,从同级稽核系统(包括金税工程与征管软件两部分,下同)提取的比对不符、缺联、失控、作废、重号、红字抵扣联缺联的专用发票信息;(四)稽查局接收征管软件提供的协查案源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财务管理岗位职责规范》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财务管理岗位职责规范》的通知【标 签】财务管理岗位职责,国家税务局系统【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发﹝2004﹞163号【发文日期】2004-12-22【实施时间】2004-12-22【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务内部行政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基层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工作,明确财务事项,促进财务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财务工作质量和效率,国家税务总局结合基层财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订了《国家税务局系统财务管理岗位职责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局系统财务管理岗位职责规范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基层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工作,明确财务管理事项,根据国家及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有关规定,结合国家税务局系统财务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制定的原则是:以事设岗,以岗定责,岗责清晰,目标明确。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省、地市及县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 各单位负责财务管理工作的部门为本单位的财务管理部门,单位的各项财务工作均归口财务管理部门管理。
第五条 各单位财务管理部门应依据本规范的要求配备财务人员,设置财务管理岗位,明确工作职责和目标。
第六条 各单位的主要领导对本单位财务管理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七条 根据国家税务局系统财务管理工作职责需要,财务管理部门应设置部门负责人、预算管理、会计、出纳、基本建设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等岗位。
第八条 省(含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财务管理部门应设置财务部门负责人、预算管理、会计、出纳、基本建设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等岗位,地市国家税务局财务管理部门应设置财务部门负责人、预算管理、会计、出纳、基本建设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等岗位,县国家税务局财务管理部门应设置预算管理、会计、出纳、基本建设管理、固定资产管理等岗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一岗多人,也可以一人多岗,内部审计岗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专人。
某某市国税局AB岗工作制度
**国家税务局AB岗工作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国税系统效能建设,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服务水平,更好地为合肥市经济建设服务、为基层服务、为广大纳税人服务,同时,也是为了适应国税事业发展的要求,培养一岗多能人才的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国税系统各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第三条AB岗工作制度是指单位在现有工作岗位与工作职责的基础上,对每项工作应确定AB两名经办人员,在工作日内实行顶岗或互为备岗的制度。
国税机关实施AB岗工作制度的岗位,重点是指对外办理涉税事宜的业务工作岗位,如窗口岗位、税收管理员日常管理审核岗位、业务征管日常咨询岗位等。
第四条结合税收工作特点,在合理设置工作岗位、完善工作职责的基础上确定AB岗的形式。
(一)在各级领导班子成员之间,当班子成员请假或外出时间超过一周时,应及时指定班子另一位成员暂时履行该班子成员的职责权力,并对执行的工作结果负相应责任。
(二)在AB岗重点岗位中,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相近岗位之间,确定实行AB岗工作制度的岗位,落实A岗、B岗责任人,即相近岗位的工作人员之间互为AB岗。
当A 岗人员因故不在岗时,B岗人员顶岗或互为备岗。
AB岗责任人确定后,一般应保持稳定,确需作调整的,应在作出调整的当日报人事教育科备案。
(三)对办税服务厅内实行“一窗式”管理的,应实行全能岗制。
对金税工程防伪税控发行岗等不能进行“一窗式”管理的特殊岗位,也应实行备岗制度。
第五条为防止因某工作人员的缺位、空岗,导致该办的服务事项缓办、急办的服务事项延误,确保税务工作岗位实时服务、全能服务、满时服务、有效服务,进一步明确AB 岗相应工作职责及要求。
(一)A(或B岗)岗责任人离开岗位需要顶岗的,应事先报告本部门负责人,并告诉B岗(或A岗)责任人,由其暂时负责本岗工作。
(二)B岗责任人在顶岗期间,应做好本职工作,并享有A 岗责任人的职责权利,及时办理根据工作性质可以办理的一般性事务和紧急公务,对A岗的工作认真负责,并对执行A岗工作结果负相应责任。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5.01.06•【字号】粤国税发[2005]1号•【施行日期】2005.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5]1号)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全国税收征管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夯实征管基础,全面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切实解决“淡化责任,疏于管理”问题,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省局制定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员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应将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省局。
