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管理制度16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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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习单位管理制度

见习单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见习单位的见习管理,提高见习生的综合素质,保障见习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见习生。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见习生,是指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本单位从事实习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见习生的选拔与录用第四条见习生的选拔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发布见习生招聘信息,明确见习岗位、人数、要求等;2. 符合条件的应聘者提交个人简历和相关材料;3. 单位组织面试,对应聘者进行综合评定;4. 单位确定见习生名单,并签订见习协议。

第五条见习生的录用条件:1.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2. 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3. 符合见习岗位的专业要求;4. 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见习工作。

第三章见习生的工作与待遇第六条见习生在见习期间,应按照见习协议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完成见习任务。

第七条见习生的工作内容包括:1. 参加单位组织的各项培训活动;2. 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完成见习任务;3. 参与部门日常工作和项目实施;4. 积极参与单位组织的各类活动。

第八条见习生在见习期间,享受以下待遇:1. 见习工资:根据见习生的工作表现和见习协议规定,支付见习工资;2. 社会保险:按照国家规定,为见习生缴纳社会保险;3. 工作餐:单位提供工作餐或餐费补贴;4. 休息休假:按照国家规定,安排见习生的休息休假。

第四章见习生的考核与评价第九条见习生在见习期间,单位应定期对见习生的学习、工作、表现进行考核。

第十条见习生的考核内容包括:1. 学习态度:是否认真参加培训,是否按时完成学习任务;2. 工作表现:是否认真履行职责,是否按时完成工作任务;3. 团队合作:是否具备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是否积极参与团队活动;4. 个人素质:是否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

公司建立规范的见习管理制度

公司建立规范的见习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见习生管理,提高见习生培养质量,促进公司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见习生,包括应届毕业生、实习生等。

第三条见习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二)培养与使用相结合原则;(三)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原则;(四)动态管理原则。

第二章见习生选拔与入职第四条见习生选拔:(一)公司根据年度人才需求计划,制定见习生招聘计划;(二)通过校园招聘、社会招聘等渠道选拔优秀人才;(三)选拔过程中,注重应聘者的综合素质、专业能力及潜力。

第五条见习生入职:(一)见习生经公司录用后,应签订见习协议,明确见习期限、岗位职责、待遇等;(二)见习生入职前,应参加公司组织的入职培训,了解公司文化、规章制度等;(三)见习生入职后,由所在部门负责人进行入职引导,帮助其尽快融入团队。

第三章见习生培养第六条见习生培养目标:(一)提高见习生专业能力,使其具备胜任岗位的基本素质;(二)培养见习生团队协作精神,增强其沟通能力;(三)提升见习生职业素养,使其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第七条见习生培养方式:(一)导师制:公司为每位见习生指定一名导师,负责对其工作、生活进行指导;(二)培训:公司定期组织见习生参加内部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三)实践:见习生在工作中参与实际项目,锻炼实际操作能力;(四)考核:公司对见习生进行定期考核,了解其成长情况。

第八条见习生考核:(一)考核内容包括: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工作态度、团队协作等方面;(二)考核采取平时考核与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式;(三)考核结果作为见习生晋升、转正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见习期管理与转正第九条见习期管理:(一)见习期一般为一年,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二)见习生在见习期间,应严格遵守公司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三)见习生在见习期间,如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工作表现不佳等情况,公司有权终止见习协议。

中职学校学生见习管理制度

中职学校学生见习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职学校学生见习管理工作,提高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和职业技能水平,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参加见习的学生。

第三条见习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以学生就业为导向,服务企业和社会;2. 注重实践,注重技能培养;3. 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保障学生安全;4. 校企合作,资源共享。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学校设立见习管理办公室,负责见习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管理、监督评估等工作。

第五条见习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1. 制定见习工作计划,报学校批准后实施;2. 负责与实习企业联系,签订见习协议;3. 组织学生参加见习活动,提供必要的培训;4. 跟踪管理学生在见习过程中的表现,及时解决问题;5. 对见习工作进行总结评估,提出改进措施。

第三章见习安排第六条见习活动应根据学生所学专业和课程要求,结合企业实际需求,制定合理的见习计划。

第七条见习时间一般安排在学期末或暑假期间,具体时间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八条见习学生应按照见习计划,在指定企业进行见习,不得擅自更改。

第四章见习要求第九条学生参加见习应遵守以下要求: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企业规章制度;2. 认真学习业务知识,提高实践操作能力;3. 积极参与企业生产,服从企业安排;4. 注意个人安全,防止意外事故发生;5. 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展现中职学生的良好形象。

