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能级管理暂行规定(文档)

合集下载

广东企业税收管理规定(3篇)

广东企业税收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广东省企业税收管理,规范税收秩序,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税收管理。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法纳税,诚实守信,自觉履行税收义务,维护国家税收权益。

第四条广东省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税务机关)依法对企业的税收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税务机关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公正公开、便民高效的原则,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税收征收管理第六条企业应当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实申报、纳税。

第七条企业应当依法设置账簿,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和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条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税务登记证件、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

第九条税务机关应当对企业的税收申报、纳税情况进行审查,依法核定应纳税额。

第十条企业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税务机关应当对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稽查,发现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和辅导,确保企业正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章税收优惠与减免第十三条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方向和技术改造要求的,可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企业在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领域投资建设的,可以依法享受税收减免。

第十五条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项目的,可以依法享受税收减免。

第十六条企业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依法享受税收减免。

第十七条税收减免的具体政策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

第十八条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当依法报送相关资料,接受税务机关的审核。

广东省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各级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工作,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等规定,结合全省税收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收规范性文件,是指县以上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发布的,影响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反复适用的文件。

税务机关牵头与其他单位联合制定、使用税务机关文号、会签其他机关的涉税规范性文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税务机关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省以上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明确授权;没有授权又确需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提请上一级税务机关制定。

县以下(不含本级)税务机关以及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直属机构和临时性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公开、统一的原则,遵循本办法规定的制定规则和制定程序。

第五条省税务局依托税务综合办公信息系统有序推进税收规范性文件信息化管理模块建设,对税收规范性文件各环节进行全过程信息化管理。

第二章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范围和内容第六条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得超越本税务机关的职权范围。

第七条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税收开征、停征、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事项,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其他不得由税收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

经国务院批准的设定减税、免税等事项除外。

第八条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得作出影响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或者增加税务行政相对人义务的规定。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5.01.06•【字号】粤国税发[2005]1号•【施行日期】2005.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5]1号)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全国税收征管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夯实征管基础,全面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切实解决“淡化责任,疏于管理”问题,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省局制定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员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应将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省局。

二00五年一月六日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明确税收管理员职责,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新时期税收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征管工作总体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收管理员是基层税务机关负责管理税源、实施日常税收管理和纳税服务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税收管理员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一)属地管理原则。

根据区域大小和税源分布情况,因地制宜划分税源管理范围,在实行属地管理基础上,结合纳税人类型、行业、规模等因素分类或分片设置税收管理员,实现管户与管事的有机结合。

(二)以人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选拔业务骨干充实税收管理员队伍,建立和完善税收管理员的管理机制、激励机制和培训机制,充分调动税收管理员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对不适应税源管理工作的人员及时予以撤换。

(三)精简效能原则。

正确处理管户与管事、管理与服务、质量与效率、效益与成本等关系,按照监控有力、服务优化、成本降低、效率提高的要求,结合分管区域内纳税人的性质、数量、规模,合理配置税收管理员的人数和管户数量,并积极运用信息化等有效手段,提高管理效能,强化税源监控,堵塞税收漏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人员执法资格与执法能级认证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人员执法资格与执法能级认证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人员执法资格与执法能级认证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1.11.21•【文号】国税发[2001]130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人员执法资格与执法能级认证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1〕130号2001年11月21日)为提高税务人员的执法水平,保证税收执法队伍的基本素质,调动税收执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人员执法资格与执法能级认证暂行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下来,请认真贯彻执行。

已经实行执法资格认证的地区,要按照本《办法》的要求,注意总结经验,做好执法资格认证工作。

尚未实行执法资格认证的地区,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本《办法》规定,从2002年起试行;执法能级认证的具体实施时间由各地自行确定。

附件:税务人员执法资格与执法能级认证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税务人员执法水平,保证税收执法队伍基本素质,调动执法人员工作积极性,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务人员从事税收执法活动,必须依照本办法取得执法资格。