二00五年一月六日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明确税收管理员职责,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新时期税收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征管工作总体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收管理员是基层税务机关负责管理税源、实施日常税收管理和纳税服务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税收管理员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一)属地管理原则。
根据区域大小和税源分布情况,因地制宜划分税源管理范围,在实行属地管理基础上,结合纳税人类型、行业、规模等因素分类或分片设置税收管理员,实现管户与管事的有机结合。
(二)以人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选拔业务骨干充实税收管理员队伍,建立和完善税收管理员的管理机制、激励机制和培训机制,充分调动税收管理员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对不适应税源管理工作的人员及时予以撤换。
(三)精简效能原则。
正确处理管户与管事、管理与服务、质量与效率、效益与成本等关系,按照监控有力、服务优化、成本降低、效率提高的要求,结合分管区域内纳税人的性质、数量、规模,合理配置税收管理员的人数和管户数量,并积极运用信息化等有效手段,提高管理效能,强化税源监控,堵塞税收漏洞。
国家税务局能级管理岗值量化实施方案
国家税务局能级管理岗值量化实施方案一、背景分析近年来,我国国家税务局在推进税收现代化进程中,不断探索和创新管理机制。
为提高税收工作效率,实现税收管理精细化、科学化,国家税务局决定实施能级管理岗值量化方案。
该方案旨在通过量化岗位价值,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提升税务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
二、目标定位1.建立科学合理的能级管理体系,明确各岗位的工作职责和任职要求。
2.实现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税收工作效率。
3.激发税务干部的工作积极性,提升整体素质。
4.促进税收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实施方案1.岗位梳理与评估(1)梳理现有岗位,明确各岗位的工作职责和任职要求。
(2)对岗位进行分类,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操作岗位。
(3)等不同类型。
2.岗位能级管理(1)制定具体能级管理方案①岗位职责和任务明确②岗位分类管理③管理方案④税收管理员工作实施方案⑤税收税管理员工作实施方案⑥税收征收管理实施方案⑦税务管理员工作实施方案(2)岗位级别量化①管理岗位②专业技术岗位③操作岗位3.人力资源配置(1)岗位人员配置①管理岗位②专业技术岗位③操作岗位(2)人员配置方案①管理人员②专业技术人才③操作人员4.激励机制(1)岗位激励①管理岗位②专业技术岗位③操作岗位(2)激励制度①管理岗位②专业技术岗位③操作岗位5.实施与监督(1)实施方案①岗位实施方案②人力资源配置实施方案③激励机制实施方案(2)监督机制①税收管理员②专业技术人才③税收管理员四、具体实施措施1.建立健全岗位说明书2.建立健全岗位分类管理制度3.制定具体的人员配置方案4.完善激励制度5.建立健全实施与监督机制五、时间安排1.岗位梳理与评估(1)岗位梳理①岗位职责②岗位任职要求③岗位分类(2)岗位评估①岗位职责②岗位职责③岗位分类2.岗位能级管理(1)管理岗位①管理岗位②专业技术岗位③操作岗位(2)岗位分类①岗位级别②岗位分类③岗位职责3.人力资源配置(1)人员配置①管理岗位②专业技术岗位③操作岗位(2)人员配置方案①岗位②专业技术岗位③操作岗位4.激励机制(1)岗位激励①管理岗位②专业技术岗位③操作岗位(2)激励制度①管理岗位②专业技术岗位③操作岗位5.实施与监督(1)实施方案①岗位实施方案②人力资源配置实施方案③激励机制实施方案(2)监督机制①管理岗位②专业技术岗位③操作岗位六、预期成果1.完善国家税务局能级管理2.提高税收工作效率3.激发税务干部工作积极性4.促进税收事业可持续发展1.注意事项:岗位梳理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职责重叠或缺失的问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责任制“两个办法”和“两个范本”的通知法律法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责任制“两个办法”和“两个范本”的通知》(国税发〔2005〕4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省局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提高认识。省局法规、税政、征管、计统、监察、稽查等相关处室及各市国税局要认真组织学习,充分认识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执行《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办法(试行)》和《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是依法治税的重要举措,对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提高税收执法水平,促进税务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进一步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科学安排,稳步推进。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总局的统一部署,根据总局下发的《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办法(试行)》进行考核评议。总局已经在部分省的地市级国税局进行了税收执法考核软件第一批试点工作,目前正准备进行第二批试点工作。我省国税系统要按照总局的部署和《通知》的要求,积极探索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自动考核的实践。通过考核评议,促进我省国税执法人员执法水平的提高。
三、明确岗位职责,按工作规程办事。各级国税机关(指省局、市局、县局、基层分局,下同)应参照总局下发的《全国国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范本(试行)》,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按照“以事定岗、以岗定责”的原则,明确法规、税政、征管、计统、稽查等税收执法各个岗位及领导岗位的职责,制定具体的工作规程,使每个国税执法人员清楚自己应该“做什么、怎么做”,做到岗位职责明确、工作规程规范。
