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财政局国家金库广州市中心支库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
广州市财政局、国家金库广州市中心支库关于广州市非税收入汇缴和清算账户核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财政局、国家金库广州市中心支库关于广州市非税收入汇缴和清算账户核算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财政局,国家金库广州市中心支库•【公布日期】2007.11.19•【字号】穗财综[2007]148号•【施行日期】2007.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财政综合规定,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财政局、国家金库广州市中心支库关于广州市非税收入汇缴和清算账户核算有关问题的通知(穗财综〔2007〕148号)各有关代收银行:根据市财政局、国家金库广州市中心支库《关于开设非税收入汇缴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穗财综〔2006〕134号)规定,我市非税收入征收环节需开设的账户包括:市财政局在各代收银行主办行开设的非税收入汇缴账户、在非税收入清算银行开设的非税收入清算账户、在非税收入清算银行开设的待处理款项专户,上述各账户均应开设在“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下。
现将各账户相关核算问题明确如下:一、非税收入汇缴账户各代收银行主办行负责将当日晚12点前本行非税收入汇缴账户归集的所有资金,于次日上午11点前全额划缴到非税收入清算账户。
二、非税收入清算账户清算银行负责将当日非税收入清算账户归集的所有资金,于下午4点前,按财政部门下发的清算指令执行清算。
即将待报解预算资金全额按预算级次上划国库,预算外资金全额划缴到财政专户,不明账款全额划入待处理款项专户。
三、待处理款项专户待处理款项专户开设在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下,用于归集非税收入代收过程产生的资金信息不完整的不明账款。
不明账款查明后如属于非税收入的款项先划入清算银行的非税收入汇缴户转做代收处理,如不属于非税收入的款项,缴款人信息明确的(缴款人姓名,账号等)则退回原缴款单位(人)。
若12月31日由于通讯、数据核对等原因不能在清算时间内清算,则将该笔清算资金转入待处理款项专户,在第二年第一个工作日内将该笔清算资金转回清算户处理。
广州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
广州市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三公”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州市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三公”经费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1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党政机关例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通知》(中发〔2013〕1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13〕22号)及《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三公”经费是指财政资金安排的,用于公务接待、公务用车、因公出国(境)等方面的经费。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
市直党政机关包括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包括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第四条“三公”经费安排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科学合理;(二)总额控制、先批后用;(三)从严从紧、厉行节约;(四)控制标准、超支不补;(五)绩效考评、公开透明。
第二章“三公”经费预算决算管理第五条“三公”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在年度部门预算中单独申报,单列批复。
第六条各单位应按市财政部门关于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编制单位年度“三公”经费预算,随部门预算一起逐级上报,由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核。
第七条市财政部门按照“三公”经费管理有关要求,结合部门工作职责及“三公”经费执行情况,核定“三公”经费预算,随部门预算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后批复各单位,同时报市纪委监察局备案。
“三公”经费预算一经下达,执行中不予追加。
因特殊情况确需追加的,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批并报市纪委监察局备案。
预算单位申请调整部门预算,申报事项涉及“三公”经费调整的,预算单位申请及市财政部门审核批复时均应在正文或附件中单独列明“三公”经费增减情况及相关说明。
2021年国库知识竞赛抢答题库及答案(共50题)
2021年国库知识竞赛抢答题库及答案(共50题)1、投资者成功认购储蓄国债(电子式)后,承销团成员应向投资者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储蓄国债确认书,确认书并非债权凭证,仅用于帐务核对,丢失并不影响对国债的所有权。
()正确答案、对2、储蓄国债(电子式)提前兑取要做一定的利益扣除并交纳相应的手续费。
()正确答案、对3、根据《关于横向联网系统银行卡刷卡缴税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纳税人完成纳税申报后,税收征管信息系统自动产生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序号提供给纳税人。
()正确答案、对4、《储蓄国债(电子式)质押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储蓄国债指财政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通过试点商业银行面向个人投资者销售的、以电子式记录债权的可流通人民币债券。
