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广东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广东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欢迎阅读!广东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直单位)差旅费管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期间所发生费用,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但不包括因公出国(境)所发生的费用。
第三条省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内出差内部审批制度,因公出差必须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
第四条省直单位应当将差旅费纳入部门预(决)算管理,在保障公务活动正常开展前提下,严格控制差旅费在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总额中的规模和比例,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差旅费。
第五条省财政厅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差旅费开支标准,并根据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经济、便捷原则选择合适的交通工具,按规定等级乘坐,凭据报销。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乘坐交通工具的规定等级如下:(略)第八条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科级及以下人员原则上不乘坐飞机,因出差旅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需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需经本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第九条乘坐飞机、轮船、火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每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所在单位已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十条乘坐飞机的,机场往返市区接驳专线费用、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广东差旅费标准
广东差旅费标准在进行差旅费报销时,了解各地的差旅费标准是非常重要的。
广东作为中国经济发达地区之一,其差旅费标准也备受关注。
下面将为大家介绍广东差旅费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广东差旅费的基本构成。
广东差旅费主要包括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和其他杂费。
其中,交通费是指在差旅期间的交通工具费用,包括飞机、火车、汽车等交通费用;住宿费是指在差旅期间的住宿费用,包括酒店、旅馆等住宿费用;餐饮费是指在差旅期间的饮食费用,包括早餐、午餐、晚餐等餐饮费用;其他杂费是指在差旅期间的其他费用,包括通讯费、会议费、杂费等其他费用。
其次,我们来了解广东差旅费标准的具体内容。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发布的文件,广东省内公务出差差旅费标准分为三个等级,一般城市、较发达城市和发达城市。
一般城市包括梅州、汕尾、河源等地,差旅费标准为,交通费每天不超过200元,住宿费每天不超过300元,餐饮费每天不超过150元。
较发达城市包括深圳、广州、珠海等地,差旅费标准为,交通费每天不超过250元,住宿费每天不超过400元,餐饮费每天不超过200元。
发达城市包括珠海、广州、深圳等地,差旅费标准为,交通费每天不超过300元,住宿费每天不超过500元,餐饮费每天不超过250元。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标准仅供参考,具体标准以当地政府文件为准。
最后,我们需要了解广东差旅费报销的相关政策。
根据广东省有关文件规定,差旅费报销需要提供相关费用票据和报销凭证,包括交通费发票、住宿费发票、餐饮费发票等。
在报销时,需要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并经过相关部门审核后方可报销。
同时,对于违规报销的行为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综上所述,了解广东差旅费标准对于进行差旅报销非常重要。
广东差旅费标准的具体内容和报销政策都需要我们仔细了解和遵守,以确保差旅费的合理使用和报销。
希望以上内容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广东差旅费标准,做好差旅费的合理使用和报销工作。
广东省财政厅、省监察厅关于省直党政机关出差和会议实行定点管理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省监察厅关于省直党政机关出差和会议实行定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监察厅•【公布日期】2008.07.30•【字号】粤财行[2008]172号•【施行日期】2008.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财政厅、省监察厅关于省直党政机关出差和会议实行定点管理的通知(2008年7月30日粤财行〔2008〕172号)省直有关单位: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6〕312号)的精神、省政府《关于厉行节约压缩支出支援四川地震灾区重建工作的通知》(粤府〔2008〕44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行〔2007〕229号,以下简称差旅费管理办法)、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行〔2007〕230号,以下简称会议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深化省直党政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改革,做好省直党政机关差旅费和会议费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省直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出差必须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到出差所在地定点饭店入住,在住宿费标准限额以内,按照定点饭店的协议价格凭据报销。
出差地没有定点饭店或定点饭店因特殊原因并经省酒店协会确认无法提供住宿的,可在非定点饭店住宿,住宿费在相关开支标准的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省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暂不强制定点住宿,但应在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二、省直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住宿定点饭店应通过互联网或电话等适当方式预定房间,并在办理入住手续时出示本人工作证和身份证。
三、省直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住宿应主动交纳住宿费,并索取正式发票,回本单位报销,不得向地方和下级接待单位转嫁住宿费。
四、省直党政机关召开会议应尽量使用单位的内部招待所,单位内部招待所不具备承接会议条件的,必须到会议定点饭店召开会议,并按会议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在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内开支会议费。
关于调整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住宿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住宿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省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差旅费标准应适时调整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提高差旅住宿费标准的科学性、有效性,根据财政部有关通知要求,并综合考虑近两年全省各地区宾馆(饭店)住宿费价格变动、实际工作需要等因素,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关于印发〈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行〔2 014〕67号)规定的差旅住宿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省内差旅住宿费标准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一)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等7个市及所辖县(市、区)出差,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900元、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5 5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450元。
(二)汕头市、韶关市、河源市、梅州市、惠州市、汕尾市、阳江市、湛江市、茂名市、肇庆市、清远市、潮州市、揭阳市、云浮市等14个市所辖区出差,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850元、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53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420元;到上述14个市所辖县(市)出差,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850元、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5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400元。
二、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
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省外出差的差旅住宿费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2016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差旅住宿费标准限额分地区、分职级执行(详见附件)。
省外各地、州、市(县)差旅住宿费标准未制定公布前,可暂按其省会城市住宿费标准执行。
三、有关要求调整后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是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的上限标准,各类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原则,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不分房型),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差旅费制度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加强出差审批管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和报销审核,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误餐费、夜餐费、学习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误餐费、夜餐费、学习补助等开支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粤财文[1996]第19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1996.07.04