未取得执法资格的税务人员,不得从事税收执法活动。

第三条税务人员依照本办法取得相应的执法能级。

执法能级与奖金福利挂钩,执法能级间的奖金福利应适当拉开档次。

执法能级应作为聘任、提拨、选用干部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四条税务人员取得执法资格与执法能级,连续五年不在税收执法岗位工作的,其执法资格与执法能级需要重新认证。

第五条省级税务机关统一部署本辖区税务人员的执法资格与执法能级认证。

执法资格认证每年举行一次,执法能级认证每二年举行一次。

省级税务机关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具体时限。

第六条税务人员执法资格与执法能级认证的具体工作由人事、法制、教育部门办理。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1.29•【字号】粤府[1999]14号•【施行日期】199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1999〕14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现将省地税局、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地税局和省财政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九日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地方税务机构管理体制问题的通知》(国发〔1997〕34号)的规定,为规范全省地税系统(不含深圳市)的经费管理,建立“统一办法,分级负担,垂直管理”的体制,特制定本办法。

一、经费核定原则(一)遵循税收成本规律的原则。

地税系统的经费应随着地税收入的增长而增长。

(二)适应我省分税分级财政体制的原则。

地税系统经费应按分税分级财政体制,体现上级税务机关和地方政府双重管理的原则,由各级财政合理分担。

(三)体现规范、统一、效能的原则。

二、经费来源的核定地税系统经费分行政经费、征收经费和基建资金三部分分别核定。

(一)行政经费(含离退休人员经费)实行分级核定,全额上划到省垂直管理的办法。

各级地税部门行政经费按1998年本级行政机构经费开支水平(标准)和当年年末编制人数(离退休人员按当年年末实有人数)由各地财政、地税部门共同签章核定,全额上划到省财政。

医疗保险经费按属地原则由各市县管理。

(二)征收经费实行与地税部门当年征收本级税费收入总额挂钩,分类核定比例,分级安排的办法。

市、县(区)级征收经费分四类地区按下列比例核定,分级安排:广州市按4%-6%核定;珠海、汕头、佛山、江门、东莞、中山市按5%-7%核定;湛江、茂名、惠州市按7%-10%核定;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市按8%-12%核定。

国家税务局能级管理岗值量化实施方案

国家税务局能级管理岗值量化实施方案

国家税务局能级管理岗值量化实施方案一、背景分析近年来,我国国家税务局在推进税收现代化进程中,不断探索和创新管理机制。

为提高税收工作效率,实现税收管理精细化、科学化,国家税务局决定实施能级管理岗值量化方案。

该方案旨在通过量化岗位价值,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提升税务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

二、目标定位1.建立科学合理的能级管理体系,明确各岗位的工作职责和任职要求。

2.实现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税收工作效率。

3.激发税务干部的工作积极性,提升整体素质。

4.促进税收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实施方案1.岗位梳理与评估(1)梳理现有岗位,明确各岗位的工作职责和任职要求。

(2)对岗位进行分类,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操作岗位。

(3)等不同类型。

2.岗位能级管理(1)制定具体能级管理方案①岗位职责和任务明确②岗位分类管理③管理方案④税收管理员工作实施方案⑤税收税管理员工作实施方案⑥税收征收管理实施方案⑦税务管理员工作实施方案(2)岗位级别量化①管理岗位②专业技术岗位③操作岗位3.人力资源配置(1)岗位人员配置①管理岗位②专业技术岗位③操作岗位(2)人员配置方案①管理人员②专业技术人才③操作人员4.激励机制(1)岗位激励①管理岗位②专业技术岗位③操作岗位(2)激励制度①管理岗位②专业技术岗位③操作岗位5.实施与监督(1)实施方案①岗位实施方案②人力资源配置实施方案③激励机制实施方案(2)监督机制①税收管理员②专业技术人才③税收管理员四、具体实施措施1.建立健全岗位说明书2.建立健全岗位分类管理制度3.制定具体的人员配置方案4.完善激励制度5.建立健全实施与监督机制五、时间安排1.岗位梳理与评估(1)岗位梳理①岗位职责②岗位任职要求③岗位分类(2)岗位评估①岗位职责②岗位职责③岗位分类2.岗位能级管理(1)管理岗位①管理岗位②专业技术岗位③操作岗位(2)岗位分类①岗位级别②岗位分类③岗位职责3.人力资源配置(1)人员配置①管理岗位②专业技术岗位③操作岗位(2)人员配置方案①岗位②专业技术岗位③操作岗位4.激励机制(1)岗位激励①管理岗位②专业技术岗位③操作岗位(2)激励制度①管理岗位②专业技术岗位③操作岗位5.实施与监督(1)实施方案①岗位实施方案②人力资源配置实施方案③激励机制实施方案(2)监督机制①管理岗位②专业技术岗位③操作岗位六、预期成果1.完善国家税务局能级管理2.提高税收工作效率3.激发税务干部工作积极性4.促进税收事业可持续发展1.注意事项:岗位梳理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职责重叠或缺失的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7.09.08•【文号】国税发[1997]150号•【施行日期】1997.09.0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7]1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结合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实际,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7年9月8日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升降工作,保证公正合理地任用国家公务员,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和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税务局系统公务员职务升降工作,必须贯彻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国家税务局行政机关(包括分局、税务所)除工勤人员外的工作人员。