()正确答案、错5、《储蓄国债(电子式)质押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以储蓄国债为质押品取得贷款仅限在试点银行开办储蓄国债业务的网点办理,办理以储蓄国债为质押品贷款时,其质押品应为本系统售出的储蓄国债。
()正确答案、对6、《储蓄国债(电子式)质押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储蓄国债质押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储蓄国债的最后到期日,若用多种期限储蓄国债作抵押,以距离到期日最远者确定贷款期限。
()正确答案、错7、《储蓄国债(电子式)质押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储蓄国债在质押期间所产生的利息不随本金一起质押。
()正确答案、错8、贷款人以储蓄国债为质押品申请贷款时,须及时办理储蓄国债债权冻结与解冻。
因债权处理失误造成的损失由借款人承担。
()正确答案、错9、《储蓄国债(电子式)质押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如借款人死亡,其合法继承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办理有关债务债务的过户和继承手续,并履行原借款人签订的质押合同。
若无继承人履行合同,根据中国银行业管理委员会制定的贷款损失处理规定,办理呆帐处理,质押的储蓄国债划归国有。
()正确答案、错10、储蓄国债(电子式)质押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储蓄国债(电子式)质押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储蓄国债的最后到期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启用更正(调库)通知书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启用更正(调库)通知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已变更),银行•【公布日期】2011.08.01•【文号】财库[2011]112号•【施行日期】2011.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税务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启用更正(调库)通知书的通知(财库[2011]112号2011年8月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为进一步加强国家金库(以下简称国库)管理,规范因技术性差错、政策规定导致的国库资金更正或调整等业务处理,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财预字[1989]68号,以下简称《细则》)等有关规定,决定启用“更正(调库)通知书”。
现将“更正(调库)通知书”的使用要求通知如下:一、“更正(调库)通知书”是财政部门、征收机关、国库等办理更正或调库业务的专用凭证。
主要用于下列事项:(一)在预算资金收缴或支拨、编制预算收支报表过程中发生技术性差错,需要对国库资金在不同预算收支科目、不同预算级次或国库横向之间进行调整;(二)根据财税政策规定,需要对国库资金在不同预算收支科目、不同预算级次活国库横向之间进行调整。
二、“更正(调库)通知书”格式详见附件。
三、“更正(调库)通知书”为多联次,其中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三联国库留存,其他联次张数及用途由业务相关方共同商定。
四、“更正(调库)通知书”由更正或调库的业务发起方根据格式要求制作、填写和打印,并在所有联次加盖印章。
财政、征收机关作为业务发起方时,使用其在国库的预留印鉴;国库作为业务发起方时,使用国库业务专用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发文字号】财预字〔1989〕68号【发布部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89.12.01【实施日期】1990.01.01【时效性】部分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1989年12月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制订财预字〔1989〕68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一条制订本细则。
第一章国库的组织机构和人员管理第一节国库的组织机构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机构,按照国家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政体制设立,原则上一级财政设立一级国库。
国库设总库、分库、中心支库和支库。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经理总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经理分库;省辖市、自治州和成立一级财政的地区,由市、地(州)分、支行经理中心支库;县(市)支行(城市区办事处)经理支库。
计划单列市分行应设置分库。
凡直接向总库办理库款报解的,其国库业务受总库领导,其余的由省分库领导。
市辖区建立一级财政的,应设置同级国库。
乡(镇)财政建立后,乡(镇)国库机构的设立和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在不设中国人民银行机构的地方,国库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委托当地专业银行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的分库、中心支库、支库,按照行政区划名称定名。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省(自治区、市)分库”、“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地区(市)中心支库”、“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县支库”。
第二条各级国库的工作机构,按《条例》第九条的规定设立。
总库设司,分库设处,中心支库设科,支库可根据业务量大小确定要否设股,但至少应有专人负责。
第三条支库以下的国库经收处业务,由专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办理,负责收纳报解财政库款。