【实施日期】1996.07.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国家机关事业
单位误餐费、夜餐费、学习补助等开支标准的通知
(粤财文[1996]第19号1996年7月4日)
根据差旅费开支标准调整后的情况,经研究决定,对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误餐费、夜餐费及干部参加短期学习伙食补助标准等作以下调整。
一、误餐费。
广州市内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市内联系工作,超过下班时间不能在联系工作单位搭食,又不能越赶回本单位或家里就餐,而必须在外买食者,可领取误餐补助费,每餐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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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doc
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单位)差旅费管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期间所发生费用,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但不包括因公出国(境)所发生的费用。
第三条市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内出差内部审批制度,因公出差必须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
第四条市直单位应当将差旅费纳入部门预(决)算管理,在保障公务活动正常开展前提下,严格控制差旅费在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总额中的规模和比例,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差旅费。
第五条市财政局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政策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差旅费开支标准,并根据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经济、便捷原则选择合适的交通工具,按规定等级乘坐,凭据报销。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乘坐交通工具的规定等级如下:第八条科级及以下人员原则上不乘坐飞机,因出差旅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需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需经本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第九条乘坐飞机、轮船、火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每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所在单位已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十条乘坐飞机的,机场往返市区接驳专线费用、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三章住宿费第十一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所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出差人员住宿以单间或标准间为主。
到市外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490元,处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340元,科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3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280元。
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规定
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市直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完善党政机关公务活动管理制度,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和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晋财行201449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本办法所称市直机关,是指市委各部门和部门管理机构,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各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市人大,市政协,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第四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第五条市财政局按照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负担;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省内出差除处置应急事项红色、橙色级外,一律不得乘坐飞机;省外出差应优先选择高铁、动车等交通工具出行;路途较远或任务较急,确需乘飞机的,由本单位分管领导审批;未经审批乘坐飞机出行的,超出乘坐高铁车票价格部分由个人负担;第九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第十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第三章住宿费第十一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第十二条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县处级及以下人员住标准间或普通标准间;第十三条市内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为: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400 元;处级及以下人员每人每天 240 元;第十四条市外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按照省财政厅制定的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晋财行201449号执行;第十五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第四章伙食补助费第十六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费用补助;第十七条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本市内除市区内因公出差按每人每天50 元标准包干使用;市外省内因公出差按每人每天80元标准补助;省外出差参照省财政厅规定按出差目的地的每人每天100元标准补助见附表;第十八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第五章市内交通费第十九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外出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第二十条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本市内各县区每人每天50元包干使用;第二十一条出差人员由本单位提供交通工具或乘坐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不报销市内交通费;第六章报销管理第二十二条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第二十三条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市内,市外出差伙食补助费按规定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市内伙食补助标准报销;市内交通费按上述规定标准报销;未按规定标准开支的差旅费,其超支部分由个人负担;第二十四条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住宿费、机票、车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第二十五条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标准审核、报销差旅费,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第七章监督问责第二十六条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差旅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应对差旅费报销进行严格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差旅费开支情况报送市财政局;一级预算单位要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市财政局报告;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情况的审计监督;防止虚报、冒领等不法行为;第二十七条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市直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一单位出差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四是否存在转嫁或接受转嫁差旅费的情况;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第二十八条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和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三违规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五转嫁或接受转嫁差旅费的;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八章附则第三十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用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第三十一条其他市直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规定;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年度发布的朔州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等相关办法同时废止,其他市直单位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附件:省直机关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事业单位出差管理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事业单位出差管理制度篇一: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林场、管委会)。