行使管理职能、从事行政管理活动、使用事业编制的单位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晋职第四条各级国家税务局晋升国家公务员职务,必须遵循下列原则:(一)应在规定的职务名称序列和职数限额内进行。

(二)逐级晋升。

确因工作需要,德才表现和实绩特别突出的,可以越一级晋升领导职务,但在晋升前,必须报上一级国家税务局人事部门审核同意。

(三)晋升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必须能坚定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熟悉和热爱本职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实绩突出;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作风正派,团结共事;具有拟任职务所需要的文化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国家税务局能级管理首次评定实施方案

国家税务局能级管理首次评定实施方案

国家税务局能级管理首次评定实施方案为了提升国家税务局系统的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我们特制定国家税务局能级管理首次评定实施方案。

本方案旨在通过对税务局的能级评定,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税务干部的积极性与创造力,提升整体工作效能。

一、评定对象本次能级管理评定对象为全国各级国家税务局,包括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以及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二、评定指标评定指标分为四大类:业务能力、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形象建设。

每个大类下设有若干具体指标,具体如下:1.业务能力:税收业务知识掌握程度、税收执法能力、税收业务创新水平。

2.服务质量:纳税人满意度、办税效率、优惠政策落实到位情况。

3.管理水平:制度建设、队伍管理、绩效管理。

4.形象建设:文化建设、品牌建设、社会责任感。

三、评定程序1.自评:各级税务局按照评定指标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

2.初评:上级税务局对下级税务局的自评报告进行初评,确定初评结果。

3.复评:税务总局组织专家对初评结果进行复评,确定最终评定结果。

4.公示:将最终评定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5.反馈:对评定结果进行反馈,各级税务局根据反馈结果进行改进。

四、评定结果运用1.能级管理评定结果将作为税务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2.能级管理评定结果将作为税务局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3.能级管理评定结果将作为税务局政策扶持和资源配置的参考依据。

五、组织实施1.各级税务局要高度重视能级管理评定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评定工作顺利进行。

2.各级税务局要对照评定指标,认真开展自评,不得弄虚作假。

3.上级税务局要加强对下级税务局的指导和监督,确保评定工作公平公正。

六、工作要求1.各级税务局要树立正确的工作导向,注重内涵发展,全面提升税务系统的整体素质。

2.各级税务局要充分发挥能级管理的作用,激发税务干部的活力,提高工作效能。

3.各级税务局要加强沟通协作,共同推进税务系统的能级管理评定工作。

评定对象是全国各级国家税务局,包括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以及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贯彻落实《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贯彻落实《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贯彻落实《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0.08.09•【字号】穗国税发[2010]223号•【施行日期】2010.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贯彻落实《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国税发[2010]223号2010年8月9日)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现将《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010〕12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规范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工作对实现税收执法依据规范统一,促进税务部门合法合理行政,提高税收执法水平,降低税务行政执法风险,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各单位、机关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以认真贯彻《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以下简称《办法》)为契机,结合工作实际,细化工作措施,加大制度建设力量,全面提升我局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工作水平。

