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新版)排烟口最大允许排烟量
防排烟规范正文(上海)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筑防排烟技术规程Building smoke control code(报批稿)2005年(上海)前言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民用建筑防排烟技术规程》(DGJ08—88—2000),是一部适用于民用建筑防烟排烟系统设计、计算、施工、调试及验收的规范。
该《规程》自2000年10月1日起实施以来,在工程应用中起到了积极的指导作用,得到了有关部门及设计人员的认同。
在执行及应用该《规程》过程中,众多专家将需要修改及补充之处,及时与编写组进行了沟通和探讨。
为了适应城市建设加速发展需要,根据上海市建委沪建标定(2004)第13号文件的通知,对原《民用建筑防排烟技术规程》进行修编。
修编后的名称为《建筑防排烟技术规程》。
修编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增加适用于工业建筑防排烟系统的内容。
2.增加直灌式加压送风系统设置方式的内容。
3.补充及完善了火灾类型及排烟系统的计算公式。
4.补充及细化施工、验收条例。
本《规程》在修编过程中,得到了市建委和主、参编单位领导的支持和指导,同时也得到了众多专家的建议和热诚帮助。
由于经验和水平有限,本《规程》难免还有不足之处。
各单位和人员在执行时有何意见及建议,请及时告知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地址:上海市中山南二路601号,邮编:200032),以使本《规程》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
原《规程》主编单位、参加单位、主要起草人主编单位: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上海市消防局参编单位: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中房建筑设计院主要起草人:徐戌勤张菊良朱鸣曾杰朱晔盛寿炜炜刘志繁朱金鸣袁昕俞巍滕伟黎本《规程》主要修编单位、参加单位、主要起草人主要修编单位: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上海市消防局参加单位: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徐戌勤朱鸣曾杰寿炜炜朱晔盛彭琼目次1 总则2 术语和符号2.1 术语2.2 符号3 防烟设计3.1 一般规定3.2 自然通风方式的要求3.3 机械加压送风方式的要求4 排烟设计4.1 一般规定4.2火灾模型的确定和排烟量4.3自然通风方式的要求4.4机械排烟方式的要求4.5 排烟区域排烟时所需的补风要求 5防排烟系统设计计算5.1 防烟系统设计计算5.2 排烟系统设计计算6 防排烟系统施工6.1 一般规定6.2 送风、排烟管道施工6.3 送风机、排烟风机的安装6.4 送风机、排烟风机与管道的连接6.5 送风口、排烟口的安装7 防排烟系统试运转及调试7.1 一般规定7.2 设备单机试运转及调试7.3 系统联动试运转及调试8 防排烟系统验收8.1 一般规定8.2 防排烟系统设备观感质量综合验收8.3 防排烟系统设备功能验收8.4 防排烟系统技术性能验收附录A 防排烟系统验收内容表附录B 本规程用词说明1总则1.0.1 为了控制建筑火灾的烟气流动,有利于人员的安全疏散和消防救援的展开,防止和减少建筑火灾的危害,保障社会的公共安全,制定本规程。
排烟口最大允许排烟量计算表(新表)
ΔT=Qc/(MρCρ),Cρ=1.02(kJ/kg·K) 或按规范附录A查得 T=T0+ΔT 一般按ρ0=1.2kg/m3 V=(MρT)/(ρ0T0)
4.57
环境绝对温度:T0(K)
293
烟气平均温度与环境温度的差:ΔT(K)
225
烟气绝对温度:T(K)
环境温度下气体密度:ρ0(kg/m3)
排烟量:V(m3/s) 排烟量:(m3/h) 排烟系统吸入口最低点之下烟气层厚度:db 单个排烟口最大允许排烟量:Vmax(m3/s) 单个排烟口最大允许排烟量:Vmax(m3/h)
518
1.2
6.74 24262 0.60 1.01669126 3660.08854
内走道内排烟口计算表
排烟位置系数:r
0.5
排烟口尺寸长:a(m)
0.6
排烟口尺寸宽:b(m) 排烟口当量直径:De(m)
0.5 0.54545455
排烟口中心到最近墙体或顶板顶板
距离:L(m)
0.25
排烟口中心至最近墙体或顶板顶板
最大允许排烟量计算表
计算公式 按建筑条件图 按建筑条件图
Hq=1.6+0.1H 参考GB51251-2017,P26表4.6.7
Z>Z1
Qc=0.7Q
Z1=0.166Qc2/5 H-储烟仓厚度 Z<Z1 Mρ=0.032Qc3/5Z Mρ=0.071Qc1/3Z5/3+0.0018QC; 一般按t0=20℃
比值:L/De
0.45833333
非机动车库排烟风机的排烟量CMH 排烟风口之间最小间距:Smin(m)
15600 0.325
排烟风口个数:n
6
2018新版《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规范