第三条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第七条乘坐火车(包括全列软席列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5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7小时的,可购买和报销同席卧铺票;乘坐全列软席列车,可购买和报销软卧票。
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乘坐全列软席列车,符合乘坐卧铺规定而改乘软座的,按软座票价的40%给予补助。
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第八条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第三章住宿费第九条出差人员按照处级(含副处级)人员每人每天150元以内凭据报销。
县正科级以下人员报销标准**市以外地区为每人每天150元以内,**市以内地区为100元以内。
第十条全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应按规定的标准住宿。
原则上应入住对口接待单位内部招待所或财政部门确定的定点饭店,市内出差住当地政府或对口部门招待所。
第十一条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规定
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规定Document number【SA80SAB-SAA9SYT-SAATC-SA6UT-SA18】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市直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完善党政机关公务活动管理制度,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和《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晋财行【2014】4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本办法所称市直机关,是指市委各部门和部门管理机构,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各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市人大,市政协,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市财政局按照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负担。
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省内出差除处置应急事项(红色、橙色级)外,一律不得乘坐飞机。
省外出差应优先选择高铁、动车等交通工具出行。
路途较远或任务较急,确需乘飞机的,由本单位分管领导审批。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8.03.31•【字号】穗财行[2008]179号•【施行日期】2008.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穗财行〔2008〕179号)市直各单位: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行〔2007〕22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和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包括驻穗外的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
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机关。
第三条差旅费开支的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原则上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乘坐不高于规定等级的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乘坐超规定等级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二)副市长以及相当职务以上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1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
(三)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除处级以上和高级技术职务的人员可乘坐飞机外,出差旅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局级单位科级以下人员需经局级领导或其授权人员批准、处级以下单位人员需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乘坐飞机。
关于调整直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差旅住宿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住宿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省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差旅费标准应适时调整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提高差旅住宿费标准的科学性、有效性,根据财政部有关通知要求,并综合考虑近两年全省各地区宾馆(饭店)住宿费价格变动、实际工作需要等因素,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关于印发〈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行〔2 014〕67号)规定的差旅住宿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省内差旅住宿费标准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一)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等7个市及所辖县(市、区)出差,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900元、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5 5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450元。
(二)汕头市、韶关市、河源市、梅州市、惠州市、汕尾市、阳江市、湛江市、茂名市、肇庆市、清远市、潮州市、揭阳市、云浮市等14个市所辖区出差,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850元、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53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420元;到上述14个市所辖县(市)出差,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850元、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5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400元。
二、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
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省外出差的差旅住宿费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2016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差旅住宿费标准限额分地区、分职级执行(详见附件)。
省外各地、州、市(县)差旅住宿费标准未制定公布前,可暂按其省会城市住宿费标准执行。
三、有关要求调整后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是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的上限标准,各类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原则,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不分房型),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差旅费制度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加强出差审批管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和报销审核,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
关于调整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住宿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住宿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Revised by Hanlin on 10 January 2021关于调整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住宿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省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差旅费标准应适时调整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提高差旅住宿费标准的科学性、有效性,根据财政部有关通知要求,并综合考虑近两年全省各地区宾馆(饭店)住宿费价格变动、实际工作需要等因素,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关于印发〈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行〔2014〕67号)规定的差旅住宿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省内差旅住宿费标准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一)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等7个市及所辖县(市、区)出差,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900元、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55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450元。
(二)汕头市、韶关市、河源市、梅州市、惠州市、汕尾市、阳江市、湛江市、茂名市、肇庆市、清远市、潮州市、揭阳市、云浮市等14个市所辖区出差,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850元、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53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420元;到上述14个市所辖县(市)出差,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850元、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5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400元。
二、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
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省外出差的差旅住宿费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2016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差旅住宿费标准限额分地区、分职级执行(详见附件)。