经收处的业务工作,受支库领导。
第四条国库的业务工作,实行垂直领导。
各级国库的工作,直接对上级国库负责。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国家金库广州市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国家金库广州市中心支库关于印发《广州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标 签】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营改增【颁布单位】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财政局【文 号】穗财法﹝2013﹞47号【发文日期】2013-06-26【实施时间】2012-1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增值税市财政征管分局,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市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各区(县级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国家金库增城市、从化市支库,广州市各代理支库: 现将《广州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广州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工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以下简称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工作,根据《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粤财预〔2012〕280号)、《关于印发〈广东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预〔2012〕121号)、《关于印发〈广东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粤财法〔2013〕9号)和《广州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我市范围内的财政扶持资金设立、申请、受理、审核、拨付、清缴和检查,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财政扶持资金的申请人是指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在每一纳税年度内,按照现行税制(即试点政策)规定缴纳的增值税比按照原税制(即原营业税政策)规定计算的营业税月平均增加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我市试点企业。
试点企业在一个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使该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计算。
2020年国库知识竞赛判断题库及答案(共140题)
2020年国库知识竞赛判断题库及答案(共140题)1、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同级国库的领导,监督所属部门、单位,不得超越国家规定的范围动用国库库款。
()正确答案:正确2、国库经收处收纳的预算收入属代收性质,不是正式入库。
国库经收处可以办理预算收入退付。
()正确答案:错误3、商业银行、信用社申请代理支库业务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受理与初步审查,并负责审批。
()正确答案:错误4、中央国库业务应当接受财政部的指导和监督,对中央财政负责。
地方国库业务应当中央国库的指导和监督,对地方财政负责。
正确答案:错5、《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规定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离开该金融机构工作后,被发现在该金融机构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金融管理规定的,仍然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正确答案:对6、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均可办理转账、汇兑、委托收款和提取现金等支付结算业务。
()正确答案:错7、国库经收处收纳预算收入时,可适当向缴款人收取费用。
正确答案:错8、组织管理国库工作是人民银行的一项重要职责。
()正确答案、对9、各级国库库款的支配权,按照国家财政体制的规定,分别属于同级财政机关。
()正确答案、对10、支库以下经收处的业务,由国库的基层机构代理。
()正确答案、错11、国家的一切预算支出,一律凭各级财政机关的拨款凭证,经国库统一办理拨付。
()正确答案、对12、各级国库库款的支拨,必须在同级财政存款余额内支付,可办理转账,或支付现金。
()正确答案、错13、根据《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市辖区建立一级财政的,应设臵同级国库。
()正确答案、对14、在不设中国人民银行机构的地方,国库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委托当地专业银行办理。
()正确答案、对15、各级国库的工作机构,总库设司,分库设处,中心支库设科,支库可根据业务量大小确定要否设股,但至少应有专人负责。
()正确答案、对16、由商业银行在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布设POS机的,其国库资金划缴流程2当地省级人民银行银行与布设POS机的省级商业银行协商确定,但不得迟于下一工作日13:00。
最新广州各区地税国税局地址电话
围内的非重点税源户。
管理等。
路1号
员村街、冼村街、猎德街、天园街 、办理外地来穗业户的《外经证》 员村三横路8
辖区范围内的非重点税源户。 核销管理。
号
员村税务所 龙洞税务所
计划征收科
征收管理科
分局
新华税务分局 雅瑶税务分局 炭步税务分局 赤坭税务分局 狮岭税务分局 花东税务分局
白云区国家税务局各部门联系方式
税务部门
地址
第一税务分局
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618号
第二税务分局
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618号