重要消息: 2018 新版《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规范将从今天开始实施《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 于 2018 年 05 月 01 日联合发布,2018 年 08 月 01 日实施。
前言▼▼▼▼▼▼▼▼▼▼▼▼▼▼▼▼▼▼▼▼▼▼▼▼▼▼▼▼▼▼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 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定、修订计划 (第一批 )〉的通知》 (建标[2006]77号)的要求,本标准由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会同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等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本标准制订过程中,编制组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深入调研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设计和工程应用情况,认真总结了火灾事故教训和建筑防烟、排烟系统工程应用实践经验,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规范,吸收了先进的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设计、监理、施工、产品制造、消防监督等各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标准共分9 章和 7 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有:总则,术语和符号,防烟系统设计,排烟系统设计,系统控制、系统施工,系统调试,系统验收和维护管理等。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部分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公安部消防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由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在本标准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科南路69 号,邮政编码:610036) ,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目录1总则2术语和符号2.1 术语2.2 符号3防烟系统设计3.1 一般规定3.2 自然通风设施3.3 机械加压送风设施3.4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风量计算4排烟系统设计4.1 一般规定4.2 防烟分区4.3 自然排烟设施4.4 机械排烟设施4.5 补风系统4.6 排烟系统设计计算5系统控制5.1 防烟系统5.2 排烟系统6系统施工6.1 一般规定6.2 进场检验6.4 部件安装6.5 风机安装7系统调试7.1 一般规定7.2 单机调试7.3 联动调试8系统验收8.1 —般规定8.2 工程验收9维护管理附录 A 不同火灾规模下的机械排烟量附录 B 排烟口最大允许排烟量附录 C 防烟、排烟系统分部、分项工程划分附录 D 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附录 E 防烟、排烟系统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检查记录附录 F 防烟、排烟工程验收记录附录 G 防烟、排烟系统维护管理工作检查项目本标准用词说明引用标准名录▼▼▼▼▼▼▼▼▼▼▼▼▼▼▼▼▼▼▼▼▼▼▼▼▼▼▼▼▼▼1总则1.0.1 为了合理设计建筑防烟、排烟系统,保证施工质量,规范验收和维护管理,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标准。
上海《建筑防排烟系统设计标准》解读
上海《建筑防排烟系统设计标准》解读本文主要介绍了上海《建筑防排烟系统设计标准》的相关内容和解读。
该标准分为建筑功能分区、排烟区域划分、排烟系统设计、控制与操作系统、设备选型与安装等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在建筑功能分区方面,标准规定了不同类型建筑的排烟功能需求。
在排烟区域划分方面,标准规定了按照建筑物高度、面积等因素进行划分,并对各区域的排烟量进行了详细规定。
在排烟系统设计方面,标准提出了各种排烟系统的设计要求和技术指标。
在控制与操作系统方面,标准规定了排烟系统的控制方式和操作方式。
在设备选型与安装方面,标准要求根据实际需要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设备,并规定了设备的安装和验收标准。