省外各地、州、市(县)差旅住宿费标准未制定公布前,可暂按其省会城市住宿费标准执行。
三、有关要求调整后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是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的上限标准,各类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原则,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不分房型),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10.22•【字号】•【施行日期】2014.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财务制度正文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市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差旅费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我委修订了《深圳市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印发。
现将修订后的《深圳市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落实管理责任,严格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财政委员会反馈。
特此通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2014年10月22日深圳市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单位”)。
本办法所称市直党政机关,是指市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市委和市工商联。
本办法所称市直事业单位,包括市本级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财政核拨经费事业单位、财政核拨补助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法定机构。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国内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市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粤财行〔2014〕67号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作者:理道财税咨询网发布时间:2014-3-21 16:23:26浏览:9904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行〔2014〕67号省直各单位: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2014年3月14日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直单位)差旅费管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期间所发生费用,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但不包括因公出国(境)所发生的费用。
第三条省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内出差内部审批制度,因公出差必须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
第四条省直单位应当将差旅费纳入部门预(决)算管理,在保障公务活动正常开展前提下,严格控制差旅费在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总额中的规模和比例,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差旅费。
第五条省财政厅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差旅费开支标准,并根据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经济、便捷原则选择合适的交通工具,按规定等级乘坐,凭据报销。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乘坐交通工具的规定等级如下:级别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轮船(不包括旅游船)飞机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一等舱头等舱凭据报销厅级及相当职务人软席(软座、软二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员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其他人员硬席(硬三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第八条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关于调整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住宿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住宿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调整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住宿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省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差旅费标准应适时调整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提高差旅住宿费标准的科学性、有效性,根据财政部有关通知要求,并综合考虑近两年全省各地区宾馆(饭店)住宿费价格变动、实际工作需要等因素,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关于印发〈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行〔2 014〕67号)规定的差旅住宿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省内差旅住宿费标准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一)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等7个市及所辖县(市、区)出差,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900元、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5 5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450元。
(二)汕头市、韶关市、河源市、梅州市、惠州市、汕尾市、阳江市、湛江市、茂名市、肇庆市、清远市、潮州市、揭阳市、云浮市等14个市所辖区出差,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850元、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53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420元;到上述14个市所辖县(市)出差,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850元、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5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400元。
二、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
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省外出差的差旅住宿费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2016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差旅住宿费标准限额分地区、分职级执行(详见附件)。
省外各地、州、市(县)差旅住宿费标准未制定公布前,可暂按其省会城市住宿费标准执行。
三、有关要求调整后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是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的上限标准,各类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原则,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不分房型),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行政事业财务管理【发文字号】粤财行[2016]66号【发布部门】广东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6.02.23【实施日期】2016.02.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粤财行〔2016〕66号)省直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直单位)差旅费管理,加强其与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衔接,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能,根据《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粤财行〔2014〕67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和〈广东省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发〔2015〕9号)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财办行〔2014〕90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加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与差旅费管理制度的衔接省直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精神,不断完善内部控制,规范公务出行,严格公务交通补贴管理,切实做好其与现行差旅费管理制度的有机衔接。
(一)关于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驻穗省直机关公务人员公务出行。
省直机关公务人员公务出行根据单位常驻地实际区别对待:1.常驻地在广州市越秀区、天河区、荔湾区、海珠区、白云区等5个规定区域内,在本区域内从事公务活动的,按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规定由单位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不得报销公务交通费用,公务出行方式自行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在广州市上述5个规定区域以外且广州市范围以内从事公务活动(含会议与培训),公共交通费、伙食费补助和市内交通费参照现行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在广州市上述5个规定区域以外从事公务活动的,原则上选择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误餐费、夜餐费、学习补助等开支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误餐费、夜餐费、学习补助等开支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1996.07.04•【字号】粤财文[1996]第19号•【施行日期】1996.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误餐费、夜餐费、学习补助等开支标准的通知(粤财文[1996]第19号1996年7月4日)根据差旅费开支标准调整后的情况,经研究决定,对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误餐费、夜餐费及干部参加短期学习伙食补助标准等作以下调整。