第三税务分局
倚绿山庄综合大楼三楼
第四税务分局
(石井街道办事处北侧)
第五税分局
白云区江高镇江同路
第六税务分局
白云区太和镇大丰浦路10号
第七税务分局
白云区钟落潭镇竹料大道112号)
第八税务分局
核定应缴税种,明确相关办税事
天河区的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住宿 项;税源管理;发票管理;税务检
和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查;税务咨询、宣传、辅导;征管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电力热力的 档案管理等。
水荫四横路
生产供应业的重点税源户。
110号
税务咨询、宣传、辅导;征管档案
天河区的信息传输业、计算机服务 管理等。
税源管理二科(重点税源管理二 科) 税源管理三科(重点税源管理三 科) 税源管理四科(重点税源管理四 科)
税源管理五科
税源管理六科
税源管理七科
税源管理八科
员村税务所
白云区石井镇石潭路246号
松洲街、同德街、石井街、金沙街 86418515
白云区太和镇朝亮南路41号
太和镇管辖的地区
广州市财政局预算管理规程
广州市财政局预算管理规程穗财预〔2004〕280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局预算管理工作,体现公共财政和全口径预算的原则,根据《预算法》及《预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财政改革的要求,制定本规程。
收经管部门预算单位的预算内、外支出指标,监督管理经管部门预算单位专项资金(含基金)的使用情况。
支出业务处逐步对财政专项资金实行绩效预算。
(五)统计评价处负责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负责制订评价标准和评价指标体系;牵头开展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工作。
(六)监督检查处和财政监督分局负责市本级预算内、外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处负责本规定的监督检查工作。
(七)国库支付中心负责市本级财政集中支付资金的审核拨付、会计核算、拨款凭证打印及送单;汇总和登记政府采购、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明细账。
(八)财政信息中心负责财政信息系统的开发、运行、安全、维护和技术咨询,负责在财政信息系统中导入数据,整理报表。
据,并经分管局长同意后抄送预算处(列出经常性和一次性专项明细,见表二)。
各部门预算单位,按照中央、省、市等有关规定填列预算基础信息数据库;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按照中央、省、市等有关规定、定额标准和编委核定的编制内实有人数核定;专项经费视财力可能分轻重缓急安排,将符合要求的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
(三)每年11月15日前,各支出业务处将经分管局长同意后的下年度一般预算和基金预算收入计划、非税收入和专项资金(列明细,分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其他专项收入)的收支计划以表格形式(见表三、表四)抄送综合规划处、国库处、预算处和监督检查处。
(四)每年11月20日前,预算处汇总审核项目支出,提出项目安排意见并上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
(五)每年11月30日前,预算处将经局长办公会议审定的“一下”情况通知各支出5个数据,经分管局长同意后抄送预算处(列出经常性和一次性专项明细,见表七)。
预算处在5个工作日内,复核、汇总各业务处部门预算“二上”数据,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哪里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哪里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广州市政府负责管理住房公积金的机构,负责收缴、管理、投资住房公积金,为缓解广州市住房压力,促进民生改善作出贡献。
那么,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哪里呢?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总部所在地为广州市越秀区解放北路1号广州市财政局五楼,位于市中心区域。
具体位置为从广州地铁2号线纪念堂站出口D出来步行约700米即可到达,地铁1号线、6号线公园前站出口C步行约600米即可到达。
此外,乘坐公交车的话,1、3、4、10、14、18、19、20、21、27、42、58、62、66、82、85、87、101、104、105、107、110、111、124、182、185、188、194、209、217、221、233、238、244、248、251、283、284、287、301、512、552、556、583、B1、B6、夜1、夜15、夜20、夜25、夜34等多路公交车都可达到。
除了总部外,广州市还设立了许多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方便市民办理相关业务。
其中,越秀区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位于越秀区解放北路3号财政局大楼,并设立了多个分厅,如越秀区工人新村分厅、同福西分厅等。
同时,广州市其他区也设立了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包括但不限于海珠区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天河区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白云区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等。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区域的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的业务处理可能存在差异,具体业务范围详情可去当地服务大厅或者拨打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咨询电话进行了解。
总之,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总部位于广州市越秀区解放北路1号广州市财政局五楼,而广州市也设立了多个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方便市民前往办理相关业务。