第五章保障措施第十条学校为学生提供必要的见习费用,确保见习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学校与企业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为学生提供优质的见习环境。

第十二条学校设立见习基金,用于奖励表现优秀的学生。

第十三条学校定期组织见习成果展示活动,提高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和职业技能水平。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学校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过本制度的实施,旨在提高中职学校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和职业技能水平,为学生的就业奠定坚实基础,同时也为企业和社会输送高素质的技能人才。

单位见习人员管理制度

单位见习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我单位见习人员的管理,提高见习人员的综合素质,培养一支高素质的员工队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新入职的见习人员。

三、见习人员的选拔与录用1.见习人员选拔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笔试、面试等方式进行。

2.见习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国家承认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历;(2)身心健康,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队协作精神;(3)年龄一般在25周岁以下;(4)无违法违纪记录。

四、见习期限与待遇1.见习期限一般为一年,可根据见习人员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2.见习人员享受以下待遇:(1)按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2)提供基本工资,具体金额根据见习人员的学历、专业、工作经验等因素确定;(3)提供工作餐、住宿等福利;(4)参加单位组织的各类培训、活动。

五、见习人员的管理与考核1.见习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单位规章制度,服从工作安排。

2.见习人员应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各项活动,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3.见习人员应接受单位安排的考核,考核内容包括:(1)工作态度;(2)业务能力;(3)团队协作;(4)职业道德。

4.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不合格的见习人员将终止见习合同。

六、见习人员的转正1.见习期满,见习人员考核合格者,可转为正式员工。

2.转正程序如下:(1)见习人员向单位提出转正申请;(2)单位对见习人员进行综合评估;(3)单位批准见习人员转正。

七、附则1.本制度由单位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3.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就业见习管理制度

就业见习管理制度

就业见习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就业见习管理,提升和增强就业见习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就业见习,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政府投资项目和科研项目等提供的,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失业青年等提供实践锻炼和就业指导的就业促进活动。

第三条就业见习应当遵循市场导向、政府引导、用人单位为主、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自愿的原则,发挥政府、市场、社会协同作用,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顺利就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就业见习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投入,完善政策,加强指导,推动就业见习工作健康发展。

第二章就业见习的组织和管理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就业见习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推进就业见习工作。

第六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就业见习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推动就业见习政策和措施的落实。

教育、科技、财政、商务、国资委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就业见习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自身发展需要,提供适合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的就业见习岗位,明确见习岗位的数量、要求和期限。

第八条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可以根据自身兴趣和专业特长,选择合适的就业见习岗位。

第九条就业见习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1年,具体期限由用人单位和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协商确定。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就业见习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生活保障,按时支付见习工资,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就业见习人员进行培训和指导,加强与就业见习人员的沟通交流,帮助解决其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二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就业见习的指导和监督,定期对就业见习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

第三章就业见习的政策和支持第十三条政府应当加大对就业见习的投入,完善就业见习补贴政策,对参加就业见习的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给予一定数额的见习补贴。

青年就业见习管理制度

青年就业见习管理制度

青年就业见习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青年就业见习工作的管理,促进青年就业见习的有效实施,保障青年就业见习的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对青年员工进行就业见习的管理。

第三条见习单位:指安排青年员工就业见习的各类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社会团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

第四条见习基地:指见习单位内专门用于安排青年员工进行就业见习的场所。

第五条见习负责人:指见习单位内负责青年员工就业见习工作的主要负责人。

第二章见习计划第六条每年底,各部门、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提出青年就业见习计划,报经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青年就业见习计划中应包括:见习人员总数、见习时间、见习内容、见习单位、见习基地等具体内容。

第八条主管部门应根据各部门、各单位的青年就业见习计划,统一安排、协调,确保见习工作的有序推进。

第九条青年员工通过就业见习期间表现优秀,可以转为正式员工,经过试用期考核后正式聘用。

第十条青年员工在就业见习期间,如遇突发情况需要暂停见习,应向所在见习单位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暂停。

第三章见习管理第十一条见习单位应为青年员工提供适合的见习场所和必要的见习设备。

第十二条见习负责人应对青年员工进行定期的见习指导和评价,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见习情况。

第十三条见习单位应加强对青年员工的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十四条见习单位应保障青年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得超时安排工作,保证他们的休息时间。