四、科学安排,稳步推进。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总局的统一部署,根据总局下发的《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办法(试行)》进行考核评议。总局已经在部分省的地市级国税局进行了税收执法考核软件第一批试点工作,目前正准备进行第二批试点工作。我省国税系统要按照总局的部署和《通知》的要求,积极探索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自动考核的实践。通过考核评议,促进我省国税执法人员执法水平的提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5.12.05•【文号】国税发[2005]210号•【施行日期】2005.12.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财务制度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2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为了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明确职责范围,提高采购效率,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二00五年十二月五日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国税系统)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明确职责范围,提高采购效率,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税系统政府采购是指国税系统的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其他配套资金),采购国务院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总局制定的《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国税系统的采购人是指具有预算单位资格的各级国家税务局和所属单位。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四条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工作主要通过国家税务总局与省级局两级工作架构组织实施。
第五条各级国家税务局的政府采购工作实行内部统一管理,应指定专门机构全面负责政府采购工作。
(一)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主管国税系统的政府采购工作,承担国税系统的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负责国税系统政府采购业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0.06.17•【文号】国税发[2010]61号•【施行日期】2010.06.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10〕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为加强税务行业标准化管理工作,规范行业标准的制修订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
国家税务总局二○一○年六月十七日税务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税务行业标准化管理工作,规范标准的制定(修订)程序和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税务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务行业标准是指尚无国家标准、且需要在税务行业范围内统一的业务和技术标准规范。
税务行业标准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持与国家标准及其他行业标准的协调统一。
第三条税务行业标准化管理主要包括税务行业标准的立项、制定(修订)、审批、发布、实施和复审等。
第四条税务行业标准分为税务业务标准和税务技术标准。
税务业务标准指税务管理工作中的岗责、流程、操作规范及相关保障等标准规范;税务技术标准指涉及税务信息基础设施、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等标准规范。
第五条税务行业标准的编号由税务行业标准代号、顺序号及年号组成。
其中,税务行业标准代号为SW(推荐性标准在“SW”后加“/T”),年号为完整的年份,顺序号为自然数字顺序编排,顺序号和年号中间用“-”分隔。
第二章组织和职责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是税务行业标准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税务行业标准,承担以下职责:(一)贯彻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代表税务行业参加国家级的标准化活动;(二)研究制定税务行业标准化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负责制定标准工作总体规划和标准体系;(三)组织税务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和维护,负责税务行业标准的立项、审批、发布等,并报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四)组织标准的实施和复审,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五)组织标准化工作的培训、宣传和对外交流;(六)其他与标准化相关的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实行领导干部任职试用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实行领导干部任职试用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9.07.23•【文号】国税发[1999]138号•【施行日期】1999.07.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实行领导干部任职试用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138号1999年7月2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长春税务学院、扬州培训中心:现将《国家税务局系统实行领导干部任职试用制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国家税务局系统实行领导干部任职试用制的暂行规定一、为了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制度,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任职试用制,是指对新提拔任职的领导干部实行一定期限的试用期制度。
本规定适用的范围和对象包括:国家税务总局管理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局长、副局长、纪检组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副省级城市国家税务局局长;扬州培训中心主任、副主任,长春税务学院院长、副院长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管理的非经选举产生的局机构及地、市、州(盟)国家税务局处级、副处级干部。
晋升为非领导职务和平级调动任职的,不实行试用制。
三、任职试用期限一般为一年。
领导干部在任职试用期间,履行所任职务的职责,享受相应行政领导职务的政治和工资待遇。
四、实行试用期制度后,其任职资格条件和考察程序等仍要按照中组部、人事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任免机构党组决定任用意见后,由人事部门通知本人,并在任命文件中明确试用期限。