要认真组织开展学习和培训工作,结合《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释义》内容,采取各种形式广泛开展学习和培训,保证学习和培训取得实效。

二、各司其责,共同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工作各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形成整体合力,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保证《办法》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政策法规部门负责税收规范性文件规范管理的综合协调,负责对文件合法性审核、备案登记、审查监督、纠正违规和组织清理等工作。

办公室负责税收规范性文件办文程序的规范,负责对文字的审核把关。

信息中心负责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的管理要求,调整完善行政管理系统和其他信息系统的相关设置。

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起草职能范围内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负责在起草文件时采取相应形式听取相关各方意见,负责对下级税务机关向上报送备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按其职能范围协办审查,并按照规定时限向政策法规部门送交审查意见,负责协办文件清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垂直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垂直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垂直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标 签】垂直管理系统,国家税务局系统,暂行规定【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发﹝1995﹞42号【发文日期】1995-03-02【实施时间】1995-03-02【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经国家税务总局党组研究决定,现将《国家税务局系统垂直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向总局报告。

一九九五年三月二日国家税务局系统垂直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的组织建设,保障国家税法的贯彻执行,充分发挥税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强化税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和监督职能,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国家税务局系统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干部管理和经费等方面实行国家税务总局垂直管理的领导体制。

第三条 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各级机关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

第四条 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各级机关均依照本暂行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五条 国家税务局系统在国家税务总局领导下,设置下列机关: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二)地区、省辖市、自治州、盟国家税务局; (三)县(市)、自治县、旗国家税务局。

征收分局、税务所是直接从事税收管理的税务机关。

各级国家税务局根据行政区划、经济区划或按行业设置征收分局,根据税源分布情况,按经济区划设置税务所。

第六条 在机构设置上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的设置、变更和撤销,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国务院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内设机构和地区、省辖市、自治州、盟、直辖市辖区(县)国家税务局的设置、变更和撤销,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地区、省辖市、自治州、盟、直辖市辖区(县)国家税务局内设机构和县(市)、自治县、旗、省辖市辖区国家税务局的设置、变更和撤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审批。

XXX国家税务局能级管理岗值量化实施方案

XXX国家税务局能级管理岗值量化实施方案

“X国家税务局能级管理岗值量化实施方案”清晨的阳光透过窗帘的缝隙,洒在了我的书桌上,心情随着这温暖的阳光而愉悦起来。

想起这十年的方案写作经验,仿佛就是一场不断挑战与成长的旅程。

今天,我将用我的经验和热情,为X国家税务局打造一份能级管理岗值量化实施方案。

我们得明确,这个方案的核心目的就是提高税务局的工作效率,实现人员能力的最大化利用。

那么,就让我们一起探索这个方案的奥秘吧。

一、方案背景与目标1.背景近年来,我国税收事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税务局作为税收管理的重要部门,其工作效率直接关系到国家税收事业的发展。

然而,在现有的管理模式下,税务局工作人员的能力发挥并不充分,存在一定的资源浪费现象。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提出了能级管理岗值量化实施方案。

2.目标(1)提高税务局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

(2)优化人员配置,实现人员能力的最大化利用。

(3)建立科学、合理、可操作的能级管理机制。

二、方案内容与实施步骤1.内容(1)建立能级管理体系将税务局工作人员按照能力分为不同级别,每个级别对应不同的岗位。

根据岗位需求,合理配置人员,确保人员能力与岗位要求相匹配。

(2)实施岗值量化管理对每个岗位设定工作量、工作质量、工作效率等指标,将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量化,作为评价和激励的依据。

(3)建立激励机制根据工作人员的能级和岗值量化结果,实施差异化薪酬、晋升、培训等激励措施,激发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2.实施步骤(1)调研与分析对税务局现有人员进行能力评估,了解各岗位的工作需求和人员配置情况。

通过数据分析,找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2)制定方案根据调研结果,制定能级管理岗值量化实施方案,明确各岗位的能级要求、岗值量化指标、激励机制等。

(3)宣传与培训通过多种渠道宣传方案内容,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确保他们了解方案的要求和实施方法。