第四章见习考核第十五条见习单位应根据青年员工的表现,进行定期的见习考核,对考核合格者给予奖励,不合格者进行警告或者调整。

第十六条见习单位应结合考核结果,向主管部门提交见习结业报告,并评定青年员工的见习成绩。

第十七条青年员工在见习结束后,如表现优秀,可以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决定是否转为正式员工。

第五章见习保障第十八条见习单位应为见习员工购买工伤保险和意外保险,确保他们的权益得到保障。

单位见习人员管理制度

单位见习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单位见习人员的管理,提高见习人员的工作能力和综合素质,促进单位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接收的各类见习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实习生、志愿者、见习生等。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明确见习人员的管理职责、工作要求、考核评价和待遇保障,确保见习人员在本单位的见习期间能够得到良好的成长和发展。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见习人员的招聘、培训、考核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用人部门负责见习人员的岗位安排、工作任务分配和指导工作。

第六条见习人员应遵守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工作安排,积极完成工作任务。

第三章工作要求第七条见习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相应的学历和专业技能;(二)身心健康,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队协作精神;(三)热爱本职工作,愿意接受见习培训。

第八条见习人员应遵守以下工作要求:(一)认真学习业务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二)积极参与部门工作,服从领导安排,完成工作任务;(三)尊重同事,团结协作,共同进步;(四)保守单位商业秘密,维护单位形象。

第四章考核评价第九条见习人员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结业考核两部分。

第十条平时考核由用人部门负责,主要考核见习人员的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和工作成果。

第十一条结业考核由人力资源部门组织,主要考核见习人员的综合素质、业务能力和工作表现。

第十二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五章待遇保障第十三条见习人员在本单位见习期间,享有以下待遇:(一)按照国家规定享受见习期间的工资待遇;(二)参加单位组织的培训、讲座等活动;(三)享有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和休息日。

第十四条见习人员在本单位见习期满后,根据考核结果,可优先录用为正式员工。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章违规处理第十七条见习人员违反本制度,情节轻微的,由用人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取消见习资格,并报人力资源部门处理。

单位见习生管理制度

单位见习生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单位见习生管理,提高见习生的工作能力和综合素质,保障见习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接收的见习生。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通过建立健全见习生管理制度,为见习生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成长平台,使其在见习期间能够迅速成长,为单位发展储备优秀人才。

第二章见习生选拔与录用第四条见习生选拔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优先考虑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毕业生。

第五条单位应设立见习生选拔委员会,负责见习生的选拔工作。

第六条见习生选拔程序如下:1. 发布见习生招聘信息,明确见习岗位、人数、任职要求等;2. 符合条件的应聘者提交应聘材料;3. 见习生选拔委员会对应聘材料进行初步筛选;4. 对入围者进行面试、笔试等环节;5. 根据综合评价,确定见习生名单。

第七条见习生录用后,单位应与其签订见习协议,明确见习期限、工作内容、待遇等。

第三章见习生培训与指导第八条单位应制定见习生培训计划,包括岗前培训、专业技能培训、企业文化培训等。

第九条岗前培训应涵盖单位基本情况、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工作流程等内容。

第十条单位应安排有经验的导师对见习生进行一对一指导,帮助其快速适应工作。

第十一条导师应定期与见习生沟通,了解其工作情况、学习进度,及时解决见习生遇到的问题。

第四章见习生工作与考核第十二条见习生应按照见习协议约定的工作内容认真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单位应建立健全见习生考核制度,对见习生的工作表现、学习态度、团队协作等方面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十五条对考核不合格的见习生,单位应给予整改机会,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可解除见习协议。

第五章见习生待遇与保障第十六条见习生在见习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见习补贴。

第十七条单位应依法为见习生缴纳社会保险。

第十八条见习生因工作原因受伤或患病,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相应的医疗待遇。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单位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学校见习管理制度

学校见习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见习管理,提高见习生的实践能力,确保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参加学校见习的全体学生。

第三条见习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二)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为指导;(三)注重实效,提高见习质量;(四)严格管理,确保安全。

第二章见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学校成立见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见习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见习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见习工作的日常管理,包括:(一)制定见习计划;(二)组织见习生进行岗前培训;(三)安排见习岗位;(四)监督见习过程;(五)处理见习中的问题。

第六条见习生应按照学校安排,按时参加见习,不得无故缺席。

第七条见习期间,见习生应遵守见习单位的相关规章制度,服从见习单位的安排,尊重见习单位的领导和同事。

第八条见习生应积极参与教育教学活动,认真完成见习任务,虚心向指导教师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教育教学能力。