五、试用期满后,必须写出述职报告,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述职,由所在单位群众进行民主测评和评议,人事部门进行综合考核,并提出使用意见,报党组审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7.09.08•【文号】国税发[1997]150号•【施行日期】1997.09.0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7]1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结合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实际,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7年9月8日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升降工作,保证公正合理地任用国家公务员,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和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税务局系统公务员职务升降工作,必须贯彻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国家税务局行政机关(包括分局、税务所)除工勤人员外的工作人员。
行使管理职能、从事行政管理活动、使用事业编制的单位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晋职第四条各级国家税务局晋升国家公务员职务,必须遵循下列原则:(一)应在规定的职务名称序列和职数限额内进行。
(二)逐级晋升。
确因工作需要,德才表现和实绩特别突出的,可以越一级晋升领导职务,但在晋升前,必须报上一级国家税务局人事部门审核同意。
(三)晋升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必须能坚定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熟悉和热爱本职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实绩突出;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作风正派,团结共事;具有拟任职务所需要的文化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税务局公务员入职流程
体检合格者进入下一环节ຫໍສະໝຸດ 5考察对体检合格者进行政治审查和背景调查
-
了解应聘者的政治立场和道德品质
6
公示
将拟录用人员名单进行公示
-
接受社会监督
7
签订合同
与公示无异议的应聘者签订劳动合同
-
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8
岗前培训
参加岗前培训,熟悉税务业务
-
提高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9
正式上岗
完成岗前培训后正式上岗
-
开始履行公务员职责
税务局公务员入职流程
序号
流程节点
操作内容
提交材料
备注
1
报名与资格审查
在线填写报名信息,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公务员考试成绩单等
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2
笔试
参加国家公务员录用统一笔试
-
根据笔试成绩确定是否进入面试环节
3
面试
参加由税务局组织的面试
-
考察应聘者的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
4
体检
通过面试后进行体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7.23•【字号】粤国税发[2009]128号•【施行日期】2009.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粤国税发〔2009〕128号)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针对《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粤国税发〔2008〕224号文转发)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现就有关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补充规定:一、进一步增强为纳税人涉税信息保密的意识各级国税机关和税务人员,在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环节中采集、接触到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的,都应当为纳税人保密。
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或者传播纳税人的保密信息。
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涉税事项受理人员、完税证管理人员、销号人员、档案管理人员、信息技术人员等岗位人员的保密意识教育,增强保密意识,防止泄密、失密。
同时,加强对纳税人涉税信息保密工作的宣传,认真做好纳税人保密信息管理,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
二、加强涉税保密信息的内部管理征管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征管工作需要,统一规范纳税人涉税信息资料的采集。
在纳税人涉税保密电子信息的接收、使用、传递和纸质资料的受理、审核、登记、建档、保管、使用过程中,应由专门人员负责采集、传输、储存、分级授权查询,避免无关人员接触。
要按照征管软件操作规程的要求,加强数据权限管理,建立严格的操作权限和密码管理制度,严格按权限进行各项数据操作,切实加强对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的内部管理。
操作人员要定期更换密码、计算机要有密码保护、注意做到人走关机等,防止计算机内信息的泄漏。
三、规范涉税保密信息的外部查询管理(一)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办案查询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的,本级(县级或以上)国税机关办公室统一进行登记、受理、交办、答复,本级(县级或以上)国税机关纳税人涉税信息拥有部门负责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提供、保密审查和提出答复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培训班质量评估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培训班质量评估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1.02.23•【文号】国税发[2011]28号•【施行日期】2011.02.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培训班质量评估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1]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系统培训班质量评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培训班质量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6]302号)同时废止。