总体来说,该标准的出台为建筑物的防火安全提供了重要的技术支持和指导,对于确保建筑物内部人员的安全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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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排烟规范正文(上海)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筑防排烟技术规程Building smoke control code(报批稿)2005年(上海)前言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民用建筑防排烟技术规程》(DGJ08—88—2000),是一部适用于民用建筑防烟排烟系统设计、计算、施工、调试及验收的规范。
该《规程》自2000年10月1日起实施以来,在工程应用中起到了积极的指导作用,得到了有关部门及设计人员的认同。
在执行及应用该《规程》过程中,众多专家将需要修改及补充之处,及时与编写组进行了沟通和探讨。
为了适应城市建设加速发展需要,根据上海市建委沪建标定(2004)第13号文件的通知,对原《民用建筑防排烟技术规程》进行修编。
修编后的名称为《建筑防排烟技术规程》。
修编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增加适用于工业建筑防排烟系统的内容。
2.增加直灌式加压送风系统设置方式的内容。
3.补充及完善了火灾类型及排烟系统的计算公式。
4.补充及细化施工、验收条例。
本《规程》在修编过程中,得到了市建委和主、参编单位领导的支持和指导,同时也得到了众多专家的建议和热诚帮助。
由于经验和水平有限,本《规程》难免还有不足之处。
各单位和人员在执行时有何意见及建议,请及时告知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地址:上海市中山南二路601号,邮编:200032),以使本《规程》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
原《规程》主编单位、参加单位、主要起草人主编单位: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上海市消防局参编单位: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中房建筑设计院主要起草人:徐戌勤张菊良朱鸣曾杰朱晔盛寿炜炜刘志繁朱金鸣袁昕俞巍滕伟黎本《规程》主要修编单位、参加单位、主要起草人主要修编单位: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上海市消防局参加单位: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徐戌勤朱鸣曾杰寿炜炜朱晔盛彭琼目次1 总则2 术语和符号2.1 术语2.2 符号3 防烟设计3.1 一般规定3.2 自然通风方式的要求3.3 机械加压送风方式的要求4 排烟设计4.1 一般规定4.2火灾模型的确定和排烟量4.3自然通风方式的要求4.4机械排烟方式的要求4.5 排烟区域排烟时所需的补风要求5防排烟系统设计计算5.1 防烟系统设计计算5.2 排烟系统设计计算6 防排烟系统施工6.1 一般规定6.2 送风、排烟管道施工6.3 送风机、排烟风机的安装6.4 送风机、排烟风机与管道的连接6.5 送风口、排烟口的安装7 防排烟系统试运转及调试7.1 一般规定7.2 设备单机试运转及调试7.3 系统联动试运转及调试8 防排烟系统验收8.1 一般规定8.2 防排烟系统设备观感质量综合验收8.3 防排烟系统设备功能验收8.4 防排烟系统技术性能验收附录A 防排烟系统验收内容表附录B 本规程用词说明1总则1.0.1 为了控制建筑火灾的烟气流动,有利于人员的安全疏散和消防救援的展开,防止和减少建筑火灾的危害,保障社会的公共安全,制定本规程。
防排烟标准上海标准
防排烟标准上海标准防排烟标准是指建筑物内部发生火灾时,通过合理的设计和设备,将烟气排出建筑物外,保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建筑物的完整。
上海作为中国的大都市,对于防排烟标准有着严格的要求和规定。
本文将就上海标准下的防排烟系统进行详细介绍,以期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参考。
首先,上海标准要求建筑物的防排烟系统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并且需要经过严格的验收程序。
建筑物的设计和施工必须按照相关规范进行,确保防排烟系统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同时,防排烟系统的设备和材料也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保证其质量和性能。
其次,上海标准规定了防排烟系统的基本要求和设计原则。
防排烟系统应当根据建筑物的用途、结构和火灾风险等因素进行合理的设计,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排出烟气,保障人员的疏散和逃生。
同时,防排烟系统的设计还应考虑到建筑物的通风和空调系统,确保在正常情况下不会对建筑物的正常使用造成影响。
此外,上海标准对防排烟系统的设备和管道布置也有着具体的要求。
防排烟系统的设备应当具备自动控制和手动控制两种方式,以应对不同情况下的烟气排放需求。
同时,防排烟系统的排烟口和排烟管道应当布置合理,确保烟气能够迅速排出建筑物外,避免对建筑物内部和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最后,上海标准强调了防排烟系统的运行和维护管理。