第三章见习内容与要求第九条见习内容主要包括:(一)了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二)观摩优秀教师的教学活动;(三)参与教育教学实践;(四)撰写见习心得体会。

第十条见习要求如下:(一)见习生应认真听取指导教师的讲解,积极参与讨论,主动请教问题;(二)见习生应按照要求完成见习任务,不得抄袭、剽窃;(三)见习生应做好见习记录,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四)见习生应撰写见习心得体会,真实反映见习过程中的收获和体会。

第四章见习考核与评价第十一条见习考核采取过程考核与结果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二条过程考核主要包括:(一)出勤情况;(二)学习态度;(三)参与度;(四)完成任务情况。

第十三条结果考核主要包括:(一)见习心得体会;(二)见习期间的表现。

第十四条见习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学校见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见习人员见习管理制度

见习人员见习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见习人员的管理,提高见习效果,培养高素质人才,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接收的各类见习人员。

第三条见习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 具有国家承认的学历或相关专业资格证书;2. 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3. 身体健康,能胜任见习岗位的工作;4. 有志于从事所学专业领域的工作。

第二章见习岗位与职责第四条见习岗位由单位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见习人员专业特长设定。

第五条见习人员应按照岗位职责要求,认真履行以下职责:1. 积极学习专业知识,提高业务能力;2. 参与单位项目实施,协助完成工作任务;3.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单位规章制度;4. 维护单位形象,积极传播正能量;5. 完成单位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见习计划与安排第六条单位应根据业务需求和见习人员专业特长,制定见习计划。

第七条见习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1. 见习岗位及职责;2. 见习时间及考核方式;3. 见习人员培训计划;4. 见习人员考核指标。

第八条单位应按照见习计划,合理安排见习人员的工作任务。

第四章考核与评价第九条见习人员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结业考核。

第十条平时考核由见习人员所在部门负责,主要考核见习人员在岗位上的表现、工作态度、团队协作等方面。

第十一条结业考核由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主要考核见习人员专业知识、业务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

第十二条见习人员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五章保障与待遇第十三条单位应保障见习人员的合法权益,为见习人员提供必要的见习条件。

第十四条见习人员享受以下待遇:1. 见习期间,单位应按月支付见习补贴;2. 见习期间,单位为见习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指导;3. 见习期满,表现优秀的见习人员可优先录用。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事业单位见习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见习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见习管理工作,提高见习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接收的见习人员,包括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中等专业学校等教育机构毕业的毕业生。

第三条事业单位见习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注重培养见习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职业道德。

第二章见习岗位与期限第四条见习岗位应根据见习人员的专业背景和岗位需求,由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见习人员的实际能力进行安排。

第五条见习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两年。

特殊情况需延长见习期限的,应经单位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见习人员管理第六条见习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二)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工作要求;(三)持有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四)符合岗位要求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

第七条见习人员进入单位后,应参加单位组织的入职培训和岗前培训,提高见习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八条见习人员应遵守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单位的管理和安排,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九条见习人员应按时完成单位分配的工作任务,不得擅自离岗或无故缺勤。

第十条见习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有权解除见习合同:(一)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二)工作表现不合格,不能胜任岗位工作;(三)因个人原因无法继续履行见习合同。

第四章见习待遇与考核第十一条见习人员享受单位规定的见习待遇,包括:(一)基本工资:按照单位见习人员工资标准执行;(二)社会保险: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三)其他福利:按照单位相关规定享受。

第十二条见习人员应参加单位组织的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一)工作表现;(二)业务能力;(三)职业道德;(四)综合素质。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单位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相关规定执行。

见习人员见习管理制度

见习人员见习管理制度

见习人员见习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见习制度,提高见习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加强见习人员与单位之间的沟通和协调,特制定《见习人员见习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见习人员的招募、培训、管理、考核等各个阶段。

第三条见习人员指在单位进行见习学习的人员,包括实习生、见习生等。

第四条见习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规章制度和本制度的要求进行学习和工作,服从安排,认真学习,刻苦训练,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

第五条单位应当依法合规接收见习人员,为其提供良好的学习和工作环境,指导其学习和工作,加强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六条见习人员在见习期间应当维护单位的声誉,保守单位的商业秘密,保护单位的知识产权,不得从事危害单位利益的活动。

第七条见习人员在见习期间享受与员工相同的基本待遇,不得因见习身份受到歧视。

第八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见习管理制度和考核机制,对见习人员进行全方位监督和管理。