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意见、建议,请及时报国家税务总局(教育中心)。
附件:1 税务系统培训班质量评估测评问卷2.税务系统培训班相关工作检查表3.税务系统培训班质量评估测评问卷汇总表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税务系统培训班质量评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税务系统集中脱产培训班(以下简称培训班)管理,检验培训质量,提高培训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的通知》(中发〔2006〕3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的通知》(中组发〔2008〕1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税务系统教育培训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培训班质量评估(以下简称评估)是培训班主办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培训主办方)、承办培训班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承办方)在学员参与下,依据培训目标和培训相关信息,采取一定方法对培训的质量和效益进行客观评议和估价,进而改进和完善培训的工作。
第三条培训主办方负责组织实施评估。
培训承办方配合培训主办方实施评估。
学员是评估信息的主要来源,应积极参与评估。
第四条评估的目标是,通过问卷调查和实地检查培训相关工作,掌握培训班实施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和不足,督促改进工作,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时效性,提高培训质量和效益。
国税初任岗位实训报告
一、实训目的本次国税初任岗位实训旨在使新入职的公务员了解国家税务局的基本职能、工作流程和业务知识,培养实际操作能力,增强职业道德和团队协作精神,为今后从事税收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二、实训时间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共计30天。
三、实训内容1. 国税基本知识培训(1)学习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政策及税收征管制度。
(2)了解国家税务局的组织架构、工作职责和业务流程。
(3)掌握税收征管、纳税申报、税务稽查等基本业务。
2. 实际操作培训(1)模拟纳税申报、税务稽查等业务操作。
(2)学习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税收优惠等业务办理。
(3)参与税务案件调查、分析及处理。
3. 职业道德教育(1)学习税收职业道德规范,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2)加强廉洁自律意识,提高拒腐防变能力。
(3)培养团队协作精神,增强沟通协调能力。
四、实训过程1. 开班典礼6月1日,举行了简短的开班典礼,介绍了实训的目的、内容、要求和考核办法。
2. 基本知识培训6月2日至6月10日,集中学习了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政策及税收征管制度,了解了国家税务局的基本职能、工作流程和业务知识。
3. 实际操作培训6月11日至6月20日,进行了模拟纳税申报、税务稽查等业务操作,学习了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税收优惠等业务办理。
4. 税务案件调查6月21日至6月25日,参与了税务案件调查、分析及处理,提高了实际操作能力。
5. 职业道德教育6月26日至6月30日,学习了税收职业道德规范,增强了廉洁自律意识,培养了团队协作精神。
五、实训成果1. 知识方面:掌握了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政策及税收征管制度,了解了国家税务局的基本职能、工作流程和业务知识。
2. 能力方面:提高了实际操作能力,学会了纳税申报、税务稽查等业务办理,参与了税务案件调查、分析及处理。
3. 态度方面:树立了正确的价值观,增强了廉洁自律意识,培养了团队协作精神。
六、实训总结通过本次国税初任岗位实训,我深刻认识到税收工作的重要性,对国家税务局的工作有了更加全面的认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税务系统进一步推行岗位责任制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税务系统进一步推行岗位责任制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2.02.25•【文号】国税发[2002]18号•【施行日期】2002.02.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税务系统进一步推行岗位责任制的意见(国税发[2002]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为了适应新形势发展和税制改革、征管改革、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努力造就一只“政治过硬,业务熟练、作风优良”的税务干部队伍,开创两个文明建设的新局面,确保各项税收任务的圆满完成,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税务系统进一步推行岗位责任制。
具体意见如下:一、指导思想和原则以党的十五大精神和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依法治税,从严治队的治税思想,进一步推行和完善岗位责任制,把各级税务机关和基层建设成为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执法严明、服务优质、廉洁勤政、秩序优良的战斗集体。
推行岗位责任制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坚持“两手抓”的原则。
各级税务机关要牢固树立“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思想,坚持“一岗两责”,坚持抓好收入工作和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有机统一,坚持标本兼治,使政治工作和业务工作相互渗透,互相促进,共同提高,确保推行岗位责任制工作的正确方向。
(二)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
各级税务机关和各类税务人员必须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观念,在税收行政和税收征收工作中以法制、公平、文明、效率为准则,做到按法律法规办事,按制度办事,按程序办事,杜绝随意性和盲目性。
(三)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
税务干部是搞好税收工作的决定力量。
各级税务机关要从实际出发,加强思想教育,强化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干部队伍政治业务素质。