一、误餐费。
广州市内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市内联系工作,超过下班时间不能在联系工作单位搭食,又不能越赶回本单位或家里就餐,而必须在外买食者,可领取误餐补助费,每餐补助标准调整为10元(只限午、晚餐)。
二、夜餐费。
在广州市内的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经单位领导批准,夜班加班工作至二十三时半以后可发给夜餐补助费,标准调整为10元。
三、学习补助。
干部职工经单位批准,参加省内外党政机关、工、青、妇团体和上一级主管部门举办的干部培训班(含中专、大专班)、干部进修班以及委托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举办的干部专修科、干部培训班的学员,学习期间在干训单位就餐,学习时间在一个月以内(含一个月)的,每人每天补助7元;学习时间在一个月以上的,每人每天补助5元。
补助费由学员原工作单位报销。
四、各部门和各单位举办各类干部培训班,一律不准以自带差旅费或按差旅费标准领报伙食补助,财务部门对这类补助一律不予核报。
五、省级在广州市区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按本规定执行;在广州以外的单位,按所在地规定执行。
各人民团体党派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从1996年7月10日起执行。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穗财规字〔2016〕1号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穗财规字〔2016〕1号市直各主管部门:《广州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穗财资〔2007〕183号,下称《使用办法》)实施有效期已经届满,为更加有效地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适应现行各项法律法规的总体要求,我局根据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结合广州市的实际情况,对《使用办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使用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随文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财政局2016年9月7日广州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穗财规字〔2016〕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行为,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年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年第36号)有关规定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团体组织(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国有资产的管理。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的资产使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方式。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五条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使用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按规定权限申报,擅自对规定限额以上的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二)对不符合规定的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事项予以审批;(三)串通作弊,暗箱操作,违规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四)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的;(五)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单位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广州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
广州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txtcopy(复制)别人的个性签名,不叫抄袭,不叫没主见,只不过是感觉对了。
遇到过的事一样罢了。
广州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2008年03月12日16时09分617主题分类: 财税审计国企国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穗财资[2007]183号市属各行政事业单位,各区、县级市财政局:为了规范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的规定,我局制定了《广州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并经市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处,联系电话:83338671)。
广州市财政局二○○七年十二月三日广州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行为,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团体组织(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国有资产的管理。
经市编办核定的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执行企业国有资产使用的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方式。
第二章单位自用资产管理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内部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资产购建审批制度。
资产购建,应当进行充分论证,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编制资产购建计划,需要报批的项目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列入部门预算后组织采购;对不需要报批的资产购建项目,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编制采购预算,经单位领导批准后,列入部门预算组织采购。
广州市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
广州市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三公”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州市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三公”经费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1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党政机关例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通知》(中发〔2013〕1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13〕22号)及《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三公”经费是指财政资金安排的,用于公务接待、公务用车、因公出国(境)等方面的经费。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
市直党政机关包括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包括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第四条“三公”经费安排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科学合理;(二)总额控制、先批后用;(三)从严从紧、厉行节约;(四)控制标准、超支不补;(五)绩效考评、公开透明。
第二章“三公”经费预算决算管理第五条“三公”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在年度部门预算中单独申报,单列批复。
第六条各单位应按市财政部门关于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编制单位年度“三公”经费预算,随部门预算一起逐级上报,由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核。
第七条市财政部门按照“三公”经费管理有关要求,结合部门工作职责及“三公”经费执行情况,核定“三公”经费预算,随部门预算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后批复各单位,同时报市纪委监察局备案。
“三公”经费预算一经下达,执行中不予追加。
因特殊情况确需追加的,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批并报市纪委监察局备案。
预算单位申请调整部门预算,申报事项涉及“三公”经费调整的,预算单位申请及市财政部门审核批复时均应在正文或附件中单独列明“三公”经费增减情况及相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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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
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穗财行[2008]179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8.03.31
【实施日期】2008.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
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财行〔2008〕179号)
市直各单位: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行〔2007〕22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和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包括驻穗外的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
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机关。
第三条差旅费开支的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原则上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乘坐不高于规定等级的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
费。
乘坐超规定等级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标准表(见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