建筑物的业主和管理者应当对防排烟系统进行定期的检测和维护,确保其设备和设施的正常运行。
同时,在日常使用中,也需要对防排烟系统进行定期的演练和检查,以保证在发生火灾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启动防排烟系统,保障人员的生命安全。
总之,上海标准下的防排烟系统是建筑物安全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建筑物的完整具有重要意义。
建筑物的设计、施工、设备和维护都需要严格按照上海标准进行规范,以确保防排烟系统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希望相关从业人员能够加强对防排烟系统的理解和重视,共同为建筑物的安全管理贡献力量。
新版《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规范
新版《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规范2018新版《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规范重要消息:2018新版《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规范将从今天开始实施《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于2018年05月01日联合发布,2018年08月01日实施。
前言▼▼▼▼▼▼▼▼▼▼▼▼▼▼▼▼▼▼▼▼▼▼▼▼▼▼▼▼▼▼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定、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6]77号)的要求,本标准由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会同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等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本标准制订过程中,编制组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深入调研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设计和工程应用情况,认真总结了火灾事故教训和建筑防烟、排烟系统工程应用实践经验,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规范,吸收了先进的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设计、监理、施工、产品制造、消防监督等各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标准共分9章和7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有:总则,术语和符号,防烟系统设计,排烟系统设计,系统控制、系统施工,系统调试,系统验收和维护管理等。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部分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公安部消防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由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在本标准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科南路69号,邮政编码:610036),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目录1 总则2 术语和符号2.1 术语2.2 符号3 防烟系统设计3.1 一般规定3.2 自然通风设施3.3 机械加压送风设施3.4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风量计算4 排烟系统设计4.1 一般规定4.2 防烟分区4.3 自然排烟设施4.4 机械排烟设施4.5 补风系统4.6 排烟系统设计计算5 系统控制5.1 防烟系统5.2 排烟系统6 系统施工6.1 一般规定6.2 进场检验6.3 风管安装6.4 部件安装6.5 风机安装7 系统调试7.1 一般规定7.2 单机调试7.3 联动调试8 系统验收8.1 —般规定8.2 工程验收9 维护管理附录A不同火灾规模下的机械排烟量附录B排烟口最大允许排烟量附录C防烟、排烟系统分部、分项工程划分附录D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附录E防烟、排烟系统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检查记录附录F防烟、排烟工程验收记录附录G防烟、排烟系统维护管理工作检查项目本标准用词说明引用标准名录▼▼▼▼▼▼▼▼▼▼▼▼▼▼▼▼▼▼▼▼▼▼▼▼▼▼▼▼▼▼1 总则1.0.1 为了合理设计建筑防烟、排烟系统,保证施工质量,规范验收和维护管理,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标准。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排烟疑难问题的解答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排烟疑难问题的解答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排烟疑难问题的解答〔2004〕沪公消(建函)字第192号一、防烟1、《民用建筑防排烟技术规程》DGJ08-88-2000以下简称《规程》3.2.1对于四层及四层以下的靠外墙疏散楼梯间,自然通风面积应是多少?顶部是否要开0.8m2。