在加强干部队伍建设中,既要严格管理,从严治队,又要关心爱护干部职工,切实帮助解决他们在工作、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充分调动广大税务干部的工作积极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公务员初任培训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公务员初任培训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1.02.10•【文号】国税发[2011]21号•【施行日期】2011.02.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公务员初任培训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1]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现将新修订的《税务系统公务员初任培训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报告税务总局(教育中心)。
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一年二月十日税务系统公务员初任培训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税务系统公务员初任培训工作(以下简称初任培训)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确保初任培训质量和效果,提高新录用公务员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的通知》(中发[2006]3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的通知》(中组发[2008]1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贯彻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3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初任培训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新时期税收工作指导思想,按照统一培训目标、统一培训内容、统一培训考核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按需施教、注重能力、联系实际、学以致用、突出适应性和实用性的原则,通过统一规范的初任培训,培养适应税收工作需要的合格公务员。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三条初任培训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指导下,由省税务机关组织实施。
地方税务局可按地方人事部门的要求,参加其组织的公共知识初任培训,并由省税务机关按照税务总局统一要求,组织实施税务专业知识初任培训。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共青团广东省委关于命名和认定国税系统广东省青年文明号、广东省青年岗位能手的决定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共青团广东省委关于命名和认定国税系统广东省青年文明号、广东省青年岗位能手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广东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2.24•【字号】粤国税发[2009]26号•【施行日期】2009.0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共青团广东省委关于命名和认定国税系统广东省青年文明号、广东省青年岗位能手的决定(粤国税发〔2009〕26号)广州、深圳、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共青团广州、深圳、各地级市委:近两年来,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和广大青年干部职工,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积极推进青年文明号手创建活动,充分发挥了生力军作用,涌现出了一大批社会形象良好、工作成绩突出的先进青年集体和优秀青年。
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进一步推进青年文明号手创建活动在全省国税系统深入开展,在各地国税机关和团委共同评选、考核、推荐并对候选单位和个人集中公示的基础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共青团广东省委决定:命名广州市越秀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25个青年集体为2006-2007年度广东省国税系统青年文明号、广州市番禺区国家税务局征管科科长陈健等17名青年个人为广东省国税系统青年岗位能手,继续认定广州市越秀区国家税务局第八税务分局等76个青年集体为2004-2005年度广东省国税系统青年文明号(具体名单见附表)。
希望被命名和认定的单位和个人珍惜荣誉,谦虚谨慎,再接再厉,为广东国税事业科学发展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和广大国税干部职工要以这次被命名和认定的单位和个人为榜样,高举“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省委十届四次全会和全省国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税务工作宗旨,发扬艰苦奋斗的奉献精神、精益求精的敬业精神和团结协作的团队精神,按照2009年全省国税工作“六个着力,六个实现”的要求,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解放思想,振奋精神,扎实工作,开拓创新,不断增强忧患、责任和服务意识,努力在继续解放思想上迈出新步伐,在坚持改革开放上实现新突破,在推动科学发展上取得新进展,在促进社会和谐上收到新成效,为广东国税和谐稳定发展,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谱写新篇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税工程技术管理部门岗位职责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税工程技术管理部门岗位职责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1.04.19•【文号】国税发[2001]45号•【施行日期】2001.04.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机关工作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税工程技术管理部门岗位职责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1]45号2001年4月19日)为做好金税工程的运行管理工作,明确各级技术管理部门的职责,加强对有关设备和网络的管理,确保金税工程的畅通运行,总局制订了《金税工程技术管理部门岗位职责及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辽宁、山东、江苏、浙江、广东、大连、青岛、宁波、深圳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其他地区自2001年7月1日起执行。