第九条各级人事部门应当对见习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对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理。

第十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XX公司人事部门所有。

第二章见习人员招募第十一条单位应当通过报纸、网站、招聘会等方式公开招募见习人员,明确招募条件和要求。

第十二条见习人员应当是在校学生或应届毕业生,能够胜任单位要求的见习岗位,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十三条见习人员招募流程包括:登记报名、初选、面试、录用等环节。

第十四条单位应当根据见习人员的学历、专业、能力等情况合理确定见习期限和岗位。

第十五条单位应当向见习人员提供详细的见习协议,明确见习期限、见习内容和见习待遇等。

第十六条见习人员应当如实填写个人资料,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接受单位的综合评估。

第十七条见习人员招募工作由单位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实行责任到人,确保公平公正。

第十八条单位应当建立见习人员档案,妥善保存相关资料,做好见习人员的信息管理。

第三章见习人员培训第十九条单位应当根据见习人员的岗位需求和培训要求,制定详细的培训计划和培训方案。

见习管理制度

见习管理制度

见习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见习生的培训管理,提高见习生的实习质量,加强见习实训工作的管理和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见习实训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见习管理的基本原则1、坚持分类指导和个性化培养相结合的原则,因材施教,注重培养见习生创新能力和实际操作能力。

2、强化见习实训的教育功能,每位见习生都应参与到具体实训工作中去,加强实践操作和技能培训。

3、注重能力培养和知识普及相结合的原则,注重培养见习生的专业技能和实际应用能力。

4、实行见习生考核的动态管理,注重综合素质和能力的培养,加强见习生的品德修养。

第三章见习管理的主要内容1、见习生的招生和管理。

(1)定期组织学生参观、实习单位参观和见习招生宣传活动;(2)严格按照规定条件选拔见习生,将具备良好教育背景、品行良好和具备一定的专业技能的学生确定为见习生。

2、见习生的管理(1)见习生在实训期间应服从师傅的教育指导和实训管理,创造良好的见习学习环境,严格要求见习生遵守实训场所的各项规章制度;(2)实训期间见习生应该穿好工装服和佩戴好工牌,严禁留宿和外出;(3)见习生对实训任务的完成情况以及个人情况的报告,以便及时总结经验、改进教育工作。

3、见习生的考核(1)见习结束后,由指导老师对见习生的表现进行全面而综合的评价,并对见习生的考核合格情况进行最终审核;(2)通过各项成绩考核,对考核合格者给予发放证书、奖金等奖励,对不合格者进行再见习或者退学处理。

第四章见习管理的程序1、见习生的招生流程(1)发布招生通知,公示招生人员名单、报道时间等;(2)考核招生申请表,进行资料审核和选拔。

2、见习生的管理流程(1)见习生报到注册:见习生报到后进行入学,领取实习手册和工具;(2)跟师傅学习:见习生分配到具体实训单位进行跟师傅学习,负责实训任务的完成。

3、见习生的考核流程(1)实习结束后,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理论知识考核、个人素质考核和综合评定;(2)根据考核成绩评定见习生的结业和证书颁发。

本单位见习管理制度

本单位见习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单位见习生管理,规范见习工作流程,提高见习生培养质量,促进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接收的各类见习生,包括应届毕业生、社会青年等。

第二章见习岗位与计划第三条本单位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岗位空缺情况,制定见习生接收计划,明确见习岗位、人数、专业要求等。

第四条见习岗位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良好的工作环境和设施;2. 能够满足见习生学习和实践需求;3. 对见习生的成长和发展有积极作用。

第三章见习生选拔与录用第五条见习生选拔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面试、笔试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选拔条件:1. 符合见习岗位的专业要求;2. 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3. 身体健康,能适应岗位工作。

第七条见习生录用后,应签订见习协议,明确见习期限、工作内容、待遇等。

第四章见习期间管理第八条见习期间,见习生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单位规章制度,服从工作安排。

第九条本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见习生的管理工作,包括:1. 安排见习生参加相关培训,提高业务能力;2. 指导见习生完成见习任务,参与实际工作;3. 定期对见习生进行考核,评估见习效果。

第十条见习生应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各项活动,增强团队协作能力。

第五章见习期满考核与鉴定第十一条见习期满前,本单位应组织见习生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1. 业务知识掌握情况;2. 工作能力和表现;3. 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十二条考核合格者,本单位将为其出具见习鉴定,并根据实际情况,优先考虑留用。