答:由于设置的外窗是为了排放流入楼梯间的烟气,因此开窗面积与层数无关,通风面积仍为2m2,顶部出口也应满足0.8m2的要求。
2、高层和多层建筑地下室防烟楼梯间正压送风:带地下室、地下车库的高层和多层建筑,由于楼梯间在地面层进行了实体隔离,故地面上的防烟楼梯间正压送风不能送至地下层的防烟楼梯间(地面上的防烟楼梯间前室正压送风仍能送至地下室)。
那么地下室防烟楼梯间是否需单独另设正压送风系统?还是带地下两层的防烟楼梯间需再设正压送风系统,而地下一层不必考虑?答:地下室的楼梯如应设置防烟楼梯间的,应设防烟系统。
前室因为每层为独立的空间可上下层兼用,而楼梯间则因分隔为上下两个空间,如合用系统很难保证风量、风压,建议分开设置。
3、《规程》3.1.3.5条楼梯间正压送风:“走道和前室设有机械加压送风的,可以不设防烟系统。
”在居住建筑中,通常无走道,则可以理解在前室设有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时,楼梯间可以不设,较为明确。
而对高层或超高层公共建筑,通常前室和楼梯间位于筒体部位,在前室外,尚有无自然排烟的内走道,一般此内走道也均设机械排烟系统,此时如在前室已设系统,那么楼梯间是否可不设机械送风系统?答:《规程》已明确,只有前室和走道都设有机械加压送风时,楼梯间可不设机械送风。
4、《规程》3.2.2条、3.1.3-2条:若合用前室门开向敞开的阳台,则门是否有通风面积3m2的要求?答:可视门为通风面积,应达到3m2的要求。
5、前室与合用前室,在防排烟规程中,是否有区别?《规程》3.1.3-3,-5条是否包含合用前室?答:前室包括独立前室和合用前室,初特殊说明,《规程》中的前室均包括合用前室。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规范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规范《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于2018年05月01日联合发布,2018年08月01日实施。
前言▼▼▼▼▼▼▼▼▼▼▼▼▼▼▼▼▼▼▼▼▼▼▼▼▼▼▼▼▼▼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定、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6]77号)的要求,本标准由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会同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等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本标准制订过程中,编制组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深入调研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设计和工程应用情况,认真总结了火灾事故教训和建筑防烟、排烟系统工程应用实践经验,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规范,吸收了先进的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设计、监理、施工、产品制造、消防监督等各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标准共分9章和7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有:总则,术语和符号,防烟系统设计,排烟系统设计,系统控制、系统施工,系统调试,系统验收和维护管理等。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部分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公安部消防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由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在本标准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科南路69号,邮政编码:610036),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目录1 总则2 术语和符号2.1 术语2.2 符号3 防烟系统设计3.1 一般规定3.2 