(4)实施与监督按照方案要求,对税务局工作人员进行能级划分和岗值量化管理。

同时,设立监督机构,确保方案的实施到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7.08.29•【文号】国税发[1997]93号•【施行日期】1997.08.2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长春税务学院,扬州培训中心:现将《国家税务局系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7年8月29日国家税务局系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根据国家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有关规定和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税务局系统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实施对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实行结构比例和岗位数额双重控制。

第三条国家税务局系统的事业单位在职称评聘工作中实行资格确认(评审、考试、认定)与职务聘任分离的制度,在职称评聘过程中必须体现公开、客观、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国家税务局人事部门具体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工作。

有关技术职务资格的确认,技术职务的聘任以及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奖惩、调配、培训、晋升等工作由人事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第二章技术职务岗位数额的核定及使用第五条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额采取逐级核批的办法。

各省(区、市)国家税务局核批直属事业单位和各地(市、州、盟)国家税务局所属事业单位技术职务岗位数额,不得超过国家税务总局下达的技术职务岗位数额。

第六条各单位聘任技术职务后空余和自然减员空出的技术职务岗位数额由各省(区、市)国家税务局统一掌握使用。

第七条在技术职务聘任过程中,高一级职务的岗位数额尚有空余时,可作为低一级职务的岗位数额使用,但低一级职务的岗位空余数额不能作为高一级的职务岗位数额使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综合征管软件运行维护管理办法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综合征管软件运行维护管理办法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综合征管软件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税务信息系统建设总体规划,为保障以省级集中模式运行的应用软件稳定、安全、高效,加强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CTAIS。

第三条运行维护的内容是指CTAIS运行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需求的处理机制。

第二章运维模式第四条CTAIS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的运维模式主要是通过运用数据运维审批软件、运维支持网站和建立运维知识库等方式来不断完善CTAIS的应用,提高稳定性。

第五条运维处理方式主要是在数据运维审批软件的电子审批单的基础上,辅以电话、邮件以及到基层现场解决等方式来解决CTAIS运行过程中出现的各类业务、技术问题。

建设全省统一的CTAIS运行维护支持网站,并通过支持网站,及时更新信息和解决网上提交的问题。

建设运维知识库,进行问题的收集、解答、发布、归档、查阅等。

第三章运行维护组织机构设置及职责第六条 CTAIS的运行维护采用省局集中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管理的立体运行维护管理体系,在全省范围内设立省-市-县(区、市)三级运行维护组织架构。

第七条省局成立CTAIS运行维护组,下设运行维护业务组(以下简称“业务组”)和运行维护技术组(以下简称“技术组”)。

业务组成员由政策法规、流转税、所得税、征管、进出口税收、国际税务、计统、稽查等相关业务处室的负责人和业务骨干组成,由征收管理处负责牵头组织协调。

技术组成员由省局技术部门的负责人和技术骨干组成,由信息中心负责组织协调。

市、县(区、市)级CTAIS运行维护组织参照省级CTAIS运行维护组织设置。

市、县(区、市)级业务组负责本级CTAIS运行维护的业务工作。

市、县(区、市)级技术组负责本级CTAIS运行维护的技术支持工作。

市、县(区、市)级CTAIS运行维护组织的运行维护工作受上级运行维护组织的指导,接受并完成上级运行维护组织交办的任务。

第八条省局业务组工作职责:一、负责支持和解决全省推广应用CTAIS运行过程中出现的业务问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0.07.13•【字号】粤国税发[2010]128号•【施行日期】2010.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010〕128号)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下称《办法》)(国税发〔2010〕55号)转发给你们,省国税局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贯彻落实《办法》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影响广,各级国税机关必须高度重视,将其作为进一步规范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工作,促进依法行政、依法治税,提高税收执法水平,防范税收执法风险,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机关各有关部门必须根据《办法》规定分工负责,协作配合,抓好日常运作和落实。

要根据《办法》要求并结合机关实际细化工作措施,抓住贯彻落实过程中的主要矛盾和关键节点,完善文件办理制度,明确涉及多部门办文事项的领导协调和部门运转机制,强化责任落实,切实提高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水平。