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
金税工程技术管理部门岗位职责及管理办法为保证金税工程的顺利实施,各级技术管理部门应做好金税工程各个系统的日常运行的维护工作,保障网络畅通以及日常数据处理和传输工作。
根据金税工程有关工作规程,结合金税工程工作的实际,特制定金税工程技术管理岗位职责及管理办法。
一、金税工程技术管理岗位职责各级金税工程技术管理岗位实行一岗多职兼顾其他,要合理分工,岗职衔接,便于管理和考核,不同岗位不能由同一个人承担。
(一)区县级技术管理部门有关岗位职责:区县级技术管理部门下设金税工程技术管理岗位和企业发行管理岗位,定员2人,主要职责如下:技术管理岗位职责:1.负责组织本级“报税系统”、“认证系统”、“稽核系统”(推行CTAIS系统的单位为CTAIS软件中的稽核子系统)、“协查系统”软硬件日常运行的维护工作(包括税务机构的代码维护工作)。
2.负责本级金税工程网络的管理,确保金税网络畅通。
3.运用稽核系统将业务部门采集的有关数据上传至上一级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并打印数据传输报告;推行CTAIS的单位运用CTAIS软件中的稽核子系统将采集的有关数据上传至上一级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
国家税务局系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局系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员管理暂⾏办法⽬录第⼀章总则第⼆章技术职务岗位数额的核定及使⽤第三章技术职务资格的确认第四章技术职务的聘任第五章专业技术⼈员的管理第六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了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员队伍建设,根据国家关于实⾏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有关规定和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条国家税务局系统按照统⼀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实施对专业技术⼈员的管理,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实⾏结构⽐例和岗位数额双重控制。
第三条国家税务局系统的事业单位在职称评聘⼯作中实⾏资格确认(评审、考试、认定)与职务聘任分离的制度,在职称评聘过程中必须体现公开、客观、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国家税务局⼈事部门具体负责专业技术⼈员的管理⼯作。
有关技术职务资格的确认,技术职务的聘任以及专业技术⼈员的考核、奖惩、调配、培训、晋升等⼯作由⼈事部门统⼀组织实施。
第⼆章技术职务岗位数额的核定及使⽤第五条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额采取逐级核批的办法。
各省(区、市)国家税务局核批直属事业单位和各地(市、州、盟)国家税务局所属事业单位技术职务岗位数额,不得超过国家税务总局下达的技术职务岗位数额。
第六条各单位聘任技术职务后空余和⾃然减员空出的技术职务岗位数额由各省(区、市)国家税务局统⼀掌握使⽤。
第七条在技术职务聘任过程中,⾼⼀级职务的岗位数额尚有空余时,可作为低⼀级职务的岗位数额使⽤,但低⼀级职务的岗位空余数额不能作为⾼⼀级的职务岗位数额使⽤。
第⼋条国家税务总局⿎励各级国家税务局⼤胆使⽤德才兼备、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员(⼀般指35岁以下晋升副⾼级职务、40岁以下晋升正⾼级职务的⼈员)。
聘任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员所需的技术职务岗位数额由国家税务总局酌情予以下达。
第九条各省(区、市)国家税务局在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等因素发⽣变化时,须提出技术职务岗位数额增减调整意见,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予以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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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能级管理岗能匹配操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使干部的个人能力与岗位要求的最佳匹配,实现干部能级和岗位的有机结合,发挥干部工作潜能,从而达到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取得最大绩效的组织目标,根据《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能级管理制度》、《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绩效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岗能匹配是以各岗位的工作负荷、知识技能、工作责任、和综合能力要求等要素的分析为基础,通过数理统计的方法对各岗位的价值系数作出量化界定,以此为标准,结合干部的能级,调配和使用能力达到岗位要求的工作人员。
岗能匹配的对象是实行能级管理的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科(含)以下工作人员。
第三条岗能匹配是能级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能级评定结果的具体应用。
岗能匹配工作要按照以下原则开展:
1、科学量化原则。
要以科学的方法开展岗能匹配工作,以客观量化结果为依据进行岗能匹配。
2、因岗设人原则。
要以实际工作的需求为出发点,按照工作流程设定岗位以及工作职责,按岗位的需求配置人力资源。
3、以能为本原则。
在按岗位需求调配工作人员的过程中要结合岗位需求充分考虑个人的能力倾向和类型,用人之长。
4、沟通反馈原则。
测评指标和结果要和向各级干部充分沟通和
反馈,确保工作的开展保持高参与度和高透明度。
5、系统思考原则。
岗能匹配要注意系统思考,要与绩效管理办法、职业生涯规划管理等管理制度相衔接,发挥综合管理的作用。
6、动态管理原则。
要根据工作的变动和个人能力的变化及时对
岗能匹配进行动态调整,使岗能匹配适应形势变化的需要。
第四条岗能匹配的实施具体包括工作分析、岗位价值系数的设定、个人能力系数的设定、岗能匹配分析、岗能匹配管理等4个组成
部分。
第五条市局能级管理办公室负责岗能匹配办法的制定和解释,局属各单位能级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单位岗能匹配的具体操作,市局机
关岗能匹配工作由市局人事处负责。
第二章工作分析
第六条工作分析是确定完成各项工作所需技能、责任和知识的系统过程。
第七条工作分析采用问卷和面谈相结合的形式进行,就工作的职责、内容、工作方式、环境和要求五方面内容进行调研,理顺每项工作在这五方面的内在关系。
第九条通过工作分析,结合《广州市国家税务局机构设置和职责分工方案》和工作实际情况,系统各单位应对本单位各项工作岗位进行