自然通风设施3.3 机械加压送风设施3.4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风量计算4 排烟系统设计4.1 一般规定4.2 防烟分区4.3 自然排烟设施4.4 机械排烟设施4.5 补风系统4.6 排烟系统设计计算5 系统控制5.1 防烟系统5.2 排烟系统6 系统施工6.1 一般规定6.2 进场检验6.3 风管安装6.4 部件安装6.5 风机安装7 系统调试7.1 一般规定7.2 单机调试7.3 联动调试8 系统验收8.1 —般规定8.2 工程验收9 维护管理附录A不同火灾规模下的机械排烟量附录B排烟口最大允许排烟量附录C防烟、排烟系统分部、分项工程划分附录D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附录E防烟、排烟系统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检查记录附录F防烟、排烟工程验收记录附录G防烟、排烟系统维护管理工作检查项目本标准用词说明引用标准名录▼▼▼▼▼▼▼▼▼▼▼▼▼▼▼▼▼▼▼▼▼▼▼▼▼▼▼▼▼▼1 总则1.0.1 为了合理设计建筑防烟、排烟系统,保证施工质量,规范验收和维护管理,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标准。
排烟口最大排烟量计算表20190309
燃料面到烟 层底部的高 度 Z=h(最小清
晰高度)
1.25 1.93
1.95
烟羽流质量流量Mρ(kg/s)
Z≤Z1
M
0.032Qc
3 5
Z
2.60
6.08
4.05
M
0.071Qc
1 3
Z
5 3
第二步计算 (2)
烟气平均温 度与环境温 度的差
办公类 车库 商业
热 释 放 热 释放 速率 烟羽流质量流 空气的定
1.2
0.5 3.3
1.93
商业有吊顶 5.5
1.2
0.8 3.5
1.95
第二步计算 (1)
烟羽流质量流量
办公类 车库 商业
热释 速率
放
热释放速率 的对流部分
火焰极限高度
Q
Qc=0.7Q Z1 0.166Qc25
kw kw
m
1500
1050 2.68
3000 1500
2100 1050
3.54 2.68
速率 的对流部分 量
压比热
Q
Qc=0.7Q Mρ
Cp
kw kw
kg/s
kJ/(kg· K)
1500
1050 2.60
1.01
3000
2100 6.08
1.01
1500
1050 4.05
1.01
烟气中对流放热量因子
机械排烟 自然排烟
K=1
K=0.5
1
0.5
1
0.5
1
0.5
火灾热释放速率
火灾增长 系数
自动灭火系统启动时间
饰家具、轻质窗帘
新烟规总结
4.6.3
9m
挡烟设施:当空间净高度大于9m时,防烟分区之间可不设置挡烟设施
4.2.4注2
设置间距
2m
设置在防火墙两侧自然排烟窗(口)的最近边缘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
4.3.3-5
3m
自然排烟窗(口)宜分散均匀布置,且每组的长度不宜大于3m
新烟规表格(注:工业建筑相对较少应用本次未列,使用时自行查阅):
类别
数值
要求
条文号
空间净高
3m
当排烟口设置在外墙上时:净高度≤3m的区域的自然排烟口可设置在室内净高度的1/2以上;净高>3m时,应在储烟仓以内
4.3.3-1
6m
排烟量计算:建筑空间净高≤6m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场所,排烟量应按不小于60m3/(h.m2)计算,且取值不小于15000 m3/h
50m2
对于需要设置机械排烟系统的房间,当其建筑面积<50 m2时,可通过走道排烟,排烟口可设置在疏散走道
4.4.12-3
200m2
房间面积不大于200m2时,自然排烟窗(口)的开启方向可不限
4.3.3-3
500m2
除地上建筑的走道或建筑面积小于500m2的房间外,设置排烟系统的场所应设置补风系统
4.5.1
4.4.8
储烟仓厚度
20%
当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储烟仓厚度应大于空间净高的20%,且不应小于500mm(储烟仓底距地面高度应大于安全疏散所需最小清晰高度)
4.6.2
10%
当采用机械排烟方式时,储烟仓厚度不应小于空间净高的10%,且不应小于500mm(储烟仓底距地面高度应大于安全疏散所需最小清晰高度)
排烟口最大排烟量计算表20170309
车库无吊顶 5
1.2
0.5 3.3
1.93
商业有吊顶 5.5
1.2
0.8 3.5
1.95
第二步计算 (1)
烟羽流质量流量
办公类 车库 商业
热释 速率
放
热释放速率 的对流部分
火焰极限高度
Q
Qc=0.7Q Z1 0.166Qc25
kw kw
m
1500
1050 2.68
3000 1500
2100 1050
3.54 2.68
燃料面到烟 层底部的高 度 Z=h(最小清
晰高度)
1.25 1.93
1.95
烟羽流质量流量Mρ(kg/s)
Z≤Z1
M
0.032Qc
3 5
Z
2.60
6.08
4.05
M
0.071Qc
1 3
Z
5 3
第二步计算 (2)
烟气平均温 度与环境温 度的差
办公类 车库 商业
热 释 放 热 释 放 速 率 烟羽流质量流 空气的定
M 0
T [
2
(Av Cv / A 2gdbT
m kg/s
1.25
2.60 计算时应
1.37
6.08 采用试算
1.55 4.05
法
AvCv
M 0
T [
2
(Av Cv / A0C0 )2T 2gdbT T0
T0
1
]2
Vmax