二、分工协作,规范管理。

自《办法》实施之日起,各级国税机关必须按照《办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规范本级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工作。

税收规范性文件由机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起草,对内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由局领导指定牵头起草部门。

起草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征求意见,除内容简单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可以从简适用仅提供起草说明外,起草部门必须提供起草说明、制定依据、会签单位及其他被听取意见单位的意见及采纳情况等材料。

法规部门会同办公室负责税收规范性文件办文流程的修订、规范管理,并协调信息中心按照《办法》有关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公开和备案程序调整完善行政管理系统相关设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综合征管软件运行维护管理办法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综合征管软件运行维护管理办法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综合征管软件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税务信息系统建设总体规划,为保障以省级集中模式运行的应用软件稳定、安全、高效,加强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CTAIS。

第三条运行维护的内容是指CTAIS运行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需求的处理机制。

第二章运维模式第四条CTAIS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的运维模式主要是通过运用数据运维审批软件、运维支持网站和建立运维知识库等方式来不断完善CTAIS的应用,提高稳定性。

第五条运维处理方式主要是在数据运维审批软件的电子审批单的基础上,辅以电话、邮件以及到基层现场解决等方式来解决CTAIS运行过程中出现的各类业务、技术问题。

建设全省统一的CTAIS运行维护支持网站,并通过支持网站,及时更新信息和解决网上提交的问题。

建设运维知识库,进行问题的收集、解答、发布、归档、查阅等。

第三章运行维护组织机构设置及职责第六条CTAIS的运行维护采用省局集中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管理的立体运行维护管理体系,在全省范围内设立省-市-县(区、市)三级运行维护组织架构。

第七条省局成立CTAIS运行维护组,下设运行维护业务组(以下简称“业务组”)和运行维护技术组(以下简称“技术组”)。

业务组成员由政策法规、流转税、所得税、征管、进出口税收、国际税务、计统、稽查等相关业务处室的负责人和业务骨干组成,由征收管理处负责牵头组织协调。

技术组成员由省局技术部门的负责人和技术骨干组成,由信息中心负责组织协调。

市、县(区、市)级CTAIS运行维护组织参照省级CTAIS 运行维护组织设置。

市、县(区、市)级业务组负责本级CTAIS 运行维护的业务工作。

市、县(区、市)级技术组负责本级CTAIS 运行维护的技术支持工作。

市、县(区、市)级CTAIS运行维护组织的运行维护工作受上级运行维护组织的指导,接受并完成上级运行维护组织交办的任务。

第八条省局业务组工作职责:一、负责支持和解决全省推广应用CTAIS运行过程中出现的业务问题。

×××国家税务局能级管理首次评定实施方案

×××国家税务局能级管理首次评定实施方案

×××国家税务局能级管理首次评定实施方案
为确保能级管理制度的顺利实施,依据《×××国家税务局税务人员能级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根据国家公务员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积极稳妥,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激励的基本原则,通过对全市国税系统国家公务员的首次能级评定,全面客观地评价个人的能力素质和工作业绩,激发和调动广大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能动性、创造性,为能级管理的推行奠定基础。

二、首次能级评定范围
首次能级评定范围为全局所有在职正式干部职工。

事业单位人员、工勤人员参照执行。

三、首次评定条件
首次能级评定除应具备《×××国家税务局税务人员能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级:现任正科级领导职务年以上或现任副科领导职务年以上,且大学本科含以上文化程度,综合得分在分含以上。