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由本单位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七章纪律与监督第十五条见习生在见习期间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本单位规章制度或见习协议的行为,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本单位应建立健全见习生管理监督机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通过本制度的实施,本单位旨在为见习生提供一个良好的学习和成长环境,同时也为单位选拔和培养优秀人才奠定基础。

公司见习管理制度

公司见习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见习生管理工作,提高见习生综合素质,促进见习生尽快融入公司,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新入职的见习生。

第三条见习生管理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培养见习生职业素养、提升工作能力为目标。

第二章见习生选拔与录用第四条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定期选拔具备相关专业背景、综合素质较高的人员担任见习生。

第五条见习生选拔程序:1. 发布见习生招聘信息,明确招聘条件;2. 报名者提交简历及相关材料;3. 公司组织面试,考察应聘者的综合素质;4. 根据面试结果,确定见习生名单。

第六条见习生录用后,公司为其办理入职手续,签订见习协议。

第三章见习生培训与考核第七条公司为见习生提供系统培训,包括岗前培训、专业技能培训、企业文化培训等。

第八条见习生培训内容:1. 公司概况、组织架构、发展战略;2. 行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技能;3. 企业文化、团队协作、沟通技巧;4. 国家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职业素养。

第九条公司设立见习生考核制度,对见习生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1. 出勤情况;2. 培训学习情况;3. 工作表现;4. 考核评价。

第十条见习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考核不合格的见习生,公司有权解除见习协议。

第四章见习生待遇与晋升第十一条见习生在见习期间,享有以下待遇:1. 按规定享受见习期工资;2. 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3. 提供工作所需的必要条件。

第十二条见习期满,考核合格的见习生,可优先转为正式员工。

第十三条公司根据见习生工作表现和考核结果,为其提供晋升机会。

第五章纪律与处罚第十四条见习生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服从公司管理。

第十五条见习生如有以下行为,公司将予以处罚: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2. 违反公司规章制度;3. 损害公司利益;4. 恶意泄露公司秘密;5. 其他违反公司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毕业生见习管理制度

毕业生见习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提高见习学生整体素质,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见习岗位。

积极与公司合作单位沟通,开拓见习岗位,加强见习学生的上岗指导教育,努力提高见习质量.确定见习岗位后,及时向昌吉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申报,并积极组织高校毕业生进入用工单位见习工作.原则上毕业生在见习期间应在同一岗位见习,有特殊原因的,见习学生可提出书面申请,调整见习岗位,岗位调整不得超过两次。

第三条见习协议。

上岗前与见习学生签订《见习协议》,约定具体见习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等。

有下列情形的,可提前解除《见习协议》:1、公司主营业务、经营状况等发生重大变化,不能继续设立见习岗位,致使见习工作无法履行的;2、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以及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伤害的;4、见习学生同时在其它单位见习,对完成公司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条见习指导.见习期间,公司指定1-2名工作人员作为某个岗位见习学生的指导老师,指导老师主要负责见习学生的日常工作安全,职业素养指导,工作业绩考核,见习评定等见习相关工作。

第五条见习待遇。

见习期间,除享受国家见习补助外,按岗位实际情况给予单位额外补贴.第六条工作时间。

根据见习岗位要求,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具体时间按本岗位要求执行。

第七条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1、公司为见习学生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

2、根据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见习学生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3、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见习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八条工作制度。

见习期间,根据见习岗位的要求,严格遵守公司工作制度.1、见习学生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章制度,上班不迟到、不早退,按时进入指定的工作岗位;2、见习学生不准擅自离开见习岗位,有事离岗需经或指导或是指导老师批准,返回岗位应向领导或指导老师报告,同意后方可上岗;3、见习学生必须听从指导老师指导,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爱护电脑,不得无故损坏。

实验小学见习管理制度

实验小学见习管理制度

实验小学见习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实验小学的教育见习工作,加强实习生的教育和管理,营造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促进实习生的全面发展,制定本制度。

二、见习管理组织机构实验小学见习管理工作由学校教务处负责具体管理和落实,学校领导班子负责全面领导和监督。

三、见习管理内容1. 见习生招聘(1)根据实验小学的教学需要,招聘具有一定岗位要求、专业技能和职业素养的见习生。

(2)在校园网站和其他宣传平台上发布招聘启事,明确招聘岗位、招聘条件、招聘程序等信息。

2. 见习生考核(1)实习生进入学校后,将进行为期一周的入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教学技能、教育理念、师德师风等方面。