m3/h 30210 35121 41414
限值
办公m3/h 30000 30000 30000
商业m3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h 30000 30000 30000
排烟口最大允许排烟量自动计算表格
本表格已经设计好所有函数公式,只需在表格中填入相
关的数据即可自动进行计算
注:1.黄色的为手动输入数据,其他数据为自动生成数据;
2.本小程序中的“烟气平均
温度与环境温度的差ΔT”比
华电源的大,因此计算出来
的“单个排烟
口最大允许排烟量”大。
注:
1.黄色的为手动输入数据,
其他数据为自动生成数据;
2.本小程序中的“烟气平均温度与环境温度的差ΔT”比华电源的大,口最大允许排烟量”比华电源的大。
注:
1.黄色的为手动输入数据,其他数据为自动生成数据;
2.本小程序中的“烟气平均温度与环境温度的差ΔT”比华电源的大,因此计算出来的“单个排烟
口最大允许排烟量”比华电源的大。
的大,因此计算出来的“单个。
新规消防排烟计算表
单个排烟口的最大允许排烟量计算表
防烟分区一
防烟分区二
计算公式
Qc=0.7Q Z1=0.166Qc2/5
Z≥Hq Z<Z1 Mρ=0.032Qc3/5Z Z>Z1 Mρ=0.071Qc1/3Z5/3+0.0018QC
T=T0+ΔT (T-T0)/T0 Vmax=4.16Υdb5/2[(T-T0)/T0]1/2
火灾释放热量Q(kW) 热释放量中对流部分Qc(kW)
火焰极限高度Z1(m) 燃料面到烟层底部的高度Z(m)
烟缕质量流量Mρ(kg/s)
环境绝对温度T0(K) 烟气平均温度与环境温度的差ΔT
烟气绝对温度T(K)
排烟口最大允许排烟量Vmax(m3/s)
A0C0
TT0
2
TT0
1/
2
面积 的总面积 量系数(通常选定在0.5~0.7之间) 量系数(通常约为0.6) 气体的密度(kg/m3) (m/s2) 气的厚度(m) 温度(K) 温度(K) 量(kg/s)
自然排烟窗(口)计算表
排烟系统
排烟空间的建筑高度H(m)
计算公式
最小清晰高度Hq(m)
Hq=1.6+0.1H
火灾释放热量Q(kW)
热释放量中对流部分Qc(kW)
Qc=0.7Q
火焰极限高度Z1(m) 燃料面到烟层底部的高度Z(m)
Z1=0.166Qc2/5 Z≥Hq
烟缕质量流量Mρ(kg/s)
环境绝对温度T0(K) 烟气平均温度与环境温度的差ΔT
4.12
293 250 543 1.2 6.36 22890 27467
)计算表
防烟分区二
参数值 4.5 2.05 4000 2800 3.97 2.5
上海《建筑防排烟系统设计标准》解读
上海《建筑防排烟系统设计标准》解读本文将对上海市《建筑防排烟系统设计标准》进行详细解读。
该标准是为保障建筑物内人员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而制定的,它规定了建筑物内防排烟系统的设计标准和技术要求。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该标准进行解读:
1. 标准的适用范围和定义:该标准适用于建筑物内的防排烟系统设计,包括系统的组成部分、性能要求和测试方法等。
同时,本文还将解读标准中涉及的一些专业术语和定义。
2. 防排烟系统的设计原则和基本要求:标准规定了防排烟系统设计的原则和基本要求,包括烟气控制和疏散控制原则、系统性能要求、设备和材料要求等。
3. 防排烟系统的组成部分和技术要求:标准规定了防排烟系统的各个组成部分的技术要求,包括烟气防火分区、烟气排放口、烟道、风机、控制系统等。
4. 防排烟系统的测试和验收:标准规定了防排烟系统的测试方法和验收标准,包括系统的性能测试、设备和材料的检查等。
通过对上海市《建筑防排烟系统设计标准》的详细解读,读者将了解到该标准的主要内容和技术要求,为建筑物内防排烟系统的设计和施工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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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防排烟技术标准条文解释
上海防排烟技术标准条文解释涉及防排烟系统的设计原则和基本要求、防排烟系统的组成部分和技术要求等方面。
首先,标准规定了防排烟系统设计的原则和基本要求,包括烟气控制和疏散控制原则、系统性能要求、设备和材料要求等。
例如,对于洁净度有严格要求的医药洁净厂房,由于医药洁净室的特点和药品质量监管要求,本标准在医药洁净厂房的设计中遇到了具体设计执行的困难,因此给出了原则和通用条文,可以参照执行。
其次,标准规定了防排烟系统的各个组成部分的技术要求,包括烟气防火分区、烟气排放口、烟道、风机、控制系统等。
这些部分的性能和运行情况会直接影响防排烟系统的效果。
此外,对于“特殊用途或者特殊要求的工业与民用建筑”,标准中并未明确指出哪些属于特殊用途或特殊要求的建筑,但给出了一个例子,即洁净度有严格要求的医药洁净厂房。
这类建筑在防排烟系统的设计上可能会有特别的要求和规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总的来说,上海防排烟技术标准条文解释强调了防排烟系统在设计和使用过程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为设计者和使用者提供了指导和参考。
同时,对于特殊用途或特殊要求的工业与民用建筑,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和处理。