当然,市民也可以通过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官方网站或者手机号码(12329)进行业务咨询和办理。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1.01.04•【字号】•【施行日期】2001.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为适应广州市分税制财政体制和税收现代化管理的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以加快信息化建设,提高集中度为核心的税收征管改革的要求,广州市国家税务局从2001年3月1日起,实施“属地征管、一级稽查”新的税收征管体制。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调整我市国税征收管理机构的职能及分工(一)广州市区国税局征管范围的调整1、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第三中心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广州分局),负责海洋石油税收的征管、审计;对广州市石油化工总厂、南方航空公司1广州地铁总公司、广州市高速公路总公司、珠江钢琴集团、珠江啤酒集团、广州电梯集团、广州汽车集团、广州卷烟一厂、广州卷烟二厂等十大企业,以及广东移动通讯有限责任公司、金融保险企业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企业的征收管理工程。
2、东山、荔湾、越秀、海珠、天河、白云、黄埔、芳村、开发、保税区国税局转换为本区划征收管理职能的局(名称不变),负责对在本区划内除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第三中心分局经营企业外的纳税人进行属地征管。
3、各区(不包番禺、花都区,以下同)国税局经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移交到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第三中心分局征管。
4、开发区、保税区国税局的征管范围按原规定维持不变。
(二)建立广州市国税系统的一级稽查体系1、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负责对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第三中心分局经管的纳税人(海洋石油业户除外)进行稽查,并对全市国税系统经管业户中违法的大案,要案查处的协调、指导、监督,同时对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从化市国税局经管业户中违法的大案、要案进行稽查。
2、原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第一、第二中心分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对外税务中心分局转换职能为稽查分局,分别对口若干行政区划内的纳税人进行稽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各级税务机关地址、邮政编码、咨询电话一览表6
番禺区南村镇兴业路1038号 番禺区石楼镇沙浦路西一街6号 番禺区石基镇荔新大道31号 番禺区沙湾镇沙湾大道5号 番禺区大岗镇环镇西路21号 番禺区东涌镇东兴三路164号 花都区新华镇云山大道35号 花都区新华镇秀全大道5号 花都区炭步镇禅炭路 花都区赤坭镇广源路 花都区狮岭镇杨赤线文明路侧 花都区花山镇花山大道中流溪河南侧 花都区花东镇凤如路 增城市荔城街健生西路42号 增城市新塘镇汇美丰华路1号 增城市新塘镇仙村大道 增城市石滩镇解放路6号 增城市石滩镇中山中路142号 增城市新塘镇永和新新中路44号 增城市中新镇风光路275号 增城市派潭镇榕林路14号 从化市街口街凤仪西路一巷十幢 从化市鳌头镇前进中路103号 从化市太平经济技术开发区回归路1号 从化市温泉镇碧泉路一横二巷二号 从化市良口镇 从化市吕田镇广新路18号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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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广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实施办法》的通知作者:佚名 就业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1764 更新时间:2011-2-14关于印发《广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县级市残联、财政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增城市支行,国家金库广州市各代理支库: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疾人就业未达到法定比例的,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
前款所称的用人单位,包括省残疾人联合会委托市残疾人联合会进行年度审核、管理的中央、省驻穗单位,在本市登记的外地驻穗单位和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
第四条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法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按实际差额人数和广州市(或县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80%计缴保障金。
保障金按下列公式计算(计算结果取小数点后两位):应缴保障金=(上年度平均在职职工总数×1.5%-在职残疾职工人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80%。
第五条当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指标按当年实际用工月份计算。
安排1名盲人或一级肢体残疾人上岗就业的,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用人单位应为其安排适宜的工种和岗位,且其工资应不低于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中位数。