科学合理设置。
第十条完成岗位设置后,各单位应参考《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岗位说明书》(附件一),编制本单位岗位说明书。
对每个岗位的工作职责、工作权限、核心技能、任职资格和工作特点进行描述。
第三章岗位价值系数的设定
第十一条岗位价值系数是反映岗位在组织中重要性程度和贡
献度大小的量化数值。
岗位价值系数通过岗位评估结果量化设定。
第十二条岗位评估是根据各种工作职位中包含的工作负荷、知
识技能、工作责任、综合能力等因素来决定各种工作职位之间的相对
价值的过程。
第十三条岗位评估由各单位能级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要
遵循以下的工作原则:
1、对事不对人原则。
岗位评价针对的是工作岗位而不是在岗位
上工作的具体人员。
2、一致性原则。
所有岗位必须通过同一套评价工具进行评价。
3、因素无重叠原则。
岗位评价考察的各项要素彼此之间要相互
独立,要有各自的评价范围,这些范围彼此之间没有重叠。
4、针对性原则。
评价因素要结合工作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
5、独立性原则。
参加评价的人员要独立地对每个岗位进行评价。
6、及时反馈原则。
对于各个岗位评价的结果,要及时进行反馈,
让参与评价的人员及时了解情况,合理调整思路。
第十四条岗位评估采取要素计点法进行。
按照收集岗位价值要素信息——确定岗位价值要素——建立结构化量表——岗位评估——数据处理的程序开展。
在收集岗位价值信息阶段,各单位要根据岗位说明书,组织人力根据各个单位不同的工作特点,有针对性地运用现场观察、问卷调查、结构化访谈和小组讨论等方法开展工作,广泛收集岗位价值信息,按照岗位价值要素出现的频率统计结果,初步列举岗位价值要素。
在确定岗位价值要素阶段,各单位要根据上一阶段收集的岗位价值信息对所列举的岗位价值要数进行汇总、统计和分析,对各要素的区分度和主成分进行筛选、归类,将相近的要素项目合并,确定关键的岗位价值要素,并对各关键要素进行独立说明、释义,为岗位评估提供依据。
在建立结构化量表阶段,各单位要根据前期工作收集的数据和资料分析每个价值要素对岗位价值的贡献程度,从而确定各关键价值要素的权重系数和定义各关键价值要素的不同等级,同时以现场观察法和结构化访谈中收集的工作行为标准来赋予每个等级一定的描述,最终形成结构化的量表(格式见附件二)。
在岗位评估阶段,各单位要组织各阶层的代表组成评分小组,以岗位说明书和前期分析的结果为参考,利用结构化量表对岗位在各个要素上的表现进行评估,得出岗位在各个要素上的分值,并汇总成总的点数。
在数据处理阶段,各单位要通过数理统计学方法对价值要素的原始得分进行正态标准化处理并进行系数修正,对离散度大的价值要素要重新测评,对因均值过大而导致的大离散度要素要通过差异系数消除影响,最终计算各价值要素的得分,形成具有等距量尺性质的岗位价值系数,然后按照统计学聚类分析的方法将各个不同的岗位划分到不同的类别和级别。
第十五条各单位岗位均应按照本单位实际测量情况分为征管、稽查、行政、信息4大类别,12个大等级,并按岗位价值系数高低顺序列出岗位详细分布情况。
列出分析表(格式见附件三)具体类别和等级是否再细分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各单位通过岗位评估形成的岗位分类和分级,要向全体干部公开,并广泛收集意见,对于认同度低的岗位分类结果要进行重新评估分类。
第四章个人能力系数的设定
第十七条个人能力系数是反映干部经验、能力和工作表现的综合性量化指标,根据个人在能级初始化评定过程中的最终得分进行确定。
第十七条个人能力系数确定必须分征管、稽查、行政和信息四个系列,并按不同能级级别进行换算。
换算方法如下:
个人能力系数=个人能级初始化测评得分×100÷本系列本能级
级别最高分数
第十八条未参加能级初始评定的干部个人能力系数由各单位人事科根据个人基本情况、个人工作表现等因素,参照能级初始评定的指标要素进行评估,客观测定其个人能力系数。
第十九条各单位人事科设定本单位全体人员个人能力系数后,应分征管、稽查、行政、信息四大类别、分12个能级等级将人员按能力系数得分顺序分类分级列出详细人员分布情况,列出分析表。
(格式见附件四)具体类别和等级里是否再细分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处理。
第五章岗能匹配分析
第二十条岗能匹配分析是根据岗位评估和个人能力测试的结果进行分析判断的过程,其结果是实施岗能匹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一条岗能匹配分析包括人岗结构分析和人岗匹配分析。
人岗结构分析是针对岗位分级分类和人员分级分类两者分布情况是否匹配的宏观分析。
人岗匹配分析是根据个人综合情况与目前岗位要求是否匹配的微观分析。
第二十二条岗能匹配分析要在广泛深入的人力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坚持人的能力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基本原则。
第二十三条人岗结构分析应将本单位岗位逐类逐级的分布情况与相应类别和级别的人员分布情况作出对比,分析各类别、级别里
满足岗位要求的人员的缺失和富余情况,列出分析表。
(格式见附件五)
第二十四条人岗匹配分析主要针对人岗结构分析中满足岗位要求的富余人员进行分析,结合个人的履历、工作表现、能力系数和个人意愿等因素,确定可调配人员。
第六章岗能匹配管理
第二十五条岗能匹配管理包括岗能匹配分析后的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岗能匹配后持续考核以及岗能匹配后续管理。
第二十六条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是根据组织绩效管理的目标,在岗能匹配分析的基础上,由人事部门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对部分工作人员进行岗位的调整,以达到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提高工作效率的目的。
第二十七条在岗能匹配工作中,要参考职业生涯规划工作中职业发展倾向的测试结果,并考虑个人的工作意向对人力资源进行调配,以实现组织目标和个人目标的最大结合。
同时还应根据组织目标,坚持满足税务管理的需要、人员合理搭配、轮换岗位以及能力互补等原则调配干部。
第二十八条各单位人事科对于人力资源短缺而调配到较高要求岗位的干部要加强相关的业务培训,对于人力资源富余而调配到较低要求岗位的干部要注意适度增加其工作难度和工作质量要求。
第二十九条实行对岗能匹配的动态管理,按照绩效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岗能匹配后的各个岗位实施持续考核,通过考核,以岗位绩效检验岗能匹配程度及效果,建立绩效档案,并按照能级管理制度进行能级的年度调整和周期评定。
第三十条各单位的人事部门要建立动态的岗位评估机制。
要有专门人员定期组织对各岗位的价值系数进行维护,对由于工作流程变动而引起的岗位价值系数变化进行重新评估,对新增的岗位补充测评其岗位价值系数。
第三十一条各单位的人事部门要加强对干部职工的能力变化情况的动态管理。
除了按照能级管理制度的要求定期对各层级干部开展能级周期评定工作之外,还必须加强日常教育培训档案的建设,及时掌握干部职工在素质能力方面的变化,为人力资源的合理调配提供客观依据。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试行办法由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能级管理制度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试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