二级:现任正科级领导职务年以上;现任副科级领导职务年以上。

且大专含以上文化程度,综合得分在分含以上。

三级:现任副科级领导职务年以上;现任副科级非领导职务年以上(含上级局发文明确的副科级待遇);现任股(室)正职年以上;工龄······(未完,全文共2062字)。

能级评定

能级评定

能级的划分
按岗位划分
征 管 类
稽 查 类
信 息 类
行 政 类
能级评定
一、初始评定
对参与能级评定的干部予以 第一次的确定能级。 第一次的确定能级。为保持 相对稳定, 相对稳定,采取只升不降的 方式,平套相应行政级别, 方式,平套相应行政级别, 晋级比例掌握在20%左右。 20%左右 晋级比例掌握在20%左右。 初级各档一年一周期调整, 初级各档一年一周期调整, 中级以上三年一周期评定, 中级以上三年一周期评定, 采取有升有降, 采取有升有降,动态管理的 方式, 方式,因特殊原因可随时晋 降级、跳级。 级、降级、跳级。通过多次 周期评定使干部队伍结构达 到理想状态. 到理想状态.
周期评定的内容与目标
周期评定
在能级初始化后进入周期评定阶段。 在能级初始化后进入周期评定阶段。 以干部在周期内能力和工作业绩为 基础,结合培训、 基础,结合培训、考试等综合测评 方式进行周期评定。 方式进行周期评定。
目标
通过引入竞争机制,施行动态管理, 通过引入竞争机制,施行动态管理, 达到提高干部能力, 达到提高干部能力,激活干部队伍 的目标。 的目标。
高级要求
4档 档 高 级 3档 档 2档 档 1档 档 精通本职岗位专业政策和 各项制度,知识面较宽, 各项制度,知识面较宽,具有 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 实际工作经验,善于调查研究, 实际工作经验,善于调查研究, 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能运用所 掌握的知识综合分析、 掌握的知识综合分析、处理工 作中遇到的问题,有改革意识, 作中遇到的问题,有改革意识, 能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能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业务工 作成绩十分显著。 作成绩十分显著。
晋升初级4档: 晋升初级4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能级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能级管理是根据国家公务员的管理制度,通过科学的考评方式,对税务人员的专业能力进行评定分级。

由此决定其使用、责任和待遇的一种管理制度。

第二条广州市国家税务局通过实行能级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引导税务人员努力提高岗位技能,逐步建立起适应国税事业需要的能级阶梯,为国税事业发展提供有效的人力资源保障。

第三条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科(含)以下工作人员实行能级管理,在干部岗位工作的事业编制人员、在编职工(合同工)比照执行。

第四条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能级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局系统能级管理的领导工作。

下设能级管理办公室。

具体负责能级管理的组织领导和具体实施的工作。

各单位设立能级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事部门,负责本单位能级管理的各项具体工作。

第五条能力测评坚持客观、公开、合理的原则。

客观是要实事求是,客观准确地反映每个税务人员的专业能力;公开是能级评定要做到级别标准公开。

测评程序公开、测评结果公无合理是能级评定要做到内容全面、方法科学、指标合理。

第六条能力使用坚持按能定级、能岗匹配、按能付酬的原则。

按能定级是在规定级数范围内,根据能力的高低进行定级;能岗匹配是
依据岗位需求分别配置相应能级的人员;按能付酬是极据不同的能级付给相应的能级待遇。

第七条能力开发坚持统筹兼顾因人而异、立足长远的原则。

统筹兼顾是做到组织目标与个人目标相结合、基本业务能力与综合素质能力相结合。

实际工作需要与国税发展需求相结合;因人而异是针对不同人的能力情况,作出不同的培训安排;立足长远是从干部的人生发展出发,着眼于人力资源的长期发展。

第二章能级
第八条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工作人员的能级管理,按工作性质划分为四个系列;征管系列、稽查系列、信息系列、行政系列。

第九条各类人员岗位能力等级划分为初级、中级、高级。

初级设2个档次,中级设4个档次,高级设4个档次。

共有3级十档。

初级的基本条件:基本掌握本职岗位的税收政策和专业技能,具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能够独立完成本职工作。

较好地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中级的基本条件;熟练掌握本职岗位的税收政策和工作制度,具有相当的专业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经验,能运用所掌握的专业知识进行综合分析,妥善处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较好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具备较强业务素质和能力。

高级的基本条件:精通本职岗位专业政策和各项制度,知识面较宽,
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善于调查研究,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能运用所掌握的知识综合分析,处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有改革意识,能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业务工作成绩十分显著。