第六条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应当由用人单位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者缴纳保障金的义务。
劳务派遣单位可以在劳务派遣协议中与用工单位约定保障金的缴纳事项。
第七条相关部门按职责做好保障金征缴的相关工作。
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如下:(一)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工作职责。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实行市、区及县级市统一管理制度。
残联负责保障金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残联负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区、县级市残联负责初审、广州市残联负责复审、稽查等工作),以用人单位法人注册登记的级次作为分级入库的依据核定;残联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的具体工作;为用人单位提供就近服务,负责优化广州地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服务点(以下简称年审服务点)配置;负责保障金政策制定和宣传解释工作;负责根据年审情况核定缴费单位应征数据并传送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办理减(免、缓)审批;负责办理退费申请审批;负责对欠费单位责令限期缴纳;负责按法律法规规定核定加收滞纳金;负责办理缴费单位对应征数据核定有异议的投诉(行政复议)事项;负责对经责令限期缴纳仍拒不缴款的用人单位提请法院强制执行的事务。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广州市电子缴税入库系统(ETS系统)停运通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广州市电子缴税入库系统(ETS系统)停运通知
正文:
----------------------------------------------------------------------------------------------------------------------------------------------------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广州市电子缴税入库系统(ETS系统)停运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接国库处通知,广州市电子缴税入库系统(ETS系统)因进行系统升级改造将停运。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ETS系统停运时间:2009年4月10日(星期五)18:00-12日(星期日)16:00。
二、ETS系统启用时间:2009年4月12日(星期日)17:00。
三、ETS停运期间不能进行电子缴款,所以网上申报纳税人网上申报后需在4月12日17:00后再进行税款划缴。
四、ETS停运期间停止受理电话语音申报。
纳税人电话语音申报发生扣款不成功,请在4月12日17:00后再次通过电话语音申报进行税款重扣。
不便之处,敬请谅解。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二00九年四月九日
——结束——。
ets协议手续
ETS简介办理ETS业务广州市国家税务局通过与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国家金库广州市中心支库及各商业银行合作,共同建立了广州市电子缴税入库系统(下称“ETS”系统),以方便纳税人交纳税款,实现税款征收无纸化,税款解缴一体化和收入对帐电子化,提高征管质量和效能。
凡办理国税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无论采用何种申报方式(上门申报、语音申报、网上申报),以及领购发票缴纳工本费以及缴纳其他一切税费等(如代开增值税发票、开具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预缴税款等)税务事项,均应使用ETS系统。
缴税帐户确认非个体新开业的纳税人在办税厅二楼受理税务登记,发放《国税税务登记表》同时放《ETS协议书》一式三份。
纳税人可在任何一间已纳入ETS系统的商业银行(信用社)开立缴税帐户。
在领取税务登记证后10个工作日内将《ETS协议书》送开户银行对其缴税帐户盖章确认后,送回一份给直属征收分局(二楼14、15窗),工作人员录入后帐户即时生效。
个体新开业户办理税务登记后在第五管理分局索取《ETS协议书》。
变更缴税帐户纳税人原则上不得变更缴税帐户。
如确需变更的,在办税大厅索取并填写《取消帐户缴税功能申请书》和《ETS协议书》一式三份,提出变更申请经批准后,三个工作日内到原开户银行办理取消原帐户缴税功能手续(该帐号户其他功能不便),并在办理有关涉税事项前二个工作日前将原开户银行加盖公章的《取消帐户缴税功能申请书》和经新开户银行确认的《ETS协议书》各一份送送回一份给直属征收分局(二楼14、15窗)。
迁移外区取消ETS帐户纳税人因地址变更移外区而取消ETS缴税帐户的,在已完成清税清票工作后,请领取迁移通知书前向办税大厅或管理分局管理员索取《取消帐户缴税功能申请书》一式三份,经原开户银行加盖公章后交回一份给税务管理员。
企业注销停止使用ETS纳税人因注销歇业而取消ETS缴税帐户的,在已结清税款、滞纳金、罚款后,注销税务登记前向管理分局管理员索取《取消帐户缴税功能申请书》一式三份,经原开户银行加盖公章后交回一份给管理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广州市中心支库关于村镇银行办理广州地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广州市中心支库关于村镇银行办理广州地区国库经收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库
【发文字号】穗国库[2014]9号
【发布部门】国家金库广州市中心支库
【发布日期】2014.08.11
【实施日期】2014.08.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广州市中心支库关于村镇银行办理广州地区国库经收业务有关
事项的通知
(穗国库〔2014〕9号)
广州地区各村镇银行:
为提升村镇银行办理广州地区国库经收业务的规范性,保障辖区各级国库资金安全完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制度,防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实施细则、《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1 号)等有关法规制度,各村镇银行作为国家法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其网点均为国库经收处,负责办理的税款等预算收入收纳缴库均为国库经收业务。
村镇银行须自觉接受我中心支库的业务
指导和检查监督,依法合规为广州地区纳税人做好国库经收金融服务:(一)设立并使用“待结算财政款项”一级科目下的“待报解预算收入”账户办理通过现金、转账、网银以及广州市财税库行横向联网系统(以下简称广州 ETS)和 POS 机等方式收纳的所有预算收入;不得将经收的各项预算收入款项转入“待结算财政款项”之外的其他科目或账户。
(二)未经我中心支库资格认定,不得作为广州市本级以及各区级财政的非税收入收缴。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园在区外经营企业和连锁企业税收征管及分成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园在区外经营企业和连锁企业税收征管及分成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9.23•【字号】穗府函[2004]84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加工贸易保税监管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园在区外经营企业和连锁企业税收征管及分成办法的通知(2004年9月23日穗府函[2004]8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国家金库广州市中心支库:为适应现代税收征管的要求,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对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以下简称两区)园区外经营的企业和连锁企业税收征管及分成办法调整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两区园区外经营的企业税收征管和分成办法。
(一)两区园区外经营的企业,除特殊企业和交通运输企业由于历史和税收征管原因仍需由两区征管外,其余全部实行属地征管,其流转税地方部分实行市、区共享。
仍需由两区征管的园区外经营的特殊企业,其影响座落区流转部分,通过专项结算处理。
(二)以2003年两区园区外经营的企业上缴的流转税地方部分(总额16,493万元)为基数,今后该部分企业上缴税款超过基数部分,每年由座落区财政专项上缴市财政,市财政连同市负担部分一并专项拨补给两区;基数内部分不再办理划转。
上述特殊企业和各区基数由市财政局按本规定具体确定。
二、连锁企业增值税分成办法。
连锁企业增值税在各分支机构所在区分成,采取由区财政局调库的办法解决。
具体为:连锁企业增值税统一在总部所在区缴纳,每半年由企业向市国税局提供各分支机构销售额数据,市国税局汇总计算后将有关资料一并提供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据此计算各区应调库的数额,通知各区财政局及支库相应调库。
三、本办法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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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划 乐税网
广州市财政局国家金库广州市中心支库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所得税分享改革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标 签】所得税分享改革
【颁布单位】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穗财预﹝2002﹞628号
【发文日期】2002-05-29
【实施时间】2002-06-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区、县级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支库;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
现将省财政厅、人行广州分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分享改革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粤财预﹝2002﹞5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市各级国、地税部门必须在2002年5月31日之前,按中央所得税分享改革方案要求,对2002年1月1日至2002年4月30日按旧体制入库的所得税开出更正通知书,通知国库进行调库。
从2002年6月1日起,各级税务部门必须按新方案征收入库。
二、根据中央所得税分享改革方案及省、市财政管理体制规定,实行所得税分享改革后,我市所得税具体分为5类,即:
1、中央固定及中央与省共享所得税;2.中央、省与市(含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保税区、花都区、番禺区和县级市)共享所得税;3.中央与市(含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保税区、花都区、番禺区和县级市)共享所得税;4.中央、省、市与原市属八区共享所得
税;5.中央、市与原市属八区共享所得税。
各类所得税的划分方法及分享比例等详见市财政局《转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穗财预﹝2002﹞517号)等文件。
三、我市所得税从今年6月1日起统一使用我省及我市所得税收入科目代码及名称。
附件:广州市增设所得税科目名称及代码
广州市财政局
国家金库广州市中心支库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新增设所得税收入科目名称及代码
科目代码 科目名称
29 中央、市与原市属八区共享所得税税类
298000 其他国有企业所得税
298390 其他股份制企业所得税
298400 联营企业所得税
298700 其他企业所得税
298509 其他港澳台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
299001 内资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
299002 港澳台和独资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