(2)通过入职考核合格的实习生,方可正式参与教学工作。

3. 见习生工作安排(1)学校将根据实习生的专业特长和岗位需求进行合理分配,安排实习生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

(2)实习生在校期间将参与学校的各项教学活动,并积极参与教师的教学研讨和实践活动。

4. 见习生培训(1)学校将组织见习生进行专业技能和教育理念的培训,加强其教学技能和素养的提升。

(2)每学期结束时,学校将对实习生进行专业水平测试,以评估其在学校实习期间的教学表现。

5. 见习生考核和奖惩(1)学校将根据教学表现和专业水平测试结果,对实习生进行考核评定。

(2)对于表现优秀的实习生,学校将予以奖励、表彰和鼓励;对于表现不佳的实习生,学校将进行批评教育,并给予必要的处罚。

6. 见习生管理纪律(1)实习生在校期间应严格遵守学校的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服从教师的教学安排和管理要求。

(2)实习生不得擅自离开校园或私自接受学生家长的补课,不得违反学校的风纪规定。

7. 见习生退岗(1)实习生因个人原因需要退岗的,应提前向学校请假并说明原因,待学校同意后方可离开岗位。

(2)学校将根据实习生的实际表现和教学情况,对其进行退出考核,合格者予以肯定和鼓励,不合格者将进行必要的教育和处理。

实验小学见习管理制度制定依据《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教育实习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规,是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严格执行。

事业单位的见习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的见习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见习管理工作,提高见习人员的工作能力和综合素质,促进事业单位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事业单位接收的见习人员。

第二章见习人员的条件第三条申请成为见习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2. 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3. 具有相应的学历和专业技能;4. 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工作需要;5. 符合本事业单位见习岗位要求。

第三章见习期限与岗位第四条见习期限一般为一年,可根据见习人员的专业特长和工作需要适当调整。

第五条见习人员应根据本单位的岗位需求,分配到相应的岗位进行见习。

第四章见习管理第六条见习期间,见习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2. 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各项活动,服从工作安排;3. 认真学习业务知识,提高专业技能;4. 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认真负责,团结协作;5. 不得擅自离岗,如有特殊原因需离岗,应提前向带教人员请假。

第七条带教人员应负责以下工作:1. 指导见习人员熟悉工作环境和岗位职责;2. 对见习人员进行业务技能培训;3. 定期对见习人员的工作进行评价,提出改进意见;4. 协助见习人员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八条单位应定期对见习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1. 业务知识掌握情况;2. 工作态度和表现;3. 团队协作能力;4. 遵守规章制度情况。

第五章见习待遇第九条见习人员享受以下待遇:1. 按照国家规定享受见习人员工资待遇;2. 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年休假等福利待遇;3. 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六章见习期满第十条见习期满后,单位应根据见习人员的考核结果,作出以下决定:1. 符合转正条件的,予以正式录用;2. 不符合转正条件的,给予书面说明,不再续签见习协议。

第七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由本事业单位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见习管理制度16167

见习管理制度16167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制度为进一步加强高校毕业生见习生的管理,提高学生专业技术素质,为用人单位输送“纪律严明,素质优良,品行端正"的初、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根据有关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一、上班制度1.高校见习生必须严格遵守实习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进出实习单位必须出示有关证件,上班不迟到、不早退。

2.高校见习生进入工作场地前按实习公司要求穿戴好服装、鞋帽等,做好一切准备工作,确保安全、文明生产。

3.高校见习生不准擅自离开实习岗位,有事离岗需经班组长或师傅批准,返回岗位应向班组或师傅报告,同意后方可上岗.4.高校见习生必须听从师傅指导,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爱护设备,不乱动设备,不得无故损坏.如发现故障或异常现象,立即报告值班领导和师傅,未经允许,不得任意拆卸或启动设备,确保人身、设备的安全。

5.爱护工具、量具,节约原材料、认真做好所在岗位的设备保养、做好高校见习生场地和工位的清洁卫生工作。

6.在工作场所内,不准嘻闹、奔跑和大声叫喊,上班不准串岗,不准打瞌睡、干私活、看小说或参加非企业组织的其它活动.7.尊重公司领导和师傅,听从安排,服从分配,安心本职工作,虚心求教,刻苦钻研业务,提高操作技能,争取尽快达到顶岗作业的要求。