第十条在能级评定中,取得市局以上岗位业务能手称号的,税收改革有创新立功和作出重要贡献的、综合评定分数超过拟定能级2级以上的,经报市局同意后,可不受税龄的限制,破格评定高一级的能级,所获奖励均只能受用1次。

第三章测评
第十一条能级评定采取综合测评的办法。

综合测评包括能力考评和工作考核两个部分。

第十二条能力考评有统一笔试、结构化面试和专业资历评定。

具体内容和方法按照《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能级评定测试办法》的有关规定实行。

第十三条工作考核主要以岗位责任制考核和岗位培训为依据,具体办法是以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局为单位进行综合评定,市局机关以各处室为单位进行综合评定。

评定时要坚持原则,严格按有关规定实行。

第四章评定
第十四条能级评定由市局能级管理制度领导小组统一组织进行。

3年为1个周期。

第十五条各类人员的能级评定在全局范围内分类进行。

各级在规定级数范围内根据综合测试总分,按规定比例从高到低进行定级。

除有特殊规定外,各级、档原则上逐级晋升。

第十六条能级评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1、公布标准:各单位将能级测评的标准在全体参评人员中进行公布。

2、个人申报:参评人员对照能级标准,根据自身能力,向本单位申报能级考试级别,并提供专业资历评定的相关资料。

3、统一笔试:市局组织全体参评人员进行能力测试的统一笔试。

4、结构化面试:各单位对参评中、高级的人员进行结构化面试;参评初级的人员不进行结构化面试。

5、综合评分:各单位根据参评人员的能力测试成绩和工作考核的分数,评出和公布综合测评的结果。

6、能级审批:初级、中级的评定,由各单位审批,报市局备案;高级的评定,经各单位提名,报送市局统一衡量和审核评定。

7、结果公布:根据管理权限,以文件形式公布参评人员的能级情况。

第十八条参加能级评定的工作人员,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以上者。

可以经本人书面申请、组织同意后,不参加综合测评,但要参加工作考核,符合条件的,只能评初级的第二档。

第十九条新录用的人员在见习期内暂不定级,见习期满后再进行能级评定。

研究生在转正的能级评定中,参照国家人事部门的规定,可不受税龄
的限制,评定相应的级别。

军队转业干部和外单位调入人员经过岗前培训和实习锻炼后,按能级管理规定评定能级。

第五章管理
第二十条实施能级管理制度,通过岗能匹配,实现干部能级与岗位的有机结合,达到人力资源的最优配置。

第二十一条实施按能上岗必须与本单位的绩效考核或岗位责任制考核相结合。

根据岗位考核的结果和能级系数,确定税务岗位能级津贴。

但能级津贴应与相应的行政级别持平。

具体能级系数规定如下:
第二十二条因产假、上级部门借用、因公出国或其他原因,经单位确认后缓考而未能参加能级评定的人员由各单位根据其工作表现情况和工作需要,按能级管理的权限执行。

经医院确认,患有严重疾病或精神障碍,不能参加能力测试的人员,在其能坚持正常工作期间,按初级最低档发放岗位津贴;长期病假人员不享受能级考核津贴。

第二十三条能级评定中,评不上初级一档的人员,按无级处理。


级人员实行待岗,待岗期为6个月,此期间采取边工作边学习的方法,只发给国家规定的工资和福利。

6个月后再次进行能力测试。

合格者只能按初级最低档上岗,再经1年考核后达到初级二档标准的方可升为初级二档,如不合格者仍按待岗处理,再经1年考核后达到初级一档标准的可定为初级一档。

第二十四条在能级评定中,评不上原有的级、档人员,暂保留原级、档1年。

期满后重新参加考核,合格者按原有的级、档定级;不合格者按原有的级、档的下一档定级。

第五章复核和申诉
第二十五条参评人员对能级考核的结果如有异议,应在能级结果公布之日起的5天内向本单位的能级管理办公室提出复核申请。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能级管理办公室应在15天内出具复核意见并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如复核申请人对复核结果仍持异议,应在接到通知后的5天内向市局能级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诉。

第二十八条市局能级管理办公室应在30天内完成能级的申诉案。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暂行规定由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能级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暂行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