8.严格遵守实习公司的保密制度,不得将技术或商业情报泄露,维护实习公司利益。

二、考勤制度1.学员请假,均应提前提交《请假申请单》2、请假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有关手续,电话请假或委托他人代理手续的视为无效。

三、其他事宜:1、见习生在实习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我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2、用人部门要加强对实习生的管理,特别要加强保密教育.未经允许,实习生不得将接触到的公司内部信息、资料向外泄漏。

3、对违反公司有关规定、作风散漫、表现不好的实习生,部门可随时取消实习资格,并报行政部备案。

4、除上班时间在我公司实习外,其他时间一切活动所发生的一切事情与本公司无关。

单位见习管理制度

单位见习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单位见习管理,提高见习生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培养适应单位发展需要的人才,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单位内部所有新入职的见习生。

第三条见习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注重培养与使用相结合。

第二章见习生选拔与入职第四条见习生选拔应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笔试、面试等方式进行。

第五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申请见习:1. 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2. 专业对口,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3. 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4. 身体健康,能适应岗位工作。

第六条见习生入职时,单位应与其签订见习协议,明确见习期限、工作内容、考核标准等。

第三章见习内容与要求第七条见习内容应包括:1. 岗位技能培训:学习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2. 业务实践:参与实际工作,提高动手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3. 企业文化培训:了解单位的历史、文化、价值观等;4. 综合素质提升:参加各类培训活动,提高沟通、团队协作等综合素质。

第八条见习生应遵守以下要求: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2. 认真学习,积极实践,不断提高自身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3. 积极参与单位组织的各项活动,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4. 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服从工作安排。

第四章考核与评价第九条见习生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期满考核。

第十条平时考核由见习生所在部门负责人负责,主要考核见习生的出勤、工作态度、工作能力等方面。

第十一条期满考核由人力资源部门组织,考核内容包括:1. 业务技能考核:考察见习生对岗位技能的掌握程度;2. 综合素质考核:考察见习生的沟通能力、团队协作能力、创新能力等;3. 工作表现考核:考察见习生的工作态度、工作成果等。

第十二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第十三条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见习生的管理工作,包括见习生的选拔、培训、考核等。

第十四条各部门负责人应加强对见习生的管理,关心见习生的成长,及时解决见习生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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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高校毕业生见习生的管理,提高学生专业技术素质,为用人单位输送“纪律严明,素质优良,品行端正”的初、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根据有关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一、上班制度
1.高校见习生必须严格遵守实习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进出实习单位必须出示有关证件,上班不迟到、不早退。

2.高校见习生进入工作场地前按实习公司要求穿戴好服装、鞋帽等,做好一切准备工作,确保安全、文明生产。

3.高校见习生不准擅自离开实习岗位,有事离岗需经班组长或师傅批准,返回岗位应向班组或师傅报告,同意后方可上岗。

4.高校见习生必须听从师傅指导,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爱护设备,不乱动设备,不得无故损坏。

如发现故障或异常现象,立即报告值班领导和师傅,未经允许,不得任意拆卸或启动设备,确保人身、设备的安全。

5.爱护工具、量具,节约原材料、认真做好所在岗位的设备保养、做好高校见习生场地和工位的清洁卫生工作。

6.在工作场所内,不准嘻闹、奔跑和大声叫喊,上班不准串岗,不准打瞌睡、干私活、看小说或参加非企业组织的其它活动。

7.尊重公司领导和师傅,听从安排,服从分配,安心本职工作,虚心求教,刻苦钻研业务,提高操作技能,争取尽快达到顶岗作业的要求。

8.严格遵守实习公司的保密制度,不得将技术或商业情报泄露,维护实习公司利益。

二、考勤制度
1.学员请假,均应提前提交《请假申请单》
2、请假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有关手续,电话请假或委托他人代理手续的视为无效。

三、其他事宜:
1、见习生在实习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我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2、用人部门要加强对实习生的管理,特别要加强保密教育。

未经允许,实习生不得将接触到的公司内部信息、资料向外泄漏。

3、对违反公司有关规定、作风散漫、表现不好的实习生,部门可随时取消实习资格,并报行政部备案。

4、除上班时间在我公司实习外,其他时间一切活动所发生的一切事情与本公司无关。

5、见习结束后,有关部门对见习生在实习期间的表现用书面形式做出评价,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对在见习期间表现突出的员工可考虑让其转为试用期员工。

四、条件
1.年龄在16~25岁、身体健康、品行端正、有就业愿望的高校毕业生
2.应届大专毕业生
3.符合公司见习职位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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